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审总结报告(精选5篇)

内审总结报告范文第1篇

一、省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全省获证企业年审工作。市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证企业自查报告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企业自查报告的实地抽查,指导和督促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以下简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获证企业自查报告审核工作以及审核情况汇总工作。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核本行政区域内获证企业的自查报告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按时将本行政区域获证企业的自查报告审核情况报上级局。在获证企业年审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立即逐级上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

二、省许可证办公室收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应及时将证书及《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审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一并寄送获证企业所在地的市许可证办公室。企业应前往市许可证办公室领取许可证证书和通知单,认真阅读通知单内容,明确企业年审的时限和要求,并当场签字确认。企业应妥善保管通知单,按时提交自查报告和接受对自查报告的实地抽查。

三、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获证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满一年的前一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申报表》(见附表1)一式二份;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核结论表》(见附表2)一式二份;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企业自查情况记录部分);

(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填写相应记录,对有缺陷的自查报告向企业提出整改意见。于每年的8月31日前完成当年度的自查报告审核情况汇总,在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核结论表》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注明日期、加盖公章。向市许可证办公室提交审核资料及《参加年审企业自查报告审核情况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表3)。市许可证办公室可根据自身情况修改附表3的格式,但必须提供表内所有信息。

五、各市许可证办公室接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的资料后,应及时对资料进行审核,于每年的9月3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参加年审企业自查报告的实地抽查工作,被抽查企业数量控制在参加年审企业数的10%以内。市许可证办公室应及时对企业做出年审结论,在参加年审企业的许可证副本的“企业自查情况记录”栏内签署意见、注明日期、加盖许可证年审专用章,办结后将许可证副本发还企业。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向省许可证办公室提交《获证企业年审情况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表4)。有遗留问题的,还应提交《获证企业年审遗留问题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表5)。

六、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审核和对自查报告的实地抽查情况,企业年审结论分为三种:

(1)企业生产条件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年审结论为合格;

(2)在自查报告审核或对自查报告的实地抽查时,发现企业生产条件与产品实施细则有不符合的,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达到要求的,企业年审结论为整改复查合格;

(3)企业经整改后,生产条件仍达不到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年审结论为不合格。

内审总结报告范文第2篇

(重庆市审计局,重庆 404100)

摘要:国家审计机关代政府起草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简称审计工作报告)是国家审计机关最重要的报告之一。审计工作报告是年度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结果的综合反映,随着审计结果公开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如何引导社会公众解读好审计工作报告,是国家审计机关的重要任务。本文就如何解读审计工作报告进行了探讨。笔者提出要解读和利用好审计工作报告,要充分了解审计工作报告的形成和特点,并应注意对人大审点事项的审计情况和结果、报告反映问题的全面性和趋势性、特殊性和典型性以及时效性、审计意见建议与反映问题的关联度和针对性作重点关注。

关键词 :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报告;解读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23)19-0141-02

一、引言

预算执行审计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作为服务财政经济工作的重要载体,已成为政府加强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成为人大监督财政收支的重要依据。1995年审计法实施以来,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开展了预算执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在审计过程中,紧紧围绕党和政府工作中心,依法履行职责,在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审计工作报告是各级政府关于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的全面总结,其目的是为了让人大了解本级财政预算执行的真实情况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了解政府在预算管理中所做的主要工作和采取的措施,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财政决算提供客观依据。其读者主要是高层领导和人大常委会,随着审计公告制度的深入推进,审计工作报告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本身内容、结构、重点、形式等在不断探索和完善,报告质量也不断提高。

二、审计工作报告简介

(一)审计工作报告的形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上简称《监督法》)第十九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由此看出审计工作报告是审计机关受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审计工作报告是在审计机关向政府报送的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基础上,代政府草拟并经过本级政府反复审议、把关同意后形成的,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并向社会公开的年度审计工作情况报告。

(二)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结构

综合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所作的审计工作报告情况,虽然在报告表述形式、结构方面有所差异,但基本框架总体相同,报告结构相对完整严谨,层次分明,有助于从微观和宏观层面把握预算管理情况。

一是综合概述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总体情况。简要介绍实施审计的主要依据和审计的主要目标、重点审计内容及取得的主要成效;介绍审计总体结果和审计结论。

二是分类报告预算执行相关审计项目具体情况。对当年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的审计重点、发现的问题、审计整改情况等,逐一进行介绍。

三是报告移送违法违纪问题查处情况。

四是汇总反映审计整改情况。包括:审计机关采取的审计处理处罚措施;政府对审计结果整改采取的措施;汇总表述相关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以及下一步将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五是加强预算管理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的意见。

(三)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特点

一是注重内容高度概括。审计工作报告是审计机关一年来工作成效的全面反映,既要全面反映审计情况,又要反映对审计问题的整改情况、提出审计建议,必要时还有原因分析,报告内容和质量综合体现了审计工作水平。因此要求审计工作报告高度概括,内容精炼、文字精准。做到肯定成绩客观、揭示问题准确、分析原因深透、建议针对性强。

二是注重突出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审计法》 第四条规定“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集中全面地反映预算执行审计情况,有利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履行预算审查职责和监督职责,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三是注重反映预算执行的总体情况。审计工作报告注重在把握总体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逐步改变了简单摆列清单或个别反映问题的方式,每一部分都更加注重从全局的高度和系统的角度,反映该领域的全貌和总体,揭示和反映整体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近年来的审计工作报告,基本上均用较大的篇幅、较为全面地表述预算执行的基本概况,完整反映预算执行及每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全貌。在反映各部门单位、各专项资金审计情况时,也注意首先反映基本情况,而不简单化地直接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同时注意把审计发现的问题放在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总体情况中进行审视。由点及面和由面及点地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而把握资金管理、使用的总体状况。

四是注重全面客观地评价审计对象。审计工作报告坚持既如实披露审计发现的问题,又用一定篇幅肯定各部门单位在加强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取得的成效和进步,避免仅仅列示问题所容易使人产生的“以偏概全”的误区。同时坚持既揭露存在的问题,又注重及时、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体现审计工作客观公正的原则,为人大和社会公众全面如实地提供被审计事项的实际情况和更为全面的信息。

五是注重揭露深层次问题和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分析原因,体现宏观性、整体性、建设性。

1、注重归纳分析,反映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突出问题。相比个别案例,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影响更大、辐射面更广,更需要引起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2、注重揭露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反映国家有关政策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的审计情况,揭示和反映问题,更好地为加强宏观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3、注重揭露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问题。近年来,审计机关不断加大了效益审计的力度,揭示效益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

三、解读审计工作报告应把握的关注点

解读审计工作报告时应结合报告结构及内容特点,重点把握以下关注点:

(一)关注人大审点事项的审计情况和结果。

审查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也是人大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监督法》第十八条规定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重点审查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等8方面内容。近年来审计工作报告均把上述审查内容作为审计监督重点。通过阅读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的人大审计重点事项的情况和结果情况,有利于让阅读者从总体上了解、掌握和认识预算执行的基本情况,把握经济发展脉络。

(二)关注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全面性和趋势性。

审计工作报告立足于宏观层面,不仅要反映行政权力的行使和财政责任的履行情况,反映财政、税收、重大投资、民生等各领域的基本情况和取得成效,也关注制度建设、过程控制和结果评价,揭示反映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一些制度体制机制性问题。同时,审计工作报告不仅反映了某领域某一时点的“静态”情况,更反映了一定时期相关领域改革进程的“动态”发展和改革趋势。因此在阅读和利用审计工作报告时,要对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全面性和及其揭示的趋势性上加以关注和理解。

(三)关注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特殊性和典型性。

审计工作报告既反映预算执行及管理的总体情况,同时也通过对具体问题、典型事例,集中反映审计监督成果。在阅读和利用审计工作报告时要注意把握反映问题的特殊性和典型性。

一是关注对国家各项政策贯彻落实的审计情况。审计监督始终把促进政策落实作为重中之重。在阅读审计工作报告时,在关注了解审计所揭露和查处的政策贯彻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同时,还应对审计建议的针对性和可行性作重点解读,关注审计建议是否在促进政令畅通,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上发挥作用。

二是关注对焦点问题的审计情况。政府债务一直是政府关切、社会关注和群众关心的焦点问题。审计机关在近年来多次开展了对政府债务的审计,跟踪监督地方政府性债务增长变化情况,揭示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规范债务管理和完善举债制度建设的审计建议。审计工作报告通过对这类焦点问题的审计情况的反映,既让社会公众对所关注的焦点问题有所了解,又为人大监督规范管理提供了依据。

三是关注对民生热点的审计情况。近年来,随着政府民生投入逐年加大,审计工作报告更加注重对保障改善民生资金的审计情况反映,揭示和客观反映有关惠民富民政策在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在促进改进和完善涉及民生的制度安排,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上发挥了积极作用。在阅读审计工作报告时除关注民生热点审计情况外,更多的应关注审计报告中所发出的政策导向信息,体会国家解决民生问题的坚定决心。

四是关注重大违法违规典型案件查处情况。近年来,国家审计机关始终把揭露和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大案要案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注重认真研究和分析腐败案件发生的特点及规律,突出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揭露和查处,并在审计工作报告中加以反映。同时,还通过深入分析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其背后隐藏的制度性原因,追溯违法违规问题产生的源头,促进标本兼治和源头反腐。审计署在2023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中,对审计发现和移送的112起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及经济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进行了深入分析,从腐败案件与权力滥用之间的本质联系出发,对案件的多发领域、新型手段和客观条件进行了逐一梳理,并有典型案例佐证,对于推动反腐倡廉建设向纵深发展有积极作用。通过阅读审计工作报告可以对审计机关一年来对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查证处理情况做全面了解。

(四)关注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时效性。

近年来,国家审计机关十分注重通过审计监督,及时反映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最新进展和实际状况,反映国家政策实施和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揭示和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审计工作时效性逐年加强。审计工作报告中多项审计项目情况都截止到当年。审计工作时效性的增强,使审计工作报告反映情况有利于推动及时堵塞漏洞、妥善处置和避免损失,同时也为人大监督、相关部门进行决策提供了及时和可靠的参考和依据。

(五)关注审计意见建议与反映问题的关联度和针对性。

内审总结报告范文第3篇

尤其是近年来,计算机审计在全国各级审计机关逐步发展。作为开展计算机审计、确定审计重点及编制计算机审计方案的基础,研究被审计单位的数据情况,编制规范的审计数据分析报告是非常必要的,也是新的审计方式条件下体现审计成果的重要手段。

在本文中,我们主要简要介绍一下审计领域中数据分析报告的目标定位、适用范围和对象以及构建的原则。

一、目标定位

内容往往服务于目标,目标决定内容,因而数据分析报告的目标很大程度上决定其内容,我们应首先明确其目标定位。

构建数据分析报告的目标概念在外延上有所侧重,定位于为处于信息时代的审计服务。因此,它需要统一并且服务于审计这个大目标,但也具有自身的特点。根据《审计法》规定,我国国家审计的总目标是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在这个大前提下,我们认为构建计算机数据分析报告的总体目标是结合业务审计的具体目标,通过数据分析,实现价值最大化的审计决策,从而支撑制订的审计实施方案。这个总体目标总是可以划分为具体层次上的目标。我们认为,从属于其总目标,构建数据分析报告的具体目标应可以描述为以下3个方面:

1、进行总体分析。从审计工作需求出发,对被审计对象的财务、业务数据进行总量分析,把握全局,形成对被审计对象财务、业务状况的总体印象。

2、确定审计重点,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在对被审计对象总体掌握的基础上,根据被审计对象特点,通过具体的趋势分析、对比分析等手段,合理的确定审计的重点,协助审计人员作为正确的审计决策,调整人力物力等资源达到最佳状态。

3、总结经验,建立模型。通过选取指标,针对不同的审计事项建立具体的分析模型,将主观的经验固化为客观的分析模型,从而指导以后审计实践中的数据分析。

以上3个具体目标的联系是紧密的,不是孤立的,只有在进行总体分析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的确定审计重点,并在对重点内容的分析中得出结果,进而实现评价的过程。如果单单实现其中一个目标,最终得出的报告将是不完整的,对制订审计实施方案也没有可靠的支撑作用。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

首先本文所论述的数据,是在信息化环境中审计人员开展审计时需处理的电子数据。为了明确分析对象的范围,我们制定了对于数据的三个限制条件:

①来源于信息系统中,包括财务、业务、管理等方面;

②能以数据库中二维表的形式存储于计算机中;

③有助于审计分析。基于这些限制条件,数据应包括财务数据、业务数据和补充数据(从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地方采集与数据分析相关的数据)。我们可以根据需要分析其中一种或几种数据。

其次,数据分析报告所记录的对象是计算机审计中审前调查阶段所作的数据分析的过程及结果。在实际审计工作中,数据分析报告应在计算机审计审前调查阶段数据分析完成后撰写,为制订审计实施方案提供参考。

三、原则

我们认为,编制数据分析报告总体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规范性原则。

数据分析报告中所使用的名词术语一定要规范,标准统一,前后一致,基本上要与前人所提出的相一致,例如对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进行分析时采用了“税收比率”这个已存在的指标,就不能自己重命名为“税收收入比”等其他名称。

2.重要性原则。

数据分析报告一定要体现审计的重点,例如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中,就应该重点选取真实性、合法性指标,构建相关模型,从数据上进行分析。并且反映在分析结果中对同一类问题的描述中,也要按照问题的重要性来排序。

3.谨慎性原则。

数据分析报告的编制过程一定要谨慎,体现在基础数据须要真实完整,分析过程须要科学合理全面,分析结果可靠,建议内容实事求是。

4.鼓励创新原则。

内审总结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国家审计;报告制度;规范

2004年6月,审计署公布了最新年度政府审计,大批案件被曝光,十多个部委被点名,在社会上引起风暴般的效应。本来,国家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本身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然而,如此不留情面地揭发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的问题,触动体制痛处,这还是第一次。此次国家审计结果的公布及此后产生的争议,也引发人们思考:国家审计结果为什么要向社会公布、如何向社会公布?笔者就此问题发表拙见。

一、国家审计报告制度的特点

由于审计对象不同,政府和民间的审计报告制度也有不同之处,从理论上看具体表现如下:

(一)依据的法规不同。国家审计的主要对象,依据《宪法》和《审计法》规定,必须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他所依据的主要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而民间审计的主要对象是盈利单位,他所依据的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wWw.lw881因此,政府和民间的审计对象不同决定了它们在法律上的立足点也不相同。

(二)审计报告的程序不同。由于政府和民间的审计的性质不同,政府审计是一种代表人民意志的审计活动,而民间审计则是代表相关利益集团利益的审计活动。因此,它们的程序也各不相同,前者是按行政程序来进行的,而后者则是按法律规定程序和民间惯例来进行的。

(三)审计报告的内容不同。国家审计的内容是这些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各种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财政、财务收支的划分不是截然对立的,在某些方面它们是重合或交叉的。而民间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于对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目前虽然国家审计在法律上就审计结果报告和通报作了大概的规定,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从审计报告的实践来看,尚未有明确的、正式的国家审计结果披露制度。而民间审计则已有一套完整的审计报告体系。

因此,从政府和民间的审计报告制度的比较中可以看出,国家审计报告制度是有其自身的特点,同时也可以发现,国家审计报告制度还有待建立和完善。

二、国家审计报告制度的前提

国家审计报告的披露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政治文明进步的标志。国家审计结果之所以要公开透明,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一)公共资金和公共资产的委托与受托关系的需要。所谓国家财产,在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就是国有资产。我国法律规定,国有资产归全民所有。我国法律还规定,由公民纳税形成的公共资金,使用前必须列入各级政府预算,预算由人民代表批准,预算执行接受人民监督。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审计报告的公开、公告制度是推进政府行为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审计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确保审计质量的重要途径。

(二)压缩腐败产生的空间。制度经济学家们认为,腐败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作”,是“利用公共权力达到私人目的”。而腐败者的行为选择是典型的风险决策行为。美国经济学家贝克尔指出,“一些人成为罪犯不在于他们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什么不同,而在于他们的利益同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而加强监督与制约,尤其是制度化的监督与制约,可以提高腐败行为的条件成本,加大其风险,从而“防患于未然”。因此,只有让监督变得无所不在(将监督对象的活动公之于众),让对权力的制约切实可行(具有独立性和强制性),握有权力的人才不敢越轨,不敢伸手,因为“伸手就被捉”。

(三)消除制度性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在行政领域,下级“糊弄”上级是经常发生的事。下级敢于大胆“糊弄”上级的根源之一是行政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制度性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不但存在于市场交易领域,也广泛存在于行政领域。上级虽然在权力上占优势,在信息方面,下级却占定了绝对优势;下级虽然在权力上受制于上级,但却可以通过封锁与扭曲信息“糊弄”上级。因此,解决制度性信息不对称问题应当从制度建设方面下手,审计监督制度以及审计结果披露制度是最为真实、有效的一种方法。

三、当前国家审计报告制度的缺失问题

在我国,审计结果公告方式尚处在探索阶段,因此国家审计报告制度从理论和实践角度看也处在形成过程中,目前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跟不上国际审计发展的要求。审计结果公告在世界上已是一种通行的制度。美国会计总署在向国会提交审计报告后,稍隔一段时间就会将审计报告分发给更广泛的部门和单位包括舆论宣传部门。此外,还定期编制《会计总署报告目录月刊》,分发给每一位国会议员,该月刊在《国会大事记》上转载,使任何人都能够看到。会计总署还设立情报资料办公室,协助审计长回答各方咨询。德国联邦审计院将年度审计报告递交议会、参议院及联邦政府,同时召开新闻会,由审计院长将年度审计报告有关重点公布于社会。这种做法将审计监督与新闻监督结合在一起。日本会计检查院将审计报告送内阁呈报国会的同时向国民发表。上述国家的国家审计事业发展走在世界前列的原因之一就是执行较为完善的审计公告制度,我国的国家审计事业正在摸索中成长,应该借鉴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

(二)审计披露范围小,限制多,操作难度大。在我国的审计实际工作中,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通报和公布制度执行得不够,工作相对滞后。主要是因为:其一,《审计法》没有把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作为审计机关法定义务,审计机关在可以公布也可以不公布审计结果、公布什么公布多少审计结果中有所选择,同时,出于对审计结果是否全面、客观、公正的担心以及对因公布审计结果给自身带来影响的不可控,审计机关具有明显的选择倾向。其二,《审计法》关于“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理解,虽然有许多审计结果并不属于应当保密的范围,但由于规定不具体明确,也导致了审计机关在公布审计结果方面的倾向性选择。在《审计法》和《审计准则》中要求对审计结果进行公布,但审计结果公告的立法基点是“可以公布”而不是“必须公布”。在紧随其后的一系列严格的审批程序中,又对公告内容作了严格的限定,基本上是由政府来决定。由政府来决定将政府的哪些问题公布于众,这就不是审计机关可以左右的了。

(三)审计机关的风险和压力增加。审计机关一方面顶着压力公布了审计结果,一定程度上赢得了社会的支持,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必然将目光集中于审计结果的处理上。2002年的审计署审计报告首次向社会公开解读,李金华审计长称此报告在内容上跟以往的相比,“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被审部门没有增加,违规资金总量变化不大,但社会反响“出乎意料”。多数媒体称此报告引起了“审计风暴”,2003年也被称为“审计元年”。原因之一是审计报告的首次公开亮相,而更重要的是,此次报告涉及的对象是国务院各大部委,人民拭目以待政府怎样解决报告中指出的问题。

审计结果难以执行的问题由来已久,若将审计结果公告而执行情况仍不尽如人意,那么审计的权威性就有被破坏的危险,久而久之会失去社会公众的关注和信任,这对审计机关来说也是一种风险。

(四)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目前,我国国家审计标准不明确,审计责任不清晰,法律环境不健全,审计管理体制不完善,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的信息不对称,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审计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国家审计人员的主要执业风险主要是来自行政部门的处罚,一般没有直接的经济损失,有时责任不清,根本无足轻重。而由于出具不实审计意见而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并不多见,处罚力度明显过低。这就导致了国家审计人员的权力寻租成本不高,因此,从成本效益原则考虑,国家审计人员有时会选择与被审单位合谋。因此,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是非常重要的,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国家审计报告制度。

(五) 审计结果披露过程中的责任认定问题。在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中,很多情况下审计工作是单方面进行的,一旦发现问题向有关部门汇报,这些问题不需要对外公布,责任也由审计部门认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审计工作面对越来越多的新问题,如审计结果披露问题、官员经济责任不明且多用集体决策掩盖个人责任、问责制下的官员责任划分问题等。因此,引入申辩机制是政治文明的体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

四、完善国家审计报告制度的思考

国家审计报告的披露是政治文明的标志,是经济发展的要求。如何披露国家审计结果以及披露后的后续问题的解决,值得我们深思。

(一)应当加强国家审计报告披露的规范。根据《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的规定,国家审计报告的总体格式规范主要有以下几点:(1)报告应当包括标题、主送单位、报告内容、审计组组长签名、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报告的日期等五个部分;(2)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3)审计报告的主送单位是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4)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承诺情况,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审计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对被审计单位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对审计结果披露的总体格式规范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同时,还应当建立起有效的国家审计监督机制,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审计结果披露程序,全面实施各种程序和规范,确保国家审计结果得到合理披露和全方位披露。

(二)建立监管国家审计的专门机构。目前在国外,已有很多国家在议会内设立了专门监管最高审计机关的委员会,其任务主要是详细审查审计报告,核实审计资料、审计证据、审计建议,审查后就审计机关对政府活动的审计情况向议会提出他们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这种委员会很有必要。如果这个委员会设在人大,则是我国行政型审计模式向立法型审计模式转变迈出的第一步。监督的模式应该是渐进式的。所以我们建议在设立监管委员会的初期,采取从审计机关的预算和账目开始对国家审计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批国家审计机关的经费预算和划拨。待条件成熟后再成立专门负责处理与国家审计相关的事务——审查审计报告并提出意见等。

(三)实行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审计公告制度是国外的普遍做法。从根本上说,国家审计的真正委托人是人民,国家审计机关要向人民负责,并将审计结果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或召开新闻会、发表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公告制度的推行是对国家审计人员的有力监督,它对审计工作和审计的客观公正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向社会公布的审计报告必须保证事实确凿、证据充分,所作的审计评价和结论经得起社会公众的推敲,处理、处罚的宽严尺度把握正确。这就从客观上使审计机关在监督别人的同时,自身也受到监督,这必将对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在我国,国家审计署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建立审计公告制度,先搞试点,然后在整个审计系统推行。事实已经证明,这种监督方式是极受社会公众欢迎并得到好评的。所以对审计公告制度一定要推行下去。我们建议修改审计法时将现行审计法中关于审计公告的规定从审计机关的法律权力改为法律义务,具体说就是将审计法中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改为“应该”公布审计结果。

(四)审计失败的治理根本。鉴于国家审计的寻租活动大都属于被动之举,是为了留住客户、保持市场份额而做出的无奈选择,因此,治理审计失败的根本在于治理被审单位的财务欺诈,而治理被审单位财务欺诈的根本则在于治理市场,因为在一个有效运行的市场中,内部信息会很快为市场所消化,被审单位所寻求的租也就很快会消散。此外,还应该加大被审单位的寻租成本,使其寻租的代价大大高于所能得到的收益,迫使其主动放弃寻租行为。

(五)国家审计应引入申辩机制,以解决官员责任不清问题。申辩是指对受人指责的事申述理由,加以辩解。申辩机制是通过给当事人申辩的机会而形成的机制,它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的民主政治精神,因此,值得提倡和推行。

目前很多机关针对审计报告暴露出的问题,通过媒体进行申辩的方式是不正规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人代会介入,对行政任命的官员激活惩罚和问责机制,而后再由当事机关在人代会、相关的政府间协调机构或行政复议机构中进行申辩,最终将所谓集体决策的问题落实到主要责任人身上。如果涉及法律问题,则要激活司法程序。

已故著名会计学家杨时展先生对中国历史上国家审计和会计的状况与国家的治乱兴衰的关系用一句话十四字做了总结:“天下未乱计先乱,天下欲治计乃治”。因此,建立和完善国家审计报告制度有助于加强审计的经济监督职能。

参考文献:

[1]王华.从当代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本质谈《审计法》修改[j].中国审计,2004,(12).

[2]杨时展.国家审计的本质[j].当代审计,1993,(2).

[3]周盕.学者呼吁审计引入申辩机制 解决官员责任不清问题[n].香港大公报,2004-07-17.

内审总结报告范文第5篇

在《规定》和《细则》出台之前,审计机关经责审计往往在审计评价和审计结果的应用中难以把握。在《规定》和《细则》中对两者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审计评价中明确了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并对上述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在审计结果应用上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在《细则》中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审计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等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使审计机关在评价和应用审计结果的执行过程中有了明确的指引,提高了操作性。

2、经济审计报告“共性”的局限性

上述经责审计报告的共性特征,在经责审计报告在操作流程、出具主体、形式内容、评价应用上有了明确的操作规范,但在执行“共性“特征的过程中如果忽视审计项目的“个性”特征,容易使审计报告存在以下缺陷:

2.1出具审计报告的主体责权不明。前述虽然出具审计报告的主体和环节明确,但审计组和审计机关的责权并不明确。《细则》中说明“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时“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出具。该规定意味审计报告各环节的对外出具主体均为“审计机关”。同时还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对上述征求意见几乎停留在口头征求意见环节,未见正式反馈文书。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8号令)中明确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四)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六)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的;(七)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按《细则》的要求处理,审计组对最终审计报告的审计结论、反映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均不具备决策权,权责不对等导致出具审计报告的主体责权不明。

2.2经责审计报告与经责审计结果报告的同质化。由于《细则》明确了需同时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但对于审计结果报告的具体内容仅进行了粗泛规定,并规定“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审计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笔者通过比较某市经责审计报告和经责审计结果报告发现,经责审计报告和经责审计结果报告在结构体系上完全一致,区别仅在于结果报告上删除了部分数据。结果报告和审计报告在字数上的差异不足20%。显然这也不符合“精简提炼形成的提交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反映审计结果的报告”的要求。

2.3审计内容缺乏针对性。《细则》对审计内容的规定不可谓不细致,具体到了地方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等方面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处在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领导干部是活生生的人,有血有肉、有个性、不同个性的领导干部其施政风格也迥然不同所形成的经济责任也必然带有鲜明的任期领导干部的个性色彩。如果仅仅是在内容上为符合《细则》的相关规定,套用格式,千部一腔,千人一面难以起到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不能反映分布在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单位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千差万别。久而久之就会失去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

3、经责审计报告在“共性”的基础上融入“个性”特征

要解决上述问题,作为审计机关必须探讨经责审计报告所具备的“个性”特征,并在实践过程中形成具备操作性的工作指引,将审计报告的“共性”与“个性”兼具。才能形成一份有价值的经责审计报告。笔者认为经责审计报告在“共性”的基础上融入“个性”特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3.1明确审计报告出具环节的责权划分。各审计机关应该制定具体的审计环节审批流程,并明确审计责任。如某市审计局在制定的《审计业务会议制度》规定“审计组应根据审计业务会的决定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会议纪要中明确议题、发现问题、、拟处理意见同时记录业务部门、法制(审理)机构陈述意见及理由。在制定的《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中明确了审计报告出具的流程审批程序,并且明确了法审批机构应当合理组织分工,加强信息沟通,对下列审理事项承担责任:(一)审理意见不正确的;(二)对审计结果类文书做出的修改不正确的;(三)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对审判部门责任划分明确。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8号令)中对审计组责任的规定,并未进一步说明。笔者建议在各审计机关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考虑到审计结果审批单位和审计组之间的责权划分,制定责任分担机制,有效规范各报告出具环节的责任划分。

3.2明确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区别。为提高审计结果报告的可利用性,应该充分思考审计结果报告的应用范围和作用,明确审计结果报告的特征和主要内容,不要将审计结果报告作为缩水版的审计报告。应该在审计机关内部研究的基础上,负责任的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各审计单位应该探索审计结果报告撰写内容和主要适用范围。根据不同岗位的领导干部特点,撰写具有“个性”特征的审计结果报告。如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审计单位可以增加同岗位的横向和纵向的指标对比情况,使信息使用者具有更加直观的认识,可以在审计结果报告中体现该岗位的风险认识,体现审计结果报告的咨询、决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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