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差异论文(精选5篇)
税法差异论文范文第1篇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规范的对象和目标不同,两者的差异无法消除。如果以税法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如果以会计核算的收入和利润作为计算流转税和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将会弱化税收职能,因此“财税合一”的思路是行不通的,我国采取了国际通行的做法———财税适度分离。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3次演变来看,由过去的以利润表为基础,逐步改变为以税法口径的“收入总额”减“扣除项目”格式设计,显示出税法与会计制度的“独立性”。随着会计、税收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也会越来越大。
处理原则对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应坚持统一性与独立性两项原则。
1.统一性原则。如前所述,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无法避免的,但如果制定税法时完全不考虑会计处理方法,将会无端产生许多不必要的差异。这些差异是没有必要的。例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税法对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间确定在“有关资产交付使用时”,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准则确定停止资本化的时间在“有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如果“预定可使用状态”与“交付使用”还有一个时间段,那么会计资本化金额与税法资本化金额是不同的,由此造成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将直接影响到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异。本人认为这类操作口径上的差异应当协调一致,制定税法时应当尽量参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毕竟计算税款的基础数据是以会计为基础的。
2.独立性原则。只有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保持各自的独立性,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应纳税额的准确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有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在完成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税额,及时申报缴纳。
处理方法1.纳税调整。流转税:流转税需要纳税调整的项目,例如销售货物、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时向客户收取的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集资款、手续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又如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收账款需并入当期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流转税按月计征,月末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提取并申报缴纳。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式。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需要针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项目进行纳税调整,调整过程通过申报表的明细项目反映。
2.所得税会计。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资产、负债、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不同,从而导致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即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税法差异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 税收 企业所得税
一、会计与税务的适当、适度分离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条件下两者合一,顺应了宏观管理体制的要求,发挥了一定的历史作用。但是在今天,“财税合一”的会计制度却难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会计和税收完全融合的弊端是会导致会计规则屈从于税收法规,或者弱化税收的刚性约束,最终破坏或丧失会计制约与保护财务会计及其信息之效用。采用分离的态势,从整体上看,不仅满足了国家征税的要求,也满足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投资者、银行等对企业财务报表信息的要求,为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与协调提供条件。分离不仅有利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接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还有利于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既不影响国家税收,又可避免因虚增的会计信息给企业决策带来负面影响。更利于会计改革,为微观管理者、宏观管理者及股东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而不是为税收改革服务。
二、会计与所得税互相借助、良性互动
会计准则对税法目标影响的实现。税法主要的目标就是把应该征的税征上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但能否征上来,或能否征足、征准确,与会计准则所要求的会计核算关系较大。税法法规中规定的税收核算总是建立在企业会计资料基础上的,它是在企业会计核算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调整后得到应税收益,因此离开会计核算资料,税务活动就无法进行,继而也就难以实现税法所想要得到的法律效应,不能使税法的目标得以实现。企业的会计核算资料只有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企业最终形成的报表结果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状况和经营结果。税法也就可以依据这种真实的会计资料去征税,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如果企业不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去进行会计核算,那么得出的报表结果,就不可能真实正确,如果税法依据这种错误、虚假的会计资料去征收税负,那么也就不可能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从而对税法的严肃性产生负面影响。同时企业的会计核算资料只有依据税法的要求,正确计算税负金额,才能正确真实反映出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
会计是现代所得税得以推行的主要支撑点。现代所得税借助于会计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得以推行后,对会计产生了巨大影响,而会计对所得税的影响不大。但由于所得税的核心观念“所得”是由会计理论的核心概念“收益”直接演化而来的,因此,可以推论,一旦会计理论研究取得重大进展,必然又会对所得税理论产生重大影响。现代所得税信赖于会计理论已是不争的事实,会计理论是现代所得税理论的基础。
税务当局在制定税收政策中的会计政策时,应该正确运用它对会计的重要影响,主动吸收会计理论与实务界的意见,制定符合会计理论的会计政策,并注意保持会计政策的完整性和连贯性。
美国和其他国家,企业收益的征税对于会计理论的影响是很大的,但在性质上主要还是间接的。税法本身对会计思想起倡导作用。尽管营业收入条例的确曾加速了优良会计思想的采用,从而导致了对公认会计程序和概念更为重要的分析,同时,它们却也成为检验和承认完善理论的绊脚石。会计应该有意识地摆脱盲目追求税法的做法,要努力建立统一的所得税会计理论、方法体系去解决税收对会计提出的新问题;同时,也应积极、主动地去影响税法,使其充分考虑会计的合理要求。会计还应有意识地利用税法的巨大影响,把合理的会计概念、原则、方法借助税法去推广,以加快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建设;同时,税务当局也应该积极支持会计界,废除不合理的会计方法,推广合理的会计方法,有效地实现会计目标。
会计与所得税应该互相借鉴、互相学习,各自不断发展自己,不断完善自己,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达到双赢目标。
三、尽可能减少会计制度与税法制度的差异的必要性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是不同部门制定的,如果各方面沟通协调不够,可能会造成许多不必要的差异,特别是在中国这种经济环境变化快、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变化快、会计制度法律化的社会。
从这些年我国实际情况看,随着差异的扩大,纳税人既要贯彻执行新会计制度规定,又要不折不扣地依法纳税,两者差异的扩大正日益增加纳税人财务核算成本。甚至有些差异复杂难懂,操作繁琐,纳税调整困难,一些纳税人没能准确理解差异和对其做准确的纳税调整,造成无意识违反税法规定的现象。
尽管税法和会计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从当前我国财会人员实际水平和税务管理的现状出发,必须认真考虑降低企业财务核算成本和征纳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在政策设计制定中,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与重要性原则,只要对所得税收入影响不大,或者只要不对政策执行和所得税征管有大的妨碍,就尽可能将所得税政策与会计政策协调一致。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区别在于确认收益实现和费用扣减的时间,以及费用的可扣减性。为了正确地体现会计与税法的目标、降低征纳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降低财务核算成本,就要对会计制度和税法进行适时地协调。在实践方面,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两者的协调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职能部门和科研机构己对两者的差异与协调进行了沟通合作和系统研究,并已取得相当的成果。税务法规在制度层面上应当积极谋求与会计制度的协调,会计制度也需要关注监管部门的信息需求。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的差异与协调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以大陆法系为主、会计制度体系建设依靠政府力量推行、税会趋向于分离模式的国家,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完全的模式可以套用,因此,如何在现阶段对会计制度及税收制度进行完善与优化,如何对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进行合理有效的协调,都是理论界不断探索的领域。
由于税法的相对滞后,因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而产生的差异,尤其是一些影响不重大的、无所谓的差异,需要税法予以协调,由于论文写作时间的限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已经颁布,但是相应的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可能国家很快就会出台相应的税法政策用以协调新会计准则。本文虽然是针对会计和税收改革,研究两者的新的所得税差异,但是由于资料有限,某些差异本文没有涉及到。例如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彻底改变,新会计准则规定由原来的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二者选择其一,改变为国际通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种所得税处理方法的改变,无疑会对税收、企业纳税,产生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李胜强.浅谈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所得税问题上的差异及协调[J].会计师,2007, (11) .
税法差异论文范文第3篇
内容摘要:2007年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和2008年执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使会计准则和新所得税法在资产确认、计量方面出现差异。由于税负会影响不同类型企业,基于此,本文在系统分析“税会分离模式”的基础上,以新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为依据,全方位详细比较了会计资产和应税资产的差异,并在论证其差异具有可协调性基础上,对差异的协调提出了总体思路和具体建议。
关键词:会计资产应税资产分离模式差异协调
税会模式与差异协调机理
(一)税会模式选择
1.国外税会模式。税会模式,又称为“会税模式”,指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模式。诺布斯(nobes)的“两分法”把会计与税法关系分为“税会统一”模式和“税会分离”模式。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典型的税会模式主要有“税会分离”、“税会统一”、“税会调整”三类模式。“税会分离”模式是企业按照会计准则处理经济业务,提供会计报告,在纳税时再根据税法规定调整会计核算方法,因而会计准则和税法是两套平行体制,各自保持独立;“税会统一”模式要求所有企业在编制财务报告时采用的会计方法和程序必须与税务会计相一致。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经济业务处理方法上的一致性将导致会计报表不能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服务,限制企业会计准则体制的独立发展;“税会调整”模式要求会计准则与税法尽可能协调,在可协调范围内使二者差异最小化,会计准则不是一个独立体制,是证券交易法、商法以及税法的补充。
2.我国税会模式的理性选择。我国税会模式经历了由高度统一到逐步分离的发展、嬗变过程。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完全相同;1984年后逐步出现了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事项;1994年税制改革采取税法与会计准则相分离来制定计税标准办法,用税法规定了扣除基本项目和标准;2000年我国从“纳税调整”渐进走向“独立纳税”模式,呈现出税法与会计准则分离的总体态势。2007年3月1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率先施行了《企业会计准则》,这进一步确立了我国分离式“独立纳税”的税会模式。
(二)税会模式差异的协调机理
1.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差异协调的必要性:
第一,差异过大引起制度效率损失,增加纳税成本。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同属于经济法范畴,保持二者的同一性是减少效率损失的关键。从纳税人角度看,核算遵循会计准则计量的会计报告后,又要按税法要求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并对二者有差异的项目再做纳税调整,这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增加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以及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第二,差异过大引起税源流失。在实务中,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导致人为操作空间加大。从纳税人是理性经纪人角度分析,纳税人的利益导向是尽量利用信息不对称性而少纳税或不纳税;征纳人员对会计准则变化的不理解、不适应致使对纳税人管理和控制上的弱化造成税款少征情况时时发生,成为税源流失的主要原因。
第三,差异过大易造成财务虚假信息。财务信息使用者是企业及利益关系人,而税务信息使用者是国家。从微观层面看,整个国家利益和个别企业利益是相对的,这会间接导致纳税主体准备两套账簿从而造成实际工作中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现象,造成财务虚假信息。
2.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差异协调的可行性:
第一,会计准则与税法演变过程中的统一性。税制演变以会计理论和会计实践的发展演变为基础;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密不可分。就内涵和外延分析,会计理论上的逐渐成熟是税制理论发展的坚实积淀;从数据收集方面看,税法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是会计准则提供的数据。税法把纳税信息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作为载体又反馈给会计报告,也会影响会计利润。由此可见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内在统一性。
第二,税法目标与会计目标的可协调性和服务对象的一致性。尽管会计准则和税法存在目标差异,但国家征税最基本的数据必须依靠会计准则提供,因而目标具备可协调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与会计共同服务于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国家。税收与会计服务对象的内在一致性表明在目标和原则上的差异属于技术层面,两者不存在根本冲突。相互协调、共同发展是两者关系的主流。
第三,税法与会计准则观念的相通性。在设置制度时,会计准则和税法所运用的观念是相通的,二者起的作用是一致的,会计准则的运用和税法的运用在宏观上都可以把控整个国家的经济脉络。从整体上看,无论是税法向会计准则靠拢,或者会计准则向税法靠拢,都只是某个学科的选择性问题,二者真正的内涵相同。
会计资产和应税资产的差异分析
(一)资产入账价值及其调整差异
就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看,新会计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的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入资产价值;税法规定初始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原值不是预计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现值。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看,当用公允价值确定会计成本的情况下,会计准则规定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成本都应包括弃置费用现值;税法规定企业以物易物不论是否涉及补价,均应按出售原有资产,购买新资产处理。交易各方均按出售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
(二)固定资产折旧差异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范围、方法和年限三方面存在差异。就折旧范围看,新会计准则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对其它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税法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就折旧方法看,新会计准则规定应根据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算折旧准予扣除;就折旧年限看,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房屋、建筑物20年;飞机、火车等生产设备10年;电子设备3年。
(三)资产减值准备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在会计期末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应进行减值测试并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将资产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计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税法规定只有在资产永久或实际损失发生时,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才可在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金额为资产账面价值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及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会计资产和应税资产差异的协调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协调的一般思路
1.会计政策与税法的制定过程应该多方参与、反复博弈。要保证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制定后
的差异减少或便于协调,就应在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起草阶段建立一个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进行公开讨论,对草案拟定献计献策,避免日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问题;在人员选择上应选取多领域的学科专家、审计人员、大中型企业代表以加强理论界、实务界的信息沟通交流。这样,从源头上就提供了会计准则与税法协作的平台。
2.突出企业所得税法向会计准则靠拢。从整体角度看,所得税法应吸取会计准则的精华而逐步向会计准则靠拢以减少二者的差异来实现协调:
一是税法应认可权责发生制。税法认可的收付实现制会使纳税人多确认费用而少确认收入,即所谓的“税收自我清偿现象”。对国家来说,“税收自我清偿”意味着减少了应足额及时上缴的税款而损失了货币时间价值。可见,税法认可权责发生制是大势所趋。
二是税法应借鉴会计准则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法侧重于“形式主义”原则、侧重于实现税法要求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如在确认收入时更重视发票金额、索款凭证及结算方式等。这样只求形式而忽略实质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违反了税负公平原则。因而,税法应借鉴会计准则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加强和完善反避税的原则和内容。
三是加快构建我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加快构建税务会计理论体系是实现税法与会计准则共同发展的产物。基于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依靠政府力量推行的客观现实,两者所服务的大前提实质上是趋同的。鼓励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是对会计准则和税法的高度完善。
3.按所得税差异类别进行相应协调。就整体角度而言,按所得税差异类别协调的思路是:
一是税基保全差异协调。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使我国的财政收入逐年增加,这为国家税基保养创造了良好的物质条件。同时,税基保养是为了取得企业的发展和税收收入的双赢局面。这类差异不能简单地进行协调或者消除,而应该在合理范围内适当缩小。可在税法条件成熟时,适当提高广告费和业务费等税前扣除比例。
二是政策导向差异协调。政策导向差异的存在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有利于向社会疏导一种正确的价值体系。因此这部分协调应承认差异存在的合理性。同时,税法倡导的社会导向应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相一致,否则会使得政策导向出现矛盾。
(二)协调会计资产和应税资产差异的具体设想
1.资产入账价值差异的协调。就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而言,税法在处理这一差异上可借鉴会计准则处理方法,可让税法向会计准则靠拢;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主要区分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而分别采用账面价值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但税法规定无论非货币性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都一律采用公允价值来计税,这违反了税法公平赋税精神;对企业合并取得的投资资产,会计准则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账面价值模式,可让税法向会计准则靠拢。
2.资产折旧差异协调。就折旧范围看,税法在规定固定资产折旧范围方面应进一步扩大。如对由于科技发展快速而提早报废的固定资产,对不需用的固定资产都应计提折旧;就折旧方法和年限而言,税法放宽折旧限制是基于充分考虑和预防企业操纵利润行为发生,会计准则在处理此类差异时可向税法靠拢,这样提高会计人员工作效率。
3.减值准备差异协调。会计经过减值测试后,若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就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税法规定只有当资产减值准备实际发生时才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此差异,建议税法在实际发生前有限度承认这些减值准备,同时税法可根据不同类型企业和资产规定的不同比例范围对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规定不同税前扣除比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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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差异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会税差异 所得税税负 纳税筹划
一、引言
随着会计准则的不断发展变化和企业所得税法的不断改革与完善,我国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收益界定的制度差异越来越大,会计一税收差异(本文简称会税差异)也越来越大。由于会税差异同时受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影响,会税差异的大小很容易又与税收筹划、盈余管理等活动联系在一起,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特别是随着实证会计研究的发展,与会税差异有关的量化研究取得了众多成果。但由于会计实证研究在国内发展时间不长,纳税申报表不属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部分,税收数据收集困难,国内这方面的相关研究还较少,现有的会计一税收差异研究主要限于制度层面的原因,尚缺少对深层次原因的分析和对会计一税收差异的量化研究。由于会计核算原则与税收原则的弹性不同,会计核算原则相对于税收原则更具弹性、更为灵活,税收原则更具刚性,因此,会计收益数据要比应税收益数据更易操纵。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普遍存在已被实证证实,在应税收益因税法刚性难以纵的情况下,会税差异越大,意味着企业通过纳税筹划操纵会计收益的程度越大,即以避税为目的的盈余管理程度也越大。盈余管理与会税差异的关系也已被实证证实。由于盈余管理的动机较多,企业是否会出于避税的目的而进行盈余管理?本文将利用上市公司公开的财务报告数据,实证分析所得税税负与会税差异的关系,检验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通过有意识的增加会税差异以降低所得税税负水平的纳税筹划行为。
二、文献回顾
国内研究会税差异的实证会计研究文献尚不多见,主要的研究成果有:戴德明、姚淑瑜(2006)分析了2002年至2004年我国上市公司会税差异的制度原因以及样本期间会计制度制定机构与税务机关的协调努力的实际效果。研究发现:制度因素是造成会税差异的主要原因,且固定资产折旧和投资收益是造成会税差异的两个主要制度原因,为此,建议会计制度制定机构与税务机关为了降低企业的财务核算成本和征纳双方税法遵从成本、提高征纳双方的效率,应在在制度层面以及对企业执行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监管方面加强协作,防止企业利用制度差异规避所得税。叶康涛(2006)通过考察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Book-Tax Differences)和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幅度越大,则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定义为非应税项目损益)也越高,即上市公司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以规避盈余管理的税负成本。研究进一步发现,上市公司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盈余管理税负成本的行为主要发生在高税率组别,高税率公司存在强烈的通过非应税损益项目规避所得税的动机,而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公司则没有呈现出该特征,且上市公司主要通过操纵长期应计项目规避所得税负。研究也表明,上市公司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的盈余管理税负成本较为有限,平均每1元操纵利润中,只有1.8分的操纵利润可以规避所得税成本,这或许表明进行盈余管理的公司为了避免引起资本市场或税务当局的怀疑,而为其大部分利润操纵支付了所得税成本。戴德明、姚淑瑜(2007)以安然Tanya结构易为例,分析了安然公司利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美国税法对于递延薪酬和退休后福利的处理规定存在差异,构造Tanya交易,通过出售优先股加速实现递延薪酬退休后福利义务的税收抵扣,并通过转让这一负债重复同一税收抵扣,既减少了应税收益,又不影响税前会计收益,巧妙进行了所得税避税。周中胜(2009)以1999年至2003年深沪两市所有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从盈余持续性的视角考察了上市公司会税差异对盈余质量的影响。实证结果发现,上市公司的会税差异能显著的反映盈余的持续性,会税差异越大,盈余的持续性越弱,盈余质量越低。
从上述研究文献来看,国内对会税差异的研究,一方面主要是基于制度层面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研究,另一个方面是对会税差异与盈余管理行为和盈余质量关系的研究,对于差异与所得税税负的关系的研究尚属罕见。虽然国内也有不少学者对所得税税负进行了实证研究,但均没有从会税差异的视角进行研究,主要是从行业特征的视角实证分析不同行业的所得税税负差异。如李韬(2004)参考借鉴国内外实证研究文献的基础上,通过对中国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税负的行业特征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公司行业间所得税税负总体上并没有显著差异,只在2002年正式实施所得税新政策以前的2001年部分行业间存在所得税税负差异,这种差异的产生一方面是国家对不同行业的政策扶持力度造成的,国家为了扶持诸如信息、IT等科技含量高、代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发展趋势的行业,对这些行业内的公司在所得税方面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就是措施之一。因而,这些享受优惠政策的行业同那些执行国家法定税率的行业不但是在实际税负上存在着显著差异,而且在统计检验上也存在着差异。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由于税法刚性,无论会计上如何通过盈余管理进行利润调节,会计处理与税法不一致的地方,均需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对应税收益均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特别是,很多盈余管理行为可以仅仅影响会计利润总额,并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使得这些盈余管理行为并不会导致所得税费用的变化。例如,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在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时,须经过税务部门批准方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必进行纳税调整,若企业折旧政策变更未经税务管理部门同意,则必须进行纳税调整,此时,企业变更折旧政策将只影响到会计利润总额,因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因折旧政策变更并不影响应税收益,但会增加会计一税收之间的差异。如果公司主要通过调节这种只影响会计利润不影响应税收益的项目损益来进行盈余管理,那么其盈余管理活动就不会导致所得税税负的上升,但其会税差异会相应增大。因此,若企业利用这种只影响会计利润不影响应税收益的项目损益来进行盈余管理甚至利润操纵,必然会导致所得税税负降低,但同时也会导致其会税差异扩大。据此,提出本文第一个假设:
H1:企业所得税税负与会税差异负相关,即会计收益一税收收益之间差异越大,企业实际承担的所得税税负水平越低
2008年1月1日实施新的所得税法之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有三档,分别为一般税率33%、微利企业的低税率18%、27%,加上各种税收优惠,实际享受的税率会要比名义税率低。理论上,虽然每个企业都有盈余管理及避税动机,但是高税率的公司显然比
低税率的公司的动机具为强烈,叶康涛(2006)的研究结果也表明,高税率公司比低税率公司存在更强烈的通过非应税损益项目规避所得税的动机,若企业存在利用这种只影响会计利润不影响应税收益的项目损益来进行盈余管理甚至利润操纵行为,由于高税率公司的避税动机更强,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也一定会显著大于低税率公司。为此,本文提出第二个假设:
H2:高税率公司更有可能通过加大会税差异来降低公司实际的所得税税负。即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显著高于低税率公司
(二)变量设计 (1)所得税税负变量的设计。理论上要衡量企业的所得税税负水平,应先了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由于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不对外公开披露,应纳税所得额也不要求在年报中公布,因此,要利用公开年报数据准确衡量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不能采用直接计算的方法,一般采用替代方法,利用年报公开的所得税费用数据和利润总额数据为依据,以实际税率(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作为衡量企业综合税负水平的替代变量。由于本文研究的期间为2006年实施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前,我国所得税会计核实方法主要采用应付税款法,所得税费用与实际所得税负债差别不大,以实际税率作为所得税税负水平的替代变量,对研究结果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为此,本文构建的所得税税负变量的计算公式为:所得税税负=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100%
其中,所得税费用与利润总额均取自母公司年报。
(2)会税差异变量的设计。国外已有的研究文献表明,税法的复杂性、纳税申报表的保密性、税率的多样性以及母子公司的合并纳税,使得研究人员很难准确测定会税差异。我国也是如此,特别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繁多,各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率受所在行业、地区、规模以及母子公司是否采用合并纳税等因素的影响,编制合并报表时使用的实际税率往往不止一个。为减少母子公司合并纳税影响变量计算的准确性,本文统一以母公司数据为依据进行实证分析,无论所得税税负指标还是会税差异指标均以母公司数据进行计算。根据数据来源,会税差异的计量有三种方法:基于纳税申报数据的计量方法、基于财务报告数据的计量方法、兼用财务报告和纳税申报数据的计量方法。由于纳税申报表不属于会计报表,无需公开披露,在会计实证研究上难以采用基于纳税申报数据的方法,通常采用以财务报告数据为基础的估计方法。在以财务报告数据为基础的估计方法中,以当期所得税费用为基础估计应税收益,进而计算会计税收差异或计算税收比率是当前研究会税差异的主流方法,不过,这种方法估计的会税差异没有考虑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变动的影响。由于我国会计实务中采大部分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不存在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所以,采用这种方法计量会税差异影响不大。因此,本文直接以当期所得税费用为基础估计当期应税收益,并以此为基础计算会税差异。由于本文研究的是会税差异与所得税税负的关系,所得税税负采用的是相对数指标(即实际税率),为了方便比较,会税差异也以相对数指标表示。参考戴德明,姚淑瑜(2006)一文的做法,本文会税差异的相对数以会税差异占期末资产的百分比来表示。计算公式为:
应税收益=当期所得税费用/实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会税差异=利润总额-应税收益=利润总额-当期所得税费用/实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会税差异占资产百分比=会税差异÷期末资产总额×100%
(三)样本选择本文选取我国所有A股上市公司的母公司2001年至2006年的观测值作为研究样本,并做了如下剔除:剔除母公司报表未公布年末所得税税率等数据缺失的公司;剔除所得税费用≤0的公司,因为这部分公司通过公式计算得到的实际税负水平即实际税率与正常公司的实际税率含义不同,不能反映企业经营业绩与企业实际税负之间的关系;剔除利润总额≤0的公司,因为这部分公司通过公式计算的得到的实际税负水平也是负数,不能反映企业经营业绩与企业实际税负之间的关系;剔除公司所得税税负大于即实际税率≥100%的公司。因为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33%,实际税率已经超出法定税率应于剔除。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本文利用SPSS软件分别计算所得税税负、会税差异两个主要变量的均值、标准差等描述性统计指标,结果汇总如下:
由(表1)可见,会税差异占期末资产的百分比均值为1.5824%,并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但并不明显。实际的所得税税负的均值为17.7678%,与上市公司名义税率33%和相当部分公司享受优惠税率15%的实际情况基本相符。所得税税负也有逐年增加的趋势,但也并不明显,除了2001年税负较低外,其余年份税负水平波动不大,与2002年1月1日开始停止执行“先征后返”优惠政策、严格按法定税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的实际情况吻合。
(二)回归分析为了检验假设一提出的所得税税负与会税差异负相关的假设,我们以会税差异变量作为自变量,以所得税税负为因变量,构建如下线性回归方程:TR=a0+a1BTD+ε
其中,TR为因变量,表示所得税税负水平,即实际所得税税率(Tax Rate),BTD为自变量,表示会税差异(Book-Tax Differences),ε为残差。根据假设一,BTD的系数a1将显著为负,否则假设一不成立。
利用上述回归方程,我们分别按逐年样本和总样本进行线性回归分析,结果如下表:
由(表2)可见,无论是总样本还是分年样本,线性回归结果均显示会税差异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数,说明所得税税负确实与会税差异显著负相关,即会税差异越大,所得税税负越低。支持假设一。
(三)独立样本t检验 由于相对于低税率公司而言,高税率公司的避税动机会更为强烈,更有可能通过这种有意识的增加会税差异的手段进行纳税筹划减低所得税税负,果真如此的话,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将会显著大于低税率公司。实际上是否如此,我们可以通过假设二的检验进行验证。我们采用独立样本均值t检验的方法进行检验。由于我国各地上市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繁多,虽然税法规定的名义所得税税率为33%,但超过一般以上的上市公司享受优惠后的名义税率都低于33%,最低的还不到10%,但适用最广泛、适用的上市公司数量最多的两档税率分别是15%和33%,为使样本更具代表性,我们便以15%税率的公司作为低税率公司、以33%税率的公司作为高税率公司,组成样本,对其会税差异占资产百分比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检验结果如(表3)。由(表3)可见,从2001年至2006年的总样本来看,高税率组的会税差异占资产百分比的均值为1.7523%,高于低税率组的1.4752%,且通过显著性检验(显著性水平1%),说明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确实显著高于低税率公司,支持假设二。从各年的分组样本来看,除了2005、2006年两年的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均值略低于低税率公司外,其余年份均为高税率公司高于低税率公司,且2001年、2002年的差异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而虽然2005、2006年两年的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均值略低于低税率公司,但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因此,总体上而言,可以认为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水平确实较显著大于低税率公司,基本上支持假设二。
税法差异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会计资产 应税资产 分离模式 差异 协调
税会模式与差异协调机理
(一)税会模式选择
1.国外税会模式。税会模式,又称为“会税模式”,指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模式。诺布斯(Nobes)的“两分法”把会计与税法关系分为“税会统一”模式和“税会分离”模式。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典型的税会模式主要有“税会分离”、“税会统一”、“税会调整”三类模式。“税会分离”模式是企业按照会计准则处理经济业务,提供会计报告,在纳税时再根据税法规定调整会计核算方法,因而会计准则和税法是两套平行体制,各自保持独立;“税会统一”模式要求所有企业在编制财务报告时采用的会计方法和程序必须与税务会计相一致。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经济业务处理方法上的一致性将导致会计报表不能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服务,限制企业会计准则体制的独立发展;“税会调整”模式要求会计准则与税法尽可能协调,在可协调范围内使二者差异最小化,会计准则不是一个独立体制,是证券交易法、商法以及税法的补充。
2.我国税会模式的理性选择。我国税会模式经历了由高度统一到逐步分离的发展、嬗变过程。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完全相同;1984年后逐步出现了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事项;1994年税制改革采取税法与会计准则相分离来制定计税标准办法,用税法规定了扣除基本项目和标准;2000年我国从“纳税调整”渐进走向“独立纳税”模式,呈现出税法与会计准则分离的总体态势。2007年3月1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率先施行了《企业会计准则》,这进一步确立了我国分离式“独立纳税”的税会模式。
(二)税会模式差异的协调机理
1.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差异协调的必要性:
第一,差异过大引起制度效率损失,增加纳税成本。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同属于经济法范畴,保持二者的同一性是减少效率损失的关键。从纳税人角度看,核算遵循会计准则计量的会计报告后,又要按税法要求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并对二者有差异的项目再做纳税调整,这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增加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以及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第二,差异过大引起税源流失。在实务中,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导致人为操作空间加大。从纳税人是理性经纪人角度分析,纳税人的利益导向是尽量利用信息不对称性而少纳税或不纳税;征纳人员对会计准则变化的不理解、不适应致使对纳税人管理和控制上的弱化造成税款少征情况时时发生,成为税源流失的主要原因。
第三,差异过大易造成财务虚假信息。财务信息使用者是企业及利益关系人,而税务信息使用者是国家。从微观层面看,整个国家利益和个别企业利益是相对的,这会间接导致纳税主体准备两套账簿从而造成实际工作中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现象,造成财务虚假信息。
2.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差异协调的可行性:
第一,会计准则与税法演变过程中的统一性。税制演变以会计理论和会计实践的发展演变为基础;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密不可分。就内涵和外延分析,会计理论上的逐渐成熟是税制理论发展的坚实积淀;从数据收集方面看,税法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是会计准则提供的数据。税法把纳税信息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作为载体又反馈给会计报告,也会影响会计利润。由此可见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内在统一性。
第二,税法目标与会计目标的可协调性和服务对象的一致性。尽管会计准则和税法存在目标差异,但国家征税最基本的数据必须依靠会计准则提供,因而目标具备可协调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与会计共同服务于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国家。税收与会计服务对象的内在一致性表明在目标和原则上的差异属于技术层面,两者不存在根本冲突。相互协调、共同发展是两者关系的主流。
第三,税法与会计准则观念的相通性。在设置制度时,会计准则和税法所运用的观念是相通的,二者起的作用是一致的,会计准则的运用和税法的运用在宏观上都可以把控整个国家的经济脉络。从整体上看,无论是税法向会计准则靠拢,或者会计准则向税法靠拢,都只是某个学科的选择性问题,二者真正的内涵相同。
会计资产和应税资产的差异分析
(一)资产入账价值及其调整差异
就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看,新会计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的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入资产价值;税法规定初始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原值不是预计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现值。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看,当用公允价值确定会计成本的情况下,会计准则规定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成本都应包括弃置费用现值;税法规定企业以物易物不论是否涉及补价,均应按出售原有资产,购买新资产处理。交易各方均按出售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
(二)固定资产折旧差异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范围、方法和年限三方面存在差异。就折旧范围看,新会计准则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对其它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税法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就折旧方法看,新会计准则规定应根据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算折旧准予扣除;就折旧年限看,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房屋、建筑物20年;飞机、火车等生产设备10年;电子设备3年。
(三)资产减值准备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在会计期末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应进行减值测试并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将资产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计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税法规定只有在资产永久或实际损失发生时,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才可在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金额为资产账面价值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及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会计资产和应税资产差异的协调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协调的一般思路
1.会计政策与税法的制定过程应该多方参与、反复博弈。要保证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制定后的差异减少或便于协调,就应在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起草阶段建立一个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进行公开讨论,对草案拟定献计献策,避免日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问题;在人员选择上应选取多领域的学科专家、审计人员、大中型企业代表以加强理论界、实务界的信息沟通交流。这样,从源头上就提供了会计准则与税法协作的平台。
2.突出企业所得税法向会计准则靠拢。从整体角度看,所得税法应吸取会计准则的精华而逐步向会计准则靠拢以减少二者的差异来实现协调:
一是税法应认可权责发生制。税法认可的收付实现制会使纳税人多确认费用而少确认收入,即所谓的“税收自我清偿现象”。对国家来说,“税收自我清偿”意味着减少了应足额及时上缴的税款而损失了货币时间价值。可见,税法认可权责发生制是大势所趋。
二是税法应借鉴会计准则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法侧重于“形式主义”原则、侧重于实现税法要求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如在确认收入时更重视发票金额、索款凭证及结算方式等。这样只求形式而忽略实质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违反了税负公平原则。因而,税法应借鉴会计准则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加强和完善反避税的原则和内容。
三是加快构建我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加快构建税务会计理论体系是实现税法与会计准则共同发展的产物。基于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依靠政府力量推行的客观现实,两者所服务的大前提实质上是趋同的。鼓励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是对会计准则和税法的高度完善。
3.按所得税差异类别进行相应协调。就整体角度而言,按所得税差异类别协调的思路是:
一是税基保全差异协调。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使我国的财政收入逐年增加,这为国家税基保养创造了良好的物质条件。同时,税基保养是为了取得企业的发展和税收收入的双赢局面。这类差异不能简单地进行协调或者消除,而应该在合理范围内适当缩小。可在税法条件成熟时,适当提高广告费和业务费等税前扣除比例。
二是政策导向差异协调。政策导向差异的存在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有利于向社会疏导一种正确的价值体系。因此这部分协调应承认差异存在的合理性。同时,税法倡导的社会导向应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相一致,否则会使得政策导向出现矛盾。
(二)协调会计资产和应税资产差异的具体设想
1.资产入账价值差异的协调。就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而言,税法在处理这一差异上可借鉴会计准则处理方法,可让税法向会计准则靠拢;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主要区分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而分别采用账面价值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但税法规定无论非货币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都一律采用公允价值来计税,这违反了税法公平赋税精神;对企业合并取得的投资资产,会计准则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账面价值模式,可让税法向会计准则靠拢。
2.资产折旧差异协调。就折旧范围看,税法在规定固定资产折旧范围方面应进一步扩大。如对由于科技发展快速而提早报废的固定资产,对不需用的固定资产都应计提折旧;就折旧方法和年限而言,税法放宽折旧限制是基于充分考虑和预防企业操纵利润行为发生,会计准则在处理此类差异时可向税法靠拢,这样提高会计人员工作效率。
3.减值准备差异协调。会计经过减值测试后,若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就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税法规定只有当资产减值准备实际发生时才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此差异,建议税法在实际发生前有限度承认这些减值准备,同时税法可根据不同类型企业和资产规定的不同比例范围对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规定不同税前扣除比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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