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政策服务(精选5篇)
税务政策服务范文第1篇
一、文献综述
国外学者对服务外包业的研究依据的相关理论主要有产业结构理论、分工理论、效率边界理论、核心竞争力理论等。克拉克根据威廉•配第关于收入与劳动力流动关系学说的研究,提出了“配第-克拉克定理”,即随着人均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劳动力首先从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转移,当人均国民收入水平进一步提高时,劳动力便向第三产业转移。钱纳里等研究得出了“标准产业结构”模式:第一产业的比重不断下降,第二、第三产业的比重不断上升,最后第三产业的增速大大超过第二产业,占据整个经济的绝对比重。而属于第三产业的服务外包业能够优化产业结构并实现战略转移,对一国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1]。亚当•斯密的国际分工理论认为,分工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增加社会财富,其基础是绝对优势。绝对优势理论认为在国际分工中,各国应出口具有绝对优势的产品,进口绝对劣势的产品,且一国内部的分工原则可推演到国家间的分工。服务外包是劳动分工的延伸,是实现双方绝对优势的过程。大卫•李嘉图继承和发扬了上述分工理论,认为各国应集中生产有比较优势的产品,以实现贸易互利,即比较优势理论。各国企业通过将不具备比较优势的业务外包给具备比较优势的专业企业获得比较利益[2]。威廉姆森提出了与服务外包相关的“效率边界”理论,从资产的专用性水平来判断企业的最优选择。木桶原理提出最短的木板决定木桶的容量[3],结合核心竞争力理论,即生产中最薄弱的环节决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核心竞争力是最基本、最难以模仿的特有能力或技术,是企业持续发展的核心能力。企业依靠非核心业务的转移来增加木桶的容量,以外部“长木板”代替内部“短木板”,组合成新的“大木桶”,即产生了服务外包业务。服务外包也适用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2]。当一项交易的外部交易成本大于内部交易成本时,企业应通过兼并、合资等降低交易成本,反之,则选择服务外包。而发包方与承包方通过签订合约,能有效节约交易中的监督执行成本。此外,托马斯(Thomas)还指出,应对阻碍国家间的税收竞争以新的安排,从而将不公平税负转移到劳动收入或企业避税收入[4]。国内相关研究中,夏杰长等认为重复征税使得我国服务外包业的税负沉重,是阻碍其发展的第一诱因,建议对服务外包业由目前征收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或者对服务外包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5-6]。认为对离岸服务外包应实行统一的税收政策,免征营业税,并对其列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给予退税;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可制定专项税收政策,建立税款抵扣机制,并对境内服务外包生产经营按行业执行适合的税收政策,也可与离岸服务外包统筹征税,允许其扣除转包、分包相关费用[7]。魏志梅等建议扩大税收优惠范围,把境内服务外包纳入优惠范畴,允许差额征收营业税,并进一步降低对软件外包业和服务外包企业的优惠门槛[8]。霍景东认为,在制定和实施我国服务外包业税收政策时应遵循中性原则,通过完善企业所得税、调整营业税、推进增值税改革实现普遍优惠,同时重点扶持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对其实行减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9]。王娜等建议综合运用所得税、流转税优惠措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并实施出口退税制度,以减轻服务外包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制造企业与服务外包企业生产经营合作;建议加大研发和人力资本支出的优惠力度,提升产业技术水平[10]。姜艳凤认为政府应将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试点扩大到全国范围,在允许地方自主制定部分优惠政策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税收制度改革,加快制定配套的流转税、所得税优惠政策[11]。史晶等提出应择机取消各地服务外包业税收政策的差异,广泛发挥政策的产业效应,多方式多环节减免服务外包业企业的营业税[12]。赵书博等建议加大所得税优惠幅度,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在完善营业税的同时,争取把服务外包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13]。上述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借鉴意义,但对于服务外包业税收问题的研究还存在如下薄弱环节:一是大部分研究仅就离岸服务外包、软件外包的相关税种等提出建议,虽然针对性较强但关注点较为分散,并未顾全整个行业;二是未结合我国服务外包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尤其是2023年相关税制改革的新动向进行分析;三是未从税收征管角度提出配套的税收政策建议。本文拟克服这些薄弱环节,就我国服务外包业的税收问题做以探讨。
二、我国服务外包业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服务外包业的特点是起步较晚,水平较低,专业人才匮乏,市场规模尚不够大,国际竞争力较弱,但发展潜力大[14]。现行服务外包业税收政策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全国尚未建立统一的税收政策体系首先,我国服务外包业缺乏全国层面上的税收法律规范,各地政府为了发展本地区的服务外包业,各自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且各地税收政策的差异性较大,地区间税负不平等,致使外商企业集中于示范城市,阻碍了服务外包的平衡发展。其次,服务外包业的“税法”级次低,相关优惠大多见以意见、通知、部门规章甚至批复的形式,法律效力较低。
(二)税收政策覆盖范围偏窄,优惠力度较小一是大部分企业所得税政策仅针对软件和高新技术企业,而上述企业具有较高的认定标准。由于门槛较高,大多数中小服务外包企业实际上很难纳入该范围;同时,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征税,优惠幅度较小。二是大部分服务外包企业尚未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缺乏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从而导致企业税负加重。此外,我国尚未出台涉及服务外包出口的税收优惠,削弱了企业经营出口的积极性。三是对服务外包企业的营业全额征收营业税,过重的税负,加之鼓励服务出口机制的缺乏,使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非常弱。
(三)税收对服务外包产业结构和产业集聚的调节作用十分有限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偏向于软件产业服务外包和离岸服务外包,容易使大量资金流入该类业务,不利于业务流程外包(BP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的发展,造成产业结构的失调。此外,已出台的相关税收政策对于服务外包的集群发展,发挥其集聚效应没有体现出大力支持作用。
(四)服务外包业人力投资的税收优惠力度较弱服务外包业的迅猛发展必然使其对专业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而我国现行税收优惠对高科技产品和劳务的倾斜不够明显,没有突出应有的知识经济导向。例如对职工教育支出、人力资本投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部分较小,优惠力度较弱;个人所得税方面也没有发挥对高端人才流向的引导作用,而专门针对服务外包业高端人才的优惠措施则更为缺乏。
(五)缺乏针对基础设施产业的配套税收政策电信业是支持服务外包业的基础设施产业,而我国电信产业则以营业额全值计征营业税,重复课征阻碍了技术更新,导致我国电信业在全球范围内的传输能力较弱,不利于服务外包业的发展。此外,由于过于重视离岸外包和信息技术外包(ITO),从而相对忽视了在岸外包、业务流程外包(BP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的发展,但从世界服务外包业的发展轨迹来看,发展BPO和KPO是大势所趋,而且KPO的可替代性较低,附加值高,更值得发展。
三、国外服务外包业税收政策借鉴与启示
(一)印度服务外包业税收政策的经验做法近年来,同属于新兴国家之列的中国和印度迅速崛起,两国经济增长势不可挡,综合国力大大增强。由图1可见,1997-2009年中印两国的人均GDP均呈现上升趋势,且中国的GDP、人均GDP远高于印度,每年的增幅也高于印度。然而图2却显示出,中国服务业占GDP的比重低于印度,服务业发展落后于印度,这与中国经济的地位不相符。为什么经济发展较快的中国,服务业却远不如印度呢?实际上,大量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是印度服务业高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印度拥有专业的技术人才以及良好的投资软环境,通过发展信息技术外包和业务流程外包,其服务业发展水平在发展中国家名列前茅[15]。其中,印度各级政府对运用税收政策支持服务外包业形成了广泛共识,主要做法如下:(1)优惠政策出台较早且力度大。印度早在1986年就出台了软件产业政策,并逐步将优惠范围从软件园扩大到经济特区,地方政府也积极配合,如实行特殊优惠计划、对销售或出租土地的印花税进行返还等。(2)鼓励企业进驻产业园区。1991年,第一个计算机软件技术园区在班加罗尔(印度“硅谷”)设立,政府对园区内企业实行免除进出口的双重税赋和10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2000年,印度政府将税收政策重点向建立经济特区倾斜,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3)积极鼓励企业技术研发创新。企业研究和开发费用可按其实际支付的1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政策延续到2023年财政年度;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引进费用的5%征收研究开发税(将营业收入的2%用于研发的企业除外),该税收所得用于设立技术开发和应用技术基金。(4)税务部门实现了服务信息化。印度税务部门实现了全国联网信息化,建立了电子税收与支付系统,为纳税人推出灵通卡以提高纳税效率。
(二)国外服务外包业税收政策的比较与启示发展服务外包是一国融入全球经济网络的有效途径,在世界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中具有重要意义。例如,以色列政府为发展服务外包兴建了自由贸易区、贸易港和出口加工区;爱尔兰政府则以优惠税率吸引外资,成为欧洲著名的低税港[16],其地方税的征收范围仅包括商业财产,个人所得税也较低,对外签订了近50个税收协定。表1比较了印度、菲律宾、爱尔兰与以色列的服务外包税收政策。综上,借鉴国外服务外包税收政策的经验做法,我国应尽早制定并实施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与服务外包业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加大优惠力度、扩大优惠范围的同时,重点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园区,鼓励技术创新,并通过对外签订服务外包业税收协定减除国际重复征税,通过优化征税方式降低纳税人纳税成本,为我国服务外包业的发展开辟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
四、改革完善我国服务外包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制定税收政策要依据全球经济形势和我国服务外包业发展的现状,审时度势,及时调整政策方向以满足经济发展需要。具体建议如下:
(一)完善税法并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建立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是促进全国服务外包业平衡发展的必要条件。目前,我国对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建议将该政策推广至全国,逐步消除地区间的税负差异,并对允许承接境内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免征营业税。针对现行松散的税收优惠条款,建议清理那些过渡性、地方性、临时性的政策规定,并以法律法规形式制定和实施全国统一的新政策。
(二)加大优惠力度并扶持服务外包园区建设拓宽税收优惠覆盖范围和加大优惠力度能够减轻我国服务外包业的税负,促进其快速发展,而产业园区的建设能够实现集群发展,产生规模效应,从而吸引外包企业进驻园区。税收政策应注重产业集聚和结构调整,并建议如下:
1.关于增值税改革。(1)建议逐步扩大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应尽快改变我国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税收制度,对服务外包企业的货物和劳务统一征收增值税,从而简化税制,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以减轻企业税负,推动企业生产管理专业化和技术升级换代。同时建议以渐进的方式实行扩围改革,可先对现代物流业、文化创意产业、金融保险业等生产外包业①征收增值税,而后逐渐将整个服务外包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2023年增值税替代营业税改革率先在上海市试点,该试点虽然仅将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范围以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通过燃油成本和道路通行费的扣除大大减轻物流企业的税负,但这一营业税替代增值税的改革必将积极推动服务外包业乃至现代服务业的加快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深刻的影响。(2)建议实行低税率和出口零税率并扩大园区内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由于服务外包企业的增值环节较多,短期内并不会导致我国财政收入的大幅度减少,建议降低对服务外包业的征税率,对部分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服务外包业实行13%的征收率,或直接对服务外包企业按3%征收,也可参照政府对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实行的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投资。
2.关于营业税改革。(1)建议调整服务外包企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建议对在境内发生分包、转包行为的服务外包企业,以其全部营业额减除境内发生的分包、转包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即按差额征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企业间分工细化,发挥其各自的优势,从而提高服务外包企业的效率。(2)建议按行业合理设计税率。增值税替代营业税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改革,需要考虑产业结构调整、税制衔接、税收征管、政府财政分配关系等多种因素。因此,为了使增值税扩围改革有序推进,对一体化运营的现代物流业,因其业务涉及运输、仓储、配送、加工和信息等诸多环节,且税率不一致,重复征税现象较为普遍,建议按3%征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半征收。同时,应发挥税收对BPO、KPO以及境内外包和离岸外包的调节作用,对企业承接BPO取得的收入实行低税率甚至免征。
3.关于企业所得税改革。(1)建议放宽对高新技术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资格认定。建议调低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标准,也可增加以服务外包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标准。或者单独制定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标准,并将经认定核准的服务外包企业纳入技术先进型服务和高新技术企业。(2)建议从降低税率和延长减免期限方面加大优惠幅度。借鉴国外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建议从服务外包企业盈利年份起,对其前两年的企业所得免征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即实行“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期满后也可由企业申请、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给予适当延期或者按10%、15%的低税率缴纳所得税。对园区企业和承接离岸服务外包的企业实行“五免五减半”的优惠,对在园区再投资的企业再延长5年优惠期。为了鼓励规模化发展,税率制定上可考虑按企业规模进行减免税,例如对达到某规模标准的服务外包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而对未达到规模标准的企业按25%的税率征收,此外,对经营期限不少于一定年限的企业,对其将利润用于再投资的部分可按比例退税。
4.关于其他税种改革。建议对服务外包出口免征关税,并对服务外包企业引进的高新技术产品、设备等免征关税。适度减征或免征服务外包企业的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税、耕地占用税等,以配合流转税、所得税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减轻服务外包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支持服务外包业的人力资本投入和技术更新
1.企业所得税方面。一是加大职工教育支出、人力资本投资的税前扣除,允许企业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的福利费和教育经费全额据实扣除;二是缩短服务外包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三是允许服务外包企业的研发支出、培训费用等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并适当调高其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比例;四是将服务外包专业性培训和人力资源认证机构纳入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范畴,对其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
2.个人所得税方面。建议在一定年限内,对服务外包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适当减免其个人所得税,放宽扣除标准,或实行比例退税,并对外籍专家和服务外包培训师的劳务报酬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而发挥税收政策对高端人才的导向作用,促进服务外包业专业人员素质的提高。
税务政策服务范文第2篇
(一)旅游业的税收政策及其不足
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规定是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第五条第二款。明确以全部价款减除可扣除的费用之后作为营业额,适用税率为5%。旅游业相关税收政策存在以下不足。1.旅游涉税政策单一,但影响行业税负因素较多。旅游涉税政策主要就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缺少对整个行业上下游及周边服务行业一起考虑的综合性政策。与旅游相配套的包括吃、住、行、娱、购等各行业,而这些相关行业税负的叠加也将间接带动我国旅游业的税负上升。对以门票收入、收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因自身业务开展而发生的费用无法在流转税环节扣除,存在重复征税的可能性。2.旅游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对于旅游消费者而言,在境外旅行购物时,一般都会考虑购物的免税或退税政策,而在国内旅游购物税收政策较少,仅为海南省离岛免税政策和上海在世博会期间的世博园区相关政策。对于旅游服务的开发和提供者而言,可以享受到的旅游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也十分有限。
(二)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及其不足
目前,对交通运输业已实施征收营业税向征收增值税改革,税率从营业税3%变为增值税11%(小规模纳税人3%),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不足在于以下两点:1.交通运输相关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较少。税收政策对于交通工具装备制造、国际运输服务公司背后的支持或辅助等行业的扶持有限。例如研发费用中,用于营业税项目的原材料消耗进项税额不能扣除;还有对基于互联网商务而迅速发展起来的物流业,其相应的仓储厂房可享受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等较少。2.船舶登记政策、船员优惠政策力度较小。船舶购置往往金额巨大,购进时的关税、进口增值税等税收成本较高,对中方所有者的“方便旗”船舶进行单独发文的税收减免力度较小。此外,中方船舶往往青睐于雇佣中籍船员,但我国对于中籍船员的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
(三)与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待完善
与企业走出去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及在财税[2009]125号文件中详细规定了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此外,尽管已与一百一十多个国家签署税收协定,但也有尚需完善之处。一是需要用实物及配套服务等形式出资进行对外投资的企业,若不具备出口经营权则不能享受增值税免抵退政策。二是对于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这使得企业在应对不可预见的经营风险时,容易遇到资金瓶颈。三是对于国家鼓励支持、或战略需要、以及具有明显贸易创造效应的被投资企业,其经营产品(如矿石、原油等)或服务的进口没有对应的关税、增值税减免。
二、提升服务贸易相关行业国际竞争力的政策建议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提升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需要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以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加快推进“营改增”步伐,使增值税进一步扩围到服务贸易相关领域
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是国际较为通行的做法。目前,我国服务贸易项目中的旅游、建筑、保险、金融尚处于应纳营业税范围。今后,对已经适用增值税的服务项目中,需要在退税政策方面予以创新,探索适用于生产业的免抵退税政策;对于尚未达到条件扩围入增值税范围的如金融、保险等服务应当考虑给予跨境服务减免营业税;探索不限于技术性离岸服务外包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构筑有助于服务业产业链上下游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从有助于服务业发展出发,针对服务业产业链各环节,构筑和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比如:促进旅游业发展,可参考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的优惠政策;给予旅游业企业在品牌推广、服务提升等方面研发支出予以加计扣除。重视如旅游、船运、航空等行业从业人员的培养,给予特定职业或岗位个人所得税优惠。为激发旅客购物需求,除机场免税购物以外,可在部分城市试点境外游客购物退税政策,并考虑在合适的旅游景点推广。
(三)进一步完善鼓励企业走出去相关的税收政策
税务政策服务范文第3篇
一、**省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特征
(一)传统的运输邮电、商贸流通业开始逐渐向现代物流(流通)业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分工进一步专业化、细化,我省的一些传统服务性行业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运输、仓储、邮政企业依托原有的物流业务基础和在客户、设施、经营网络等方面的优势,通过不断拓展和延伸其物流服务,逐步由单纯的运输、仓储向货运、商业配送、社会化储运等现代物流方向转变。商业、供销、物资、粮油、餐饮等行业开始向连锁商业、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发展,特别是连锁经营快速发展,显示出其“大进大出"、周转快、成本低的竞争优势,已有相当一批连锁店在**站稳脚跟。到2006年底,全省已拥有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法人企业达4249家。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势头良好,出现了一批新兴的专业化、一体化物流企业。物流园区(中心)建设开始迈出实质性步伐,一批国际物流中心正在规划建设。
(二)新兴行业迅速崛起,成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力量。
——社区服务业方兴未艾。随着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及生活节奏的快捷、求便,同时为了扩大就业渠道,缓解就业压力,投资少、见效快的社区服务业成为我省目前新兴服务业的一大亮点。社区服务的内容从单一分散性服务发展到包括托老、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对象服务、居民生活服务等多层次、多方位的系列化服务。
(三)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突出表现在:一是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行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走向市场,走向社会,市场化、民营化程度得到很大提高。二是金融保险业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高度集中、垄断向市场化方向转变,四大国有银行完成由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变,一批股份制的新兴商业银行诞生,证券市场和证券经营机构规模不断扩大,保险市场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垄断局面被打破,呈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三足鼎立的局面。三是随着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政府职能开始逐渐转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不断发展壮大,承担起行业管理、协调、服务的职能,并开始从官办、半官办的状态转向按照市场经济模式运作。
(五)服务业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大。以2005、2006年为例,服务业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1.7%和51.6%,分别高于第二产业10.4和10.0个百分点,服务业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大大超过了第二产业。
2005-2006年服务业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
二、**省服务业发展水平的比较分析
三次产业增加值比重(%)
(二)从服务业从业人员数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数的比重来看,劳动力就业结构尚处于向服务业转移的阶段。根据三次产业劳动力就业结构发展规律,随着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水平的提高,劳动力首先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转移,当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一定水平时,劳动力就向服务业转移。虽然我省服务业从业人员占的比重提高比较快,并超过第一产业的比重,但仍远低于发达国家和一些先进省份。
三次产业从业人员数比重(%)
(三)从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来看,服务业的贡献率仍然偏低。根据产业结构变动规律,在产业结构处于初级阶段,第一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最大;在产业结构处于中级阶段,第二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最大;在产业结构进入高级阶段,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大于第
一、第二产业。虽然我省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不断增强,但仍明显低于第二产业,与发达国家及先进省市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
三次产业贡献率%
(注:产业贡献率指各产业增加值增量与GDP增量之比)
(四)从服务业的内部结构来看,传统行业仍占主导地位。一般认为,批发零售贸易、旅馆和饭店业、运输、仓储和邮电业是传统行业,金融保险、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等是新兴行业。近年来,虽然我省服务业尽管内部结构在不断优化,金融保险、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等行业得到较快发展,但传统行业的比重仍然较高。
**省2004-2006年第三产业增加值内部结构%
三.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二)细化项目预算,创造效益最大化。根据政府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要求,加强行业分析,以抓重点工程项目、抓龙头企业、培育品牌企业和品牌项目及新兴行业服务行业为抓手,整合资源,促进各类服务业的有序、协调发展。按照预算管理和预算编制要求,服务业各专项项目资助,每年初排出具体项目计划,一般项目实行按完工后申报资助;重点支持引导性项目,需经专家论证,实行提前申报审核项目,按完工进度安排或隔年下达补助,保证资助项目的准确性和效益性。同时建立、完善财政资助项目的绩效考评制度,分析政策落实中的不足,保证财政资金的效益最大化。
(三)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建立健全多元投入机制。财政部门在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基础上,稳定服务业发展资金规模,并视财力可能逐步增加资金规模。同时又不能拘泥于就服务业论服务业,而要调动其他专项资金合力扶持服务业发展,在全省建立支持发展服务业资金联动机制。其中,省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影响力大、带动力强,具有示范辐射效应的服务业平台建设和重点发展项目,为服务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提高服务业发展要素资源利用率。同时,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规范扶持资金配套,鼓励各县(市)支持当地重点服务业发展项目,省、市财政可适当考虑配套县(市)级的重点发展项目,对企业的补助奖励主要应由同级财政承担,调动各级政府积极性。再有就是要吸引社会资本对重点服务行业投资,努力建立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的服务业发展投入机制。
税务政策服务范文第4篇
【关键词】离岸服务外包 税收政策 演变 建议
一、重要意义
离岸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产业链中原本由自身提供的具有相对可独立性的部分业务流程剥离出来,并委托境外专业服务提供商来完成的经济活动。对于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离岸服务外包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都具有重要意义。一是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合理分工。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发挥各国资源禀赋、技术能力不同所带来的国际比较分工优势,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二是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相对于产品出口,服务出口更能够带动国内第三产业深度参与国际竞争,在竞争中发展壮大,实现产业升级。三是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服务资源、管理方法和技术能力通过市场的作用,在离岸服务外包相关各方自由流动,实现配置效率的最大化。四是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国内企业增加经济效益。充分利用外需,不仅可以使服务型企业弥补内需不足带来的市场疲软,还可以通过对外经济交往分享更多的市场份额和经济利益。
二、税收政策演变
(一)政策的提出――启动试点
2009年1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中,首次提出在包括本市在内的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009年4月24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办函〔2009〕9号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改委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进一步明确了政策内容、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认定及管理等。其中:(1)政策内容是贯彻国办函〔2009〕9号文件的三项内容。(2)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三类。(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包括业务范围等六项,认定管理由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相关部委备案。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按照通知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予以认定。认定名单及时报相关部委备案。
(二)政策的第一次变化――按两税种各自发文并放宽条件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快发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结合各地在贯彻执行财税〔2009〕63号文件过程中提出的建议,2023年下半年起,国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政策进行了修订和调整。
2023年7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示范城市离岸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23〕64号),对示范城市服务外包业务营业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单独规定。
2023年11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23〕65号),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单独规定,并将财税〔2009〕63号文自2023年7月1日起废止。
同财税〔2009〕63号文同时规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比,财税〔2023〕64号和财税〔2023〕65号文分别单独规定了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20个扩大到21个,增加了厦门市。
财税〔2023〕64号文的主要变化是:(1)仅单独规定了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2)取消了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必须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为前置条件,对于职工学历结构、企业总收入结构等不再作要求。
财税〔2023〕65号文的主要变化是:(1)仅单独规定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将认定条件中,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放宽为50%以上。(3)在认定条件中,取消了“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
总体上看,上述两个文件放宽了享受政策的条件,降低了享受政策的门槛,使相关税收政策惠及更多的企业。
(三)政策的第二次变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2023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111号),“营改税”试点率先在上海市开展。根据财税〔2023〕111号,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2023年7月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7号)覆盖了财税〔2023〕111号文,明确了自202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并将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予以延续。
2023年12月12日,《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106号)废止了财税〔2023〕37号文,将政策试点期限延长到2023年12月31日,范围扩大到全部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三、进一步完善政策的建议
首先和技术转让免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相比,服务外包系列政策在内容上具有部分重合性,在力度上缺乏吸引力。因此建议:适当放宽政策门槛,如降低收入占比要求等,使政策效应更大化。其次,由于投资背景、关联关系等因素的存在,外资企业相对内资企业来说更容易获得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在扶持内外资背景的服务外包企业方面,政策条件不够差别化,鼓励缺乏针对性。因此建议:在扶持对象上考虑该种情况,在条件设置上适当调整,使政策在支持内资企业发展上发挥更大作用。再次,虽然根据最新文件规定,离岸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延长到2023年12月31日,但是从扶持离岸服务外包产业、提高企业经济行为可预见性和稳定预期的角度出发,建议对离岸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期限尽快给予明确,并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在更高层级的税收法律法规文件中加以明确和固定。
(作者为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经济师)
参考文献
[1] 赵书博,邸璇.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23(42).
[2] .建立健全扶持服务外包产业的税收政策机制[J].中国财政,2009(5).
[3] 李涵.促进我国金融服务外包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D].南京:南京财经大学,2023.
税务政策服务范文第5篇
关键词:服务贸易;竞争力;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不强
二、服务贸易相关产业的税收政策有待完善
(一)旅游业的税收政策及其不足
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规定是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第五条第二款。明确以全部价款减除可扣除的费用之后作为营业额,适用税率为5%。旅游业相关税收政策存在以下不足。
1.旅游涉税政策单一,但影响行业税负因素较多。旅游涉税政策主要就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缺少对整个行业上下游及周边服务行业一起考虑的综合性政策。与旅游相配套的包括吃、住、行、娱、购等各行业,而这些相关行业税负的叠加也将间接带动我国旅游业的税负上升。对以门票收入、收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因自身业务开展而发生的费用无法在流转税环节扣除,存在重复征税的可能性。
2.旅游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对于旅游消费者而言,在境外旅行购物时,一般都会考虑购物的免税或退税政策,而在国内旅游购物税收政策较少,仅为海南省离岛免税政策和上海在世博会期间的世博园区相关政策。对于旅游服务的开发和提供者而言,可以享受到的旅游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也十分有限。
(二)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及其不足
目前,对交通运输业已实施征收营业税向征收增值税改革,税率从营业税3%变为增值税11%(小规模纳税人3%),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不足在于以下两点:
1.交通运输相关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较少。税收政策对于交通工具装备制造、国际运输服务公司背后的支持或辅助等行业的扶持有限。例如研发费用中,用于营业税项目的原材料消耗进项税额不能扣除;还有对基于互联网商务而迅速发展起来的物流业,其相应的仓储厂房可享受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等较少。
2.船舶登记政策、船员优惠政策力度较小。船舶购置往往金额巨大,购进时的关税、进口增值税等税收成本较高,对中方所有者的“方便旗”船舶进行单独发文的税收减免力度较小。此外,中方船舶往往青睐于雇佣中籍船员,但我国对于中籍船员的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
(三)与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待完善
与企业走出去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及在财税[2009]125号文件中详细规定了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此外,尽管已与一百一十多个国家签署税收协定,但也有尚需完善之处。一是需要用实物及配套服务等形式出资进行对外投资的企业,若不具备出口经营权则不能享受增值税免抵退政策。二是对于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这使得企业在应对不可预见的经营风险时,容易遇到资金瓶颈。三是对于国家鼓励支持、或战略需要、以及具有明显贸易创造效应的被投资企业,其经营产品(如矿石、原油等)或服务的进口没有对应的关税、增值税减免。
三、提升服务贸易相关行业国际竞争力的政策建议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提升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需要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以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加快推进“营改增”步伐,使增值税进一步扩围到服务贸易相关领域
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是国际较为通行的做法。目前,我国服务贸易项目中的旅游、建筑、保险、金融尚处于应纳营业税范围。今后,对已经适用增值税的服务项目中,需要在退税政策方面予以创新,探索适用于生产性服务业的免抵退税政策;对于尚未达到条件扩围入增值税范围的如金融、保险等服务应当考虑给予跨境服务减免营业税;探索不限于技术性离岸服务外包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构筑有助于服务业产业链上下游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从有助于服务业发展出发,针对服务业产业链各环节,构筑和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比如:促进旅游业发展,可参考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的优惠政策;给予旅游业企业在品牌推广、服务提升等方面研发支出予以加计扣除。重视如旅游、船运、航空等行业从业人员的培养,给予特定职业或岗位个人所得税优惠。为激发旅客购物需求,除机场免税购物以外,可在部分城市试点境外游客购物退税政策,并考虑在合适的旅游景点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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