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贷论文(精选5篇)
网络信贷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 P2P 网络借贷 监管 顶层设计
一、引言
我国自2007年成立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以来,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势头迅猛。根据我国网贷之家数据中心监测到的数据,全国网贷平台已超过300家,规模较大的15家网贷平台仅2023年一年的成交量就将近100亿元。P2P网络借贷在为我国借贷市场带来活力与繁荣的同时,也因其身份模糊、法律监管缺失、内部治理不规范等问题留下了的巨大风险隐患。P2P网络借贷在金融安排机制上具有天然的脆弱性,其为资金借出者提供了一种类似于传统的债券型的理财产品,贷款无担保性和贷款合同的无面签性增强了信用风险;贷款用途法律约束不足和贷后难于管理可能引发洗钱风险;信息技术和程序方面的因素也会增大操作风险;发生风险时缺乏其他金融机构给予的直接及时的流动性支撑,这会加大风险的传染性。最为重要的是,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我国基本上处于法律制度的监管空白区。国家目前尚未出台针对民间借贷中介的专门法律条文,对网贷借贷平台的监管职责划分难以定性。2023年就发生了淘金贷、安泰卓越等多家网贷平台卷走投资者资金跑路的现象。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和金融领域改革的深化,必须提早做好网络借贷风险的监测和监管体系,防范外部风险的传染,促进金融稳定。因此,本文认为对我国网络借贷监管进行顶层设计是非常必要和急需的。
二、中国P2P网络借贷监管顶层设计的几个关键问题
P2P网络借贷与传统金融工具相比,借助于网络的方便快捷和开放的特性,有利于缓解现有信贷资源的稀缺性造成的配置上的结构性矛盾,为中低端客户提供新的投融资渠道。但是P2P网络借贷具有信用创造功能,承载了转移信用规模、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P2P网络借贷作为影子银行体系开发、设计、创造的新的信用工具,我们必须尽早对其信用分层构造、信用规模以及发生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的概率分布进行全面研究,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监测并预警其系统性风险和评估非系统性风险。
(一)P2P网络借贷的信用层构和信用规模计量
对网络借贷的顶层设计需要在一定基础上展开,首先必须从理论上厘清网络借贷的内涵、功能、结构等基础要素,以全球视角来考察网络借贷产生发展的原因、现状和监管趋势,并系统考察我国网络借贷的产生、表现、发展和影响等问题。只有明确了网络借贷的发展基础,才能准确掌握其信用层构和信用规模。对网络借贷信用规模的测算,要基于经济与金融的基本关系原理,以现代金融统计理论为基础,参考国际金融组织的通行做法,综合应用金融机构与产品分类及计值方法,对其信用层构和信用规模进行科学计量。
(二)设计P2P网络借贷的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P2P网络借贷充分利用自身的信息化、平台化优势,不仅产品品种繁多,而且推出了类似证券竞拍、信托贷款、委托理财等针对微小借贷需求的特定产品,这实质上是向投资者提供一种金融理财服务。所以,对P2P网络借贷风险的监测评估和预警要在金融部门评估的框架内展开,将其作为金融体系整体稳定性评估的一个组成部分。要建立P2P网络借贷风险监测体系,首先要对其产生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P2P网络借贷产生的风险主要有四类:信用风险、坏账风险、操作风险以及监管主体缺失产生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又可以细分:无担保产生的风险、贷款合同无面签产生的风险和贷款用途法律无约束产生的风险。要对以上不同层构的信用风险建立监测指标和合成概率模型,开展风险概率评估;研究不同类型的风险传递放大机制、内部道德风险发生的条件和概率,从而建立监测网络借贷的风险的预警体系。
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的金融稳定会更多地受制于外部冲击。我国必须从金融制度建设上建立对网络借贷监管的统计监测、信用层构、金融工具计量及风险的预警体系。
(三)监管顶层设计的基本思路
网络借贷是金融创新的结果,作为影子银行体系的一个新形式,他对现有的监管体系的有效性带来了极大的考验。在美国,P2P网络借贷是受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证券监管的,网络借贷平台则视为是出售P2P这种投资理财产品的销售商,SEC有权对其进行审查,并要求其登记备案。金融危机之后,美欧等相继成立了“影子金融监管委员会”,并有一些相应的监管立法出台,为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实践提供了参照。我国网络借贷监管框架的顶层设计,可以参考影子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的设计和改革趋势,结合我国网络贷款的现实情况,从而探讨我国P2P网络贷款体系改革与完善的路径。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对互联网信息交换服务依赖性的不断加强,将网络信用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范畴显得刻不容缓,这也是金融网络化进一步发展的关键。从P2P网络借贷的审批来看,只有通信和工商是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管理部门,而这两家监管机构均未对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经营的金融业务做出任何特殊要求。通信管理部门侧重于对网站非法言论和内容的屏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侧重对网站形式的监管。鉴于网络借贷平台媒介的特殊性、虚拟性、快捷性,以及其风险的联动性与传染性,对网络借贷监管顶层设计的基本框架是:建立专门的网络借贷监管协作委员会进行协调监督,由人民银行、银监、工商、通信及司法等部门共同委任专家组成协作委员会,按照功能监管模式设立职能部门,包括风险监测、信用控制、机构统计、违规惩处等功能部门,同时将网络信用纳入人民银行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范畴,各部门要加强联动协作,及时预警和提示风险。网络借贷监管协作委员会受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领导,按照功能监管对境内所有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在监管框架内,网络借贷监管协作委员会重点监管市场准入与行为的合规性。
三、结论
P2P网络借贷作为信息技术和借贷服务相结合的产物,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更经济、更快捷的融资渠道,有利于满足日益个性化的投融资需求,有利于促进多层次的社会投融资体系的形成。但是网络借贷像其他任何金融创新一样,在其诞生的初期都会遇到监管的空白,对其未来的发展关键是进行科学的引导和规范。在全球化条件下,国内的网络借贷平台受到国外网络借贷平台的影响,加上国内的巨大需求动力,快速增长是必然的。 因此,尽快组建与我国网络借贷情况相适应的监管架构,对我国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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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贷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网络借贷平台;法律性质;评级机制;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23)05-091-01
一、对P2P网络借贷的概述
P2P网络借贷是一种依附于互联网技术的民间借贷形式,资金借款方和资金贷款方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达成合意,在网络上自动生成借款合同的相关条款,并按照一定网络流程完成认证、记账、清算等程序,从而完成借贷融资。
在国内,近年来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迅速发展,预计到2023年底运营的平台可能突破1700家。但由于准入门槛低,信用体系不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行业监管机制的缺失,全国累计已有119家倒闭、跑路,涉及总资金在21亿左右。而对危机四伏的网贷平台,目前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控制己成为该行业持续发展的首要议题。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特征
其一,极大的依赖于互联网技术。公司网络技术部门都是重中之重,整个平台系统的稳健运行、便利的操作、信息的安全给用户带来良好的体验感和安全感是P2P平台成长的基础。
其二,不作为借贷资金的债权债务方。P2P借贷平台主要为P2P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信息价值认定和其他促成交易完成的服务,但不作为借贷资金的债权债务方。
其三,准入门褴较低,无特殊监管。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目前只需要在工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以及公安机关网监部门予以注册登记,网络借贷平台就可正式运营。没有对注册资本,公司治理结构风险防范提出特殊的要求。
三、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行存在的问题
与P2P网络贷款的迅速发展相伴的是围绕它所产生的种种争议。
从P2P贷款本身来看,线上模式相对保守,交易平台仅在于促进个人借贷的达成,并提供相关的服务。个人借款合同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都有明确规定,法律允许其存在。但当借款的范围和规模扩大之后,如何保障资金安全?如何维护贷款投资人的利益?而线下模式则有更大的突破,其可探讨之处就更多。P2P贷款的疯狂生长与我国法律对金融的严格管制和业务边界的划分存在着怎样的关联?国外对影子银行监管的法律调整对我国的启示何在?这些都是本文试图探究的问题。
四、我国P2P借贷的金融监管困境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在面对P2P贷款的时候,缺陷是非常明显的:
(一)以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理论划分作为基本的金融分类,并建立分业监管体制,造成了金融市场的割裂
新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的出现对目前僵化的划分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当我们把更加复杂多样的线下业务运营拿来进行分析的时候,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界限就模糊起来:贷款、发行证券融资、贷款份额的转让、理财产品的销售等等,这种融合触及到诸多监管部门,对监管体制构成了严重的挑战。
(二)法律对金融业务缺乏概括性,金融抑制严重
这个问题在我国尤为严重:证券领域,证券法中规定的证券种类和范围极小。围绕银行、证券、保险等基本金融业务建立起来的各白独立的监管体系,虽然在专业化方而有其优势,但这显然无视了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融资(集资)行为。法律的包容性不够,以影子银行为代表的金融创新空间不足。看似简单的思路却根本无法在所有的集资行为中划出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网络贷款的出现挑战了我国现有的金融秩序。但这绝不是第一次:从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的判决产生的争议中可以窥得一斑。应当反思的是我国的金融法律以及由此带来的我国金融体系的缺陷。否则金融监管永远跟不上金融创新的步伐。
中国的影子银行是在与金融管制的博弈中不断生长的。前文提到的问题源于我国金融法制的落后:法律对融资、金融活动、集资、证券等基本概念缺乏明确的界定,同时分业监管加深了金融市场的割裂与僵化。游走在灰色地带的P2P网络贷款,以及其他影子银行体系中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要走出影子,实现阳光化,还有赖于法律跟上市场发展的脚步。我国应当考虑制定统一的《金融服务法》,对金融活动进行全而和统一的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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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钱金叶,杨飞中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及前景[J]金融论坛,2023(1)
网络信贷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P2P;风险;建议
一、P2P网络信贷概述
随着计算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行业都依赖于计算机的服务,金融行业也不例外,互联网金融出现蓬勃发展的势头,其中P2P的发展尤为迅速。P2P是网络借款平台,实现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融资业务,即“个人对个人”,这个平台是纯粹的中介人,帮助借贷双方实现融资和借贷交易。P2P网络信贷把不同的资金需求的人群连接到了一起,为社会融资和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网络信贷按盈利性分类即具有商业性质的网络信贷公司和具有公益性质的网络信贷公司,按担保模式分为没有抵押物同时也没有担保的网络信贷公司、没有抵押物但是需要担保的网络信贷公司和既有抵押物又需要担保的网络信贷公司,按与网络的结合程度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类型。我国网络信贷的特征是:广泛的参与主体、行业准入条件宽松、较高的交易效率和较高的信息透明度。
二、存在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
平台运营的法律风险在P2P网贷模式下是普遍存在的一种风险,这种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在网贷融资中会出现非法集资的现象,一些融资平台打着理财规划的幌子来募集资金,之后再把这些资金通过线下的渠道贷给其他融资人,这些融资人如果没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必定会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此外,如果借款人又通过平台进行借新还旧的方式偿还融资款,不但扰乱经济秩序还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
(二)信用风险
由于受到网贷融资参与者广泛的这一特点的影响,网络融资平台面临着另一个普遍存在的风险,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还款人在还款到期时由于主管和客观等原因,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使资金借出人受到经济损失,此种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在P2P网贷融资之前,平台会要求融资人提交自身的基本信息和经济情况资料,所以资金借出者才能根据网上融资人的基本信息,还款能力和经济情况进行判断。但是由于个人利己和技术的原因,借款人在平台上提供的信息量少,或是很多融资人对自己的信息和信用等级进行虚假填写,网络借贷公司和资金借出人无法准确了解借款人的资产负债和现金流量等信息,这些状况都存在风险隐患。目前我国征信系统并不健全,很多借款人的信息不能再征信系统中得到全面反映,阻碍了网贷公司对借款人信用的核实。这些导致借贷信息不对称,进一步加剧了信用风险。
(三)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也是P2P网络信贷常见的风险之一。P2P网络信贷依赖于互联网,几乎所有的业务都需要在网络上进行,所以计算机信息技术对网络融资的影响非常大,应该予以重视。如果计算机和互联网有技术漏洞,那么网络信贷公司就会受牵连,更有甚者会使整个业务流程瘫痪。此外,如果网络信贷公司受到黑客的攻击,那么客户的信息会被窃取,危害整个网络融资模式的稳定。
(四)经营风险
P2P网络信贷为客户提供的是金融服务,交易的是货币资金,市场是瞬息万变的,任何企业都会面临一系列的经营风险,网络信贷公司也不例外。由于存在法律、信用、技术风险和利率、汇率变动的情况,使得网络信贷公司在经营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这就导致了经营风险的产生。
三、对策建议
互联网金融和P2P网络信贷是顺应经济发展的新模式,有利于货币资金的有效配置,为金融市场注入新的活力,但是在其存在和发展中又存在了一些矛盾,所以我们要趋利避害,使得网络信贷为经济发展服务。
(一)法律政策
网络信贷在建立和运营中在特别关注公司法、证券法、银行法、合同法和担保法,使得业务范围符合这些法律要求,不要触及这些法律法规等。在我国由于法律监管的缺失,使得很多人钻法律的空子,无视法律法规,虚假信息骗取融资,借入的资金与其所承诺的用途不符,更有甚者骗取资金后携款逃跑,所以法律必须严惩。政府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控制此类犯罪的发生;加强对此行业的监管,防范于未然。
(二)征信制度
我国目前网络信贷征信体系还不够健全,只有商业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针对借款人建立了此项信息制度,而网络借贷对此很大一部分是空白的。因此,政府着手建立一个个人征信制度的网络平台,共享信用信息,使得融资双方的信息,尤其是信用信息高度透明,保障资金借出方的权益。网贷平台还可以成立举报系统,积极鼓励大家举报借款人不良信用情况,抵制不良信用行为,一旦发生信用违约情况,就会对该借款人的信用降级,达到激励约束的作用。
(三)建立自律体系
经济参与者在发展过程中,不仅要他律,还要自律。行业只有不断的进行自我规范和约束,才能保证公平竞争、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稳定。网络贷款公司必须联合起来制定新的行业标准,推广新的行业准则、落实新的行业规范,不断进行机构的评级估计,使得信息公开及时、高效和透明,实现行业自律。
(四)加强风险管理
P2P网络信贷公司存在者巨大的经营风险,所以加强其自身的风险管理是及其必要的。公司内部的领导者要不断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在全公司建设一种风险防范的企业文化,减少网络融资风险发生的概率。对于不可避免的风险,管理者要制定科学智慧的风险应对策略,在管理风险的过程中找到适合本企业应对风险的方法。
(五)建立风险管理框架
风险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其中非系统性风险是不能完全避免的,网络信贷公司针对这些风险要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不断的识别、度量和应对风险。只有这样才能使得风险管理成本下降,风险管理效果达到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敏,王锦.网络借贷的发展及中国实践展望研究,华北金融
网络信贷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P2P网络信贷 个人信用 坏账 风险
一、P2P网络信贷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信贷中借款者个人信用存在风险
网络信贷的正常贷款程序是必须要借款人的身份信息的,包括身份证,银行账户存款,学历证明等,每个借贷网站都要对这些进行核实,但是有一种情况会使这种验证方法变得失效,那就是借贷方信息造假。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假的身份信息就会使银行无法追踪借出款项的具体用途,从而使钱款追回难度增加,如果借款人有高消费的话也不能及时限制,导致其无力偿还,这样对网站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在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网络借贷体系。同时交易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也不够高。国外的网络借贷发展已经十分成熟,但是我国在调查借贷个人的信用记录、社会保障号、个人税号、银行账号等材料等方面还是不够全面,容易让不法分子趁机钻空子。P2P诚信建设在这个环节中显得尤为重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二)网络信贷中借款公司信用存在风险
网络信贷中的公司往往是些小公司,是那些从银行不能贷款,或是嫌手续麻烦等不及的公司。在跟平台谈判时,都说借款时间很短。这样的公司往往存在财务不规范,或是有帐外帐等情况。在我国目前对小企业的监管还有隙可乘。平台在风控时,往往容易因时间紧,了解不全面,一不小心就会掉入陷井。这样就有一些隐患,到期后不一定能准时还款。
(三)网络信贷中的投资者对风险承受力准备不够
风险和收益是永远成正比的,要想有高收益,就要抵御高风险,网络信贷之所以吸引人是因为它的同期利率几乎是银行的4倍左右,因此吸引了大批冒高风险而来的投资者。获得收益时沾沾自喜,一旦产生风险怨天由人,惊慌失措。
(四)网络信贷中存在风险
本文将此类风险大致分为两类,一是意外事件风险,比如信贷网站被黑客盗取了信息,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非法盗取并进行非法倒卖,同时将客户账面上的钱全部取走造成的损失。这种事件一旦发生不仅会对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安全造成威胁,还会使网贷平台的信誉度下降,另投资者不再信任它。二是借贷者不能如期将欠账归还。借贷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借贷平台尽管采取很多严密保护投资者的措施,如:根据规定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等。如果贷款不能如期归还,除了平台明确有还款义务的,那么受损失的是投资者。针对这种情况,多数平台会将此人拉入借款黑名单,不允许其再次借贷,同时利用手段来催债,但是往往投资方会有若干人,因此此种案件立案成本很高。
二、我国发展P2P网络信贷的若干建议和措施
(一)构建我国个人征信体系。个人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经过与金融机构及社会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约定,采集、加工、储存分散在各金融机构和社会有关方面的个人信用信息,形成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以此为基础对外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活动。
在国外,这种个人征信体系已经发展到很成熟的阶段了,但是在我国还是处于起步阶段,因此,一定要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充实我国的借贷系统。比如借鉴国外的评定信用等级的标准和开发适合我国现阶段发展的信用等级评估标准,将新建立的法律法规尽快落实到实处并逐渐使执法行为逐渐成熟。
(二)构建我国小企业的诚信体系。小企业的诚信体系,主要从二方面构建。一方面加强监管力度,主要靠税务和工商各部门加强监管,常指导及调查,起到震慑作用,让它们不敢做假。另一方强化企业必须聘专业会计加强会计职业化队伍建设,一旦发现假帐会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负责人计入不良征信系统。以此逐渐形成整个社会诚信之风。
(三)加强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投资者是资金的重要来源,切实保护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是重中之重。笔者建议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投资者方面,投资者自身需要掌握一定的避免风险的方法和能力。同时在借贷者借款之前对借贷者的信息背景调查清楚而不是糊里糊涂的将钱借出去,同时借款的时候可以巧妙地将借款多分散给几个借款者,这样可以有效降低风险造成的损失程度。
二是借贷平台工作做细,严格按法规操作,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融资项目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结论
当今社会飞速发展,科技进步和经济进步是这个时代的特征,但是金融业的蓬勃发展也导致了很多诈骗事件的形成。这是一把双刃剑,杂获得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背后蕴藏着很大的风险。因此加强P2P诚信建设是当务之急的事。只有将诚信建设做到日臻完美的程度,才能使我国金融大环境得到有效的净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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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贷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网络平台借贷;法律规制;研究
近几年来,我国的网络平台借贷的形式才在我国流行起来,流行的速度越来越快与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短时间内网络平台借贷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上常用的经融交易手段之一,虽然网络平台借贷是一种全新的借贷模式,并且在外国发展的情况非常良好,但随着在国内的应用,还是对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制的制定带来很多的争议,因此本文针对网络平台借贷出现的问题,制定出了一系列合理化、科学化、全面化的法律规制的条例,使我国的网络平台借贷能够健康而持续的发展。
一、网络平台借贷概念
网络平台借贷主要使用的手段是通过互联网作为载体,网络平台借贷在我国能够在短期之内能够迅速的发展起来,并且应用的范围较为广泛,我国的运营手段、自身的网络平台借贷模式对网络平台借贷的发展也有着直接的影响。作为新出金融市场交易手段之一,并且快速发展起来的金融创新服务平台,利用互联网作为载体,在当下时代的金融市场很轻松的扩大了金融借贷范围,并且在民间的借贷范围增长快速。网络平台借贷模式中主要借贷的形式是小额金融借贷服务,对于金融危机带来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缓解的作用,缓解了金融危机带来的损失。尤其对于中小型企业的资金不足的情况,对于借贷的需要也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对于网络平台借贷在国内外的称呼是不同的,在国外欧美等国家网络平台借贷发展较早,同时由于欧美等国家的经济发展体制较为发达,网络平台借贷模式利用互联网为载体,发展的金融规模非常广泛,网络平台借贷在这些国家发展也是相当的成熟。网络平台借贷发展的这么好不仅仅是因为经济发展发达,更重要的因素是因为对网络平台借贷制定出了一系列合理化、科学化、全面化的法律规制的条例,使我国的网络平台借贷能够健康而持续的发展。
二、网络平台借贷对法律规制需要
一部分观点对网络平台借贷是认为金融创新与网络经济合并作用下产生的小额金融的尝试点,网络平台借贷只是个人通过互联网方式媒介的借贷方法,在法律规制中应制定关于私法自理的理念,并不需要按照金融法进行处理。事实上,如果网络平台借贷只是采用民事法律进行规制而不涉及金融法律,那么2023年的中国银行监会就不会对网络平台借贷存在的风险进行提示。
另外一部分观点则是与依民事合同规范的观点是相对的,网络平台借贷如果涉嫌非法集资,这就是应该属于刑事法律制裁的范围了,这样的判定是根据于网络平台借贷控制着贷款人提供的借贷资金的情况。网络平台借贷中的这项资金无论是缴存在网络平台中的自己源,还是有第三方对这项资金进行托管。根据我国的刑法指出非法集资活动应该具有四项特征,分别是: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非法性。如果网络平台借贷中的某项资金运用符合了非法资金中的四项特征,那么就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并不需要金融法律进行处理。在网络平台借贷中出现的非法活动资金情况采用刑事法律来解决,这其中还是存在着很难解决的问题,首先网络平台借贷是金融中新出现的借贷模式,主要是对金融难以服务到的中小企业出现的资金短缺进行补足,这是指在利率管制条件下。在中国基本实际国情下结合国外的金融创新的实践的网络平台借贷模式,对其采用刑事法律管理对经济发展是不对的。其次在网络平台借贷中有很多利益存在的考量,金融监督部门要严格的行使监督职能在网络平台借贷中,地方政府希望通过网络平台借贷模式能够对资方政府企业经济发展进行资金的有效援助,促进金融发展与增进地方财政的收入。在对社会发展与金融经济发展造成影响之前,对网络平台借贷采用刑事法律手段还是具有一定的困难。
因此采用法律对网络平台借贷出现的问题进行一刀切是对新生事物兴起的否定,但对其随意发展不采取法律规制是不行的,网络平台借贷在很多的利益引导下,在金融创新的形势下,发展迅速,但由于网络平台借贷带来的问题,需要解决,因此对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制进行详细的研究,促进我国的网络平台借贷行业的发展。
三、对网络平台借贷中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
对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制一定要先明确设立与运营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地位,对于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范的设立与登记,银行监会在2023年就过在银行金融资金借贷较为紧张下,网络平台借贷行业迅速发展起来,从的内容来看,网络平台借贷行业已经被银行监会作为信贷服务中介,在法律规制中对网络平台借贷制定为信贷服务中介只是需要时间。
要加深网络平台借贷自律性是非常重的,良好的自律性可以避免企业中出现很多的很多问题,同时监督部门也是非常重要的。有了监督部门的严格监督,网络平台借贷行业的工作人员就会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要对放贷人的法律定位要明确,同时也要对民间放贷人法律定位要明确。这样无论是在民间借贷人还是网络平台借贷的借贷人的权益会受到保障。对我国小额贷款业务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网络平台借贷的概念以及出现的时机,采用合理的、科学的、全面的方式分析出了网络平台借贷中法律规制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并进行了有效的解决。对于网络平台借贷日后健康持续的发展铺垫了坚实的基础。本文对网络平台借贷概念、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制、对网络平台借贷中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与论述。促进我国的网络平台借贷能够健康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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