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事承诺(精选5篇)

实事承诺范文第1篇

(一)规范承诺途径,注重操作性。

一是通过召开公开承诺会,及利用公示栏、橱窗、政务信息公开、电视及报纸等方式公开创先争优活动方案、工作计划、工作措施、标准要求、阶段目标等活动开展情况,作出承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二是结合创先争优活动把开展“党员示范窗口”、“明星窗口”创建作为活动载体,全面开展窗口岗位落实“五好四强”标准和党员落实“五带五争”标准等活动,设立服务窗口公示牌、个人工作座牌,亮明身份,公布承诺,接受服务对象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二)丰富承诺形式,确保实效性。

在创新监督机制,制定实施计划,建立承诺台帐,跟踪兑现时限,落实民主评议,以党建责任制为标准等的大前提下我支部进一步丰富了承诺形式,为推进创先争优活动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一是在“七一”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传达了什委办[20__]53号文件精神,做好了“创先争优”活动全动员,要求全体党员对照“创先争优”活动目标任务认真开展好工作,做好了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公开承诺。二是组织开展“对照先进找差距,认真自查谋发展”为主题的参观活动,前往周边县(市)绵竹学习借鉴灾后重建国土资源管理经验,并在参观活动结束后及时开展讨论活动,党员干部谈感想、谈领悟,切实提高了党员干部的工作激情和创先争优热情,做好了实现“创先争优”活动目标的公开承诺。

实事承诺范文第2篇

中共***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

根据中共***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上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情况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我乡各部门积极配合,稳步推进,着力打通惠民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现将我乡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为进一步协调推动我乡各部门有效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人民政府印发了《***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从制度层面解决了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等问题,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对于发现承诺不实情况,要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实施惩处。各部门要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依法依规实施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等相应惩戒措施,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各部门要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推送至信用中国(云南)网站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与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数据互联共享。各部门要探索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和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

二、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各部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情况看,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个别部门对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够,推动工作主动性不强,存在害怕承担法律风险,增加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担的顾虑;二是信息核查不通畅。由于目前我乡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长效机制和失信约束制度不完善、各部门对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利用不充分等问题,无法有效利用信息共享方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承诺信息进行核查;三是资格审定难度大。个别事项程序较为复杂、复核涉及部门多和工作人员数量少等实际困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格的认定和监管。

实事承诺范文第3篇

一、整改指导思想及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联系人事人才工作实际,对梳理出的影响和制约人事人才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归类,对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立即着手解决,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积极创造条件,明确时限,分步实施,有效解决。通过整改,切实解决人事编制工作中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前瞻性和科学性,推动思想更加解放、作风更加务实、制度更加完善、措施更加得力,为实现汉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人事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整改目标:以解决突出问题和完善体制机制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把解决影响和制约人事人才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与解决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紧密结合起来,把解决体制机制问题与转变机关作风紧密结合起来,着力为人民群众办一批惠民实事,真正使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

二、突出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具备条件,马上整改的问题:

1、关于“加大干部培训力度,注重落实干部能上能下、干部交流等制度”的问题

主要措施:突出重点培训内容,紧紧围绕市域经济发展、强化服务和依法行政三个方面抓好培训,一是切实抓好公务员初任培训,与市委组织部一道对全市新招录的公务员实行上岗培训,促进其尽快进入工作角色,融入本地本单位的工作中;二是开设公务员计算机培训班,着力增强公务员使用计算机的能力,提高全市办公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三是切实抓好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四是进一步丰富培训手段,可采取全市统一组织,各机关事业单位具体实施的方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统一规定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各单位结合实际,灵活组织实施。可采取领导、专家学者授课、优秀公务员交流、远程教育等方式,以提高参训率和培训效果。同时,以干部年度考核工作为载体,切实抓好干部实绩考核,并做好考核结果的运用,建议对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优秀的干部,视情况实行优秀干部交流,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干部采取诫勉谈话或异地交流使用,如第二年考核还是没有达到合格等次的,作降职或免职处理。

主要目标:全市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服务意识、履职能力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进一步增强,干部队伍活力得到有效激发。

责任领导:*

责任股室:干教股、干部股

完成时限:2009年11月

2、关于“增强干部任用工作透明度”的问题

主要措施:一是进一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宣传工作,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原则、程序、方法步骤等进行广泛宣传,打破这项工作的神秘感;二是对干部应具备的硬条件在考察前进行严格把关,没有达到硬条件的干部不能进入选拔任用范围;三是进行民主测评时可实行即时当众唱票,测评结果当场宣布;四是切实抓好拟任用干部公示,采取上网、上媒体、手机信息等形式,将拟任用干部的情况向全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扩大干部群众参与面。

主要目标: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进一步了解,参与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所任用的干部能够得到广泛认可。

责任领导:*

责任股室:干部股

完成时限:2009年11月

3、关于“加强人才引进”的问题

主要措施:一是依托汉川人事人才网,即时各类招聘及求职信息,并与省及城市圈内各市的人才网实行链接,实现资源共享;二是主动服务,积极开展全市企业用工需求调查,帮助企业制定用工计划及招聘方案;三是积极组织企业参加省、武汉市各类人才招聘会,及时引进各类急需人才,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四是坚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凡进必考”,采取公务员考录的模式和办法,公开、择优为事业单位及时引进各类专业人才。

主要目标:每年为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不少于500人。

责任领导:*、*

责任股室:人才中心、干部股

完成时限:2009年12月

4、关于“提高工资审批效率”的问题

主要措施:着手创建工资网络管理平台,实行工资“网上报批”,建立“汉川市工资QQ群”,实现工作信息的网络直达,下发《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信息采集的通知》,及时建立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数据库,积极开发工资管理软件,尽快实现“网上报批”。

主要目标:使工资管理平台具备及时处理工资变动、提供数据查询、数据测算、报表自动生成及网上报批等功能,实现工资管理的科学、准确、高效。

责任领导:吴小章

责任股室:工资股

完成时限:2009年12月

(二)通过努力,限期整改的问题:

1、关于“缺乏推进人事人才发展的动力”的问题

主要措施:一是做到“四个保持”,倡导和带动人事干部始终保持一种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始终保持一种正直善良的为人品德、始终保持一种勤奋好学的良好学风、始终保持一种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人事干部的素质;二是进一步发挥班子成员在政治理论和业务政策学习中的带动作用,通过学习,促进发展思路的转变和更新,牢固树立服务意识,通过班子成员的以身示范,从行动上、从学习的深度和广度上,来带动全局学习氛围的形成和思想观念的转变,进一步提升人事干部推进工作的能力;三是进一步健全学习监督激励机制,树立先进典型带动学,加强督促促进学,通过抓两头、促中间,在全局形成学习政策、研究政策的良好风气;四是加大调研工作机制的落实力度,吃透上情,熟悉各项人事政策法规。吃透下情,重点围绕贯彻实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改革、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班子成员每年深入基层开展专题调查4-5次,提可行性意见和建议1-2条。

主要目标:全局干部职工的精神进一步振奋,工作热情进一步高涨,事业心和责任感明显增强,推进工作的积极性和能力进一步提升。

责任领导:全体班子成员

责任股室:各股室、中心

完成时限:坚持长期整改,年底前初见成效

2、关于“缺乏做群众工作的新方法”的问题

主要措施:一是大力推行“阳光人事”,将人事编制政务公开工作与电子政务建设结合起来,重点做好人事编制门户网站的改造、改版工作,努力增强人事编制信息网站与社会公众的互动。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完善政务公开内容,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为人事编制政务公开的重点,通过上网、上墙,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重点做好反馈意见的收集整理分析,作为制定下阶段工作计划的重要依据;二是加强制度建设,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权,不断规范办事行为,严格按规矩办事、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实现各项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三是完善各类基础资料,按照“谁办谁建、随调随有”的原则,各股室要对下发的重要文件、召开的重要会议、开展的重要活动、业务工作中形成的计划、总结、报告等各类文稿资料,以及文字、音像、实物等,及时进行收集、研究、整理、归档,对人事编制工作的重要数据、基本情况进行全面采集、定期更新,切实提高各项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主要目标:人事工作透明度进一步增强,各项工作的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责任领导:全体班子成员

责任股室:各股室、中心

完成时限:坚持长期整改,年底前见效果

3、关于“服务经济工作的力度不大”的问题

主要措施:一是强化人事服务职能,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服务,围绕推进汉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主动为群众服务、为基层服务、为企业服务。切实做好人才信息、人事、职称评定、人事考试等公共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大引才引智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人才市场和人才网站建设,大力开展各类人才培训,不断壮大人才队伍;二是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工作定期报账制、限期办结制、失职追究制,进一步简化办事手续,对一般性人事业务工作,材料齐全的,随到随办,需要完善手续的,限期办理,涉及上报审批的,尽快呈报,全程跟踪办理,并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三是加强沟通协作,要加强与上级、与同事、与下级的沟通,在内部形成一种默契的沟通互动机制,通过沟通与交流,增强活力,形成工作合力,做到既有明确分工、又有协调配合,既能干事、也能共事,共同推进工作的落实。

主要目标:人事人才服务职能进一步增强,机关办事效率进一步提高,团结协作明显加强。

责任领导:全体班子成员

责任股室:各股室、中心

完成时限:坚持长期整改,年底前见效果

4、关于“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的问题

主要措施:一是进一步完善理论学习长效机制,在学习的质量和效果上下功夫,善于站在全局的角度思考部门工作的问题、善于站在历史的角度思考现实政策的落实问题、善于站在服务对象的角度思考改进工作方式的问题、善于站在汉川的角度思考借鉴外地经验加快发展的问题,不断灵活学习形式,注重学习实效,每月突出一个主题,组织1次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通过学习促进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的转变;二是形成良好的工作格局,坚持工作例会制度,一季召开一次局务会、一月召开一次局长会,分管局长至少每周到分管股室、中心开展一次工作梳理,班子成员至少每月深入基层进行一次走访座谈,促进各项人事人才政策紧密结合汉川实际深入贯彻落实;三是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强化目标责任制管理,将工作任务和责任,具体到每个岗位、每个人头,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加强督促检查,转变工作作风,努力在全局形成重实绩、办实事、说实话、求实效的良好风气。

主要目标:人事干部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切实增强,全局形成争抓工作落实的良好氛围。

责任领导:全体班子成员

责任股室:各股室、中心

实事承诺范文第4篇

审计承诺制度实施以来,对加强审计作业中的质量控制,有效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审计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须进一步加以改进。

一、审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被审计单位签订的承诺书内容笼统、含糊,存在错误、虚假现象

在审计工作中,一方面,由于承诺书是由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作出的,而部分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未必能完全发现并掌握本单位由其他财务人员处心积虑作出的舞弊行为,这种情况下被审计单位误认为本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是真实完整的而无意作出了错误的承诺;另一方面,部分明知自己单位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被审计单位,在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提出书面承诺要求时也在承诺书上签字并盖章。被审计单位签订错误、虚假承诺书的现象并不罕见,签订了承诺书并不等于他们提供的会计资料一定是真实、完整的。

2提出承诺要求的时机不及时

过早地向责任人提出承诺要求,会使当事人产生侥幸心理,有可能误导审计人员的视线;过晚提出承诺要求则达不到减少审计工作量、降低审计成本的目的。部分审计人员对承诺书产生过度依赖性,误认为被审计单位作出承诺后,即使其提供的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也与我无关,从而被审计单位放松警惕,甚至不认真履行审计监督的法定职责。这样一来,无形中使审计风险加大了。

3承诺制度在实践中难以顺利开展

在审计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被审单位并非心甘情愿向审计部门作出承诺的情形,他们往往是迫于审计部门、审计的权威性,为了不给审计部门留下不配合的印象而无奈作出承诺,作出承诺并不表明他们愿意或准备承担所承诺的责任。此外,承诺要求遭到拒绝、审计部门无法取得承诺回复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有些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认为自己无法了解本单位全部经济活动而拒绝签字,法定代表人则以不熟悉财会知识为由拒绝作出承诺。

二、审计承诺制的实施

1应实行“三向”审计承诺制度

“承诺制”是一方对另一方所要求的事项答应承办的一种责任形式,对约束承诺方的行为、意识、办事效果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三向”审计承诺制是指:一是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制度;二是审计部门向被审计单位承诺审计结果客观、真实,并承诺保守有关商业秘密;三是具体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组向审计部门承诺审计活动合法、有效。这样使审计部门、审计组和被审单位各自的责、权、利相结合,在审计中都能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权益。实行“三向”审计承诺制度,能使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规避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2要求被审计单位承诺的内容要具体

通常的做法一般是当审计部门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后,审计组开始实施审计前,要求被审计单位及责任人对所提供会计及其他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性进行全面承诺。这种做法的必要性是应当肯定的,但从实践来看,它还不能够从根本上阻止被审计单位隐瞒事实真相。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可随时就发现可疑的具体事项向其责任者提出承诺要求,讲明提供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以及后续审计验证措施方案。这时,承诺人便会认真对待、慎重承诺。一般情况下,属于不易发现的常规性违纪或集体违纪,当事人极可能在承诺压力下不得已向审计组讲明情况,使审计获得瞬间突破,从而达到节省审计时间、扩大审计效果的目的。

3允许被审计单位有选择地承诺

审计承诺的目的,主要是保证提供所需审计资料真实可靠,至于违反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一般不能作出肯定答复。因此,根据承诺书设计的具体内容,承诺者认为其中某项不能承诺或心中无数不敢做出承诺,应允许有不同方式的承诺选择。对有一定理由不能或不敢承诺的事项可不予承诺。但相关责任人对不承诺的事项需要特别说明,如以后发现这些事项有问题,他们仍应承担相关责任。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某一特定的重大事项有违纪违规嫌疑,如果审计手段、审计力量有限,一时难以找到确凿的审计证据而审计成本又较高时,可以实行专项承诺,保护相关人员,明确会计责任,减少审计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新准则强调了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的领导责任,这与新《会计法》对加大单位领导责任的要求完全一致。由于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会计责任不一样,就有实行全部承诺与局部承诺、专项承诺相结合的现实必要。因此,除了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需进行承诺外,单位的非主要负责人也要对自己负责的范围进行承诺。从事具体工作的会计人员和具体经济活动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承诺其严格遵守了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工作中依法办事,并承担所处工作环节的会计责任。这样,将审计承诺化整为零,实行分级承诺,可以防止推诿责任的现象。

4审计部门不能因为实施承诺制而自减审计法赋予的审计职责

目前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十分严重,如果被审计单位如实、完整地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则会因暴露其舞弊行为而直接受到处分。因此,一些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会绞尽脑汁地掩盖该单位的违法乱纪行为,用尽各种手段敷衍甚至阻挠审计组的调查取证工作,有选择地提供有利于他们的证据资料。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审计承诺制度的存在,被审计单位还是会提供虚假的书面承诺。无论被审计单位对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否做出承诺,审计人员都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务求突破,有效履行职责。

5严格审计承诺书的有关交接手续

承诺书上必须注明承诺人因承诺不实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注意被审计单位书面承诺的时效性。按规定,审计部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就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应当根据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审计组确定被审计单位提交书面承诺的时间不宜太长,以避免给被审计单位留下弄虚作假的空间。

实事承诺范文第5篇

〔关键词〕 行政承诺,责任主体,承诺事项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23)01-0126-03

在法律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并被要求保持稳定性的情况下,行政承诺适应了行政权力管理复杂社会事务的需要。近二十多年来,各国在塑造服务型政府过程中,积极推行服务承诺制,特别是英国1991年的“公民”运动,吸引许多国家纷纷效仿,至1996年,全世界共有15个国家推行了服务承诺制。〔1 〕 在我国,1994年,山东省烟台市建委和规划局率先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开创了国内行政机关实行服务承诺制的先河,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1996年下半年,全国交通、建设、内贸、公安、工商等十大“窗口行业”社会服务承诺制全面展开。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和行政效率有了很大提高,明显改善了公共机关服务质量。行政承诺的运作虽然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偏差。鉴于此,笔者试对行政承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并探讨如何加以规范以实现该制度的初衷。

一、规范承诺事项的内容、标准和提供的服务水平

当前,行政承诺书在承诺内容与事项上存在文本瑕疵,直接影响着行政承诺的运行效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以“行政公开”代替“行政承诺”。如《昭通市文化体育局依法行政承诺书》中,对该行政机关法定职权的列举,是很多行政机关作出承诺的典型代表,但这种承诺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只是把法定职权以公开的形式作出宣示和介绍,如“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和依法行政纲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全面公开文化体育新闻出版政务信息;公开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及内部管理事项;公开涉及我局职能的常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即使不作这些承诺,行政机关本来也必须执行这些法律规定。二是承诺标准不明确或缺乏刚性。如某税务机关在承诺书中规定“对纳税人申请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只要符合规定、手续齐全,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 〕 “一般”的表述使得行政主体在遵守承诺标准上更为“灵活”。三是内容表述不准确。如表述服务时限为“时间在X天之内”或“在X日内答复”,而准确的表述应为“X个工作日之内”或“在X个工作日内答复”。

为此,应规范承诺事项的内容、标准和提供的服务水平。在作出承诺前,行政主体应当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对自身的践诺能力作出客观的评估。具体可以通过调查问卷、访谈或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向行政相对人全面了解本部门、本机关的工作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对人对承诺内容和承诺程度的期望等,从而决定是否作出承诺以及承诺的限度和空间。承诺事项的内容要规范,既不能超越法律规定,也不应当仅仅是法律规定职责的简单复述;承诺标准应以法定标准的具体化为准绳,制定承诺标准时要准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在确定服务水平目标时要综合考虑相对人的期望值和行政主体的实际履约能力等各种相关因素;承诺事项应列明相应的处理流程或期限、时间和预期要实现的服务水平,方便相对人全面掌握所需信息,指标要具体、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

二、建立分层细化的内部承诺问责制以确保履诺

在履诺过程中,一些行政主体有违诺现象。与行政承诺书的文本瑕疵相关联,实践中的行政主体也借种种“缝隙”不践行诺言,这主要表现为“假诺”、“低诺”、“不诺”等。“假诺”即别人怎样承诺、上级怎样要求,行政机关就怎样承诺,明知办不了也承诺,结果无法兑现;“低诺”即避重就轻,只承诺容易做到的;“不诺”即不管外界如何呼吁,依旧置若罔闻,不予承诺。综合而言,这些违诺现象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明示的失诺”。指行政主体在履行承诺过程中,对之前的承诺事项、活动、计划的中途撤销、部分不履行、完全不履行等行为,如政府承诺年内要为民众做10件好事,但年终并没有完成或中途取消了其中几件等。又如,某镇派出所针对本镇治安状况差、对企业和种养殖户敲诈勒索、聚众哄抢的案发率居高不下之情形,推出了“你被哄抢、敲诈,我赔偿”的治安承诺。但是,当某个体工商户遭到歹徒哄抢后向派出所提出赔偿要求时却遭到了拒绝。〔4 〕二是“隐含的失诺”。指政府公开承诺(口头或书面的)要取得和达到特定的效果或状态,但通过行政行为的实施,对其评估后,可以认定其并没有取得预期的目标等情形。如某地方政府计划通过旧城改造以提高百姓的生活质量,但是新建住房的价格超出了绝大多数人的承受能力,百姓不但没有经济能力承受新房房款,而且在拆迁中失去了旧房,那么,我们就可以说政府关于“以旧城改造提高百姓生活质量”的承诺失诺。

解决违诺现象,应建立分层细化的内部承诺问责制以确保履诺。承诺是形式,履诺是关键。目前可见的行政承诺一般是以部门或单位的名义作出的,但是承诺在部门内必须细化,只有责任到人,才能确保工作效果。实践中出现的种种违诺现象归根到底与公职人员的责任心相关。

确保公职人员履诺在操作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强化个人履诺的自觉性,这需要提高其在思想上对承诺的重视程度,克服走过场、雨过地皮湿的思想和疲于应付的消极行为,在行动上积极参与并作出表率。其二是以制度督促其有效履诺,例如可以试行“承诺问责制”。把问责处理细化为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纪律处分和调换工作岗位等方式;同时辅之以公开承诺、承诺内容量化细化、践行承诺跟踪监督、兑现承诺情况公示制度和失诺责任追究等细则制度,通过公开承诺、部门评议、领导督导、组织考核,找出履诺的差距,让“承诺”激发和提升公职人员的事业心、责任感,以“问责”督促公职人员树立好形象和好作风;也可以通过开展履诺竞赛,制定履诺任务倒推倒排、责任倒定机制,并制订完成任务时间表,在履诺目标倒逼机制下,让公职人员自我加压,形成争先奋进、主动履诺的氛围。同时应当注意树立履诺的先进典型,引领和激发部门内部的工作积极性。

三、加强对行政承诺全面和连续的监督和管理

与实践中的失诺紧密相联的,是对行政承诺运作系统管理和监督的缺乏,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作出承诺前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就盲目借鉴他地所作的承诺,由此可能会导致缺乏履约的客观条件,承诺事项内容不可行,承诺仅仅停留在书面上而难以落实;二是不能根据自身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提高而对承诺标准、期望的服务水平进行适时调整,同时缺乏定期总结,也没有或不能向社会及时公布承诺执行的实际效果;三是对承诺执行的监督不够全面、系统和专业,而主要是在相对人投诉或提出意见之后,作出承诺的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再作出处理,这种个案处理的方式缺乏制度化和规范化,监督效果令人质疑。

为此,应切实加强对行政承诺全面和连续的监督和管理。“不言监督的信任是轻信,放弃监督的信任是纵容。”既然行政承诺可能为相对人带来客观上的实际利益,那么为了建成真正的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就必须保证相对人对行政承诺的信赖。这种保证也应当体现在加强对行政承诺的社会监督方面,确保在行政承诺的整个运行过程中,社会公众都能够拥有参与或监督的权利。具体可通过完善真实信息披露制度或建立专门的独立组织负责监察各项行政承诺的执行表现,按季度考察执行各项承诺的实际成绩,并提出相应的改善服务的意见。该专门组织的成员应当包括执业律师、会计师、学术界的专业人士等,以确保有足够的代表性和监督水平。

诺斯的研究表明,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是可信承诺的前提和基础。可信承诺不是建立在官员个人的宣传上,也不是建立在官员个人的品质和责任感上,而是建立在可靠的制度安排上。因此,一旦作出承诺,行政主体就应当定期总结承诺践行的实际效果,与期望的服务水平相比较,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履诺能力的提高和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承诺事项、标准和服务水平,确定下一周期的服务承诺。而这种系统的监督和管理,具体则可以通过在部门内设置专门的服务标准研究人员或机构,按适当的周期提交承诺施行报告,对之前的承诺执行情况作出总结,再调整和制定下一周期的承诺计划,并且不断研究和策划改善各项服务标准和增加承诺事项的措施。

四、明确违诺主体和违诺责任

根据行政承诺的诚信原则,作出承诺的行政主体一旦违反承诺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就当前的实践效果来看,界定违诺责任主体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从服务承诺书来看,很多行政主体的违诺责任规定极不明确。有些承诺书在内容中仅罗列了各项承诺,而对违反承诺的后果只字未提;也有些承诺书说明了处理投诉的机构及其地址、联系电话,但对具体处理办法没有表述;即便承诺书中规定了相关责任,也仍旧存在混淆责任主体的问题。如某市税务局承诺书中规定“对于违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惩罚、政纪处分,并追究直接领导责任和主管人员责任”;又如某市质检部门服务承诺中规定质检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违反上述承诺的,发现一次罚款30元~50元,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实际上若行政人员违反服务承诺,违诺的主体仍是作出承诺的行政机关,而且即便追究责任,也应当是向社会公众承担责任,而不仅仅是对本行政机关负责。

对于违反承诺的行为,应由作出承诺的行政主体对合法权益受损的相对人承担违诺责任,且这种责任承担的内容与程度应与违诺造成的损害相适应。对于违反行政道德方面的承诺,应赔礼道歉,并根据具体情节,酌情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对于违反办事或服务时限方面的承诺,应对违诺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补偿责任。此外,可结合相关责任制度,对相关的违诺人员进行相应的惩处,由其承担相应的内部责任。

五、从法律层面对行政承诺加以规范

在实践中,自“公开承诺”成为地方政府热衷的行动以来,失约之事常见,但因“公开承诺”不到位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和部门却不多见。对此,某市农业局作出了这样的辩解:“公开承诺”的政府和被“承诺”的民众之间,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同关系,何来法律责任?

有学者认为,行政承诺属于一种国家民事行为,若发生争议应适用民法调整。然而争议在于,也有学者认为行政承诺属于一种相关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承诺或出现履行瑕疵,其实是属于违反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由此引发的争议,就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调整。但行政承诺的表现形式不一,在具体考察某一行政承诺违诺的法律责任时又必须详细进行梳理和分析,这也增加了认定和追究责任的复杂性。然而最大的问题在于行政承诺违诺责任的认定在实践操作上缺乏严格适用的法律,对于行政机关违反规范性文件的司法救济问题仍待解决。

追究行政承诺违诺责任的最大难点在于如何认定行政承诺的法律效力,效力上的失之毫厘会导致其法律责任的截然不同。但我国行政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依据作出严格规定,而行政承诺的可诉性问题实际上是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依据的问题。因此,应根据不同的效力等级将行政承诺层层分离,从而细致考察行政承诺的法律效果以及不履行该行政承诺的法律责任。例如有学者提出,可以根据行政承诺的瑕疵程度,将其分为适法的、违法的和无效的行政承诺。对于适法行政承诺,由于行政裁量权的普遍存在,除非满足行政裁量缩减要件,否则就无法对行政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违法行政承诺,当行政承诺所产生的信赖大于法律保护的利益时,可以要求行政承诺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反之行政机关只承担补偿责任;对于无效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原则上不承担法律责任,相对人只能就其损害获得一定补助。〔5 〕

杰克?道格拉斯与弗兰西斯?瓦克斯勒在《越轨社会学概论》中指出,“政府是一个感染力极强的以身示教的教师,不论教好教坏,它总在以自己的楷模行为教育整个民族。” 〔6 〕 (P387-388 )政府的行为对于信任建设极其重要,因为“政府控制了所有信任形成的制度环境”,“政府的权力太大,对政府的约束不够,人们没有办法预测未来就会无所适从,就不值得信任……政府的短期行为会严重影响市场信任的建立。” 〔7 〕 (P21-22 ) 法治社会要求政府权力必须以一种可知的、可预测的方式行使,行政机关原则上要遵守自己的政策,信守自己的诺言。因此,即便在行政承诺制度化不足的特殊时期,政府也应当积极坚守职责,践行“言必信、信必果”,以己“行”为社会定“矩”。

参考文献:

〔1〕石佑启.行政服务承诺制析论〔A〕.罗豪才.行政法论丛:第4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昭通市文化体育局服务承诺书〔EB/OL〕.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2008-11-12.

〔3〕江苏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承诺制度〔EB/OL〕.江苏国税连云港网站,2008-04-16.

〔4〕余凌云. 从行政契约视角对“杨叶模式”的个案研究――治安承诺责任协议〔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0,(4).

〔5〕杜仪方. 行政承诺不履行的法律责任〔J〕.法学论坛,2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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