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精选5篇)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范文第1篇

关键词:银行业 直面

新资本协议 准备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的新资本协议经多次修改后即将全面实施。经过全面修改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国际环境不断变化与银行业风险监督不断完善的产物,该协议的实施将对国际银行业产生重要而深远的。我国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国,并且将在2006年实现金融业的全面对外开放,必然要逐步实行新资本协议提出的相关规则。我国银行业必须充分认识和把握该协议的实质与要求,并作好实施该协议的各项准备

一、巴塞尔资本协议发展历程

1975年由西方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在国际清算银行总部瑞士巴塞尔倡议建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其主要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该委员会就有关银行国际监管事宜,制定了一系列巴塞尔资本协议。纵观该协议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提出阶段。20世纪80年代拉美债务危机促使西方银行监管理念发生重大的转折,即由以总资产大小为实力象征转变为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在这一新监管理念作用下,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订了第一个全球金融界的“游戏规则”——《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业内称为“旧资本协议”)。该协议的核心是对十国集团“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 Active Banks)提出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这份协议的推出对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有效运行、建立国际银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及其广泛运用,在1988年资本协议片面强调资本充足率的观点影响下,一些银行发生了重大损失,如1993年底资本充足率远超过8%的巴林银行,1995年1月还被认为处于安全期,该年2月末就破产并被接管。促使银行业人士开始关注市场风险对银行的影响。

第二阶段: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调整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有三个文件来完善旧资本协议。1996年初十国集团签署了《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其核心内容是必须对市场风险进行量化并相应的资本要求。此补充规定为银行处理市场风险制定了统一标准,也为国际银行间以及非银行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提供了条件。1997年9月巴塞尔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提出了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等三大原则,反映了国际银行业的变化与监管新趋势。1998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报告》突出强调了操作风险对银行的影响,建议对操作风险提出设立最低资本标准,同时对利率风险的管理也提出了要求。

第三阶段: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全面修订阶段。上述补充规定与报告都是从不同层面和角度发展与完善巴塞尔资本协议,但缺乏一个对银行监管的整体思路和。况且1988年的旧资本协议中还存在诸多与金融环境不相适宜之处。如在信用风险权重上,以是否是合作组织(OECD)成员国为划分标准,采取“国别歧视”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银行信息披露方面也不够规范。在此背景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决定对1988年的旧资本协议进行全面修改,并于1999年6月了修改后的资本协议第一稿,此协议被称为新资本协议第一稿。2001年1月16日该委员会在第一稿的基础上了经过修改后的新资本协议第二稿。原准备于2004年正式实施,但因故推迟实施。2003年4月到2003年7月底该委员会向全球银行业就新资本协议第三稿征求意见。根据安排,第三稿将于2006年底在十国集团国家开始实施。本文所论述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指2001年修改和的资本协议。

总之,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发展是一个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是一个随着金融实践发展而发展的过程,是一个逐步得到更多国家及金融机构、金融组织认可和实行的过程。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金融产品的创新和金融业务的拓展,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这一国际银行界的新“游戏规则”将对国际银行业的稳健经营、有效运行与公平竞争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然,该协议自身也将随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二、新资本协议的主要新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1988年的旧资本协议相比,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更新:

(一)监管框架更完善与。旧资本协议在信用风险的监管上是以单一最低资本金(Minimum Regulatory Capital Requirement)为标准的。新资本协议除继续这一要求之外,还增加了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Supervision Review of Capital Adequacy)和市场约束(Market Discipline)来对银行风险进行监管,以提高资本监管效率。新资本协议形成了监管体系的“三大支柱”,是资本监管领域的重大突破。这“三大支柱”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扮演不同角色,最低资本是核心,金融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市场约束是最低资本的必要补充手段。“三大支柱”在现代金融监管中共同发挥作用是新资本协议与旧协议区别的核心所在。

(二)风险权重的计量更准确。1988年的旧资本协议决定风险权重的标准是以是否为合作与组织(OECD)的成员国,成员国的风险权重是零,非成员国则为20%。这种划分标准深深的打上了“国别歧视”的烙印。而对无论其信用如何,风险权重均为100%的“一刀切”方式有悖于实际情况。新资本协议则使用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主权政府、银行和企业的风险权重。除此之外,此三大主体风险权重的确定还需与若干国际标准相连。如银行的风险权重要与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挂钩,证券公司的风险权重则要与证监会国际组织的《证券管理的目标和原则》相连。

(三)风险认识更全面。1988年的旧资本协议主要考虑信用风险,而新资本协议则认为银行面临着三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新资本协议指出的风险几乎囊括了银行所要面临的一切风险。并且新资本协议对各种风险都相应有一个资本标准要求。

(四)新资本协议的主要创新——内部评级法( International Ratings ---Based Approach,简写为IRB)。所谓IRB法就是以银行对重大风险要素的内部估计值作为资本的主要参数。从而极大的提高了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敏感度。内部评级法由三大关键要素构成:风险构成要素、风险权重函数和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其核心是对风险构成要素的评估。按照风险构成要素评估是由银行本身还是由监管当局进行,内部评级法有内部评级初级法和内部评级高级法。这要求银行本身必须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新资本协议力图更加全面而敏感地反映银行风险,以实现继续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性与稳健性;促进公平竞争;提供更加全面的风险处理方案;使处理资本充足率的各种更为敏感的反映银行头寸及其业务的风险程度等主要目标。

三、我国银行业迎接新资本协议的准备

由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不是国际法或国际公约,对各国政府、银行监管当局及商业银行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或法律效力,各国或经济组织对新资本协议的态度有所差异。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2003年7月31日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席卡如纳先生信中,明确表明“经过认真考虑,至少在十国集团2006年底开始实施新协议的几年内,我们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虽我国大陆在近期不准备以新资本协议为标准,但新资本协议代表监管中的先进理念和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逐渐完善的风险管理最佳实践,将会得到更多国家和地区认可,新资本协议终将发展成为国际协议和国际标准。我国大陆在1997下半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中未受到较大冲击,与我国金融业当时对外开放程度不高没有完全融入国际金融环境有直接关系。如今,我国已加入WTO,到 2006年我国金融业将全面对外开放,外资银行将把触角伸入中资银行业务的每一个角落。所以我国银行业必须做好新“游戏规则”带来的全面挑战的准备。

(一)必须提高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最低资本充足率是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的核心。据银监会数据,截至2003年末,中国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7.35%,112家城市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6.13%,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五家上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也只在8%左右,都在新资本协议要求的8%“及格线”上下,而且这都是按照旧的计算方式统计。若采用新资本协议新计算方式,中资银行就面临着不及格的危险。为此,我国银行一要从内部补充资本:强化内部约束,提高资产质量,加大处置不良资产力度,改善经营状况,增强自我积累能力,提足贷款损失准备;二要利用外部渠道补充资本:力促股东增加资本,引进战略投资者,发行长期次级债券、可转债,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还可发行股票等。

(二)必须切实完善我国银行监管制度和提高银行监管水平。由于我国还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长期以来形成的计划经济体制烙印在短时间内无法根除。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制度是以行政监管与人治监管为主体。这与新资本协议要求的权威性与法治监管制度有相当大的差距。据统计,上世纪90年代我国约有30%的不良资产是政府为了推动经济发展或制造个人政绩,命令银行给个别项目放贷导致的;10%的不良资产来自于地方行政环境和法律环境。因此我国必须转变监管意识,更新监管理念与知识,完善监管法规与制度,改进监管方式与方法。

(三)必须逐步提高我国银行风险管理能力。我国银行风险管理框架是建立在1988年旧资本协议基础上的,但定量管理还只是停留在资产负债指标管理与头寸匹配管理上。这种定量管理远落后于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另外,我国银行的风险管理主体不明确,缺乏风险管理的组织制度保障。在我国银行坏帐的构成中,20%的坏账是由银行内部管理导致的。因此,必须转变我国银行长期以来形成的“重业务发展,轻风险管理”偏颇认识,树立现代的风险管理理念;完善我国银行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风险的管理。

(四)必须加强对我国银行信息的有效披露。根据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应及时公开披露包括资本结构、风险状态、资本充足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在内的信息,信息披露至少为每年一次。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对信息披露的规定,2003年3月底中国银行对外公布的年报是开创我国四大国有银行正式信息披露的先河。但因信息披露制度起步较晚,风险暴露与评估的信息缺乏数据支持,技术支持水平的不足也导致银行信息披露成本高,使我国银行在信息披露内容、深度和及时性远未达到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当前我国银行尤其是国有银行处于转型关键时刻,必须利用有效的信息披露,使市场参与者能够在充分了解银行状况的基础上作出理性判断;同时,也使银行在市场压力下不断提高其经营水平和绩效。

(五)必须加强对我国银行专业人才的建设。上述所要求的各项准备都需要高层次的银行专业人才来支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确实已培育了众多中资银行专业人才,但并不代表中资银行能够留住和充分使用人才。由于中资银行在人才培训、晋级机会、收益报酬等方面与外资银行都存在较大差距,导致大量中资银行人才流失到外资银行。面对我国银行业全面开放的到来,以及国际银行业运行规则对银行人才的更高层次要求,中资银行必须充分借鉴先进外资银行的人才发展机制,加快改革现有的人才培训、使用和发展机制,以培养适合我国本土和熟悉国际银行业“游戏规则”的银行专业人才,达到使中资银行优秀人才不外流和外资银行优秀人才流入的“双重效应”。

[1]章彰.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兼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M]. 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2]宋清华 李志辉. 风险管理 [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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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范文第2篇

[关键词]:风险 内部评级法(IRB) 违约概率(PD) 模型 评估 双赢

金融风险管理涉及许多内容,近年来金融发展的过程已经十分清晰的说明:一个成功的管理者必须既坚持直觉,又同时坚持技术的观点才能赢得成功。前纽约联储主席杰拉德.克里根将风险管理描述为:在正确的时间将正确的结果告诉正确的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就是基于以上考虑的一个缜密的、精确的、前瞻的、多元文化的结晶,她借鉴了金融数学、统计学、信息论、管理学、离散数学、概率论、投资学等众多现论,循序渐进地形成金融领域的一系列制度规范。在对我国金融、银行体制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其战略思想也对我们工商局未来信用建设具有诸多借鉴的意义。现实经济生活中失信的行为告诫我们信用评估的必要性的同时,也对我们的信用风险管理的准确程度提出更高的要求。如何展望未来信用建设?笔者窃以为:应该以2006年风险评估市场的竞争为基点(标准普尔、穆迪预计2006年进入中国),借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先进指导思想,引进多元文化的精髓,完善未来我们的信用评估体系建设,积极面对未来授信市场竞争。现将有关拙见表述如下,仅供大家参考,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内涵及影响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表面上看只和银行与银监会有关,实际不然。金融学认为:当短期资本不足以支付短期负债以及突发风险导致的资本输出时,必然引发金融危机。信用建设对于我们是一项崭新的任务,其内涵不是财务指标稽核,也不是外部公共关系建设综合打分,其核心在于企业运营的综合风险评定,所有的企业的外部特征最终是由内部综合风险关系决定的,(即外因由内因决定,短期资本负债与风险将诱发的企业所有问题),几乎所有条文始终围绕关键词“违约概率PD”展开。由于世界上所有失信行为都存在一个潜在的企业内部风险因素,并不是一个随机的突发事件,因此《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充分强调银行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体系的基础上,促进公平竞争,激励银行提高风险计量和管理水平,正确管理银行头寸和业务风险度,坚持多元化指导思想,力求基本原则适用所有银行。其核心内容是内部评级法(即IRB),《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委员会认为:IRB的目标之一是使资本要求和银行暴露的风险更加匹配。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交易对手和风险敞口的内部评估。同时IRB保证两个关键目标(更高的风险敏感度和激励相容)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标准相协调。另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IRB多次提到标准普尔和穆迪在风险管理领域的先进经验,而这两个机构却是全球权威的授信机构。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中国而言存在四个问题:没有可与国际巨头相抗衡的授信机构;没有系统的经济资料数据库;没有相应的复合型高端人才群体;入世后又不得不融入世界经济(具体体现在境外上市、国际融资等方面)。同时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不成熟,做为债务主体的国家、非中央政府部门、银行、证券公司,按标准法进行的外部评级,大多数会落入“BB+到B-”和“B-以下”这两个评级之中,如果任由外国评级机构评级,国有企业的不佳处境将引发资本市场等级二次降低的恶性循环,在经济动荡年份,更有可能无例外地落入“B-以下”等级(与此对应的是150%风险权重)。国际活跃银行对这些债务主体形成的债权会随之要增加资本要求,银行成本也将随之上升。这样,它们就倾向于将其资金大量转移到经济基础雄厚、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中国的国家债务主体的融资环境就可能恶化,根本没有语话权可言,因此目前我国暂时不加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实际上是“以时间换取空间”。但是如果认真品味,我们可以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深处得到许多启示,表述如下:

1. 1《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先进借鉴点

《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信用评估方面有其系统的优势。首先在理论方面极为先进,该协议引用了当前社会的金融前沿理论,1997年诺贝尔经济奖得主布莱克的布莱克——舒尔茨期权定价理论、2003年诺贝尔经济奖得主恩格尔、格兰杰的ARCH和GARCH模型等理论在该协议中均有体现,许多当今金融领域的优秀管理方法在该协议中都被提及。其次、多学科综合知识应用水平极高。如IRB的163——168条的风险权重问题,引用了风险价值法VAR、概率密度函数PDF,并结合历史数据进行基于大型计算机应用基础上的统计分析;如IRB第439——457条的技术推导部分,彰显统计学专家对于金融数学炉火纯青的应用水平;Creditrisk+模型的风险计算引擎更是采用了卷积技术。第三、内部管理相当严格,整个协议可以说是围绕“风险”、“违约概率”(即PD)、“风险权重”、“模型”等要素展开,因此决定其在定量分析方面的精确要求。第五、前台数据收集紧密结合后台数据分析。如IRB的第230条明确指出:对数据收集的要求应和银行确认的违约概率估计值、风险评级模型的能力紧紧相扣。第六、知识产权意识强烈,相应的风险管理数学模型具有“注册商标”。如IRB第172条涉及的行业标准信用风险模型criditMetricsTM和PortfolioManagerTM。第七、该协议鼓励银行运用该协议,自评银行本身存在的敞口风险违约概率(PD),藉此提高银行的参与程度和对该协议的认可度,认识自己不足,调动各个银行的积极性,最终实现双赢。第八、该协议积极引进“事后检测”的手段,在该委员会的《与市场风险相关的资本补充》条文中明确了上述思想,其目的在于求出比相应市场风险大的损失数值——期望值,这既是一种项目管理的思想,又体现了委员会循序渐进的指导理念。上述亮点对于我们今后的信用建设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1.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带来的冲击波

众所周知,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制度的一个关键是具备完善的信用授信机制。目前中国的信用建设实际上也是社会综合授信体制的一个部分。目前国内的信用评估市场可以说是一片处女地,截至1999年全国只有十五家企业通过国际评估获得授信。按照《营销学》的观点,爱斯基摩人没有冰箱并不意味冰箱在北极没有市场需求,而是意味着一片新的市场空白。授信市场存在同样的问题,我们现在进入的是一片处女地,关键是不断改进,强化竞争优势,抢占授信市场的市场份额;国际先进授信组织在授信领域明显与我们的信用评估具有同向竞合的问题,不能排除我们2006年面临的授信信度技不如人的可能。同时对于风险管理而言,建立信用建设科学决策的目标就是在社会大环境中推行我们自己的、具有极高信度的政府授信标准。而解决当前社会中的多头授信的问题的关键是“我们的授信信度水平必须具备对手不具备的、相当的强势竞争优势”。纵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这一领域的研究和实际应用,信用评估分析方法从主观判断分析法和传统的财务比率评分法转向以多变量、依赖于资本市场理论和计算机信息科学的动态计量分析方法为主的高级法趋势发展,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IRB第6条的说法:“采用高级法使资本要求和银行内部风险度量、管理更好地结合在一起,而且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委员会激励银行改善经营管理的理念相一致。”目前我国的信用分析和评估技术仍处于起步阶段,信用风险的分析仍然是以表内资产、单一投资项目、贷款和证券为主,宏观经济、衍生工具、表外资产的信用风险以及信用集中风险的评估尚属空白。更没有集多种技术于一体的动态量化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的公司敞口的风险权重章节(从IRB第152——188条)对于今后的评估问题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因此必须通过提高我们的信用评估系统的综合知识含量, “师夷所长”接轨国外的信用评估体系,引入科学方法来确定有效指标,并建立准确的定量模型来解决信用评估信度问题。

二、关于未来信用建设的建议

展望未来的信用建设,可以说就是一项挑战,它取决于我们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容纳不同文化的“侵略”,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融入陌生的主流变革。

2.1、开发评估市场的潜在需求

目前我们的企业可以花大价钱搞ISO9000,购买几十万元一套的企业管理软件,实际上告诉我们企业对其强化内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强烈的潜在需求,市场潜力巨大。同时按照双赢的管理思路,企业本身并不排斥我们的某些信用激励管理行为,只是有时他们没有意识到我们的信用管理行为带给企业的既得利益,认为付出与收益不对称。因此在借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做法的同时顺势而为,建议我们运用NGO思想,通过一个由我们掌握的中介机构,使信用评估积极地将企业改善其内部管理的欲望纳入整个信用建设,根据由企业提供的信息,作出合理的企业内部管理评估,将结果及时低价、有偿反馈给企业,强化其内部管理,实现双赢。这样做有四个方面利益:首先有利于企业将真实的经营资料提供给我们。其次在满足企业欲望的同时,由于存在的其他高价内部管理软件销售市场,使我们的信用评估存在极强的市场竞争优势,足以使企业愿意购买我们NGO的服务及其内部管理评价结果(建议第一年暂时免费)。第三、有利于抢占了授信市场的市场份额,确立半官方授信机构的霸主地位。第四、由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基于《统计学》的考虑,要求至少5年以上的资料保证“统计分析”结果的拟合优度的准确,一般要求7年,我们的企业历史数据库资料却相当完备。2006年国外的授信机构进入市场由于没有5年以上的全面数据资料必须交昂贵的学费、买高价准入门票。

2.2、强化前台数据采集和后台分析的匹配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以后台的数据分析为基点,要求前台的数据完备、准确、系统。IRB第219条明确指出:银行进行违法概率分析时,可以采取三种估计方法:内部违约经验、映射外部数据、统计违约模型。在险值VAR计算过程中更是引进了“资产流映射”的概念。前台和后台的密切联系、相互映射保证了整个管理结果的精确性。念过《经济计量学》、《统计学》的人都知道:经济数据往往是一个截面,如果我们希望根据三个参变量对某个函数进行分析,我们至少得具备4(=3+1)个以上截面数据保证统计结果的可信度,截面越多最终结果越准确。同时由于不同的变量之间存在自相关的问题,在后台确定统计采集的参数时,务必确保前台采集的数据不存在自相关的问题。否则我们的后台分析结果将不具备任何意义。同时关于权重的问题建议根据统计学中的观点,建议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思路,有必要结合历史资料,精确测定各个权重。

2.3、积极引进金融数学模型

随着马克维茨的期权选择模型和夏普的资产定价模型的提出,数学模型在投资和市场资本领域迈出了一大步。两人因此获得1990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由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基于全球金融管理的尖端技术,所有的风险管理由于数据流量极大,要求极为精确,必须借助基于计算机应用基础上的金融数学模型。同时最近的金融问题定量分析趋势愈加明显,评估风险问题更是不例外。信用风险管理模型的成功关键在于:良好的设计、灵巧的实施、负责的应用及评估。未来工商局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型应该主要针对“告诉风险管理者如何将稀缺的信用风险资本配置给各个业务,以使企业获得最优的风险和回报特性。”这一关键,扼要的说,就是给定目标回报前提实现风险最小化的最优管理。风险管理的起步阶段的低级法(含5C要素分析法、财务比率综合分析法等)即将被淘汰,本文仅仅扼要的阐述一下几个经典模型理论。马克维茨组合选择理论建立在三个假设上:即已知风险和回报、相关回报之间的协方差明确、资产回报呈正态泊松分布。该理论通过求无风险利率直线和投资组合曲线的切点,最终谋求风险最小和回报最大的最佳组合。现代《投资学》的投资组合方式就是建立在该理论基础上。其次、信用分析的管理模型在不断发展中涌现了一批较为成熟的模型:交易对手信用模型、信用风险模型、市场风险模型、聚合模型、输出模型等等,其中Criditmetric、Creditrisk、Portfolio Manager等等模型在信用风险管理中得到广泛应用。最古老的信用风险模型就是马尔科夫信用评级变动模型,目前被广泛应用的的信用矩阵Criditmetric模型(J.P Morgan,1997)就是建立在马尔科夫模型的基础之上,其基本假设是:企业信用等级的变动是类似马尔科夫过程的随机向上或向下,特别是一个时段中的变动和前一个时段中的变动无关。Criditmetric模型就是基于以上假设,通过蒙特卡罗模拟(一种以概率统计为基础随机抽样为实现手段的数值技术)来实现。其他各个模型基于不同的假设条件,采用不同视角针对经济领域的不同问题举行定量分析,因此在不同风险管理领域的应用各有所长,但是又有各有缺陷,一般流行做法是互补引用,系统测算,积极盯市,综合评价,系统事后测评。

最近十几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总是频频向“金融数学应用领域”的天才 “暗送秋波”,《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更是浓缩了当今世界的金融风险管理知识、经验的精华,折射出了上述先进理念巨大潜在价值,并对于我们未来的信用建设提出了新的启迪。对我们而言,尽管现在“想说爱你不容易”,但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还是会在不久的将来成为我们一把的双刃剑。

参考文献

[1]章彰.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兼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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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绍宇 微观金融学及其数学基础 清华大学出版社;

[5]、托马斯A威廉姆斯等 商务与经济统计 机械工业出版社;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范文第3篇

[关键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银行;风险承担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23)03-0045-06

[收稿日期] 2023-03-18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已经成为各国银行业监管的一个重要标准。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争论最多的是资本充足率问题。与在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广义的风险分类不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预想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完全依赖于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无论是内部评级还是外部评级。然而信息披露的要求如此之高,只有少数银行可提供必要的信息。因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给银行以选择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的权利。但是,一方面引进内部评级法的固定成本很高,会阻止小银行使用该方法;另一方面,缺乏足够的历史数据也使小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法不具有可行性。因此,小银行也不会从相对安全的风险暴露而减少的资本充足率中获益。[1-3]这种对大银行和小银行的不对称对待会如何影响银行的风险承担、绩效和经济中的总风险?本文将作出理论回答。

如果有选择两种方法的权利,左边表示存款利率均衡。在模式3和4中的边界,实际上移向更低的竞争,与标准法相比,风险承担由于监管而增加。在模式3和4中的边界,小银行偏好于提高利率。不同的是,曲线分开有无风险承担的模式表现为单调递减。因此,如果银行允许在两种方法中选择,且大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法,该方法扩大了α的参数设置,小银行承担过度的风险。

即使在转移到模式4的情况下,小银行也受到束缚。考虑到在选择内部评级法前,银行仅仅只考虑在模式3和4的边界中情况。β极小的增加有两种效应:第一,导致银行离散地增加存款利率,边际利润没有任何变化;第二,增加了银行存款利率,危害到小银行。即使在模式转换的情况下,小银行也将会丢失利润。从模式3和4边界开始,一个β极小的增加有两种效应:第一,由于临界利率的增加,大银行提高其利率;第二,为获得市场份额,小银行离散地提高利率。小银行市场份额增加,大银行利润减少。因此,在由标准法转换到内部评级法后,大银行利润也许下降。方法越复杂,固定成本越高,小银行更可能不会愿意采用新方法。大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潜在利润是巨大的。总的来说,与标准法比,内部评级法的引入也许引起小银行承受更高的风险,从而转化为总风险增加。因此,监管没有达到它阻止银行风险承担的目标,表现出内部评级法的优势被选择的权利所破坏掉。[4]

五、结论

银行可以采用很多办法对新监管做出反应,而不被模型所捕捉到,尤其是小银行之间或大银行和小银行之间的并购。被并购的银行会选择更安全的项目,资本利用效率更高,这样也会提高福利水平。考虑到模型外因素后,该观点并非令人满意。具体而言,小银行可以建立联合评级系统,甚至可以将其风险管理委托给第三方机构,来应对新监管的规定并节约固定成本,仍然可以独立运作从规模经济中受益,提高福利,并避免兼并的不利影响。只有当监管者接受累积数据的激励,允许小银行克服缺乏历史数据的问题,但法律约束(例如银行保密法)仍可能阻止银行与其他金融中介机构交换客户的敏感性信息。如果中小企业更愿意找中小银行借款,那么模型会预测到大银行减少对中小企业贷款,且贷款会从安全项目移向风险项目。尽管最有效率项目的中小企业贷款注定损失最多,但通过内部评级法可以减轻该损失。但是,大银行也可能没有准备好在软信息的基础上扩展贷款。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大银行和中小银行的不公平对待可能是基于公平(权益)的原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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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宪,马理,代军勋.资本充足率监管下银行信贷风险偏好与选择分析[J].金融研究,2005, (12): 95-103.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范文第4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管制放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监管重构

金融自由化(financial liberalization)理论是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麦金农(r.j.mckinnon)和爱德华•肖(e.s.show)在20世纪70年代,针对当时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金融市场不完全、资本市场严重扭曲和患有政府对金融的“干预综合症”,影响经济发展的状况提出的。他们严密地论证了金融深化与储蓄、就业与经济增长的正向关系,深刻地指出“金融压抑”(financial repression)的危害,认为应该减少政府干预,确立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金融自由化理论主张改革政府对金融的过度干预,放松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限制,增强国内的筹资功能以改变对外资的过度依赖,放松对利率和汇率的管制使之市场化,从而使利率能反映资金供求,汇率能反映外汇供求,促进国内储蓄率的提高,最终达到刺激经济增长的目的。

金融自由化的主要方面——利率自由化、合业经营、业务范围自由化、金融机构准入自由、资本自由流动——都有引发金融脆弱性的可能。如果一个国家解除了金融管制,即实现了国内利率完全市场化、银行业进出完全自由、资本项目完全自由流动等,就可以说其已经基本实现了金融自由化。但是,截至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已经实现了完全意义上的金融自由化,即使像美国等发达国家,经过金融自由化改革后,反而加大了对资本账户管制的力度。就发展中国家来讲,由于金融抑制的时间过长、程度太深,要想在短期内实现金融自由化几乎不可能。

一、 金融管制的放松

在20世纪30年代华尔街股市大崩盘的背景下,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银行法案》(glass steagall act),实施分业经营原则,禁止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对定期存款也规定了最高利率上限(q项条款)。之后一系列的《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等,逐渐完善和强化了这一规则,形成了分割金融市场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框架。由于金融机构实行的是专业化经营,业务简单而安全,在这一时期内各金融机构基本相安无事,也很少出现经营失败,金融业处于长时期的繁荣之中,每年破产、关闭的银行寥寥无几。但是,随着经济的一体化,金融服务开始全球化。美国花旗银行率先积极拓展国际市场业务,它发现,在海外开设分支机构不受国内法律的严格监管,不仅可以翻过分业经营的“防火墙”,绕过禁止跨州经营的“篱笆”,还可以突破利率管制的“天花板”。堡垒从外部开始攻破,花旗银行的成功,使西方金融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一切,都加快固定汇率制的解体步伐。

然而,随后的浮动汇率制和资本自由流动使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加大,为了达到转移和分散风险的目的,各大金融机构开始寻求新的经营方式和经营策略,进行了多种多样的金融创新。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大公司都需要某种金融工具,使其以很小的代价锁定自己的收益,衍生工具便应运而生。金融衍生工具最本质的特点,其实是它的风险转嫁功能。作为衍生产品中的一种,住房低押贷款证券也是如此,它的目的,就是帮助贷款银行分散风险、提高资产的流动性。然而,在罗纳德•麦金农等学者的金融自由化理论的支持下,借助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金融衍生工具的避险目的逐渐让位给了投机套利。由于金融业受到较为严格的监管,换言之,谁能开发出规避政府监管法规的产品,谁就能率先拓展经营空间,获得丰厚利润。规避政府监管成为金融新行业的重要平台。投机套利和规避监管,这些都为今天的金融危机埋下了伏笔。

在金融创新产品的冲击和既得利益者的游说下,美国金融当局开始对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了各种修改。1980年的《储蓄机构取消管制和货币控制法案》取消了贷款利率上限,放松了储蓄机构的业务范围,直到1986年,美国彻底实现利率自由化。此后,金融机构以控股为名,爬过分业经营的障碍,解禁跨州经营,并购潮此起彼伏,到新世纪初,以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银行法案》为代表的金融管制已经变得面目全非,金融自由化逐渐成为主流。1999年底,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均以压倒性多数票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美国实行了近70年的金融分业制度的终结。正如有人所言,从《格拉斯-斯蒂格尔银行法案》到《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这是一场金融管制与放松管制之间的反复博弈,更有意思的是,现在,美国次级债危机的爆发,则让人们再次以全新的眼光打量金融自由化和金融管制。从本质上来看,美国的整个金融史就是一个“放松管制再放松重构管制”的过程。

金融自由化是一个风险极高的制度变迁过程,所以金融自由化的实施必须在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下按照严格的规则进行。然而,金融自由化虽然解除了利率管制和外汇管制等金融约束,为金融创新创造了充分的条件,但金融市场上有效的监督机制并未自发形成,金融自由化反而使国内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变得更加不平衡。在发达国家,以日本为例,随着20世纪80年代金融自由化的急剧展开,日本的泡沫经济逐渐膨胀。日本在金融自由化的同时,并未及时建立对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形成了只破不立的局面。比如,在泡沫经济形成的过程中,由于管制的放松,日本许多银行在提供贷款时既不认真审查贷款用途,也不考虑偿还能力,许多银行还通过各种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工具参与股市和房地产市场的投资,而大藏省和日本银行则对此采取了放任自流的态度,许多审查形同虚设。金融自由化过程中的这种激励增强而约束软化的状态,使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充分暴露,进一步推动了泡沫经济的膨胀。同样,在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也并未取得很大的成功。在孟加拉国、津巴布韦、萨尔瓦多、厄瓜多尔等发展中国家,研究表明,其金融自由化的结果是极端失败的:一方面,银行资产被集中到少数精英分子手中,他们垄断金融,热衷于投机活动,将利率大幅提高,从而获得巨额投机利润,却使生产性活动得不到投资,国家自主的工业化进程完全中断,整个国民经济萎缩;另一方面,金融自由化令许多人选择了短期行为,并将有限的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活动以及以消费为目的的借贷行为。

二、美国之鉴: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

金融自由化加剧了货币在各个虚拟经济部门之前自由、快速地流动并投机、套利。毫无疑问,住房金融制度的改革和住房金融约束的放松,为大量货币流转于房地产市场形成房地产泡沫提供了原材料。金融自由化使信贷约束放松,造成流入房地产市场的货币资金增加,也就是需求增加,在供给刚性的情况下,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信贷约束的放松在很大程度上应该对房地产泡沫负责。美国这一次次贷危机,本质上是一种以资产价格泡沫破灭为特征的信用危机。房地产抵押贷款本来是一个信用产品。但是,由于金融自由化和近乎疯狂的金融创新,由于管制的放松,由于法律的不到位、缺位或者刻意被规避,银行的抵押贷款给了一群没有信用的人。信用标准的降低,次级债款越来越多,使银行的信贷资金过度流入到了房地产市场,制造出了一个巨大的资产泡沫。而且,在合业经营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业务与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的业务交织在一起,房地产行业一旦出现问题,风险就会迅速传播。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按揭证券化在美国经历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截止2007年末,美国按揭贷款市场规模已经接近11万亿美元,年增长速度甚至一度达到近16%。基于1.5万亿美元的信用泡沫,美国创造了超过2万亿的资产证券化产品(mbs),为了这些证券的高评级,债券保险公司又产生2.4万亿担保产品。眼花缭乱的产品泡沫以及伴随的价格泡沫,创造了一个巨大的市值泡沫。在美国,与房地产有关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造就了一个倒置的金字塔,房地产虚拟资本的规模大大超过了房地产实体经济的规模。房地产市场和证券市场以及商业银行等整个金融市场通过抵押贷款证券化、担保债务凭证(cdo)等金融衍生产品紧紧联接在一起。在按揭项目不断进行证券化的过程中,银行及其它机构把原本一部分的借贷款及相对风险转移给按揭证券的持有者。由于证券可以在市场自由流通,在货币循环流的作用下,更多人可以间接投资于房地产市场,按揭证券的资金来源也不再只局限于本地的存款金额,也可以来自证券市场。毫无疑问,这又变相增加了房地产及其衍生品市场的资金来源渠道,在扩大房地产市场的影响范围的同时,也在放大房地产的泡沫,在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的时候,房地产泡沫就会通过这种具有“传递”性质的证券,将房地产领域内的风险转嫁给固定收益市场。很容易理解,这是一整条的泡沫链:信用泡沫——产品泡沫——资金泡沫——价格泡沫——市值泡沫。

一般而言金融创新是能够分散风险的,然而,伴随衍生产品越来越多,金融创新和衍生工具的初衷不再是真正地为了防范风险和分散风险,而是演变成了一个投资性乃至投机性的产品。在美国次级债危机中,这种异化强烈表现在衍生产品的杠杆交易比例上。美国政府一直相信“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相信市场主体的理性,可是,正如经济学中的合成谬误,集体行动的结果往往却是非理性。就拿房屋抵押贷款证券化来说,一家金融机构将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但如果全市场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在创造这种资产证券化,甚至在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上,创造结构化,在结构化的基础上,创造一系列的更高层次,更深层次的衍生产品,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持有,风险也就会相互分散,最后,整体的市场由于繁多的创新衍生产品,变成一个全球性的系统风险和市场风险。

三、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管制重构

与金融创新相伴而生的,是金融管制的重构。“管制——创新——再管制——再创新”,这是金融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规律。金融法紧跟金融市场的变幻和金融技术创新的步伐,而处于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之中,成为法律体系中市场导向性最强、变化最快的部门之一。以巴塞尔协议为例,作为国际银行监管领域的一系列划时代的文件群,最初的原型诞生于联邦德国赫尔斯塔银行和美国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此后,一系列金融领域的变革以及危机均成为巴塞尔协议修改和完善的领先表征。在经过20世纪80年代一系列的金融自由化和衍生工具创新潮后,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并在风险权重计算标准的基础上确定了资本充足率,即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必须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不低于4%)。1995年英国巴林银行事件和日本大和银行事件,则导致了《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修订和1996年《市场风险修正案》的问世。随后,20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和危机的蔓延所引发的金融动荡,使得重新修订现行的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己刻不容缓。于是在1999年和2001年巴塞尔委员会两次就新协议草案向各国政府和银行公开征求意见,该新协议的正式文本于2003年底完成,2004年6月正式签署,并于2006年底至2007年初正式生效。

然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正式实施的一年,也正是美国资级债危机爆发的一年。2008年3月,美国第五大投行、有着85年历史的贝尔斯登崩溃。紧接着,美国两大房地产低押贷款公司房地美和房利美陷入危机,雷曼破产。这一系列国际金融事件进一步凸现了加快推进新资本协议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美国次债危机的根源之一就是银行业在评估信用风险时,过于依赖外部评级机构,放松了内部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据统计,2007年三大评级机构为75%以上的cdo(债务抵押债券,次级贷的衍生品)产品提供了aaa级评级,从而严重误导了投资者,对危机爆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新资本协议鼓励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本身有助于改变金融机构过于依赖外部评级的状况。此外,2001年以来,国际上许多银行在监管套利动机的驱使下,大量发放mbs(抵押支持债券)、cdo等衍生工具,将表内资产转移到表外,只不过是在金融体系内部转来转去,这大大减小了资产证券化的避险功能。旧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并没有作更详尽的规定,这形成了一个明显的盲区。而新资本协议则不但提出了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还详细规定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计量方法,这有利于加强资产证券化监管,也有利于防止资本套利行为。有人就认为,如果国际银行业是在2003年就实施新协议,而不是等到2007年,那么也许本次金融危机是可以避免的,至少损失也会大大降低。

君生我未生,我生君已老,法律的滞后性也使得新资本协议未老先衰。这也告诉人们金融市场的管制重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与金融技术创新重复博弈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的过程。本次金融危机虽然凸显了新资本协议实施的必要性,但在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它的许多内在缺陷,这为下一步新资本协议的改进、修订和升级指明了方向。中国光大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武剑撰文指出,首先,应重新审视衍生工具带来的衍生风险。一方面,金融衍生产品与基础资产相分离,使交易者难以了解基础资产状况,一旦基础资产质量发生问题,交易者更容易采取拒绝所有同类资产的方法自我保护,市场也更容易丧失流动性;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通过证券化将资产负债表风险转移出去,然后又作为结构性产品投资者承担这些产品新的风险,这些做法均未减少金融市场整体风险,甚至通过杠杆作用增加了风险。为此新资本协议应更加重视金融创新带来的创新风险,制定新的计量标准和监管规则,将衍生工具产生的衍生风险一并纳入金融监管视野。此外,还应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提高对内部评级模型和风险参数的审慎性要求,改进风险计量的模型与方法。在这次危机中,大型金融机构风险信息的透明度不够,误导了市场参与者的判断,加剧了市场波动。而且,本次金融危机也说明,基于先前良好经济环境下历史数据估计的风险参数可能低估了贷款组合的信用风险;基于市场繁荣时期抵押率发放的贷款,在经济衰退时期风险上升的程度往往超过预期;按揭贷款及结构化贷款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之间存在强相关性。针对上述问题,监管当局应改进风险计量模型,使历史数据更具有前瞻性国;检验银行估计风险参数的方法,督促银行更新风险参数以便及时反映违约率和损失率的上升;在评估借款人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之间的相关性时,应充分考虑系统性风险因子的影响。

四、 结论

金融自由化不是不切实际的金融创新,不是单纯的放弃政府管制,而是改变政府管制的作用方式与政策工具;金融自由化所抛弃的仅仅是妨碍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金融抑制政策,而不是放弃所有正当而必需的金融体系游戏规则。事实上,要使得金融自由化导致真正的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必须有一整套完善有效的法律规范和市场规则,以此来支撑金融体系的自由化过程。此外,对于金融衍生工具,鉴于美国次级贷危机,出于审慎监管的考虑,应确立先严格规管、后有序发展的原则。在一项金融创新正式或者全面启动前,必须先进行法制准备,这是确保衍生工具市场发挥正常功能及有序运作的前提。巴塞尔协议的发展历程,其实,也暗合了国际金融风险监管的发展趋势,即:从强调统一的外部监管标准转向多样化的外部监管与内部风险模型相结合,从强调定量指标转向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从一国监管转向国际合作监管,从合规导向转向风险导向的监管思路。

2008年10月1日,我国银监会了第一批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包括《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这5个监管指引是实施新资本协议系列监管规章中的一部分,今后银监会还将陆续第二批、第三批相关监管规章,建立一整套以新资本协议为基础的风险监管制度。应该说,这一系列监管指引将对我国金融市场产生重要影响。然而,由于金融市场变化多端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不断发展,我国在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过程中,也应该充分考虑到与时俱进的问题。此外,快餐可能很方便,但是慢火的烹制可能更好吃,以美国次级债危机为鉴,对于爆炸般的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产品,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以便稳扎稳打地一步步走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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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关于风险管理的新理念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阐述的不仅仅是最低资本金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三大支柱,其内容远比我们一般意义上所归纳的三大支柱要丰富得多。《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核心是风险管理,它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关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理念。

(一)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的核心功能

一般意义上,我们认为商业银行是以追逐利润为目的的金融企业,核心功能是向社会提供信用中介、金融服务,是典型意义上的间接融资的金融机构。由于来自外部、内部的压力,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理念不断创新,其业务已不再局限于信用中介,而是多元的综合的业务。因此,商业银行的定位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其核心功能不是简单的信用中介、金融服务,而是风险管理,换句话说,商业银行的核心功能、基本任务是管理风险。

(二)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是全面风险管理

在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实践中,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信用风险上,忽略了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使风险管理对象不全面,这种状况是受1988年《巴塞尔协议》影响的。1988年《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金的要求对应的是信用风险,虽然我们分析其中隐含了市场风险,但并没有直接显现出来。在该协议的指导下,商业银行在资本金管理中强调商业银行资本金如何满足信用风险,把信用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风险。随着商业银行生存、发展的外部环境发生变化,特别是利率市场化以来,以利率风险为主要风险的市场风险成为商业银行在新形势下面临的新的、重要的风险,使商业银行对风险有了新的认识,管理有了新的发展。《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指出,商业银行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是全面风险管理。

(三)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重要贡献是“三大支柱”,其中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是第二、三支柱。在三大支柱中,尽管第一支柱继承了《巴塞尔协议》的思想,在整个新协议中占据大量的篇幅论述分析,但并不能说明第二、三支柱不重要。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它对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的重要性是这样描述的,“对风险的判断和资本充足率的考核仅考察银行是否符合最低资本要求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新协议提出的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突出了银行和监管当局都应提高风险评估的能力。毫无疑问,任何形式的资本充足率框架,包括更具前瞻性的新协议,在一定程度上都落后于复杂程度化高银行不断变化的风险轮廓,特别考虑到这些银行充分利用新出现的各种业务机遇。因此,这就需要监管当局对第二支柱给予充分的重视。”

(四)建模是风险计量的基本方法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在提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基础上,给出了计量三大风险的方法。信用风险的计量方法是标准法、内部评级初级法(IRB初级法)、内部评级高级法(IRB高级法),其中标准法延续了《巴塞尔协议》的思想,由外部评级机构对商业银行的风险进行评级,有人称作外部评级法,而IRB法由商业银行建立数学模型进行评级。市场风险的计量方法是标准法、内部模型法,其中内部模型法的计量基础是风险价值(VaR)。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是基本指标法、标准法、高级计量法(AMA),其中高级计量法要求商业银行自己建立内部模型。《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计量三大风险共设计了8种方法,除信用风险的标准法外,其他7种方法均建立在模型设计的基础上,其中信用风险的IRB法、操作风险的AMA法要求商业银行自行设计内部模型。这反映出通过建立数学模型计量风险是《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提出的新要求。尽管风险是否能够通过模型计量精确计算存在争议,但从理论上看,商业银行通过符合监管当局要求的内部模型计量的风险敏感性强,资本消耗小。

二、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实践

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及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实践相比,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还处于较低的水平。

(一)起点低、起步晚

历史上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负债管理,就是拉存款。第二个阶段是资产管理,主要是信贷风险管理。第三个阶段是资产负债综合管理,比如比例管理。第四个阶段是资本充足率管理,标志是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推出。第五个阶段是全面风险管理,标志是《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推出。西方商业银行大概处于第四个阶段向第五个阶段过渡的时期,而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处于第一阶段,少数银行可能已经到了第四个或第五个阶段(钟伟,2004)。这说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起点低,与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上存在较大的差距。另外,我国商业银行开始认识并逐步重视风险管理起步于1994年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对风险管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有了1998年的增加资本金、资产负债比例管理、1999年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资产。从1994年算起,才不过二十几年,与西方国家商业银行成熟的风险管理是无法比拟的。

(二)规模扩张与风险管理之间存在矛盾冲突

在我国商业银行中,普遍存在重规模扩张、轻风险管理的现象,对一家银行的评价,基本上以规模为标准,似乎哪家银行规模扩张快;哪家银行就发展得快,哪家银行规模大,哪家银行就是好银行。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银监会风险监管力度的加大,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重视规模扩张、资本约束、风险管理之间关系,但是,规模扩张的冲动并没有从经营理念上根本解决。优势产业主要集中在这几个方面。随着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一些不合规的项目纷纷下马,使这些行业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而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张规模、追逐利润,把大量的信贷资金集中在有限的行业、有限的地区,且单笔贷款规模大、期限长,风险集中度明显。而在国外,并不是简单地把商业银行规模作为衡量经营者的唯一标准,规模是指有效的规模。银行经营者非常清楚发展和市场、规模和质量之间的辨证关系,在国外中小银行界有 “小即美”的观点。这并不是说越小越好,而是说小规模的银行,只要保持盈利稳定甚至超过大银行,同样能受到尊敬。英国有一家中小银行,规模不过300多亿英镑,只做单一的按揭业务,但总资产盈利率5年始终保持在 1%,达到了花旗银行等欧美大银行的水平,在英国银行界受到非常高的评价。在西班牙,仅经营本土市场上传统银行业务的西班牙人民银行也在国际金融界享有极佳声誉。这说明在国际金融界,银行是不以大小论英雄的,关键是看盈利能力和市值(陈小宪,2003)。

(三)风险管理方法单一

现代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技术非常丰富,而且分类科学、量化准确、手段先进,这些技术来源于科学的风险管理理念。计量方法和模型化是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在技术上的重要发展。目前,不仅针对市场风险开发了以风险价值VaR为代表的计量模型,而且对信用风险、一般认为不易量化的操作风险也开发了计量模型。我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的先进技术与方法方面还存在许多空白,在风险量化管理方面还非常薄弱,大多数银行还停留在资产负债指标管理和头寸匹配管理的水平上,风险价值VaR、IRB、AMA、RAROC和持续期等概念刚刚开始引入,甚至不太熟悉,更谈不上普遍使用了。

(四)风险控制体系不完善

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没有建立独立的审贷官序列。现代商业银行业务线都是纵向式的,适应这种体制,其审贷官序列也都是纵向式的。目前国内银行的审贷体制基本上是横向的,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风险管理组织制度。大多数商业银行还没有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也没有专职的风险经理,无论是内部稽核部门、信贷管理部门(管理信用风险)或资金管理部门(管理利率等市场风险),都没有能力承担起独立的、具有权威性的、能够有效管理银行各个方面风险的风险管理职责。

三、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为标准,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逐步实施,必将像《巴塞尔协议》一样,成为国际银行业的监管准则。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要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为标准,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一)引入先进的风险管理计量方法

计量方法的引入和使用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要求,是对风险进行精确管理的具体实践。我国商业银行要紧跟国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步伐,引入先进的风险管理计量方法。一是要从观念上充分认识商业银行使用计量方法对风险进行管理的意义,这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念的转变。二是研究能够准确计量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的方法。在争取巴塞尔委员会支持的基础上,充分掌握《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思想的前提下,设计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计量模型,然后积累数据,对计量模型进行测试,修正后确定三大风险的计量模型,并且在我国商业银行中推广,全面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二)加强外部监管,严格信息披露

在外部监管方面,2003年4月,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对商业银行外部监管加强,从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看,《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外部监管的四项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落实。但是,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相比,银监会对风险的评估过于简单化,只是强调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评估状况,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则要求确保风险管理覆盖所有风险类型,并且对任何风险种类以及对金融创新等相关因素进行监控。鉴于目前的状况,监管当局要在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和专业化水平的基础上,统一监管标准,建立统一的考核监测平台,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使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尽快赶上国际先进银行的水平。

在信息披露方面,《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频率、范围有着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适用范围,包括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有着明确的规定。而我国的商业银行,除上市银行外,大部分在信息披露方面不规范,没有达到《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因此,要严格信息披露,一是要完善银行会计体系和会计财务信息披露;二是要加强风险披露。三是要完善资本信息披露。

(三)淡化特色,强化国际标准

2004年,银监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作为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过渡,这一法规既体现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思想,又体现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思想,但不是这两个协议的翻版,是“中国特色的《巴塞尔协议》”。从理论框架看,《办法》的制定以巴塞尔资本协议为基础,充分借鉴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整体框架,体现了对《巴塞尔协议》原则的贯彻和实施。但是,从2007年开始,国际银行业的监管准则是《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显然,《办法》与之有较大的差距。在2006年4月“中西银行业重组经验高层研讨会”上,刘明康表示,从2023年到2023年,中国银监会将开始要求“拥有相对较多境外分支机构”的国内银行执行新的资本协议,也就是说,经过四年多的过渡期,我国将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同时,严格执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标准,切莫再制定一套新标准。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我国银行监管要淡化特色,强化国际标准,使我国商业银行与跨国银行在风险管理的标准上站在同一起跑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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