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情况报告(通用5篇)
拖欠工程款情况报告(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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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情况报告1
建筑市场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近年有愈演愈烈之势,此问题的蔓延不仅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还导致了企业拖欠农民工资的加剧,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这个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xx年11月,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开展了大规模的清理整顿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专项活动。XXX地区根据上级安排与部署,也在全地区范围内开展了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地区的建筑市场趋于规范。在开展工作的同时,地区建设部门对全地区八县一市的工程款拖欠问题进行了调研,获取了翔实的数据和具体的情况。
一、地区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的基本情况
建筑领域的工程拖欠款,是指发包单位(业主)在报告期未按合同约定向建筑企业支付工程款,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后应支付的工程款项。
经过调查,截止20xx年6月30日,全地区共拖欠工程款达1.567亿元,拖欠20xx年以前的农民工工资244.9万元。其中,XXX市2760.85万元、库车县4282.03万元、拜城县2229.9万元、新和县880.06万元、沙雅县63万元、温宿县1073.5万元、阿瓦提县763.08万元、乌什县371.21万元、柯坪县351.81万元、地直单位2899.2万元。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近几年来拖欠工程款呈如下一些特点:
1、拖欠工程款的数额逐年增加,许多建设项目工程款久拖不结。最为突出的是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多公司由于工程款久拖不还,部分已成为呆死帐。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2、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问题相当突出。主要表现为许多政府部门在未落实资金情况下,先行建设或擅自变更设计,扩大建设规模而导致资金不到位形成拖欠款。
3、债务链拉长,形成了大量三角债。目前,一方面是建筑总承包企业被大量的拖欠工程款,另一方面建筑总承包企业又拖欠分包企业的工程款,材料设备供应厂商的购货款,农民工工资和国家税款、银行贷款。大量三角债的产生,引发了多头的债务纠纷,造成了社会信用关系的极大扭曲,还掩盖了因建设资金不足,而盲目建设的问题,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4、引发了大量拖欠农民工资,造成群聚上访等事件的发生。近年来,因拖欠工程款进而拖欠农民工资的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逐年增加。其原因既有少数企业和包工头恶意拖欠或克扣,更多的则是由于严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许多企业无力支付。
5、严重影响了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同时为工程质量埋下隐患。许多企业反映,由于工程款被大量拖欠。只能依靠增加贷款组织生产,企业背负了沉重的贷款利息,使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严重影响了企业生产设备的更新与技术进步,并造成企业骨干技术人才大量流失。同时有的建筑企业为转嫁风险,将工程层层分包给技术管理水平较低的企业甚至是包工头,结果在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使工程质量水平大大降低,甚至留下了安全隐患。
二、关于拖欠工程款的原因分析
(一)建筑市场供求失衡是工程拖欠问题的产生直接原因
目前,地区具有各类等级资质建筑企业共55家。另外建筑市场开放,全国各地建筑企业都能进入地区的建筑市场,建筑行业的竞争十分激烈。许多建设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利用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竞争激烈机会,要求建筑企业垫资建设。即业主在不给预付款的情况下,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施工达到一定进度,或者要求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预缴一定数额的工程抵押金后,再支付工程款。现在,垫资已成为项目主管降低资本成本、转嫁经营风险、榨取施工企业利润的重要途径和手段。许多业主即使项目资金充裕,也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因此,垫资实际上已成为众多施工企业承揽项目的先决条件和难以回避的经营陷阱。
(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是工程拖欠成风的根本原因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信用经济发育较晚,市场信用交易不发达,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个人,都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加上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导致社会上信用缺失行为盛行,反映在建设领域,更加剧了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恶化。
1、相当多的企业信用意识淡漠,拖欠有理有利之风盛行。由于市场经济的法规制度不健全,企业间经营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督和约束,市场交易秩序混乱,以至于有的企业把拖欠贷款作为一种经营手段、生财之道,也有的企业把拖欠作为变相筹措资金的渠道,不讲信用、不守合同。
2、法制不健全,制度不合理。当前,社会上存在的大量信用缺失现象,往往是因为守信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收益,也没有得到相应的鼓励;失信者却得到了不应得到的收益甚至暴利,而没有受到应有的谴责和处罚。另据施工企业反映,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利益还暗地里鼓励这种行为。这样,当失信有利可图时,企业或个人就会不自觉地倾向失信。有些地方失信暴发户甚至被称为能人。
3、多数企业尤其是建设企业缺乏信用风险防范意识。许多企业往往进了一个误区,即以承揽到工程为首任,因无法考察客户的信用程度,也不能对其进行信用监控,上当受骗时有发生。
4、缺乏具有影响力的信用监控机构。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经济主体的信用意识淡薄与我国信用信息透明度低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关于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对策和措施建议
拖欠工程款已成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一大顽疾,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我们应当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采取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对其实施综合整治。
(一)采取有效措施,重点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问题
针对当前拖欠工程款最为突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政府投资工程,应采取如下整治措施:
1、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应当规定必须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凡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由担保人代其支付,但担保人可依法要求房地产企业提供反担保;建筑业企业也应对等提供履约但保。对于未提供这两种担保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凡已完成开发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对其新开发建设的项目不予批准,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银行不予贷款。对于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其降级原因,情节严重的要注销资质证书。
对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强调量力而行搞建设。要求各县(市),各单位要根据财力状况,合理确定负债建设规模,建立有效的偿债机制,严禁以拖欠工程款的方式转嫁资金不足的风险。同时应对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于已形成的政府工程拖欠款,当地政府或部门要结合自身的财力情况,通过年度预算安排,将每年度财政收支结余、融资项目投资额及其收益、各种政策性收费等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偿债务,限期三年内解决政府投资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凡逾期未能解决的,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同时,要深化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的改革,健全对政府投资工程的有效监督机制。应当做出规定,今后的政府投资工程除按照现行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批外,还须报经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最后批准并接受监督。对于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组织实施,应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适当分开,政事(企)分开和实施相对集中的专业化管理原则,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严格规范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运行。
要在政府投资工程全面推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的办法,由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向中标的建筑企业拨付工程款。同时要研究制订政府投资工程专用的招标文本和合同文本,并严格遵照执行。
(二)及时排解合同纠纷,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单位和合同仲裁机构的作用。
一些工程项目的拖欠工程款往往与质量、工期等纠纷交织在一起。为此,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法履行好自已的职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商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同时,要进一步健全仲裁机制,有关仲裁机构应当充实专业人员,并重视发挥工程监理、质量检测、质量监督、造价咨询等机构在仲裁过程中的作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拖欠工程款等纠纷作出科学裁决。
(三)应当改进和完善计划、建设、银行等部门的监督,实行联动执法。
对于建设资本金不落实的项目,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已完工程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其新建项目计划部门不批准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颁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银行不予贷款;对于不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竣工工程,应属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部门依法不得确认其验收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对于房地产项目还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对于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银行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凡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银行应将其列为信用不良的单位,在其新申请贷款时予以限制。
(四)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工程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建筑业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企业改革步伐,转化企业经营机制,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提升其竞争力和工程风险防范意识。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时要进行充分的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对于资金未落实或可能不落实的项目不要盲目承包。要增强合同管理能力,在签订合同时要参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联合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中载明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程序、期限、方式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要敢于运用《合同法》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并要加强工程质量、工期等管理,防止因质量、工期等纠纷而造拖欠工程款。
(五)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约束机制,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和维护企业合权益的职能。
除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强制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外,还应当规定,凡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业主也应对等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筑业的行业协会应当在行业不正当竞争甚至恶性竞争中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企业自觉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帮助和组织企业清偿债务。对于严重恶意拖欠工程款的业主以及搞不正当竞争,签订阴阳合同的建筑企业,都要建立起相应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其不良行为。
(六)在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同时,要重视抓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拖欠工程款与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息息相关的两个问题。在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同时,要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凡因业主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业主责任;凡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建筑企业的责任。
要进一步推行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凡建筑企业分包工程不按合同约定向分包企业付款的,由担保人负责支付,但担保人可依法要求建筑企业提供反担保,同时实行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制。
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所属农民工直接支付工资,所需款项在分包工程款中扣除。要大力发展成建制的劳务企业,严格建筑市场准入管理,规范劳务企业运行,禁止非劳务企业的包工头承接工程或分包工程。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理。
(七)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加大对违约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
为规范地区建筑市场运行,解决拖欠工程款等突出问题,地区已经出台了《XXX地区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投资规模管理的暂行规定》、《XXX地区关于防止拖欠工程款及拖欠民工工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两个规范性文件。各相关部门在加大两个文件落实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的贯彻落实,强化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建筑市场行为的规范管理,包括对工程发包、市场准入与清出、工程款支付及其他合同管理等,并对违法行为做出严厉的处罚。真正使失信者受到法律的严惩,促进地区建筑市场在法制化的轨道内规范运行。
工程款拖欠是一个错综复杂的问题,它需要社会各方面,各职能部门的通力配合,共同作用,才能从根源上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与恶化。本文仅从建设部门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更深层次的调研还有待于开展。
拖欠工程款情况报告2
一、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
我局历来高度重视清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多次发文要求各县(区)水务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明确各县(区)水务局为本县(区)水利建设项目包保责任单位,要求一把手作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认真组织研究分析本地区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突出问题,明确牵头协调和处理解决的责任人,限定解决时限,限定兑付期限,加强督促检查,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求各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并要求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二、迅速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根据《妥善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上访问题的通知》(保办电〔20xx〕9号)要求,我局在水利系统中认真开展了清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以《切实做好春节期间清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保水电〔20xx〕2号)文件,专门对该项工作做了安排部署,截至目前五县区水利系统均已完成了清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检查。各县区对本区域所有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了逐一清查,摸清底数、掌握情况,积极开展协调解决工作。对项目各施工企业、劳务队伍的用工情况、签订协议情况、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情况进行了认真排查,通过排查,进一步核实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开通了拖欠民工工资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在各标段、各工地进行公布,认真调查核实每一起投诉和举报,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解决一起。要求各县区要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工程验收和计量支付管理,加快工程款结算支付进度,加强对施工单位财务监管力度,督促及时清算支付材料款、设备租凭费、农民工工资等费用。
三、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要求各县区对施工单位可能出现无法及时偿还欠款或不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采取约谈其项目经理、法人代表等措施,责令其限期解决拖欠工资、费用等问题;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在招标过程中要按照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要求,在其信用评价得分中扣除相应分数;对于恶意拖欠、引发重复上访、拖欠情节严重的施工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信用评价降级,或直接列入保山市水利建设市场从业单位黑名单。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惩处力度,落实责任,建立水利系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四、今后的努力方向
为了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我局将继续加大监督力度,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
(一)建立长效机制,以专项检查活动为契机,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防止非正常上访事件的发生。
(二)提高认识,加大落实力度。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历来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将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专项检查工作的落实力度。
拖欠工程款情况报告3
我镇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特别是在春节前后,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成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工作组统一指挥协调解决辖区内拖欠农民工工作问题,现将工作开展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协调解决了拖欠镇环卫工人王卫东2。7万元环卫工人工资,解决了拖欠近10年的遗留问题。二是协调解决了2015年综合文化站建设承包方向治国拖欠民工工资2万元,避免了民工与施工方的矛盾激化与冲突。三是解决了双柏树村聚居点原遗留拖欠民工工资3。8万元问题,有效的保证了春节期间辖区稳定与和谐。
二、解决措施
春节前,按照县政法维稳系统,劳动保障部门的统一部署,我镇着力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拖欠民工工资工作当作重要工作来抓,一是组建专班,成立工作组,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成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工作组统一指挥协调解决辖区内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问题。二是多方联动,加强配合。先后与县劳动监察、仲裁大队,县人社局、县司法局等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多方渠道帮助农民工维好权,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工作建议
一是,建议县级相关部门继续加大对农民工拖欠工资工作整治力度,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浓厚良好氛围。
二是继续加大对故意拖欠民工工资打击力度。
三是大力做好民工依法依规维护好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普及工作。
拖欠工程款情况报告4
根据x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xxx县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要求,园区管委会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企业办、规划建设办,对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上游工业园区管委会始终将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关政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创新措施方法,完善制度机制,全力予以抓紧抓实抓好,有效杜绝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工业园和谐稳定大局。
一、采取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
工业园管委会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将其作为保障民生、造福百姓的重中之重予以亲自抓、严格管,在园区经济工作会议、信访维稳工作会议等会议上多次安排部署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相关工作。
20xx年,工业园管委会建立了辖区企业欠薪工作台账,每月底更新一次数据,每季度由分管劳动保障的领导组织企业办、规建办工作人员对辖区内企业和建筑单位例行检查,涉及劳动用工企业119户(其中:建筑企业8户),涉及农民工2000人,未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集访、闹访问题。对存在欠薪行为的20户用人单位,约见企业主要负责人,并下发整改通知单,及时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开展对用人单位落实劳动合同、非法使用童工等专项行动,全年新签补签劳动合同350余人,被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6%以上。纠纷信息4起。
(三)妥善处理欠薪引发的上访事件和过激讨薪事件。
工业园管委会和县劳动监察部门、信访部门紧密配合,迅速行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妥善处置了喜亚药业、渝澳纺织、鑫威门业、鹏飞纺织、林皓门业、百皇门业、永明纺织等拖欠员工工资引发的30余起上访事件,追偿农民工工资800余万元。
(四)加强制度建设,构建长效机制。
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进一步修订完善了《xxx县上游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企业办和规建办设立了值班电话,接受电话投诉举报和突发事件应急指令,有效预防和合理处置欠薪引发的群体性的事件,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20xx年,共接待欠薪引起的上访30余批2000余人次,处理群体性应急事件12起。
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社会转型发展中的顽疾,社会牵涉面广、治理难度大,尽管我区采取了多种办法措施加以治理,但工作中仍然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一是上游工业园区由于编制限制,无专职人员搞劳动保障工作,劳动保障工作长期处于被动状态,劳动保障应急事件处置、群体性的事件应急值守、日常检查和专查工作都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二是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移交难。由于“公检法”部门认识上的差距和个别法规政策规定的不一致,造成园区提交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办理困难重重。三是由于园区企业经营规模普遍较小,部分企业经营惨淡,企业管理层受文化因素、经济实力限制,缺乏对法律法规的敬畏,法律红线意识淡薄,欠薪事件时有发生,经调解后,常常不能兑现承诺。
建议增加劳动保障编制,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组织机构;对移交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公检法”应协调配合,抓住一二个典型案件从重从快处理,有效遏制欠薪案件的发生;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制教育,强化法制意识,进一步推进劳动保障工作法制化。
拖欠工程款情况报告5
2月27日,参加了我国创新理论研究专家丁建明教授的《解放思想与创新发展》讲座以后,我深受启发,充分认识到了解放思想对于我们工作的重要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精神,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进一步研究解决建筑业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本人利用业余时间,对我县的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了调研。
现状
(一)建筑业企业主要用工形式
建筑业企业使用农民工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农民合同制职工;二是“包工头式用工”,为建筑业的主要用工形式;三是“劳务企业式用工”,但由于建筑劳务企业数量较少,这种用工形式只占很小比例。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1、劳动合同签订率。总体来说,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据统计,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20%。我省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15%。
不同的用工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存在很大差别。对农民合同制职工,企业大多与之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包工头式用工的,包工头与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包工头与农民工多为口头协议。劳务企业式用工的,总包、专业承包企业与农民工不发生劳动关系,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也很低,从调研情况看,仅为10%-20%。合同多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随着任务的完成,合同关系自动终结。
2、劳动合同内容。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中,只有少数明确了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安全生产责任、用人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资待遇等;多数只对工作任务、工资支付时间和安全生产责任作了约定;个别的劳动合同条款还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建筑业企业对农民工普遍实行日工资制。绝大多数企业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在工资水平的确定上,大多参照市场价格执行,一般工人日工资在50-60元之间,技术工人在80-100元之间。建筑业企业直接招用的农民工,工资能够按月足额发放。通过劳务企业或包工头使用农民工的,主要由承揽施工任务的劳务分包公司或包工头支付。因受建筑工程施工、验收和结算阶段性的影响,普遍采取按月部分支付,年底或工程结算后全部兑付的工资支付办法。每月支付工资数额一般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能够保障农民工的基本生活。农民工急需用钱时,可以向企业预借。
(四)建筑业农民工工会组建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建筑行业农民工流动性强、组织结构松散,组建工会难度较大。目前,在泗建筑企业组建工会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的比例较低,对工会组织的维权作用缺乏了解,参会积极性不高。
调研中了解到,企业和农民工对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较高,而对参加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则普遍缺乏积极性。
问题
(一)拖欠工程款、通过包工头支付是工资拖欠的主要原因
拖欠工程款是拖欠工资的主要原因。建筑业企业由于拿不到工程款,无法保证职工工资的足额支付。工程款分“步、项”结算的方式,导致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难以按月足额支付。而包工头参与劳务分包是造成工资拖欠的另一主要原因。大量无法人资质的包工头参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使用工管理、工资支付和权益保护等各项监管措施难以有效落实,最终导致建筑劳务市场秩序混乱,用工不规范。有的包工头领取工程劳务费后,先用劳务费垫付辅料费,剩余部分发农民工工资;有的包工头拿到劳务费后故意克扣,甚至一走了之,造成农民工工资难以及时足额发放。
(二)用工主体不合法,导致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缺失
目前,建筑劳务队伍“有资质无人员、有人员无资质”现象较为普遍。注册成立劳务企业必须纳税,而建筑劳务分包利润率很低,另因劳务企业资质标准较高,组建难度大,致使目前建筑市场上承揽工程的大多数劳务队伍没有取得合法资质。大量无合法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公司和包工头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尤其是一些承揽工程的包工头直接从社会上招募农民工或从农村家乡带出一批亲朋好友,更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导致农民工劳动合同不规范。同时,由于无组织的零散用工无法实行有效管理,致使少数包工头有机可乘,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给工资追讨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三)行业特殊性和企业、农民工缺乏积极性,导致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一是建筑业用工具有阶段性和临时性,建筑业农民工具有很强的流动性,这给签订劳动合同带来困难。企业与农民工多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二是大部分企业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对农民工的随意性流动不能加以制约,还必须为农民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这样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管理成本。三是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偏低,维权意识不强,认为没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或担心要求签订合同会影响工作机会的获得。因此,双方对签订劳动合同都缺乏积极性。
企业与农民工对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
建筑业企业普遍没有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是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会相应提高劳动力成本,粗略计算几项保险全部参加后,将使劳动力成本提高30%左右。目前,建筑业企业,特别是劳务企业利润很低,社会保险推行起来非常困难。二是农民工务工收入不高,除保证自身生活外,几乎全部用于提高家庭生活条件和家人的教育、医疗等各项支出,难以承担各项保险费用,参保热情不高。三是建筑行业农民工流动性强,工作单位、地点变动频繁,社会保险异地接续尤其是跨省、市接续问题难以解决。
建议
(一)大力发展劳务企业,规范用工行为
积极引导、扶持劳务队伍成立法人形式的劳务分包企业。一是与有关部门协商,在税收政策上对劳务企业进行扶持,一定时期内适当减少税种,降低税率。二是适当降低劳务企业资质标准。对目前包工头形式劳务队伍中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要鼓励其注册为劳务企业,获得依法用工权。三是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劳务分包工程必须由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承担,禁止包工头式用工。对将工程发包给包工头的,应视同为企业直接用工,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用人单位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二)积极推进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应联合下发文件,提出具体措施,指导和督促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针对各行业特殊的用工模式和农民工临时性、流动性的就业特点,研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针对当前劳动合同内容不全面、不规范问题,对完善劳动合同内容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逐项加以说明,特别是对劳动报酬条款,必须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促使农民工和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一是对企业依法推行工资月支付制度,对因特殊情况执行月支付有困难的企业,在征求同级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同意后,可在近期实行按月部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做法,但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是实行工资优先支付制度。到位的工程款或劳务费必须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三是实行发包方对工资支付情况负有监督义务的制度。严禁包工头代领、代发农民工工资。四是全面实行工资保障金制度,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四)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民工参保办法
企业要根据要求,为农民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保证农民工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要从当前社会保险的实际情况和农民工的实际需求出发,积极研究农民工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办法,逐步推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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