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精选5篇)

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范文第1篇

这位负责人称,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原因和目的:一是为适应个人因投资、消费等产生的各种转账结算的需要,进一步扩大转账结算范围。二是有利于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三是有利于银行提高服务水平。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有三个功能:一是活期储蓄功能,可以通过个人结算账户存取存款本金和支取利息。二是普通转账结算功能,通过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汇款,支付水、电、话、气等基本日常费用,工资等转账结算服务,使用汇兑、委托收款、借记卡、定期借记、定期贷记、电子钱包(IC卡)等转账支付工具。三是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

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以根据个人的需要自主决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较为简便。存款人可以单独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自主选择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于个人银行卡账户和存款人在《办法》实施前开立并已在银行办理委托收付款业务的储蓄账户(含借记卡),2003年9月1日起,银行将其自动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俟存款人到银行柜台办理第一笔业务时,再办理确认手续。对单位因工资为个人统一开立的储蓄账户,可由委托单位一次性统一办理手续。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按活期储蓄利率计息。

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范文第2篇

(一)顺应市场需要,提高客户办理业务效率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主要采用支票、汇票等传统的结算工具为单位客户提供结算服务,单位客户到银行柜台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必须使用支票、汇票等纸质支付凭证到银行柜台办理,面临着手续繁琐、银行排队冗长、时间受阻等诸多不便。随着电子化特别是各类商品交易电子化的快速发展,传统的支付工具已不能完全满足对公客户的结算需求。为顺应市场需要,银行机构推出银联单位结算卡业务,不仅有利于提高单位客户支付结算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也有利于加强银行内部管理,减少纸质凭证使用,减少银行凭证档案保管量。

(二)拓宽业务渠道,提高客户业务办理的便利性

银联结算卡面向单位客户发行,客户凭卡及密码(或密码和附加支付密码)可在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及ATM、POS等自助渠道7×24小时实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它不仅扩展了单位客户交易渠道,解决了客户节假日存取现金、转账支付等问题,还减少了柜面排队压力;同时银联单位结算卡在柜面办理存取现业务时,采用免填单方式,最大限度地方便了中小企业客户,对提升我国银行业对公支付结算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三)多样化的支付依据,有利于改进风险控制

单位客户使用银联结算卡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可采用卡密码、支付密码以及交易限额等方式防范风险,客户可以根据办理支付的单笔金额、当日累计金额灵活选择卡密码或卡密码+支付密码作为支付依据,切实控制支付风险。银行通过验证密码、支付密码代替传统印鉴核验方式,有利于银行改进风险控制,降低管理成本,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四)人性化产品设计,满足客户多种业务需求

银联单位结算卡具备“一卡多户、一户多卡”账户管理作用,与现行支付结算工具并行有效,客户可自主选择银联结算卡或其他票据等结算工具正常办理业务,银联结算卡的支付权限与单位结算账户原有的支付权限相独立;其次是个性化的限额管理。客户可根据需要确定每个持卡人对账户的管理权限,如账户操作权限和对外支付限额的设定,以单笔、当日、当月累计支付限额为纵线,以同城、全省、全国为横线,区分对公、对私客户设置不同渠道、不同业务种类的支付权限;再次是预设交易对手。通过预设交易对手,实现定向支付控制,保证支付的可控性与准确性,满足客户多种业务需求。

二、银联单位结算卡业务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签约风险

一是客户开卡签约资料不全、相关资料要素填写不全;二是未严格审查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未按规定进行身份核查,未提供法人授权书,或法人授权书授权事项与实际签约事项不一致;三是银联单位结算卡申请书中填写信息与系统中签约信息不一致;四是签约资料未及时妥善保管。

(二)支付风险

一是持卡人身份核实风险。银联单位结算卡柜面交易(存现除外)未审核经办人是否持卡人,导致资金支付风险;二是限额设置风险。没有按照客户要求正确设置或漏设置银联单位结算卡通存通兑单笔和当日累计支付限额控制支付金额,导致客户资金支付风险;三是主、子卡管理风险。银联单位结算卡主卡、子卡管理不规范或使用权限设置不当,可能导致主卡及子卡持有人超权限使用;四是卡介质和密码管理风险。由于银联单位结算卡通过卡介质和密码就能在银行机构自助设备和具有银联标识的POS机上使用,客户对卡介质和密码保管不当,导致资金损失风险。

(三)监管风险

一是账户合规性风险。单位客户办理银联结算卡的账户及开卡资料是否合规,发卡银行是否遵偱“了解你的客户”原则,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账户实名制;二是公转私管控风险。客户使用银联单位结算卡通过银行自助设备从单位结算账户向个人账户转账的资金,特别是一般账户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后再取现,违背了人行账户管理办法中一般户不能取现的规定,形成现金管理风险;三是客户洗钱风险。对客户的银联单位结算卡关联账户监测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客户出租、转借银联单位结算卡,以银联单位结算卡洗钱、套现等情况,形成资金监管风险。

三、银联单位结算卡业务风险控制措施

(一)加强客户资料合规性审查,防范开卡签约环节风险

一是对于已开立结算账户的客户,审查其账户状态是否正常,对于新开户客户,按账户开户管理要求审查客户资料合格后,方可为客户办理银联单位结算卡开卡;二是做好与客户的协议签署,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严格审核客户身份(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持卡人身份证件,如他人代办,则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件)及所提交业务申请表、法人授权书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证授权事项与签约内容一致;三是经办柜员应严格按客户提交申请表内容在系统中进行签约,业务授权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申请资料和签约内容是否一致;四是客户办理银联单位结算卡签约资料应随账户资料专夹保管。

(二)加强银联单位结算卡业务功能管理,严防支付风险

一是加强柜面审核,柜员在受理单位客户使用银联结算卡办理除存现以外的账务易时,应认真核验客户身份,如为持卡人本人,在核验密码无误后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确保客户资金安全;二是加强银联单位结算卡支付限额管理,各银行机构应按照总行规定标准和人行监管要求,根据客户需求,针对不同渠道、不同业务种类设置各种支付限额:按照支付方式的不同设定“取现”、“转账”支付限额;按照支付范围的不同设定“通兑取现”、“通兑转账”支付限额;按照支付渠道的不同设定“ATM取现”、“ATM转账”支付限额、“POS支付”支付限额;按照支付周期的不同设置“单笔”、“当日累计”、“当月累计”支付限额,有效控制支付风险;三是加强主卡与子卡的管理,规范主卡及子卡的开卡及权限设置,子卡必须由客户通过主卡申请办理,根据客户内部控制需求,设置每张子卡的支付结算、现金存取、卡内转账、查询等功能和权限,规避支付风险;四是加强对账管理,根据已办理银联单位结算卡客户的存款余额或交易金额的不同分别采取按月或按季对账,认真核实对账结果,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三)认真履行反洗钱职责,防范资金监管风险

一是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切实做好申请办卡单位客户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员身份核查,留存核查记录;同时做好开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年检工作,确保结算账户存续期间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二是合理设置单个客户的公转私转账限额,对一般账户办理银联单位结算卡可采取预设交易对手、选择转账用途等进行控制,并按人行有关“公转私”管控政策要求做好单位客户银联结算卡大额、可疑的“公转私”业务监测。三是加强银联单位结算卡关联账户管理,包括卡内主账户与子账户、子账户与子账户之间的卡内转账,设定指定交易对手账户集合及主子卡功能权限管理等,同时要充分运用柜面交易监测、稽核等系统加强对银联单位结算卡日常交易情况的监控,对关联账户和单张子卡的大额、可疑交易应及时核查;强化对银联单位结算卡消费交易的业务监测,防范套现风险。四是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做好银联单位结算卡大额、可疑交易的信息报送,发现持卡人违规用卡、出租、出借银联单位结算卡,或者用银联单位结算卡进行洗钱、套现,应对对客户作卡停用及注销处理。

(四)履行告知义务,规范客户使用行为

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范文第3篇

摘 要 任何新生事物都有发展、成熟、逐渐规范的过程,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作为公共财政管理框架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必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步进行调整与完善。本文结合近年来淮北市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客观地分析了淮北市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推进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障碍,为进一步优化支付流程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 国库集中支付 流程优化

一、目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运作流程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银行发出支付令,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通过银行进入全国银行清算系统实时清算,财政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划拨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申请授权支付的月度用款限额,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批准后的限额通知银行和预算单位,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预算单位在月度用款限额内,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转由银行向收款人付款,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图1 国库集中支付流程

二、目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运作流程存在的弊端

上述国库集中支付的两种支付方式: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均以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和财政信息管理系统的国库管理操作系统为基础。从目前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运行情况来看,该模式虽有加大财政支出管理力度,便于财政资金统一调度和使用,增强预算支出的透明度等优点,但也存在较多弊端:

1.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职能被减弱。经理国库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能,改革之后,所有的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方式,先从银行支付,再与人民银行清算,在事实上形成了银行经理国库,而人民银行执行清算的局面。另外由于银行了财政部门的国库资金支付业务,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只是根据银行提交的申请划款凭证清算,消弱了人民银行监管国库的职能,同时也浪费人行国库部门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

2.银行的服务意识影响改革的实施。银行受财政部门委托,办理财政资金支付及与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的商业银行。他们直接面对大量预算单位,其人员配备、系统开发及应用、服务意识、业务能力、管理水平等直接影响改革的实施和成效。目前,银行基本能按有关规定办理业务,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具体而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银行财政业务的积极性仍有待提高。从淮北市目前改革的情况看,银行在取得资格后,积极性有所下降,不愿意扩大业务范围,对大额支付资金迟延支付或压单现象时有发生。例如:2008年5月份,淮北市财政局通过直接支付方式支付社保资金8000多万元,银行淮北市工行营业部,收到支付指令后,仅将汇入自己行内的2000多万元资金入账,其余汇入本行以外的6000多万元迟迟不予支付,造成资金无法及时足额拨付。二是银行的资金清算系统功能在某些方面还不能满足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系统运行不够稳定,甚至发生网络中断无法及时办理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的问题。三是银行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有待提高。有的银行管理、指导不到位,对改革的具体操作不规范、不熟练;特别是取现等候时间较长,信息反馈不及时、不准确、不规范问题。

2009年,淮北市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业务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具体情况见下表:

表1 2009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银行问卷调查统计表

指标

等级 支付结算水平 信息反馈质量 管理协调水平 人员业务素质 支付系统性能

非常满意 10.12% 8.39% 10.52% 17.24% 26.88%

满意 26.95% 24.33% 26.71% 27.43% 28.15%

基本满意 49.15% 38.55% 43.42% 41.15% 41.03%

不满意 13.78% 28.73% 19.35% 14.18% 3.94%

合计 100% 100% 100% 100% 100%

3.“先支付后清算”的方法与支付结算原则相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规定:银行不垫款是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之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财政资金无论采用何种支付方式,银行都将依据预算单位或财政部门的有效凭证,在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每日营业终了再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这样就引起了资金的垫付,从而违背了《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三、进一步优化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运作流程的建议

优化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流程,提高资金支付效率,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是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最终目的,通过对目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运作流程弊端的分析,笔者认为,优化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流程,首先要在机构设置上有所改变,在确保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目标和总体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可探索人民银行国库直接办理集中支付的新模式,即“央行模式”。不仅可以减少委托一的链结,而且能增强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履职能力。

“央行模式”的运作方式为:银行仅保留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的提现业务,其余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国库直接办理。预算单位、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商业银行通过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和现代化支付系统,实现财政直接支付指令的下达、接收和资金的划转。其业务流程如下图所示:

图2 简明财政直接支付流程图

该流程的设计保留了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主要是为了解决预算单位日常小额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的提取问题。商业银行收到提取现金的信息后,预算单位按财政授权支付流程办理资金支付。

四、进一步优化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运作流程的可行性分析

1.人民银行国库直接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有利于人民银行增强经理国库的履职能力。银行模式下,人行国库对财政和银行支付的合规性、真实性无从监控。央行模式下,人行国库直接办理财政支付业务,实现了监督方式由对行的“额度控制、零余额账户管理”向对财政部门的“库款控制、信息审核”转变,对每笔财政资金支付逐一监督到具体单位和有关账户,整个国库资金的运行置于同级人民银行国库的监督之下,确保国库资金不被转移、挪用。

2.人民银行国库直接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有利于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缴存财政性存款的监管。国库直接办理国库集中支付后,可将以往国库拨出后进入商业银行的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纳入国库单一账户核算,防止商业银行随意改变资金性质,把一些该纳入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的资金,转入一般存款科目核算,从而增加了央行的资金来源和基础货币。

3.人民银行国库直接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止国库资金的体外循环。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根据财政部门的支付信息,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减少了预算单位和银行等中间环节,国库资金的封闭运行,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止国库资金的体外循环。

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范文第4篇

xx公司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单位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xx公司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本单位各项货币资金及其收支,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的安全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六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岗位,由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在编职工担任,根据“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本单位货币的收付、结算、审核、记账等工作,不得由一人兼管,审核会计和出纳的岗位必须由不同人员担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 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八条 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十条 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格禁止收款不入账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下列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册。

第十二条 单位办理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制度,任何个人都无权决定划转巨额货币资金,严防货币资金的挪用、贪污、侵占、外逃等非法行为。

第十三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直接办理货币资金结算业务。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四条 现金管理

一、单位应当加强库存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在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内支付现金,不得任意超过库存现金的限额,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二、单位必须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现金使用范围:

1.支付职工(含临时工)的工资补贴、津贴、奖金、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个人劳务报酬;

3.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和备用金;

4.支付总额在一千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开支,一般应使用银行转账支票结算。

三、单位应当加强现金的管理,明确收款、付款、记录等各个环节出纳人员与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四、单位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严禁座支现金。

五、出纳人员应当依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收支现金,设置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账目应当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出纳人员、相关部门及人员必须牢固地树立安全意识,时时提高警惕,加强库存现金的保管,保险箱钥匙必须随身携带,确保现金的安全。

六、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对现金收支情况和库存现金进行稽核检查并作好记录,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不得白条抵库和 挪用现金。

第十五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银行账户统一由财务部门开立,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二、银行开户,必须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银行审批同意。

三、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其他银行开设一般专用帐户,但不得提取现金。

四、单位除了按规定留存的库存现金以外,所有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单位一切收付款项,除制度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部分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五、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六、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登记银行收支情况,每月必须与银行对账,对账由指定的会计人员和出纳共同进行,如有未达账项,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

对银行账户核对过程中发现的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七、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结算制度和结算纪律,不准出租、出借和套用银行账号;不得将收入的款项"公款私存"或借用、套用其他单位的银行账户存储。

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保管

第十六条 支票、印鉴管理

一、支票的管理和签发,由出纳人员担任,其他会计人员不能兼任支票的签发工作

二、出纳人员在签发支票前,必须先查明银行存款的余额,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三、支票必须依据经会计审核无误、并经复核与按权限签批的支付申请签发。签发时,应当详细填写签发日期、收款单位(或收款人)、款项的用途和金额,不准签发没有真实业务或无日期、无用途、无限额的支票;控制签发限额支票。收款人或经办人支取支票时,应当在支票存根上签字。

四、签发的支票必须交单位财务负责人或指定的印鉴保管人审核,加盖印鉴章后生效;支票存根应附在记账凭证上。

五、银行出纳负责保管空白支票,必须设立支票登记薄,及时登记支票的购入、使用和注销情况。财务机构负责人应指定专人定期核对支票情况。

六、写错或退回作废的支票,须逐张登记,每本支票用完时,由财务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进行核销。

七、预留银行的财务印鉴必须分人管理,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非上班时间应当存放在保险柜内。保险柜钥匙要随身携带。单位负责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权指定专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八、支票发生遗失,应及时向领导报告,采取果断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收据管理

各种收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审计、稽查的重要依据。单位应加强对各类收据的使用管理,堵塞漏洞,防止贪污、挪用、伪造、冒领、盗窃、毁损等给单位带来不必要损失。

一、单位必须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票据管理,建立健全票据收发、领用、核销的制度和手续。

二、各类票据必须妥善保管,保证票据完整,不受损失,并定期进行盘点。

三、收据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跳号、拆号使用。开具收据时必须一次复写。对作废的收据应把各联完整地粘贴在存根上,不得私自销毁。

四、每本收据使用结束后,必须进行销号,注明每张收据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往来款项的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往来款项包括:“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与暂付类款项;“应付工程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保留金”等应付与暂存款。

一、应收与暂付类款项管理。

1.应收与暂付类款项,主要指单位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包括预付给各施工单位的动员预付款、材料预付款等预付款项,垫付的差旅费借款、暂付给上级单位或所属单位的各种款项及应当收取但尚未收到的其它各类款项。

2.由于应收款项与暂付款项特点不同,单位应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和方法进行管理:

(1)对动员预付款和预付备料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条款进行拨款和扣回。对于预付的征地拆迁款,各单位必须严格按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严禁移作他用。

(2)除“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以外的其它暂付款,应遵循按时清理及结算原则。

(3)所有暂付款原则上必须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以免造成债权关系的混乱。

(4)对金额较大的暂付款管理应遵循预算控制原则,不得支付无资金来源,无预算计划或超预算的暂付款;

(5)所借款项必须限期结算,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如有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

(6)所借款项须及时办理报销结算手续。所借个人差旅费,应在返回单位五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结算手续(节假日顺延)。

3.暂付款管理应遵循公款公用原则,严禁挪作他用,违者以挪用公款论处;除个人借支的差旅费,不能支付其他个人借支款。

4.对于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领导批准后,方可在支出中列支。

5.所有借款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借款手续,在借款单上须写明借款事由,按经济合同或有关工程进度预付的款项,须附有关经济合同或工程资金计划的复印件。所有借款应建立明细账,及时清理核对,对超过期限的及时打印催收单催结。

二、 应付与暂存款项的管理。

1.“应付及暂存款”是指在日常结算过程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包括按规定从计量款中暂扣的保留金、测量等工程款项及其他暂收、应付而未付的款项等。

2.单位应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的管理,每年年底进行全面清理,对挂账三年以上的应逐项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后处理。

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人民币;支付结算;账户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效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可以为中央银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秩序提供有力的支持。银行结算账户作为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收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也是一切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基础。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的出台,为有效保证支付结算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经济金融的改革和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1.1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办法》对一般存款账户放开,使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银行。但同时《办法》规定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没有对“其他结算需要”的内容进行明确,因此,存款人会以“其他结算需要”为名将其他款项以现金或转账形式转入一般存款账户,再以“其他结算需要”名义转出。上述行为可能会有以下弊端:

①易将有借款的基本存款账户架空,只办理现金支取而逃避银行债务。

②银行为扩大存款余额为存款人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势必造成一般存款账户过多过乱。

③资金频繁转入转出,为洗钱犯罪活动打开方便之门,容易将资金转为己有。

④一些地市为防范上述现象产生,至今未放开一般账户,仍采取取得借款后方予开立一般。

(2)《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关联性,实施存在梗阻。一是与《行政许可法》不符,如,规定商业银行可对睡眠户(包括核准类)进行强制销户,与“谁许可,谁撤销”的原则不符;同时,《办法》赋予开户银行账户年检权,造成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许可”与履行“监督检查”义务相分离,影响了账户管理的有效性。二是人行对账户的监管和处罚权缺乏法律依据。新金融三法规定支付结算检查、处罚权属于银监部门,而《办法》及相关规定却明确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督管理银行账户,结算账户而其他情况不予开立的做法,此类做法又严重违背了新《办法》的立法原则。由于“法大优先”,除核准类账户的审批外,人行只能借助反洗钱检查对账户进行监管,客观上形成监管缺位。

1.2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核算以后开立专用账户增多。究其原因:一是银行机构为了拉存款;二是银行账户管理与财政管理脱节,财政预算账户管理松懈;三是预算单位巧立名目开立其他专用账户。

(2)部分账户管理人员对结算账户认识不够,未能按《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要求存款人出具规定证件,放松对存款人的要求,开立结算户时出具单位副本、或无效过期证件。

(3)《办法》规定专用账户(预算单位专用账户除外)只需报备无需核准,因此,从一个地区来讲,储源不可能无限增加,存款任务却年年加码,银行工作人员要完成存款任务,就会搞不正当竞争,受利益驱使或信贷资金吸引,客户将其整体资金按用途分解到各家银行。银行为留住客户可能会提供不真实的开户资料,由于各种因素限制,人民银行无法对其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规性进行监督,给银行账户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执行层面的难点。一是账户生效日制度执行不到位。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开户银行为协调客户关系或经办人员对账户管理办法学习不透,新开立账户在未经当地人行账户管理部门核准前,就擅自办理对外支付业务,账户生效日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二是大额公转私款项提供付款依据监控难。目前对单位账户支付给个人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 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规定的付款依据。但开户银行为处理好银企关系,放松对该项规定的执行,如建议单位签发规定限额以下的多笔转账支付凭证逃避监测,或不要求单位存款人提供相关付款依据。三是账户实名制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目前账户管理员只能凭肉眼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开户资料和证件的真伪进行审核,缺乏不能有效监控匿名开户、虚假开户等行为,为公款私存、逃避债务、逃税漏税等提供滋生的土壤。

1.3 人民币结算账户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

(1)账户开立及使用的实时监督难度较大。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账户的开立,对各类账户的性质、使用缺乏了解,为了保客户,拉存款,变相违规开立账户或将存款人“睡眠户”账户不做销户,也不做“久悬”,一直留存,占用账户系统资查核对才能发现金融机构是否违规给企业或预算单位开立结算账户。现场检查有一定的间歇性,给企业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2)系统的功能不完善,如系统提供的查询权有限,查询、公告提示等功能不是很尽如人意,修改删除功能也不是很完善。

(3)系统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国联网,跨地区的异地非临时机构临时户难以开立异地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号码确定后,系统发出异地征询,过了数分钟,系统提示发出征询失败,或信息发送成功,但没有回复,使异地存款账户开立受到系统障碍限制,特别是专户和临时户的开立无法正常核准。

2 对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的建议

2.1 对账户管理的建议

(1)建议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积极协调配合,对所辖财政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防止开户银行与预算单位共同蒙混过关办理开户。对于开户资料不全不真实,骗取银行开户许可证的预算单位、金融机构进行通报处罚。并制定切实可行撤销户制度,加强对撤销户管理,严格撤销户原因审核,防止恶意竞争。

(2)财政、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各部门业务系统在办理业务时,应以个人身份证姓名,企业单位公章名称为主,避免汉字、名称、地区简写,确保存款人账户资料真实性。

(3)加强对支付结算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综合素质。账户管理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反洗钱、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以及现金管理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央行和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岗位,配备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并加大对相关人员的综合业务培训,使相关人员在熟悉掌握《办法》的同时,了解掌握《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及税法的相关规定,强化综合业务素质,提高依法管理银行结算账户、防范风险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同时通过加强联动网络的防范功能,确保账户管理富有成效并积极推动金融安全区和金融信用区建设。

2.2 对完善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1)金融机构应在《办法》规定的框架内,满足不同客户群体需求采取开发多样化的支付结算工具来吸收客户资金。

(2)商业银行经办人员要严格依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账户。人民银行要严把账户开设的审核关,并加大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监管力度,强化内部账户管理部门和现金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对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按《办法》规定严查严管违规操作。

(3)完善现行账户管理办法,堵塞制度上的漏洞。尽快出台《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在账户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以明确。依法确立和强化央行对支付结算的监督检查职能,提高央行执法权威。由于金融监管职能的分离,调整后的央行职能更加凸显了央行的货币政策制定、实施和金融服务等职能,同时强化了央行对支付结算工作的管理职能,由此应从法律上对等地赋予央行为保证自身法定职能正常履行的结算监督检查权,特别是对存款人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权。通过法定程序检查、规范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账户管理,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持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2.3 对账户管理系统管理的建议

(1)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尽快实现账户管理系统与工商、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网,提高开户信息录入的准确性,杜绝违规开户行为的发生,维护系统在账户管理中的权威性。

(2)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完善各项功能。①增加开户银行的查询、修改功能。金融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对录人存款人开户相关资料及信息提交到人民银行待核准数据库后,可进行一定范围内的信息查询、修改、变更、删除,如发现录人有误时可在本机构三级别的授权下进行查询、修改,确保为人民银行提供一个资料齐全、核实一致的待核准数据。②对于核准类账户可设定为在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高级主管审批授权的情况下,能对客观因素引起的账户变更进行修改。③完善系统公告提示功能。当上级行向下级行公告时应在系统任意操作界面弹出提示;金融机构发出存款账户信息公告时,任意操作界面“公告”菜单作闪动提示或“公告”弹出。

(3)从实际出发补充完善账户管理办法的不足。结合实际,针对性的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说明,进一步完善法规,以利于实际操作。同时应该尽快升级账户管理系统,解决账户管理系统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将人民币账户系统设置可在盟市(地区)级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办理辖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也就是小异地),使国家的专项资金真正落实到实处,有利于专项资金管理,防止专用资金挪用。

(4)宽进严控是今后账户管理的必由之路。账户管理应当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逐步从依靠行政手段监管逐步转向利用市场机制监管。如适当调整银行账户的开户准人条件,将管理的重点放在加强开户申报和日常使用的监控管理上。在管理模式的选择上可考虑借鉴澳大利亚的成熟做法,就是对银行账户不限制其使用方式,任何账户都可以办理转账和现金收付业务,但对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主要体现在交易报告制度上,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存取现金超过一定限额或有可疑交易嫌疑或有汇人、汇出境内外的,必须按规定向交易报告分析中心报告。

总之,账户管理现在还是起步阶段,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把制度完善、健全起来。由于当前各方面对账户管理的重视,相信不久账户管理的成就会对金融系统,乃至经济的良好运行起到保驾护航的巨大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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