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精选5篇)

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现状

一、 我国陪审制度实证分析

(一)管理机构情况

根据目前《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基层法院会同同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和表彰奖励等工作,因此,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的重点实质上落在了基层人民法院。在福建省泉州市15个基层人民法院中,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一般由专门成立的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统领,具体工作由多部门共同承担、协同进行,实践中一般采用的管理模式是:由各基层人民法院成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来负责本级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指导工作,办事机构设在政治处或办公室,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与惩处等综合工作,参审案件一般由立案庭负责,相关业务庭负责陪审员参审工作的业务管理。而中级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政治部,依照法律规定负责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层面的指导工作。

(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

《决定》于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福建省泉州市的人民审判员已经完成两届选任,其中,2005年全市各基层法院共选任了421名人民陪审员,占当时基层人民法院法官总数的三分之一。5年过去,2023年经过第二届换届改选,有559名陪审员当选,加上2023年来的个别调整任免,现共有646名人民陪审员,占全市一线法宫人数的二分之一,可见,经过近7年的发展,目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陪审员的数量较第一届增长了53.4%。以下通过对两届选任的一些构成变化进行数据分析,以求发现陪审员制度正式实施以来的一些内在发展变化。

(三)人民陪审员队伍基本构成

1、人民陪审员性别分布变化

自2023年人民陪审员换届选任以来,目前福建省泉州市两级法院人民陪审员共有646人,从性别比例分布看,男性378人,占总数的58.5%,女性268人,占总数的41.5%,总体而言,男性陪审员数量比女性陪审员数量略高。与2005年首次选任情况相比较,男性人民陪审员从66.7%下降到58.5%,女性人民陪审员比例从33.2%上升到41.5%,变化幅度较大,说明随着我国政治文明发展进步,女性同胞民主法治意识不断提高,主动参与司法实践的观念得到明显增强,女性参政议政积极性明显提高。

2、人民陪审员年龄结构变化

福建省泉州市现有人民陪审员中,30岁以下的有88人,占总数的13.6%, 31岁至40岁之间的有126人,占总数的19.5%, 41岁至50岁之间的有228人,占总数的35.3%,51岁至60岁之间的有167人,占总数的25.9%, 61岁以上的有37人,占总数的5. 7%。可见,现任陪审员的年龄段主要集中在31-60岁之间,其中,31岁至50岁的占54.8%, 51岁以上的占31.6%, 30岁以下的仅占13.6%,由此反映出,30-60岁之间的公民参政议政的热情更高,他们年富力强、有一定的社会阅历,更愿意投入到法院陪审的兼职工作当中,从另一方面,也可看出法院更愿意使用既有一定社会经验又有较好精力的民众参与司法实践活动。

(四)人民陪审工作取得的成效

1、人民陪审员制度得到初步落实,民众参与司法的积极性逐年提高

自《决定》从2005年5月实施到2023年12月,人民陪审员参与福建省泉州市法院各类案件陪审案件逐年稳步提高,在2006年,人民陪审员共参与陪审案件仅8065件,占全年各类案件结案数的17.7%,到2023年,人民陪审员共参与陪审案件为13329件,占全年各类案件结案数的23.20%,前后相比陪审案件数增加了65%,陪审率提高了5.5个百分点,这在近年法院收案压力大增的背景下,陪审率依然稳步增长,说明人民陪审制度在福建法院得到了比较普遍的推行实施,得到了当地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的响应与支持。同时,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不断扩大,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类型已由最初单纯的民事案件为主逐步扩大到刑事、行政、国家赔偿等不同案件领域,人民陪审员的特殊职能作用逐步得到发挥,使得这一制度成为普通民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参与监督司法审判工作的有效载体。

2、人民陪审员队伍发展壮大,民众在司法审判中有了一席之地

经过7年多来的不断努力,福建省泉州市法院人民陪审员队伍日益壮大,人民陪审员人数由最早期的421人己达到目前的646人,数量增长了53.4%,实现了人民陪审员数量不低于基层法院法官二分之一的预期目标。在此过程中,两级法院注重对人民陪审员队伍的年龄结构、性别结构、文化程度、职业分布等不同角度进行调整选任,使人民陪审员队伍一批比一批更具广泛性、代表性和民主性。这些都为陪审案件采取“随机抽取”原则的实现创造了较有利的人员条件。

3、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管理日趋规范,陪审员参审积极性日益提高

福建省泉州市法院通过落实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制定并逐步完善陪审工作管理制度,目前,各个基层法院均实现了对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参审、管理及补助报销等方方面面的制度管理,有的基层法院还实现了精细化管理,如制作《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登记表》、《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通知书》、《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统计表》等一整套表格,做到了按月定计划、按周抓落实、按月一考核、按季一汇总。总体来说,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日趋规范。同时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落实经费,当前福建省泉州市16个法院中有12家法院由地方财政拨款人民陪审员工作专项经费,有2家法院是部分由地方财政拨付、部分自筹,只有2家法院由于当地区财政能力有限,只能全部自筹(他们只能从法院办案经费中抽取使用),所以还没有实现全部财政拨付,但这己是历史最好水平,相信以后这个问题会得到全部解决。经费的落实较好保障了人民陪审员应享受的待遇和补助。

二、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粗糙和相关司法制度的缺失

我国现阶段的诉讼模式还没形成由当事人主导的对抗制诉讼模式,庭审中依旧以书面审为主,当事人双方没有机会在法庭上完整地重现案件事实,加之人民陪审员尚未充分地行使其主动询问的权利,最后成了法官的庭审独角戏;而作为法庭中的另一个重要角色一一律师,在当前我国司法中可允许的活动空间极其有限,在引导陪审员认清案件事实的作用方面可谓微乎其微;在西方,不间断审理原则是囿于陪审员的召集,必须要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纠纷,结束庭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审判的一审期限为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审判的一审期限为三个月,在特定条件下还可以延长审限。可以说,重复开庭也导致了陪审员的“专职化”。由此可见审判制度、律师制度中相关规定的缺漏和不间断审理原则的缺乏,使得我国人民陪审制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力。

(二)人民陪审员自我认知不足

人民陪审员从社会普通公民当中挑选出来,进入法院同法官一道对案件纠纷行使审判权。面对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复杂的法律纠纷,作为“平民司法官”的人民陪审员难免会基于司法的权威而产生畏惧心理,具体表现则一味听从法官指挥,在庭审中缺乏自己独立意识。究其原因,在于陪审员没有自我参与意识和社会认同程度不够,其根源则是以下三方面:一是陪审员相对于法官是弱势者,立法中既没有详细的法律保障,同时自身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导致专业上的自我不信任。二是人民陪审员未得到社会的尊重。根据我国法律,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同法官相同,但社会地位远远不如法官,且法律赋予的审判权也未真正得到实施,致使陪审员也认为自己的作用微乎其微。三是对于陪审员象征性的补贴难以弥补其因陪审活动所遭受的物质损失。

(三)人民陪审制的陪审观念错位

西方陪审制度的发展是一部制约公权力的历史,在美国尤其明显,其独立战争初期,陪审团是保护当时自由民主人士的重要制度,对政治案件也持宽容态度。正是由于战争时期陪审团所发挥的重大作用,以至美国成为独立国家后,陪审团仍然作为重要的司法制度被保留下来。正如杰弗逊所言:“(陪审制)是人类至今所设计出的、可确保政府受制于宪法原则的唯一依靠。”而我国建立人民陪审制的初衷是为了革命政治目的一一取得更多的人支持革命,提高人民的革命积极性。政治利益从人民陪审制建制开始至今都是影响这项制度运行的重要因素。

三、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建议

(一)提高人们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

当前普通公民甚至许多陪审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树立起正确的认识。多数人缺乏民主意识,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及功能没有深刻的了解,还有出于对公权力敬畏的心态。使许多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上存在偏差,影响正常功能的发挥。在舆论中加大宣传的力度,增强普通民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用实际生动的案例向广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宣传。使该项制度深入人心,并以常态的形式确立下来。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类社会在追求司法公正、追求民主政治的过程中创建的制度,虽历经变迁与波折,但仍保留了下来。证明它是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的。

(二) 完善使用陪审员“随机抽取”方式,增加可操作性

陪审员挑选的随机性质被形容为陪审团制度的本质。专职陪审员或长期固定使用的陪审员,因陪审工作关系,长期的耳闻目濡,其思维会与职业法官越来越接近,与法官关系越来越熟悉亲密,其民意参审、社会监督作用会大大减轻。随机抽取程序有利于遏制人民陪审员专职化、专业化和精英化的倾向,能保持司法与民众的密切联系,应该说这个程序设计的出发点是很好的,但现行立法的规定的“随机抽取”形式,尽管与其他做法相比相对更加公正,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使这一抽用形式很难在实践中得以充分贯彻落实,从而大大削弱陪审员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

考虑到随机抽取程序实际适用的复杂性,这个程序不能简单地搞“一刀切”,毕竟让一“农民”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让从事幼教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去参与审理知识产权类案件纠纷,其实审理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实际抽取时,既要充分考虑到案件审理的特殊需要,也要考虑被抽取的人民陪审员的特殊情况,才比较合乎实际情况,才能更有效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比如,人民法院应在开庭7日前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认人民陪审员,以保证人民陪审员有较充足时间安排本职工作腾出陪审时间。案件审理确实有需要的,应允许人民法院在相关地域、领域、行业、专业、职业等类型,甚至从特定年龄段、性别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来随机抽取确定案件陪审员,即给现行实际做法以立法上的支持。

(三)明确陪审员任职资格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权力来自人民。陪审制度最初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结果,其设立的初衷就是让普通群众通过司法实践活动接受法律教育和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手段之一,是作为一项民力行使的。从世界陪审制度的发展来看,吸收不熟悉法律的当地居民担任陪审员是最基本的设计。

结论

近年来人民陪审制度逐渐复兴,但是对人民陪审制度的坚持应该是一种在不断改革中的坚持。关于陪审制的走向我们坚持在陪审员的选拔机制方面、陪审的适用范围方面加大调整力度,在立法方面逐步完善陪审制度的规定,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摸索更好的解决之道。中国人民陪审制度可谓任重而道远。我们只有立足中国国情,兼顾传统,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经验,实现循序渐进的改革、才能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

参考文献:

[1]汤维建.人民陪审团制度试点的评析和完善建议[J]. 政治与法律. 2023(03)

[2]光.人民陪审:困境中的出路——福建法院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贡献与启发[J]. 政治与法律. 2023(03)

[3]张志伟.陪审在现代专业司法中的价值——以陪审团制为中心的思考[J].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04)

[4]何兵.司法职业化与民主化[J]. 法学研究. 2005(04)

[5]刘旗,张冬平.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的性别特征及差异分析[J]. 农业经济问题. 2005(05)

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提高陪审员选任年龄,并降低学历要求,体现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随机性和权威性

记者:此次改革主要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哪些问题?有何意义?

李少平: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截至2023年底,全国人民陪审员共约20.95万人,普通群众比例为70.2%。2023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219.6万件。但是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存在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主要有:一是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不足;二是陪审案件范围不够明确;三是随机抽选流于形式,人民陪审员职权与职责不相匹配;四是人民陪审员退出和责任追究机制缺乏;五是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适应的履职保障机制不完善。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这次改革就是要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着力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

记者:此次改革提高了陪审员选任年龄,降低了学历,有何意义?

李少平:方案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一升一降”,一升是指将原来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一降是指学历要求从大专以上降低到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这主要是考虑到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能够广泛吸收和代表社情民意,提高年龄要求有利于更好地发挥陪审员熟悉社情民意和对生活经验事实判断的优势。而降低学历要求,则更加强调应突出陪审员道德品行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让广大农村地区有更多的人有机会能担任人民陪审员。同时我们还特别规定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的人不受学历要求限制。而选任程序也将过去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改革为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每5年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者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这就体现了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随机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提高选任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

重大案件3名以上陪审员合议:陪审员有权参与案件共同调查、庭审发问、调解等

记者:一些地方出现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此次改革如何改变这类现象?

李少平:针对司法实践中一些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方案提出一系列改革举措,例如合理确定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比例,要为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设定上限,防止“专职陪审”“驻庭法官”现象;要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就是我们常说的“大合议庭”,这样对案件事实问题的讨论会更加充分;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安排人民陪审员阅卷,为人民陪审员查阅案卷、参加审判活动提供便利,要保障人民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依法行使权利,经审判长同意,人民陪审员有权参与案件共同调查、在庭审中直接发问、开展调解工作等;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程序。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应当写入合议笔录,规范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发表意见顺序和表决程序,保障人民陪审员评议时充分发表意见。

首次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一审刑事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制

记者:方案提出合理界定并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具体包括哪些案件?出于何种考虑?

李少平:方案提出要合理界定并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要让应当实行陪审制审理的案件尽可能陪审,保障更多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又要避免滥用陪审制度,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司法成本。方案规定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原则上实行陪审制审理。这类案件让人民陪审员参与进来,更有利于在裁判中尊重和听取民意,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度。方案首次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陪审制(参审制)主要适用于刑事重罪案件,中国也可以探索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案件中原则实行陪审制。此外,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明确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清单,完善退出机制,为陪审员履职提供相应便利和保障

记者:方案就加强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有哪些举措?

李少平:目前我国对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作出了一些规定,包括经费、培训、管理、考核等方面内容,但有的落实不到位,有的还不够完善。此次方案提出:一是要坚持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明确公民陪审义务。公民经选任为人民陪审员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陪审职责。建立对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陪审职责,有损害陪审公信或司法公正等行为的惩戒制度。明确人民陪审员退出情形,完善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清单。二是加强对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的法律保护,对危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行为建立相应的处罚规则,维护人民陪审制度权威性。三是人民法院及各相关单位应当为人民陪审员履职提供相应便利和保障。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和改进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履职积极性,提高履职实效性。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不得因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而对其实施解雇以及减少工资或薪酬待遇等不利措施。四是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所需经费列入人民法院业务费预算予以保障。

记者:方案提出的试点将在哪些地区开展?如何保证落实?

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现状;困难

中图分类号:D921.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23)04-0076-01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们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的途径 和方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的公布实施,在立法上对这项制度进行了极大的完善,也赋予了这项制度新的生命力,但七年多的实施探索,笔者从一名基层法院干警实际工作中发现,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还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限制了人民陪审员职能的发挥,应引起重视。

一、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基本情况

以笔者所在南昌西湖区人民法院为例,目前该院有人民陪审员51名,本科及研究生文化程度的21人,大专文化程度的30人,中共党员20人,人员的结构主要由街道社区干部、辖区企业干部、大学老师组成,人民陪审员数量预计达到审判庭、室法官数量的60%。去年该院一审普通程序审结案件1951件,本院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案件达到1753件,占全部一审普通程序结案数的90%,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有效地弥补了法院审判力量的不足,极大的提高了办案效率。陪审员从多角度、多层次分析判断是非曲直,减少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增加了案件的调解率,促进了司法和谐,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陪审员参与各项审判活动,也在客观上起到了对审判工作的直接监督作用。该院为提高陪审员履职能力。为提高陪审员的陪审技能,还积极组织陪审员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岗前培训,适时开展在岗培训,在2023年4月、6月,本院先后二次每次一天,采取专题授课和庭审观摩、讨论相结合的方式,对现有陪审员进行系统培训,邀请院领导和审判骨干,讲授民事、刑事、行政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诉讼规则、法官职责和权利、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审判的司法礼仪等,为每位陪审员订阅了《人民法院报》,新建电子阅读室,为陪审员网上查阅相关法律知识提供方便。还制定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对陪审员考察、选任、日常管理、培训、考核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积极开展陪审制度改革,建立陪审员后备人才库。日常收集一些符合条件,本人主动提出申请要求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群众信息资料,并对他们提前进行考察,本人工作单位出具个人鉴定。考察合格的进入陪审员后备人才库,以便每次人民陪审员增补及时、准确。全面推行法院电子信息化的进程,人民陪审员可以在法院档案室通过自己的名字查阅自己参审的电子案卷。庭审前,陪审员可以在计算机上阅卷,及时了解参审案件进程,提高参审能力。

二、在落实人民陪审员工作中遇见的困难

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在陪审工作中,我能坚决服从法院的工作安排,自觉接受区人大的监督,积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正确行使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一年来,我参与区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有宗。现将自己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坚持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

1.从书本上学习。首先,自觉加强党建理论的学习。主要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刻牢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陪审工作奠定理论基础。第二,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积极参加陪审业务的培训并利用业余时间通读了《人民陪审员培训教程》和《常用法律法规汇编》,努力做到读懂、吃透、牢记,在人民陪审员这一新岗位上得以熟练运用。

2、从网络中学习。经常利用空余时间上网浏览各大网站有关时评、论坛、观点、评论和案例分析等栏目的内容,提高自己明辨是非的能力。

3、从实践中学习。珍惜每一次陪审机会,事先了解案件情况,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条款。在审判案件时认真做好笔记,对照法律条款进行分析和研究,认真总结审判案件的工作经验,提高审判案件的能力。

二、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正确行使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1.提高认识,强化意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赋予人民陪审员同法官同等的权利。我认为,这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促进司法公正”是施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宗旨。在工作中,首先从自己做起,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树立在人民群众中公道正派的良好形象,发挥一名人民陪审员在处理案件中桥梁、纽带的作用,减少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误解,减少隔阂,为创造和谐、稳定、繁荣的社会环境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2.正确行使权利,维护法官形象。一方面是严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以合情、合理、合法为前提条件,撇开感情因素,去掉儿女情长,始终保持冷静科学的态度,从纷繁的言词、实物等证据材料中,去伪存真,抽丝剥茧,对事实作出准确的判断。另方面是正确行使权利。作为陪审员,我能配合审判长工作,开庭前向审判长了解主要案情,征求审判长的意见,服从庭审安排;庭审中做到专心致志,按照分工,适时发问;我既能把握好工作的尺度、角度,又能杜绝陪而不审当陪衬,在具体工作中,能正确对待少数上级、同事、亲友的说情,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努力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真正做到挡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依据自己朴素的正义感作出合乎“公道”、“良心”的判断,正确行使权利,以彰显公平和正义,维护法官形象。

3.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我能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到案件的审判中去。一方面与法官密切配合,相互学习,认真听取法官对案件的分析和审理;另一方面在审理、评议、表决案件的过程中敢于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在评议案件时,作为业外人士,我能依照自己的意志判断事实,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并敢于发表自己的独到见解,发挥对法官的制约与监督作用,注意听取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意见,搞好案件的审判工作。

三、认真履行陪审员义务,为提高全民法制意识贡献力量

1.妥善处理好陪审工作与日常工作的关系。我在担任陪审员期间,先后任镇党委书记,区委常委、部长等职,工作事务繁多,但我能够做好计划、积极争取时间以及上级领导的支持,处理好各种矛盾,认真履行到庭陪审任务。

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关键词]未成年人 刑事诉讼 特殊陪审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23)09-0011-02

陪审制度是普通民众直接参与国家审判权利的表现形式。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旨在吸纳非职业审判人员利用其所拥有的社会常识、道德意识协助职业审判人员一起审理刑事案件、行使刑事裁判权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的多发,建立针对性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显得分外重要。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陪审制度现状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发展,人们的头脑也面临着来自多方面的思想冲击,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逐步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问题。相关资料显示,1999年至2008年,全国法院系统判处的犯罪未成年总人数超过65万人,年均增长率为9.6%。[1]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呈现增长趋势,这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1.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日趋明显

通过对近年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研究可以发现,团伙犯罪占所有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由于未成年人年龄比较小,缺乏作案经验,单独作案往往会失败,而结成团伙则能壮大彼此的胆子,减小实施犯罪时的心理压力,避免个人作案势单力薄的现象,提高作案的成功率。此外,由于未成年人对朋友的概念缺乏认知,加上他们推崇“讲义气”,他们结交的所谓“朋友”实际上是狐朋狗友,他们眼中的朋友圈实际上是不良少年的小团体。由于未成年人容易盲从,在这样的小团体中,成员之间往往会互相模仿,彼此之间的恶习就可能交叉感染。久而久之,他们易产生犯罪的想法,并团结起来共同实施犯罪。由以往的案件来看,作案的未成年人团伙成员个数由几人到十几人甚至几十人不等,他们拥有明确的分工,形成较为严密的组织。他们打架斗殴、抢劫,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模仿犯罪的案件增多

目前,模仿犯罪案件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中的比重不断上升。许多未成年人已经养成了老练的作案手法,例如他们作案前往往进行较为周密的分工,作案时会携带专门的作案工具,作案前会先进行踩点,等等。这主要是由于未成年人一般好奇心比较强,影片或小说中暴力、色情等情节对他们充满了诱惑力,因此易受到影片或小说中暴力、色情等情节的影响,并不断进行模仿,最终引发了他们的犯罪行为。

3.犯罪年龄呈现低龄化趋势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2023年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我国青少年出现不良行为的平均年龄为12.2岁。[2]而另据统计,近20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高峰期由原来的15―24岁提前了2―3岁。[3]14―16岁未成年人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总数中占的比例逐年上升。[4]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呈现低龄化趋势已成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一大特点。这主要由于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改善,未成年人的发育年龄提前了一些,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年龄很小的未成年人就开始频繁接触不良信息。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陪审制度现状

陪审制度是普通民众直接参与案件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两种形式的陪审制度,即陪审团制和参审制。陪审团制主要在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参审制主要在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我国实行的陪审制度实际上即为参审制,因为我国没有对事实审和法律审加以区分,陪审员和法官共同构成合议庭,对案件的审理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5]

我国法律规定的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与审判普通成年人案件的合议庭人员构成并无二致。我国目前的法律文件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陪审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性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弱。具体来看,首先,我国法律尚未赋予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陪审选择权,而实际上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有权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诉讼程序。其次,我国法律未对未成年人案件陪审人员的选任方式作出具体规定。此外,由于不是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都适宜采用陪审制度,因此有必要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做出具体规定,然而我国法律欠缺这方面的规定。

就现实法律实践来看,我国法院系统中只有极少数的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特殊陪审制度,只有局部地区探索了一些新形式和新办法。1992年上海市建立了共青团陪审员制度,共青团陪审员可以参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四川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则建立了特邀陪审员制度,特邀陪审员由政治素质过硬、熟悉法律知识的优秀青年教师构成。[6]就效果而言,两地的陪审员制度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教育、感化和挽救了一批失足未成年人。最近,济南市天桥法院建立了首个未成年人审判庭,该审判庭实行特殊陪审制度,邀请区团委、妇联、教育等各界民众担当陪审员,参与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7]

二、建立未成年人特殊陪审制度的意义

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保证公民参与权的一种极佳的方式,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防止法院工作人员特别是法官主观擅断和偏听偏信,促进司法公正,强化人们的法制观念。同时,由于来自不同行业的人民陪审员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因此当某些案件涉及到一些专门问题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推动案件的解决。

未成年人由于自身生理和心理上的特点,容易受到不良思想的影响,并因此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可以说,未成年人犯罪,很大一部分责任在于家庭、学校和社会各方面。另一方面,应该看到,由于未成人年还没有形成犯罪的个性心理,可塑性较强,因此,比较容易接受矫治。

选择一批具备未成年人教育经验和管教能力的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可以弥补审判员在未成年人教育方面知识和经验等的不足,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这些陪审员具有较为丰富的未成年人教育经验,因此易于与未成年被告人形成感情上的共鸣,消除他们的恐惧心理和对抗情绪,有利于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人,有利于促使未成年被告人认罪和悔罪,有利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三、建立未成年人的特殊陪审制度的建议

(一)确立特殊陪审员制度的法律地位

一方面,为了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保护方针,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尽快在刑事诉讼中推行未成年人的特殊陪审制度。立法是司法的前提与基础,因此,要完善立法,例如可以制定专门的法规,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陪审制度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确立特殊陪审员制度的法律地位,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陪审制度提供法律保障,真正做到有章可循。笔者认为,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特殊陪审制度的相关条款应该涵盖陪审员的产生、任职资格、程序、职责权限等方方面面。

另一方面,由于法院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是有限的,必须尽最大可能优化资源配置,使有限的司法资源的价值得以真正实现。而若陪审制度的案件范围过大,无疑会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有必要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加以明确。笔者认为,除了以简易程序审理和未成年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由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5]只有这样,才能既有效地挽救未成年人,又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

(二)加强对陪审员的监管

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陪审制度还要加强对陪审员的监管。要选拔一批热心参与和适合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陪审员,建立陪审员档案库。要实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陪审员名单分类管理制度,将全部的陪审员分为专业与非专业两类,并实行分类管理。要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征,从陪审员档案库中选择具有相关业务专长的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要强化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可在法院内建立独立的职能部门承担对陪审员的培训任务。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前,可接受该职能部门进行的法律知识培训,保证陪审员具备相当的法律裁判能力,而不至于盲目办案。由于陪审员的法律知识毕竟不如专业的审判员,因此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陪审员的人数也不应该超过审判员的人数。此外,具备法律规定的回避理由的情况,陪审员要进行回避。

(三)规范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和素质要求

要严格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和素质要求。陪审员除了具备满腔的热情,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裁判的准确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可参照人民法官的任职资格。具体地,陪审员必须是所任职法院辖区范围内年满25周岁的中国公民,享有完全行为能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相关的专业知识,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好的社会评价,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心、善于从事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思想工作,尤以与未成年人有较多接触机会的教师、共青团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为佳。[8]相反的,对于那些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有过前科劣迹的人员、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执业律师都不能担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陪审员。

就具体的司法实践而言,各地区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陪审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基本符合以上的几点要求。例如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近年来实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陪审员制度。该法院选择陪审员时主要考虑两点因素:一是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心、并善于从事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思想工作,二是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心,工作细致、耐心,有一定的奉献精神。[9]

(四)拓宽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陪审员在审理案件时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例如审阅卷宗材料,参与案件调查,参加开庭审理和参加案件评议等。[8]然而现实中陪审员的权利很受限,他们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很小,大多数陪审员是“陪而不审”,使得陪审制度形同虚设。下一步要拓宽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提高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积极性,使陪审员的业务专长与审判员的法律素养相结合,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制度的优越性。

四、结语

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作案动机、方法和后果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对于那些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惩罚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为了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有必要在刑事诉讼中推行未成年人的特殊陪审制度。然而,就部分地区推行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陪审制度而言,其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应该建立并不断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陪审制度,从而真正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张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德育思考[J].新校园,2023

(1):26-28.

[2]佚名.中国青少年犯罪呈低龄化趋势[N].生活报,2023,

12(14).

[3]吴辉,王檬苇.浅谈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对策[Z].张家界在线,2023,9(20).

[4]魏晓楠.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特点与防范对策[J].科教文汇,2006(1):108-109.

[5]熊怀丽.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D].重庆大学,2023.

[6]林小娟.论人民陪审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价值发现[Z].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网,2023,7(23).

[7]马云云,吴霞.济南首个未成年人审判庭亮相,实行特殊陪审制度[N].齐鲁晚报,202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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