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证明(精选5篇)
原产地证明范文第1篇
作为全球最大贸易国和第9大贸易国,中韩FTA的签署不仅展现了双边合作的极高水平,也是我国迄今为止对外签署的覆盖议题范围最广、涉及国别贸易额最大的自贸协定。
中韩自贸协定从生效当天(2023年12月20日)就有958种韩国商品进入中国时实现零关税,4125个中国商品进入韩国时实现零关税。适用关税减让的商品在实施当日进行第一次降税,2023年1月1日第2次降税,因此对于国内进出口企业来说,确认本公司与韩国交易的商品是否适用自贸协定的减让关税尤为重要。
进出口企业要享受中韩FTA规定的优惠关税,必须在进出口通关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明。因此,原产地证明是企业能否享受自贸协定下优惠关税的主要依据,正确理解自贸协定规定的原产地证明规则,将对企业积极适用优惠关税、减少关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有重要意义。
中韩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是指在施加、征收、减免和进出口物品的通关过程中,按照优惠贸易协定等规则而确定物品生产、加工和制造的地区或国家。换言之,原产地是指特定物品生长、生产、制造或加工的国家,又指产品的国籍。
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一般包括原产地标准、直运规则和书面证明要求。有些区域贸易安排,尤其是自由贸易区对原产地规则的内容还有其他更细致的规定,如原产地累计条款、微量条款和吸收原则、包装规则和监管等规则等。最初的原产地规则主要是为了海关征税和进行贸易统计,自由贸易区与关税同盟等区域性贸易组织的大量涌现使原产地规则已由一种非歧视的海关技术规则转化为一种新的贸易保护工具。原产地规则作为区域贸易协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正日益加强。
中国的原产地规则
中国原产地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规定,具体实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不适用该条例,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
韩国原产地规则
韩国原产地规则的相关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关税法》为主的优惠原产地规则;另一种是以《对外贸易法》为主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除《关税法》外,优惠原产地规则还有《FTA履行关税特例法》《南北交流合作的相关法律》等。其中,FTA关税特例法对优惠原产地证明、核查程序及处罚规则等做出了额外的详细规定。
中韩FTA原产地规则
在自贸协定的原产地规则章节中,对原产货物的判定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原产货物主要包括3大类:第1类是一方完全获得的货物;第2类是全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第3类是使用进口非原产材料在一方经过实质性加工的货物。对于第3类情况,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对全税则所有5205个6位子目(2023版HS)逐一制定原产地标准(见表)。
直接运输标准
中韩FTA在3.14条中规定了直接运输标准,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缔约方原产货物,应当在缔约方之间直接运输,且规定了货物运经一个或多个非缔约方时仍被视为在成员方之间直接运输的情况。如货物的转运被证明是基于地理原因或者仅出于运输需要考虑,货物在非缔约方未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且除装卸、因运输原因而分装,或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的处理外,货物在非缔约方未经任何其他处理等情况,虽然货物经过非缔约方国家或地区仍会认定为直接运输。同时,3.14条还规定了在非缔约方临时储存的,货物在储存期间必须处于非缔约方海关监管之下,停留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时间限制。
原产地证明颁发机关
2023年12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质检总局关于受理签发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公告》(2023年第146号)指出:“依照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和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申请人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各地方分会申请签发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随附上述证书的出口货物依照中韩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在韩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对于2023年12月20日处于运输过程中、在缔约方或在海关仓库暂存的出口货物,申请人可于2023年3月19日前申请补发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上述公告明确规定,中国颁发原产地证书的机构为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各地方分会。
韩国颁发原产地证书的机构为各地海关及大韩商工会议所。
其他相关规定
当原产货物进口后,进口商可以在进口之日起1年内申请退还该货物未享受优惠关税待遇而多付的税款和保证金。进口商想要享受该待遇,必须以在进口时向海关正式申报以此作为享受优惠关税待遇为前提。对完税价格不超过700美元或该缔约方币值等额的一批次原产货物免予要求提交原产地证书,并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此外,中韩FTA还规定了原产地核查的内容,即进口方海关可以按规定顺序进行核查。 根据规定进口方海关可以要求进口商提供进口货物原产地相关的信息,要求出口方海关核查货物的原产资格,向出口方海关提出对出口方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开展核查访问等。出口方海关应自收到核查请求之日起6个月内,向进口方海关反馈核查结果。进口方海关应自接到出口海关反馈核查结果之日起3个月内,将所核查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的决定通知出口方海关。如进口方海关对出口方海关反馈的核查结果不满意,进口方海关可对出口商或生产商的工作场所开展核查访问,出口方海关须全程陪同。
结论
根据中韩FTA的关税减让规定,5年内取消关税的塑料加工产品关税自2023年1月1日起,从以前8%降低为4.8%,10年内取消关税的冰箱、洗衣机和空调等产品从目前的8%降低为6.4%。进出口企业利用原产地证明申请并适用优惠关税迫在眉睫。中韩FTA的优惠税率规定适用“谁申请谁适用”的原则,这也给企业提出了积极利用规则的要求。
原产地证明范文第2篇
[关键词]原产地证 申领 误区 对策
原产地证明书是证明商品原产地,即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国籍”或“护照”,是进口国对货物确定税率待遇的依据,是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货物,确定准予放行否的依据;也是证明商品内在品质或结汇的依据之一。
一、产地证申领过程中存在的误区
原产地证书在促进出口贸易发展,面对关税壁垒,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签证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签发产地证和进行产地调查时发现了企业对原产地政策存在不少的认识误区:
1.部分企业申报员在做产地证申报时,没有认真了解本企业产品的真实原材料构成和生产加工工序,而是对照办理证书的原产地标准和签证要求,凭主观臆测,按照标准填写产品成本明细单,申报随意性极大。
其实只要产品符合签证标准,就可以获得优惠原产地证。出口企业首先领取注册申请表,按照要求填写后持营业执照、产品的成本明细单、原材料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检验检疫部门经过书面审核后,安排签证人员到企业实地调查,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登记。
2.部分企业对原产地证重视不够。有些企业认为原产地证只是证明货物原产地的凭证而已,并不能起到关税减免作用。很多企业对原产地优惠政策不够了解,对各国签订的各类贸易协定不够敏感,尤其是最近几年签订的各类区域性自贸区协定,并未从中看到关税减免带来的商机,只是因为客户要求才申领,并不是主动申领优惠原产地证书。由于优惠原产地证所带来的效益由进口商享受,其作用容易让出口商忽略,因此很多国内出口商并没有认识到优惠原产地证这一“有价证券”的含金量,在与外商签订外贸合同时也没有把它作为促进出口的利器。
3.部分企业申领员对原产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签证政策一知半解,有意虚报瞒报。一些出口企业在申请产地证时担心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无法签发证书,因此刻意隐瞒进口成分,有意虚报瞒报。这其实是混淆了原产品和完全原产品的概念,原产品包含全部使用本国产原料,完全由本国生产的完全原产品和含有非原产成分但已经过实质性改造的产品。实际上原产地标准中明确规定,即便有进口成分,只要进口成分经过了实质性加工和制造,符合百分比标准或加工标准等给优惠国原产地标准,同样能申请优惠原产地证书,且享受的也是同等的关税优惠。
4.部分企业在处理来源复杂的原材料制造产品原产地标识上,过于简单化。甚至认为从国内收购的原材料和零配件就属于国产原料。
在实际签证过程中,有这种错误观点的企业不在少数。产地证中判断原材料的产地往往要追溯到该材料的源头。如果材料是从中间商处采购的,就需要首先调查该材料是国内厂家生产的还是中间商从国外进口分销的;如果生产厂家是国内的,需要追溯到起始的材料有没有进口成分。例如,亚麻上衣不仅要调查使用的亚麻布是不是国内生产的,还得追溯到最初的亚麻是国内种植的还是国外进口来的。因此,即便是国内采购的原材料和零配件,也要从包装、标志等方面认真判断其原产地。
5.申报员队伍不稳定。由于原产地申报员在企业中的待遇和地位相对较低,致使申报人员更换频繁,队伍不稳定。目前,出口企业普遍存在:经过培训考核的手签员不制证,做单的往往是生手,由于新的申报员对产地证业务知识了解不够透彻,经常导致申报不符。在一家服装厂调查时,居然发现手签员员早已离职,公司一直在用签过名的空白证书做产地证,手签员形同虚设。
二、如何使企业在申报原产地证时避免产生误区
1.抓综合管理关键,规范签证秩序。检验检疫局签证人员利用企业注册和签证调查的机会,深入企业一线对企业申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并开展业务知识集中培训,使企业深入了解各类原产地优惠政策。
2.抓信息宣传关键,营造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大原产地政策宣传力度,以网站、媒体、短信、电子邮件、宣传小手册等多渠道全方位广覆盖的宣传方式,让更多的国内企业了解优惠原产地政策和最新的政策动向,特别是新注册企业和人员变动大的企业,要主动加强宣传。
3.加强对企业的管理,依法惩处产地证虚假申报。根据企业性质规模、产品特点和原料构成情况对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对申报风险系数高的企业和产品,重点进行调查,随时进行抽查。从而使这类企业的产地证申报工作处于有效监控之下,确保签发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要将申报产地证的企业和人员纳入该局诚信管理体系。
4.抓优化服务关键,促进外贸发展。检验检疫部门应以“检企合作、服务大项目、信息下企业”为工作方针,努力为企业排忧解难。签证人员要主动指导企业正确利用各种区域性原产地证证书扩大出口,使企业在签证和合理利用产地证方面做到得心应手。
5.加强产地证申报员队伍建设定期举办产地证申领员培训班,由原产地业务专家为企业讲授最新原产地政策、提供专业服务,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用对优惠原产地政策。使产地证申报员熟悉产地证相关的政策规定和日常申报业务,了解产地证申报对企业的真正意义,从而能够做到主动如实申报。
作为检验检疫部门,我们要通过优化服务,掌握签证知识,更好地遵守签证管理办法及各相关规定,从而进一步规范原产地签证秩序,使企业用足用好优惠政策。手签员的素质直接影响申报质量,必须加强对手签员的管理, 检验检疫部门应让更多的外贸企业充分认识优惠原产地政策的含金量,积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各类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分享关税减免的好处,做到应签尽签,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扩大产品出口,促进地方外贸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江波.原产地证书利用和缮制相关事项探讨.现代商贸工业 ,2023年第2期
[2]赵怡.外购型企业产地证申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中国质量新闻网,2023年
原产地证明范文第3篇
南京某公司出口的产品为木制品,包括木托盘、木盒和木制装饰品等,在产品的加工中所使用部分木料为日本进口。根据日本普惠制原产地标准的要求,在木制品的加工生产中使用的进口原材料与出口成品的HS四位品目号不同,即为“含有进口成分,并经过实质性加工的产品”,因此其申报的普惠制产地证的原产地标准一直为“W”。
然而,日前该公司办理证书时却明确提出按照日本客户的要求将“W”改为“P+来源证书”。日本的来源证书是根据日本原产地规则中的“给惠国成分”要求来签发的,即对于使用了从日本进口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在判定产品是否符合标准时,可以将这些日本的原材料或零部件视为中国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在利用“给惠国成分”条款签发普惠制产地证时,要同时签发“从日本进口原料证明书(简称来源证书)”作为普惠制证书的附件。当加工标准中有限制进口原材料使用的百分比时,使用第三国进口原材料达不到百分比要求,而如果改用日本的原材料,产品则可以达到要求,从而可以享受日本的进口优惠关税。
但是该产品的加工标准没有百分比的限制,而且不利用“给惠国成分”也可以达到日本对该产品的加工要求。进口商为何却对“P”情有独钟呢?
南京检验检疫局经过分析其签证产品以及前一阶段所签证书情况后发现,该公司出口的虽然均为木制品,但是在HS归类中却分属于不同的品目,例如木制相框归入44.14,木制杯托归入44.19,木盒子和装饰品归入44.20,木盘归入44.21。
而其办理证书时,在商品描述中同时列出了笼统的“木制品”和具体的商品名称“木盒子、装饰品和托盘”等,但在原产地标准一栏只使用了一个HS品目,即“W”44.20。
由于这些产品本应该分属于不同的品目,因而在产地证书中应具体列明不同的商品及其原产地标准。但在该公司申报的产地证上只体现了其中的一种,因而严格来讲,这样的证书是不准确的。
另外,虽然该公司进口木材均为从日本进口,但是却无法提供木材属于日本完全原产的证明,而且有些原木也是属于日本不生长的物种,因而日本客户要求的“P+来源证书”,是不能签发的。
通过对具体情况的分析之后,南京检验检疫局对该公司提出了建议:不同的商品在证书的品名和原产地标准两栏对应分别详细列明,而不允许只用一个原产地标准。
经过与日本客户的沟通,该公司认同了这一建议。
此案例再次表明,产地证书对品名和原产地标准均有严格的要求。优惠原产地规则一般要求对于由不同商品组成的一批货,在判断其原产资格时,应分别对各个商品进行判断,而不应将整批货作为一个单位进行判断,因此,第8栏中也应有相应的几个原产地标准,表示第7栏所列的各个商品分别符合给惠国的有关的原产地标准,否则,往往会引起对方海关怀疑我们未按其要求判断商品的原产资格。而另一方面,如果第8栏只有一个原产地标准,则容易使签证人员忽略对所有商品的归类和原产资格的审核,也会引起对方海关怀疑进口商逃漏关税。
因此在签证中也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明确商品归类
一种商品在进口国海关关税征收的税率由两个条件决定:商品HS归类和原产国。来自同一个国家的同一商品由于归类理解的不同将会导致征收不同的关税税率,因此HS归类是海关征税的基础条件。对于商品归类的前6位,国际上有统一的目录和解释,但不排除不同的海关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一些机电产品及其零部件的归类。在FORM A证书中,“完全国产”的产品不体现商品的归类HS编码,从而在进口国海关可以以低税率的商品归类报关。如果对商品归类业务不熟悉,很可能就会理解为:“完全国产”的税率比“经实质性加工”的低。
在此案例中的不同“木制品”的归类属于明确归类的商品,但是出口企业为了满足单证一致(例如和信用证规定一致),在产地证书中使用笼统的商品描述,而在海关报关时由于不受信用证等单据的约束,提供的发票、装箱单等单据均为实际进出口的详细品名及其对应的不同归类。于是,明明是不同的归类商品,但在证书中却反映为一个归类编码――HS44.20。而根据日本的关税税率表,HS44.20的普惠制税率为免税,而HS44.19或HS44.21的产品则不同,因此有漏逃关税的嫌疑,引起了对方海关的质疑,并分别计算征收了不同的关税。因而使得进口商要求原产地标准改为“P”,这也是进出口商对“P”情有独钟的原因之一。
填写详细品名
在普惠制证书FORM A的背面,为了能够享受优惠,在一般条件中,关于品名的要求是:格式A上填写的产品规格必须详细,以便查验产品的海关关员能加以鉴定。
时常有证书申报人员使用商品的笼统或含糊的品名来申报证书,并提供信用证等单据以要求与之相符。例如使用“MACHINE AND ACCESSORIES”(机器及其附件)代替“BENCH LATHE”(卧式车床)和“CLAMP”(夹具)。但实际上,切削金属用的车床应归入HS84.58,而其夹具等附件则应归入HS84.66。再例如厨房用品,有陶瓷餐具(HS69.12),塑料餐具(HS39.24)和不锈钢餐具(HS73.23),其归类各异,享受的关税待遇不同,原产地标准也不同。而如果仅仅使用含糊笼统的品名,将导致海关官员无法鉴定证书的符合性,更严重的可能会给一些不法分子进行产品的偷梁换柱的空子利用,使得我国真正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产品被其它产品替换,扩大了在给惠国海关统计的我国享受优惠待遇的产品数量。
严格“完全原产”概念
“完全在一国获得的货物”是指只有一国参与了货物的生产过程,即使很微小的非原产材料的使用都可使货物不符合完全获得的定义。完全获得的货物主要是自然生成的货物。“完全在一国(地区)内获得”对大多数国家来说,指的是其支配的、被国际社会认可的领土范围,包括其十二海里的领海,国家对领土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他国不得侵犯。对非的地区来说,指的是单独关税区或关税同盟区(如欧盟),它们虽无国家资格(政治独立性),但可以享有处理国际经贸关系的自主性,并是WTO的一个成员。
不论是普惠制、区域优惠,还是非优惠的原产地规则,对于“完全原产”的概念都有明确的定义,其内容实质也基本相同。以我国原产地条例为例,条例的第4条对完全获得规定了12种情况,绝大多数条款是自我解释性的,详尽地规定了货物在一国完全获得的情况,符合其中的任何一种情况都被认为获得了原产地资格。
企业钟情P的深层原因
从关于完全原产的规定可以看出,完全原产的货物主要是从自然界直接取得的物质,体现在出口结构中就是初级产品。由于当今科学技术的发展不平衡,世界各国处在国际劳动分工的不同阶段。经济活动全球化也日渐发展,闭门锁国发展经济是很少见的。在现实中,只有一国参与生产的货物是比较少的,越来越多的货物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来自其它国家的原材料、半成品或零部件。因此很多出口商在申报原产地证书时申报“P”既是不科学的,也有违实事求是的原则,甚至有的申报人员在对其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根本不了解的情况下,也申报“P”。
原因之一就是上述的模糊品名与商品归类。
原因之二是仅仅把原产地证书作为一项出口必备的单据,一味强调与信用证等单据的一致,而忽视了产地证书作为通关证明享受优惠待遇的重要作用。
原因之三是害怕不同海关对商品归类理解不同,与产地证书上归类不同而引起关税待遇和通关速度的差别。
原因之四是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不严谨。在普惠制签证管理办法的制定之初,出口产品主要是初级产品,为了鼓励利用普惠制,对于使用进口原材料在我国进行加工的出口产品,需要提供“进口原材料在出口产品中的成本明细单”,而对于完全在我国生产的初级产品,则可以直接申请产地证书。而随着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出口产品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越来越多的加工制造品以及高科技产品在我国进行加工制造后出口,其中使用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有的是直接进口,有的则是间接进口(进料深加工结转,市场购买的进口品等),但是在申报产地证书时如果申报含有进口成分,则每次均需要提供一系列的资料,表面上增加了申请证书的难度。而如果申报完全国产,则程序大大简化。因此制度的不完善促进了虚假申报的风气。
建议
针对以上企业在申请产地证书时所遇到的问题,首先应了解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证书的作用,不能仅仅看作是信用证结汇的一项普通商业单据而随意订立不合理的要求。例如要求原产地标准为“P”,要求出口商显示国外或香港中间商等。各类原产地证书是进口国海关执行各项贸易政策的依据,其出口国的签发均有各自的法律依据和规范,特别是优惠性的原产地证书的签证规范的制定依据一般是来源于进口国的给惠方案或原产地规则,不符合其规定的原产地证书还会受到进口海关的质疑和退证查询,其货物的清关或享受的优惠关税待遇会随之受到影响。
原产地证明范文第4篇
自财政部于1999年《(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要求计提包括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内的四项准备之后,200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又将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扩大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委托贷款。但在2006年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颁布之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对各项资产减值的规定散见于各个独立的具体会计准则之中,对于很多具体问题没有详细统一的规定。会计实务中存在着企业主观随意计提减值准备的现象。有学者对资产减值的计提进行了实证研究,如梅良勇、文豪、汪海粟、汤湘希(2007)的实证研究表明上市公司为了使净资产收益率达到监管部门的要求,可能利用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操纵;刘霞玲、程呈(2006)基于我国服装行业上市公司的调查,认为企业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的主观随意性大,依然是企业操纵经营业绩的有力工具。新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了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资产减值会计核算有了较为详细统一的规定,这对抑制企业主观随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有积极的作用。笔者认为,为了保证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最大程度地抑制企业主观随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根本措施是规范资产减值会计核算所依据的原始凭证。财务会计的基本程序是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确认和计量的原始资料是原始凭证,若不对资产减值原始凭证进行规范,势必会造成资产减值确认、计量的无序状态,最终影响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
二、资产减值会计核算对原始凭证的要求
(一)表明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证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列示了表明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需要的证据有:(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的证据。(2)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的证据;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的证据;这些变化会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的分析性证据。(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的证据(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4)资产实体已经损坏的证据和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的证据。(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的证据。(6)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的企业内部报告。(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证据。
(二)计量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证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一是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据。资产的公允价值首先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可见,确定资产公允价值需要的证据包括公平交易的销售协议、资产市场价格的证据、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的证据。
二是处置费用的证据。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预计资产处置费用需要的证据包括资产处置方案、法律顾问或律师意见书、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的相关历史数据等。
三是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证据。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使用寿命和折现率等因素。(1)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以及该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稳定的或者递减的增长率为基础。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递增的增长率是合理的,可以递增的增长率为基础。在对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的现金流量进行预计时,所使用的增长率除了企业能够证明更高的增长率是合理的之外,不应当超过企业经营的产品、市场、所处的行业或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或者该资产所处市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这需要企业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作为证据,需要企业经营的产品、市场、所处的行业或者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或者该资产所处市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的证据。(2)确定资产使用寿命需要相应的依据。(3)折现率的确定通常应当以该资产的市场利率为依据;无法从市场获得的,可以使用替代利率估计折现率,替代利率可以根据加权平均资金成本、增量借款利率或者其他相关市场借款利率作适当调整后确定。这需要资产的市场利率或加权平均资金成本、增量借款利率或者其他相关市场借款利率的证据。
(三)认定资产组的证据 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 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人为依据,同时,在认定资产组时,应当考虑企业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这需要企业的内部报告作为证据。
三、规范资产减值原始凭证的设想
(一)修改原始凭证的定义原始凭证又称原始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的原始依据,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原始凭证按其形成可以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类。外来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活动发生或完成时,从其他单位或个人直接取得的原始凭证,如购货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付出现金时收到的收据,出差时取得的飞机票等。自制原始凭证是指由本单位内部经办业务的部门和经办人员,在执行或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时填制的,仅供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原始凭证,如收料单、产品出库单、折旧计算表等。无论是外来原始凭证还是自制原始凭证,都是对已发生的经济业务的记录。但从上述列举的资产减值原始凭证可以看出,这些原始凭证并不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的原始依据”,因为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并没有与之对应的实际发生的诸如购货、领用等经济业务。即按照目前原始凭证的定义,新会计准则所要求的资产减值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不能称之为“原始凭证”,虽然其具备原始凭证的本质特征,即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除资产减值会计核算外,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很多会计核算事项都没有与之对应的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如满足条件的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和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预计负债、股份支付的核算等,这些会计核算所依据的原始资料自然也不符合原始凭证的定义。这说明在新会计准则下,原始凭证的定义已不恰当了。因此,首先有必要修改原始凭证的定义,以便将资产减值等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作为原始凭证包括进来;其次,对这些原始依据按照原始凭证来进行规范管理。
(二)进一步规范资产减值原始凭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原始凭证的要素、取得或填制、传递和保管做出了相应规范。由于资产减值原始凭证与传统原始凭证有着重大区别,对资产减值原始凭证必须加以特殊规范。
相对于传统原始凭证,凭证要素需有所增减。《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原始凭证必须具备齐全的要素: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对这些要素的增减包括:(1)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可以删掉,因为没有对应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2)经济业务内容改为经济事项内容,同样因为没有对应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3)增加“审核人的签名或盖章”。《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鉴于资产减值原始凭证的重要性及复杂性,所有原始凭证都要经过会计主管审核并签名或盖章。(4)对企业内部部门或内部单位填制的原始凭证,除要有填制人的签名或盖章之外,还要有内部部门或内部单位负责人的签名或盖章。如预计资产的处置费用时,资产处置方案等相关技术资料应由相关工程技术部门负责人签名或盖章;财务预算或预测数据应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名或盖章,而财务预算或预测数据所依据的业务预算应由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公平交易的销售协议用来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时,应由销售部门负责人签名或盖章。这样可明确责任,由内部填制人员和内部部门、单位负责人对自制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关于填制单位名称,有些资产减值原始凭证需要从企业外部取得,如资产市价的证据、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的证据、企业经营的产品、市场、所处的行业或者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的证据、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的证据、法律顾问或律师意见书等。为保证这些外来原始凭证的权威性和真实性,对填制单位必须有所要求。如企业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证券资产的市价证据,应由证券经营机构作为填制单位盖章;房地产的市价证据,应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作为填制单位盖章;企业经营的产品、市场、所处的行业或者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的证据应由统计部门作为填制单位盖章等。这样既可保证外来原始凭证的权威性,又可做到责任明确,由外部填制单位对外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原产地证明范文第5篇
1、向房产管理中心申请房产证和土地证换成不动产证,需要本人持现有的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及交关的材料,到房产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等待申请结果,结果出来以后带着产证、土地证及调查结果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换证手续。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该登记后,一般不超过一个星期即可领取新证。
2、必须携带的原件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等,需要携带原件验证,留复印件办理;
(3)不动产权属证书,需要携带原件;(4)契税完税或减免契税凭证和增值税等完税证明,需携带原件;(5)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包括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6)不动产测绘资料,包括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7)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需提供土地出让相关资料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此外,还有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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