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工作总结(精选5篇)
融资担保公司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时光荏苒,不知不觉中一年的时光已悄然飞逝。自2023年12月进入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有三年时间。作为一名担保业务部客户经理,非常感谢公司提供给我一个成长的平台,让我在工作中不断的学习,不断的进步,逐步提升了自身的素质和才能。回首过去三年的时间,公司陪伴我走过人生很重要的一个阶段,使我对于担保行业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提高了自身技能,更能胜任现在的岗位。
本人XX ,生于X年X月X日,安徽省XX市人,回族,于2006年毕业于XX。本人于2023年考入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务员编制,由于本人热爱担保事业,愿意为本市担保行业建设添砖加瓦,为本市中小企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本人放弃公务员身份及行政编制,在2023年通过公开考试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为一名普通的员工。
来公司工作之后,我加强对担保行业方面的知识学习,日常工作中,我重视自身的学习,多向公司领导,同事虚心请教,多学多问,积极参加公司的业务培训,工作之余多关注学习担保行业的最新资讯,政策及相关知识,以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并对金融,担保,抵押,风险把控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不断积累,逐渐可以独当一面。
融资担保公司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我们对上述现象做出简要分析:为何这些创新产品一经出台就赢得了广泛认可?大家认可的到底是什么?笔者认为,中小企业融资难就难在担保上,无形资产应当具有能够得以体现的经济价值,此两点即是被广泛认可的认知基础。但是这样能够解决问题的好产品为什么不能得到更为有效地推广?不能形成规模效应?笔者认为,大环境不成熟,缺乏评估机制、处置途径等是一方面;另一方面,银行承担了太多不该亲自承担的环节和风险,从而拖慢了业务发展的脚步。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专业担保机构,对被担保人而言,可以起到信用提升的作用;对于债权人而言,可以起到分担风险、提高审批效率的作用。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专长,理顺银担合作流程,必将令中小企业金融业务的发展迎来全新局面。
在目前情况下,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遇到瓶颈,银担合作出现危机。如何突破瓶颈、化解危机?笔者希望通过下文的分析与阐述,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寻求根除症结的良方。
一、融资性担保行业及其监管制度发展沿革
我国担保业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3年,国务院批准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特例试办,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标志着以专业性担保机构为代表的中国担保业开始起步和探索。1999年1月,国务院确定由财政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起草行业管理制度措施。2000年,国家经贸委积极推动全国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的有关工作,其他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也从各自职能出发,分别制定了一些部门规章或地方性规章、指导意见。2006年11月,国务院确定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2008年,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转由工信部牵头负责。2009年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2009〕7号),决定建立由中国银监会牵头,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参加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2023年3月8日,由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出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就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格、业务范围、经营规则、风险控制、操作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规定,它的出台对我国现有担保业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机遇和挑战。
2023年3月28日,银监会下发《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致力于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长期稳定合作,即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主营业务是服务于中小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
2023年4月15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下发了《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收取客户保证金;确需收取客户保证金的,应当将收取的客户保证金全额存放于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客户担保保证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二、担保业现状及问题
经过近20年的发展,无论是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的管理水平,还是监管体制的建设水平都得到大幅提升。但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我国担保业尚有巨大的进步空间。
2023年6月21日,国务院同意并转发了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联合制定的《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文件的开头在肯定前期工作的同时明确指出了一些问题――融资性担保行业基础薄弱,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监管,存在机构规模小、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一些担保机构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社会稳定,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予以规范。下面笔者将就上述问题从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和监管制度两方面进行讨论,同时就银担合作现状进行简要分析。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现状及风险
1出资问题
2023年3月8日,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颁发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同年12月31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等9家单位联合了《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中规定:“在京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 000万元。在京设立再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8亿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已在其他省市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北京市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拨付不低于5 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并满足本市的相关监管要求。在京融资性担保公司拨付给北京市辖区以外的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公司资本金总额的60%。剩余资本金应满足本市相关要求。”上述规定虽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出资形式、跨省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拨付资金作出了限制,但对于资本金来源未作出应有的规范,如其来源应当真实合法,并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等。因此为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出资不实、日后抽逃资金埋下了隐患。
2风险管理制度问题
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决策一般包括三个阶段,一是对借款人进行风险调查;二是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三是由公司的评审委员会依据报告和其他因素作出决策。其中风险调查针对不同融资担保业务调查内容存在差异,一般主要审查借款用途、实际运营状况。而上述审查工作主要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动记录为依据,确定信用状况。有反担保抵押物时,还要审核价值评估报告,结合其他因素,确定抵押物价值。在上述调查基础上,融资性担保公司形成风险评估报告。这种风险控制制度主要依赖风险调查,而调查所涉及信息的来源直接影响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进而影响是否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现行以风险控制为目的进行的尽职调查,一般以融资担保业务申请人在银行金融机构的交易记录为依据确定企业的资信能力及个人信用状况,这就需要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从业人员就调查内容、调查结果制定严谨精确的风险核算制度,就尽职调查获取的信息进行整理,出具有价值的调查报告;从业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相关制度的制定和实际执行,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内部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3从业人员素质问题
在整个流程中,除了制度本身的科学性,从业人员的素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其直接影响到能否制定完善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内审制度、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及制度的实际执行,这也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有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等。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符合市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应资质,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技能与经验的人员担任。”第二十四条同时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在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但是上述规定对于一般从业人员的考核准入尚未作出要求。现实中,融资性担保公司仅要求一般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融资担保业务从业经验,熟悉尽职调查的基本流程,难以满足风险管理具体运作实务中对会计、审计业务、金融、法律等知识的复合要求。
4再担保公司的利益保护和功能实现问题
再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应用,可以说是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大进步。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将自身功能划分为四项基本功能:“增信、分险、规范、引领”。再担保公司的前两项功能非常容易实现,因为其对于任何一家融资性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都是有利的。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再担保公司的风险在于,再担保双方之间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非常容易诱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为此,首先就是建立起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有效地防范国有公司所具有的所有人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等诸多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弊端。同时,针对行业特征建立风险预防、处置的有力措施。其次,积极防范担保机构带来的风险。对于再担保公司而言,要做到既能通过适度的补偿来为担保机构分散风险,又能以一定的手段促进担保机构的自我约束完善,还要避免单纯地成为担保机构转移风险的对象,就必须设定科学的再担保准入条件并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和授信评审。
“规范、引领”的功能实现,则有赖于再担保公司地位的提升。在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二十多年里,再担保公司绝对是后起之秀,论起资格辈分就远远落在了众多一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后面,尤其是政府背景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更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较高的公信力可以自恃。在这样的背景下,再担保公司“规范、引领”这一部分具有更深刻意义的功能就被大大忽略了。
(二)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问题
1风险防范及处置机制待完善
《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这些措施学习了先进国家尤其是日本的经验,出发点很好。但由于我国主要采用行政监管的方式,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全方位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结合效率不高,尤其缺乏早期预警和早期控制,往往导致忙于事后救火。
2融资性担保行业缺乏信息透明度
《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信管理部门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此规定显然旨在弥补银担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是,与银行业相比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极为混乱和朦胧。一方面,由于常年缺乏有效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未确定统一的数据统计口径,即缺少可以进行横向、纵向比对的指标;另一方面,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公开缺乏强制性,无论是同业间还是银担之间信息透明度都亟待提升,雾里看花、水中望月只能增加同业的风险,降低银行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任。《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虽然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但按照什么规定,以什么样的频率向债权人披露信息却没有进一步阐明。这就使得该条规定缺乏可执行性。此外,加强信息披露,不仅是债权人的需要,也是为了让同业机构能够了解什么样的中小企业发生了风险,同时让中小企业客户了解哪一家融资性担保公司适合自己;再者,也有利于从外部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督,促使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内控制度,提高经营水平和经营绩效。
(三)银担合作现状
1银行态度过于谨慎
银担合作中,尤其是与民营性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占据了主导作用,双方合作的实现主要依靠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准入。随着近年担保公司案件的屡有发生,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银担合作的态度日趋谨慎,甚至一度停止。在银担合作的恢复阶段,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采取了较以往更为严苛的准入条件,尤其对于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必须在银行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同时承诺不向客户收取保证金等显失公平的条件时有出现。
相对于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政府出资背景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普遍青睐有加,认为其无论从意愿上还是实力上都更具有履行代偿义务的可能性,更有利于控制业务的风险。但从业务发展的角度来看,真正有动力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向银行推荐客户的,正是那些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因为他们求发展,因为他们要生存。而政府出资背景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就不同了,他们有足够的资金支持,他们求的是业绩,是政府机构对他们工作的认可,在各家银行都热衷于与其合作的情况下,为了求得更高的审批效率和授信金额,将A银行的客户拿到B银行去做这样的事情就很有可能发生了,而事实上这一现象正是屡见不鲜的。如果保持这样的格局,那么更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就会想去争当B银行,于是就对这些政府出资背景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的客户提高审批效率、放宽审批政策,甚至简化贷前调查,而且一家简化了,另一家可能会更简化,美其名曰流程优化,如此发展难道不是风险吗?而对于A银行来说,客户的流失不是风险吗?
2担保公司追求“见保即贷”
不少融资性担保公司认为,银行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见索即付”,为什么不能对其审查通过的业务“见保即贷”?融资性担保公司认为这是银担合作中很不公平的一点。笔者认为,融资性担保公司追求的“见保即贷”实际上增加了担保公司所承担的信用风险。首先,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吸收公共存款,对外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尽职履行“三查”义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可推卸且无人可以替代的责任;其次,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仅为债权人的第二还款来源提供保证,其解决的是中小企业担保难的问题,而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首要考察的是债务人的还款意愿和第一还款来源,从而确定合理的授信金额和授信方案。对于还款意愿特别强烈,第一还款来源特别可靠的优质中小企业客户,银行业金融机构甚至可以给予信用贷款。可见,“贷”和“保”的顺序是不可倒置的,贷或不贷与保和不保并不存在必然联系。
三、改进措施
要从根本上改变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生存状态,就必须从改善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经营、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和促进银担合作的进一步恢复多方面共同努力。
(一)改善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经营
1加强资本管理、合理放大、充足拨备
如前文所述,规模小、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曾经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硬伤,阻碍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笔者认为,坚持强化资本、设定合理的放大倍数,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给予充足拨备,即可以充分发挥资本在其业务发展中的约束功能和调节作用。要做到上述三点,首先,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应进行过多的投资或其他业务,更不能涉足高风险行业,而应该通过不断发展主营业务增加收益。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作,《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其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其次,融资性担保公司对自身业务的发展规模要有所控制,设定合理的放大倍数。当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应通过扩充资本而不是突破放大倍数来保障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健康发展。最后,在财务制度建设方面,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足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保证金三种准备金。做到上述三点,融资性担保公司既能健康扩大规模,又能保证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进而加强其风险抵御能力。
2促进再担保公司基本功能的全面实现
在当下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极不平衡,融资性担保公司良莠不齐的状态下,其实非常需要再担保公司切实发挥“规范、引领”的功能。笔者认为,再担保公司要实现对整个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和引领,其实在某种程度上与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有着“荣辱与共”的关系。再担保公司首先需要从对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规范做起,进而帮助其恢复应有的市场份额,驱散融资性担保行业“国进民退”的阴霾。只有这样,随着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市场地位的恢复,再担保公司的地位才会得到有效提升,即为其实现对整个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引领”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只有当再担保公司、政府背景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都回归到适合自身的位置上去,整个融资性担保行业才可能在再担保公司的规范和引领下健康发展。
(二)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
1设立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
《暂行办法》第七条对于北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制度作出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建立北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北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制订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市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北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联席会议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组成,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为牵头单位。北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处室的负责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主动研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北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重大事项须报请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笔者认为,设立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作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直接监管的补充与延伸,在监督和保护行业主体方面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所制定的规则可以从行业、伦理和道德标准的层面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约束,故而作用空间更广阔、更能发挥效力。
2制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业人员任职资格制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依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定的专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的业务范围来确定;一般从业人员除参照上述规定外,还要依据岗位职责要求,确定具体的任职资格,尤其是风险控制部的从业人员,更要具备风险控制所必需的业务素质。这样的人才是需要通过一套完整的资格标准、考试制度、资格审核、继续教育制度培养和筛选出来的,类似的制度如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
从人员准入开始把关,不仅有助于融资性担保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识别、处置风险能力的加强,更是监管前置的体现。从根源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远远要胜于风险发生后的补救。
(三)促进银担合作进一步恢复
1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变观念,正确看待融资性担保行业
笔者认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正确看待融资性担保行业,应从正确认识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取客户保证金这件事情开始。笔者认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向客户收取保证金不是问题。银行为了实现债权可以做保证金担保的业务,为了实现代偿而要求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入保证金,那为什么融资性担保机构就不能为了日后有可能发生的风险得到有效补偿而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呢?真正的问题所在应该是如何监管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取的客户保证金才对。
2023年4月16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通知》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必须存入指定的4家银行进行监管。笔者认为,少数几家银行集中监管辖区内全部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保证金同样存在风险,若其中一家银行发生道德风险,那么,大面积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都会成为受害者,还有受害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银行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其牵连,其影响将远远比近年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案件更加恶劣。在笔者看来,由各家银行对各自合作担保业务所发生的保证金进行监管较为妥当――当融资性担保机构履行代偿义务后,即向其释放该笔业务的客户保证金,从而维系其经营;当业务正常结清后,则将保证金直接释放至借款人账户,从而保证融资性担保机构不能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这样的流程顺畅而简便,省去了债权银行和监管银行间的冗余环节,更分散了来自监管银行的道德风险。
令银行业金融机构百般纠结的客户保证金问题得以解决后,“国字号”和“民字号”的问题就显得更加突出了。笔者认为,在日渐完善的监管制度下,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发展愈发规范起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摒弃前嫌重新认识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并且认识到培养一部分优质的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合作伙伴的重要性。相对于数量众多的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政府背景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毕竟是少数。如若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都众星捧月般地对待具有政府背景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一方面,会将过多的风险集中于这少数几家公司身上,如相关政府机构不能对其资本进行及时补充,一旦发生的代偿风险超过了其资本的承受能力,必将对其造成重创,更重要的是行业声誉受到影响的恶劣程度要远远比几家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案件更加严重;另一方面,造就了这些“国字号”公司的行业垄断地位,要弥补过于集中的风险,势必会要求更高的回报,回报的来源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能是债权人。同时,与具有政府背景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相比,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多、体量小,更适合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多方面的业务创新。鉴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以合理的方式准入一定数量的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更加有利于银担合作的健康发展。
2融资性担保公司要认清自己在银担合作中的优势和发展方向
众所周知,我国的融资性担保业是随着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主要是担保难的问题应运而生的。基于此,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的客户就应该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确实是有融资需求的优质中小企业;二是确实缺少银行可以接受的担保物。银担合作中,前者也是银行准入中小企业授信客户的必备条件。在准入客户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显然具备更丰富的经验和更严谨的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担保业务的保证人,虽然不能代替银行准入授信客户,但为银行处置风险提升工作效率实际上提供了可能。
笔者认为,在银担合作中,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专业优势应该体现在选择和处置反担保物上。在以往的银担合作中,曾经出现过融资性担保公司专门从事某些行业的担保,以显示其“专业性”,从而博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青睐。将所有的鸡蛋都放在了一个篮子或者极为少数的几个篮子里,一旦这些行业受到意外的冲击,过于集中的风险必将扼死这样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这一切都是担保公司误把帮助银行准入客户当做自身优势所致。笔者认为,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切实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的问题,就应该在知识产权、股权或其他创新担保物的选择和处置上多下功夫,这才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亟须弥补的短板,也是银担合作的一个极好的切入点,更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盈利空间所在。在多家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案件后,有些专家指出,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应将资金投资于高风险领域,而应该通过改善经营和选择便于处置、流动性较强的反担保物来获取收益,并保证自身资产的流动性。对于上述观点,笔者只认同前半部分,而在关于反担保物的选择上却持不同观点。如果广大中小企业客户都具有便于处置、流动性强的反担保物,那么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什么不能接受为担保物呢?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的意义又何在呢?只有让以往难以体现经济价值的无形资产实现其融资价值,才能真正为那些有高质量智慧成果和优秀商业模式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解决担保难、融资难的问题,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的价值才能得以更好地体现。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比较,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更单一,能够集中更多的人力物力开发这样的业务,从而形成量的积累,进而促成质的飞跃。
至于如何保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产流动性的问题,前文关于改善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经营部分已进行讨论,在此不多赘述。
四、结语
综上所述,只有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制度建设,使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经营、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才能令融资性担保行业平衡发展;在此基础上,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各司其职,才能使银担合作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而银担合作的健康开展,必将使中小企业的成长迎来明媚的春天。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更会让我们的国家和人民迎来国富民强的明天。
参考文献
[1]文海兴:《我国银担合作新探》,演示文稿。
[2]党亚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机理分析》,载《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6卷,2023(4)。
融资担保公司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关键词:河南省;担保;监管;信用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河南省民间担保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收录日期:2023年12月17日
担保作为社会信用产品的一种存在形式,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出现的。我国当前经济发展迅速,企业发展需要良好的融资环境。在正式融资渠道之外,担保理财以特殊的第三方融资方式进入金融市场。河南省作为一个中部大省,一直是国家关注的重要经济战略区域。伴随着河南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民间担保涉及的领域日益广泛,成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一、河南省民间担保发展现状
担保机构初期是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而发展起来的,其中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2002年9月,河南省企业信用担保协会成立,代表河南省的担保行业协会正式运行。2003年,河南邦成担保在全国率先开展规范化民间资本投资担保理财业务,开创了融资担保新模式。2004年1月,郑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成立,公司隶属郑州市人民政府,注册资本3.01亿元人民币,总资产5.2亿元。2009年4月,河南筹建省担保集团,成为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再担保服务平台,承担全省中小企业集合项目融资的担保服务功能,提供包括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再担保增信、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中期票据等融资担保服务。截至2023年6月30日,全省各类投资担保机构突破千家,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16.06亿元。
总的来看,河南省的担保体系建设最初是由政府主导发展起来的,后来逐步转向由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担保机构的融资来源从初期的由政府出资为主发展到由非政府组织出资为主,由民间融资的担保机构占据多数。除此之外,担保资金增长迅速,担保实力逐步增强,开发担保品种的力度加大,呈现出担保市场发展由成长期向成熟期过渡的特征。
在担保企业组织建设方面,组织结构设计基本到位,多数担保企业建立了基本的担保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在开展担保业务方面已经建立了基本的业务制度与技术分析和风险控制体系,基本形成了管理规范。虽然组织建设的具体程度仍在不断发展完善中,但是总体上已能保证担保企业正常开展工作。
以郑州为代表的民间担保公司模式被称作“郑州模式”,是河南省民间担保企业运作模式的代表。其特点是“一对一”、“不模钱”和“担保代偿”。“一对一”指担保公司安排放款人和借款人一对一地对接;“不摸钱”指贷款直接由放款人付钱给借款人;“担保代偿”是指如果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偿还,将转由担保公司无条件代为偿付。“郑州模式”为放款人的资金安全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证,同时规避了法律风险,一时之间成为全国民间借贷领域的代表模式,获得了担保业内的普遍认可。
二、河南省民间担保迅速发展的原因
2009~2023年河南省担保公司出现暴发式增长,达到1,640家,注册资本570多亿。担保公司迅速发展的原因是基于市场发展的需要。
(一)担保满足了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需求。自2000年以来,河南省的中小企业发展十分迅速。据统计,截至2023年,河南省中小企业的总数达到38万家,占据河南省企业总数的99%以上。仅中小企业就为河南省贡献了约61%的GDP、51%的税收和85%以上的新增就业岗位,在产出、收入和纳税等方面的重要指标比2023年增长20%以上。
但是2023年上半年,河南省中小企业的利息支出也同比增长了50.1%。近80%的河南省内中小企业反映流动资金短缺,资金链紧张;近90%的中小企业承认在融资方面存在困难,一些中小企业从银行贷不到款,大量资金周转需求使企业生存遭遇困境。在这种背景下,即使承受较高的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企业最后也只得借助民间借贷融资,使得担保公司的贷款利率一路走高。现在特别是微型企业的生存发展和融资难题,已经成为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担保公司在其中承担着重要的资金救急的任务。
(二)企业的正式融资渠道有限。银行融资作为支持经济发展的主要来源有很多优势,但因为政策原因存在一些制约因素。比如,银行贷款资金具有周转期较长和资金形态转化的多样性,与短期流动资金的运作有着明显差异。也可以说,银行贷款方面国家的政策性较强,资金使用方向要求明确,用途特殊,而企业发展资金需求灵活强烈。近年来,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要求收紧信贷,使可贷资金减少。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后,按照赢利性、流动性、安全性原则从事经营管理,调整了经营战略,在资金运作方面制约性较大,降低了资金的灵活性。此外,由于信息的不确定性和不完全,银行缺乏相关中小企业客户经营风险的足够信息,不能做出适宜的风险评价,所以银行的贷款手续多、制度严,企业申请贷款门槛高,手续复杂,申请周期长,银行贷款与大量周转需求无法对接。正式融资渠道的制约性使中小企业不能及时获取银行支持,需要民间金融的支持。
(三)担保是一种相对稳定的民间资本投资渠道。自经济危机以来,中国的投资市场情况不容乐观。股市低迷,人民币贬值,基金不可靠,房地产震荡,银行理财产品混乱,使民间资本缺少出口。银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仅3.5%,而物价水平指数(CPI)曾经高达6.5%,民众为负利率苦不堪言,而且银行的服务收费项目又日益增多。经济危机使中国股市一路走低。2023年8月8日,中国的股市市值损失最大时接近1.3万亿元人民币,几乎是全国13亿老百姓每人一天损失接近1,000元。诸如此类的期货、外汇、黄金、保险等凡涉及“证金”交易的投资,都让民众产生投资恐慌。
在这种背景下,民间担保企业的出现为民众提供了合理的投资机会。民间投资担保相对风险小,收益高且稳定。河南省民间投资担保的利率是平均月息1.5分,不超过国家对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范围。这种投资虽然有一定风险,但是应在防范之内。这样,大量急于寻找出路的民间资金为担保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支持。加之现代民众理财观念的增强,更多的决策信息促使他们选择民间担保这一理性投资方向。
三、河南省民间担保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河南省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象依然存在,信用担保和民间借贷已经成为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最后希望。担保企业井喷式的增长也加剧了同业间的恶性竞争,加之相关部门的监管薄弱,担保行业乱象横生。2023年接连发生了郑州“诚泰事件”、“圣沃事件”和洛阳“盛归来事件”等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事件,造成担保市场混乱。
(一)担保市场混乱,行业监管存在漏洞。从制度上看,目前整个担保行业的监管和规范处于无序状态。银监会曾经牵头起草出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了区分,强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规制,但是《办法》并没有针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行为规范和准入门槛限制做出明确要求,这就出现了担保公司鱼龙混杂现象。
在担保公司的管理体系中,监管部门对担保公司的设立仅有常规审核,对其业务开展却无明确监管。2008年,河南省政府要求担保企业在工商注册基础上要持有经营牌照,但是结果却是雷声大雨点小,不规范的还是不规范。有的公司牌照发下来后来又重新被收回,新牌照迟迟难产。有的公司因为牌照拿不下来,一直没有正式开业,但是业务却一直在做。有的公司搞起了“金融传销”,出现了非法集资、高利贷吸储等现象。有些获得牌照的担保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与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合作,钻政策的空子进行融资操作,出现了诸如“过桥资金”、“过夜资金”等现象,金融秩序乱象迭生。盲目的管理使民间资本所有者产生恐慌,容易发生大量挤兑。在市场作用下,如果越来越多的担保公司遇到资金链断裂进而导致金融和社会危机时,政府再想监管已是被动应对,难以下手。
社会制度方面对借款人或被担保人也缺乏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惩罚制度,使一些担保公司承担着巨大的经营风险,近来出现了一些担保公司老板跑路的现象。由于目前相应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也使一些担保企业钻政策空子,带病运作,如资本金不足,多重担保,私自提高利率,抽逃资金,关联交易等,这些问题影响了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使担保功效受损。
(二)民间担保快速发展,专业人才短缺。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担保快速发展。2002年全国仅有担保机构848家,到2007年末,该数量陡增为3,729家。而河南省担保公司数量增长更是迅猛。据河南省工信厅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0月底,经省工信厅审核批准的各类担保机构达1,159家。担保机构的迅速扩张,使本来稀缺的担保人才供不应求。目前,全国的担保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对于担保从业人员整体能力和素质缺乏考核和监控。当前,整个担保行业普遍缺乏富有金融业务知识的员工,有一些担保公司的业务员以初中毕业生为主,不具备基本的工作素质和管理基础。风险管理方面的人才稀缺成为民间担保风险控制和防范管理的瓶颈,一旦遇到信用缺失或资金链断裂等风险,几乎无从应对。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缺乏,严重制约着河南省民间担保的发展。所以,建立高素质的担保工作团队是当务之急。
(三)民间担保的组织体系不健全。尽管担保企业的基本组织体系已经建立,但整体上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行业体系,在抵抗市场风险方面无法形成有效屏障。整体看来,各个信用担保机构规模小,经营政策不统一。由于竞争或其他原因,同业之间缺乏信息交流和业务合作。单个担保机构孤木难支,不能快速获得有效信息和分散风险,会失去许多规避威胁和发展机遇的机会。如遇到担保资金不足时,小公司由于缺少可以合作的担保机构而不得不放弃某些黄金担保项目,或者受挤兑压力陷入困境。
担保企业内部治理机制也存在很多问题。一些公司没有建立现代管理制度和体系,责权利关系模糊,决策体制不科学,经营管理方面仍有凭经验做事的现象。企业发展目标不明确,有个别公司仅仅是出于短期利润目标而成立的。组织建设不健全使民间担保的发展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四、河南省民间担保发展思路
(一)完善监管体制,规范担保管理。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省政府要加快支持担保发展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和完善担保法律监管体系,同时也要逐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各主管部门应积极制定有效的担保监管细则。监管细则要对担保公司设立、撤销条件、注资要求、代偿准备金率、高利贷、非法集资以及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等分别做出明确规定。各级工商部门是实施监管细则的执行机关,工商部门要根据监管细则的规定,对各种违法违规活动严加查处。一经查实,立即停业整顿,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事态严重时公安机关可以介入,追究法律责任。通过法律行规的完善落实,稳定担保市场状况,规范担保秩序。
(二)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有效防范担保风险。担保的发展实际上就是信用的发展。政府要在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的同时,尽快形成比较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网络体系,构建开放的社会信用查询与评价体系。担保行业要建立自律机制,形成行业规范。各担保机构应在遵守行业自律的同时,增进信用建设,把担保业务信息逐步纳入征信系统,强化各个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建设,促进担保公司合作者和投资者的信任关系。同时,通过行业规章制度等方式加强对担保机构规范运作的约束,加强担保业内的信息管理工作,保证信息公开,以便于社会公众对担保体系的运行进行监督,减少担保业务风险和成本。
(三)培养专业担保人才,打造高效团队。组织的关键资源是人力资源。所以,建立起一支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并具备专业知识与从业经验的员工队伍对于民间担保未来的发展十分重要。担保机构管理层必须具有很高的综合素质,特别是担保机构治理团队应该由高素质专业人员组成,这样才可能形成高效作业团队。人力资源管理方面要提高整体队伍素质建设水平,目前高校毕业生众多,社会上财经类工作者也不缺乏,可从中多吸收高素质人才进入,并对现有从业人员做好培训工作。只有整体担保公司人员素质得到提高,才能不断提高公司的运营水平。
(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积极推进规章制度建设。现代公司治理机制要求必须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治理规范秩序。担保公司要结合公司发展规模和要求,运用科学管理理念,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规范的领导体制,合理设计内部结构,健全科学决策体制与程序,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加强内部审计与监督。同时,担保机构抓紧健全完善规章制度,推行规范化操作,完善内控体系,组织、协调、制约各部门、各相关人员严格按照科学规程进行操作,加强风险管理,从严治理机构,从制度上加强业务和风险管理。
2023年初,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和经营资格认定工作的政策规定,已组织开展了首批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对担保行业进行了整顿。在国家及地方的共同努力下,随着担保规范管理的加强,河南省民间担保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必将为中部经济区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陈彬.中国担保行业的SWOT分析[J].华东经济管理,2008.4.
[2]樊殿华.河南担保如何刹车[N].南方周末,2023.9.23.
[3]王勇,李姗姗.河南担保危局.中国经济周刊,2023.42.
融资担保公司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中小企业;融资
文章编号:1003-4625(2023)09-0065-03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担保基金的杠杆效应,为银行与企业之间搭建了一个融资桥梁,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为全面掌握担保公司的最新情况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对商丘市多家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及中小企业进行走访,调查了解担保公司运作中的积极作用及其发展障碍。
一、商丘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基本情况
目前,商丘市共有融资性担保公司50余家,从性质上看大体可分为三类:政府注资担保公司、民营担保公司和互担保组织。
(一)政府注资担保公司
政府注资担保公司主要指政府部门通过财政注资设立的担保公司。从2005年商丘市第一家信用担保公司成立至今,全市共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10家,合计注册资本金3.96亿元,其中政府直接和间接注资占65%,企业出资占35%。2008-2009年期间,10家担保公司累计为428户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了461笔担保业务,累计担保总额10.61亿元,在保总额5.74亿元,担保基金杠杆率为1.32。
当前,政府注资担保公司是为辖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的主要机构,其运作模式是通过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由金融机构按其存放的担保基金5-10倍放大,为其担保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担保公司从中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
(二)民营担保公司
民营担保公司主要是指一些民间的金融服务与担保中介,以各类小额贷款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为主体。大部分民营担保公司资金规模小,注册资金大都达不到与商业银行合作的底线,其业务主要是为客户提供信用中介和担保。据商丘鑫惠抵押贷款咨询公司称,其基本的业务流程大体包括:寻求并登记资金供应方,然后利用其贷款速度快、还款方式灵活等寻求借款人,再对借贷双方的借贷款项、期限等进行比对,选择合适的资金配对,并据此提供相关的房产评估、抵押、公证等手续,并对放款人提供全额信用担保,收取一定的担保费和服务费等。
据调查,民营担保公司开展的贷款中介利率适中(月息一分左右)、贷款效率较高的优势,业务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全市目前已有各类民营担保公司30余家。据一家民营担保公司透露,其在商丘市一年的贷款额度就高达2亿多元,登记在册的资金更是高达3亿元以上,因其严格的实物抵押(主要是房产)操作,经营四年多未发生过一笔不良贷款。
(三)互担保组织
互担保模式通过把个别信用转换为集体信用,增强了信用约束力,有效地解决了融资双方信用不对称的难题,使正规金融为农户、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多地金融服务。截至2009年底,全市互担保机构已达到7家,担保基金总额1400万元,累计担保总额7.27亿元,在保总额2.54亿元,担保基金杠杆率高达18.1,担保效率远远高于政府担保基金。
在互担保组织中,永城面粉行业联保协会备受关注。该协会以会员基金和协会集体信用为担保,农村信用社按照1:10放大比例,向每个会员企业授信100万元――1000万元的额度,协会会员在授信额度内,可随用随贷。由于信贷资金供给及时,推动当地面粉行业大发展。目前,永城市面粉年加工能力超过30亿公斤,拥有日加工小麦100吨以上,的面粉加工企业138家,成为全国最大的面粉生产基地,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中国面粉城”称号。
二、多重视角下的商丘融资担保业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担保公司视角――担保业务发展不均衡
从商丘市担保公司运营情况看,存在着明显的两大分歧现象:民营担保公司以民间借贷担保为主,政府注资的担保公司则以与银行合作担保为主。
调查中了解到,民营担保公司难以得到银行支持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主营业务大多是民间借贷的中介担保,在《放贷人条例》尚未正式出台前,其业务往往游走在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边缘,一旦出现经营风险,就有可能引起很多社会问题。因此,商丘市几家与担保公司合作的银行在合作前提中,大都要求担保公司无任何民间借贷中介业务背景。
据调查,担保公司业务发展不平衡的主要原因:一是经营目标不明确,如一些担保公司是在省、市两级政府多方协调和指示下建立,具有很大的被动性,缺乏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经营理念;二是管理体制不顺畅,全市十家政府注资担保公司中,其中6家担保公司依附于工经委等部门,缺乏商业化运作机制,业务管理不规范;三是个别担保公司运作缺乏独立性,部分担保公司由政府主要领导兼任,拓展业务能力不足。此外,担保专业人员匮乏,注册资本偏低,辖区信用环境较差,优质企业不足等原因,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担保公司业务的开展。
(二)合作银行视角――风险分担失衡
目前,全市与担保公司合作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农发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农信社等,其中商丘市商业银行是与担保公司合作最多的一家金融机构。该行已与全市19家担保公司达成合作意向,已经开展业务合作的有16家,已存人担保保证金1.64亿元,担保贷款余额4.47亿元,担保倍率在3倍左右。
在与担保机构合作的门槛上,工行、建行均要求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其他金融机构大多要求在1千万元以上即可。据商丘市商业银行负责人介绍,该行在选取合作的担保公司时,条件相对宽松,对其注册资本并无严格要求,但要求担保公司不得经营民间借贷中介业务。
在信用风险的分担上,担保公司更多地成为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排头兵,直接承担主要信用风险,同时也使金融资本实现了利润最大化。以商丘市商业银行为例,该行目前对担保公司担保的企业贷款利率为月息7.08厘,由于担保公司还要存入保证金,实际占用信贷资源不足3亿元,却可以得到4.5亿元的利息收入,折合利率高达月息一分多,远远高于其他贷款业务收入。
作为合作金融机构,针对目前担保公司业务管理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还不健全的情况,也在不断利用自身的优势加强对担保公司业务指导,尽量避免信用风险的形成,以维持担保公司的正常业务开展。以商丘市商业银行为例,该行在与担保公司合作过程中,一是坚持对担保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对于存在风险隐患的企业及时向担保公司提出风险揭
示,同时指导担保公司办理完善的反担保手续;二是以担保公司为依托,积极培养优质客户群体,对于条件成熟的企业则可直接办理信贷业务;三是从业务推荐率、交易履约率、业务贡献率等指标对担保公司考核,将考核情况与担保基金放大倍率结合起来,掌握与担保公司合作过程中的主动权;四是对担保贷款按月结息或分期还款制度,分析和防范信用风险。
(三)被担保企业视角――担保融资门槛仍较高
从调查中了解到,能够被担保公司担保获取银行贷款的企业在全市只有三百多户,仅占中小企业总数的百分之一,可以说这些企业都是现有中小企业优中选优的,其难以从银行直接获得贷款支持的主要原因往往是缺乏不动产抵押。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目前中小企业通过担保公司获取银行贷款仍然存在较大的困难,其困难一是源于金融机构信贷管理体制,基层行没有信贷审批权,而上级有权审批部门往往对中小企业贷款额度不感兴趣;二是中小企业由于缺乏不动产抵押,难以实现完善的反担保手续,同时资产评估、公证、抵押等反担保手续费用较高,加上担保费率(一般为贷款利率的30~80%),贷款利率通常达到月息一分以上;三是银行谨慎经营导致信贷审批时间仍然较长,贷款效率偏低。
据调查,华新电子量具有限公司是虞城县钢卷尺产业集群的龙头示范企业,该公司为了融资便利2008年,出资50万元参股成立了金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通过担保,2009年该公司从农业银行申请到200万元贷款额度,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需求,但由于贷款额度低,实际可用贷款只有150万元,还要缴纳全额的贷款利息,增加了贷款成本。
此外,商丘众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房产开发初期,获取银行信贷资金支持难度极大。作为资金密集型的产业,也使众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转头向民营担保投资公司融通资金。
(四)监管视角――行业监管主体不明
担保业的定位决定了其业务具有金融性和中介性两种属性,其业务覆盖到房地产、司法、贸易、银行等众多领域,必然涉及多个政府管理部门。2023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其对担保行业监管部门的认定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但目前我省还没有出台相应的法规文件,没有明确担保行业监管主体。
从商丘调查情况来看,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是工商局和银监局,但其监管也仅局限在推动担保行业协会的成立,防范担保机构非法集资等非审慎性监督,对其业务发展并没有直接的监督。事实上,从当前的担保机构类型上看,民营担保公司与政府注资担保公司主导业务上有较大的差异,监督内容、监管对象也各不相同,两者在管理办法上没有侧重,也给实际监管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现有的担保公司股东监管也存在较多的问题。据调查,目前各县市成立的政府注资担保公司,出资人主要是财政部门,而项目运作大多挂靠在工经委或工商联等部门,在实际运作中或多或少受到一些行政干预,而不能完全按市场化原则进行运作。
由于缺乏权威的行业监管部门,担保公司监管实际上处于多头监管而多头不管的状态,行业内部联系松散,造成民营担保公司出现无序竞争,而政府注资担保公司发展极度不平衡的现状。同时也使担保公司在与银行合作中处于不利局面,增加了担保公司的担保风险。
三、对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担保业监管主体,提高担保业监管水平
要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尽快出台实施细则,明确监督部门,按照“全面统筹,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急用先行”的原则,抓紧研究制定配套的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做到监督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促进融资性担保业规范经营、规范发展。要按照民营担保和政府注资担保分开管理的原则,为担保行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重点加强信息、业务等方面的指导监管,引导担保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同时,合法开展担保服务,使各担保公司更加规范地发展。
(二)开展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提高担保机构公信力
充分利用国家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对担保行业的信用评级工作,不断提高担保行业的风险识别、风险防范和风险处置能力,提高担保机构的公信力,增强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意愿。
(三)加大扶持力度,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一是建立财政有限补偿机制。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逐步建立多层次的损失补偿与激励机制,通过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担保机构探索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律的商业模式。进一步完善有关融资性担保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抵押质押登记和征信管理体系,协调工商、税务、房管、司法等部门,提高抵押登记、债务追偿的效率。二是扩大担保机构的杠杆效应。要通过加强对各类担保资源的整合,尽快形成规模优势,增强担保机构业务开展和抗御风险的能力。三是融资担保机构应要在行业管理框架下建立科学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信用担保体系安全、稳健运行。
(四)加快推进有利于融资性担保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推动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联合打造的信息征集与信用评价体系,完善信息查询制度,实现企业信息的共享。推动建立社会信用惩戒机制,通过强化社会信用意识,从根本上降低担保风险,为融资性担保体系的完善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陈国英.浅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J].当代经济.2023,(3).
[2]顾海峰.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信用风险的补偿路径研究[J].税务与经济.2009.(4).
融资担保公司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信社;规范;担保公司;合作
近年来,随着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快速发展以及与农信社合作的不断深入,对促进经济发展,破解小微企业、“三农”贷款难、担保难困局,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当前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部分担保公司出现准入资格不达标、风险管理不到位、担保代偿能力下降等问题。例如,某省全辖截至2023年末,全省为农村信用社担保贷款余额97.86亿元,担保银行承兑汇票2.55亿元,不良贷款10.96亿元,垫款0.1亿元,不良率11.2%,高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平均不良率0.3个百分点,已代偿贷款本金0.7亿元,代偿利息3.26亿元,但仍有12.13亿元贷款本金及3.09亿元利息未代偿。如何严格银担业务管理,规范业务合作,笔者有如下认识,供实践工作中参考。
一、坚持风险防范第一、质量优先和合规的基本原则
一是要坚持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并重的原则。把握好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平衡点,坚持以规范促发展,以发展惠民生,在积极肯定担保公司推动业务发展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担保公司风险管理,切实提升银担合作质量。二是要坚持减量增质、做优做强的原则。以名单制管理为核心,清理淘汰经营管理不规范、担保代偿能力不足的担保公司,大力与财政出资的担保公司合作,完善银担合作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引导精于主业、实力较强的担保公司向“三农三牧”、小微企业等领域倾斜,创新银担合作金融产品,提高服务实体经济和普惠金融能力。三是要坚持合规经营的原则。要树立合规经营“底线”思维,加大员工培训教育力度,强化业务管理、风险合规及审计监督“三道防线”,筑牢经营发展根基,促进银担合作规范发展。
二、强化准入管理,严格实行名单制
建立以“名单制”为主的担保公司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银担合作质量。省级联社制定担保公司准入标准,负责资格审批准入、核定担保授信限额等工作,定期在全系统内担保公司准入名单。各农信社法人机构要按照准入标准严格审查名单外担保公司资质,报省级联社审核评定及批准后,方可与其开展银担业务合作。未经省级联社审批同意,不得与名单外担保公司开展银担合作。
1.省级行政区划范围内,由社会资本创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1)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2)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信用记录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4)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融资担保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信用记录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经营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7)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不存在应代偿而未代偿的;
(8)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
2.省级行政区划范围外,由社会资本创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1)获得属地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2)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
(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4)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不存在应代偿而未代偿的;
(7)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
3.财政出资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边远地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地市级(含)以下的担保公司应纳入省级再担保体系;
(3)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
4.担保限额管理
各农信社法人机构要严格执行担保限额管理规定,在规定的额度范围内开展银担业务合作。
(1)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担保限额管理。社会资本投资设立的担保公司,在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担保总额不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倍;政府出资或控股的担保公司,在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担保总额不超过其资本净额的10倍。
(2)担保放大倍数管理。社会资本投资设立的担保公司,在本机构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保证金的5倍,对支持就业创业、扶贫开发等惠民领域的担保贷款,以及政府出资或控股的担保公司,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最高不超过其保证金的10倍。
(3)单一客户担保集中度限制管理。同一担保公司在系统内对单一客户担保信贷业务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客户及其关联方的担保金额,不应超过其资本净额的15%。
三、强化担保公司管理,建立考评、预警、退出机制
建立考核评价与清理退出相结合的准入名单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担保公司管理体系。省联社将按年组织各旗县级法人机构对担保公司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对不符合标准的担保公司,坚决予以退出。农信社法人机构要按季对担保公司进行实地查访,更新档案资料,及时向省级联社上报评价报告。重点对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投融资业务、经营业绩、不良率、代偿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其持续经营和代偿能力。省级联社根据担保机构公司治理、风险管控、依法合规经营情况以及资本、信用、经营业绩等实际情况,并结合农信社法人机构上报的综合评价报告,确定准入名单。
1.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如发现以下风险要及时预警,制定应对化解措施,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1)协议到期,双方没有续签合作协议的;
(2)担保公司有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撤保或变相撤保的行为;
(3)担保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对正常经营将造成不利影响;
(4)担保公司连续三年亏损或经营亏损超过净资产10%(含);
(5)担保公司出现资本变动,担保金额超过担保限额的;
(6)其它影响担保公司代偿能力和代偿意愿的。
2.凡出现下列情况的,应立即停止合作并向省级联社上报
(1)国家机关或监管部门强制停止担保公司业务经营活动;
(2)参与非法集资、发放贷款等民间借贷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行为;
(3)担保公司有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不利信息行为;
(4)担保公司存在应代偿而未代偿天数超过90天(含)的担保贷款,或无代偿能力,造成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损失的;
(5)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重大纠纷,且不能获得解决的;
(6)担保公司进入停业、破产等非正常状态的;
(7)其它严重影响担保公司代偿能力和代偿意愿的。
四、建立沟通协调联动机制,规范业务管理
农信社法人机构要加强与担保公司的沟通协调,共享项目运营及风险预警信息,共同开展贷前调查、贷后检查、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要严格调查审查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全面掌握反担保具体信息,定期了解反担保物价值变动情况,并针对潜在风险协同担保公司制定应对和化解措施,力争从源头上控制信贷风险。严禁以担保公司的贷前调查及贷后检查代替本机构的调查和检查,严禁因与担保公司合作而降低制度执行标准。要切实加强员工管理,业务经办人员和审批人员如与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或担保项目有利益关系应主动回避。严禁本机构员工在融资性担保公司兼职,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与亲属及其他利益关系人投资入股或实际控制的担保公司进行业务合作,严禁利用职权指令与某一特定担保公司合作。此外,要明确双方责任边界及担保代偿比例,对贷款本金逾期90天(含)以上的,应按比例扣划保证金代偿贷款本息。
五、创新机制,完善银担合作政策
农信社法人机构要按照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原则,主动对接,简化手续,积极扩大、深化银担合作。在与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的合作框架下,对合作的担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风险分担、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不断提高产品创新能力,在做好扶贫开发贷款、青年创业贷款、妇女创业贷款、下岗再就业等民生领域金融产品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审贷流程,提高担保贷款的审批、发放效率,为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符合其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需求的金融产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六、强化存量担保公司风险管控
各机构要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理念,加强对担保公司的预警监测,强化银担业务管理,切实提高担保公司尽职履约能力。对担保能力不足或代偿后不能缴足保证金的担保公司,要尽快制定落实风险缓释措施,及时协调补足保证金。同时,要督促相关责任人参与清收处置,为担保公司代偿后的追偿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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