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属于哪个会计科目
研发费用属于哪个会计科目
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用,应该计入哪个会计科目呢?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研发费用的会计科目,希望对你有帮助。
研发费用的会计科目
(1)研发支出是指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属于成本类会计科目。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2)本科目可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两部分分别核算。
在开发阶段,判断可以将有关支出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条件包括: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内部开发活动形成的无形资产,其成本由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创造、生产并使该资产能够以管理层预定的方式运作的所有必要支出组成,包括开发该无形资产时耗费的材料、劳务成本、注册费、在开发该无形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其他专利权和特许权的摊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以及为使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在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可直接归属于无形资产开发活动的其他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间接费用、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可辨认的无效和初始运作损失、为运行该无形资产发生的培训支出等不构成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
账务处理时,相关费用未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同时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
企业购买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先按确定的金额,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后发生的研发支出,区分资本化部分和费用化部分比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研发费用的税务处理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具体项目需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范围。
具体计算加计扣除时,按照研究费用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为标准,分两种方式来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
与直接减免税相比,加计扣除的对象是企业的某些具体支出项目,在这些项目上支出越多,得到的优惠越大,因此加计扣除对于鼓励企业加大对某些项目的支出更有针对性。根据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鉴定费用。
(九)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十)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对于企业研发项目获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形成的研发费用不能加计扣除;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此外,根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其中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填写年度申报表时,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征求意见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单独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企业可通过该表直接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使用会计电算化规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实践操作: 一、研发费用的专账核算方法
所谓“专账”指明细分类账。根据2015年之前的会计制度及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归集延用以下二种科目设置方式,具体账务处理可参照《浙江省财政科技经费企业会计核算的指导性意见》(浙科发计〔2009〕159号)文件。
(一)在“管理费用”下设多级明细科目
在“管理费用”下设“研发费用”二级科目,再按具体研发项目设置三级科目;四级科目为费用化支出或资本化支出;末级科目按材料费、人工费、折旧费、租赁费、设计费、设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外研发费等设置明细核算。其中:资本化支出按项目周期转入“无形资产”。
(二)在“研发支出”下设多级明细科目
直接通过“研发支出”进行归集,二级科目按具体研发项目设置;三级科目为费用化支出或资本化支出;末级科目按材料费、人工费、折旧费、租赁费、设计费、设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外研发费设置明细核算。对于费用化支出的研发项目,月末由“研发支出”结转至“管理费用”下设的二级科目“研发费用”。对于资本化支出的`研发项目,待达到预定用途时转入“无形资产”。
以上二种科目设置体系是对研发费用核算较为标准的方法,但在日常帐务处理中显得过于繁琐,由此导致很多中小企业核算不到位。特别是对研发项目较多的企业而言,不仅增加了财务人员核算工作量,也不便于分部门预算的统一管理。例如,某公司为编制全年费用预算,希望按部门分别统计“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研发支出”下设的工资、社保、差旅费、办公费等明细数据。由于研发部门是按具体研发项目分设明细科目,与其他期间费用的科目级次不同,使得数据统计口径上存在差异。另外,企业设定末级的科目名称可能与国家统一的核算要求也存在差别,这个时候统计就更难上加难了。我们试想是否有一种方便、快捷的核算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二、研发费用核算要求的变化
(一)涉及政策文件
除了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外,还包括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等相关文件。
(二)对比变化内容
对比原有的政策规定,新政策对核算要求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新政策增加了“实行查账征收”的规定,对适用企业加以明确表述。新政策还把可列入加计扣除的行业,从“正向列举法”转化为“反向排除法”。除国家明令禁止的7类行业外,其他都可申请享受该项优惠政策,这是极大的利好消息之一。
其次,新政策对研发活动的界定有所扩展,从“正列举”改为“反列举”,仅剔除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七类活动。同时还增加了对特别事项的处理说明,包括委外研发活动、创意设计活动的情况。由此带来两个好处:一是扩大了研发活动的加计扣除范围;二是给实际管理带来了明确的执行标准。
再次,新政策对费用项目的分类范围,由原先“8+5”归纳调整为7大类,即分为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等。不仅增加了兜底条款更符合实际情况,而且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归入“人员人工费用”,“试制产品的检验费”归入“直接投入费用”,“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三项均归入“其他相关费用”。
最后,新政策对会计核算及征管要求也趋于合理化。对研发费用归集由“专账”改为“辅助账”,这无疑又是一个重要变化。相对于实行专账管理而言,设置辅助账更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会计核算负担。针对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企业,新政策还规定了最长三年的追溯期。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再强调“专门用于”,但明确了“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当然,新政策对审查程序的简化并不意味着对企业管理要求的降低,后续在研发项目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将会常态化。按照新政策第五条第5款的规定,“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三、如何通过电算化加以优化
之前国家要求研发费用“专账”管理,很多企业只能通过设置多级明细科目来实现。然而,对于多部门或多项目的企业来说,这样就很难设置统一的预算模板;在实际与预算对比分析时,也无法从账面快速获取相关数据。目前新政策对会计核算的要求改变,允许企业采用“辅助账”(即备查账),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这一问题创造了有利条件。那么如何在符合新政策的条件下,通过会计电算化来规范和简化日常核算工作?接下来以用友U8(v12.1)财务软件为例,我们可以进一步展开讨论。
(一)科目设计思路
我们建议直接通过“研发支出”归集,在一级科目下设工资、社保、差旅费、办公费等二级明细,以便与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核算口径统一。之前必须使用多级明细科目核算的,完全可以通过添加项目辅助核算加以解决。考虑到存在会计科目、研发形式、费用化或资本化、研发项目及费用归集范围等多条件匹配问题,借助用友系统的项目核算功能及自定义扩展项“双管齐下”,这样在后期设置报表模板时会相对容易些。我们在用友U8(v12.1)系统中把“研发支出”下级科目设置为项目管理,先把研发形式设为项目分类(如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委托研发等),再设定是费用化支出或资本化支出,最后是研发项目的具体名称。例如,自主研发费用化的A项目对应编号“11001”,可采取“1-1-3”的项目编号规则。接下来这一步是关键,在自定义项目档案中选择“单据头”,参照新政策要求的7大类费用归集范围(如“人员人工费用”等),分设自定义值及代码(如“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对应代码“103”),这样才算完成了研发项目辅助账的基础设置。
(二)日常帐务处理
通过以上初始设置完毕,若填制凭证时输入“研发支出”科目,研发项目及费用归集范围(自定义扩展项)会自动跳出可选框。月末通过生成自定义转帐凭证,可分项目将“研发支出”明细汇总结转至“管理费用”下设的二级科目“研发费用”。在凭证打印时可将项目核算内容(包括自定义扩展项),设定为摘要栏或科目栏的打印内容。日常账务查询也可以通过项目辅助账轻松实现。
(三)报表取数设置
新政策要求企业立项时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于是,编制研发支出辅助账表成为日常核算的基础要素。对于辅助账的报表取数公式,可参照用友UFO报表设置规则。例如,本月发生数可以取“研发支出”的下级科目、所属月份、借贷方向、研发项目编号、费用归集范围等内容(如FSEX("530106",月,"借",,,"","11001",,"y",,,,,,,,,,,"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其中:“530106”是“研发支出—劳务费”的科目编码,“11001”是自主研发费用化的A项目对应编号,“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为费用归集范围)。通过我们这种账务设计方式,既可以解决对研发费用辅助账的核算要求,又可以满足多部门多项目预算的管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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