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投资

一、研究目的

目前,上市公司投资活动日趋频繁和复杂,新的业务事项和会计问题层出不穷,而现行的会计规范与实务发展相比,显得相对滞后。为此,本课题从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活动中面临的实务问题入手,将对外投资取得时、持有期间和投资处置时企业遇到的而现行准则和制度尚未做出明确规范的问题为研究突破口,着重探讨对子公司投资核算的方法、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期限的确定、涉及子公司资不抵债和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等问题,研究中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最新研究成果,立足于我国实际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力求为进一步完善对外投资的会计规范提供建议和参考,并对有关会计实务产生指导作用。

二、对外投资相关会计规范的发展及成效

在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所适用的会计规范主要是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投资具体准则是1998年6月24日公布,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行,分别就投资的分类、投资成本的确定、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投资的划转、投资的处置和投资的披露等内容做出了相应的规定。1998年的投资具体准则与当时的《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相比,已发生了质的飞跃,在规范投资的会计实务、提供可信赖的投资财务信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准则规范的内容与国际会计惯例进一步取得一致。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充分地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在短期投资期末计价方法上,规定企业持有的短期投资应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损失,这与《企业会计准则》中短期投资期末计价只能采用成本法,并应以账面余额在报表上列示相比,显然更加稳健;在长期投资减值的处理上,规定应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定期进行逐项检查,因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回收的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成本,应将其差额首先冲抵该投资项目的资本公积准备,不足冲抵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谨慎性原则的应用,一方面可消除企业对外投资项目的账面水分,真实反映投资的可变现净值,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另一方面,企业采用后,可以大大增强了其发展后劲,为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2.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什么情况下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核算,未作具体说明。在投资具体准则中,明确规定长期股权投资依据对被投资企业产生的不同影响,分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等四种情况,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当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3.采用了国际会计惯例通行的权益法。《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中使用的权益法是一种不完全权益法,投资准则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完全权益法,即将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4.填补了《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的某些空白,并注意到与相关经济法规的协调。在权益法下,当被投资企业发生净亏损时,投资准则规定一般以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这与《公司法》中规定的投资者的责任仅以投资额为限是一致的。

2001年1月18日财政部对投资具体准则又进行了修订,修订的重点主要集中在长期股权投资问题上。与原投资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有如下变化:

1.引入了“初始投资成本”概念,使有关概念更易把握和执行。

2.明确了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修订后的准则规定,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3.取消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修订前的投资准则对放弃非现金资产进行投资时,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由于我国现行经济环境下,各种生产资料不存在活跃的市场,使得公允价值难以确定,超前引入公允价值不符合中国国情,因此修订后的投资准则取消了公允价值这一计量方法,而采用了更为可靠且简单的账面价值来进行计量。

4.长期投资减值的确认进一步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修订前后都明确规定企业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修订前的可回收金额指的是“企业所持有投资的预计未来可收回的金额”,这样的定义过于笼统。修订后的可回收金额,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定义为“企业资产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到期处置中形成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使可回收金额的含义进一步具体化和明确化。

在会计制度建设方面,财政部于1998年和2001年先后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针对会计实务界在有关具体准则和制度中遇到的问题,财政部在2002年到2004年期间,陆续印发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一)、(二)、(三)、(四)》,上述与对外投资相关的会计规范,对企业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会计判断标准,规范了相应的会计核算,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回顾投资会计规范体系的建设和实施历程,无论是在准则和制度的自我完善方面,还是在其产生的作用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与投资相关的会计规范对投资的会计处理更为稳健,更注重投资的经济实质,其制定和实施适应了经济环境的要求,进一步加快了我国经济的改革发展。同时,注重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的理念和措施,消除了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国外资本融入中国市场的空间障碍和阻力,为我国经济逐渐走向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轨道并得以健康稳定地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发挥了先导作用。

在充分肯定现行投资会计规范取得成效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现行会计规范的制定在一段时间是相对稳定的,而实务中的经济业务却是发展变化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新的投资方式应运而生,这使得目前约束投资活动的会计规范体系或缺乏可操作性,或存在一些盲区、甚至相互矛盾的地方,这就要求会计规范本身也应适时做出相应的补充、发展与完善。

三、对权益法应用的思考

在实务中,上市公司被要求同时披露母公司报表及合并会计报表。但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的核算应采用权益法,因而投资者难以从这两张报表中直接获取有关投资成本的信息,以及投资收益与分派股利相关度的信息。

(一)国际会计准则有关规范的发展趋势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4年完成的《改进国际会计准则》,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会计》改为《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该准则减少了单独财务报表中对投资处理的会计方法的可选择性,目的在于改进财务报表的编制质量,增强一致性。所谓单独财务报表是指由母公司、联营企业的投资者或共同控制主体中的合营者列报的财务报表,主要是指由母公司编制和呈报的除合并财务报表之外的财务报表、被豁免编制合并报表的母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在单独财务报表对投资的处理方法中,取消了权益法,允许在成本法和公允价值法两种方法之间选择一种。在成本法下,可以为投资人提供有关股利分配方面的信息,公允价值法则能比较准确地反映了该项投资的经济价值。

(二)投资企业在编制单独报表时,对被投资单位投资的核算采用成本法的合理性

为了从不同角度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更为相关的财务信息,并简化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我们认为可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最新成果,在单独财务报表对投资的核算中采用成本法。理由如下:

1.从提供信息质量的角度,成本法取代权益法,与合并财务报表相结合能够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更相关的信息

权益法与合并财务报表的差别在于财务报告的细节。权益法反映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权益,而合并财务报表则以合并子公司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形式全面反映了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权益情况,由此可见,合并财务报表能够提供比权益法更为完整的财务信息,因而在单独财务报表中将不再需要重复提供类似的信息,取消权益法则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权益法的优点在于其投资账面价值能够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中享有的权益,但依据被投资企业净利润所确认的投资收益是与现金流入相脱节的报告投资收益,不仅会降低企业报告收益的质量,而且可能引起超前分配的产生。而作为财务报表的主要使用者——投资人更为关注的是投资资产的业绩和切实的投资回报,成本法则能够提供比权益法更为相关的信息。

2.对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核算,在编制单独财务报表时采用成本法,能够解决集团内部母公司和子公司共同控制孙公司所带来的一系列复杂问题。

在实务中,集团公司为取得对被投资单位完整的控制权,防止投资收益流出集团,集团内部母公司和子公司共同对一家公司投资(即孙公司)的情况相当普遍,如果对纳入合并范围母公司和子公司均采用权益法,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核算就会产生不合理的现象。

下面列举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中的一方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另一方持股比例为20%以上,例如一方持股70%,另一方为30%,母子公司合计持股比例为100%。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母子公司对共同控制的公司均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通过股权转让、二级市场收购等形式取得的股份一般会形成股权投资差额。按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规定,投资成本大于投资当时应享有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借差,应按规定期限分期摊销计入投资收益的借方,而投资成本小于投资当时应享有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的贷差则一次性计入资本公积。在合并资产负债表日,如果母公司与子公司一方为借差(存在控股溢价),另一方为贷差,借差进行分期摊销后的摊余价值,会形成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合并价差,作为整个集团公司而言,对共同投资的孙公司实质上拥有100%的股权,借差贷差应完全抵消,合并价差的产生显然是不合理的。

第二种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中的一方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另一方持股比例为20%以下,母子公司合计持股比例为100%,持股比例达50%以上的一方应采用权益法核算,而另一方则应采用成本法核算。而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双方均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子公司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它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比例低于20%,显然不能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将不能恰当地反映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投资收益。

因此,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若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则可避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产生的上述矛盾问题。

3.投资企业在编制单独财务报表时,对被投资单位的核算采用成本法,会计核算简便,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的成本,可以有效避免虚增投资企业的资产和利润。考虑到应用成本法对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反映敏感性较差的局限性,我们可以通过计提投资减值准备方式予以解决,而被投资单位的亏损情况,则可以在编制的合并报表中反映出来。

四、涉及资不抵债的子公司的投资会计处理

对外投资在持有期间遇到持续经营的资不抵债的子公司,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按权益法核算。按照投资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但是,当投资企业存在股权投资差额的情况下[执行财会(2003)10号文以后,企业新发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只可能是借差,因为贷差应计入资本公积],由此带来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减记至零时,投资企业该项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没有同步为零。如果被投资单位继续发生亏损或投资企业以非权益性投资形式继续注资支持被投资单位,投资企业应如何确认投资损失;二是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时,股权投资差额应否停止摊销。这些特殊问题,有的尚未对其进行会计规范,有的虽有规范,但与国际会计准则有差异。

(一)在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时,投资损失确认的限度

关于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时,投资损失确认的限度问题,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以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例如A公司2000年末支付150万元从第三方手中购买取得B企业全部股权,B企业当时所有者权益为100万元,A公司确定50万元的股权投资差额,分10年平均摊销。2001年B企业发生净亏损100万元,净资产降为零;2002年B企业发生净亏损80万元;2003年发生净亏损20万元;2004年实现净利润30万元。(本文不考虑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还有债权或提供债务担保等情况,因为此类损失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可通过计提坏账准备和预计负债反映投资企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A公司2001年确认投资损失100万元,该项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还有45万元。2002年应确认投资损失45万元,至投资账面价值为零,有未确认损失35万元,2002年末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余额为100万元,“损益调整”余额为-145万元,“股权投资差额”余额为45万元。但是,对于B企业账面所有者权益为零以后发生的2002年净亏损80万元,A公司按公司法只承担有限责任,不应继续承担其损失,在“损益调整”明细账户中再确认损失45万元则不能真实地反映A公司对B企业亏损的应分担额。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实务中,投资企业对于财务状况不佳的被投资单位,往往不是采取增加权益性投资而是通过长期债权投资等形式继续提供财务援助。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已扩大了投资者在联营企业发生亏损时计算投资损失的基础: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连同实质上构成在联营企业净投资的非权益性投资(如长期应收款)一并考虑。当投资者在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因亏损减少至零后,如果还有实质上构成在联营企业净投资的长期应收款等,投资者应继续按权益法核算并确认投资损失。

我们认为,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最新成果,对被投资单位净亏损确认投资损失的限度应扩大为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长期债权等非权益性质投资账面价值之和(不包括经营性应收账款,其损失可通过提取坏账准备揭示),以防止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后,通过非权益性投资继续投入资金支持,却不按照权益法确认损失。同时,还要与公司法相协调,无论是否存在对被投资单位非权益性投资的情况,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损失的限度均应以公司法规定的对被投资单位亏损应承担的责任为限。

(二)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时,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

按现行准则规定,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后,要暂停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待投资账面价值恢复到投资成本以上时才恢复摊销。因此,上例中2003年、2004年均不确认投资收益,也不需要摊销股权投资差额,待投资账面价值恢复到投资成本(本例为100万元)以上时才恢复摊销股权投资差额。但是,2002年、2003年、2004年不摊销股权投资差额是不合理的。一方面,因为上述差额是A公司看好未来B企业发展前景,其性质是为取得更多投资收益而预付的成本,类似于无形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这部分预付成本的摊销,不应受被投资单位经营业绩好坏的影响,正如资产的价值转移和成本的分摊不能因企业亏损而暂停一样;另一方面,如果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一直未恢复到投资成本水平,剩余的股权投资差额一直不摊销挂在账上,成为虚拟资产,不符合谨慎性原则。这种做法也与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的会计规范不一致。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时,股权投资差额是包括在投资账面价值之中的,我们认为可以将“股权投资差额”设为一级会计科目,把股权投资差额与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分开核算。股权投资差额作为预付成本,其摊销应按现行投资准则规定的摊销期限分期平均进行摊销,不受被投资单位经营业绩好坏的影响,不存在暂停摊销、恢复摊销的问题。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中不再包括股权投资差额,完全根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不会再出现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已为零,而投资企业该项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仍大于零的现象。经过上述会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余额能直接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中应享有的份额,而且容易确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亏损中实际应承担责任的金额。

五、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期限的确定

对于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的年限,按我国现行的投资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若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平均摊销;合同未规定投资期限的,一般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而实务中投资差额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果不加以区分,完全照搬上述规定进行摊销,就会违背有关会计原则,因此,我们试图在分析投资差额产生原因的基础上,寻求一种稳健而且合理的方法,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一)股权投资差额形成的原因

股权投资差额是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时,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其形成是多种多样的,如投资企业以现金资产购买被投资企业股权、以非现金资产形式出资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设立新公司等等。

股权投资差额按其形成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两类:

1.投资者所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这是由于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价值由于技术进步、物价变动等因素发生变化,而对这部分可辨认净资产投资双方采用了不同的计量基础,投资企业按公允价值计量,而被投资企业按历史成本计量。因此这部分股权投资差额相当于可辨认净资产的价值重估增值。

2.投资者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者所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这是由于被投资企业有未入账的商誉,投资企业愿意以高于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金额将其买进。那么这部分股权投资差额相当于商誉。

(二)对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期限的探讨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国际上有三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即按资产有效使用期限摊销、按规定的年限分期平均摊销、对借差和贷差分别进行处理。我国采用第三种方式,并且不区分股权投资差额产生的原因。

对于相当于商誉的股权投资差额,由于其形成与整个企业密切相关,不可单独辨认,因此,可参照商誉的摊销方法。尽管《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对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或没有确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将不再摊销,取而代之的是进行年度减值测试。从我国目前的计提减值准备现状及所处的会计环境来看,商誉摊销问题不宜立即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可在现行分期摊销的基础上结合期末减值测试两者并用,并加强对计提减值准备和期末减值测试的会计规范。因此,对这部分股权投资差额仍采用现行规定按投资期限或不超过10年的期限对其平均摊销,符合相关性原则和谨慎性原则。

而对于相当于可辨认净资产的价值重估增值的股权投资差额,完全按现行规定进行摊销是否合理呢?

下面,我们通过实务中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近几年,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势头良好,许多企业纷纷涉足房地产行业,出现了一些资金充沛的公司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共同开发建造商品房的情况。例如甲公司以现金资产形式投资,乙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共同投资组建项目公司开发土地建造商品房,双方各拥有50%的股权,合同规定新公司经营年限为50年。考虑到乙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已远远超过原账面价值,甲公司愿意向乙公司支付一笔数额相当大的价款抵补乙公司折股的损失。这部分价款应作为甲公司的股权投资差额,对这部分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处理在实务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按现行的投资准则及相关规定,该项股权投资差额应按被投资公司经营期限50年的期限进行摊销。另一种观点认为,该项股权投资差额来自于土地使用权的升值,而土地使用权将随着商品房的建造转入开发成本,因此应按商品房的销售比例摊销。

对于第一种观点,我们认为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的期限虽符合现行规定,但却不合理,理由是商品房从开发、建造到销售只有短短几年时间,即该项可辨认资产给被投资企业带来经营业绩的有效使用期远远小于投资合同规定的50年经营期限,将取得阶段性经营业绩的股权投资差额按被投资企业全部的经营年限进行摊销,显然是违背谨慎性原则的。

对于第二种观点,我们认为这种摊销方式虽符合配比原则,但也会遇到难以解决的矛盾,缺乏可操作性。该股权投资差额是被投资企业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差额的摊销理应与被投资企业对该项资产使用密切相关,这项土地使用权是用于开发建造商品房而不是建造固定资产,其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商品房的开发成本,按商品房的销售比例进行摊销,是符合配比原则的。但将差额摊销与销售比例直接联系起来也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首先,土地在闲置期和建造期,会因为没有进行销售就可以不摊销股权投资差额,这违背了现行准则和制度对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的规范;其次,销售情况受房地产市场的供需变化和国家政策影响而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商品房建成后,恰好遭遇房地产市场不景气,销售情况不好,则这部分股权投资差额就不能得到摊销,这又违背了谨慎性原则。

因此,考虑到按投资合同规定的经营年限远远大于与该项股权投资差额相关联的可辨认资产在被投资企业发挥作用的时间,又不能按照销售比例进行摊销,为体现谨慎性原则,又遵循现行规定对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的规范,我们认为,可以将现行股权投资差额摊销规定中的10年作为制约性时间标准,按10年时间平均摊销。

综上所述,对于与上述情况类似的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期限的确定,应根据其产生原因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对于投资者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者所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的部分,可按合同规定的投资年限摊销,合同未规定投资年限的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对于被收购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与账面价值之差异所形成的那部分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则应关注相关可辨认资产在被投资企业的使用目的和有效使用年限,同时从稳健原则出发,在不违背现行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前提下,设定10年作为限制性标准。当然我们讨论的问题是建立在两个前提条件之下:一是产生股权投资差额的资产是可以清晰地辨认的,二是该项股权投资差额的金额相当大。

六、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

在实务中,部分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已经办理产权交割及工商变更登记,但未同时具备财政部财会字(1998)66号规定的四个条件,最常见的是股权转让价款的收取未超过50%。如果选择工商变更登记日确认股权转让收益,因为大部分交易价款尚未收取,有提早确认之嫌或增加收益确认的风险;而如果选择同时具备财政部财会字(1998)66号规定的四个条件才确认股权转让,又因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该项投资的风险和报酬就已经转移给了受让方,因而显得过于滞后。这使得发生有关业务的企业处于两难的境地。

(一)区分股权转让的确认时点与股权转让收益的确认时点

财政部财会字(1998)66号印发的《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企业转让股权收益的确认,应采用与转让其他资产相一致的原则,即以被转让股权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给购买方,并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为标志。在会计实务中,只有当保护相关各方权益的四个条件均能满足时,才能确认转让收益:(1)出售协议已获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批准通过;(2)与购买方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3)已取得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4)企业已不能再从所持的股权中获得利益和承担风险等。如果有关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则股权转让收益的确认除符合上面四个条件外,还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根据目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产权交易操作程序,签订合同、交易签证、办理交割对于股权价款收付的规定,并非以收(付)全部交易价款为必要条件,如果受让方首期付款不低于总价款的30%,且其余款项能提供合法担保也视为符合办理产权交割的规定,并据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这时,虽然未同时具备财政部财会字(1998)66号规定的四个条件,但股权出让方对该项股权的实际控制权已经转移,即转让股权的风险与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

我们认为,既然办理产权交割及工商变更登记与同时具备财政部财会字(1998)66号规定的四个条件存在时间差,确认股权转让收益与确认股权转让两者也就相应存在时间差,会计处理上应当有所区分。为了遏制企业利用转让股权调节利润的现象,确认股权转让收益必须同时满足财政部财会字(1998)66号规定的四个条件;但确认股权转让应当以办理产权交割及工商变更登记为准。

(二)设置“长期股权投资处置”过渡账户,解决投资处置的时间差异问题

为了正确提供转让的长期股权投资信息,并合理确认转让的投资收益,我们认为可以设置“长期股权投资处置”这一过渡性账户,其性质类似固定资产处置时采用的“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股权交割时,按转让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转入该账户的借方,当同时具备财政部财会字(1998)66号规定的四个条件时,结转该账户余额,确认股权转让收益。“长期股权投资处置”账户设置的意义在于:

1.计划转让的长期投资在未满足股权转让条件时避免提前确认投资收益,在没有收到全部转让款项时可以较为稳健地确认投资转让的收益,防止股权转让企业操纵利润;

2.将拟转让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其他准备继续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区分开来,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七、研究成果综述

我国投资会计规范体系历经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在规范投资的会计实务、提供可信赖的会计信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投资会计规范的发展和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通过分析上市公司在对外投资取得时、持有期间和处置等活动中遇到的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我们认为,应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合理吸收国际会计准则的最新研究成果,逐步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和趋同,同时要便于实务操作。

对于修订、完善与投资相关的会计规范,我们的具体建议如下:

1.投资企业在编制单独财务报表时,对被投资单位的核算,可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的成果,取消权益法,采用成本法,单独会计报表与合并财务报表相结合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更相关的信息,减少合并财务报表编制中遇到的复杂问题,简化会计核算工作。

2.对外投资在持有期间遇到持续经营的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净亏损确认投资损失的限度应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在联营企业中的投资》的成果,将现行投资准则规定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扩大为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长期债权等非权益性质投资账面价值之和,并以公司法规定的对被投资单位亏损应承担的有限责任为限。

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时,股权投资差额不应受投资损益的影响而递延摊销。根据股权投资差额的性质将其与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分开核算,可以设置“股权投资差额”一级会计科目,股权投资差额作为预付成本,其摊销按现行投资准则规定进行摊销;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中不再包括股权投资差额,完全根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不会再出现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已为零而投资企业该项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仍大于零的现象。

3.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期限的确定,应根据其产生原因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对于投资者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者所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的部分,其摊销问题不宜立即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趋同,可在现行分期摊销的基础上结合期末减值测试两者并用,并加强对计提减值准备和期末减值测试的会计规范;对于被收购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与账面价值之差异所形成的那部分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其摊销期限的确定,要关注相关可辨认资产在被投资企业的使用目的和有效使用年限。

4.在投资处置中,通过设置“长期股权投资处置”这一过渡性账户,将拟转让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其他准备继续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区分开来,有效地解决股权转让的确认时点与股权转让收益的确认时点存在时间差异的问题,避免拟转让的长期投资在未满足股权转让条件时提前确认投资收益的情况发生。

此外,我们在对投资相关会计规范进行完善时,既要注意与其他的如无形资产和合并财务报表等具体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对其进行适时修订,又要注意与相关的经济法规,如《公司法》相协调,以增强投资会计规范体系的系统性和一致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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