高中生社会调查报告(精选5篇)

高中生社会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时间:寒假(暑假)假期

地点:本地区(自己写)

对象:各行业,各年龄段的人

范围:足球运动

主题:足球运动在本地区的普及情况

科考方法:填写调查问卷的形式

调查后的分析:

本次调查给我最大的感触是:足球运动在本地区的普及情况很差。

调查前,我准备了二十多份调查问卷,这些问卷是用来给农民,学生,以及商人或工人等不同行业,不同年龄段的人填写的,据搞查了解,我总结如下:

一.国家对足球运动的推广和投资力度不够,当前的体制下不利于足球的普及与提高,城乡的足球投入有较大差距。

在当前,全社会都在抢抓机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正好体育也是促进社会和谐,提高人民体质的好事。地方上教育和体育已经和二为一,改为教体局。也为足球的普及提供了基础。如果能在广大农村开展“千校百队”活动,让校与校、村与村之间经常搞一些足球比赛,这对足球的普及大有好处。这种比赛还可以培养孩子的团队意识,增强集体荣誉感,提高体质的同时,又能提高对国家,对家庭的责任感。让他们不再沉溺于网吧的侵害。

二.学校足球普及困难重重

据中国足协最近调查的41个城市中,15个城市中同时在中小学开展校、区、市级足球赛,仅占41个城市的36.6%。而只有11个城市在中学开展校、区、市三级足球比赛,仅占总数的26.8%。另有15个城市开展情况不祥。超过六成以上的城市难以保证中学、小学同时开展足球联赛,这让中国足球在学校探求发展之路举步维艰。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点。首先是传统训练体制的制约。足球职业化后,过去计划体制下的专业足球队转变成市场环境下的职业队。体育局与足球队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业余体校、体育学校不再有向上输送人才的指标,使得中小学训练单位失去后备人才输送方向。其次,各方利益冲突难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在足球后备人才走上市场化后,地方教委认为学校可以不必承担输送人才的义务,因此在进行教育资源配置时,不再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学校大多以升学率为评价学校教学成果的重要参考标准,足球运动在校园的开展从整体上得不到支持,甚至还遭到了反对。在各方利益冲突下,校园普及足球非常困难,资源短缺使得具有天赋的中小学生不能被及时发现。此外,青少年能否参加足球运动大多取决于家长的意志。家长在孩子发展中极力排斥一些对抗性强、易受伤的项目。而随着高校不断扩招,家长们不由自主地认定孩子上大学才是最好的出路。

调查后感: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这是我们的一大优势。普及足球不能光喊口号,只做表面工作,而应扎扎实实地做好社会广大人群的足球普及,只有真正普及了,中国的足球水平才能真正提高上去。

第二篇

一、背景:

网络——随着社会的发展,已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据统计,在现在的大城市中,已有76.7%的学生家庭购置了电脑,其中家中联网计算机占到69.2%,这说明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脑已成为家庭学习和休闲的主要家电。在电脑成为我们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时,网络对于我们青少年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现在有许多青少年,上网无非就是玩游戏,聊天等娱乐性的目的。并不能真正利用好网络。

互联网络极大地开阔了青少年的视野,给青少年的学习、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和乐趣。了解最新的新闻信息,时事动态,以及青少年最感兴趣的东西。但由于互联网络空前的开放和自由,但也会使青少年找到了精神的寄托,解脱了束缚,在网络的海洋里尽情的放任自己。 网络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也是有目共睹的。 有许多学生为了上网彻夜不归,为了上网荒废了学业,这一件件的事实,让我们不得不对网络对青少年的影响重视!!

上网已经成为当今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活动,越来越多的不同层次的人喜欢上网,然而又有越来越多不同的网站出现。上网是否影响人们的生活,网络对青少年的影响又有多大呢?为了让青少年更多的了解网络对他们的危害,并培养青少年的是非判辩能力。因此,我们出展了研究工作。

二、目的:

1.了解青少年的网络使用情况

2.找出网络对青少年的影响

3.给青少年提出一些使用网络的建议。

三、计划:

通过问卷调查、查阅资料等方式,在网络对青少年生活方式的影响、网络对

青少年学习方式的影响两个方面进行研究。最后,综合小组讨论的结果、调查的

数据提出合理的建议。

Part 2:研究过程

一、准备:

二、调查:

三、整理、分析:

Part 3:研究结论

一、 网络对青少年生活方式的影响:

虽然在各种媒体对互联网的报道和介绍日益增多、互联网迅速发展的今天,在我们调查中一个有趣的结果是:传统的媒体仍然是青少年获取时事信息的主要来源。

二、网络对青少年学习方式的影响:

积极方面:

1 .使学生有尖锐的独立性、自主性。

极具个性的网络时代通常拥有强烈的独立性及自主性。因为在网络时代,人们并非是被动式的资讯接收者。网络的互动性,将促使学生由以往的被动的接受式的学习,向自主自动性学习发展。另一方面,网络的虚拟社群也会迫使学生试图建立自我认同用扮演社会角色,这有助于他们在其他社会情境中确认本身的人格。

2.情绪及智力的开放。

网络的松散性与无疆域性,都将引得学生在网络上暴露自己,使他们在自已的网页上或BBS中或CHAT中将自己的心中最深处的想法说出来。 这一方面会有助于学生在网络中交流思想,发泄情绪,施展他们的智力。

3.创新

网络世代在创新的环境中吐故纳新,并借助网络不断寻找能将事情做得更好的方式。有学者说,离线(下网)的世界无法提供你建立自己空间的机会。而网上的世界好像为你支起空的帐篷一般。网络时代的学生对于新媒体及新科技抱开放自然的态度,将使得他们成为首群接受并参与本身文化创作的族群。他们轻松面对的心态,使自己有更大的空间容纳新事物新活动。

4.完善现有的教学方式

在我们调查中,有一部分同学认为运用网络、多媒体教学可以把枯燥难懂的知识变得生动、形象。比如:运用多媒体制作课件、进行授课;通过FLASH制作一些在理想状态下才能够很好地完成的实验,这样使学生可以

更直观、更形象地观察出实验的效果,由此取代一味由老师口述,学生死记传统方式。

5.使学生学习由被动向主动转变,使教育中心由老师向学生转变

新的媒体学习,让学习的中心由传授者转至个人本身。更进一步地,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更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动机。学习和娱乐因此产生交集。由以老师为中心转变为以学生为中的教育,并不意味着教师的变得无足轻重。实际上恰恰相反。老师以学习活动协助者的身分出现,而不是指导型的传播者,老师充分让学生自行建立自己的知识,是学生的资源的顾问但不是学生问题的解答者。教师将肩负起引导学生从众多的信息中取其精华,剔其糟粕,并促进学生的综合内化,建立学生自己的学习构架。除此之外,作为教师也有责任引导学生抵制网路上色情的威害,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以学生为中心的学习,着眼于学生学习的能力、学习方法、社会内涵和其他会影响学习的各种因素的作用。这样的教育方式会大规模地使用电脑软件,让学生能够构建和积累自己的学习经验,也让上课方式更为活泼,学生可以针对特定主题充分讨论、争辩、研究和合作。

消极方面:

1.过多的“其他”信息

一方面我们看到互联网的丰富性为我们解决自身信息需求提供了便利途径,但另一方面,过大的信息数量并不能包括足够的“含金量”,也就是说,信息的质量在下降,因此,我们必须花费大量时间才能找到为数不多的有用信息,时间就是生命,而这样无休止的“网上漫游”无疑是在浪费着我们宝贵的生命!记得一次,我们在网上搜索“上海的风土人情”,一共搜索到5032条信息,但在这么多信息中,有几条是关于我们要找的内容?有几条不是关于旅游广告的消息?在这么多的“垃圾中”要想找到“珍宝”,没有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又谈何容易!

2.网络垃圾的存在

这里主要指的是不良信息的存在。由于网络的广泛性,它包含了许许多多的信息,其中有我们需要的,

但还有更多不仅对我们无用,而且是对我们有害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不良信息。

3.上网聊天的影响

一方面,上网聊天会严重影响我们的学习和生活,青少年学生每天都背负着不轻的学习压力,有很多学生因此得不到充分睡眠,而现在,为了满足上网聊天的需求,势必会占据本以不够用学习或睡眠的时间,在我们的调查中,有23.5%的青少年每天上网时间在2小时以上,长此下去,便会导致睡眠更加不足,学习成绩直线下降,最终失去学习的兴趣,导致厌学、辍学。

另一方面,过分的沉溺于网上聊天中,会使得自己的性格越来越孤僻、寡言少语;使得自我的心灵越来越封闭;与他人在生活中的交流越来越困难。

4.网络游戏的危害

网络是虚拟的,同样,存在于网络之中的游戏也是虚幻的(游戏本生也是虚构的),但正是这种虚幻恰恰能极大限度地青少年学生的欲望,因而极易诱惑青少年学生,不能自拔。

5.网络流行用语的危害

据统计,在这100个网友中,用得最多的网络语言是“晕”,接下来依次是郁闷、呵呵、寒&汗、偶、倒、虾米、东东、酱紫。

以上这些不规范的网络用语经常超出它们的“使用范围”,经常会被用于生活和学习中,常常会弄得家长老师一头雾水。厦门大学中文系教授、语言专家李如龙对网络语言的使用感到担忧,他说,网络语言对汉语是一种污染,是小群体为了团体交流方便,根据自己的爱好编造出来的,这是一个不健康的苗头。经常在网上使用这种“语言”(姑且称之为一类语言吧),便会不自觉地把它带入日常交流、甚至是作品中来,这无疑是对汉语的一种玷污。

网络文化以其特有的开放性、平等性、互动性及无政府性迎合了青年学生崇尚民主、自由、平等的价值观。国际互联网络用户普遍接受的道德规范是:进入计算机网络应该是无限制的,所有的信息应该是自由的,网络区间好像是没有警察的社区,各种各样的信息在其中可以比较自由地相互渗透。由于互联网络空前的开放和自由,不仅使其拥有了无限的信息量,也使网络中每一成员可以平等地共享这些信息。青年学生具有很强的反抗和叛逆心理以及求新性,他们试图摆脱束缚,任意驰骋,发展自己的个性,互联网络正好提供了这样一个空间,因而,受到了青年学生的极大欢迎。

Part 4:提出建议

一、对社会、学校

1.建设一流的青少年同站,占领网络阵地。

2.开展青少年网络道德教育,提高网络“防腐”能力。

3.家长、老师对青少年进行正确的引导和教育。

4.学校可以在寒、暑假向学生开放电脑房。为学生上网提供场所。

二、对青少年

1.上网时间不宜过长。

2.不访问思想内容不健康的网站。

3.把握好上网和其他活动的关系。

4.不把上网当作获得信息的唯一途径。

高中生社会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调查地点:尚乐村

调查课题:综合了解该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

小组成员:×××

目的地基本信息:地理位置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西南侧,靠近河北省.面积9.67平方公里,总人口大约2300人,其中农业人口约1800人,560户.

调查前,我们事先做好了细致的准备工作,并请当地学校的同学作为我们的向导帮助我们完成调查。

在当地,我们分别采访了村委会领导和许多当地村民。组员们用自己礼貌的态度和真挚的感情令村民对我们敞开了心扉。但令我们意想不到的是,在采访工作结束后,我们却得到了两种完全不用的信息。一方面,是代表官方的村委会领导发表的说辞,另一方面,是来自广大基层群众反馈的信息。

首先我们前往的是该村的村委会,这栋二层小楼与周边还比较落后的景象相比格外惹眼,宽敞的办公会议室和不斐的红木家具让我们不禁感叹这还只是一个村级政府。接待我们的是一位职务类似助理的工作人员,他向我们介绍到:北尚乐村从XX年开始经济结构调整。到目前,已经发展成以矿山开采和矿石深加工为支柱产业,农作物种植为第二产业以及少量第三产业为辅的经济结构。北尚乐村背靠塔山,矿石开采以大理石,汉白玉,红砂岩为主,在就地加工后可制成各种石雕,板材,玻璃,胶水等,成品在销往北京市区、河北省等地的同时还出口到中国台湾和日本。农业作为第二产业,种植作物有玉米和小麦两种,并有少量果树。第三产业是一些企业,有月饼厂,箱包厂,福利纸箱厂,为全村提供就业岗位的同时也有一定创收。

村里有一定的基础设施,流动人口较少,并且贫富差距不大,人均年收入5600元上下,人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在谈到北尚乐村未来如何发展的问题时,村为会领导告诉我们,XX年5月市政府出资已经修好了一条贯通全村的水泥路为大家出行提供方便,今后将继续加紧基础设施的建设并除旧建新,即以村委会出面的形式,由投资商出资为村民推除旧房每户建起一座二层别墅,将村民住宅集中,空出的宅基地用于建设企业厂房,发展如物业公司的第三产业经济,以解决住房问题,增加就业机会。

在村委会采访的近30分钟的时间里,通过领导给我们的信息,最大的感觉就是这里人民的生活正在向小康迈进,这里的未来充满希望。尽管现在并不富足,但是在这样一个有能力有抱负的领导班子的带领下,实现小康只是时间的问题。

走出村委会,我们走进村子先看到的就是刚才提到的水泥路,路旁的砖房还算整齐,我们就选择从这里开始采访村民。

村民对我们很友好,我们在攀谈中提到想核实一下村委会告诉我们的信息是否属实,村民们你一言我一语给了我们这样的答复:全村几乎所有的经济来源就是农作物种植,品种有玉米和小麦。土地资源匮乏严重,人均不足4分地(4分地约为150平方米)。一年一收,但因村里的灌溉用井被村委会所有,灌溉成本高于农作物实际收益,35元/小时的价格令农民难以接受,所以农田生长只靠自然降水。这样一来每年打下来的粮食仅够自足,基本没有富余的粮食作为商品粮出售来增加收入,处于自给自足的状态。而村领导所说的矿石开采和加工厂到了群众这里则表示前几年这里的矿山和加工厂都已经不属于本村,矿石开采被一个叫天龙集团的公司买走,加工厂也已经卖给了外村。然后我们说到种田没有既然没有农业收入那生活怎么办,一位老人说农闲时村里的轻壮都会出去打工,务工的地点一般也不会太远,基本都在大石窝的石材加工厂里。农忙时回家的人也不多,这样一年下来,人均年收入4000元上下,和村领导给出的信息有一定差距。除此以外,村里的月饼厂以为经营不善已经出售,对面的福利纸箱厂也早已倒闭,所谓的第三产业只不过是两三家条件破败的小商店。其他人还告诉我们,村里的这条水泥路是今年五·一修好的,刚过一个月,路面就出现裂痕和掉渣现象,据说这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由政府拨款建设的。而我们看到应该是水泥筑成的路面里却不合比例的混进大量沙子和石头。紧接着。村民看到一个骑自行车的男子从我们面前路过后马上催促我们赶快离开,这是村委会的人。无奈之下我们继续前进,和不远处的一个的看着摊子的老奶奶了起天来,说明来意后老人家说,现在家里没有任何耕地,5个孩子全部在市区打工,每个月依靠儿女寄回来的一点生活费度日,摆这个摊子卖的都是一些很便宜的糖果,因为村里的小孩子很多,也没有什么可以让他们玩的东西,也是为了给自己无聊的生活一个精神的寄托。

调查进行了刚刚不足一个小时,我们的心情越发沉重。我们发现,在北京,还有的地方的生活水平和我们有着天壤之别。于是下一步,我们准备前往村民所说的已经被收购的矿山去看一看。

沿土路一直走,会看到地面上很多的还未雕琢的汉白玉原石,继续走,就是一个废弃的汉白玉加工厂,厂房外面有废弃的石坯和吊装设备,这些都紧邻一个沙石厂,但因为工人们似乎并不欢迎我们的到来,所以只好放弃了对这里的采访计划。在靠近山脚的地方我们看到了一些堆砌的红沙石,原来这是一个开采和初加工一体的厂。就在碎石机前,这里的老板告诉我们:红沙石的主要部分是表面的红沙,可制成胶水,玻璃等,中间白色石头部分主要用做雕刻。这个的几个工人和老板并不是本地人,靠把原石粉碎后出售红沙的初加工来赚取利润。几年前从村委会手中买来了这里红沙石的开采权,每年只向村里缴纳少量的费用。在正常使用炸药开山炸石的情况下,两台碎石机年产量约为16000吨,可是炸药的使用越来越受到限制,并且工人工资,运输费用也不断上涨,进而影响了产量,现在的收入也只能勉强支撑。负责深加工的厂子都设在周遍的村子,在北尚乐目前还没有。 《1》

走出采石厂,在来时的路上我们遇到一位放羊的大爷,听口气估计是位老红军。因为没有土地,所以只好以放羊糊口,他向我们感叹:哪个农民不想老老实实种地,但是共产党把我们活命的根子都拿走了,本来就不多的土地都拿去建厂,最后落得工厂没建起来耕地也没了。我的这些羊有二十多只,连填饱肚子还是困难呢,拿什么去提高生活水平。想想毛主席时候的领导们都是怎么为群众服务的,现在的干部,老人也只能摇摇头。再我们即将离开的时候。老人的一句话至今让我记忆深刻:“谁要是占了共产党的便宜,算谁厉害”。从话语中,透出对当前一些领导的强烈的不满。

至此,调查已经基本结束,在返回学校的路上我们的小向导对我说,尽管大家说的都带有一定情绪,有些偏激,但是基本上都是事实。

所以,我们根据一路上看到的,听到的,对该地区的经济情况做一个总结:该地区基础设施落后;群众住房一砖瓦房土房结合居多;耕地面积少,灌溉困难,农业果实仅够自给自足,经济来源靠外出务工支撑;矿石开采加工作为当地的的优势项目已经被别人占领;第二第三产业几乎崩溃;人均收入约4000元/年。

高中生社会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求成长,促成功,奠定成才观

话说昨日前八个班级到农大果园挥汗,可怜这些班级女多男少,连班主任也多半是女教师。没有抱怨,没有推诿,没有自怜,大家勇敢地拿起锄锹,走进自己班级的“责任田”。男孩子自然是有十分的力气使出十二分,女孩子们也收起娇弱,发起狠来干,不肯叫人耻笑了去。

昨天的成绩有目共睹,且按下休提。今日后七个班级又奔赴另一片果园除草翻地,自然不愿做那落后的人。14班劳力少,领到的地块却跟别的班一样多。孩子们胸怀宽广,视若等闲,中午吃过饭就下地去了,宁可牺牲休息时间也不想合理化地推卸责任。同样的结果未必是相同的付出,既然无法避免不公平,与其怨叹,不如先把自己变得更强大。

“莫笑农家腊酒浑,丰年留客足鸡豚,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各位看官,休要疑惑诗未引全,实是半首足以道出今日一到八班学生实践任务及路中所见。在基地出发之前,基地老师宣布今天一到八班上午主要任务是到五里村进行农村社会现状调查,话音甫落,大家兴趣大涨。基于多年经验,基地老师正不厌其烦告诉学生应注意事项,而同学们却已按捺不住跃跃欲试了,于是急吼吼似风卷起,呼啦啦如水泄地,一众人等随旌旗而出东门,走河堤,转小路,直奔农村调查地点。

一路上说不得尽是桑肥樟绿,花红鸟鸣。进得村来,只见小河蜿蜒,两岸夹树,绿柳照水,水杉参天,屋舍俨然,鸡鸣犬吠。河边小路寂寂,时有村民路过,步履轻缓,怡然自得。一见此景,同学们也不禁放缓脚步。走进农家,一声声“阿姨”、“伯伯”此起彼伏,笑脸问候,热情帮忙,虽或越帮越忙,但是真情可嘉。小学生老婆婆居然也能拉起家常,几家农户走完,同学们也基本完成了各自课题的素材收集。于是在老乡家中吃了一顿真正意义的“农家菜”,虽非珍馐玉馔,却是地道时鲜,别是一番好滋味。食罢,挥手告别,已是下午一点。满载着收获--物质与精神的--回到基地,略事休息,就又开始新的活动,参观王荷波烈士纪念馆和天地生展览馆。

高中生社会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调研报告

可行性报告

市场调查报告

社会调查报告

关于《导演自我培养计划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反方论证

关于母亲教育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农村教育现状及农村教师心态的调研报告

关于农村小学现状的调研报告

广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调研报告

关于《导演自我培养计划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反方论证

关于母亲教育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农村教育现状及农村教师心态的调研报告

关于农村小学现状的调研报告

广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调研报告

关于三年级教育教学调研报告

关于修建旱冰场的可行性报告

关于青春交际舞协会的可行性报告

国务院研究室《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

中学高中英语课程改革调研报告

高校调研报告之外联篇

高校调研报告之人力资源部

赴北京朝阳区东风乡辛庄村调研报告

甘肃西部农村教育现状调研报告

服装市场调研报告

对宿迁医改调研报告“十点质疑”之回应

锣鼓书目前的传承机制

整治学校周边环境调研报告

下乡期间调研报告

导演自我培养计划可行性分析报告

当代城市中学生社会人格状况调查报告

德钦县奔子栏之行调研报告

大学生学车调研报告之调查方案

大学生食品消费市场调研报告

资源与环境学院大学生暑假社会调查报告

大学生社会支持状况调查开题报告

大学生社会责任感调查报告

大学生劳尔的故事之劳尔的社会调查报告

北京图书市场调研报告

北大课题组宿迁医改调研报告(上)

安阳师范美术学习实习教学调研报告

关于火眼晶睛的调研报告

关于二十岁之前废掉处男的可行性报告

《大学生生活质量调研报告》评介

《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我国农民工的生存现状

《少儿读经解经点评录》可行性报告

“三下乡”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高中生社会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实践意义

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判决宣告前由有关部门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提交到法庭,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人格调查制度。因为人格调查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法院的判决前,对行为人的性格爱好、身心状况、家庭状况、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进行调查,综合判别被告人的人格状况、测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对行为人作出恰当处置时参考因素的活动,其本质是强调对犯罪人个体的尊重与关注,强调刑法的实质公正,这与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是一致的。

考察域外有关人格调查制度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格调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是人格调查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人格调查需要调查的项目有很多,包括行为人的性格特点、身体状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平日及实施指控行为前后的表现等,这些项目繁多的调查,看起来非常分散与杂乱,实际上,这些调查都是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的,对行为人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背景情况的调查以及对被告身体、性格等自身状况的调查,并不是最终的目的,目的在于从各个方面收集和行为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全面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判定行为人的人格。

二是人格调查通常由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来完成。对行为人的人格状况的测定与评估,不是把各个项目简单罗列,而是通过由表及里、由表象到实质的调查分析,来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个性特征、心理活动、发展趋势,其调查程序的严谨性和调查结论的法律属性,决定了调查主体的特殊性。

三是人格调查是对刑事被告人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而近年来轻刑化的司法理念,在强调对被告人刑罚个别化的前提下,还要综合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这个意义上,人格调查制度就成为量刑、尤其是判处非监禁刑的重要参考因素。首先,该报告是影响合议庭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拟判处管制、缓刑和免处的被告人。其次,该报告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进行法庭教育的重要依据。只有详细掌握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才能发现教育、感化、挽救该未成年被告人的“闪光点”、“感化点”,以便有针对性地对该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第三,该报告也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在宣判后对未成年人回访跟踪帮教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材料。

二、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市的法律实践

自河南省兰考县法院首创社会调查员制度以来,各地法院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并已制度化、规范化。我市法院也在借鉴长宁、海淀等法院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特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我们研究制定了《佳木斯市涉少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实施办法》,并于2005年10月在全市法院正式实施。主要工作模式是实行庭前调查、参与诉讼、跟踪帮教的“三段式”服务。该《办法》对调查员的职责、义务、工作规程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最明显有别和优于全国其他法院的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调查员的准入设置了目前全国最高的门槛,只有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满二十三周岁,从事教育、共青团工作,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致力于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具备一定法律知识,诚信记录优良的同志才能够初步进入遴选范围;二是调查员由法院和共青团联合选任和考核,经未成年人及法定人同意以中立的身份开展工作,不依附于控、辩、审任何一方,不得从事兼职的法律工作;三是对当庭宣判缓刑的案件,调查员直接参与宣判后的教育,在第一时间内实现与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包片民警、居委会(村委会)主任、学校老师的对接,共同制定跟踪帮教措施;四是实行社会调查员有偿服务,除报销实际支出外,根据工作量发给相当于其日工资标准的合理报酬,对表现突出的调查员,每年由共青团组织给予表彰。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制度的核心贵在客观、公正。因此,我们在设计这一制度和选择调查员的时候不仅规定了较高的标准,而且把从事律师、陪审、法律援助、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等一切有可能与案件或案件的侦察、、辩护、、审理有关的人员排除在外,而且规定了为期一年的考核、淘汰期,以期确保调查报告客观、公正。

(一)选拔聘任的基本情况

我们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为共青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团市委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选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自2005年6月以来共选聘两批82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选任条件为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风严谨、认真,具有一定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团组织中负责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人士。首批选任的48名社会调查员有11名来源于各县(市)区团委干部,有30名中小学校教师,有7名来自其他机关。其中有30名为我市心理阳光协会成员。社会调查员平均年龄为31岁,其中市区24名,各县(市)区24名,每个县市至少3名。已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再聘任为社会调查员,以上人员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从事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的经验。完成选聘工作后,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中院与团市委共同下发了文件,对各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做出要求,市中院组织对社会调查员开展了培训,颁发了工作证件。

(二)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

我们要求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原则上对每名未成年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全部由聘任制社会调查员负责。开展社会调查首先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开展社会调查的目的、方法和法律依据及后果,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开展调查。对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开展的调查,不作为社会调查报告使用,仅作为其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不同意开展社会调查的,由法庭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开展调查。2006年-2009年8月,佳木斯市两级法院共判处罪犯5983人,其中未成年罪犯620人,其中对365名被告人开展了社会调查,没有开展社会调查的84名,其中法定人不同意的38名,异地犯罪的46名,适用简易程序的14名。社会调查员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家庭、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等地,走访家长、教师、亲友、邻居、同事。经与公安机关的协调,社会调查员可以持证到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员调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多方面、深层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变过程。对调查的内容均形成了调查笔录。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成长环境等,对其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对落实监管和矫治措施提出建议。调查报告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三)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情况

法律对于社会调查员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地位未做规定,我们的做法是要求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在证人席处设置社会调查员标牌,由社会调查员在法庭调查后,法庭辩论之前作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的诉讼参与人,出庭宣读调查报告,接受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调查报告形成过程的询问。此举主要是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人格证据”使用,避免将社会调查员归于公诉人或辩护人一方,体现其开展社会调查的中立性。在目前审结的案件中,有的诉讼参与人对社会调查形成过程提出问题,但未就报告提出不同意见。在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后,由审判长对报告给予评价,对可以确认的内容予以确认。在庭审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以引用经确认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支持自己的控辩意见。在最后陈述后,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中的法制教育,也可以参加宣判后的法制教育。

(四)开展社会调查程序及其在文书、卷宗中的体现

人民法院在收到公诉机关书后,根据案情确定社会调查员人选,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聘任社会调查员。辖区各县(市)法院原则上委托本地社会调查员开展调查,市区各基层法院及中级法院在市区范围内委托社会调查员,每名未成年被告人需由两名社会调查员共同开展调查,多名未成年被告人共同犯罪的,由社会调查员共同对多名被告开展调查。在送达书副本时,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签订委托书,并由被告人、法定人提供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地址、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方式。社会调查员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调查提纲并经合议庭审核后开展调查,调查一般在十日内完成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法律文书不在诉讼参与人中开列社会调查员,但在案件审理过程表述时,简明叙述社会调查员开展社会调查情况。在事实部分的最后一段,叙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常表现等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密切相关的情况,以及实施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论述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及应当汲取教训的内容,一般主要采纳社会调查结论。在对有罪被告人量刑时,可以引用社会调查结论作为参考和依据。开展社会调查的委托书、调查笔录、社会调查报告、帮教意见等均收入卷宗。

三、社会调查制度在立法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调查员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一项卓有成效的举措,确实发挥了一定的效用并得到了社会各方的积极评价,但由于我国没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专门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意见又十分原则,社会调查员制度还存在着诸多法律和实践操作方面的问题和障碍。

(一)社会调查报告是否是刑事证据的问题

多数人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基于人民法院的委托而产生,而且作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前的准备工作之一,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的,且与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鉴定结论”相似,同时该报告作为一种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的文字材料,也可以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只要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笔者认为,调查报告严格意义上讲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指证据与案情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而调查报告的内容只是涉案嫌疑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对案情本身没有证明意义,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因此,不能属于法定的刑事证据。

虽然社会调查是个新生事物,是我国法制建设进步的表现,但是仍不应有悖于现有的刑法原则和法律规定,调查报告既然不是用以证明犯罪事实,也不是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刑事证据,仅是案外的一些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将调查报告的效力夸大化,因此,它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二)社会调查制度公正性的保障问题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由于社会调查员的调查报告中存有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方面的说明,且是人民法院据以认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依据之一和量刑的参考,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或重或轻的伤害,希望法院可以为其讨回公道、重惩被告的因素会影响其对调查报告的认识偏颇,因此,保证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客观真实才能保障社会调查制度实施的公正性。

笔者认为要从三个方面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第一,确定调查主体是保证调查报告真实性的前提。社会调查员一般由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有一定的解决未成年人问题经验的品质高尚的人担任,且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选定,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出现,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第二,在调查方法上,一般由社会调查员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所在地以及其他关系地进行调查。实践中,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及不同的调查对象分别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如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方式,必要时可以各种方法交叉使用,并制成调查笔录,最终制成社会调查报告。第三,法院在开庭前,合议庭必须先对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庭审时允许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此发表意见,这样就进一步保证了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

(三)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问题

我国法律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但是对于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说明,到底社会调查员属于何种身份、其法律地位如何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笔者认为:首先,社会调查员不是证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是在诉讼程序之外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社会调查员是参加了诉讼以后才了解案件情况的,而且不是客观的真实情况而是法律证据反映的情况,属于法律事实,它和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有本质的不同。有人认为社会调查员属于品格证人,是就被告人的人品、品格出庭作证的证人,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作证的范围是案件事实,因此,被告人的人品和品格内容不属于证人作证的范围。虽然国外的司法中有品格证人的出现,但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同,比如法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只能就被告人被控事实或者其人格和品格作证”,因此,就被告人人格和品格内容作证的是合法的品格或人格证人,属于证人的范畴。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相应得规定,不能生搬硬套的根据调查的内容将社会调查员认为是品格证人。其次,社会调查员也不是鉴定人。鉴定人是接受司法机关的依法委托或诉讼参加人的委托聘请的专门人员,是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社会调查员调查的是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等非案件或者说是案件背景情况,两者的指向和目的根本不同。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一种等腰三角形关系,控方与辩方居于等腰对角,法院居于顶角居中独立裁判,社会调查员在刑事案件中当然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因此,笔者认为由于社会调查员是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进行的调查,因此,不一定非要给其独立的诉讼地位,他可以是属于辅助或者说是服务审判的人员。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的原则,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社会调查制度。

(一)通过立法明确社会调查员地位和身份

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程序法并没有对社会调查员的出庭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当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做法主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司法实践应严格依法办事。第一,应从立法上明确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身份,使其选任、职权、责任等方面真正有法可依。第二,主体应当细化,委托关系如何确定,要有法律上的支持,相关的责任要确定下来。第三,保证内容的真实性。第四,设立出一套比较完整的程序,脱离科

学方法和程序,内容的真实性无法保证。第五,要经过质证。总之,明确社会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在将社会调查制度推广到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尽快制定和修改相应的立法。

(二)规范社会调查工作的程序

社会调查虽然有其独立性,但仍应制定一套完整的调查程序,指导规范社会调查员的调查行为,从程序上保证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真实。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措施:1、出具调查函前应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的同意;2、社会调查员前往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罪犯时应由法院人员陪同;3、对调查内容应当制作成笔录,或者用音像资料保存,作为调查报告的依据;4、一个案件应设立至少两名社会调查员,在调查时应由二人同往。

(三)强化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

1、由于目前社会调查员一般是接受法院委托,因此直接的监督应当是人民法院,包括对社会调查报告在开庭前的审查,听取被告人、监护人、辩护人的意见并要求调查员作出解释或补充、核实;在开庭时听取诉讼参加人的质询,虽然调查报告不具备刑事证据的性质,但由于其直接关系着量刑,应比照刑事证据在庭审中接受诉讼参加人的质询,但该意见应向法庭发表,社会调查员没有义务回答;如果在庭审中诉讼参加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告人对调查报告发生较大争议或提出实质异议,法庭不宜将调查报告作为量刑参考。

2、聘任单位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措施要加强。如规定社会

调查员定期向聘任单位报告社会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对于调查员的不良行为聘任单位有权依取消其调查员身份等。另外,社会调查员还应接受被调查单位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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