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精选5篇)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范文第1篇
章程修正案范本一
XXXX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于XXXX年X月X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会议由****主持,全体股东参加了会议。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决定对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二条、第二章第三条进行修正。
原章程:
1、第一章 第二条 公司住所:石家庄市中山路XX号。
2、第二章 第三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XX,出资XXX万元,占注册资本XX%,出资方式:货币;
XX,出资XXX万元,占注册资本XX%,出资方式:实物;
修正为:
1、第一章 第二条 公司住所:石家庄市社裕华路XX号。
2、第二章 第三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XX,出资方式:货币,出资XXX万元,占注册资本XX%,出资时间XXX年XX月XX日;
XX,出资方式:实物,出资XXX万元,占注册资本XX%,出资时间XXX年XX月XX日;
全体股东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月XX日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
章程修正案范本二
新疆华宇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新疆华宇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会议由刘曙村主持,全体股东参加了会议。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决定对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二条、第二章第三条进行修正。
原章程:
1、第一章 第二条 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湖路418号柒街区居住小区18栋5层3单元502室。
2、第二章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及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通讯产品的研制与销售;安防监控系统的技术咨询;
修正为:
1、第一章 第二条 公司住所:。
2、第二章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及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通讯产品的研制与销售;安防监控系统的技术咨询、计算机网络工程;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通信网络工程,通信系统设备的销售、安装、调试、维护等;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凭;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全体股东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新疆华宇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说明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范文第2篇
新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于3月上旬由中国证监会推出,上证所并于3月24日了有关修改公司章程的通知。这与管理层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是一脉相承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管理层的意图迅速得到贯彻,上市公司纷纷表示将修改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是中国证监会为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两法及有关文件而制定的。
分析人士指出,新版《章程指引》开出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防止内部人控制、聘用会计师事务所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等药方,对封堵造假源头、保证上市公司健康有重要意义。目前,这一具有重要意义的事项正在指导上市公司进行相应调整,近日上市公司有关股东大会的几类公告就透露了这一趋势。而上市公司对修改章程的方式也各有不同。
一是在即将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增加临时议案。这是上市公司不改变原定日期与大致的安排,进行修改公司章程的讨论。今日,山鹰纸业及科大创新两家公司就表示,控股股东已向将于4月初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增补提案,提案内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公司董、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改等。
二是将股东大会延期召开。以今日G中青旅为例,G中青旅表示,公司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原定于2006年4月10日召开,但根据上证所有关通知要求,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治理规则需要修改,而此次章程修改将是一次系统性全面修订,工作量较大,因此董事会决定年度股东大会延期10天召开。
第三种现象比较有意思,那就是在股东大会上对原有的章程修改议案作出弃权处理。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加强立法协调,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起草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开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协调,制定、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应当坚持改革创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与开门立法,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四条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政策法规司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要求,结合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组织拟订国土资源部立法规划草案,报部务会议审定。
拟订立法规划草案时,应当听取部有关司(局、厅)的意见。
第六条政策法规司根据国土资源部立法规划,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在每年年底前组织拟订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拟订立法计划草案时,应当听取部有关司(局、厅)的意见。部有关司(局、厅)应当提供拟列入立法计划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拟设立的重要制度、争议的焦点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分为出台类、论证类和研究类。
出台类项目是指经过研究论证,立法条件成熟,各方意见协调一致,在本年度已完成起草工作并能够在当年提请部务会议审议的立法项目。
论证类项目是指立法条件比较成熟,各方意见基本一致,但尚需进一步协调、论证,正在进行起草工作的立法项目。
研究类项目是指立法条件尚未成熟,基本制度尚需深入研究,需要进行储备的立法项目。
第八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政策法规司根据部机关各司(局、厅)的职能分工,确定起草负责单位;立法项目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司(局、厅)的,由政策法规司确定一个司(局、厅)作为起草牵头单位,其他相关司(局、厅)参加。
第九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按照出台类、论证类和研究类的顺序实行滚动管理。
没有形成条文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出台类;已列入立法计划,但连续两年未启动起草工作的立法项目,原则上不再列入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条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政策法规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整规划和计划的建议,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没有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但实践中又迫切需要出台的立法项目,由有关司(局、厅)向政策法规司提出调整计划的建议,政策法规司组织论证,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开展相关的立法工作。
第三章起草和审查
第十一条立法项目的起草司(局、厅)应当按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制定起草工作方案,确定专人或者成立工作小组从事起草工作,并及时向政策法规司通报起草中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起草司(局、厅)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如期完成起草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的起草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单位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单位起草。
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调整对象、主要制度、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送审稿的每条内容均应有说明本条内容的提示语。
部门规章的名称为“规定”或者“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第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应当分条文书写,冠以“第×条”字样,并可分为款、项。款不冠数字,空两字书写,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
草案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索引等附加部分。
第十五条起草司(局、厅)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征求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部有关司(局、厅)的意见,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的,还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司(局、厅)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的形式听取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会纪要。
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政策法规司审查时,应当附具听证会纪要或者论证会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起草司(局、厅)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听证会等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送审稿报送政策法规司时,将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送审稿、起草说明、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起草说明应当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起草过程、需要说明的问题。
送审稿报送政策法规司前,起草司(局、厅)应当报经主管部领导同意。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司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送审稿,应当及时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起草司(局、厅)修改: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程序要求的;
(二)意见分歧大,主要制度需要作较大调整的;
(三)内容违反上位法的;
(四)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起草司(局、厅)修改后再送政策法规司。
第十九条政策法规司应当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对属于有重大分歧、影响较大、专业性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政策法规司可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充分论证。
第二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应当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国土资源法律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政策法规司应当在研究采纳各方面提出修改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报部务会议审议的草案,提请部务会议审议。
在送审稿审查阶段,有关司(局、厅)对草案的内容不能协调一致的,由政策法规司报部领导裁定。
第二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和部门规章草案应当经过部务会议审议。
部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和部门规章草案时,由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作起草说明。
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政策法规司按照部务会议的决定进行修改,形成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草案,报部长签发后提请国务院审议。
第四章、修改和编纂
第二十三条部门规章草案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政策法规司起草国土资源部令,报部长签署,颁布部门规章。
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颁布的部门规章,由各部门联合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部门规章应当在国土资源报、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国土资源法律网予以公布。
部门规章的标准文本由政策法规司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政策法规司应当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将部门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部门规章的修改,包括修订和修正。
对部门规章进行全面的修改,应当采取修订的形式。
部门规章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修改的,应当采取修正的形式:
(一)基于政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当做相应修正的;
(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部门规章中规定且不相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部门规章修改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部门规章的编纂、汇编工作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汇编工作,由政策法规司负责。
第二十七条政策法规司负责部门规章实施的后评估工作,定期对部门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部门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正,没有立法依据的;
(三)同一事项已由新的部门规章规定并施行的。
第二十九条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通过,由部长签署国土资源部令予以公布。但因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原因废止的除外。
第五章解释和翻译
第三十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部门规章具体应用的请示,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解释草案的起草工作,报部领导审定。
拟订解释草案时应当听取有关司(局、厅)的意见。
凡部门规章已经明确的内容,不予解释。
第三十一条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英文译本由科技与国际合作司牵头组织翻译,在行政法规后20日内,部门规章后30日内,将英文译本送审稿送政策法规司。
行政法规英文译本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审查,经部长审定后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部门规章英文译本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审查,经部长审定后正式对外。
科技与国际合作司可以委托专业翻译机构承担英文译本的翻译工作。
部门规章以中文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六章立法协调
第三十二条政策法规司、部有关司(局、厅)应当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做好国土资源部上报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的审查工作。
在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查期间,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有关司(局、厅)认真准备关于送审稿的相关背景材料,包括国家相关规定、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征求意见协调情况、国外的相关立法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国土资源部意见的,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厅)开展协调工作。
立法协调意见由政策法规司汇总后报部领导审定。
第三十四条部领导列席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有关司(局、厅)收集以下材料,并及时送办公厅:
(一)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批示;
(二)该草案过去的办理情况及相关材料;
(三)国土资源部对该草案反馈的修改意见;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草案和部门规章草案,报国土资源部审议,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修改,报部务会议审议。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及内部管理,强化公司企业文化、提升企业形象。推进公司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执行力,保证公司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
第三条 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管控的组织管理
1、董事长或(董事)是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最终批准人,主要工作职责:
(1)对公司各部门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制定、修订、废止的审批权;
(2)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管理中出现制度、流程争议的最终裁定权。
2、行政人事部是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管理的日常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制订、修订各部门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管理相关实施细则;(2)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执行过程进行监督与检查,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执行过程中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与处罚;(3)根据反馈和要求,适时修订、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工作流程。
3、各部门是公司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执行者,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本部门或岗位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组织及实施管理;(2)负责建立健全与流程配套的表单、管理制度、规章等文件的拟订、使用;(3)负责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进行落实、推行、反馈,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改进计划,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实施情况进行汇报;
第二章 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执行、检查、反馈、修订
第四条 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
1、由相关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拟定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草本,对新拟定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进行文字描述,并向行政人事部申请进入审批流程;
2、行政人事部根据草本及文字描述召集涉及相关部门及人员开会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由本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制订部门修正后报行政人事部审核;
3、行政人事部按照《公司管理规定》上报董事长或(董事)审核批准实施。
4、个人以及部门之间不得直接干预,各部门的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可提出意见或建议)
5、部门对部门之间出现工作流程质疑问题或建议,可通过文字报告形式,报送行政人事部。
6、行政人事部可通过行政会议方式研讨解决。最终裁定权(董事长或董事)
(7)各部门汇报工作要严格遵守公司制度流程,不得越权、私定。
第五条 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执行
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一经颁布,全体员工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违反,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对已确定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在没有正式修订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搞"灵活变通",不得借故不执行。
第六条、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执行情况检查
1、规章制度、工作流程颁布执行一个月内,行政人事部进行全面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2、行政人事部不定期开展检查工作,每季度抽查不少于一次,与相关部门负责人访谈了解,并做好检查及访谈记录。
3、行政人事部会同各相关部门,对各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集中检查。
4、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形成文字性材料汇报行政人事部。
第七条 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反馈
各部门在月汇报中反馈,行政人事部检查反馈情况,并于10个工作日内拟定落实解决方案。
第八条 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修订
1、年度修订: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由行政人事部根据全年运行情况,提出修订计划,递交行政会议批准实施。
2、特殊修订:根据公司需求紧急程度,适时修订,由责任部门提出申请,行政人事部审议后递交总经理批准实施。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学习及工作流程的培训
第九条 规章制度的学习
规章制度经批准颁布后,各相关部门必须于1周内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新员工入职时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规章制度学习,落实规章制度相关内容,并做好学习记录备行政人事部检查。
第十条 工作流程的培训
1、流程培训由各流程主题部门实施,要求每年年初集中培训一次;新流程、修订流程在实施前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培训一次;新员工入职时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培训一次。
2、争议的解决
(1)、当各方对同一流程,出现不同意见,没有达成一致,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行政会议仲裁。
(2)、当违反流程规定,对公司下达纠正措施通知单,存在异议,可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行政会议仲裁。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一条未按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执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公开批评、警告处分,在按该部门相关制度进行扣罚之后,再处以100元以上(上不封顶)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承担主要责任。被处罚记录记入个人档案,并与公司年终个人及部门评优挂钩。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范文第5篇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县__商贸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__县__大街中段路西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家用电器、五金电料、家具、针纺织品、(不含仓储)、太阳能、热水器、钢材、建材(不含木材)、服装服饰(不含仓储)初级农产品、办公用品、管材、婚庆用品、日用杂货、通信器材、卫生洁具、陶瓷制品、塑料制品、不锈钢制品、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销售;投资咨询、房产咨询服务。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人民币 (其中实收资本150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住所及证件号码:
股东姓名:XX
住 所:X省X市__县__镇X北街23号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 东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及比例
XXX 货币 人民币150万元(占注册资本100%)
第七条 股东应在本章程签订之日起15日内缴清认缴的出资额。
第八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和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对公司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6)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有关以上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讼;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司终止。
第十八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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