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书

合伙合同书(精选15篇)

合伙合同书 篇1

  两人合作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伙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年。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___(姓名)以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____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

  (企业名称)

  年月日

  因此,本文为大家分享了入股合作范本的内容,不清楚的朋友可以看一看。再根据双方的协商来签订相应的合同,才能维护好彼此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合伙终止后,各个合伙人的出资仍然归个人所有,最后在返还。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合伙合同书 篇2

  本协议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由下列两方签订:

  ___________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签订本协议的目的,在于确立股份公司成立后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经济往来的基本原则,使双方关系有一个总的规范依据,也在于向社会公众和广大股东披露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使股份公司的运作尽快规范化。

  第二条由于集团公司是股份公司的主要发起人,拥有生产、生活服务系统和设施;股份公司具有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本协议双方一致认为,双方仍有继续维护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在历史上形成了各方面的交易和服务关系的客观需要。

  第三条本协议所称之交易和服务项目,指第二章中所列举的项目和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历史上形成交易和服务关系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双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处理彼此间的关系。

  第五条在本协议规定内容的基础上,双方可就同类交易或服务事项签订单项协议书,在必要时,也可就某一项交易或服务事项的某一次、某一笔或某一时期的具体事项签订具体的、内容较为详细的一次性具体合同。具体合同以单项协议书和一揽子协议书为依据,单项协议书以一揽子协议书为依据。

  单项协议书和具体合同的签定不应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方各自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由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批准后才生效。

  第六条供方供应给需方的交易的或提供给需方的服务,在数量上和质量上要符合双方协议书或合同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应按需方的要求,数量不足予以补足,质量不符应视不同情况予以修理、更换、重做、重新提供、退货,造成需方损失的,供方应予以赔偿。

  第七条双方交易和服务的质量标准:如双方未明确予以规定,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无国家规定标准的,应按行业一般标准执行;无行业标准的,按当地一般标准执行。

  第八条双方交易和服务的价格标准:双方可在合法和合理的原则基础上,协商确定价格。如双方未明确规定价格,应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执行:如无国家价格标准,应按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标准执行。

  第九条交易和服务费用的支付,视不同情况,一般应采取月末、季末或年末结算一次的方法,一些特别的项目,也可以即时结清。

  第十条双方在交易和服务方面所形成关系的期限,原则上是长期的,至少为十年。

  但在下列情况下,前款期限可以减少或提前终止:

  1.经双方另行协商同意;

  2.因个别项目的社会公认的特殊性而必须减少或提前终止;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全部义务不能履行而予以终止;

  4.由于一方的绝大部分的项目义务没有履行;

  5.其他法定的减少和提前终止合同期限的事由出现。

  前款所规定的单方减少或提前终止整个协议或部分条款,应由有权单方减少或提前终止的一方向对方提前三个月发出通知,否则因此造成对方的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协议,应依据《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以解释。

  第十二条本协议由双方盖章生效,一式____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其余____份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交易与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

  1.房屋租赁指集团公司应股份公司所需,将办公及其他用途的房屋租赁给股份公司使用。

  2.集团公司应及时提供符合使用用途一般条件的房屋给股份公司,并负责维修。

  3.集团公司应保证提供房屋的水电供应。

  4.股份公司应保证按房屋用途合理地使用房屋,对非正常的损坏应予赔偿。

  第十四条水、电供应

  1.水、电供应是指集团公司的水电供应单位向股份公司提供工作、生产和生活的用水用电。

  2.集团公司保证按时、按质、按量供应水电,以保证股份公司的正常工作和生产需要以及股份公司职工的正常生活需要。

  3.股份公司的用水用电应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集团公司的要求,合理地使用水电。

  4.集团公司应对与此项供水供电有关的水电设施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另行支付。

  第十五条电话通讯服务

  1.电话通讯服务指集团公司通讯工程公司向股份公司提供的电话、传真、电传、电讯设备的安装和维修等服务。

  2.集团公司保证提供的电话、传真、电传、电讯设备的安装和维修等服务及时、准确,态度热情周到。

  3.股份公司保证在接受服务和使用电讯设施时,主动配合,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服务

  1.交通运输服务指集团公司以其汽车、船舶和其他运输工具和股份公司提供服务,以满足股份公司生产需要。

  2.集团公司保证服务热情、周到,优先安排并按时、按量提供有关运输工具和司机人员。

  3.股份公司保证将用车和运输计划提前通知集团公司,但临时用车和特殊情况可随时要求集团公司提供服务。

  4.股份公司保证合理使用车辆等运输工具,造成不合理的损害应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医疗后勤服务

  1.医疗服务指集团公司以其拥有的医院、诊所等医疗设施和医护人员以及幼儿园、食堂向股份公司的职工和家属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2.集团公司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3.集团公司保证根据股份公司要求,提供条件对股份公司的职工进行身体检查。

  第十八条科研服务

  1.施工科研服务指股份公司以其拥有的施工科研设备、科研成果和科技人员,向集团公司的有关单位提供服务,以保证集团公司工作和生产的需要。

  2.股份公司应按照集团公司的合理要求提供服务并保证科研设备和科研成果的先进性和实用性。

  3.集团公司保证对股份公司提供的科研信息和科研成果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外传和转让给第三方,但已由股份公司获得代价而转让给集团公司者除外,集团公司保证合理使用且不转让股份公司提供的科研设备,对不合理的损坏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生效

  本协议经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

  甲方:________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合伙合同书 篇3

  甲方:姓名,身份证号(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

  协议签约地点:

  一、概述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x项目合伙经营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x年,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四、出资额、方式、期限

  甲方以x方式出资,计人民币x元(大写x元)。

  乙方以x方式出资,计人民币x元(大写x元)。

  双方的出资应于x年x月x日之前悉数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者,应对应付金额计付银行利息,并以资金形式赔偿另一方由此直接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双方方出资合计x元(大写x元),为双方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任一方支配时,需经另一方同意。

  五、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盈余分配:甲方享有x%盈余,乙方享有x%盈余。

  债务承担:由双方合伙经营产生的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偿还时,甲方承担x%债务,乙方承担x%债务。

  六、入伙、退伙与出资转让

  入伙:承认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同意;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

  退货:不可在合伙不利时要求退伙;任一方若退伙,应在月之前,应告知另一方,且经另一方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时财产状况进行结算;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需进行赔偿。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并且必须承认本合同,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七、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甲拥有权限:

  义务:

  乙拥有权限:

  义务:

  甲乙双方工作中不得越权操作,且应认真履行应尽义务。

  八、禁止行为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九、合伙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甲乙双方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十、纠纷的解决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本着共图发展的目标,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并进行补充、完善。

  十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即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合伙合同书 篇4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共同出资成立,位于武汉市,注册号,经营者aa,注册成立日期为日。其中,甲乙双方各出资 元,各占ccdd全部财产的%。

  现由于经营遇到实际困难,甲乙双方愿意终止合伙,现就相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止到日的 的财产情况:

  1、现有存货(具体品种、数量见清单);

  2、现金,共有人民币元。存放于aa私人名义开户的银行的卡号为的银行账户内。

  3、员工工资。ccdd尚有元员工工资未付。分别是aa的工资元和欧阳丽的工资元。

  4、ccdd的经营场所武汉市号,系乙方以个人名义办理租赁手续,费用由ccdd承担,共缴纳保证金万元整,租金缴至20__年5月20日。

  5、挂账货款元和店的未收货款元。

  6、其他债权债务。

  二、甲乙双方保证除上述条款列明的财产外,再无以ccdd名义发生的其他债务,保证在财产份额上未设定抵押、质押,保证财产份额未被查封。如甲乙一方因没有如实陈述债权债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向有责任的一方要求损失额10倍的赔偿。

  三、ccdd的财产的处理及分配。

  1、ccdd所有存货、物品归乙方所有,甲方配合办理清点和交付手续,交付完毕后,甲乙双方在货品清单上签字表示认可,清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员工未付工资由乙方支付;

  3、ccdd的经营场所武汉市号由乙方处分,甲方不干涉其用途;

  4、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当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整。即除aa私人名义开户的银行的卡号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乙方还需向甲方支付人民币整。

  四、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款项后,甲方及将押金收据,房东的资料和店里的钥匙交给乙方,并保证在当日办理电话、宽带的过户手续,3日内办理ccdd的工商及税务的注销手续。

  乙方如继续经营,须另行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不得再以使用ccdd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五、乙方另行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后,需在网上发帖声明重新注册后的ff与aa无关,发帖内容要尊重事实,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

  六、协议履行后,甲乙双方不得在任何场合发布有损于另一方名誉和其他利益的信息,或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另一方利益。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八、本协议为合作终止协商的最后文本。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签字)

  乙方:

  (签字)时间:

  时间:

  见证人:

  (签字)见证人:

  (签字)时间:

  时间:

合伙合同书 篇5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现有甲、乙合股开办一家__________________,全面实施双方共同投资、共同合作经营的决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经双方合伙人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一、出资的数额:

  甲方出资_______占公司股份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

  乙方出资________占公司股份______%出资的形式________出资的时间__________

  二、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

  双方约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__%;乙方占有股份股份______%;甲乙双方以上述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权份额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双方实际投入股本金数额及比例不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股份公司若产生利润后,甲乙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润,其余部分留公司作为资本填充。如将股利投入公司作为运作资金,以加大资金来源,扩充市场份额,必须经双方同意,并由甲乙双方同时进行。

  三、在合作期内的'事项约定

  1、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如公司正常经营,双方无意退了,则合同期限自动延续。

  2、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甲乙双方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退伙:公司正常经营不允许退伙;如执意退伙,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按退伙人的投资股分60%退出。非经双方同意,如一方不愿继续合伙,而踢出一方时,则被踢出的一方,被迫退出时,则按公司当时财产状况进行结算的60%进行赔偿。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在公司合作期间,公司所有客户归公司共同所有,如一方不经另一方同意,私自拉拢客户转平台,将按公司所有客户赚取盈利80%赔偿。

  3、合同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4、纠纷的解决

  合作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四、职能分配及议定事项

  在成立股东后,全权委托________作为公司法定代表,全权协调处理公司的工商税务、消防安全、业务接洽及商务等事务。

  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公司各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由股东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1、单项费用支付超过50000元;必须经过甲、乙两位股东签字。

  2、新产品或设备的引进;

  3、厂房扩建等再投资事项;

  4、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5、公司每月要进行一次盘点,股东一起参与结算。

  6、设立一个公司账户、同时两位股东都拥有此账户短信提示、以方便及时了解账户资金流动情况。

  8、公司公章由___________保管,账目由___________保管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协议一式3份,双方各执一份,见证方留存1份备案,自双方签字并经公司盖章确认后生效。

  甲方: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见证方:

  公司盖章确认:

  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

合伙合同书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合伙宗旨

  促进产业市场的发展壮大,充分利用各合伙人广泛的市场资源优势和发挥各合伙人相关能力,实现资源共享、优化组合,共同完成多赢的局面。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1、经营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风险告知:这里的合伙期限指的是合伙人经过协商一致之后约定的期限,但不包括合伙中途退出的情况。

  在合伙经营途中,合伙人基于正当理由可以退出合伙,但是其他合伙人如认为立即退出对合伙事业不利时,也可以要求提出退伙的合伙人延期退伙。

  否则,退伙的合伙人要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出资:

  (1)合伙人____________;投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占投资总额的(%)__________。

  (2)合伙人____________;投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占投资总额的(%)__________。

  (3)合伙人____________;投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占投资总额的(%)__________。

  (4)合伙人____________;投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占投资总额的(%)__________。

  2、首期合伙人双方共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返还额度根据当时工作室价值或协议返还。

  3、如首期投资不足,需扩大投资仍按原比例进行投资(具体数目以账面为准)。

  工作室所有财产为各方共有。

  第五条、盈余分配

  1、工作室盈余每各月(盘点工作室)结算一次,除去一切开支后按约定比例(%)_______分配。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

  (1)需承认本合同。

  (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3)退伙需提前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

  (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

  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风险告知:关于合伙财产的转让问题,合伙财产不属于个别合伙人所有,而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

  因此,对于合伙事务的处理应当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对于合伙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一份无处分权。

  但是,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也可以转让给他人,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所有合伙人的权利:

  (1)参与合伙事业的管理。

  (2)听取合伙总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检查合伙账册及经营情况。

  (4)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基准。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

  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合伙期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全体合伙人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风险告知:上述条款提到了亏损、债务清算等问题。

  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之间负连带责任。

  债务的偿还顺序,首先用合伙资产偿还,在合伙资产不足清偿时,不足部分才以合伙人的其他财产清偿。

  在以合伙人的其他财产清偿时,各合伙人应该根据他们的出资份额按比例分担。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合同履行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签字订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

  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本合同一式_____份,合伙人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方签字和盖手印生效;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履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履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履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履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伙合同书 篇7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我国《民法典》等的规定,就渝山川中型客车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购买以孙淑慧的名字挂靠在重庆市丰都县公路运输公司的渝山川中型客车,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二、该车总价元(大写叁拾柒万陆千元),甲乙双方各出资一半即元(大写壹拾捌万捌千元),利润、亏损平均分担。

  三、驾驶员、售票员的工资随行就市。

  四、该车从年8月1日开始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享受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在年8月1日以前将元(大写壹拾捌万捌千元)的购车款交给甲方,该车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六、该车在年8月1日以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归甲方享有和承担。

  七、甲方保证该车在双方开始共同经营期间大小配件齐全,保持车辆正常运行。

  八、该车保险已交到年月,年的返还款各一半。

  九、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任何一方违约付守约方违约金为该车总价的10%。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伙合同书 篇8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土坪宏发木材加工厂,总投资为_______元,甲出资_______元,乙出资_______元,各占投资总额的甲方占六分之五,乙方占六分之一,加工厂合作合同。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__________负责办理工商登记,本次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由__________负责,其他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年。(学生打架调解协议书)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加工厂合作协议书加工厂合作协议书。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现合伙人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合同范本《加工厂合作合同》。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_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厂内一切事故与乙方无关

  合伙人:(签章)__________

  合伙人:(签章)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合伙合同书 篇9

  ______ 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基金主体: ______ 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管理人: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声明与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为 ______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协议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本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协议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应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本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二章基本情况

  第六条合伙企业名称: 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

  第七条主要经营场所 。

  第八条合伙目的从事 投资业务,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九条投资方式:股权投资。

  第十条经营范围: 。

  第十一条存续期:合伙企业存续期为 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廷长存续期 年。

  第十二条投资期:存续期前 年为投资期,后两年为退出期

  第十三条组织形式: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

  第三章合伙人及其出资

  第十四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 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 人,有限合伙人为 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

  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一)普通合伙人

  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二)有限合伙人

  1. 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住所:

  证件名称:营业执照,证件号码: ;

  2. 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住所:

  证件名称:营业执照,证件号码 :;

  3.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

  证件名称:身份证,证件号码: ;

  4.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

  证件名称:身份证,证件号码: 。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总额为 元人民币(¥ ),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第十六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

  1.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普通合伙人以货币出资,认缴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占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的比例为 】%;

  2.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有限合伙人 公司以货币出资,认缴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占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的比例为 %

  3.有限合伙人 公司以货币出资,认缴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占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的比例为 %

  4.有限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认缴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占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的比例为 %。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出资分两期完成。首期出资为认缴出资额的 %,各合伙人应在认缴协议签订后的 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基金指定账户;第二期出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投资项目的进展书面通知。各合伙人在收到缴付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进行缴纳。

  合伙企业应在合伙人出资到账后 个工作日内向已缴纳出资的合伙人出具出资证明。

  第十八条各合伙人应保证其缴付至合伙企业的任何出资均为其自有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第十九条各合伙人首期出资实际缴付完毕之前,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协议。

  第二十条各合伙人应根据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如合伙人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到期日当日通知其在 日内履行补缴义务。

  逾期缴纳出资的合伙人未能补缴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将该份额转由其他合伙人进行缴纳,并对违约合伙人收取应缴金额 %的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如因任一合伙人未按照规定缴纳首期出资而导致合伙企业不能正常设立,该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守约合伙人因本合伙企业不能正常设立之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伙企业的筹办费、中介顾问费等,此外,还应按其认缴出资额的 %向其他守约合伙人支付赔偿金。

  各守约合伙人按各自认缴出资比例分享上述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依法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企业决定增加出资的,对增加的出资,合伙人有优先认购权

  如两个以上合伙人均主张行使优先认购权的,若不能协商一致,则按照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如合伙人均不行使优先认购权或认购份额不足,则可由第三人以新入伙的方式进行认购。

  第四章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1.主持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2.委派、撤换执行合伙事务代表,聘任、解聘经营管理人员;

  3.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4.制定合伙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

  5.召集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6.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在权限范围内对合伙企业投资事务作出决策;

  7.聘任或解聘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8.依法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

  9.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10.企业清算时依照合伙协议参与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11.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经营和财务状况;

  2.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3.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未经代表出资额过半的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普通合伙人按照本协议向合伙企业收取管理费除外;

  5.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

  7.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利益的活动;

  8.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进行监督;

  2.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3.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4.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5.依法请求召开参加合伙人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6.依法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

  7.依法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8.依法经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

  9.依法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10.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11.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1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13.企业清算时依照合伙协议参与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14.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不参与合伙事务,无权对外代表基金或合伙企业;

  2.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付认缴金额;

  4.在基金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基金或合伙企业的财产;

  5.对本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

  6.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7.按照法律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履行在基金的设立、经营、解散、清算等事宜中需要有限合伙人履行的其他协助、配合等义务;

  8.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普通合伙人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各方约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 ,其委派代表为 。

  第二十八条普通合伙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国大陆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伍佰万元人民币(¥5,000,000),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2.至少有三(3)名具备三(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3.普通合伙人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九条合伙企业存续期内,除普通合伙人按本协议规定退伙外,合伙企业不接受其他投资者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入伙,也不接受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的债务应首先由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合伙企业到期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普通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

  普通合伙人在此向有限合伙人陈述和保证:

  1.普通合伙人为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合伙人及其授权代表已经取得签订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需的全部授权和批准手续;

  2.普通合伙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违反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其他类似组织性文件的规定,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或任何政府授权或批准,也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合同;

  3.普通合伙人此前向有限合伙人提供或披露的文件或信息中没有对有限合伙人认缴本合伙企业出资有重大影响之事实的不实陈述;

  4.普通合伙人违反上述陈述和保证内容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有限合伙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普通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利益。若因普通合伙人的过错,致使合伙企业受到损害或承担债务、责任,普通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童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三十三条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职权包括:

  1.召集和主持合伙人大会;

  2.筛选投资项目;

  3.决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并执行相关投资方案;

  4.根据合伙企业与相关方签署的交易文件向被投资企业推荐、提名、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5.管理投资项目;

  6.决定投资项目的退出,并执行相关退出方案;

  7.配合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之授权机构定期和不定期对普通合伙人进行的履职评估和合伙企业净值评估;

  8.实施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9.按照有限合伙人的要求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

  10.办理合伙企业在工商登记机关等相关政府部门的登记等事宜,并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向相关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披露合伙企业的相关信息;

  11.代表合伙企业处理与合伙企业相关的诉讼、仲裁等事宜;

  12.办理与合伙企业有关的各类税费事宜;

  13.代表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协议及达成其他约定;

  14.处理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应由普通合伙人执行的事务。

  第三十四条普通合伙人(包括其设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管理团队)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

  1.不得从事任何违反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2.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的利益据为己有;

  3.不得从事任何其他损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有限合伙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的规定,监督和检查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按季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利润归全体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七条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利益,若普通合伙人有过错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普通合伙人应就其或其管理团队、核心成员、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故意或过失(包括一般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协议、合伙企业规章制度和有关协议的行为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合伙企业和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第三十八条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委派代表有权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或授权第三人签署合伙企业作为当事一方的相关文件。

  第七章有限合伙人

  第三十九条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监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

  3.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4.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5.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6.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7.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8.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9.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10.依法请求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各有限合伙人分别向普通合伙人和其他有限合伙人承诺和保证如下:

  1.其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实体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其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1)违反其须遵守的任何法律、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2)违反其合法成立及有效存续所依据的任何文件(除自然人合伙人外),(3)其作为签约方的任何文件或协议,或对其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或协议;

  3.(除自然人合伙人外)就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其已按其内部程序作出有效决议并获得充分授权,代表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

  4.就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其已获得所有所需政府部门的批准、登记或备案(如需要);

  5.若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须获得第三方的同意,其已获得所有该等第三方的书面同意;

  6.其系根据自己的独立判断决定参与设立合伙企业或对合伙企业进行投资,而非依赖于普通合伙人提供的任何文件及说明(包括对法律风险、投资风险、税费征收、政府优惠政策、预估收益率及其他任何事项的说明);

  7其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条款之确切含义,不存在任何误解;

  8.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其并未涉及会对本协议所述任何事项或其他各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

  9.其向其他各方交付的所有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误导性陈述。

  如有限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陈述、承诺和保证给合伙企业和/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对合伙企业和/或其他合伙人予以赔偿。

  第八章合伙人会议

  第四十三条合伙人大会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的以下事项应当经合伙人大会表决:

  1.本协议的修改;

  2.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3.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

  4.决定合伙企业委托管理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人员的调整和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5.聘请或更换托管银行;

  6.聘任或解聘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7.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8.决定认缴出资总额的增加或减少;

  9.合伙人退伙时的财产退还方案;

  10.根据本协议决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11.有限合伙人转让其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12.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将合伙人从合伙企业除名;

  13.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决定新合伙人入伙;

  14.合伙企业存续期的延长;

  15.合伙企业的终止或解散;

  16.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核心成员变更;

  17.批准合伙企业的清算报告;

  18.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明确规定需要由合伙人大会同意的其他事项。

  合伙人按照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上述第1、8、15项的表决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通过,其余决议必须经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四条合伙人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伙人大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至少提前 日书面通知各有限合伙人,该书面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会议议程和相关资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普通合伙人或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可提议召开临时合伙人大会。会议召集人提前 日向全体合伙人发出会议通知。

  第四十五条合伙人大会可以由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以现场、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等可即时获取会议信息的方式出席。普通合伙人应对会议进行记录,并将会议所作决议制作成书面文件,出席会议的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对会议所作决议投赞成票的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在决议文件上签字、盖章。普通合伙人应及时将会议记录及书面决议文件发给以非现场形式出席会议的合伙人,该等合伙人应于收到普通合伙人该等书面文件后 日内签字、盖章并将该等文件发回普通合伙人。

  第九章管理方式

  第四十六条合伙企业投资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行使。合伙企业应与执行事务合伙人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四十七条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及管理,合伙企业应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

  合伙企业每年应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管理费以认缴出资总额扣除已退出项目的投资本金为计算基础,每年按百分之 提取。

  年度管理费=(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已退出项目的投资本金)× %。

  第四十八条首年管理费应于合伙企业设立(营业执照下发之日)后 日内支付,其后年度的管理费应于首次支付日后延12个自然月的前 日内付。

  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管理费按照实际天数占该年度全年天数的比例计算。

  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管理费:(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已退出项目的投资本金)× %×(实际天数/365)。

  在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情况下,如合伙企业已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管理费超过上述计算结果,则普通合伙人应在可计算出该年度管理费后十五(15)日内向合伙企业返还超过上述计算结果部分的管理费。

  第十章托管事项

  第四十九条合伙企业成立后,应委托具有托管资质的银行对合伙企业资金进行托管。

  第五十条合伙企业聘请的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成立时间在五年以上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2.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企业的管理机构无股权、债务和亲属等关联和利害关系;

  3.具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

  4.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五十一条托管银行的聘请由普通合伙人提议,经合伙人大会同意通过后聘请和变更。

  第五十二条合伙企业因委托托管银行对合伙企业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实施托管而须向托管银行支付的托管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五十三条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应与托管银行签署托管协议。合伙企业发生任何资金收取和支出,均应遵守托管协议。

  第五十四条托管银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设立银行账户作为合伙企业的资产账户;

  2.执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投资指令;

  3.负责合伙企业名下的资金往来,保管合伙企业资产;

  4.复核、审查管理合伙企业投资报告,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执行事务合伙人核对;

  5.出具合伙企业业绩和合伙企业托管情况的报告;

  6.保存合伙企业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7.依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合伙人支付投资收益;

  8.执行事务合伙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代表合伙企业向执行事务合伙人追偿。

  第十一章入伙、退伙、合伙权益转让和身份转变

  第五十五条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应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六条普通合伙人不得将其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予任何第三人。

  第五十七条当有限合伙人拟转让其所持全部或部分合伙企业财产时,应至少提前【三十(30)日】书面通知普通合伙人和其他有限合伙人。该书面通知应包括拟转让财产份额、转让对价、转让对价支付方式及期限、受让方基本信息及其他与该次转让相关的重大事项。有限合伙人转让其所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须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经合伙人大会表决。经合伙人同意转让的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有限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转让其所持全部或部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合伙人大会有权将其从合伙企业除名。对因其违约行为给合伙企业和/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所有损失,该违约有限合伙人均应予以赔偿。

  第五十八条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伙: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撖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法律、法规规定普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3.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五十九条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1.在本协议规定的出资时限内未履行出资义务;

  2.未尽职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普通合伙人的职权和责任;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4.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严重不正当行为并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第六十条除本协议第五十八条与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之外,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退伙。

  第六十一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普通合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因本协议第五十九条被除名而退伙的,对于其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合伙企业有权从应向普通合伙人退还的财产份额中扣除。

  普通合伙人退伙的,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且其继承人不愿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且其权利承受人不愿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3.法律规定或者本协议规定有限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法律规定及本协议规定的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以上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六十三条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将其除名:

  1.在本协议规定的出资时限内未向合伙企业实际缴纳任何出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违反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有限合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该退伙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具体退还方案由普通合伙人拟订,由合伙人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被除名而退伙的,对于其给合伙企业和/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合伙企业有权从应向该被除名有限合伙人退还的财产份额中扣除。

  第六十六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被除名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被除名时从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第六十七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六十八条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不能相互转变。

  第十二章投资事项

  第六十九条普通合伙人应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合伙企业唯一投资决策机构。

  第七十条普通合伙人的下列职权应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

  1.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立项;

  2.审议决策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

  3.审议决策合伙企业的投资退出;

  4.修改合伙企业的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

  5.审议决策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相关的其他协议;

  6.本协议或合伙人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

  1.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五(5)名委员组成,其委员人选由普通合伙人确定;

  2.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一(1)名,由普通合伙人确定,负责召集并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3.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合伙企业的存续期一致;

  4.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调整须经合伙人大会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同意方可通过;

  5.普通合伙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同时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委员;

  6.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不从合伙企业领取任何报酬。

  第七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均采用书面形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各委员一人一票,表决意见只能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表决意见不得附生效条件;

  2.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部议案的表决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为有效决议;

  3.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必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并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合伙人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决议;

  4.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制定详尽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该规则不得与本协议相抵触,且须经合伙人大会决议通过。

  第七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及告知义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安排召开,普通合伙人应在会议召开前五(5)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供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使用的资料和全部的拟订法律文件,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所有委员。

  2.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必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委员亲自出席方为有效。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通信表决方式进行。

  第七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进行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记录、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由普通合伙人保存,保存期限不短于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后五(5)年。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3.会议议程;

  4.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载明同意、不同意的表决结果;

  6.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十五条普通合伙人应就合伙企业的投资、投资后管理及投资退出等事宜组建管理团队,管理团队成员不从合伙企业领取任何报酬。

  第七十六条管理团队的职权为:

  1.寻找投资项目并对其进行初步业务调查;

  2.将初步业务调查结果及其他相关投资文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立项审核;

  3.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与相关方进行谈判、协商,拟订相关意向书、备忘录、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并将该等尽职调查结果及文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审核;

  4.将经各投资相关方签署的文件提交托管银行审查;

  5.跟踪投资项目,与相关方保持联系,根据授权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并及时向普通合伙人报告与投资项目相关的重大事项;

  6.拟订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并就合伙企业的投资退出事宜与相关方进行谈判,拟订相关意向书、备忘录、合同、协议及其他又件,并将该等文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退出审核。

  第七十七条合伙企业投资项目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政策的要求,合伙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20%)。合伙企业未用于投资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七十八条合伙企业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合伙企业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2.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3.投资予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4.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5.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

  6.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7.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8.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9.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

  10.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三章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第七十九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合伙企业清算前,取得的收益将遵守随收随分、按出资比例分配的原则,不再进行投资。

  2.合伙企业清算时,合伙企业的净收益率在8%以下,普通合伙人不参与分配;合伙企业的净收益率超过8%(含)部分收益的80%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余的20%由普通合伙人分配。

  3.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合伙企业在向其分配利润和投资成本时,有权扣除其逾期交付的出资、违约金等费用;如果其应分配的利润和投资成本不足以补足上述款项的,应当另行补足差额。

  4.分配顺序如下:

  (1)支付有限合伙人本金;

  (2)支付普通合伙人本金;

  (3)支付全体有限合伙人收益;

  (4)支付普通合伙人收益。

  第八十条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的债务承担: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清偿。

  第八十一条有限合伙人的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用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章税务承担

  第八十二条本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不作为纳税主体进行纳税。各合伙人按照收益所得自行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合伙企业对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

  第十五章费用和支出

  第八十三条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1.开办费,开办费以 万元人民币为上限,超过部分由普通合伙人自行承担;

  2.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管理费;

  3.向托管银行支付的托管费;

  4.合伙人会议费用;

  5.合伙企业自身发生的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

  6.合伙企业清算费;

  7.合伙企业作为原告或被告所发生的诉讼、仲裁费;

  8.合伙企业因其存续、日常管理、向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申请备案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9.管理、运用或处分合伙企业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其他政府规费性质的交易费用;

  10.其他应由合伙企业承担的费用。

  合伙企业费用由合伙企业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出资额按比例承担。

  第八十四条下列费用由普通合伙人自行承担,合伙企业不予承担:

  1.普通合伙人的日常运营费用,包括差旅费等;

  2.普通合伙人办公场地的租金及办公设施的成本;

  3.普通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登记的费用;

  4.普通合伙人员工的工资及奖金;

  5.普通合伙人及其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因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工作和履行相关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会计/审计费、评估费、财务顾问费、差旅费、通信费等;

  6.普通合伙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合伙企业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合伙企业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7.其他未列入上述内容,但按常理不应由合伙企业承担的费用。

  第十六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两(2)个月内向各有限合伙人提交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1.合伙企业资产负债表;

  2.合伙企业损益表;

  3.合伙企业现金流量表。

  第八十六条有限合伙人在提前五(5)天书面通知的前提下,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的合理时限内就合伙企业相关事项查阅并复制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但有限合伙人应严格遵守合伙企业制定的保密规定。

  第八十七条普通合伙人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十五(15)日内、半年度结束后三十(30)日内和年度结束后六十(60)日内向各有限合伙人提交关于合伙企业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该等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的投资情况、被投资企业运营情况、银行托管报告、合伙人出资情况、合伙企业估值、合伙企业利润及分配情况。

  第八十八条当发生对或可能对合伙企业的权益构成重大影响事件时,普通合伙人应在重大影响事件发生之日前 日(该等事件可预见)或后 日(该等事件不可预见)内书面通知各有限合伙人,通知事项包括该等事件的简要情况、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应对方案等。“重大影响事件”是指下列事项中的任何一项:

  1.任何有可能影响到合伙企业资产安全的违法违规或受处罚情况。

  2.任何有可能影响到合伙企业资产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大调整。

  3.其他有可能使合伙企业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合伙企业资产或所投资项目重大损失【超过合伙企业项目投资额的百分之三十(30%)】;

  (2)普通合伙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提起或被提起涉及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措施;

  (3)与合伙企业资产有关的关联交易,普通合伙人主要股东/合伙人、出资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或管理层核心成员(见本协议附件一)发生变化;

  (4)普通合伙人发生破产、清算、营业执照被吊销或任何其他使其不具有管理基金的资格或能力的事项,被投资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

  (5)被投资企业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对其财产进行限制,托管银行不当行为或失误等。

  第八十九条普通合伙人应定期或应合伙企业合伙人要求提交委托管理履职评估、合伙企业净值评估以及其他所有基于风险预警需要加强监管所需的资料,并协助和配合合伙企业合伙人行使其他权利。

  第十七童信息披露制度

  第九十条合伙企业应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制定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十八章终止、解散与清算

  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清算: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己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清算人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担任。

  清算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销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十三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九章合伙协议的修订

  第九十四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同意,可以对合伙协议进行修改、修订或变更。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修订或变更,非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由合伙人大会审议通过的修改、修订或变更,均为无效。

  本协议修改、修订或变更所形成的修正案及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合伙企业签署后生效。

  第二十章争议解决

  第九十五条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用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差旅费等支出。

  在争议处理期间,除涉及争议条款外,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内规定的权利义务。

  第九十六条在任何情况下。合伙协议的无效或部分无效,不影响本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一章一致性

  第九十七条本合伙协议所载内容系各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的签署将取代此前所达成的任何关干本合伙企业的约定、要约、承诺或备忘录。

  当合伙协议的内容与合伙人之间的其他协议或文件内容相冲突的,以合伙协议为准。

  第九十八条若合伙协议有多个版本且内容相冲突的,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版本为准。

  第二十二章份额信息备份

  第九十九条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全体合伙人)数据的备份。具体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

  第二十三章报送披露信息

  第一百条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对基金信息披露信息进行备案。具体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

  第二十四章保密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合伙企业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计划、财务会计报告等,均属于合伙企业的保密信息。未经其他各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可为其自身业务目的或其他目的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第一百零二条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一方为本协议之目的向其相关方或专业顾问进行的信息披露;

  2.由一方独立开发或从有权披露该等信息的第三方获得或非因违反本协议第八十六条而为公众所如的信息;

  3.法律、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具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监管机构或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命令或要求,或在任何监管或政府程序之进程中要求作出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章不可抗力

  第一百零三条“不可抗力”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行为(包括重大法律变更或政策调整)、流行病、民乱、罢工,以及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单纯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第一百零四条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第一百零五条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第一百零六条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合伙人应立即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如不可抗力的发生或后果对合伙企业运作造成重大妨碍,时间超过六个月,并且各合伙人没有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该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要求退伙。在此种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应批准该方的退伙要求,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因合伙人迟延履行本协议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章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给其他各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七章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第一百零九条本协议经各方授权代表签署(自然人签字、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一十条本协议的效力一直延续至合伙企业终止、解散或注销并清算完毕为止。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协议的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全部条款无效,不影响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一百一十二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终止本协议的履行。但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必然免除之前相关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章通知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协议项下任何通知、要求或信息传达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交付或发送至下列地址,即为完成发送或送达:

  1.给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的通如发送至: 。

  2.给有限合伙人的通知按本协议附件二载明的联系方式发送至各个有限合伙人。

  任何人可随时经向合伙企业及各合伙人发出通知而变更地址或联系方式。

  第一百一十四条除非有证据证明其已提前收到,否则:

  1.在通过邮资预付的挂号邮件或快递发出的情况下,通知于邮寄后五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2.在以传真发送的情况下,通知于发件人传真机记录传输确认时视为送达;

  3.在以电子邮件发送的情况下,通知于电子邮件发送之时视为送达。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伙企业应在设立后20日内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合伙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进行资金募集。

  第一百一十七条本协议的签署、变更、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国大陆现行有效的法律。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协议的条款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并不影响对协议内容的认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协议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章其他条款

  第一百二十条本协议对相关数额、时间、期限、比例及其他数值同时以中文文字和阿拉伯数字描述的,若该等描述不一致,均以中文文字为准。本协议所称“以上”均含本数,所称“超过”“不足”均不含本数。

  第一百二十一条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持 份,托管银行持有 份,其余 份报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登记或备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

  普通合伙人: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有限合伙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有限合伙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有限合伙人:

  签名:

  有限合伙人:

  签名:

合伙合同书 篇10

  合同书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合同,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范围内,双方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为拓展市场更好地、更规范地服务消费者,根据公司的规划,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和对乙方的经营能力的审核,同意乙方加入_____________公司的销售网络。同意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省(市、自治区)_____________市(地区)________________县(区)________________地点(商场建筑物)(代理、经销、专卖、批发、零售)专属性经营(________________)品牌_____________系列产品。

  第二条订立本合同的目的在于确保甲、乙双方忠实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双方的职责和权利。乙方作为单独的企业法人或经营者进行经济活动。因此,他必须遵守对所有企业法人或经营者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商业要求。作为一个企业法人或经营者,乙方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合法经营中获利。乙方不是甲方的代理人,也不是甲方的雇员和合伙人。乙方不是作为甲方委托代表,乙方无权以甲方的名义签定合同,使甲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甲方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订立本合同并未授予乙方任何约束甲方或甲方有关企业之权利,甲方对本合同任何条款有最终的解释权。

  第三条有效期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由签约日计。除非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可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合同合作的书面请求,经甲方同意,可以续签《_________________合作合同书》。

  第四条甲方为使乙方所辖区域更好运营,开发和提供适销产品,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合理定价,最大限度保证乙方的供应。在本合同期间,甲方承诺,积极协助承担市场物流、组织功能乙方按甲方规划进行市场设计和拓展市场网络。甲方承诺在乙方要求下,可为乙方代办货物托运及相应事项,用乙方要求的方式运输到乙方所指定的地点,其运输、保险等费用均由受益人乙方支付。甲方为乙方提供适当的培训和辅导。作为市场开发和业务拓展必备条件,以保证整个系统持续统一。

  甲方负责组织品牌宣传,并协同承担市场物流、组织功能的乙方开展区域性的促销活动,最大限度地支持乙方的经营。甲方在作出的广告及推广活动之前,须先将有关活动资料通知乙方,以使乙方能于活动前作出适当准备及加以响应。甲方的品牌和产品及相关的灯箱广告、pop广告、店铺内外之装潢设计及陈设,由甲方定出vis形象设计,并为乙方提供相应辅导。

  第五条乙方保护甲方的商标等知识产权,规范地使用甲方商标标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打假、市场监管。举报、举证假冒伪劣产品、窜货以及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协同甲方与当地相关的执法部门进行协调、沟通。乙方只能在甲方授权的区域内开展业务,不得在其它区域销售商品,如未有其它分销商经营的区域,乙方如愿发展业务,必须向甲方申请。

  乙方只能在甲方所指定的进货渠道进货,不得到其它地方进货。通过市场的细分、有序的管理、合理地分配,有效支持网点商品供应,不得经营其它品牌产品和销售假冒产品。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所属区域内网点的零售价格,在甲方建议价格范围内保持统一,不得随意大幅度调价。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收集所需要的市场信息,或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市场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汇总上报甲方。妥善保存乙方的经营业务记录,以备甲方的核查。

  第六条乙方有使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商标、商标标识、vis形象设计及甲方提供的适当范围的经营技术和商业秘密的权利。乙方具有从甲方指定进货渠道进货并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销售的权利。具有因甲方提供的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可无条件退换的权利,但属乙方经营问题则由乙方自理。获得甲方所提供的培训和指导的权利。独立处理合同约定以外事项的权利。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甲方所赋予的权利。承担市场物流、组织功能的乙方有权推荐、考核所辖范围内分销商或零售商。但推荐的分销商、零售商必须向甲方申请,签定合同、由甲方颁发证书后方可运营。

  第七条在乙方违背本合同即违法经营、制假、售假、恶意窜货、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等严重侵害甲方合法权益等行为时,本合同视作立即终止。甲方有权采取对乙方的下列措施:_________________

  1.责令乙方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所有的灯箱及一切有关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宣传品等。乙方自行承担软件和硬件设备投资的一切损失。

  2.向有关执法机关提出执法请求,封存乙方所有的带有甲方商标标识的商品。

  3.依法提请司法和执法机关追索乙方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与此同时乙方必须

  (1)结清与甲方(甲方指定的供货商)的财务往来关系。

  (2)不得再进行销售甲方的商品。

  (3)必须承担客户后续服务成本,包括退货、维修、索赔等。

  第八条甲方的商标,属甲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所有相关产品的标识,均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专项授权,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公司司标等涉及公司知识产权内容、标识进行工商注册、招商、广告等;不得使用甲方提供的标识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交易。乙方承诺不得擅自印刷有关商标、标识及促销广告发布;不得超越本合同所规定的权利范围,擅自制作总经销、总代理、代表处的证书、文件、名片、搁牌、铜牌等进行营业和运作;不得擅自改变统一的形象进行招牌、灯箱和有关标识物的制作和装潢。若乙方违反规定,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除应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如双方因不可抗力,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社会骚乱等情况而不能履行其业务,本合同的履行可以终止。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必须在15天内或通讯障碍消除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天内以书面的方式,必要时以传真或电传的方式,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该事件的发生。如果他在上述期限内未能这样做,他将不能继续从本条合同中获益。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条如果产生有关本合同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绝协商的,则任何一方均可诉请本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一条合同签署地为南京市。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备案一份,复印件无效。乙方兹承认签署本合同,并已阅读及明白本合同所列条款所包含的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

  如果某个条文认为是不适用或无效的,可以在本合同的附加合同中予以更改和修正,该条文不适用或无效不应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同时签署的本合同的附加合同中的更改和修正,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合同书 篇11

  甲方(出名营业人):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XX名称:

  地址:

  乙方(隐名合伙人):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为隐名合伙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约定于下:

  第一条 甲方开设  专营  事业,共计资本金人民币  元整,除甲方自出人民币  元整外,其余人民币  元整由乙方于本合同成立同时一次交清,甲乙方各自确认。

  第二条 乙方投入资本人民币  元整后,即为  隐名合伙人而被甲方认诺。

  第三条 甲方应每届事务年终,开具财产目录借贷对照表以及营业损益计算书交付乙方查核。

  第四条 查核时,如乙方发现疑义之处,可到查阅合伙人账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状况。

  第五条 本隐名合伙人损益应按照合伙出资额比例分配负担。

  第六条 前条利益的分配,应于损益计算后  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而未支付的分配金,乙方可在甲方同意后充作其出资的增加额。

  第七条 关于  营业事务均由甲方执行,乙方不得参与事务的执行。但乙方得随时查阅合伙人的账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状况。

  第八条 隐名合伙期间如发生亏损,如果其财产不足资本额  %,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可终止合同。

  第九条 本隐名合伙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月。

  第十条 乙方如遇不得已事由,须中途终止合同的,应于年底提出,但须提前  个月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时,甲方应返还乙方所出的资本金额,并应支付乙方应得的利益金;因亏损而减少资本的,只得返还其剩余部分。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所出资本如不幸亏损殆尽,本合同终止,但双方愿意继续出资的不在此限。且甲方有意继续经营,而乙方不愿意再出资加入时,甲方不得拒绝。

  第十三条 甲方如中途欲将  出让于他人,应先通知乙方,如乙方愿意按照时价受让,应尽先使乙方受让,甲方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

  第十四条 甲方如违背前条或因乙方不愿意受让将  股份出让于他人的,出让之日即为本合同终止之日。

  第十五条 甲方在合同存续中发生不测的,乙方可终止合同。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订明事项依民法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伙合同书 篇12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 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 5日内指定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有合伙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签于:_________

合伙合同书 篇13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项目公司名称:_______ ___(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甲方)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业务范围:_____ _。

  2. 为适应经营发展需要,“目标公司”原股东(共人,分别为:)各方决定引入新的战略投资伙伴,将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______万元。

  3. 银证国际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证基金”或乙方)具有向“目标公司”进行上述投资的资格与能力,并愿意按照本协议约定条件,认购“目标公司”新增股份。

  4. 甲方已经就引进“银证基金”及签署本协议条款内容事宜,已取得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

  鉴于上述事项,本协议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充分协商,就“目标公司”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及“银证基金”认缴“目标公司”新增逐层资本相关事宜,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注册资本增加

  1、“目标公司”原股东各方一致同意,“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由目前的人民币____万元,增加至人民币_____万元

  2、“银证基金”以现金出资____万元占最终增资后“目标公司”____万元注册资本的___%

  第二条 本次增资出资缴付

  1、本协议签署生效后,“银证基金” 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缴付全部出资额,其中第一期出资___万元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缴付。“目标公司”在收到“银证基金”缴付的实际出资金额后,应立即向“银证基金”签发确认收到该等款项的有效财务收据,并于收到该款项后10日内,办理完毕有关“银证基金”该等出资的验资事宜。

  2、“目标公司”在收到“银证基金”的出资款后,“目标公司”原股东应与银针基金共同召开公司股东会会议,批准本协议项下注册资本增加事项,确认新股东的股东地位,向“银证基金”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股东名册,增加“银证基金”,根据各方提名重新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修改公司章程,通过相关股东会会议决议,“目标公司”根据该股东会会决议,在该股东会会议后10日内办理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注册资本增加和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如果本次增资未能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目标公司”应在相关批复文件签发后10日内向“银证基金”退还出资款项,金额为本金加计按一年贷款利率所计利息,计息期限为“银证基金”向“目标公司”交付投资款之日至“目标公司”向“银证基金”退还投资款之日。

  4、本协议各方同意:“目标公司”董事会由六人组成,“银证基金”有权提名一人担任董事,其余5名董事的人选由股东方提名。“目标公司“及原股东方同意就本事项在“银证基金”向“目标公司”注资后的第一次股东大会中对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5、各方同意:完成本次增资后,“银证基金”将向“目标公司”委派一个财务人员进入“目标公司”工作,加强公司的管理力量。

  第三条 “银证基金”转让事宜

  在同等条件下,对于“银证基金”拟转让的股权,“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按照其在“目标公司”的池子比例,优先受让:对于不欲受让的股权,“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应同意并配合”银证基金”完成向第三方所惊醒的出资转让,而不得对该等股权转让行为设置障碍。

  第四条 重大事项

  “目标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议的决议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但特别重大事项必须经过董事会讨论并应取得“银证基金”委派董事的同意。

  特定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任何集团成员公司①设立任何子公司,投资任何人的任何证券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任何其他人的股权,或②设立任何合营企业或合伙企业;

  2、订立,修改任何集团成员公司的公司章程的任何规定(或章程同类文件);

  3、任何集团成员公司从事本公司业务以外的经营,变更经营范围,或促使或允许任何集团成员公司停业;

  4、①任何集团成员公司与任何其他实体合并或②任何集团成员的破产,清算,解散或重组,或促使任何集团成员公司依照破产法或类似法律提起任何诉讼或其他行动以寻求重组,清算,或解散;

  5、在主营业务范围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资产出售计划范围之外,出售或处置公司或任何分子公司的资产或业务;

  6、批准任何集团成员公司的证劵公开发售或上市计划;

  7、“目标公司”发行,赎回或回购任何集团成员公司的任何股份;

  8、任何关联交易;

  9、在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资本开支之外,促使或允许任何成员公司的资本开支;

  10、在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贷款计划之外,促使或允许任何集团成员共偶公司的贷款或其他负债:或对外提供任何借款,或为非集团成员公司做出担保,保证,质押或赔偿保证等;

  11、更改公司董事会的规模或组成,或更改董事会席位的分配;

  12、向股东宣布派发任何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或者批准集团成员公司的股息政策;

  13、审计师的任命或变更,更改任何集团成员公司的会计政策;

  14、任何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重大交易。

  本条款所指集团成员,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本身及分公司,子公司等单位。

  “目标公司”及原股东方同意在本次增资后的第一次股东大会中依据条款对章程进行修改。

  第五条 各方承诺

  1.“目标公司”承诺

  (1) “目标公司”的成立,变更等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已获得不要的毕准文件,相关程序已经合法完成。在公司存续过程中, 未发生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也未接受过相关处罚。

  (2)本次增资事项已获得的有关部门的毕准,不存在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同时本次增资事项所必要的内部程序已经获得通过。

  (3)“目标公司”及公司管理层向“银证基金”提交的、与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有关的经营、财务状况等方面的答复及相关资料,均系真实、准确、全面吗,不存在故意隐瞒或重大遗漏;且至本协议签署时,上述关于尽职调查的答复及相关资料所反映的“目标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在被协议签署之时。“目标公司”已向“银证基金”全面提交和介绍了所有相关情况,在任何方面不存在应向“洪范资产揭示而未揭示的事项和风险,也不存在任何可能对股东权益发生损害的既有和或有事项。因未向“银证基金”充分揭示相关情况而造成“洪范造成”任何形式损失的,“目标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4)“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已经全部实际到位。全部资产真实完整,不存在任何纠纷或导致资产权利被限制的情况。

  (5)公司取得的全部知识产权部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纠纷,并为“目标公司”所唯一完全所有;“目标公司”已经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完整取得从事其生产和经营主营业务所需要的资格认证。此等资格认证将专属于“目标公司”。

  2、“银证基金”承诺:

  (1)“银证基金”系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国法人,其就本协议签署,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审批;

  ( 2 ) 照本协议规定,按期足额缴付注册资本出资;

  (3)本协议项下所进行投资,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4)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项下的应履行之义务。

  第六条 关联交易

  本条款项下关联方指:

  1、“目标公司”股东

  2、由“目标公司”各股东投资控股的企业;

  3、“目标公司”各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人员及近亲属;

  4、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企业。

  “目标公司”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目标公司”的关联交易应该按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七条 回购条款

  如在乙方完成对甲方投资之后起__年内(起始时间从___年___月___日起__年内),机房未能实现成功发行股票上市,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回购乙方所持有的甲方股份,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本义务。回购金额按照①乙方投资本金加计按年利率12%所计利息,或②按照乙方所持甲方股权的比例缩占有的甲方即期净资产而这孰高的金额确定。

  如出现以下情况,乙方所拥有的该权利自动终止。

  乙方通过除上市之外的方式处置了其所持有的全部甲方股权。

  第八条 保密条款

  本协议项下”银证基金”就其本次增资事宜而获悉的,对于”目标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且未公开披露的,有关”目标公司”经营,财务,技术,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信息或资料(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秘密信息),均负有保密责任。除非经法律,法规许可,或经征得“目标公司”或“目标公司”股东个方书面许可,不得将该等秘密信息披露,泄露给其他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协议项下增资之外其他用途。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目标公司”秘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时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影响协议他方支付相当于实际出资金额万分之五(0.5%)的违约金。

  如逾期满三十日时,守约方有权利终止本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损失,并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银证基金”实际出资金额百分之五(5%)的违约金。

  第十条 适用法律及管辖

  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2.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好友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选择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部分外,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 其他

  1. 本协议签署后,协议各方不得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类似理由拒绝实行本协议。

  2. “银证基金”对“目标公司”在“银证基金”注资钱所指定的股权奖励,激励方案无异议,但不参与股份支付等行为,如果因实施任何在”银证基金”注资之前所指定的股权奖励,激励计划倒是“目标公司”股权比例及股本规模和结构发生变更,“银证基金”所持股权比例不被摊薄。

  3. 本协议有各方与____年____月____日于北京签订,并于当日起生效。

  4. 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合伙合同书 篇14

  隐名合伙人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乙方),出名营业人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甲方),兹为隐名合伙经当事人间同意缔行合同条件于下:

  第一条 甲方开设_________商行专营_____________事业计共资本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除甲方自出人民币____元整外,余人民币____元整,由乙方于本合同成立同时一次交清,甲乙方各自确认。

  第二条 乙方投入资本人民币________元整后,即为_____________商行的隐名合伙人而甲方认诺。

  第三条 甲方应每届事务年度终,开具财产目录借贷对照表,以及营业损益计算书交付乙方查核。

  第四条 前条查核时,如乙方发现疑义之处,即可到商行查阅合伙人账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五条 本隐名合伙损益应按照合伙出资额比例分配负担。

  第六条 前条利益的分配,应于损益计算后,五日内由甲方支付乙方,而未支付的分配金,乙方可充作其出资的增加于甲方同意。

  第七条 关于____商行营业事务,均由甲方执行,而乙方不得参与事务的执行。

  但乙方得随时查阅合伙的账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八条 隐名合伙期间中,如遇亏蚀时,如果其财产不足资本额半数的,甲方应即通知乙方,而乙方可终止合同。

  第九条 甲方与乙方所出的资本,以甲为一的比例如遇亏损时,应以此计算分担。

  第十条 本隐名合伙有效期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为____年__月。

  第十一条 乙方如遇不得已事由,须中途终止合同的,应于年底为之;但须于两个月前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时,甲方应返还乙方所出的资本金额,并应支付应得的利益金;但因亏损而减少资本的,只得返还其余剩的存额。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间所出的资本,如不幸亏蚀净尽的,以合同终止论;但双方愿意继续出资的,不在此限。且甲方有意继续经营,而乙方亦不愿意再出资加入时,甲方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甲方如中途欲将_____________商行出让于他人时,应先通知乙方,如乙方愿意按照时价受让时,应尽先使乙方受让,甲方不得无正当理由而拒绝。

  第十五条 甲方如违背前条或因乙方不愿意受让,将_____________商行股份出让于他人的,出让之日即为本合同终止之日。

  第十六条 甲方在合同存续中发生不测的乙方可终止合同。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订明事项依民法典或有关法规办理。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出名营业人(甲方):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隐名合伙人(乙方):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伙合同书 篇1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经协商一致,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赢的原则,就下列事宜达成协议:_________________

  一、双方达成养殖生产合作协议,自愿签订本协议书。甲方提供养殖资金;乙方聘请养殖工人、兽医及置办养殖所需物品设施、种苗,负责养殖生产、销售。

  二、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先期投资__________元,用作启动资金,乙方进行实际操作并把资金详细用处报知甲方。

  三、运行后,乙方每晚把养殖场内情况及资金出处报知甲方。股东合作协议书。

  四、甲方如果半途而废,其先期投入作废,不予退还;乙方如果中途退出,要赔偿甲方所有先期投入资金。

  五、具体养殖操作由乙方执行或由甲方派一人来场协助乙方执行。年底扣除实际的开销,剩余的利润部分,由甲、乙双方五五分成。

  六、养殖经费、利润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双方协商或者打入对方银行账户,

  甲方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甲方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乙方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

  七、以上事实清楚,甲乙双方无异议。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_________________

  (一)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养虾合伙合同书一式2份,甲乙各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民地

  甲方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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