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绅构成要素变异和乡村权力
——以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晋西北、晋中为例
内容提要“地方精英”只是西方话语的一个研究表达,而不是乡土社会的存在实体表达。无论是基于中国历史文化资源还是基于社会现状,“士绅”这一话语所包含的历史价值和认知意义,都不是“地方精英”的话语所能替代。在20世纪前期剧烈的社会政治变迁中,士绅仍然成为乡村权力结构的主体,只是此时的士绅构成却并非局限于功名、身份,其来源和出身已呈多元化趋向。士绅阶层的构成要素已有所变异,然士绅之传统功能和角色却并无质的变化。士绅话语仍然揭示着民国乡村权力的结构性特征。当然,构成要素的变动虽然也展示着社会结构的变化趋向,却只是在原型中有限地扩充。
关键词士绅构成要素乡村权力20世纪前期
国际学术界对于传统中国社会的认识经历了从皇权研究到绅权研究,并从士绅研究到地方精英研究的转变。这一转变当然标志着研究领域的不断深入和扩展的过程,同时也标志着研究视角和理念的演变。已有的研究成果关注着在传统与近代社会结构变迁过程中,士绅阶层与地方精英的时代性差异,认为“士绅虽然生活在地方社会,但是他们的活动在国家场域。地方精英研究关注的是帝国末期,而且是在国家政权以保甲制渗入并分解传统的村庄共同体社会之后,相对于前一时期来说是一个较混乱无序的时期,针对的是地方社会中起实际作用的人物……关注的是地方场域。”所以表面上看来,二者虽然都是“乡居”的权势力量,但实际上“这是两个不同的对象,并非是同一对象在不同时期的延续……乱世的地方精英并非完全由治世的士绅转变而来。”①不同于传统时代,民国时期的乡村社会权力是由地方精英而非由士绅支配。“地方精英是在地方舞台上(指县级以下)施加支配的任何个人和家族,这些精英往往比士绅的范围广泛得多,也更具有异质性,既包括持有功名的士绅,也包括韦伯论述过的地方长老,此外还有各种所谓职能性精英,如晚清的士绅—商人,商人,士绅—经纪,以及民国时代的教育家、军事精英、资本家、土匪首领。”②“他们的场域是‘地方舞台’,他们的首要特征是在地方发挥着实际的支配作用。”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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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培林等:《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社会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8页。
②李猛:《从士绅到地方精英》,《中国书评》总第5期,1995年。
③李培林等:《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社会学卷),第88页。
然而,清末民初的历史演变进程,即使在乡村社会层面也并非是地方精英替代士绅的历史运动。事实上,“地方精英”这个移植的话语并不足以反映近代中国社会变动的内容,也不为乡村社会所接纳——“地方精英”只是研究者借用西方话语的一个研究表达,而不是乡土社会的存在实体表达。乡村社会仍旧认定这些作用于社区的人物属于“士绅”,尽管他们是不同于传统时代的士绅。因此,力求揭示其时代特性的话语可以是“劣绅”、“豪绅”、“土劣”或"正绅”、“开明士绅”等,但这仍是以士绅为中心语义的表达。当然,它却告知我们,民国时代士绅的构成要素已有所变异,并由此获得了不同以往的内容和特征。这一特征不仅仅与士绅的定义相关,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着社会结构的时代特性。
(一)
以“地方精英”来涵盖晚近中国基层社会的权势阶层或权威力量,成为近来学界颇为流行的话语。这一话语的出现其实也是“西学”强势影响的结果,尽管“西方人认为社会精英只是在西方最近的开放型社会中才开始出现并且壮大起来的……精英人物确实具有权威(不是权力)”①。马克斯·韦伯认为,“阶级分层依据他们对于产品和物质获取的关系,而阶层分层是依据代表其生活方式的物质消费原则”②,但“精英”理论并不是对于社会结构分层主体存在的表达,它是基于社会运行机制的描述。这一概念本与现代社会科层结构相融合,指的是社会制度管理的社会力量,即“管理精英”。美国社会学家米尔斯(C.WrightMills)的《权力结构》一书被认为是运用精英理论研究社会结构的一个范例,但他的“精英”指的是居于社会统治地位的权力集团,按其在美国历史上所起作用的历史演进分别为“政治精英”(早期历史)、“经济精英”(1886年后)、“军事精英”(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时,米尔斯等也称其为“政治精英”(politicalelite)和“社会精英”(socialelite)。因为他们认为“既定的社会是由少数精英分子组织的政治机制(apparatus),控制这一机制的是精英,而不是阶级结构决定社会运动的性质和社会变迁”③,所以,精英确切所指是少数高智能的人们,他们居于社会上层,拥有较高的个人素质并运用大量社会和政治权力,以此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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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主编、“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8页。
②参见BerthBerberoglu,ClassStructureandSocialTransformation(GreenwordPub-lishingGroup,1994),p.7。
③参见BerthBerberoglu,ClassStructureandSocialTransformation,p.9。
大众相区分。米尔斯和所谓“社区权力”(community-pow-er)派的学者所使用的“权力精英”(powerelite)一词,暗示了在公司和政府身居高位的人们之间,具有高度的协调和一套共同的利益。①而最早运用“精英”概念的帕累托(VilfredoPareto)所建构的社会分析系统是“两极三层”结构:即“精英”——由统治精英和非统治精英构成(agoverningeliteandanon-governingelite)与“非精英”(thenon-elite)。②因此,这样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不是对社会结构体系中某一阶层或阶级定位的精确指称,而是基于社会控制体系中对社会成员地位的一个模糊性描述。它的意义,相当于中国传统社会中“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分类,因此有些西方学者也径直将“精英”(elite)表述为“治者”(therulingclass),非精英即“大众”(themasses)表述为“被治者”(theclassthatisruled)。③精英与大众作为一对范畴,完全类同于中国传统文化中“治人者”与“治于人者”的含义,而不具有相对明确的社会阶层或一般社会分层的意义。
以具有西方社会历史情境意义的概念为原型在中国寻找对应或对比,“固然可以发现原本忽略的历史事实或对其做出新的解释,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对中国社会解释的有效性是有限的”④,且容易导致对与“范型”相关现象的强调以至“过度阐释”,而忽略对中国近代乡村社会的本土性特征的深度把握。所以,“精英”话语在中国近代史中的运用,很难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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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朱岑楼主编:《社会学辞典》,“elites”,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289页。
②VilfredoPareto,TheMindandSociety:ATreatiesonGeneralSociology(NewYork:DoverPublications,Inc.,1963),pp.1423—1424.
③参见BerthBerberoglu,ClassStructureandSocialTransformation,p.7。
④张百庆:《吸毒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一瞥》,《二十一世纪》(网络版),2004年2月号,第23期。
地表达出研究的目标,而常常陷入表达的复杂化之中。“一般而言,‘精英’和‘大众’是指一对在经济地位、文化和权力上互不相同的社群。他们之间的各种联系又将其组合在一个比上述概念更为复杂的社会系统之中。美国学者费士彬提出晚期中华帝国阶层划分的三个标准:教育、法权和经济地位,认为这些阶层的两极分别是受过良好教育、具有特权并处于主导地位的精英和目不识丁、处于依附地位的普通人;在这两极之间则是受过一点教育但程度各异的人群。这三种群体又可以细分为九种不同的文化集团。”①将这样一个本是随着工业化时代以后或在科层化社会中出现的西方社群的表达,用于喻指民国时期的中国乡村社会阶层,显然是西化学者的理论素养和经验所致,它与中国乡土社会权力或权威阶层的实体特征相去较远。
首先,在乡村社会结构里,士绅仍然是社会普遍认同的权势阶层,它所具有的社会性、文化性特征根本不能被“地方精英”概念所取代。“村庄中有许多人尽管不但任公职,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牠们在公共事务和社区生活中的影响可能比官方领导大得多,虽然不太公开。他们实际上是受人尊敬的非官方领导,其中最主要的是村中的长者,给全村提供特别服务的人和学校教师,可以说,这些人构成了村庄的绅士。”②刘大鹏《退想斋日记》对于民国时期晋中村落社会记述较多,认为乡村权力阶层仍然以士绅为中心,“身为绅士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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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转引自王笛《大众文化研究与近代中国社会——对近年美国有关研究的述评》,《历史研究》1999年第5期。孔飞力在研究晚清时期以地方精英为核心的团练、地方武装的活动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结构的变化时,使用了“名流”(偶尔也用“绅士”)这一社群概念,并区分了“全国性名流”、“省区名流”和“地方名流”,认为后者在乡村和集镇社会中行使着不可忽视的权力。〔美〕孔飞力著、谢亮生等译:《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页。
②杨懋春著、张雄等译:《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6页。
思为地方除害,俾乡村人民受其福利,乃竟藉势为恶,媚官殃民,欺贫谄富,则不得为公正绅士矣。民国以来凡为绅士者非劣衿败商,即痞棍恶徒以充,若辈毫无地方观念,亦无国计民生之思想,故媚官殃民之事到处皆然。”①尽管在这里“正绅”和“劣绅”道德指向十分突出,但作为地方权力实体的“士绅”表达却是无可置疑的。山西省档案馆所藏《名人传略》记载了晋西北“地主士绅传记”,“晋西北各县地主士绅题名”,“兴县的地主士绅”,“宁武区的地主士绅”,“一九四一年前临县十个地主富农”,“岢岚区五个名人”等内容,比较集中地指明了士绅阶层对于乡村权力和社会生活的支配性影响。资料尤其揭示了文水县地方权力被“城派士绅”和“乡派士绅”分割及两派士绅冲突和变动的状况,表明杜凝瑞作为“县里第一位大绅士”,不仅影响着县长的去留,而且对县域政治的影响至关重要:“文水地方士绅先后辈出,大半是经他提拔起来的”。②
“士绅阶层是晋身政治权力结构的阶层,由于取得了经济、社会与政治利益,其地位甚为巩固。”③晚清时期的士绅们是政府在地方上的人,胡林翼说:“自寇乱以来,地方公事,官不能离绅士而有为。”④同时,“士绅阶层又是人民的保护者与地方官吏权力的挑战者”⑤。就对乡村公共权力的控制情况而言,民国士绅与传统士绅的区别并不明显,“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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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刘大鹏遗著、乔志强标注:《退想斋日记》,1926年4月24日,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22页。
②《名人传略》,山西省档案馆藏,A—22—1—4—1,第14—15页。以下不另注藏所
及档号。
③FeiHiao-tung,“PeasantryandGentry”,inBendix&Lipse(eds.),Class,StatusandPowers(NewYork:1953),pp.635—636.
④《胡文忠公遗集》卷86,上海著易堂光绪十四年铅印本,第33页。
⑤苏云峰:《中国现代化的区域研究(1860—1916)——湖北省》,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81年版,第80页。
们虽无直接的政治权力,但却扮演着两种不同的社会角色”①。绅士是掌控县域地方组织的领袖,各种公团或团防局、保卫局,“在事实上,多是土豪劣绅、不法地主的武力”②。所以,地方权力集团惟“士绅”是赖,这仍是民国时期乡村社会的实况。可以说,士绅作为一个特定权势力量或特殊社会阶层的称谓和传统文化资源的熟语,仍为社会普遍认同;而所谓“地方精英”则疏离于乡村社会存在,只是学者们自己设定的一个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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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FeiHiao-tung,“PeasantryandGentry”,inBendix&Lipset,Class,StatusandPowers,p.641.
②《乡村自卫问题决议案》,《湖南历史资料》1980年第2期,湖南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其次,“士绅”概念具有相对明确的阶层指称,其内在规定性使其与其他社会阶层显相区别。由于制度变迁(科举制度以及政治制度)的强制性所引发的社会变迁,致使民国乡村士绅的来源有所变异,但它所具有的阶层特征仍然十分明显,并以此区别于其他社会阶层。山西《名人传略》档案资料虽然列出的是有影响的地方人士,但仍然从身份上将士绅与地主、富农、商人分别标示,提示着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士绅混同于“地方精英”。也许,从内涵和外延的类同性上看,“地方精英”更多地与“地方名人”概念接近(《名人传略》包含的成员有地主、富农、商人甚至名妓)。在乡村社会结构中,无论是从习惯性权威还是从体制性权威上而言,士绅的身份和地位都不是其他阶层所可比拟,尽管其他阶层的成员也可以占居公权位置。在1930年代所作的《兴国调查》,对当地控制公堂的乡村权力力量进行分析时,也特别指明了这一社会存在特征:“本区(公堂)多数把持在劣绅手里。这种劣绅,大半家里有些田,但不够食,所以不是富农也不是地主,他是劣绅。因不够食,所以要把持公堂,从中剥削。一乡、二乡及四乡的公堂,劣绅管的占十分之六,富农管的占十分之四。第三乡,民国以前,劣绅管的最多,因为那时公堂要有功名的才能管得。民国以后,富农管的最多,与一、二、四乡恰好相反,十分之六是富农管,十分之四是劣绅管。”①显然,民国乡村社会变动使得富农也挤入“公堂”管理层,但终也不曾动摇士绅的地位,而且在的论述中也认同士绅是与地主、富农不同类的一个特定社会阶层。
“地方精英”作为一个超阶层的涵盖广泛的概念,包括了地方官吏、学者名流、社团领袖、地方武装头面人物、大商人、大地主甚至富农等等庞杂的群体,不足以形成相对明确的指属范围。因此,它并不具有替代“士绅”概念的作用和意义。
其三,民国“士绅”就其实体而言,确实与传统士绅已有所不同,其基于“士”的身份性和社会权威性特征已渐弱化。这体现着清末民初社会结构变动的一般趋势和特征。晋西北《名人传略》所载士绅传略表明其实体结构十分复杂,“士”的身份并不是惟一的要素(详见下文)。在晋中村落社会里,出身于科举功名的乡绅刘大鹏也评论说,“民国之绅士多系钻营奔竞之绅士,非是劣衿、土棍,即为败商、村蠹,而够绅士之资格者各县皆寥寥无几,即现在之绅士,多为县长之走狗。”②其实这与杨懋春所研究的山东台头村的士绅具有同样特征。“构成台头村非官方领导的‘乡绅’”主要构成成分为:“商人,经奋斗获得成功;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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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农村调查》,解放社1949年版,第27页。
②刘大鹏:《退想斋日记》,1926年8月14日,第336页。
师,一个文化权威代表;儒生,并成为新式村学校教师。”作为乡村权势阶层的士绅,“以前和现在一样,领导资格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但渐渐与某些特征相关——年龄、财富、学识”①。显然,士绅构成要素的多元性已是一个超越区域性的共趋性问题。
当然,整个结构只有在各种群体或阶级的功能中才能观察得到,士绅的特征及其功能也是在社会结构的关联性中才得以充分体现。周荣德对于民国云南乡村社会的研究,从社会结构层面上彰显了士绅阶层的地位:“在昆阳县城的东门外有一块由‘昆阳的官绅民众’竖立的巨大的纪念石牌(1935年)。官绅和民众确是当地人们自己公认的社会阶层,虽然阶层的划分从来没有凝固成世袭的、明确而无流动的界限。”②然而,“作为一个阶层性的群体,士绅不是组织严密布局完整的社会群体。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个人的……士绅阶层包含了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的网络……虽然士绅内部也分层次和派系,他们却构成一个共同行动所需要的紧密团结的合作群体。”③所以,作为士绅阶层的同质性(将在下文中进一步详述)特征,是无法通过“地方精英”的社群概念加以充分揭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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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杨懋春:《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第177—179页。
②周荣德:《中国社会的阶层与流动——一个社区中士绅身份的研究》,学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页。
③周荣德:《中国社会的阶层与流动——一个社区中士绅身份的研究》,第159页。
在官、绅、民社会一权力结构中,社会分层仍然是传统的,这是士绅阶层依然保持其传统地位和角色的前提,它从深层意义上体现着社会结构的凝固性和基层社会结构的传统性。士绅话语包括着明确的结构主体指称,它具有结构系统中明确的地位;而“地方精英”则仅有喻指性,相关的结构地位并不明确。
虽然晚清以来科举制的消亡和等级制的衰退导致“士绅”中“士”的身份显趋弱化,但“士绅”仍然是乡村社区成员、官方文献乃至共产党基层政权(《名人传略》即是晋西北根据地政权整理的资料)对地方权势阶层一致认同的称谓。因此,无论是基于中国社会历史传统还是基于民国乡村社会存在实况,“士绅”这一话语所包含的历史价值和认知意义,都不是“地方精英”的话语所能替代。要真正理解近代中国乡村社会的历史变动,问题的本质在于如何充分揭示地方权势阶层内在结构变动的时代内容,而不是简单地移植一个现代西方话语。
(二)
现代化进程中社会结构的分化是一个必然趋势。彼特·布劳认为,社会成员的特征如果按照类别参数如职业、住地、工作地、声望、权力等来分类,它们就被定义为群体;如果按照等级参数来分类,它们就被定义为地位。①但无论依据何种参数,传统的身份等级体系和“士农工商”社会结构,显然已不存在,至少是不完全存在于民国社会。那么,作为乡村社会权力阶层的“士绅”的构成要素是什么?这是理解社会结构和权力结构特征的前提。
近代社会与传统社会之不同,一个显性特征是财富取向取代身份等级取向。财富对于个人社会地位的影响至关重要,以至于晚清以来“绅商”、“商董”集团的形成足以打破传统社会“士农工商”结构体系。20世纪之初《大公报》的言论已经理直气壮地宣告:“士农工商,四大营业者,皆平等也,无轻重贵贱之殊。”②这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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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P.M.BlauandO.D.Duncan,TheAmericanOccupationalStructure(NewYork:Wiley,1967),pp.36—37.
②《贵业贱业说》,1902年11月20日《大公报》,第1版。
“古有四民,商居其末”①的等级地位结构有着时代性差别。商人地位的攀升和晚清商会、商部的成立,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财产取向在社会结构变动中的特征,这使得士绅与富商原本清晰的界限变得十分含混。萧邦奇对于浙江地方精英的研究表明,到20世纪初,内核区域绅士或许大多都有商业利益。“当绅士逐渐卷入商务领域后,富商无论有无顶戴(身份),都可依凭功名之士履行绅士的功能……传统社会分界变得模糊不清,在语源学上表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绅商’的命名。”②因商而绅或由绅而商的社会流动,使得财富与功名共同成为社会结构重构的重要因素。
不过,这一趋势更多地存在于近代化程度较高的城镇或具有商业化传统的社区里,而在乡村社会仍然缺乏实质性变动。“辛亥鼎革以还,在政治上层虽不无改造,但于社会基层组织上,殊少革新之处……而前此里甲人员之旧势力,则仍无不到处存在,到处发酵,半公半私性质之图正(无锡)、乡董、庄首(河南)、村役、练总、村长(河北)、都总、甲首(湖南)、社老……一如故我。”③那么,在民国乡村士绅的构成要素中财产因素居于什么地位呢?这是认识这一权势阶层必须考察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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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郑观应:《商战》,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93页。
②R.Keithschoppa,ChineseElitesandPoliticalChange:ZhejiangProvinceintheEarlyTwentiethCentury(HarvardUniversityPress,1982),p.60.
③江士杰:《里甲制度考略》,商务印书馆1942年版,第65页。
晋西北《名人传略》中所载兴县“八十三个地主士绅分析”的内容,对于“县域名人”财产状况有较详记载,其中土地占有情况如表1(见下页)。
表1显示占地500亩以上者为53户,占表列总户数的70%。虽然晋西北土地质量较低,以山地为主,产量不高,但其以土地占有为标志的财富也是相当惊人的。不过,资料题名为“地主士绅”,是将两个不同属性的社会群体合并在一起的,那么,土地与地主和士绅的相关性完全相同吗?这要做具体的分析。这份资料中,明确指明士绅身份者有8人,情况见表2。
表183户地主士绅土地占有情况
资料来源:《名人传略》,第34页。83个地主士绅中有7个为土地占有情况“不明”者。
表28户士绅土地占有情况
资料来源:《名人传略》,弟25页。
说明:山地以垧计,每垧亩数在各地不同,多以5亩为1垧。
表2表明,这些士绅占有土地虽基本都在百垧以上,然当地土地产量“一垧仅抵他县一亩”,故以土地生产能力计,超过500亩(垧)者仅2人。但这份资料未能将地主与士绅的身份完全区分,所能说明的问题十分有限。不过,临县的资料却将地主(7人)与士绅(6人)两个阶层分别标明,这有助于我们的进一步分析(见表3)。
表3山西临县13户士绅与地主之土地等财产的对比
资料来源:《名人传略》,第6页。
*表示系地主兼士绅者。
上表的对比十分鲜明,地主大都拥有千亩左右的土地,而士绅拥有土地基本都在三四十亩左右。
“有钱的不尽是土豪劣绅,但是‘为富不仁’的古语也是最切实的。豪绅的成因与方式,中国南北有些不同。在山东、河南、江苏的江北以及安徽的皖北一带,所谓村长的势力很大……江南、皖南、浙西和浙东的沿海一部分、福建的闽北,大多数退隐的官吏军官富商等在乡村中占有很大的势力……豪绅处于官厅与民众的中间,一手拉住官厅,一手压住民众。”①显然,就是在民国时期的乡村社会里,仅凭土地财产也不能直接跻身于士绅阶层。即使拥有巨额土地的武攀魁也是“出身于城市中产阶级,以经商收入为主”,以经商所得“而购置土地……形成交城第一个大地主”的。然后他由于“花钱运动当过省议员”,“因为有钱的缘故,在地方上趋炎附势者日多,社会地位遂以提高,成为当地大士绅之一”。②财富与权力的转换导致了武氏地位的攀升。
“地主士绅传记”中有传者13人,其中地主6人,士绅7人,在地主与士绅之间的分别是明显的;地主与士绅有重合之处,但又是完全不同的阶层。甚至二者利益时有冲突,如临县的大士绅郭树棠“在经济上他与本村地主有矛盾,常因摊款、出公粮而与地主争执”。作为士绅他并不代表地主利益,而“在村中代表中间阶层势力”③。岢岚区两个大士绅中,武竟成“在家族中很有威信”,“是地方上的开明士绅,又是专署的咨议”,然就其财产而言,“民国前是个城市贫民,民国后在教育界担任高小校长”,也仅仅是“渐变为小地主”而已。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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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张宗麟:《中国乡村教育的危机》,《乡村教育之理论与实际》,教育编译馆1935年印行,第6页。
②《名人传略》,第6页。
③《名人传略》,第10页。
④《名人传略》,第53页。
乡村社区中个人权势地位和声望并不仅仅取决于财产,而主要取决于其社会关系网络和社会活动的影响力。《名人传略》中所载“地主士绅传记”中的“士绅”之一郭俊选,仅是富农家庭,以秀才身份成为乡绅并在民国初年出任公职(县官粮局、财政局等),开始有了“政治地位”。然而导致“他的政治地位提到最高点”的却既非财产的扩充,也非官职升迁,根本“原因就是大量写状子包揽词讼,很有成绩,影响逐渐扩大,群众中也有了声望”。当然,这与他曾任商会会长、新学堂教职以及在县府任职所钩织的社会关系网络密切相关,于是,郭俊选“在本县政界最有势力,其次为学界,一般高小中学毕业学生,都很信任他”①。因此,相比他“因写诉状很有名,当地群众敬畏他……他掌握着‘刀笔’,求之者颇多”②的社会声望而言,他拥有的40余亩的土地财富诚不足道也。
从郭氏士绅声望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观察到的一个事实是,“他的政治地位提到最高点”时是民国20年以后,这是他在社区中最具影响力的时期;但他的经济地位的最高点却是“民国五、六年时代”,此时除了土地、房产外,还有“在外投资五六万元”。而民国19年以后,由于“生意赔钱,外债也收不回来,家庭顿时陷于破产”③境地。财产和经济地位与其作为士绅的社区影响力,正好处于相反的演变趋向,这至少可以说明财产或经济地位对于一个士绅的社会政治地位并不具有直接的相关性。
另一个例子是地主乔文斌。此前因其父主持“一切对外交际……在兔坂主村占第一把交椅,因与每任区长勾结,故在全区地位亦高”,但当其父去世后,尽管他仍然拥有1588亩土地,佃户80多户,财产颇巨,却因其“不善于交际,所以地位就降低了,一般群众开始也并不十分尊重他……村里地位一落千丈”。④这应该是他之所以列名地主传记而不是列名士绅传记的原因。土地财产可以决定地主身份,却不能决定士绅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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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名人传略》,第8页。
②《名人传略》,第8—9页。
③《名人传略》,第8—9页。
④《名人传略》,第1页。
土地是乡村社会成员基本的财产和谋生的主要资源,“拥有土地与否是农民阶层的基本标准。‘那怕家里只有一寸土地,他们就认为自己和乡人平起平坐’。于是在中国农村的许多地方,没有土地就意味着不再属于农民阶层,他们被迫生活在村子的,受到各种歧视。”“在一个以拥有土地的多少来衡量人的声望的社会里,那些没有土地或几乎没有土地的农民已经遭受了很多耻辱。”①但在乡民心目中,社区士绅的地位绝不是仅凭其拥有的财富所确立。如山东台头庄,“只有财富没有文化的家庭往往是孤立的,富裕的有教养的农民看不起他,而他又不想与穷人联合。因此,仅有财富并不能使家庭在社区中享有社会地位。”②又如满铁调查中河北沙井村教员赵斌对绅士资格的应答:“问:什么样的人能成为乡村绅士呢?答:有学问、在公众场所善于言谈、人格高的人。问:绅士是有钱人吗?答:不是。绅士是有学问和人品好的人,没有特别规定在金钱方面有何要求。问:李如源是绅士吗?答:他只是人格好,没有学问,不能称为绅士。问:村长为什么不能称为绅士?答:因为没有资格。绅士的资格是有学问、品行端正、能办公事,为民众带来利益的人。问:现在吴氏这个人怎么样?答:也不能称为绅士,因没干过公事……问:张瑞家有九十亩地,是村中最有钱的人,是绅士吗?答:张瑞被称为最有钱的人而不是绅士。”③可见,财富与士绅资格的获得并没有直接的关联。斯科特在分析东南亚农村时对这一社会现象做了精辟的阐析,他总结道:“只————————
①〔英〕贝思飞著、徐有威等译:《民国时期的土匪》,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92,98页。
②杨懋春:《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第153页。
③《中国农村惯行调查》第1卷,东京,岩波书店1981年重版,第96页。
是在富人们的资源被用来满足宽泛界定的村民们的福利需要的范围内,富人们的地位才被认为是合法的……富人被要求做出的慷慨行为并非没有补偿。它有助于提高人的日益增长的威望,在其周围聚起一批充满感激之情的追随者,从而使其在当地的社会地位合法化。”①
“士绅的地位并非来自出身和法定的特权,而是由于公众的评比。士绅拥有地方上公众的爱戴,这是与官僚交涉时为执行人民代表的任务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财产构成了士绅地位的基本前提,却并非决定性要素。“士绅成员的财富或许差别很大,虽然在边缘上参差不齐,但士绅却有一个坚固的核心。这核心就是有田地……它的成员有田地,但他们自己并不耕种……另外,他们是自由职业者——学校的教师,著名的医生和比较富有的商人——他们大多曾受过高等教育。”②同社会声望和文化要素相比,财产的作用十分有限。“士绅成员可以看作是马克斯·韦伯命名为‘业余’或‘非职业’类的行政人员,其特点是:第一,他们的经济条件允许他们连续无报酬或只收名誉报酬地在社团中担任领导和有实际权力的职务。成为‘业余’的根本原则是一个人不依靠政治谋生而能为政治服务……第二,无论士绅依靠的基础如何,其成员所以具有社会权威,是因为他们的经验和能力可以胜任。”③
权力关系不仅仅取决于经济资本,而且取决于“包括不能还原成经济资本的社会、文化、象征资本的总资本量和其构成比率。其中经济资本占优势地位,它可以转化为其它种类的资本。”④地主、富商的公产捐献可以起到这种资本转换的作用,正是这种转换导致其由地主、商人跻身于士绅之列。因此,士绅不能没有土地等财产,但士绅的地位并不取决于或直接取决于财产占有量,土地占有量尤其不足以成为乡村士绅的构成要素;地主与士绅在社会结构中的分层标准和地位也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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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美〕詹姆斯·C·斯科特著、程立显等译:《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52,53页。
②周荣德:《中国社会的阶层与流动——一个社区中士绅身份的研究》,第59页。
③周荣德:《中国社会的阶层与流动——一个社区中士绅身份的研究》,第60页。
④〔法〕皮埃尔·布迪厄(PierreBourdieu):《象征权力和文化再生产》(韩文本),新水波1995年版,第287—288页,转引自柳镛泰《国民革命时期公产、公堂问题与两湖地区农民协会运动:与广东的比较》(未刊稿)。
(三)
“从前士大夫……他们屈于一人(君主)之下,临于万民(农工)之上……由秀才而进士而官僚,这是多便当的事。即不幸不得意于仕途,把酒吟诗,在本乡作一位豪绅,以维持他的低度的物质生活,仍不失其山林文学家的风度。”①因此,在以等级分层和以功名为取向的传统社会里,社会流动的价值指向以科举功名为转移,功名和身份即成为士绅构成的决定性要素。“士绅的成员可能是学者,也可能是在职或退休的大官。传统士绅的资格是有明确规定的,至少必须是低级科举及第的人才有进县和省衙门去见官的特权,这就赋予他做为官府与平民中间人的地位和权利。”②那么,历经科举废除和政制变革后的民国社会,强制性制度变迁对于乡间社会权势阶层的构成影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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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天行:《学潮与出路》,《东方杂志》第29卷第6号,1932年11月。
②周荣德:《中国社会的阶层与流动——一个社区中士绅身份的研究》,第5页。
民国政治以及乡村政制变迁繁杂,已与传统时代的体制相去较远。至20年代末,“提起中国的农村政治,谁都会知道,区公所乃是农村政治上中心的机关。民国十六年以后,原来的所谓乡董图董等等名目,都已跟着虚伪的‘打倒土豪劣绅’的口号而被废弃,换上了‘区长’‘乡镇长’等等新的名目。区公所可以说是新添出来的农村政治机关,它介于县政府与乡镇之间,一切县政的设施,都要通过了它才能到达地方。所以在农村政治上形成了一个特殊的地位。”①但另一方面,乡村基层权力的转移虽然十分频繁,却仍在同质的集团中转移,未发生结构性的变动,亦即由此引起的士绅成员的更迭并未影响士绅阶层对于地方权力的操控。直至30年代中期,华北各县不但用人权操在当地绅士手中,财政权也操在当地绅士手里。河北省“多数县分向例将地方经常预算决定于全县行政会议,又其临时开支决之于县政会议,官不能主,上不过问”。同时,各县财政弊病丛生。河南“县款以往为土劣把持,滥派滥用,既无标准,又无帐簿,更不办理计算,一遇交替,一走了之。自奉颁整理地方财政章程后,财委会组织成立,但仍为恶势力所劫持。”②一些地方新绅旧绅迭起风潮,争权甚烈。③在河南,30年代的地方“保长”“纯系士绅的人,一切以士绅的意志为转移”。“至于甲长,名义上是由户长或每户代表推定……这实际上也是按乡绅的意图由保里决定的。”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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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珩:《中国农村政治结构的研究》,《中国农村》第1卷第10期,1935年7月。
②河南第十一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编:《欧阳专员十年督政纪实》,《十年工作述要》,第33页,转引自郑起东《华北县政改革与土劣回潮》(未刊稿)。
③郑起东在《华北县政改革与土劣回潮》中指出:旧绅多为老年绅士,如原县财政所长、自治会长、商会会长、参众两院议员、旧区董、保卫团团总等,新绅多为县党部委员、中小学校长和各新式组织的代表等。
④新:《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河南冀东保甲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4页。
民国政制变动未能触动绅权的根本地位,“(区长)这些比较新进的知识分子,他们本来是中等以上的学校出身,有些做过教员;他们在表面上虽然掌握了农村政治的一部分实权,其实农村中真正的势力,还依旧在一般地主豪绅手里。”“有些地方的区长,仍是干脆地由地方的豪绅充当。例如陕西渭南第六区区长骆相成,已经当了十年,绥德第五区区长薛学通接任了差不多已经二十年,这些都可以证明区长是如何从旧日的绅董蝉联下来。”①可以说,基于功名、身份的文化权威仍然成为民国乡村士绅的基本要素,湖南农村大革命时期将士绅解读为“长衣先生”和“读书先生”②,说明附着于功名、身份、社会地位的文化权威要素对于乡间权势阶层的重要作用。
就晋省而言,民国时期乡村权力体制的架构也完全不同于传统社会,其时代特征也十分明显,但政制变革对于基层权力主体的触动却相当有限。
其一,权力架构形式发生了较大改变,但权力主体未变。晋省实施区制(每县划分若干区,置区长),阎锡山推行“村本政治”,“增扬村长绅士的光彩”,但“骨子里却是收罗一般劣绅土棍到省城里受上三个月忠孝阎锡山的奴隶教育,回乡下去镇压平民的反抗”。③即使“村长的产生表面是由村民票选的,不过因种种财产上的限制,有资格当选为村长的也只有高利贷者富农商人地主等人。同时官方为了慎重起见,须将票数较多的前十名村长全部送县由县长圈定;因此县长就可以商同县绅,不拘票数多少地任意择定加委。”④士绅势力仍然影响着基层权力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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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珩:《中国农村政治结构的研究》,《中国农村》第1卷第10期,1935年7月。
②署名觉哉的《农民运动与国民革命》(载1927年3月15日《湖南民报》)一文说:“事实告诉我们,农民的政治能力和思想,实远高于士绅之上,因为他们有许多实地经验,为长衣先生、读书先生所不知道。”
③王振翼:《模范督军治下山西之概观》,《新国民杂志》第1卷第6期,1924年6月。
④悲笳:《动乱前夕的山西政治和农村》,《中国农村》第2卷第6期,1936年6月。
其二,权势阶层的构成和基础发生了变化,但整体的权力网络未变。一方面,“自从实行‘村政’以来,封建势力的实际基础也随着多少有点变质的倾向;就是过去的封建基础大半是建筑在祖先或者是自己的‘门第’(也叫功名)和‘名望’的上面,现时已渐将其现实的基础转到‘村长’这个官衔上了。”①另一方面,“身为农村政治人物,自然需要‘文字通顺’,从前的‘乡村大先生’以秀才先生最受人推崇,否则起码也要读过四书五经,能够坐坐私塾。现在则差不多以受过新式教育的占优势了,计中等以上学校出身的共占39.47%,初等以上学校出身的占24.1%。”但是,“农村政治人员”不是完全凭借其自身的力量,一般说来,这些人必定有其“政治上的奥援”。他们和城市的绅士地主以及较高政治层面都有或多或少,间接直接的关系。③功名、身份及其构成的社会关系网络,依然是乡村权力结构的基本要素。
其三,士绅阶层开始呈现出商业化特征,传统的文化权威和社会教化功能弱化。“差不多的绅士,在县城内一定开设着‘银号’、‘花店’、‘洋货庄’之类,自然有的是因为他有许多的商店而做了绅士,也有的在做了绅士之后,才一下大开其商号起来。”③但事实上,士绅阶层的这种结构性变化早在晚清即已开始,在刘大鹏1902年2月26日的日记中就十分清晰地记述:“各州县乡绅,皆由捐纳,阶职寅缘,奔竞谗媚,宰官而得。一遇公事,藉官势而渔利害民,官亦依为爪牙。”④所以,“个人权力的有效性依赖于他所处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强度,要想使个人权力有效,就必须把他组织到社会的集团或制度的模式中去”⑤。————————
①悲笳:《动乱前夕的山西政治和农村》,《中国农村》第2卷第6期,1936年6月。②李珩:《中国农村政治结构的研究》,《中国农村》第l卷第l0期,1935年7月。③悲笳:《动乱前夕的山西政治和农村》,《中国农村》第2卷第6期,1936年6月。④刘大鹏:《退想斋日记》,1902年2月26日,第106—107页。
⑤〔美〕安东尼·M·奥勒姆著,董云虎、李云龙译:《政治社会学导论——对政治实体的社会学剖析》,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34页。
从传统社会对于公共领域的占据,到民国政制重建中对于县域权力的分割,许多县区地方“财政局”完全落在士绅们的手中,“所有一应钱粮国税公共借款均须由他们经手;而所有的公款得分别存放在他们的私人银号中”①。
仅仅依赖于政制的变革无法触动乡间社会权力实体的根本地位,士绅阶层“有历史关系,有社会地位,取精用宏,根深蒂固,绝对不易动摇”②。因为“个体是社会性的创造物。不仅受社会背景的塑造,而且也积极塑造所处的社会背景。”③
“在朝可为官,在野便是绅”④,这是大革命时期湖南农民协会对于乡村士绅标准的确认,它揭示出在朝野两种社会体系中官绅转换的一般事实和其身份的同一性。至少在乡间社会,传统社会结构并没有得到充分分化,以至于社会分层尤其是权势阶层仍然流转于官绅之间。中共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1925年1月)《对于农民运动议决案》中也指明:“同样亦应当在大多数小私有者的农民之间,鼓动他们反对土豪劣绅……这种前清官僚的遗孽大半是乡村里实际上的政府。”⑤刘大鹏则记述了自己作为晋中乡绅的情况:“予之幼时,即有万户封侯之志……及至中年,被困场屋,屡战屡踬,乃叹自己志大而才疏,不堪以肩大任,年————————
①悲笳:《动乱前夕的山西政治和农村》,《中国农村》第2卷第6期,1936年6月。
②静守:《总理逝世两周年纪念中的湖南农民运动》,1927年3月24日《湖南民报》,第1版。
③王乐理:《政治文化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页。
④《一封未发的信——致刘梅斋先生》,《湖南历史资料》1980年第2期,第101页。
⑤《中国现代革命史资料丛刊·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9页。
垂四十,身虽登科,终无机会风云,不得已而舌耕度日……革命党起,纷扰中华,国遂沦亡,予即无舌耕之地,困厄于乡已数年矣。”①虽然刘本人更多眷恋于传统时代,而对于民国政治存有强烈的敌视,但“邑侯张公,今日请四乡绅士,余及玠儿皆与焉”②。正是凭借传统功名身份,刘氏父子成为县域社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士绅。对于民国乡村社会分层情况,刘在日记中大体分为官绅、商人、社会三个界别:“清源一县共派内国公债八千元,官绅现派六千元,商界派三千元,社会派三千元,现在纷纷派摊,非用勒逼手段未易派齐,嗟乎!”③此处将“官绅”合称,正是“在朝可为官,在野便是绅”的另一种表达。所谓“山西现时的封建贵族,可以统称之曰‘官绅’,‘官’和‘绅’大致时常是一体的,但也有不一致的时候,有时‘绅’的势力往往驾乎‘官’之上”④。因此,传统功名或身份(以及准功名或身份——新学毕业或官场地位)对于乡间士绅地位的形成仍具有决定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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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刘大鹏:《退想斋日记》,1914年11月2日,第198页。
②刘大鹏:《退想斋日记》,1905年3月1日,第139页。
③刘大鹏:《退想斋日记》,1914年11月14日,第198页。
④悲笳:《动乱前夕的山西政治和农村》,《中国农村》第2卷第6期,1936年6月。
山西《名人传略》中的“地主士绅传记”,集中表达了民国时期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变动中士绅阶层的内在构成状况,对我们具体认知乡村士绅构成的基本要素和权力特征,不无参考价值。“传记”中83个地主士绅的功名学历如表4(见下页)所示。表中显示,旧式低级功名只占6%,新学历中级以上已占22%,可知在地方有影响的阶层中(包括地主、士绅、名流),新学“出身”者占据了主导地位。然而,在能够确定的士绅集团(权势阶层)中,情况则有所不同(见下页表5)。其中,有旧式功名者几乎占到士绅的半数。
表483名地主士绅的功名与学历
表58名士绅的功名、学历等情况
此外,山西《名人传略》中还有“晋西北各县地主士绅题名”资料,共记录188人,并标示其个人简况,其中明确标示为士绅者13人,地主24人,富农7人,商人、资本家8人,地方名流32人,其余则未详。而在13名士绅中,旧学经历者2人,新学经历者6人,未标明者5人。①可知,在晋西北各县士绅构成中,新学堂出身者已占有相当地位,构成所谓新士绅。
档案资料显示,民国地方士绅的构成既有传统功名之士,也有新学人士。所以,一些研究者已看到这一权势阶层的结构性变动,从而认为,“有影响绅士群的组成是多样化的,不一定跟科举有关,所以可以采用‘绅士’的下述广大定义:任何在地方环境里施加影响的个人、家庭”②。
一般而言,新学堂出身的人士通常成为近代以来新兴的“知识分子”阶层,并成为社会现代化职业的主流成员,那么,为何其在乡村社会又与传统的士绅阶层共构为一体?
首先,社会结构是由角色而不是由人构成;结构可以是稳定的,人却是流动的。民国乡村社会结构迄无根本性变动,不惟“士农工商”职业分层结构依然存在,即使在官一绅一民社会权力结构模式上也无大的变动。因此,“在这社会地位体制中,每一群体有其相当的社会地位和特定的社会功能。士绅成为当地政府不可缺少的部分,并已形成为马克斯.韦伯所命名的‘地位群体’——它享有共同的意识形态,荣誉和特权。它担任着一系列的社会任务。”③由科举到学堂的学制变革,可以改变个人的经历及其出身,却不能决定个人的社会地位或社会角色。新学之士只有融入到城市社会或社会分化程度较高的社会,才能在新的社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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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名人传略》,第17—24页。
②“anyindividualsorfamiliesthatexerciseddominancewithinalocalarena”,inJosephW.EsherickandMaryBackusRankin(eds.),ChineseLocalElitesandPatternsofDominance(Berkelry:CaliforniaUniversityPress,1990),p.23.
③周荣德:《中国社会的阶层与流动——一个社区中士绅身份的研究》,第7页。
中扮演新的角色:自由职业者、公务员、知识分子等;而一旦回归乡村社会,并融人到传统社会结构中,就只能扮演传统社会角色,发挥乡村社会结构所需的功能。《名人传略》资料记录的具有新学出身的士绅,都是沉淀在乡村社会并最终融人了乡村社会的新学之士。文水士绅郭缙绅本太原警官学校毕业,曾出任本县财政局长、第三高级中学校长,“因三区地方上没有象他这样在社会上显露头脚〔角〕的人,一般村民对之颇尊敬”,“为文水大士绅之一,代表文水三区各村势力”。他先是“由杜凝瑞扶起来”,并“往来于本县士绅之间”,后与杜不协调“又被杜推下台去”。①新学堂出身并没有使他与当地旧绅杜凝瑞在社区活动上有任何本质区别。宁武士绅范沚如从山西大学堂毕业后,曾在“北平晨报社做过事”,然不久回乡“在家住闲”。在本县“社会关系很复杂,二区各县的‘名流’知识分子和他有来往的很多”,由此成为神池“有声望的……一个‘公正’、‘清高’有学问的绅士”。②民国时期,乡村社会中已经沉淀了一些新学堂毕业之士,但新学出身的经历,并没有改变他们在地方社会“包揽词讼”、“主持公团”、“交接官府”、“左右舆论”等与传统士绅同样的社会作用与功能。其实,也正是由于科举制度变革中断了士绅阶层的制度性来源,新学之士才成为乡村社会结构需求的填充物。“由一个人在一种社会结构中所占据所表现的‘社会人格’的概念是和社会结构的概念有密切关系的……人是牵涉在各种社会关系的网络之中的。”③面对社会结构的力量,个人的选择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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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名人传略》,第12—13页。
②《名人传略》,第52—53页。
③周荣德:《中国社会的阶层与流动——一个社区中士绅身份的研究》,第7页。
其次,民国政制变动对于乡村权力阶层现实需求的制约。士绅是在官民之间发挥作用的一个特定权势阶层,“多少世纪以来中国在官僚制度统治之下不受民众的监督。于是士绅在政府与民众之间执行媒介的任务……农民必须依靠士绅来保护他们不受官吏的侵犯。当一个普通农民遇到麻烦时,他就找一个地方士绅分子请求帮助。因为官吏与民众之间的社会距离很大,农民们对政府没有信心,政府不可能赢得人民的合作,只有士绅能做沟通隔阂的桥梁。”①传统时代官与绅的同质性是通过科举功名实现的,这是二者得以合作并从文化权威上相互认同的前提。晚清以来的学制变革和民国政制变动,从制度层面上打破了建立在“功名”身份上的认同性,官绅之间的合作必然寻求符合新的制度条件的认同性。所以,“至民国时代废除科举制度和抛弃儒学为正宗以后,具有科举功名的旧儒学者由于老朽很快被挤出政府,并被新式学校出身的官吏所替代了。新官吏所接触的人不再限于学者;他们的访客中有没有受过多少正式教育的富商,偶而甚至也有声名狼藉的人。公众影响和财富替代了科举功名而成为判断哪些人能为公、私事务直接接触政府官吏的标准。”②士绅之存在并发挥作用,是因其借助于“出身”获得了“能进县和省衙门去见官的特权,这就赋予他做为官府与平民中间人的地位和权利”③。在此,新学出身与传统功名对形成个人社会地位和角色的作用并五分别。总之,士绅构成成分的变动,虽显示了权力结构和学历结构的历史性变动,却由于基层———————
①周荣德:《中国社会的阶层与流动——一个社区中士绅身份的研究》,第77页。
②参见C.K.Yang,AChineseVillageinEarlyCommunistTransition(Cambridge:TheTechnologyPress,distributedbyHarvardUniversityPress,1959),pp.112—115。
③周荣德:《中国社会的阶层与流动——一个社区中士绅身份的研究》,第5页。
社会结构并无质的变动,其角色和功能则一如既往,“那种传统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两极分化的局面却并未因此而有所改变”①。社会结构的深层变革并不同步于,且往往滞后于强制性制度变革。
再次,传统士绅构成多元性的延续。即使在科举功名构成士绅的制度性基础的传统时代,士绅的形成也呈现出多元趋向,尤其在晚清时期,大量的捐纳出身和军功出身已经成为地方士绅的重要来源。因此,传统士绅也并非仅指沉淀于地方社会的科名之士,而是指拥有地方影响力的各种权势人物。由此形成的文化传承和制度传承依然构成民国士绅的约定称谓,“中国士绅没有边界;它包容各种人才,涵盖在自然形成的社会领域有最广义领导才能的一切人物……除了特殊的才能之外,他们似乎普遍都有一种叫作‘社区意识’的能力。”“这是一种以可能的最佳方式应付非常情势的能力,它是靠经验磨练出来的。”②对于乡村社会而言,知识文化、社会阅历和社会资源仍然为少数优越者享有,这是其社区权力和声望来源的基础。“士绅这一阶层群体是农业社会的产物。在一个交通不便的广袤的大陆上,权力只是在名义上而不是在事实上集中的。许多农村只有少数的地主和知书识字的人,至于能利用他们的闲暇和知识来管理社区民政的人,那更是少数中的少数了……士绅成员就做了公众舆论的领导者。”③因此,无论出身于科举旧学还是学堂新学,都是这种公众认可和习俗赋予的非正式权力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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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周荣德:《中国社会的阶层与流动——一个社区中士绅身份的研究》,第5页。
②周荣德:《中国社会的阶层与流动——一个社区中士绅身份的研究》,第93页。
③周荣德:《中国社会的阶层与流动——一个社区中士绅身份的研究》,第93页。
在20世纪前期剧烈的社会政治变迁中,士绅仍然成为乡村权力结构的主体,只是此时的士绅构成却并非局限于功名、身份,其来源和出身已呈多元化趋向。而且,学堂出身的新学人士也成为士绅阶层来源之一。士绅阶层的构成要素已有所变异,然士绅之传统功能和角色却并无质的变化。士绅“已经成了表示社会和财产地位较高的那些家庭的一个模糊概念”①。但是,无论是富商还是财主,如果其财富未能转换为具有身份性的社会地位和文化权威,则仍然不能跻身于士绅阶层。乡间社会权势阶层的身份性价值仍然未能让位于财富性价值。
新学之士融人士绅阶层,正好反证着士绅阶层以文化权威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权威特性。同时,这一现象也昭示着传统与现代因素在现存社会中的融通和接续的时代特征(任何现存的社会都既非纯然的传统也非纯粹的现代),而这种融通和接续借助于个人——制度——角色(地位)的重构而实现。士绅阶层在乡村社会中的作用与影响,揭示着民国社会结构的传统性特征,而新学之士的融入则标志着传统阶层内在构成的现代因素的变异。虽然结构要素变异尚未导致整体结构的变动,但它却蕴含着结构变动的历史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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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唐家吉村政权调查》,山西省档案馆藏,A141—l—125—l。
(四)
晚清以来,在地方政制重建过程中,乡绅权力不仅借以获得“正统性”,而且权力作用范围得到前所未有的扩展,从兴学办学的学务到公共卫生,从道路水利到农工商务,从整顿集市到筹集款项,即使衙门专管的诉讼官司,士绅往往也会插上一脚。刘大鹏日记显示,晋中乡村士绅“一遇公事,藉官势而渔利害民,官亦依为爪牙,朘削百姓脂膏,名曰乡绅,实市侩也”②。在捐款局中,“官藉捐款饵绅,绅藉捐款媚官。官绅一心,上下齐手,从中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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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刘大鹏:《退想斋日记》,1902年2月26日,第106页。
利。官则捐多报寡,绅则得贿徇情。局中经费皆从捐款提取,赢余部分,官绅分利。”①“乡绅的权力不仅公开化而且制度化了,乡绅原来扮演的地方社会的仲裁角色转变为执法角色,由主要依赖于道德评判转变为权力强暴。”②传统士绅的“权绅”化,也成为晚清以来直至民国时期的一个共趋性问题。
那么,在新的乡村政制建构体系中,士绅占据什么位置或者说扮演着什么角色?民国时期,晋省以“村治模范”推行乡村政制重构计划,传统士绅仍然构成新乡制权力运作中的重要力量。阎锡山认为:“国家之基础在社会,社会之良否,视士绅之言行,是否合乎正道,能否感化人民以为断。故富强根本在改良社会,改良社会纯在于士绅之端正者,热心提倡,扬正抑邪,扶政治之进行,布公道于乡间。”③在他看来,“有知识的明白士绅愈多,则地方愈繁荣,愈开通;若地方上都是些无知识的、不明白的人,那地方就不免鄙陋蔽塞,诸事吃亏了”。所以,村治能否进行,政治能否下逮于民间,关键在于“正绅”能否出任村长。④在推行乡村政制重构计划之前,虽然晋省士绅已有出任村级职务者,如“顷闻人言各村董事人等,无论绅学农商,莫不藉执村事从中渔利,且往往霸公产为己产,肥己身家”⑤,但毕竟为数寥寥,士绅只是村落政权中“绅学农商”构成成分之一。其后省府权力向乡村社会强力渗透,于1918年颁布的《修正山西各县村制简章》,除规定村长、村副的资格及选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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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刘大鹏:《潜园锁记》(手稿),山西省图书馆藏。
②《谢觉哉日记》,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79页。
③《阎伯川言论辑要》第2辑,太原绥靖公署1937年编印,第31页。
④《阎伯川言论辑要》第3辑,太原绥靖公署1937年编印,第2页。
⑤刘大鹏:《退想斋日记》,1913年5月13日,第181页。
外,还特别强调村长、村副均由县知事委任,并颁发委任状,试图将村长的权力纳入正式行政权力网络之中,使之向正规化、制度化方向发展。即使如此,士绅阶层也没有成为村级政权的主体,如表6就显示了1933年阳曲县担任村长等公职的社会成员的身份大多属普通农人,并不享有士绅身份。这与西方学者对河北村落权力的研究结论相似:“过去一直为研究者所重视的持有功名的绅士。在华北的自然村中却很少见。当地的村级领袖几乎全部由庶民组成。”①因此,所谓乡绅,是影响力超越村落达至县域的权势阶层,单纯的村政人员够不上士绅资格。
表6阳曲县部分村长的出身情况②
不只在村一级,可以说在县域内的正式行政结构中〔即县—区(镇)—村〕,士绅阶层都并不占有明确的位置,士绅对于地方的权力影响无法从正式的行政网络中得到充分解释。晋中或
晋西北相关资料表明,士绅阶层是超越村落社区的具有县域影响的非正式权势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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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怀印:《中国乡村治理之传统形式:河北获鹿县之实例》,《中国乡村》第1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2页。
②杨容亭:《山西阳曲县二十个乡村调查之研究》,《新农村》第3,4期合刊,(太原)农村教育改进社1935年编印,第4—6页。
其一,士绅的活动及其影响主要集中在县域。“各县的县城,大概是一个非常有油水的地方,因为山西的劣绅大半是麇集在县城里的。他们所以要盘踞县城,并不是为了他们有什么政治主张,其惟一的目的只是希图把持政权,操纵一切。”“凡是新任的官吏到来,首先一定得将当权的绅士接洽好,不然他们就非想法叫他滚蛋不可。甚至就是由省府来的公令——尤其是有关派款的政令,在施行之先,也是非首先征询他们的意见不可……他们通常捣乱的方法是非常巧妙,自己绝少出头,只要暗中命意他们的干部——村长和土棍,假借人民名义在四乡大闹起来就行了。最后县长还是非请他们调解不可……只要是经他们认可的‘政令’,就可以无往而不顺利地通行无阻了……他们对了官厅说人民反抗,对了人民又说官厅
非如此不可;他们对了官厅痛责愚民可杀,对了人民却又说官厅万恶。”①
其二,士绅是相对独立于官吏体系之外的非正式权力。“吾邑之害纷如,非但官吏肆虐,扰民不安,抑且有媚官殃民之绅士,借公营私之乡长,加之地痞、流氓,借仗官势,扰累闾阎。”②县长可以任免和指使区长(镇长)、村长,却不能直接行权于士绅。“这些在地方上有名望的士绅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官权在基层社会的行使,县知事到任后首先去拜访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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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悲笳:《动乱前夕的山西政治和农村》,《中国农村》第2卷第6期,1936年6月。
②刘大鹏:《退想斋日记》,1933年2月6日,第469—470页。
以便与他们建立融洽的关系,得到他们的支持。官府在征收赋税或执行其它公务时,必须征
得他们同意,才能执行。而当官府与他们利益发生冲突时,他们就会通过更高一级的官僚用弹劾的方式施加压力。如盂县知事杨秉篪,因要求向农民减征草料,与士绅发生冲突,结果被撤职。”“当然他们也会利用官府权力迫使民众服从。由此可见,当时晋省乡村社会的权力中心是士绅,而不是通常由平民充任的里长、甲长。”①“而绅士的合作,却是知县们在当地得以顺利履任的一个极为主要的因素。”②在30年代,晋中文水县“每当新县长(以前是知事)上任,由太原到文水,必先经过开栅镇去拜访‘杜先生’”③,即号称“第一位大绅士”的杜凝瑞。然而,士绅利益与官方权力并不总是一致,其矛盾甚至剧烈冲突也是民国地方权力建构中的突出问题。1925年以后,国民党势力在山西膨胀,试图与“新兴士绅”联手摧毁杜派士绅的权势,让警察打击了杜的。而杜在10余日后则策动开栅附近村庄流氓、村民捣毁了国民党县党部。④国民党挟国家权力也未能根本动摇地方士绅的地位,经5
年之久的较量,国民党文水县党部终不得不“与杜取得妥协”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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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高大云:《盂县抗税记实》,郭裕怀:《山西社会大观》,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
第363页。
②河北省档案馆藏获鹿县衙门案卷,656.2.967,1927。
③《名人传略》,第15页。
④《名人传略》,第15页。
⑤《名人传略》,第15页。
其三,士绅的权势并不直接取代村级行政,却又凌驾于村长之上。一方面,村长只是士绅行使权势的工具:“大凡能够联络得十个或二十个以上村长的人,不管他过去的门第是如何不行,那他马上就可以成为一个起码绅士。同时在绅士们的卵翼之下,有些专门和以贩卖违禁品为业的土棍,也得被选而又被委任为村长。此外,凡是本省头二三四等阔人的父
兄和姻亲之类,都可以无条件地成为当然的大绅士的。”①另一方面,《退想斋日记》记述的情况说明,作为县绅的刘大鹏虽然在县政方面颇有影响力,但对于所在乡村村政却少有过问,除非村庄利益受到重要影响和社区矛盾激化时,他才凭着士绅的威望出面过问。如“花塔村民众呈控该村之村长张克敏借公营私,尚县长不惟不究张克敏之咎,且仍令其充任。张克敏因之心高气傲,大发狂言,欺压村民,于是激怒花塔村之人,纠结数十人于昨日偕往县政府请愿……有人专来告予,请予行调解之法,予遂应允,为尚县长缮函报告其事,请官黜退旧村长,另选新村长。”②这同周荣德在云南昆阳观察到的情形完全相同:“乡约……在自己的社区并无权势,只是充当自上而下的那道轨道的终点,他接到政府命令就去请示村子里的一个士绅。”③虽然“士绅在政府机构中没有官职”,但“县长必须考虑士绅的意见”。④这种对社区政治的影响力是任何村长或一般区长都不可能具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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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悲笳:《动乱前夕的山西政治和农村》,《中国农村》第2卷第6期,1936年6月。
②刘大鹏:《退想斋日记》,1934年11月3日,第488页。
③周荣德:《中国社会的阶层与流动——一个社区中士绅身份的研究》,第109页。
④周荣德:《中国社会的阶层与流动——一个社区中士绅身份的研究》,第109页。
其四,“士绅会议”是士绅权力发生作用的管道。作为乡土社会权势力量的士绅阶层,凭借其由历史传承、文化权威、社会地位和社区声望构筑的权力影响,制约着县域权力的运作,虽然它本身并不在权力体制之内。那么,体制外的士绅阶层又如何作用于地方政治或权力结构呢?至少在晋省乡村政治的运作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种超越行政权力体制的士绅权力的作用管道。
在正式的行政权力系统之外,各县有所谓“士绅会议”,以商讨本地相关事务的具体办法,经地方士绅与官吏商定后,地方事务才能具体实施。如“整理金融办法……于是就在这一办法的公布之下,所有权绅土棍高利贷者便于一转手间大发财源了”①。《名人传略》中的郭效业,从太原友仁中学毕业后,“在盐店作事”,“与当地名流贺天申、贺天周接近,并来往甚密”。因其“文化程度高,社会活动能力很强,临南县四区到北临县四区八区一带都很有名”。经济上他在“各市镇上,都有力量……并且有很大操纵作用”。“县政府每次士绅会,他都参加了,但还未起用他。”②能否参加县府的“士绅会议”,是一个士绅权力和影响力的重要标志。如在乡人眼里不擅应对政事的士绅刘大鹏,在其日记中就有多处这样的记述:“前五日县知事李桐轩遣人来约于今日到县会议事宜,予不欲往。里人皆行劝,骂曰:‘处此乱世,不可过于执拘以贾要人之怨恶。’试往应酬可也,看事而行。”③“士绅会议”是地方士绅阶层集中表达自己利益和权力的管道。
“今日各地方之土劣,何莫非一村中之优秀所锻炼而成?……上对于国家则为割据,下对于村民则为剥削,其为害将不堪设想。”④问题是,当传统的身份等级结构失去了制度基础,当民国政体替代皇权政治之后,为什么“农村中绅豪的势力依然存在”⑤?为什么士绅阶层的权势依然发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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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悲笳:《动乱前夕的山西政治和农村》,《中国农村》第2卷第6期,1936年6月。
②《名人传略》,第3页。
③刘大鹏:《退想斋日记》,1915年1月14日,第202页。
④朱章宝:《评阎锡山氏之土地村公有的办法》,《东方杂志》第32卷第21号,1935年11月。
⑤章乃器:《金融恐慌中金融制度的演变》,《东方杂志》第32卷第13号,1935年7月。
山西《名人传略》中“传记”和“题名”的士绅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具有秀才功名的旧绅;二是具有新学堂经历的新绅;三是大商人或出身不明者。三类士绅的权力来源可以归纳为几种情况:(1)地方权势网络的勾织。号称文水第一大绅的杜凝瑞以及宁武士绅王淑身等凭借功名、新学出身和在商会、教育、官粮局等县区机构出任公职的经历,与地方士绅名流交织成势力网络,形成影响县域政治的集团力量,并由此形成类似于前述“每当新县长上任……必先经过开栅镇去拜访‘杜先生’”①的局面。武竟成也因其在“教育界中势力很大,所以在政界中也有声望,历次调换的大小官员都要拜访武”②。(2)对地方公共事业的主持和控制,这是地方士绅权力影响形成的来源和主要内容。如临南县士绅范沚如民国十三四年独力主持地方公路工程,在“地方上树立很高威信”;他又主持地方纺织业,“采用新式科学用具,使之走向现代化,在群众中散下很深印象”。③兴县士绅孙良臣“长时积极关心扶持地方建设”④,在地方社会具有很强的影响力。(3)包揽词讼,以此专业技能形成社区影响,如临县士绅郭俊选“写状子,在晋西一带和太原官场方面,都是顶有名的”。特别是在民国25年,他的诉状竟将县长了断的临县一命案完全翻案,使“省政府派人到县将县长公安局长都扣了起来”。此案胜利后,“他在老百姓中信仰大为提高”,成为有名士绅。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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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名人传略》,第15,53页。
②《名人传略》,第54页。
③《名人传略》,第11页。
④《名人传略》,第16页。
⑤《名人传略》,第9页。
我们知道,民国时期国家权力虽然已大幅向乡村社会渗透,但其正规的权力建构也只到达区乡层面,而区或乡也只是一个行政管理的概念,而非“民居”的实体。区乡长离却士绅的有效合作,根本无法实施其政权的影响。如某乡村庙修葺,“乡民虽觉得这件事有些为难,他们知道这种举动是要破费的,破费以后又会影响到自己的生活上来;可是这是乡绅们的意见……有谁敢道个‘不’字呢!事情就是这样在乡长与绅士们‘为公努力’中进行了。经手人(乡长与绅士)……事后因为绅士们分赃不均而露出了破绽。”①在其权力真正作用于散居乡村的村民时,士绅作为“民望”的代表,仍然扮演着“官”与“民”之间的中介。“乡村士绅既不是世袭的,指派的,也不是选举的。他们最重要的功能之一是陈述当地的需要,提出具体的方案和采取适当的措施……乡村士绅之所以成为社会领袖主要是因为他得到平民的认可,信任,赞许,尊敬和服从。”②
对于地方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控制(并非占有),是传统士绅独有的权力之一,清末民初地方政制的重构更多地表现为地方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体制化。而且,由士绅名流管理的新公共事业,其财政基础必须是在土地正税之外。一般地说,这类附加税是杂捐,它给地方士绅提供了一条介入地方财政系统的合法渠道。这类杂捐可以很容易地扩展为新税源,官府很难监督。20世纪第一个10年的“地方自治”活动,包括举办新式学校和警察,就是利用这类捐税进行的。1909年,在新组建的度支部的一套大型出版物中,对国家、省和地方财政范围有详细的规定。③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地方士绅已经多么深地卷入了征集与动用地方税款的工作。他们向地方商业与服务业征收各种杂税,并把所收税款用于新组建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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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沙芸:《建德青云乡的丰年梦》,《东方杂志》第33卷第8号,1936年4月。
②周荣德:《中国社会的阶层与流动——一个社区中士绅身份的研究》,第94页。
③《财政说明书》卷20;刘善述:《自治财政论》,第25页。均转引自PhilipA.Kuhn,“LocalTaxationandFinanceinRepublicanChina”,inSusanMannJones(ed.),SelectPapersfromtheCenterFarEasternStudies(Chicago:CenterforFarEasternStudies,UniversityofChicago),No.3,1978—1979,pp.100—136。
警察机构和新式学校。地方取自商业的捐税大多避开县衙,“由士绅管理和不经官吏之手”①。这从经济资源上强化了士绅的权势影响。在国民政府统治时期,这一局面无非由原来的非制度化的公团会所演变为正式的局科而已,但地方士绅掌控的实况依然如故。各县公安局、财政局、教育局、建设局各局长除公安局向由省委,其他三局均系本县人,即本县绅士。“各局长办事得力者固无尝不有,而办事不力者实居多数。欲呈请撤换,必以士绅资格遇事兴波作浪,故与为难。县长每因有此顾虑,明知其不得力亦只好隐忍不言,卒至贻误地方。”②基于这一事实,地方士绅的权力实际获得了民国政府的认同。例如,在《内政部第一期民政会议纪要》中,有江西省政府民政厅长所提请省政府核准备案的《关于清乡剿匪办法案》,其内容为:(1)遇必要时,靖卫队部及总团区团甲牌,均可遴选地方公正绅商辅助办理。(2)各区团款,准提用原有公款,如有不足时,得召集地方绅商会议通过。(3)抽收绅富米谷等捐,须由地方绅商会议通过,拟具章程,呈由县长转呈该省政府民政厅核准后,方能开始征收。(4)各县靖卫队官兵薪饷,以地方原有警备队、自卫军等公款拨充之,如有不足时,得召集地方绅商会议,就地方筹给。③该提案明确认可士绅具有参政权和议政权,这是与官权相辅的另一种重要权力。由此看来,晋省各县“士绅会议”作为士绅权力发挥作用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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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张玉法:《中国现代化的区域研究:山东省,1860—1916),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82年版,第458—459页。
②《河北省第一次行政会议总报告书》,第16页,转引自郑起东《华北县政改革与土劣回潮》(未刊稿)。
③《内政部第一期民政会议纪要》(民国18年),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53),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印行。
实际也只是民国政治权力架构中对于士绅权力认同的一种形式罢了。因而,民国时期乡村社会中士绅的功能是显而易见的,“士绅家实际上成为社区的公共事务所”①。他们既具有社区调解纠纷的功能,也被认为是当然关心社区的灾荒、赈济、时疫等问题的公权力量;同时还承担为社区的民众树立楷模和执行家庭各种礼仪的任务。②这恰恰是由各色人等组成的“地方精英”并不具有的特性。
可以说,对于士绅阶层而言,着眼于清末民初的历史变动大势,既可观察到其变的内容,也可体察到其不变的部分。然其变与不变都体现为时代性特征,实难强分为进步与落后、传统与现代的对立与替代关系。然而,对于乡村社会而言,社会分化的不充分未能导致传统社会结构形式的解体,只是引发了士绅构成成分的变动。士绅作为一个地方权势力量,其角色、功能并未发生质的变化,士绅话语仍然揭示着民国乡村权力的结构性特征。当然,构成要素的变动虽然也展示着社会结构的变化趋向,却只能在原型中有限地扩充。社会结构的整体更易和士绅权势力量的消亡,虽然已为期不远,却还只能留待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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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周荣德:《中国社会的阶层与流动——一个社区中士绅身份的研究》,第10l页。
②周荣德:《中国社会的阶层与流动——一个社区中士绅身份的研究》,第94—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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