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精选5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合作医疗;政府;医院机构;农民

一、濮阳县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推行的现状

2006年2月1日,濮阳县正式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政府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包括:定点村卫生所、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各医疗机构和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所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就是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广大农民只要每人次缴纳10元钱参加合作医疗,就可以得到一个和存款折一样的“濮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并给与注册登记,缴纳的合作医疗金在医疗证上“存”着,持证可以在乡、村两级以上卫生机构看病,得病住院时,就会得到政府的补偿。制度实施过程中,政府、医疗机构和农民三方面的关系为:农民向政府集资,然后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投入到医疗机构,再在政府的监管下,医疗机构以医疗服务的方式返还给农民。医疗机构对政府负责受其监管,政府对农民负责受其监督,各尽其职。

(一)资金来源

资金的筹办方法是农民每人交10元,省市县20元(省10元、市4元、县6元),国家财政补助20元。其中的政府投入占全部资金的80%,农民自身投入占20%。县政府每年年末向农民反馈资金投入的信息,接受监督。

(二)监管方面

县、镇两级政府根据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要求,均成立了管理和监督领导机构(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相对应的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内部实行人员负责制,乡镇一级新型合作医疗办公室对各村划片管理。管理内容包括:政策的下达、医院资金的投入、农民医药费的报销和在农民看病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补偿措施

补偿措施分为非住院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两类。非住院医疗费:乡、村两级以上门诊看病医疗费用由个人缴纳的每人10元及政府补助中再拿出2元所支付,采取家庭账户方式运作。住院医疗补偿又分为三种情况。其中每人每年累计补助不得超过10,000元。

情况一:凡在本乡(镇)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住院超过三天,住院费用超过家庭个人账户金额时既可享受补助。具体补偿比例如表1:

情况二:凡在县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住院、费用超过县级起付标准的可享受县级大额补助。持“医疗证”、本人或户主身份证、病历或双联处方、出入院证明、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等有效证件到乡(镇)合管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具体补偿比例如表2:

情况三:凡在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不予报销。因急症在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按有关规定持相关手续到乡(镇)合管办报销。

(四)县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工作

县政府对新型制度的宣传通过政策下达和电视媒体两种方式进行。

二、新型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监管方面不到位

县、镇两级政府根据合作医疗制度要求,均成立了管理和监督领导机构(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理和监督的频率、范围、效果受到职能、权限、经费、人员等条件的限制,管理和监督达到实时有效的要求难度太大。监督检查的成果难以巩固,管理监督成本太大。一些乡(镇)和管办的负责人无视农民递交的合理的报销单、私通非定点医疗机构、无视定点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等违反规定的现象。

(二)补偿方面

1、门诊看病补偿方面。濮阳县合作医疗门诊补偿采用门诊基金镇级包干管理的模式,参合人员每门诊人次按门诊费用总额20%予以补偿,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最高补偿额不得超过2元。尽管实行了“专用处方、发票、门诊补偿台帐、《医疗证》补偿记录”四项核对的管理和结算办法,同时按月使用计算机审核结报的手段,健全补偿公示制度,但仍然存在非参合人员冒名顶替、乡村医生套取合作医疗补偿资金、克扣参合人员门诊补偿资金、县镇两级合管办对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力量薄弱等问题。

2、住院医疗补偿方面。濮阳县规定合作医疗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偿额为10,000元。凡参合人员因病(伤)住院的,其合理住院费用按分段累进方式可获得10%至60%的补偿。在住院费用补偿方面采取了“持证办理住院手续、住院登记、专管员验证补偿、计算审核结算”等管理办法,但在具体补偿工作中存在着非参合人员冒名顶替、隐瞒因公负伤、交通事故等第三者责任、隐瞒病(伤)情、变更药品和诊疗项目等问题,存在不按规定办理转院、备案手续影响住院费用补偿的问题,非定点医疗机构不规定向参合病人提供住院费用发票、清单、出院记录、住院病案,定点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收费,不履行合同义务,少支付或拒绝支付应由定点医院支付的补偿费用的问题。

三、制度推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合作医疗补偿的真实性是合作医疗制度优越性的根本所在。合作医疗补偿真实性不能得到保证,农民群众对合作医疗制度就不可能予以支持和参与,就会严重影响政府在农村群众中的形象,也背离了政府推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初衷。

(一)政府方面

1、投入不公平。县一级的医院大多设备齐全,而且县政府每年还拨一定的经费予以维修。2006年2月份县政府还投资1200万在县第一人民医院修建优质病房楼。而乡镇一级的医院设备紧缺,有的乡医院连普通的骨折都无法进行有效的诊治。如此造成了县级医院压力过大,而乡镇级医院却“门可罗雀”。人才方面,县级医院的护士都要求有本科文凭,而乡镇级医院大多是县级医院下放下来的,技术好的医务人员都要上调,留下来的微乎其微。

2、制度不健全和管理人员素质低导致监管不到位。

(二)定点医疗机构方面

目前,各级医疗机构为了生存和发展,在医疗市场竞争过程中,一面改善硬软条件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一面追求医疗服务利益的最大化,这已成了不争的事实。合作医疗基金封闭运行,与医疗机构利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却能够直接刺激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药品收入的增长。合作医疗制度为了最大限度地方便参保群众,实行合作医疗补偿即时兑付的办法。因此,一些定点医疗机构为了个人和单位的利益,用非正当方式吸引病人就医,借合作医疗补偿之便,行非正当医疗之事,弄虚作假,甚至拉拢贿赂政府管理人员,骗取资金。

(三)农民方面

一部分农村群众对合作医疗制度仍有怀疑、观望的态度,同时又期望个人拥有一份政府提供并监管的医疗保障,因为宣传发动不细致、不深入,合作医疗工作还处于试点阶段,其优越性尚未充分显现出来,农村群众不相信,怕吃亏,在筹资办证阶段不愿交费,有的是交费时在外务工,错过了交费期限。一旦有病需要门诊、住院治疗,就想采用非正常手段获得合作医疗补偿,乡村医生碍于情面,送人情,合作医疗基金变成了“唐僧肉”。极个别农户确实交不起个人负担资金,在遇有大病生病时,周围干部群众也乐于帮助他们用不正当手段获得合作医疗补偿。

四、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政府合理改善资金管理

1、合理分配,消除县级和乡镇级医疗机构的不公平。资金方面,首先,消除政府对县级医疗机构不必要的投入,如上面提到的濮阳县第一人民医院优质病房楼的投资,为条件较差的乡镇级医院配置必要的医疗设备,适当提高乡镇级医院医务人员的工资待遇,以提高乡镇级医院的医疗能力;人事方面,对全县医务人员进行合理人事调整,另外派部分业务骨干到各乡镇医院“下乡蹲点”,提高乡镇级医院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2、提高筹资和补偿标准,增强合作医疗保障能力。一是建立起更完善的一套效率高、低成本的筹资机制;二是提高筹资标准,做大基金规模,增强抗风险能力;三是科学合理制订补偿方案,让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

(二)政府和医疗机构结合,建立完善的管理监督制度

1、合作医疗补偿稽查工作期待法律支持。目前,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补偿目前比较可行的办法主要有两条:一是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条款,追究违约经济责任;二是按医疗卫生管理办法,进行内部管理罚款。目前,这个问题已经现实地摆在政府面前,但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实际操作中执行标准和效果差距很大,迫切需要予以规范,迫切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

2、考核招聘合作医疗办公人员,实行人员系统内部人事制度。在合作医疗管理和监督机构人员编制紧张,办公经费短缺的情况下,全县和管办人员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定期不定期轮换,实行业绩考核与日常工作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业绩考核成绩与奖金挂勾。和管办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与奖金来源渠道从定点医疗机构中按参合人员医疗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采取这一办法的好处在于剥离和管办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的隶属关系,排除单位因素对和管办人员监督工作的影响。

3、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深化医疗体制改革是农村医疗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加大农村医疗投入,加强农村医药市场整顿力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降低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是农村群众的迫切要求,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农村医疗卫生发展的现实。深化医疗体制改革是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濮阳县合作医疗办公室重点加强对县、镇、村三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通过合同方式要求定点医疗机构不断改善就医条件,提高服务质量,改进管理手段,堵塞管理和监督环节中的漏洞,推广并普及计算机信息管理模式,让参合群众从合作医疗制度中实实在在地获得实惠。

(三)由县级医疗机构领导,在全县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医务人员大练兵活动,提高基层医务人员业务素质

一是做到完善医务人员的奖惩制度,“进则奖,退则下”。二是鼓励基层医务人员接受业务再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濮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广告诉我们,合作医疗确实符合了大多数农民的心意,完成了广大农民多年来的心愿,但是要想以后更好的实施推进该项制度,政府要真正做到投入的公平、实施的公正和信息的公开,充分体现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真实性和公平性的优点,才能真正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卫兴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范文第2篇

1.1人口流动导致新农合制度实施困难

在我国城镇化发展的过程中,人口流动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普遍现象。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主要体现在一个庞大群体的出现———城市农民工,他们及其亲属大多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在原户籍地参加了新农合,由于城市报销标准和乡镇报销标准不一致,以及城市医院没有针对各地农村制定药目信息库,农民工在外工作时就无法到定点医院或药房就医或购药,而无法满足农民工的参合要求。随着我国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大批的农民工进入城市,农民工医疗问题必然会成为新农合制度管理的一项重要难题。

1.2新农合基础设施服务无法满足农村医疗卫生发展的需要

在新农合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各级政府资金短,对新农合的财政投入不足,造成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无法满足农村医疗卫生发展的实际需求,相关的医疗设备和器械等一旦损坏,也没有精力和金钱进行维修,这严重影响了新农合工作的开展。此外,还有部分政府盲目投资,对城镇和农村的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造成城市医疗资源浪费而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薄弱、服务水平偏低等问题,也制约了新农合的发展。

1.3新农合实施相关手续过于烦琐

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对象为农村户口群体,涉及人员众多,居住分散,且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前往城市打工,当办理参合手续时,必须要具备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参合的保险证等证件,此外,由于新农合相关机构工作效率极低,在办理参合手续和报销手续时耗时非常长,农民需要等相当长的时间才能领到医疗补助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参合农民的积极性。

1.4新农合相关监管机制不健全

在财政较为困难的基层政府,他们为了弥补政府办公经费的不足,往往会挪用合作医疗基金,使得合作医疗基金监管力度大打折扣。在实行合作医疗基金管办分离后,由于基金管理办法尚未形成统一的体系,以及贪污、挪用等情况的出现也使得新农合的作用大打折扣。

2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策

2.1完善流动人口参合机制

就现阶段而言,新农合制度管理首先应处理好流动人口参合的工作。首先,要灵活利用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将新农合与城市医疗保障体系有效衔接,从而在本地区形成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对城市和农村的医疗卫生保障制度的统一管理,避免出现重复参合和重复报销的情况。其次,还应加强新农合制度管理的信息库,实现城镇居民的医疗信息共享,从而解决流动人口异地就医和报销等问题。

2.2改善农村基础医疗设施

地方政府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贯彻执行以“农村卫生工作”的工作方针为重点,保障经费落实,增加农村卫生投入,动员各方面力量向农村倾斜,支援农村,添置和更新医疗设备,及时供给药品。同时,还应提供设备技术等方式,改进乡村医疗机构诊疗条件,使参加新农合医疗的农民不出村、乡就能获得对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优质医疗服务,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运行。

2.3统一合作医疗补助形式

医疗卫生部门应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补偿标准,规范和创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模式,简化转诊手续,扩大补偿范围,将门诊大病纳入统筹基金补偿范围,消除县(区)之间新农合补偿差距,进一步方便农民群众看病就医,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参合农民受益水平。

2.4强化合作医疗基金监督

各地方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应提高管理机构能力,健全基金监管体系,使基金管理规范化、流程化,实行并落实监督工作责任制,提高合医基金的监管力度,应该杜绝,同时强化健全内部和外部监管机制,基金监管不流于形式,而真正落到实处。

3小结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范文第3篇

1.前期绩效评价前期绩效评价

的基本依据有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以及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制订的前期绩效评价工作规范和其他相关资料。其次,前期绩效评价的对象是乡镇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面所设置的绩效目标,申请的预算资金以及为达到绩效目标打算采取的措施和实施的制度,可分为乡镇自评和区评。乡镇自评是乡镇政府中的主管部门将所制订的绩效目标和预算资金,每月支付额度等内容进行确定,并通过网络的方式进行公示,听取居民的意见。考虑到乡镇经济条件和居民文化水平的落后,还应该召开乡新农合大会等类似的会议,在各村选取部分村民作代表,在会上进行公示和交流,相关部门做出调整完善后将绩效预算的相关材料上报到区级;区评是指区财政局在乡镇自评的基础上,针对乡镇上交的材料,根据项目的分类挑选专业人士组建专家评审小组,根据相关的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并提出评价意见报告提交到区财政局。预算部门应根据自评结果与区级评价结果,及时调整与优化本部门的绩效目标等。

2.中期绩效评价中期绩效评价

是整个绩效评价过程中承上启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于项目的绩效跟踪管理,中期绩效评价往往是在乡镇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进程过半时进行。中期绩效评价首先是对于上半年以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乡镇中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调整并完善前期作预算时申报的绩效目标,完善乡镇新农合支出的目标管理。其次,是通过在乡镇发展新农合的过程中所执行的相关管理制度、措施以及实施方案完整性、规范性、可操作性进行考查,从而及时发现执行中所产生的偏差,最终分析评估绩效目标完成的可能性。最后则是对于新农合阶段性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取得的实际成效进行全面考量,其中最不能忽视的就是乡民的主观感受,因此可以进行一次乡民对于新农合的满意度调查,分析得出结果,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和建议,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评价工作应由第三方机构进行。

3.后期绩效评价后期绩效评价

是在本年度结束时对于该年度乡镇新农合的整体发展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新农合在乡镇中的定位和绩效目标;实施和管理情况;制定的计划、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财务的管理情况;所制定的绩效目标的合理性、绩效的达标程度;保障对象的满意程度以及对乡镇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绩效评价依赖于评价指标,最终评价的结果也是依据指标的达成程度进行判定。对于乡镇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来说,其主要的评价评价指标有:

①参合率:参合人数与农业总人口比率。参合率越高,意味着受保障的人数越多。

②筹资标准:人均筹资标准,包括个人出资和财政补助水平。筹资标准越高,说明保障能力越强。

③保障水平:乡镇政府的补偿资金占住院费用的比例越高即实际补偿比例越高,说明保障水平越高。

④受益面。受益人数与参合人数之比。

⑤在乡镇医疗机构住院比率的高低。

⑥群众的满意程度等。并将绩效评价的结果按等级划分。评价具体步骤包括:乡镇府财政部门开始年度评价工作制订评价表成立评价小组实施评价工作收集评价基础材料通过分析确定评价结果填写自评材料和报告上交报告至区财政部门确立专家组和第三方机构对报告进行评审并将结果反馈回基层整理总结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完善。

(二)公平保障体系

前期绩效评价分为乡镇自评和区评。乡镇自评中,各村选举的村民代表应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村民代表代表着本村的权益,对本村负责,自评时全体代表一起对公布的相关绩效考核目标进行监督与问责。而区评是针对乡镇上交的材料,根据项目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挑选专家及相关的专业人士,共同组建专家评审小组,并由专家组提出评价意见,最后经专家本人签名确认提交到区财政局,专家应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进行认真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预算部门要将乡镇实施新农合的具体方案和相关资料交予第三方评估机构,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独立核对核查。项目参与的有关部门不能隐瞒阻碍其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完成评价工作后,给出具体的绩效评价报告,并对该报告负责。后期绩效评价由政府财政部门自行依据相关的评价指标进行评价,本着公平认真负责的原则对财政项目进行评价,总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暴露的问题,并对于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三)反馈评价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范文第4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全体农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目标,又是促进农村全面进步的根本保证。因此,如何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乃是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实践中提出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课题。本文立足于社会学的功能主义视角,从制度分析层面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巩固和发展问题进行跟踪研究。

1社会学功能主义视角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现状分析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以来,各地从实际出发,不断推进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基本实现了新农合的平稳运行,并从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国家有关部门废除以药养医等等卫生改革的方案相继出台。

为了从制度分析层面研究现阶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推进农村社会建设中已有的作用,并评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效果,笔者深入基层,针对农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以问卷调查法为主,深入访谈法为辅的方式收集第一手研究资料。具体操作是:先按分阶段整群抽样的方法抽取5个乡镇,最后按滚雪球法在所抽取的5乡镇中共抽取200个样本进行问卷调查,并从中选择10人进行深入的个案访谈。在正式调查之前,将选择符合条件的10人进行试调查,并对其中的3人进行深入的访谈,力图发现调查问卷初稿、访谈提纲及访问技术方面的问题,进一步修改问卷和访谈提纲。

社会学的功能主义理论认为,社会进步是社会各个有机的组成部分复杂化,造成分化,然后互相短期冲突,接受,适应的过程,因而社会整个大系统越来越复杂也就越来越完善。立足于社会学的功能主义视角,运用平衡计分卡模型,设立的指标需要回答以下4个维度的核心问题:政府维度、群众维度、内部运营维度、革新与学习维度。对每个维度提出了子问题和相对应的指标。[1]研究人员采用SPSS统计软件包对所收集的量化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运用“内容分析技术”简化深入访谈所获得的定性资料。

政府在完善制度,保障新农合长期稳定运行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各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文件,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供了比较充分的政策依据,从而保证了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长期稳定运行。在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制度的建设。各级政府努力做好新农合的巩固工作,争取在扩大覆盖面和受益面、提高筹资水平和完善受益程序、加强监督和管理等几个方面都有所提高。在群众的认知方面,新农合运行效果如何,作为需求方的农民对其满意程度是一项重要指标。调查数据显示新农合的运行工作使得农村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新农合体系的内部运营方面,整体工作推进速度很快,运行也比较平稳,取得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才刚刚起步,对农民医疗费用使用还不够完善,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农民平均医药费用的影响也与政府、社会的预期目标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新农合制度的革新与学习方面,过度医疗现象的存在对制度的设计要求在实践中检验和逐步完善。“过度医疗”(Overtreatment),是指在临床上多因素引起的过度运用超出疾病诊疗根本需求的诊疗手段的过程。过度医疗是供给方诱导需求的结果,而供给方诱导需求是过度医疗的首要原因。[2]据卫生部统计,中国卫生总费用2023年为19600亿元,而2005年卫生总费用仅为8000多亿元。这意味着在这5年间年均增长13.6%,远远超过GDP的增长速度。在调查过程中,笔者了解到,医疗费用居高不下的原因中“过度医疗”乃是主因之一。从制度层面上抵制小病大治、大病久治可以减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浪费与流失。这就要求新农合筹资标准和补偿水平进一步提高的同时,监督管理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管理能力尚需进一步提高,经办机构和信息网络建设亟待加强。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农村社会发展中的趋势与路径

党的十报告提出,要“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重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基于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现状,我们应当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农村社会发展中的趋势进行宏观意义上的战略思考,以求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路径。

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农村社会发展中的趋势问题的思考,必须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状况相联系。德国在农村地区实行“农民健康保险”制度,这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健康保险, 保费缴纳的多少与收入挂钩,但所有参保农民均可获得同等的保险给付”。突出特点是“保险基金运营市场化,联邦财政的巨额财政补贴‘兜底’”。众所周知,我国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对于这些困难和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认真加以解决。即使如此,根据“多予、少取、放活”的发展方针,各地新农合工作也要转向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上来。传统的“成本核算,结余分配”方法,会造成科室只追求经济效益,从而影响医疗质量下降,加重病人负担。[3]门急诊人次,出院人数、手术总量、门诊患者人均医药费用、门诊人均药品费用、病人平均住院日、门诊病人对医疗服务满意度、住院病人对医疗服务满意度等指标纳入绩效工资分配中进行综合目标考核,可以对问题的破解收到一定成效。通过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从而科学的控制医疗费用,不但可以减轻农民群众的经济负担,也能增加合作医疗基金的安全,扩大群众的受益面和受益程度。

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农村社会发展中的路径问题的寻求,可以与我国加大建成小康社会力度的整体布局相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侧重于大病统筹为主,侧重于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农村地区固然筹资力度有限,但国家政府在财政投入方面存在一定的扶持力度与政策倾斜。如何充分使用有限的经费 ,最大可能地使农民受益而非浪费应是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者所要考虑的问题。支付方式改革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控制医疗成本、提高参合农民受益率的突破口,同时也是新农合制度制定和推行过程中的关键点和难点,改革医药费的支付方式,建立有效的供方医疗成本控制机制,从而降低因医疗供给方诱导需求而引发的过度医疗行为,是成功推行新农合制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主要制度保障。[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本是由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可当前的资金来源主要集中在农民个人与政府投入,为控制医疗费用 ,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集体与社会资金的拓展是不可忽略的。各级政府可以考虑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有条件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但一定要强调落实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或者员工摊派,也不能冲抵各级政府财政拨款和农民个人缴费。否则事态的发展就会有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推行的初衷。

对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思考,无论是对其发展中的趋势进行宏观意义上的战略思考,还是对于其发展路径的探索,要坚持和把握农民自愿、多方筹资的原则。不可急于求成,揠苗助长。尤其在政策的制定方面,必须严格的遵循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前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行和发展本是为了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的惠农措施,但是也切忌草率出台严重超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相关政策,从而妨碍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进程。

3对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创新的具体建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巩固和发展从来就不仅限于单纯的社会医学领域,而是广泛存在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各层次、全方位的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本文从社会学功能主义视角对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创新提出一些具体建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一切工作都离不开基层农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如果相关工作人员依赖自身掌握的理论知识,不能经常深入群众,集思广益,对与新农合相关问题的思考有可能不够系统全面,或者理解不够深刻正确,就难以从理论层面上很好的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因此,政策的研究者与制定者必须深入农民与农村医疗工作者,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之上,才有可能构建一套真正适合我国的深具特色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方案,实现保障农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而且有助于推进农村社会建设。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策的制定可以适度的向中医药倾斜。作为我国的传统医学,中医与西医比较存在“简、便、验、廉”的优点,并且在我国广大农村具有深厚的认知基础。在合作医疗中推广应用中医药,可以考虑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增加中成药品种,或者规定定点医疗机构运用中药和针灸、推拿等中医技术服务,可以上提10%-20%的补偿。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面临的是我国文化素养较低的农村地区与农民群众,但是政策的制定者不可因此而趋向于具体操作的简易化与单一化。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绩效将很大程度影响整个新医改的改革绩效。这就需要一套评估指标来对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进行监督,不仅有利于科学、客观地评价医疗保障体系改革的好坏,也有利于整个医疗改革的推进。[5]当前的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关键在于各级政府、农民各阶层、医疗工作人员、医保工作人员、社会各团体等多方面的协调与统一。在具体运行过程中诸多措施的实行目的无非是通过其利用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自主、合作、探究,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以促进我国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从而保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Ka plan RS, Norton DP. Balanced scorecard[J].Das sun m a Summ arun desM anagement 2007,KaptielⅡ:137-148

[2]张忠鲁.过度医疗:一个紧迫的需要综合治理的医学问题[J].医学与哲学.2003,(9)

[3]王洁.医院绩效工资分配实践[J].财会研究.2023年第20期.45-46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逆向选择 成因 对策

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国,三农问题一直是关乎国家稳定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而农民的健康问题又是三农问题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故而,我国政府适时地提出了建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在保障农民基本医疗卫生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逆向选择是信息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乔治•阿克尔洛夫(GeorgeAklerlof)在1970年发表的文章《“柠檬”市场:品质不确定性与市场机制》中首次提出,阿克尔洛夫通过对产品质量信息不对称的交易行为的影响分析,指出由于买卖双方对产品质量信息的不对称,可能会导致逆向选择。同样,逆向选择理论也常用于保险学范畴中,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逆向选择问题频发,成为了制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本文将从我国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出发,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逆向选择现状的成因,进而提出可行建议。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逆向选择问题成因分析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涉及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和被保险人三方,毫无疑问,这三方都有发生逆向选择的风险,但是相比而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出现问题较大的是被保险人即农民群体的道德风险问题,所以本文主要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被保险人的角度出发来分析原因并探究对策。

1.自愿参合原则。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取与商业医疗保险相似的自愿参保原则,虽为了防范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设计了家庭联保的机制,但是逆向选择问题仍然极易发生。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自愿参保,导致了青壮年及身体状况较好的人群倾向于不参加保险,而年老体弱者则愿意参保。这种自愿参保的原则虽然维护了农民的自主选择权,但却极易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入不敷出的状况。即使是有年老体弱者的家庭中,也存在着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减轻家庭医疗负担作用不大的情况,产生不愿参合或退出状况,也就导致了所谓的逆向选择。

2.大病统筹机制。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非遵循其他保险的“广覆盖,低水平”原则,而是采取大病统筹的机制。国家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让农民面临大病时,不至于无法支付医疗费用而导致延误治疗,以及后续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状况的发生。但是,相对于比较常见的门诊疾病,大病发生的概率是相对很小,加之人们常见的侥幸心理的作用,健康人群不参加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几率大大增加。而易发生大病或有病史的人群则更加愿意参合,或者人们为了报销而小病大治,这无疑更加重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逆向选择问题。而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以一年为期的自愿参保,且大多数地区是不设等待期的。对于许多大病来说,即使已得病在参保也是可行的,这就加剧了“选择性进入”及“选择性退出”的风险。

3.定点就医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取的是定点就医的原则,即参合者必须在所在乡镇的定点医院就医才能报销医药费用。而我国基础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欠佳,人们在患病时无论大小都倾向于到大型的医院看病治疗,在这种对医疗机构的选择倾向下,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愿就更加减弱了,不可否认,这也是一种逆向选择风险的存在。同样,这种逆向选择下的道德风险同样存在在医疗机构中,由于患者的无法选择,医疗机构的效率和服务质量就更难以提高。更重要我国农村存在大量外出务工人员,如果他们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必须返回参合地就医,如在外地就医则不给报销。这种制度设计显然对流动人员是不公的,将我国大量的流动人员排除在了体制之外,这种情况也加重了逆向选择的发生频率。

二、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逆向选择问题的对策建议

1.实行强制保险。

无论是在国际上还是我国社会保险的现实中,强制性都应是社会保险的最基本特征之一,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我国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覆盖着我国很大部分的农村人口,正是因为这样,笔者认为实施商业保险领域的“柠檬定价”原则是不可取的,则会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分丧失社会保险的互助互济性。所以实行强制保险是最好的选择,这是从理论上的分析。从实践过程中也可发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历史和现实原因导致的自愿性原则不利于该制度的进一步推行和发展,虽然有家庭联保制度作为保障但毕竟不是真正的强制性。所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强制保险是大势所趋,能有效避免年轻力壮者参合自愿性、积极性低,而年老体弱者更愿参合的逆向选择问题,增加制度的互济性,使制度发展更可持续。

2.对门诊基本实行适当保险。

“保大病”的原则降低了很多人参合的积极性尤其是健康人群的积极性,但是却将许多常年患病特别是慢性病的人纳入了制度中,这种逆向选择极不利于保障人们的基本就医权益及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建议将部分常见且花费较高的门诊疾病或门诊大病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目录,以扩大政策的保障人群范围。最好可以兼顾大病和门诊疾病,在保大病的同时,报销一定的门诊费用,这样既易调动农民参合积极性又可以有效规避小病大治及小病拖成大病的问题发生。同时,对参合人群设置一定合理时间的等待期,以免疾病发生时才参合的问题发生,以有效降低逆向选择问题发生的概率。同时,除了病后治疗之外,还应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医疗保健方面的投入,改变一直以来重治轻防的问题,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程度,以吸引更多人自觉自愿的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体系之中。

3.两方着手解决定点就医问题。

对于现存的定点就医问题,应从两方面着手加以解决:其一,要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引进先进设备和专业及经验丰富的医疗卫生人员,并加强对其服务态度的引导,以增强更多农民参合的积极性;其二,可在大城市的医疗卫生水平较高的医院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口就医处,以避免农村医疗无法满足农民需求而在大医院就医有无法报销的两难局面,切实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并有效规避逆向选择问题。同时,对于流动人员,应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统筹层次,如短期内无法实现,也可采取在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城市的医院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服务处的方式解决绝大多数外出务工人员的就医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报销时也应相对放松异地报销的要求,切实保障参合者的利益。

4.充分发挥政府的保障作用。

在上述提到的解决措施中,无一例外的需要政府的支持与投入。其一,造成逆向选择的原因之一就是信息不对称,面对这一情况,政府要做到的就是加大宣传力度,让民众充分认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本质,进而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其二,如要实现强制参合以及扩大保障项目范围,政府就必须加大财政投入,将更多的资金注入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中,以避免在扩大范围的情况下出现资金不足导致制度难以继续的问题;其三,加强立法建设,在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自愿参合到强制参与的过渡当中务必要做到立法先行,以立法保障制度的发展,充分做的法制;其四,由于农村内部的个人及家庭发展水平有很大差别,在短期内做的一刀切式的强制参合难以实现,此时,政府就要采取措施通过医疗救助来帮扶因经济条件所限无法参合的人群。同时,政府也需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的内部制度衔接。除了上述四点以外,政府还需做到加强监管,完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评估机制等。不可否认,我国现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对已形成一定的体系,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制度中仍存在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逆向选择即其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公认的,科学的、合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利于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保障应保障者的利益,一定程度解除其后顾之忧,所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效规避逆向选择是一个影响面很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坚持不懈地努力,紧跟时展的步伐,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能更好地发挥它的力量和功效。

参考文献:

[1]郑舒文.逆向选择视角下农民拒参新农合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2023.

[2]董长存,周宇.对“新农合”下“逆向选择”问题的反思[J].山东经济,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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