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位论文(精选5篇)
法学学位论文范文第1篇
在我国统一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是学者争论较多的间题之一。①一些学者认为,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精神内涵和实践纲领,是合同法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应“将合同自由原则确认为我国统一合同法的首要原则。”②它“是解释其他原则的基础,”“公平原则也好,诚信原则也好,都不能动摇合同自由原则为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地位。”③笔者认为,在西方,‘近代合同法中的绝对合同自由原则如今已遭到全面的打击而日趋衰落。合同自由原则对市场经济既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也有消极的阻碍作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现阶段的具体国情,也决定了合同自由原则只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们必须避免将其绝对化、神圣化的倾向。 一从历史发展来看,在西方合同自由原则经历了一个从鼎盛到衰微的过程 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订立合同。即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地选择缔结合同的对象,并可自由地同对方当事人商定合同的内容和确定合同的形式。当事人间自由地订立的合同被视为具有法律的效力,不仅是当事人履行的根据,也是法院裁判和仲裁机构裁决的依据。合同自由是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反映,在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法中,已经包含了合同自由原则的雏形。在古罗马共和时代,已有了合意契约这一特别名称,罗马市民法所承认的合意契约包括买卖、租赁、合伙和委任四种。④19世纪,在法国注释法学派和德国潘德克吞法学的影响之下,绝对的合同自由成为近代合同法的根本原则。在合同自由原则形成的过程中,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为其提供了经济理论根据,而18--19世纪的理性哲学则为其奠定了哲学基础。《法国民法典》被公认为是明确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的第一部近代民法典,而被誉为“优良的法律计算机”的《德国民法典》,“使在法国最初出现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等口号获得了更丰满的理性血肉,”英美法也逐步形成了以对价为中心的“纯粹契约理论”。⑥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原料的取得,商品的流通,工人的雇佣,都必须通过合同,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不仅保证了资本主义经济的有效运行和发展,而且交易安全也可以得到维护,因为当时的交易主体经济实力差别不大,其经济地位相对平等,国家可以采取放任的政策,允许他们自由地缔结合同,也不至于给经济秩序带来大的震荡,产生严重的社会不公正,而且主体间并不显著的经济实力差别,因为交易地位经常地互换而被抵消,从而使交易安全得已维持。⑥因此,合同自由逐步为合国立法所确认,成为近代合同法的基本准则。合同自由原则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显示出了它强大的几生命力,并创造出达到顶峰的好记录。 20世纪以来,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地变化,垄断成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根本特征。垄断企业的垄断地位导致其控制了合同内容的决定权,非垄断企业等其他合同当事人只有“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自由,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产生了合同结果的不公正。垄断企业基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宁愿降低产量,提高价格,从而也侵犯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加强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资本主义国家除了采用计划等宏观调控手段外,还颁布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专门的法律、法规,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随着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和消费者群体的出现,繁琐的合同订立程序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生活的需要,于是出现了定式合同,定式合同因其手续简便,节省交易成本和交易时间,效率高的优点而成为经济交易中广泛使用的交易工具,美国的定式合同就占合同总数的95%以上。⑦定式合同既是为了避免单独订立合同造成不公平而产生的,又可能产生新的社会不公平,定式合同的拟定者可以将不利于合同相对人的条款写进合同中去,使其利益受到侵犯,于是,各国均借助于立法对不公平合同条款进行规制,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正义重新在合同法中取得了适当的地位,并产生了一系列新的合同法规范。⑧定式合同的普遍采用使合同相对人丧失了确定合同内容、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立法对不公平合同条款的规制使定式合同拟定人的自由权利受到限制,这些都使合同自由原则遭到了严重的破坏。针对合同自由原则在现代合同法中的衰落状况,1974年,美国著名法学家格兰特?吉尔莫出版了《契约的死亡》一书,惊呼“契约和上帝一样,已经死亡。@实际上,所谓“契约的死亡”,只是如日本法学家星野英一讲的世纪确立的古典契约概念、契约法在现代正发生着重大变革。前面所说的衰落、死亡这些口号不过是这一重大变革潮流的表现。”。而合同自由原则 从鼎盛到衰微的原因,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和交易安全,使合同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有的学者以“本世纪70年代以来,新的经济自由主义开始复兴,合同自由原则再次行到重视为根据,来论证应将合同自由原则作为我国合同法的首要原则,言下之意,这是符合世界潮流的。在西方经济学中存在新自由主义学派是实,而合同自由原则在现代合同法中的衰落,却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关于新自由主义,林岗教授针对我国一些人盲目崇拜西方经济学的情况指出:“有些人甚至对带有鲜明的反共反社会主义色彩的哈耶克、弗里德曼的新自由主义理论也公开膜拜,对萨克斯之流的‘改革理论’也大肆吹捧,就是这种错误思潮滋长的典型例证,@已故的陈岱荪教授生前也撰文指出:“在这个时代,西方经济学的主流派只能是国家干预主义学派,而不可能是新自由主义学派。”“西方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主张自由放任,反对国家干预,与时代潮流不合,对西方国家的经济政策影响不大.”。因此,以西方经济学中新自由主义学派为根据将合同自由原则抬高到不适当的地位是不恰当的,以所谓“合同自由原则再次得到重视”来论证应将合同自由原则作为我国合同法的首要原则更是毫无根据的。 二从合同自由原则的功能来分析,它对市场经济存在粉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并存的事实 合同自由原则作为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积极功能。“契约是一种灵活的工具,它不断进行自我调节,以适应新的目标。它也是自由经济不可或缺的一个特征。它使私人企业成为可能,并鼓励人们负责任地建立经济关系。哑而如果没有市场主体自由意志的汇合,交易关系便不会产生,合同也不会存在。马克思说:“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已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要是没有各式各样的交易,就根本不可能有市场.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市场主体便可以根据价格信号、要求信息和利润杠杆的刺激自由地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使资源向获利较高的部门流动,从而实现整个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斯密所描绘的“看不见之手”的神奇功效才会发生,价值规律才会起作用,市场调节功能才能实现。同时,也只有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才能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合同自由原则作为市场经济这一激励机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它为市场主体提供了自由选择和实现自己经济目标的机会,也使市场主体打破了高枕无优、相安无事的停滞局面,迫使其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利用价格、信息、质量、广告等各种手段进行竞争,以获取订立合同的机会,实现预期的经济利益。由于市场主体选择能力的差异,市场主体便会认真地进行选择和努力地把握机会,不断地自我改造、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以免遭灭顶之灾。竞争的外部压力和获利的内在动机使市场主体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了。正是由于合同自由原则对于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前文所论及的合同自由原则在资本主义现代合同法中的衰落,只不过是其适用范围的缩小和在合同法中地位降低而已,而其作为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并没有改变。合同自由原则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积极功效并不因为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合同自由原则作为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然而,我们还应该看到,合同自由原则也存在着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消极作用,通过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地为经济行为,消费者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商品和服,务,但是整个社会的消费倾向却难以引导,由于市场价格要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市场主体虽有自主选择权,却难以准确把握价格之动向,这使市场主体的生产和资本流动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必然造成资源配置的浪费。因而合同自由原则积极功能的实现是有代价的,对经济的调节是有损耗的调节,这就需要国家进行干预,限制合同自由,以减轻这种损耗,从而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也正因为如此,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以后,市场调节机制的作用就比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大大降低,出现了人们通常所说的“市场失灵’,⑩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的干预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正是导致合同自由原则在现代合同法中衰落的原因。合同自由原则在某些领域还有可能违背市场经济对交换正义和分配正义的要求,它扭曲了市场供求关系,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世界各国相继颁布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限制合同自由,以实现 “实质公平”和法律“适用上的妥当性。峋从合同自由原则对市场经济的消极作用看,我们不能将合同自申原则推上合同法“首要原则”的宝座。 生从中国国情和合同法墓本原则的相互关系来看,合同自由原则仅是我国合同法的墓本原则之一。 确立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地位,必须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因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地位是由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决定的。 首先,在我国所要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性质不容许不适当地抬高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为了矫正“市场失灵”,保护交易中的弱者,实现交易公正,维护社会利益,国家必须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限制合同自由,以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准确确定合同自由的地位,限制合同自由原则,就是在合同法领域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体现。可以说,如果没有合同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就没有经济的迅速发展和高效率,而如果没有国家干预,片面抬高合同自由原则的地位,就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阻碍经济的发展和高效率的实现。美国是一个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然而从一开始,’美国政府就没有听任过市场经济自由发展。相反,为了克服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间题,加速经济的发展,美国政府采用了强有力的非市场经济的干预手段来控制经济的发展”。可见,合同自由与国家干预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偏废。 其次,我国正处在建立和完善比较成熟的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时期,市场主体的行为有待于规范,为了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必要加强国家干预,限制合同自由原则。比如限制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形式选择的自由,不论是将书面形式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还是将其作为证据上的要求,都对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预防争议,减少不必要的纷争,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有积极的意义。20世纪中叶以来,西方国家出现了合同形式主义的复兴‘“越来越多的合同被要求必须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些合同(尤其是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合同)被要求必须予以公告,否则便不得对抗第三人。”。而我们又何以在统一合同法制定过程中主张“不规定合同的法定形式,使当事人对合同形式有选择的自由”呢?东施效攀,不仅没有结合自身的实际,也没有真正学到别人的东西。 最后,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也决定了不应该将合同自由原则的地位抬高到不适当的水平。在西方国家合同自由原则已经衰落的今天,我们若反而要抬高其地位便显得不合时宜。合同自由原则的地位可以通过它与合同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关系反映出来,合同法究竟应包括哪些基本原则,学者的论述很不一致,笔者拟通过多数学者赞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的地位及其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关系来揭示合同自由原则的地位。 合同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合同自由原则有限制作用,贯彻合同自由原则,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的要求,否则,当事人自由缔结的合同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还有可能受到惩罚.(2)真正的合同自由要靠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来保障.合同自由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自由。如果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或者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这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而且也不是真正的合同自由。如前文所述,有的学者主张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或“首要原则”,意即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最高,’而我们从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中,不仅看不到它的这种地位,倒是了解到合同自由的法律命运是由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决定的。 综上所述,我们考察合同自由原则在西方的历史发展和它对市场攀济正反两方面的作用,分析中国的具体国情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只能得出样的结论:合同自由原则只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的地位不容许抬高。 注:①参见梁慧星:《中国合同法起草过程中的争论点》,《法学》1996年第2期;张广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起草》,《法学研究》1995年第5期;王利明:《统一合同法制定中若干疑难间题的探讨》,《政法论坛》1996年第4期。 ②⑩焦富明:《试论合同自由原则的地位》,《法学杂志》1997_年第2期。 ③郭明瑞:《论合同自由原则》,《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年第2期。 ④周格等编:《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231页。 ⑤⑩傅静坤著:《二十世 纪契约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第10页、第I页。 ⑥O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⑦徐涤宁:《关于标准合同若干间题的探讨》,《法商研究》1994年第6期。 ⑧⑨格兰特?吉尔莫《契约的死亡》,转引《民商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第1”页。 ⑩内田贵:《契约的再生》,转引《民商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第296页。 ⑩林岗:《关于理论经济学教学改革的几个间题》,《当代思潮》1996年第6期. ⑩陈岱荪:《西方经济学研究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改革》,《求是》1996年第2期. ⑩罗伯特?霍恩等著:《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90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02页。 ⑩伶福全:《当代西方市场经济运行的几个间题》,《世界经济》1995年第5期。 ⑩李世安著:《一只看得见的手》,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第1-2页。 ⑩尹田:《论意思自治原则》,《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3期。
法学学位论文范文第2篇
作 者:段明学
中国·重庆
二OO二年四月
科学之光普遍照耀,已使人人得见这一明显的真理:人类并非广大群众生来背上带有鞍座,而少数人穿着带刺的长靴、独蒙上帝的恩准可以合法地来乘骑他们的。
---- [美]托马斯·杰斐逊
政治领域内没有了竞争,人民就会软弱无能,这是再明显不过的道理。正是政治组织之间的竞争才向民众提供了作出选择的机会。没有这种机会,人民就等于零。
----[美]E·E·谢茨施耐德
内 容 提 要
政治竞争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标志。然而,长期以来,我们将政治竞争与资本主义联系在一起,不敢或不屑于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其实,与市场经济没有阶级性一样,政治竞争也没有阶级性。哪个阶级利用它,它就为哪个阶级服务。加强对政治竞争的研究,已成为中国政治转型和政治学面临的一个全新课题,本文试图填补这一空白。
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政治竞争基本理论研究。主要探讨了政治竞争的内涵、基本特征,关于政治竞争的学说,政治竞争的作用等基本理论问题。第二部分,西方政治竞争透视。本部分客观地论述了西方政治竞争产生的历史条件,政治竞争的表现形式,西方政治竞争的本质、特色及影响等内容。第三部分,中国政治竞争的历史考察。对20世纪中国政治竞争从初步建立到消亡的历史及其成败原因作了一个理性的分析。第四部分,政治竞争:中国政治民主化的未来。主要探讨了政治竞争与中国民主政治的关系,中国实行政治竞争,走向政治民主化的现实对策及其措施。
全文主要运用了理论与实际、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其价值在于通过对政治竞争的理论和实践、历史和现实的分析,为我国政治发展提供一个新的理论视角。
Abstract
The political competition is a primary symbol of modern democratic politics. However, it has long been associated with capitalism, which in turn discourages us to study the subject or we may just disdain to study it .Actually, political competition as well as market economy does not connote class distinctions ,instead, it serves whoever making use it. It has become a compelling task for political studies by the twist of China’s political system to make a closer study of the political competition.
The following article consists of four parts. Part one studies the primary theories of political competition, in which the connotation of political competition and its main features, its principal theories and functions are discussed. Part two deals with western political competition, in which its historical background, the way it displays itself, its nature, characters and influences will be observed. Part three studies, with a historical perspective, the political competition in china, in which a rational analysis of past experience and why it rose and fell will be studies. The last but no t the least part intends to suggest that the political democratization in china depends much on political competition. In this part, much attention is focused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olitical competition and democratic politics in china and on the compelling situation that china copes with on its way to political democratization.
The article combines theory and practice as well as history and reality .It aims to provide a new theoretical point of view for the political development of china through the detailed analysis.
目 录
前言 1
第一部分 政治竞争一般理论 3
一、政治竞争的内涵、特征 3
(一)政治竞争的涵义 3
(二)政治竞争的主要特征 5
二、关于政治竞争的学说 9
(一)熊彼特的竞争领导权理论 10
(二)萨托利的竞争――反馈理论 12
(三)戴蒙德对竞争学说的进一步修正 12
三、政治竞争的作用 14
(一)维持政治权威的合法性 15
(二)防止腐败,确保政治权力良性运行 16
(三)塑造均衡的政治秩序,维持政治稳定 17
(四)扩大政治参与,提高民主程度 18
(五)推动政策创新,适应社会变迁 19
(六)维护人权,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20
第二部分 西方政治竞争透视 23
一、政治竞争产生的历史条件 23
(一)经济因素 23
(二)政治因素 24
(三)文化因素 25
二、西方政治竞争的表现形式 27
(一)政党之间的竞争 27
(二)政党内部的竞争 32
(三)利益集团、智囊团与政治竞争 34
三、西方政治竞争的本质、特色及影响 36
(一)西方政治竞争体现了“寡头统治”的本质 36
(二)西方政治竞争的特色 37
(三)西方政治竞争的影响 40
第三部分 中国政治竞争的历史考察 42
一、民初多党竞争政治及其失败 42
(一)两党制理想与多党竞争的浮现 42
(二)民初竞争性政治的历史进步性 45
(三)民初竞争性政党政治失败的原因 47
二、一党统治的形成与破灭 48
三、中国共产党关于政治竞争的思想与实践 51
(一)“民主政治斗争是好现象” 52
(二)“三三制” 52
(三)建立“自由民主”的新中国 53
(四)允许“唱社会主义的对台戏” 54
第四部分 政治竞争:中国政治民主化的未来 55
一、政治竞争与中国民主政治的关系 55
(一)没有政治竞争就不会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55
(二)政治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56
(三)中国国情决定了现阶段不应实行两党竞争或多党竞争,
应当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适度的政治竞争 58
二、建立竞争性政治,促进中国政治民主化的思考 60
(一)改革党管干部制度,实行党内竞争 60
(二)建立健全人大代表竞选制度 65
(三)改革乡镇长选举制度,建立竞选制度 68
三、积极营造有利于政治竞争的良好社会政治环境 70
(一)大力发展生产力,为政治竞争的顺利推行
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70
(二)倡导宽容、和谐的政治文化,
为政治竞争的顺利推行创造良好文化氛围 71
(三)转变执政党的执政理念与执政方式 72
(四)保障思想自由,维护基本政治权利 73
(五)推进司法独立 75
结束语 77
主要参考文献 78
前 言
1991年,美国哈佛大学政治学教授塞谬尔·亨廷顿在他的新作《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中以一个理论家的敏锐洞察力描述和分析了近现代民主发展的历程。亨廷顿认为,近现代民主发展经历了三波浪潮,第一波民主化浪潮发生在1828-1926年,其间约有33个国家建立了民主政治。第二波民主化浪潮发生在1943-1962年,其间又有40个国家建立了民主政治。肇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以1974年葡萄牙军人政权,建立民主政治为标志,迅速席卷全球。 据戴蒙德分析,到1996年1月,在世界上191个国家中,117个国家形式上是民主的,占国家总数的61.3%。 而且,这波民主化浪潮仍在持续扩张,它“冲击到世界上最封闭、最不可能发生变革、最被人遗忘的地方,如缅甸、蒙古、尼泊尔、扎伊尔,甚至阿尔巴尼亚。从后共产主义的东欧到后官僚威权的拉丁美洲国家,从最贫穷的赤道非洲到新富的,正在工业化的东亚,都踏上通向民主的征程。在人类历史上,从来没有这么多独立国家在期盼、建设和实践着民主政治。”
不用说,亨廷顿是以西方为中心来观察世界民主化浪潮的,他将民主化视为各非西方国家趋向和接近于西方自由民主标准的政治变革过程,并特别强调多党制和政治竞争对民主的意义。这是一种典型的西方中心主义偏见。虽然如此,第三波民主化浪潮确实存在,这却是不容争议的事实。面对世界政治发展的这样一个特征,处于现代化转型期的中国,绝对不能不作任何反应,也不可能不作任何反应。不管怎样说,西方的民主理论和实践,对于中国的政治发展是一个重要的参照物。全盘照搬是不对的,漠视不见也不是马克思主义态度。只有实事求是地对其进行批判吸收,才会有利于中国民主政治建设。
众所周知,中国二十多年来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改革,极大地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变迁。社会利益的分化,中产阶级的崛起,多元集团的形成都给中国政治转型带来了新楔机。如何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政治民主化进程,已成为关系到中国政治稳定和政治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在我看来,经济市场化必然导致政治民主化,经济领域内的自由竞争必然导致在政治领域内实行政治竞争。这是保持政治体制的活力和适应性,促进中国政治发展之必需。正如我国著名政治学家宋玉波先生所言:“正如经济上需要有竞争才能保持活力一样,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离不开竞争,政治上也必须有适度的和有序的竞争才能有真正的政治民主和政治发展。” 因此,加强对政治竞争的研究,已是时代的迫切呼唤,是中国政治学面临的一个全新课题。
诚然,中国政治学自1979年邓小平发出“政治学、法学、社会学以及世界政治的研究,我们过去多年忽视了,现在也需要赶快补课” 的呼吁以来,在恢复与发展中愈来愈关注对现实政治的研究。但是,不容忽视的是,“中国政治学对中国现实政治问题的研究还不够全面和深入,有许多应由政治学回答的问题,政治学还没有去研究,去回答。” 政治竞争问题正是政治学界的一大盲区和空白,是一片未曾涉足的“彼岸领域”。究其原因,则是多方面的。长期以来,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思想影响下,人们还习惯于有意无意地在某些领域设置“”,不敢或不屑于研究。其实,“科学研究无”,这早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科学研究最怕的是鸦雀无声,或者是在某种控驭之下的异口同声。如果说,在过去政治生活极不正常,人们的思想观念极端僵化的情况下,对某些领域设置“”还情有可原,那么,在二十一世纪大力提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新时代,在伟大祖国立志复兴的今天,如果我们仍然囿于成见而不思开拓创新,那就未免丧失了一个理论工作者的应尽职责。
本文对政治竞争的研究,仅仅是一个初步的分析,其价值在于通过对政治竞争理论和实践的分析,为我国政治发展提供一个新的理论视角。由于笔者水平所限,无论在研究的深度或广度方面都没有得到足够的拓展,但笔者希望本文的观点和材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为以后的研究提供一些参考。
第一部分 政治竞争一般理论
一、政治竞争的内涵、特征
(一)政治竞争的涵义
什么是政治竞争?这是研究政治竞争理论必须首先予以回答的问题,不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就无法进行下一步的研究。目前,国内有关政治学工具书、专著及论文很少涉及政治竞争,更谈不上对政治竞争作一个权威性的解释。就笔者手中的资料看,仅有北京师范大学陈会昌教授在其所著的一本社会学著作《竞争 社会---心理---文化透视》中对政治竞争作了一个界定,他认为“政治竞争是指以政治利益为目的的竞争,它包括国家与国家的竞争,国家联盟与国家联盟的竞争,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竞争,不同阶级、党派、政治团体之间的竞争,为争取各种政治权力而进行的竞选,等等。”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政治竞争是一个外延十分宽泛的概念,它似乎无所不有,无时不在,因此,无法对它进行研究。
那么,是否就应该就此收笔了呢?问题恐怕不会如此简单,关键在于找到一种科学的研究方法。在这方面,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为我们树立了榜样。列宁曾概括和总结马克思的研究方法时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首先分析资产阶级社会(商品社会)里最简单、最普遍、最基本、最常见、最平凡、碰到过亿万次的关系:商品交换。这一分析从这个最简单的现象中(从资产阶级社会的这个‘细胞’中)提示出现代社会的一切矛盾(或一切矛盾的胚芽)”。 同时,马克思和恩格斯也都表达过这样的思想:为了便于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要尽可能地暂时抛开“一切混杂的附属物”,在“最少受干扰”的情况下研究事物的“纯粹形态”或典型形态。 由此,我们至少可以得到这样的启发:第一,应该从最常见、最普通从而也最容易为人们所感觉到的事实出发,去把握政治竞争;第二,应该暂时抛开政治竞争的某些形式,在一种较为纯粹和典型的状态下,深入揭示政治竞争的内涵及特征。
基于此认识,我们大胆地抛开陈定义中的“国家与国家的竞争”、“国家联盟与国家联盟的竞争”、“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竞争”。那么,陈关于政治竞争的定义可以重新表述为:政治竞争指以政治利益为目的的竞争,它包括不同阶级、党派、政治团体之间的竞争,为争取政治权力而进行的竞选等等。
之所以将政治竞争作如此界定,是因为这一表述基本揭示了民主政治中政治竞争的内涵。不过,这一表述仍然不够明确、具体,如“政治利益”这一术语太抽象,难以把握。
为了更准确地弄清政治竞争的基本涵义,我们不妨引用几段西方学者关于政治竞争与民主政治关系的论述:
谢茨施耐德:民主是这样一种竞争性的政治体制,在这种体制中,相互竞争的领袖和组织以某种方式确定公共政策的选择范围,以便使公众能够参与决策过程。
林茨:倘若一个政府按照宪法定期为各种群体提供和平竞争政权的机会,而不是用武力排除任何一部分居民来参加竞争,那么,我们就认为这个政权是民主的。
亨廷顿:在其他政治体制中,人们通过出身、任命、考试、财富或强制成为统治者。相比之下,在民主制度中,要么像在直接民主中那样,人民既是统治者又是被统治者,要么统治者由被统治者选举产生。一个现代民族国家,如果其最强有力的决策者中多数是通过公平、诚实、定期的选举产生的,而且在这样的选举中侯选人可以自由竞争选票,并且实际上每个成年公民都有投票权,那么,这个国家就有了民主政体。
上述三位学者尽管对政治竞争没有下一个确切的定义,但他们的观点却是十分明确的。他们不约而同地把政治竞争视为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认为在民主政治中,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竞争领导权。这的确抓住了民主政治的灵魂。由此,我们认为:政治竞争是指在民主秩序下,个人或集团正当、合法、有序地争夺国家权力或最大限度地影响国家权力的行使,以实现其所代表的阶级、阶层和集团利益的活动。
(二)政治竞争的主要特征
考察政治竞争的特征,有助于我们多角度、全方位地把握它的涵义。在笔者看来,政治竞争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治竞争的主体是两方或两方以上的个人或集团。
政治竞争的主体指政治竞争的参加者,即参与政治竞争,角逐国家权力的个人或集团。政治竞争的主体必须是两方或两方以上的个人或集团,如若只有一方主体,则因缺乏竞争对手而谈不上政治竞争。
个人是政治竞争最重要的主体。亚里士多德的名言“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反映了人与政治的一种自然的联系。不过,在专制体制下,政治仅仅是少数人的事,广大民众被排除在政治体系之外,不仅“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实际上“不在其位,禁谋其政”。相形之下,现代民主政治则是开放的政治,不独政府官员,而且广大民众也可以直接进入政治过程,竞逐国家权力。从这个角度来说,现代人的确在越来越大的规模和越来越高的水平上变成了政治人。但是,并不是任何人都愿意、都可以进入政治过程的。据美国政治学家达尔的分析,现代人可以分为四类:无政治阶层、政治阶层、谋求权力者、有权者。 如下图所示:
由此可见,个人主要指“谋求权力者”,他们是这样一种人:(1)高度注重赢得权力;(2)为自身(原始自我加上其他自我的综合象征,要求权力和其他价值);(3)对赢得权力有较高的信心;(4)至少最低限度地精通权力技能。 通常,我们将这一部分人称为“职业政治活动家。”
现代社会,个人若不依赖于一定的政治组织,很难取得政治竞争的成功。政治组织最完整、最典型的表现形态是政党。“对于权力的追逐者来说,政党是再好不过的阶梯和敲门砖。在民主国家,有独立候选人成功竞选议员的,却鲜有不依靠政党当上总统、总理或首相的”。 1992年美国总统大选中,亿万富翁佩罗企图不依赖任何政党而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与总统竞选,花费了巨额资金之后而落选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现代政治竞争,主要就体现在政党之间的竞争。
第二,政治竞争的根本目标是控制国家权力。
列宁说过,“全部政治的主要的和根本的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 国家政权历来是各个阶级、各个集团殊死角逐的中心。因为只有掌握了国家政权,才能将本阶级、本集团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在社会价值的分配中占居权威决定位置。
国家政权是所有权与行使权(与治权)的统一。在专制体制下,与治权都集中于一家一姓之手。君主既是权力的所有者,又直接行使国家权力。谁掌握国家权力,谁就可以终身受用并传之后世。所以,专制制度下权力争夺的逻辑是“打江山者坐江山”。在现代民主国家,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惟一所有者和政治权威的终极合法来源,但人民并不直接管理国家事务,而是将国家权力授予政府去行使。实际上,谁把持了政府,谁也就控制了国家政权。所以,政治竞争始终是以争夺政府首脑职位为中心的,所谓的控制国家政权实际上主要是指控制政府,即把持执政权。
第三,政治竞争的性质具有非对抗性。
政治竞争是体制内的竞争,竞争各方并不存在直接对抗或敌对的关系。并且,竞争各方都无意从根本上改变国家的性质和政体的形式。竞争各方都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公共道德,不得以非法、非道德的手段去影响竞争的过程及结果。或许,竞争者可以使用他能够动用的政治资源非法地影响竞争过程,或者雇用刺客谋杀他的强劲的竞争对手,但是,一旦他的任何非法行为被揭露,他就会被立即淘汰出局。例如,20世纪70年代,美国总统、共和党人尼克松为了连任总统,指使与白宫有关的人盗窃和在竞选总部办公室-----水门办公室安放电话窃听器,企图刺探对手的秘密,被新闻媒体曝光后,尼克松不得不辞去总统职务。所以,政治竞争的合法性、合道德性使得政治竞争呈现出非对抗性特点,并使、政治阴谋等各种非常手段失去了其应有的效用。
从微观上看,政治竞争是零和的政治游戏,一方的胜利总是同时意味着另一方的失败。但从宏观上看,政治竞争中并不存在永远的赢家,也不存在永远的输家。竞争的胜利者并不能一劳永逸地独占政权,他的任期受到法律的限制;他也不能随心所欲地行使权力,他的权力同样受到法律的规范。在政治竞争中的失败者,也不会被彻底淘汰出局,甚至遭到肉体上的消灭,他勿需为自己及其盟友的生命担忧,因为他的 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仍然是政治运作中的重要影响力量,可以作为议会的反对派,继续影响政治过程;他还可以等待时机,争取在下一次权力竞争中战胜对手以图东山再起,而不必孤注一掷,冒险采用非常手段进行反击。所以,政治竞争的胜利者和失败者都可以保持一种比较平和的心态。
第四,政治竞争与政治权力资源的争夺密切联系。
一般地说,政治竞争的结果主要取决于政治主体所拥有的政治权力资源,以及因此形成的政治影响力。政治权力资源,又称“政治资源”,按罗伯特·达尔的说法,它是政治主体可用于影响他人行为的手段,包括金钱、信息、食物、武力威胁、职业、友谊、社会地位、立法权、投票以及形形的其他东西。 可以看出,政治权力资源既包括物质资源,又包括精神资源。在传统社会(奴隶及封建社会),政治主体获取政治权力的基础主要是暴力资源,“枪杆子里出政权”,权力争夺通常只在统治集团内部进行,一般不与人民发生直接的联系,社会所了解的仅仅是权力争夺的结果。只有在发生大规模的时,普通百姓才被卷进去。而现代社会的政治竞争是在全社会的普遍参与下,由具有合法选举权利的公民通过投票中的选择来进行最终裁决的。谁争取到多数选民的支持,谁就可以合法地上台执政。“各政党为了争夺执政权,总是把重点放在对民心的争夺上,因为到底由谁掌权,最终由选民说了算”。 为此,各政党在争夺政治资源时,总是把它与选民的支持结合起来,力求获得更多的选票。(1)通过争夺意识形态的主导权,控制和影响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过程。各政党借助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选民兜售自己的政治主张,竭尽所能地对人们进行意识形态的教化,“使他们相信这个党的纲领和策略正确”。 政党影响和控制人们思想观念转变的过程,属于政治社会化过程。“一个政党越是能够最大限度地影响和控制人们的思想观念的转变过程。就越是容易获得对政治过程的控制或最大限度地影响政治过程。” 也可以说,在政治竞争中就越是处于有利地位。(2)各政党特别注意展现他们领袖的个人人格魅力。特别是在总统制国家,尤其如此。广告和电视特别展现领袖的形象,有时甚至不提他们的政党,领袖们总是以充满领袖魅力和遇事果断但平和又细心的形象出现。例如在1988年法国大选中,“密特朗总统竞选的成功完全是个人成功,他是一位大众爱戴的父亲般的现职总统,高尚,……到了一个几乎是无党派的程度”。 (3)政党还不遗余力地向社会筹措资金,以争夺到尽可能多的物质资源。因为“金钱是政治的母乳”,谁拥有更多的金钱,谁获胜的可能性就越大。“虽然谁最有钱就能稳操胜券未必尽然,但是谁要是没有钱就休想获得任何重要的政治职位,这却是千真万确的。” (4)各政党通过对现任总统(总理、首相等)在位政绩的评价,以攫取对己有利的权力资源。较为典型的是美国共和党人罗纳德·里根。里根两次竞选总统的口号都是“你们比4年前生活得更好吗?”这句很平常的话,却很有份量,胜过千军万马。1980年,“你们比4前生活得更好吗?”将卡特逐出白宫;1984年,“你们生活得更好吗?”使里根留在了白宫。 另外,各政党还经常通过提供某些社会服务,以博取人们的好感知支持,如政治学者罗斯金所说:“一些美国政党甚至提供社会服务。纽约的坦慕尼丁就为欧洲移民提供周到的服务,它在帮助他们寻找工作和住处的同时就将他们招到的麾下。” 总之,政治竞争与政治权力资源的争夺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占有充分的权力资源,是政治主体夺取国家权力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可以看出,政治竞争与我们日常所说的政治斗争是不同的。政治斗争是指“在人类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中,各种社会政治力量或政治集团,为夺取国家政权,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而进行的一种具有对抗性或暴力性的活动及其形式。”它具有四个特征:核心是国家政治权力的问题;实质是阶级之间的斗争;性质具有对抗性或暴力性;主体是各种社会群体政治力量。 政治学界一般认为,政治斗争是政治发展的直接推动力量,是变革社会的巨大杠杆。但这种“推动”是以破坏现存政治秩序为代价的,它的负面效应不容小觑。事实证明,对政治发展起较大作用和直接作用的,往往是在稳定的政治局面下的政治竞争而非政治斗争(关于政治竞争的作用,下文将进行探讨)。
二、关于政治竞争的学说
政治竞争产生于近代西方社会,但是从理论上对其加以系统论证却是现代社会的事情。长期以来,古典民主学说在整个西方占主流地位。古典民主理论发源于古希腊,为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洛克、卢梭承袭并发展。古典民主理论认为民主就是人民的统治,或由人民治理国家。用亚里士多德的话说,就是“人人轮番当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统治者是被统治者,被统治者也是统治者。 根据这一看法,人民有权利实行自我统治,他们也应当实行自我统治,卢梭指出:“在一个真正的自由的国家里,一切都由人民亲自动手。” 但是20世纪西方社会发展的现实却对古典民主理论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人们发现,有史以来,特别是资本主义产生以来,人民从未实行过有效的统治,他们总是被统治。正如熊彼特所说:“人民实际上从未统治过,但他们总是能被定义弄得像在统治。” 实际上,“人民的统治”往往被某些别有用心的政客(如希特勒)所利用,成为他们加强绝对统治、淫辱人民的藉口。早在20世纪70年代,在“万马齐喑”的时代,顾准先生就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在《直接民主与“议会清谈馆”》一文中,他尖锐地指出:“奢望什么人民当家作主,要不是空洞的理想,就会沦入借民主之名实行独裁的人民拥护者之列。” 现代社会政治发展不需要古典民主理论那种抽象的原则,而是需要一种贴近生活、更加实际的民主理论,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以熊彼特为代表的政治竞争理论应运而生。
(一)熊彼特的竞争领导权理论
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 1883-1950),美籍奥地利人,当代西方颇负盛名的经济学家和政治理论家。1942年,他出版了生前最后一部著作《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又译《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主义》),在对古典民主学说批评的基础上,提出了政治竞争理论,在他看来,这一理论“更忠实于生活,同时它拯救了民主方法的倡导者使用这个名词时所指的许多意义”。
如前所述,古典民主理论强调“人民的统治”,强调民主制度的首要目的在于把决定政治问题的权力授予选民,而把选择代表,通过这些代表将人民的意志付诸实施视为第二位。显然,古典民主理论是建立在人民有能力实施统治这一假设之上的。熊彼特通过对政治过程中的人的本性的分析,提出了相反的观点。第一,熊彼特认为,人们在“群集”影响下,道德上的约束或文明方式都会突然消失,而爆发出原始冲动、幼稚行为和犯罪倾向。不管是哪一个议会,哪一个委员会,或者是由十几位60岁开外的将军组成的军事委员会,都会流露出草民闹事时那种惊心动魄的特征,表现为责任心的削弱,思考力水平的低下和对外逻辑影响的较多的敏感。第二,熊彼特认为,人们的思想感情极易屈服于广告术和其他宣传方法的影响,不能理性地作出政治决定。第三,熊彼特指出,人们对那些直接与他家庭、他自己、他的商业往来,他的嗜好等有利害关系的事情,一般会表现出兴趣与责任,但是一旦涉足到与私人利益缺乏直接联系的全国和国际事务领域时,人们的兴趣会不断减弱。“在典型公民的心理经济学中,重要政治问题和他们的够不上嗜好的业余兴趣及不负责任的闲谈主题处于同等地位。这些问题看来如此遥远,它们根本不像业务上的计划;国内国际大事中的危险可能根本不会成为事实,要是真的来到,它们可能证明不很严重;人们觉得自己进入一个虚幻的世界。” 对于一个普通公民来说,他在打桥牌方面所花费的精力,往往多于熟谙某个政治问题所费的精力,并往往能表现出他的聪明才智和清醒头脑。而“典型的公民一旦进入政治领域,他的精神状态就跌落到较低水平上。他会毫不犹豫地承认,他辩论和分析的方法是幼稚的,局限于他实际利益的范围。他又成为原始人了。” “人民是扶不起来的阿斗”。基于这样的分析,熊彼特指出,“民主政治并不意味也不能意味人民真正在统治---就‘人民’和‘统治’两词的任何明显意义而言---民主政治意思只能是:人民有接受或拒绝将要来统治他们的人的机会。” 这样,熊彼特对民主社会中人民的作用进行了重新 界定。人民的作用不是实行统治,也不是对许多政治问题作出政治决定或选择能实现这些决定的代表,而是将选择作出政治决定的人。人民能否决定和影响公共决策,决策的结果是否有利于共同的幸福,都是无关紧要和意义不大的问题。只要有着普遍产生政治领导人的程序,只要每隔一段时期公民可以选择或罢免统治者,民主就是充分的和完善的。由此,熊彼特推出了政治竞争与民主政治的关系:“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
可以看出,熊彼特非常重视政治家在治国中的作用。他认为,古典民主学说把某种完全不现实的首创精神归诸选民,实际上等于抹煞了领导权。在他看来,“民主政治就是政治家的统治”。政治家竞取领导权的过程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并无二致。政治市场如同经济市场,选民就是消费者,他们的“货币”就是选票。选民用选票“购买”合意的商品---政治家或政治主张。政治家就像企业主,他们的政纲或许诺就像企业的产品,他们带着这些政纲和许诺来到政治市场,通过政党、竞选班子、大众媒介等工具,利用广告宣传、口号煽动以至欺诈阴谋等手段来争取人们的选票,得到或保护已得到的作政治决定的权力。选民则带着选票来到政治市场以换取预期的利益或政治家的承诺。这样,政治竞争使政治家的政纲与选民的利益要求在某种程度上得到嫁接。
熊彼特的理论在西方引起了旷日持久的争论,“到七十年代,这场辩论结束了,熊彼特赢了。” 人们愈来愈注重对两种民主理论进行区分,一种是理性的,乌托邦的和理想主义的民主理论,一种是经验的,描述的和程序的民主理论,并且后者逐渐取代前者,成为理解现实民主制度的本质、运作方式以及兴衰原因的主流理论和方法。目前大多数西方学者都认为,民主就是一种竞争性的政治体制,没有竞争和冲突,就没有民主政治。
(二)萨托利的竞争---反馈理论
当代美国保守主义的民主理论家萨托利(Giovanni Sartory),沿袭了熊彼特的政治竞争理论,并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进和补充,提出了一种竞争---反馈式民主理论。萨托利也反对把民主看作是人民的统治或大多数人的统治,认为政治关系中的统治者总是少数人,被统治者总是多数人,强调民主也是少数人的统治和多数人的被统治,当然,民主并不是少数人的专制和独裁的统治。民主与专制的区别不在于统治者是大多数人还是少数人,其实无论是民主政治还是专制政治,统治者总是少数,问题在于专制政治不是人民授权的统治,不是权力受到有效限制的统治,而民主政治则是通过选举、竞争,使少数人得到人民授权的统治,是权力受到了有效限制的统治。“民主是这样一种制度,其中谁也不能选择自己进行统治,谁也不能授权自己进行统治。因此,谁也不能自我僭取无条件的和不受限制的权力。” 领导者只能从被领导者自由的,不受约束的选举中产生;如果“别人向你授权的权力受到损害或纂改---通过压制不同意见或不提供其他选择---民主便从根本上被扼杀了。” 萨托利注意到,熊彼特的观点中只注意到民主过程的输入方面,即通过竞争选票获得政治权力,这是不够的。为此他提出了竞争---反馈式的民主理论来改造并补充熊彼特的竞争理论。选举从输入意义看,是政治家通过竞争获得政治权力,体现了民主,这是熊彼特看到的一个方面。从输出方面看,当选的统治者在其决策时,受着选民对统治者的决策的反应的制约,因此,要考虑民心的向背,民众的意愿。选民的选举权就以反馈的方式制约着统治者的决策,这样选举就不但从输入意义上而且从输出意义上保证了政治过程的民主性质。
(三)戴蒙德对政治竞争学说的进一步修正
美国学者戴蒙德(Larry Diamond)也充分肯定了熊彼特的观点。不过,他认为熊彼特的民主观需要不时地重新解释,因为这种民主观“并不注重所涉及到的基本自由,也不试图把这些自由纳入对民主的实际测量之中。” 这种民主观的风险是“选举主义的谬误”,过分强调选举的竞争性,而忽略了民主的其他维度,忽略了多党选举,即使真正是竞争性的话,也会有效地拒绝给人口中的一部分人以机会来竞争权力或伸张并捍卫其利益。这一错误还在于把决策权的重要领域置于由选举产生的官员控制之外,不论对民主多么重要,选举也只是周期性地进行,也仅仅只允许公民在由议案所提供的高度集中的不同方案之间进行选择。他认为,竞争性的选举只是民主政治最低限度的要求,有些国家有合法的反对党,甚至有选举民主的许多其他宪法特征,但是仍然没有达到一个关键的要求,即存在一个充分公平的竞争领域,这样允许执政党可能在选举中被逐出权力。他将这些国家称为拟态民主国家(pseadodemocracies)。拟态民主有许多种的形式,其中包括半民主国家(semidemocracies)。半民主国家仍然包含着多党的选举,不过,执政党广泛地使用压制、恩庇、媒介控制和其他工具来把反对党降低到一个“二等党”的地位。
同其他西方学者一样,戴蒙德认为自由民主才是完全具有现代意义的民主。附带提及一下,按普拉特纳的说法,自由民主一词中的“自由”,不是指谁来统治,而是指如何实施统治。它尤其意味着政府的权力和行使权力的方式受到限制,特别是受到根本法或宪法的约束,但归根到底是受到个人权利的限制。 戴蒙德认为,自由民主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超越了熊彼特的“选举民主”或拟态民主:首先,除定期的、自由的、公平的竞争性的选举和普选权之外,自由民主不允许军人或其他政治力量享有“保留权”,因为这种保留权不直接或间接地对选民负责。其次,除统治者对被统治者负有纵向的责任(这种责任通常由定期的、自由的和公开的选举来确保)外,自由民主还要求官员对官员之间有横向的责任制度,这种责任限制了行政性的权力,因此也有助于保障、法治和审议过程。第三,自由民主还包含对政治和社会多元主义的广泛的规定,以及对个人或团体的自由的广泛的规定。除此之外,戴蒙德认为,自由民主还具有以下的特征:(1)真实的权力在事实上以及在宪法法理上都归于选举产生的官员及其任命的官员,不是归于那些不负责任的内部行动者(如军方)或外国;(2)行政权受到宪法的约束,并对其他政府机构,诸如独立的司法、议会、调查专员和总审计长负责;(3)在自由民主下,不仅选举的结果是不确定的,因为有大量的反对票,也不仅因为政党要不时地轮流执政,而且不能剥夺任何一个坚守宪法原则的团体组党和参与选举的权利(即使选举的门槛或其他规则会阻止其他一些小党赢得在议会中的代表席位);(4)对于文化的、民族的、宗教的和其他少数民族团体以及传统上无权无势的人,不应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阻止他们在政治过程中表达其利益或使用他们的语言和文化;(5)除多党共存和周期性的选举外,公民应有多样的、持续的渠道和手段来表达并代表其利益和价值,包括有各种各样的自治性结社、运动、团体,而他们可以自由缔结或加入这些组织;(6)除结社自由与多元主义外,应该有替代性的信息来源,包括独立的媒体,对这样的媒体,公民可以(在政治上)不受限制地加以使用;(7)公民有实质性的信仰自由,舆论自由,讨论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游行自由和请愿自由;(8)公民在法律之下和政治上是平等的(即使他们在各自拥有的政治资源上十分不平等),个人的或团体的自由应有效地受到独立的、公平的司法保护,其他权力中心司法部门的决定应该执行,并加以尊重;(9)法治保护公民免受不正当的拘禁、流放、恐怖、折磨,以及对其私人生活的不正当的干预。
戴蒙德指出,自由民主的这些要素是“自由之家”(Freedom Home)在其年度的世界范围内自由调查报告中所使用的标准。对自由的两个维度:政治权利(如竞选的权利,反对的权利和参与的权利),以及公民的自由,都用七分制来测量。1分表示最自由,7分表示最不自由。在这两项自由的平均得分在2.5或以下的被认为是自由国家,得分在3到5.5分之间的被认为是部分自由的国家,得分在5.5分或者更高就是不自 由的国家,自1974年以来,经过第三波民主化浪潮的洗刷,世界上实行选举民主国家的数量有很大的增加,但是自由民主国家的数目却相对原封不动;只有少数几个政权(大约略多于20%)没有举行过某种程度的多党竞争选举。
综上所述,由熊彼特提出的政治竞争理论经过萨托利、戴蒙德等政治理论家的修正、充实与发展,现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它不仅对民主理论界而且对西方及全球民主化潮流,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三、政治竞争的作用
竞争是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驱动力量。马克思在谈到资本主义竞争时指出:“这是一个规律,这个规律一次又一次地把资产阶级的生产甩出原先的轨道,并迫使资本加强劳动的生产力,因为它以前就加强过劳动的生产力;这个规律不让资本有片刻的停息,老是在它耳边催促说:前进!前进!” 正因如此,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 当然,这是讲竞争对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应该承认,竞争对政治发展同样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维持政治权威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政治权威的基础。如同货币是市场体系的硬通货一样,合法性是政治体系在整个社会市场中的硬通货。如果一个政权丧失了合法性,那它就只有默默地等待。所谓合法性,指政治权威得到人民的信仰、支持和服从。阿尔蒙指出:“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公民,都愿意遵守当权者制定和实施的法规,而且还不仅仅是因为若不遵守就会受到惩处,而是确信遵守是应该的,那么这个政治权威就是合法的。”
合法性主要包括政策的合法性和制度的合法性,二者对于一个政权来说都是同样重要的。任何一个政府,哪怕是独裁政府,如果它在推动经济发展、维持社会稳定、塑造公正的政治法律结构等方面富有成效,它都会获得大多数人民的认可和支持,从而具有良好的合法性。相反,一个政府,即使是最民主的政府,如果它的主要政策持续失败,对各种社会问题的处理无能为力的话,它的合法性也会慢慢消失。所以,一个具有良好合法性的政府,不仅在政策方面而且在制度方面都要求具有较高的合法性。
在《第三波》中,亨廷顿进一步将制度的合法性和统治者的合法性区分开来。他指出:“在民主国家,统治者的合法性通常依赖于他们满足一些关键选民对他们政绩的期望。但是这一制度的合法性却建立在程序之上,建立在其选民通过选举其统治者的能力之上。那些在职的统治者不可避免地会作不出政绩,这样,他们就失去了合法性,也就会在选举中被击败。一群新的统治者会接替他们。因此,统治者失去统治的合法性导致了这个体制重新肯定其程序的合法性。不过,在除一党制之外的威权体制下,在统治者的合法性和政权的合法性之间不可能作出明确的区分。政绩平平既瓦解了统治者的合法性,也瓦解了这一制度的合法性。” 的确,民主政府和权威主义政府的基本区别就在于,由于在民主政治中存在政治竞争,所以,一旦执政党的政策失效,丧失了合法性,可以通过人民在选举中的选举反映出来,可以通过政府换马来建立新政权的合法性,从而避免对基本政治制度的冲击,维持政治制度的合法性。相反,在权威主义政府中,由于制度合法性和统治者的合法性无法区分开来,一旦政府决策失败,则不仅政府,而且基本的政治制度也会面临合法性的危机,从而导致整个政府体系的解体或变迁。
(二)防止腐败,确保政治权力良性运行
在任何社会,都验证着同样一个普遍的真理:长时期地掌握权力,本质上必然趋向于腐败。这是由于,在一个集团长期控制政权的过程中,就会形成一个盘根错节的、封闭的官僚特权集团;他们有着一致的利益,顽固地维护着现状,利用他们的垄断权力和地位,对社会资源进行独占性的分配。权力的自然的更迭,也是在这个封闭的小集团的少数寡头之间进行,既与其他集团无关,更不会涉及社会的普通公众,权力的更迭不会改变权势集团的内部结构,所以,在一个集团长期统治下,政治腐败是不可避免的现象。
前苏联的一党统治及其历史命运,典型地验证了这一社会发展演变的一般规律。20世纪20年代,斯大林通过暴力彻底消灭了其他政治党派,建立了共产党的。同时,建立了高度集权的政治经济体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这种体制确实实现过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封闭的垄断性的官僚特权集团逐渐形成并给社会带来了消极影响。官僚特权的抗阻,导致了20世纪80年代戈尔巴乔夫经济改革的失败;同时,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官僚集团的普遍腐败还是苏联解体的根本原因之一。
如何防止政治腐败,确保政治权力的良性运行,或许是政治学最为根本、最为永恒的话题。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皇权主要受到道德、神意和习惯的制约,很明显,这种制约无法从根本上抑制皇权恣意、任性的行使。近代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创立了分权与制衡学说,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三权彼此分立,互相制约。勿庸置疑,这种分权与制衡制度是人类反对暴政,克服腐化政府的重要制度安排。不过,这种制度安排隐含着一个前提条件:执政者有下台的危险。如果没有这一条件,政治权力由某一人、某一集团长期垄断,那么再有效的制度都不足以防止他们滥用权力,。政治竞争可以说是从根本上确保政治权力良性运行的有效方式。因为轮流执政的制度安排使执政者不可能长期垄断政治,难以形成一个封闭的官僚特权集团,并且反对党的监督也迫使执政者必须正确合法使用权力,不能为所欲为。
(三)塑造均衡的政治秩序,维持政治稳定
传统政治秩序是一种非均衡的政治秩序,各种政治力量之间存在着一种对抗性的关系。政治斗争的结果总是一个政治集团摧毁另一个集团,由此造成国家和社会的两极化,一方面,执政者权力异常强大,逐渐脱离社会的控制;另一方面,社会缺乏自主性,社会处于萎缩之中而无法制约国家。这样,整个社会形成两个对立的集团(阶层);特权阶层和无权阶层。它们之间的矛盾异常突出。
政治竞争彻底改变了传统社会这种非均衡的政治秩序,塑造了均衡的政治秩序。这体现在:(1)政治竞争从根本上改变了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实现了国家和社会的均衡。因为,竞争者要上台执政,必须征得选民的同意,选民拥有自由选择政府的权利,这是天赋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对此予以限制或剥夺。选民选择哪个政府,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愿。竞争者必须充分表达选民的意愿,并竭力满足他们的利益要求;如果一个政党不关照或不能很好地关照选民的利益,其他的政党就会这样做,它就会被选民抛弃。所以,在这种制度下,为人民服务,为大众谋福利,第一次成为政府的内在要求。国家也不再是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和社会相脱离的力量,而是真正成为选民用以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和手段。(2)民主政治的制衡机制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内部的制衡,国家政权组织之间的制衡,利益集团对政府的制衡,政党之间的制衡等,共同构成一个政治均衡的政体,并通过政治力量之间的相互制约,保证公共决策能够体现和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塑造均衡的利益格局,其中,最关键的是维持政党之间的均衡。因为政党既是社会利益的代表者,也是掌握和运用国家政权的主体,是现代国家的政治领导力量。从公民、利益集团和政府的关系看,他们主要是通过政党这一媒介与国家的政策直接关联,并将自己的利益要求和愿望表达到政府。从国家立法、行政、司法等多种权力机关的关系看,在美国式的三权分立体制中,权力之间的分离,虽然本身就构成一种制衡关系,但是,如果不同的权力机关由同一个政党控制,那么,毫无疑问,三权之间的制约和平衡关系就会被破坏。所以,权力制约的实质是控制不同权力机关的是不同的政党(其中,司法中立于政党政治),竞争着的政治力量之间的制约和平衡是民主政治制约的实质。而在英国式政府体制中,立法权和行政权是融合的,是由一个议会多数党控制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权力机关的制约,只有依靠反对党对执政党及其政府的反对来实现。总之,政治竞争使执政党及其政府的权力始终无法强大到不受制约的程度,并通过执政党和反对党的易位来维持政局的动态稳定,从而有效地保证了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正因如此,西方国家(如英美等国)实现了长达200-300年的政治稳定,在这期间,没有发生,内战和重大动乱,从而导致了 这些国家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
(四)促进政治参与,提高民主程度
政治参与与政治竞争一样,也被认为是民主政治的核心要素。美国学者达尔就曾指出,民主政治涉及到两个维度:参与与竞争。科恩甚至认为,“民主的广度是由社会成员是否参与来确定的,而民主的深度是由参与者参与时是否充分,是由参与的性质来确定的。” 现代民主是代议民主,与古代直接民主不同。在古代,由于城邦国家领土狭小,贸易不发达,特别是由于奴隶制的制度为自由人提供了闲暇,古代人生活的重要内容是政治生活。那种不关心公共事务的人被认为是无用的人。在现代,由于商业的发展,奴隶制的被取消,疆域的扩大,现代人的生活比古代人更丰富、更复杂。在古代,政治是自由的人们生活的中心,而在现代,政治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下降了。就参与政治而言,如果说,古代公民意味着“专职的公民”(full time citizen)的话,那么,现代公民只能是“兼职的公民”(half-time citizen)。这意味着现代公民更多的是关注自己的私人生活,而参与政治却降低到了次要的地位。考察当代各国,就不难发现,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公民的政治冷漠现象都十分突出,其他不论,单就公民政治参与的主要形式---投票而言,近年来,大量公民放弃投票已严重威胁到政治统治的合法性。美国学者谢茨施耐德考察美国不投票现象后担忧地说:“即使所有因素考虑在内,在美国,不投票现象是如此广泛,以致通常从具体的心理和受教育因素角度对之所作出的解释都无法令人满意。”“如此广泛的不投票现象给美国民主投上了一层怪影,因为它使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深刻矛盾凸现出来。” 影响公民政治参与的因素很多,主要有:社会经济地位、教育程度、社会的性质、年龄、结社、社会心理因素等。 而是否存在政治竞争以及竞争的激烈程度无疑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一般来说,不存在政治竞争的国家公民投票率较低(有些国家可能很高,但一般属于强制性、动员性投票)。而存在政治竞争的国家,公民投票情况视其竞争的激烈程度而定。当政党之间政见分歧明显,冲突十分激烈,那么卷入政治的公民相对较多,如果政党之间政策趋同,对选民没有多大的吸引力,那么公民放弃投票的情况就较为普遍。由此可见,相对于其他方式而言,政治竞争有助于扩大政治参与,竞争越激烈,政治参与越活跃。
(五)推动政策创新,适应社会变迁
表面看来,在政治竞争中,各个政治集团之间互相攻讦,你拥护的就是我反对的,导致政策经常从一个极端滑到另一个极端,不符合现代政府决策的理性化和科学化要求,也不利于维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但通过深层考察,我们就会发现,实际情形并非如此。首先,政治竞争推动政治集团表现出尊重客观规律的趋向。各政治集团要能够在竞争中获得胜利,除了让大众相信自己是代表他们的利益的最好人选外,还必须让大众相信他们的政策是理性的,合乎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如果制定的政策不成熟,就可能成为对手的靶子,哪怕是一个数字上的失误,都可能成为对手攻击的目标,从而出现被动局面。因此,各政治集团在制定政策时都十分审慎,极少出现违背客观规律的情况。其次,政治竞争推动政治集团的政策趋向一致性(共识政治),各政治集团除了争取传统的支持者外,还要力争其他各阶层人士的支持,如果政策太极端,就很可能失去这部分支持者,因此,各政治集团的政策往往都比较温和,同时,各政治集团还必须开放自己封闭的意识形态,相互学习对方的长处,以及对方政策中受选民支持的内容。如果一个政党不能很好地将对方的政策(尤其是受选民欢迎的政策)纳入本党的政策纲领中,它就会失去一部分选民。所以,政治竞争使各集团的政策出现“趋同”现象。并且,执政党在施政时,还往往参考反对党(前执政党)的政策,以利于治理。美国自1980年以来,共和党里根政府推行新保守主义经济政策,促进了美国的经济增长,1992年人克林顿上台后,继续推行共和党的新保守主义政策,极大地发展了美国经济,形成了二战以来美国经济最长的一个增长周期。政策“趋同”现象,在英国、法国以及其他西方国家都存在。政策“趋同”有利于维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避免政策从一个极端滑到另一个极端,因此绝不会发生类似中国领导人发动“”那样的极端决策。
政策趋同并不意味着各政党间的政策没有差别,差别是有的,只不过是属非原则性的差别;也不意味政策是停滞的,难以适应社会的变化。相反,政治竞争推动各政党进行政策创新,以适应社会的变迁。社会是变化无常的,没有一种永远有效的政策。对于执政党来说,要稳固执政地位,要在下次竞争中继续执政,都必须进行政策创新。对于在/,!/野党来说,要在竞争中战胜执政党,除了有效地抓住执政党政策的不足,对其进行攻击和批评外,还必须树立自己的旗帜,使选民看到新的希望。没有创新,执政党就难以维持自己的政权;没有创新,在野党也难以取得政权。特别是当社会出现重大变迁,原有政策难以适应这一变迁时,谁提出新的主张,谁就可能上台执政,而新的主张取得良好的社会绩效,普遍得到社会认同时,其他的政党就会逐渐接受新的主张,从而导致政党间的政策又趋于一致。当新的社会需求出现时,一个政党反应迅速受到选民支持当选执政,另一个政党或者多个政党就会逐渐地接受该党的新的政策出张;如果一个政党在别的政党执行一项新的政策而持续成功地执政时,仍然抱守残缺,甚至攻击该党这一成功的政策,只能是自取灭亡。……所以,实际的结果是政党间在新的政策基础上取得新的一致。政策创新,政策变迁和政策一致构成一个循环往复的政策周期,社会在这种螺旋式的政策变迁中不断地发展着。
(六)维护人权,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人权,通俗地说,就是使人成其为人的权利。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他享有属于自己的权利,否则,他就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人。西方一位学者曾说,“如果一个人的舌头都不属于他自己的,他活着还有什么意思”。 仅此一语,足以说明人权对人所具有的决定性意义。人类数千年的历史,就是争取和捍卫人权,实现自我解放的历史。1991年中国政府发表的《状况》(又称“白皮书”)提出:“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从第一次提出‘人权’这个伟大的名词后,多少世纪以来,各国人民为争取人权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重大的成果,但是,就世界范围来说,现代社会还远没有能使人们达到享有充分的人权这一崇高的目标”。
要实现人权,关键在于建立一种良好的政治体制。这种政治体制,一方面必须以保护人权作为其最高价值,另一方面必须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现代权力理论认为,政治权力具有侵略性和扩张性,它一旦被赋予某些私人,就会激起其隐藏的恶性,犹如洪水猛兽,难以扼制。不受限制与制约的权力乃是对人权的最大的威胁,“一般来说,每一种不受约束的权力――它可能属于一个国王,一个士兵,一个强邻――不仅会侵犯其附庸,而且会侵犯任何权力弱小者的生活。” 正因为如此,我们常说,专制政治无人权可言。专制权力是一种不受制约,具有极强渗透力的权力。专制政治对社会的渗透使社会中的每一个要素、每一个团体及每一个“人”均具政治性质,失去了自身的本质和独立性。只有君主具有独立的意志和,是完整的人,其他人都不是人,“无非是一种非人民”,在这里,“实际发生作用的不是人,而是人的异化,惟一发生作用的人,即国王,是与众不同的存在物,而且还是被宗教神化了的、和天国与上帝联系着的存在物。”所以马克思说:“君主政体的原则总的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
政治竞争对维护人权具有至为重要的作用。由于存在政治竞争,执政党下台成为平常事,如果执政党侵犯人权,引起人民的强烈不满,它就可能被赶下台。所以,执政党以及其政府必须注重经济发展,文化建设,注重公共福利事业,而不能仅谋取一党之私利。萨托利指出:“竞争出现在文明社会中,恰恰是为了限制、教化、最重要的是取代(权力的――引者)侵略性。一个竞争性制度,正如它现在的发展状况那样,足以使我们疲于奔命,然而我们也可能退出;我们能够退出,而且如果我们这样做了,根据竞 争法则,谁也无权侵犯我们”。而在某一个人、某一政党垄断政治,在不受制约的富有侵略性的权力面前,无权者除了坐以待毙,别无他途。不仅如此,政治竞争使政治体制具有相当的开放性,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治条件。我们常说,“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此话没错,但并不意味着只要温饱解决了,人权就实现了;最重要的是人的发展权得到实现。实现自我价值是人活着的最终目的。如果一个政治体制封闭,难以吸收精英人才到政治体制中来,那么人权就不可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人的发展也必然会受到限制。由于政治竞争,任何个人都有机会成为总统,成为执政者,这就能够极大的激发个人去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自现自我。
当然,同任何事物一样,政治竞争也具有两面性,也存在瑕疵。熊彼德指出,“争夺当权职位的竞争,一方面浪费了人员和精力,另一方面民主过程很容易在政治领域里创立一些条件,一旦这些条件确立,就将把能在政治领域以外其它领域作出成就的大多数人赶出政治领域。” 另外,政治竞争常常诱使政治家对选民作出空头许诺,一旦上台执政,这些许诺很难付诸实现,使选民往往感到政客们台上是一套,台下是一套,从而对投票持冷漠态度。不过,相对于政治竞争的正效应而言,政治竞争的负效应是第二位的,次要的。我们绝不能因为政治竞争存在负效应而因噎废食,盲目加以排斥。正确认识它的正负效应,扬其所长,避其所短,这才是马克思主义态度。
第二部分 西方政治竞争透视
本文所说的“西方”,是一个特定化了的概念,它指的是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不仅包括西欧各国,而且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及日本等国。限于篇幅,本部分主要以英美法德日等国为对象,考察政治竞争的有关问题。
一、政治竞争产生的历史条件
政治竞争起源于西方绝非历史的偶然,它是近代西方经济、政治及文化全面转型的必然结果。马克思指出:“任何一种制度的建构都是当时各种社会背景的综合产物,不管这种背景是属于人文的,社会科学的、还是自发的或外化的。” 政治竞争深深地植根于社会多元主义、市民社会、对法治的信仰、亲历代议制的经验、精神权威与世俗权威的分离、以及对个人主义的坚持,所有这些都是在一千多年以前的西欧开始出现的。这些条件不仅是政治竞争产生的条件,也是非西方社会移植政治竞争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经济因素
经济是政治的基础,必须从经济中去发掘政治现象产生的原因,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正如恩格斯所说:“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在人们的头脑中,在人们对永恒真理的正义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在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
值得一提的是,二战后西方国家兴起的政治发展理论或曰发展政治学及其代表人物诸如亨廷顿、阿尔蒙德、派伊、李普塞特等亦充分注意到经济发展与民主政治之间的关系。他们运用实证方法通过统计资料对欧美国家政治发展研究后揭示出一个历史事实并得出一个基本结论,用达尔的话说,就是“不同国家的社会经济水平与一般的竞争政治,尤其是多头政制中的竞争政治的出现率有密切的关联”, 也就是说,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时,则产生竞争政治的概率就越大;反之,经济发展未达到一定水平时,则这种概率就越小。
从根本上说,近代西方政治竞争的产生正是缘自经济发展的推动,确切地说,它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1)西方国家是内生型的第一批现代化国家,工业革命促进了这些国家迅速地从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海外殖民扩张不仅增长了物质财富,而且大大刺激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社会国家与社会一体化状态,使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化成为现实。市民社会逐渐发育成熟,逐步脱离了国家的控制而取得了自主发展的权利。国家不再无限制地干预经济的发展,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资产阶级不允许干预他们的私人利益,资产者赋予国家权力的多少只限于为保证他们自身的安全和维持竞争所必须的范围内。” 一个发育成熟的市民社会,正是政治竞争产生的基础性条件。(2)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各经济主体具有不同的利益,从而形成了利益多元化格局。在不同的经济主体之间必然存在不同的竞争,这种竞争必然会在政治领域表现出来,集中体现为各个集团争夺国家政权的斗争。所以,政治竞争是与市场竞争相适应的。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代替封建所有制关系的是“自由竞争以及与自由竞争相适应的社会制度,资产阶级的经济统治和政治统治。” (3)市场经济内含自由和平等。市场经济的独立发展完全是以等价交价为原则的,它从根本上否定了血缘、门第、权利、民族、国家、宗教之间的差别,而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交换的惟一尽度。在市场经济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别,无论是画家的劳动还是樵夫的劳动都是平等的。“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也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 经济领域的自由和平等体现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各个阶层和集团都有竞争国家政权、参与国家管理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所以,“政治竞争从原则上说来,是经济自由和政治平等权利的逻辑结果,是从人们享有自由权利和平等权利中引申出来的。”
(二)政治因素
从政治因素看,政治竞争的产生与代议制、政党制、选举制有着密切的联系。
近代资产阶级原本是封建专制统治下的受压迫阶级,他们对专制、暴政有着强烈的恐惧。在用暴力摧毁封建政治结构之后,资产阶级不是用更为落后的制度取而代之,相反,资产阶级深知,统治只有借用人民的名义,才能够长久存在下去。因此,资产阶级在建立新的政治结构时,始终坚持了两条基本原则,一是防止专制和暴政,二是发展民主。就前者来说,西方国家建立了权力分立与制约的机制,对防止权力专横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就后者而言,鉴于现代国家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实行古希腊式的民主政治是不可能的,因此,资产阶级建立了代议民主政体。历史地看,代议制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等级君主制,最初,议会只是一个供国王咨询的机构,只有一个等级:贵族。随着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深入,议会的成分不断扩大,扩大到包括一般的平民;其权力也不断下移。正如顾准所说:“议会的演进史,是其所包含的成分不断扩大,民利逐步下移的历史。” 一方面,议会将直接民主体制下人民的无限权力缩小到不充分的权力,人民不再拥有直接决定政治问题的权力(极少数公共事务除外),而是将其权力委托给其代表行使。另一方面,议会又成为各阶级、各阶层和平斗争的舞台。议会以多样性和不同政见为基础,在议会中,代表同一阶层或利益集团的议员自然结成政治派别,最初,这些派别主要力争成为议会多数,以使他们的政治主张成为多数人的意见;后来,他们逐渐意识到,仅仅做到这一点是不够的,还必须把执政者赶下台。于是,这些政治派别最终走出议会发展成为政党。政党是自由结社的产物,它是“在政治空间展开‘共同竞争’的组织(在‘竞争’与‘对抗’中表现存在的根据和生命源泉)”,“他们吸收和动员游荡于政治领域的各种利益及思想,并试图以这种力量为依托去夺取政治过程的持续支配权。” 政党始终以控制国家权力,最大限度地争夺国家权力为目标,离开了国家权力,政党几乎不能对社会产生影响力。当然,政党并不是以武力夺权,而是在选举中夺权。所以,政治竞争与选举活动密不可分,“甚至说,选举制造成了竞争性政党制度也许不算过分。围绕着议会或总统的选举,各政党才有竞争的目的、竞争的理由和竞争的内容。”
(三)文化因素
从文化因素看,政治竞争与近代政治及政治文化的世俗化有着密切的联系。关于世俗化,美国政治学者萨托利曾作了一个说明,他说:“当神的王国和恺撒的王国----宗教领袖和政治领域相分离时,世俗化就出现了,因而,政治不再得到宗教的援助,它既失去了它的源于宗教的僵化教条主义,也失去了它的宗教式的强度。” 简言之,政治及政治文化的世俗化指政治不再为某一特权阶级所垄断而成为全民和全社会的共同事务,政治也不受神权的控制而获得了自主发展的权利,以及形成的与此相适应的参与型的政治文化。
我们知道,欧洲中世纪是欧洲史上最专制最黑暗的时期。中世纪的政治文化是融教会与国家、教权与王权于一体的神权政治, 与这种神权政治相适应的意识形态是以奥古斯丁和阿奎那为代表的神权政治论,整个社会都拘伏于神学政治的囚笼中。如恩格斯所说:“中世纪只知道一种意识形态,即宗教和神学。” 在这种极其独裁与专制的政治环境下,广大民众不仅被排除在政治体系之外,而且被驯服为一种政治动物。在中世纪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与发展,神权政治越来越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桎梏。在这种情况下,进步的思想家们在意识形态中开始向神权政治发出挑战,从而启动了近代的政治世俗化进程。先是发端于意大利并进而波及整个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继之而起的思想启蒙运动都形成了对神权政治的强烈的冲击波。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洛克,法国的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美国的杰斐逊、潘恩等启蒙思想家运用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不仅抨击了神权政治,抹掉了笼罩在封建专制制度上面的宗教蒙昧主义,而且论述了国家、政治社会、政府和法的起源与形式,使国家、政治、法律等问题从宗教神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18世纪的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决定性地把政治推入了较高的世俗化时代。在资产阶级所制定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中都明确规定,国家属于人民,人民拥有言论、结社、集会和选举的权利;在政治结构方面,经由普选产生的议会拥有较高的权威,包括总统在内的各种重要官职均需其选举或认可方能产生,而且立法、行政、司法机构互相制约。所有这些,都标志着政治的平民主义时代的到来,人民不再是专制体制下的被奴役对象,而是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总之,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新兴阶级的崛起,代议民主制的建立及政党的成熟,以个人权利、法治为核心的民主文化,是西方政治竞争产生的根本条件。可以说,离开了任何一个条件,政治竞争都不可能产生。
二、西方政治竞争的表现形式
西方政治竞争主要体现为政党之间的竞争以及政党内部的竞争,这与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魏弗尔蒂认为:“民主本身便意味着一种双重的竞争过程:其一是普选中党派之间的竞争,其二是这些党派内部政治家们争取党内领导权的竞争。” 此外,利益集团、智囊团等政治组织作为政党的后援力量,对政党竞争产生了重要影响,它们之间的竞争是政党竞争的必要补充。
(一) 政党之间的竞争
现代西方国家都存在数个政党,但由于各国的政体、政党的力量对比、具体政治经济形态发展变化等因素,政治竞争在各国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内容各不相同。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英美模式
英美模式的特点是:典型的两党竞争。在英美,虽有多个政党存在,但是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始终由两个最大的政党(目前在英国是保守党和工党,而美国两个最大的党是和共和党)通过竞争交替组织政府,轮流执政。其他政党无法与两大党抗衡;同时,两党执政也勿需它们的支持;因而,其他政党基本上无缘进入政府,即使执政党出于某种目的或发于善心起用其他政党人士入阁,也不能称之为联合政府。
英美两党竞争均发源于议会中的党派分野。自政党形成以来,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自然会发生政党间的分化组合,但总的情况是大党分裂为小党后又由众多的小党组合成大党或者一个政党崛起而取代另一个政党,因此政治舞台上见到的始终是两个大的政党。它们时而在台上,时而在台下,玩着翘翘板游戏。一党长期执政的情况时有发生,多党执政却极为罕见。在英国,曾一度出现第三党冲击两大党的情况,但两大党轮流执政的格局始终没有改变。而在美国,两大党以外的其他党基本上不构成对两党地位的威胁,两党执政可谓稳如泰山。之所以形成如此稳定的两党竞争体制,据西方政治学者分析,主要缘自下列因素:(1)制度的因素。英美两党制均产生于相对多数选举制,这种选举制度有利于两大党而不利于第三党的建立和生存。此外,美国的单一行政长官制也有利于两党的形成和发展。总统职位通过总统选举产生,而不受各政党在国会占有席位多少的影响,总统选举人团的产生是“胜者全得”,要么获胜,要么失败,因而引起政党的两极化。在美国,由于联邦制的特点,各州州长、各州议会的选举均采用相对多数制,这也有利于巩固两党制。(2)历史二元因素。两党制是美国社会结构利益双元性的产物,美国建国初期以来每次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冲突几乎都是二元、两面的。围绕宪法的批准出现的东部商业利益和西部农业利益之争导致了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的产生。经济利益之争也导致南北方围绕奴隶制及其种植园经济而产生分裂,由此形成两大阵营。20世纪城乡利益的冲突又是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交锋的重要因素,等等。(3)政治文化因素,英美两国选民观点中庸、适度、不走偏激,善于妥协,视政治为妥协的艺术。两国的政治文化接受了妥协的必要性、短期实用主义的明知性以及避免僵硬教条主义的务实性。另一方面,在两国社会的根本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主要方式问题上存在广泛的共识。大多数国民认可洛克和麦迪逊关于个人自我发展的重要性以及拥有私有财产权利的观点,很少有人主张生产资料公有制。因此,政党之争不在于选择公有制或私有制,而在于怎样分配资源和财富问题。
可以肯定地说,只要英美保持两党制的基本因素不变,即国家制度、政治体制和选举制度不变,英美两党竞争,轮流执政的局面还将长期存在下去。这是英美长期以来政局一直比较稳定,经济稳步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2.法国模式
法国模式的特点是:多党两极竞争。所谓多党两极,“即在多党制的前提下,各个政党依其观点、政策的不同而形成两大对立的派系,每一派系都有一个中心党”。 目前,在法国,主要是以四大党为主构成左右两大阵营、右翼以保卫共和联盟、民主联盟为主(保卫共和联盟是中心党);左翼以社会党和共产党为主(社会党是中心党)。活跃在法国政坛上的主要是这四大党。
法国政党两极化形成于第五共和国时期。这种格局的形成,大致经历了十多年时间,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首先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法国工农业结构的变化,导致法国社会阶级结构发生变化,为政党两极化提供了社会基础。其次是宪法确定的政治制度对这种政党制度的形成起了决定作用。新的选举制度促使了政党的分化组合和新的政党联盟的形成。此外,国内外政治局势的影响,政党领袖个人的人格魅力也起了促进作用。尽管两大政党联盟内部各政党力量的分化组合时有变化,但总体格局一直在议会和政治生活中发挥稳定性作用:两大派左、右观点鲜明,彼此对峙,相互制约;四大党则通过组成两大派的政党联盟方式,左右法国政治生活,其他一些小中政党联盟均无力与之抗衡,由此避免了第四共和国多党竞争带来的政局不稳的弊端,有助于第五共和国政局相对稳定。从80年代中期以来,法国数次出现左右翼“共治”局面。1984年共产党和社会党分裂,导致社会党在1986年议会选举中丧失多数,当时的左翼总统密特朗被迫任命右翼的希拉克为总理,这种共治局面在1993年再次出现。1996年,希拉克总统为了改变右翼政党在国民议会中微弱多数的局面,决定解散国民议会重新选举,结果保卫共和联盟惨败,社会党大获全胜,在1995年总统选举中败给希拉克的若斯潘坐上了总理交椅,实现了第五共和国以来的第三次左右翼共治,直到现在。按照戴高乐创立的第五共和国执政传统,由同一政党派别或政党联盟控制总统、议会和政府,建立总统的多数派,是保证总统充分行使权力和维护政府稳定性的有效手段。因此,左右翼政党联盟共治是法国政治体制中的特殊现象,是法国多党制下各种力量互相斗争和妥协的特殊产物。80年代以来,在法国经济、政治、社会以及比例代表制等因素的作用下,传统的两大派四大党政党格局中出现了以党派林立和相互制约为特征的党派多元化现象。一方面,以绿党为代表的新生政治力量和代表现代法西斯主义的极右政党国民阵线以及中间党派纷纷崛起,极右翼、绿党和中间党派势力得到加强,传统两大派的地位有所削弱,两大派在选举中都开始积极向中间思想和路线靠拢,极力拉拢这些政党的选民。另一方面,新的党派多元化现象并未改变法国议会多党中无一政党占绝对多数的基本特征,在竞选和组阁中,仍然是利害相关的政党组成左、右翼两大政党联盟进行角逐。
3.德国模式
德国模式的特点是,三角均势、两极竞争。这种政党竞争模式是联邦德国政党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在1947年联邦德国首届议会选举中,总共有基民盟--基社盟(即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基督教社会联盟)、社会、自由、德国共产党等11个政党进入议会。其中所获选票的比例是:基民盟--基社盟获31%,社会获29.2%,自由获11.9%,德共获5.7%,其他各党得票均不超过5%。这个情况表明,基民盟--基社盟和社会几乎势均力敌,谁都不占绝对优势,无法单独组阁执政。在这种情况下,自由支持谁,谁就可以组阁。结果,基民盟--基 社盟联合自由,组成了联合政府。1969年第6届议会选举中,社会一跃而成为第一大党,但也未获绝对多数,于是,便与第三大党即自由联合组阁并成了主要执政党,而第二大党的基民盟--基社盟只好充当在野反对党的角色。由此开始了基民盟一基社盟同社会之间的第一次轮流执政。在以后历届政府(包括1990年德国统一后组成的新联邦政府)中,尽管仍由基民盟—基社盟和社会两大政党轮流执政,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和选举制度等的具体规定,决定了两大党中谁也不能强大到占绝对优势的地位。自由是小党,一般占有不到10%选票,但却在两党竞争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基民盟--基社盟和社会任何一方一般只有得到它的合作,才可能组成联合政府。1948年以来,除1966-1969年,联盟党与社会组成大联合政府 外,自由一直与其中的一个大党联合组成政府,其地位也较为稳定。这种近似等腰三角形的多党联合执政模式,可以说是联邦德国及统一后的德国政局长期稳定的主要原因之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绿党作为一支新秀出现在德国的政治舞台上。在1983年联邦议院选举中,绿党获得了5.7%的选票,28个议席,首次进邦议院,成为联邦议院中第四大党,从而打破了联邦议院长期存在的由联盟党、社会、自由三党主宰的局面。绿党的崛起使自由的长期执政伙伴地位发生动摇。在1998年的议会选举中,社会首次联合绿党组成了所谓的“红绿联合政府”,社会领袖施罗德出任总理,开始了两极对垒的新阶段。
4.日本模式
日本模式的特点是,一党独大,多党竞争。这种模式形成于1955年第二届鸩山内阁时期,在同年举行的众议院选举中,自由(简称自民党)占有众议院511个席位中的299席,不仅是第一大党,而且拥有了超过半数的优势,可单独执政;社会党占有156席,是第二党,此后的历届众议院选举中情况也大致如此。其中自民党总以稳超半数议席而长期执政,社会党始终占1/3议席而位居第二大党地位,充当反对党角色。这种既不同于欧美式的多党制,也不同于一般一党制的制度,被人们称为“五五体制”。这种体制持续了长达38年之久,在此期间,日本其他政党如社会党、日共等革新势力和公明党等中间势力始终长期处于在野地位,无一政党可单独与自民党争雄。
自民党之所以能够长期执政,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它得到财界的大力支持和积极扶植,并与政府官僚密切结合,形成了一个以财界意志为基础,并以自民党为政治代表,通过立法、行政等措施,经由官僚机构付诸实施的政、官、财三位一体的权钱统治体系。二是,自民党执政期间所采取的一系列经济、政治和外交政策,在保障垄断财团利益的前提下,不同程度地满足了国民的愿望和要求,因而能在较长时间内维持其统治的相对稳定。三是,在野各党普遍力量弱小、基础薄弱,常常因为意见分歧而彼此勾心斗角,无法实现步调的统一与共同合作,从而有利于自民党一党长期执政。
然而,任何一个政党如果长期垄断政治都必然会积累自身无法克服的弊端,日本自民党也是这样。这突出表现在日本“金权政治”腐败沉疴久治不愈,政治丑闻接连不断。日本的“民主政治”,实际上是钱权政治;日本政治的腐败,首先表现为执政党的腐败。自民党一直信奉“金钱就是权力”、“权力就是金钱”的方针,因此,围绕钱、权问题,自民党内贪污、受贿屡见不鲜。 应该说,这与日本的选举制度有直接的关系,日本实行中选区制,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全国分为200多个中等大小的选区,每区设有几个议席。同一政党可以有数名候选人竞争,相互间不是靠政见取胜,而是凭经济实力较量,政治与金钱结下了不解之缘。日本自民党的腐败严重损害了它的执政形象,削弱了自民党的整体实力。终于在1993年众议院选举中,自民党只获233席,不足半数而下台,由社会党联合其他在野党及新成立的政党组阁执政。至此,日本自民党成为历史。近十年来,自民党虽然也曾获得了单独执政的机会, 但现今的自民党已不是从前的自民党:日本向多党联合轮流执政方向发展的趋势,似是很难扭转了。
(二)政党内部的竞争
前文分析了西方国家政党竞争的概况,其实,各政党内部也存在较为激烈的竞争。任何政党都不可能是铁板一块,党外有党、党内有派乃是一种必然现象。政党内部的竞争既是党内民主的重要体现,又是整个国家政治民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1.政党内部派别竞争的原因
西方政党内部出现派别竞争和派别政治,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决定的。从根本上说,这是现代社会利益多元化的必然结果,诚如麦迪逊所说的,造成政党内部派别竞争的“最普遍而持久的原因,是财产分配的不同和不平等。” 从表面上看,西方国家体制内的政党都是整个统治集团的利益代表,但实际上他们往往只代表某些大垄断集团的利益,很难具体满足各个利益集团的要求。于是,这些集团便千方百计地在政党内部寻找自己的政治人,以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资产阶级不同利益集团的政治要求,但往往是粗线条的,不可能反映得很细。所以,资产阶级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不仅需要通过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进行粗线条的宏观调整,而且还需要各政党内部的派系活动和派别组织进行细线条的微观调整。”
2.政党内部竞争的表现
西方政党内部的竞争,主要体现在:
第一,争夺党内最高权力。欲登上总统或首相(总理)宝座,必先成为党内的最高领袖。“在党内出不了头的政治人物,通常是不可能登上国家权力顶峰的。” 在美国,各政党的总统候选人是该党的当然领袖,要成为总统候选人,必须经过漫长而艰苦的预选。如1860年,在南卡罗的查尔斯顿举行代表大会,经过57轮投票,也未能产生出本党的总统候选人,尔后又在巴尔的摩召开第二次代表大会,经过两次投票,才决定提名道格拉斯为候选人。1924年的代表大会,更是进行了103次投票,才决出候选人。在英国、日本等议会制国家,首相或总理是由议会内的多数党领袖担任的,谁成为多数党领袖,谁就可以上台执政。因此,多数党内部的竞争十分激烈。如1976年,英国首相哈罗德·威尔逊引退,6位内阁大臣竞选工党领袖,经过三轮投票,詹姆斯·卡拉汉才当选并继任英国首相。日本自民党内部各派系,围绕自民党总裁人选的竞争也是异常激烈的。各派系之间既有正面交手,又有幕后交易,它们甚至采取造谣诽谤,恶意中伤的办法打击对手,抬高自己;通过封官许愿、金钱贿赂、挑拨离间,暗挖墙脚的手段削弱对手,壮大自己。
第二,政策的竞争。政治竞争包含政策的竞争,谁能够提出最受选民欢迎的政策,谁就有希望上台执政。在政党内部,政策的竞争也是一个重要的内容。各政党由于对政策的取向而分为不同的派别,如美国两党内部都有自由派和保守派、鸽派和鹰派。在英国,20世纪50年代以来,保守党内部就开始出现一些派别组织如星期一俱乐部、塞尔斯顿集团等。这些集团往往各执一种政策主张。从一定意义上说,英国的政策就是各政党、各政党内部各派别讨价还价、反复竞争的结果。如阿尔蒙德所说,“英国的政党是许多具有各种政策偏爱的集团的联合。一个政党在采取坚强立场之前党内的各个集团相互竞争以决定全党必须据以合作的政策。”
第三,争夺党内的其他重要职位。这在日本体现得特别明显。在英美,党内的职务并不十分重要,除政党领袖出任首相总统外,其他职务几乎不为人关注。党内的“精英”纷纷在政府谋取高位,谁也不把党内的职务放在眼里。日本则不同,日本自民党内部的高级领导职务十分显赫,不亚于内阁大臣,除自民党总裁兼任内阁总理大臣外,其他人员一般都不兼任党政要职,但他们的政治地位相当高。自民党的干事长、总务会长、政务调查会长被称作党内三巨头。总裁就经常从党内三巨头别是干事长中遴选,而没有担任党内高级职务的人很难担任总裁和首相,所以,党内高位对一切有心问鼎首相宝座的人都有吸引力。争夺党内重要职务成为日本政治的一个独特现象。
3.政党内部派系竞争的后果
西方政党内部的竞争无论对政党本身,还是对国家的政治发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如何看待这种现象呢?首先,政党内部的竞争是现代民主的重要体现。如前文所述,现代民主政治是 宽容的,富有韧性的政治,它不怕分裂、不怕背叛。1931年,英国麦克唐纳背叛和分裂工党,组成联合政府,在专制政治下,这是无法容忍和难以想象的。“在古代政治和专制政治下,麦克唐纳不要说当上首相,而是被扣上,分裂国家和罪该万死、遗臭万年的罪名。” 其次,政党内部的竞争在统治集团内部起到了某种必不可少的制约和协调作用,可以避免党的大权落入某个集团之手,可以避免领袖个人独断专行(如指定接班人,实行变相的世袭制)和思想僵化,从而使政党能照顾到不同阶级、阶层的利益。最后,政党内部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党竞争之不足。就日本而言,自民党内部派别的合法性与独立性使每个派别看上去都像一个小党,而自民党更像是这些小党的联盟。所以,尽管日本由于历史原因并没有形成两大党轮流执政的局面,但政党内部的竞争为统治集团内部矛盾的调解和相互监督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体现了某种多党政治的特点。当然,政党内部的竞争也可能导致政党组织涣散,权威缺失、助长政府不稳定等后果,解决的办法不是压制内部竞争,取消内部竞争,那样只能使一个政党褪变为专制主义政党,而是要顺其自然,因势利导,扬长避短。正如麦迪所说“既然派别的潜在根源植根于人类的本性”,那么,对“派别危害”的可能存在的疗剂要比疫病本身危害更大,最好的出路是承认它们的存在并努力控制它们带来的后果。
(三)利益集团、智囊团和政治竞争
一般说来,一个政党要在政治竞争中取得执政权,必须拥有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战胜其他政党的实力和基础,这种实力和基础,主要由两方面因素构成:一是政党牢固而广泛的社会支持基础;二是政党积极而有效的政治纲领和政策主张。就前者而言,现代社会广泛存在的利益集团越来越成为政党的“后援力量”,成为政党生存和发展的靠山。与政党一样,利益集团也是利益多元化的产物。它与政党的区别在于,政党的目标是通过选举获得权力,而利益集团通常“寻求获得具体的、相对较窄的政策优惠,只是有选择性地影响政策,其目标并不是赢得政治大权。” 利益集团实现自己利益的途径多种多样,但主要还是通过支持政党,并向执政党及其政府施压来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西方政党一般都有自己较为固定的利益集团和势力范围。英国工党和工会就一直保持着一种特殊的合作关系,如理查德·罗斯所说:“英国的利益集团,尤其是工会,是与政党政治高度结合的。在工党内,工会提供将近90%的党员,党代表大会85%以上的选票以及85%的收入。工会占工党全国执行委员会28个席位中的18个,并包办1/3以上的工党议员。” 与之相对照的是,英国的保守党与工商业集团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保守党与工党的政治竞争中,工商业集团始终站在保守党一边,“工商集团与保守党之间没有正式的机构联系;支持主要是采取捐款的形式。”在美国,与“劳联---产联”的关系尽管不及英国工党与工会的关系那样紧密,但仍然在“劳联---产联”中获得了大大高于共和党所获得的选票。
有组织劳工与总统选举
劳联---产联的成员总数 16,000,000
因为只有大约半数的成员参加总统选举,减去 8,000,000
劳联---产联的实际投票数 8,000,000
得票所占劳工选票比例
(8,000,000X70%) 5,600,000
共和党得票所占劳工选票的比例
(8,000,000X30%) 2,400,000
从得票所占比例中减去共和党
所占比例,得到从劳工集团的净得票数 3,200,000
在德国,最有影响力的集团“德国工业联合会同基督教民主联盟――基督教社会联盟及保守的政治家们有悠久和密切关系。工商利益给基督教人提供巨额财政支援,相当数量的联邦议院议员同工商业有密切联系。” 法国和意大利的工会则以政治路线划分为社会党工会,共产党工会和基督教工会。
对于日本自民党来说,最重要的利益集团是财界团体。自民党与财界有着传统的联系。在二战前,财阀的解体,使财阀与保守政党的正式关系终结,但它们之间依然有密切的联系。财阀解体后,日本经济界又很快开始新的组合,并在不久之后形成新的财界四团体。 1955年自民党的成立可以说就是财界的一大政治杰作,因此,自民党从开始就以财界四团体为自己执政的最重要的社会基础。
利益集团除向政党提供支持外,各利益集团之间也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当然,这种竞争并不是以夺取政权为直接目标的。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主要在于更有力地影响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影响公共权力的运行,以充分实现本集团的利益。
智囊团在政治竞争中同样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智囊团又称思想库,大体上可分为两类:半官方的和纯民间的。其主要职责就在于为政治首脑提供政策咨询,制定出最受选民欢迎的政策,使其在政治竞争中占居优势。此外,在美国,还存在一批竞选咨询专家,他们与智囊团的区别在于,不是向候选人提供政策服务,他们也不一定认同候选人的政见,而是为候选人提供最准确的情况,为其塑造最佳的形象,拟定最有效的竞选方式。竞选咨询专家都是来自各方面的专业人才,通晓社会学、心理学、领导学、统计学、美学,通晓电脑、电视新闻制作以及广告设计。他们以此为职业,在竞选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西方政治竞争的本质、特色及影响
(一)西方政治竞争体现了“寡头统治”的本质
一定的政治制度归根到底是为一定阶级政治经济利益服务的。西方政治制度亦是如此。西方政治竞争,无论是两党竞争或多党竞争,都是不涉及根本社会制度的变革,实际上仅仅是维持资产阶级寡头统治的一种策略而已。从表面上看,西方政治轮流执政的制度安排,使任何政党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垄断政权,总是在在朝与在野之间来回摆动。这种轮流执政,的确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因为人民至少获得了对政府的选择权,有权利选择他们较为满意的人和集团上台执政,并把他们不满意的人和集团赶下台,毫无疑问,轮流执政有助于防止某一集团垄断政治,从而避免出现“寡头统治”的情况。但这是从微观上说的,从宏观视角看,轮流执政只是资产阶级不同集团之间的轮流执政,对于整个统治集团来说,任何集团执政都一样,都是为了维护整个资产阶级寡头统治的本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恩格斯指出:“寡头政体并不是把政权经常保持在同样一些人手中而使自己永存下去的,而是采用这样的办法,它轮流地使政权从一只手中放下,又立刻被另一只手抓住。”
西方民主政治是一种典型的“金权政治”、“财阀政治”。从法理上说,资本主义制度允许任何人、任何政党(哪怕是工人阶级政党)都有同等的权利竞争行政首脑职位,成为执政者。不过,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参与政治竞争的,除了资本主义选举制度对小党进行限制外,主要还在于西方民主政治是以金钱为基础的。“金钱是政治的母乳”,在这个意义上,说西方政治竞争是一种金钱的竞争丝毫不为过。“通往白宫的道路需要黄金来铺筑。”“没有钱什么希望也没有,即使你天生就是做总统的材料。” 金钱既可以使一个人夺取政权,也可以使一届政府。试看美国总统的竞选经费:
1952年艾森豪威尔竞选 总统的经费为660万美元。
1972年尼克松竞选总统的经费为6240万美元。
1992年布什竞选总统的经费为1亿美元,克林顿竞选总统的经费为1.3亿美元。
2000年布什竞选总统的经费为1.8亿美元,戈尔竞选总统的经费为1.2亿美元。
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的力量全部取决于金钱,所以他们要取得政治权力就只有使金钱成为人在立法上的行为能力的唯一标准。他们一定得把历代的一切封建特权和政治垄断权合成一个金钱的大特权和大垄断权。” 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而言,由其经济地位决定,政治生活只不过是一种“天国的生活”和“彼岸的生活”。所以马克思说,资产阶级政治制度“到现在为止一直是宗教的领域,是人民生活的宗教,是同人民生活现实性的人间存在相对立的人民生活普遍性的上天。”
(二)西方政治竞争的特色
西方政治竞争特色之一,有效地将体制外的工人阶级政党(共产党)纳入到体制内,给他们一个和平夺取政权的机会,大大地缓解了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
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看法,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是两大对立的阶级,其矛盾不可调和。由于马克思恩格斯生活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斗争还比较尖锐,所以他们对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作了极端的理解。尽管如此,马克思恩格斯仍然注意到,在必要的情况下,无产阶级可在议会之内以和平方式夺取政权,从而过渡到社会主义。这里,关键在于工人阶级对普选权的运用。马克思恩格斯特别强调普选权对工人阶级夺取政权的意义。在19世纪50年代,马克思就指出:“在英国,普遍权的实行和大陆上标有社会主义这一光荣称号的其他措施相比,都将在更大程度上是社会主义的措施。在这里,实行普选权的必然结果就是工人阶级的政治统治。” 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恩格斯还指出:“随着无产阶级成熟到能够自己解放自己,它就作为独立的党派结合起来,选举自己的代表,而不是选举资本家的代表了。因此,普选制是测量工人阶级成熟性的标尺。” 恩格斯认为,在资产阶级代议制度日趋完善和军事机器超常发展的情况下,无产阶级的斗争条件也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他说,“实行突然袭击的时代,由自觉的少数人带着不自觉的群众实现革命的时代,已经过去了。” 在这种情况下,选举的作用变得更加重要。在评价德国社会在选举中所取得的一系列胜利的意义时,恩格斯写道:“他们给予了世界各国同志们一件新的武器---最锐利的武器中的一件武器,他们向这些同志们表明了应该怎样利用普选权。” 1892年,恩格斯在致保尔拉法格的信中指出,“可以十拿九稳地肯定,只要工人们合理地使用普选权,就能够迫使当权者破坏法制,即是说,使我们处于革命中的最有利地位。” 实践的发展验证了马克思恩格斯的论断。自二十世纪初以来,法国、英国、德国、意大利等西方许多国家都出现了共产党组织,它们不仅参与全国竞选,而且有的进入政府参与执政。如法共从1744年起连续参加5届联合政府,8位领导人出任部长副总理,其中1946年大选获票500多万张,为法国第一大党,1997年又有三人进入若斯潘政府。在意大利,共产党(1992年改名为左翼)是最大的反对党。1944年4月到1947年5月,意共先后共参加7届政府。尽管1947年以来意共被排挤出政府一直处于在野地位,但它在选举中一直得票第二,仅次于天民党。不仅如此,意共还掌握了数量可观的地方政权,掌握了一大批群众组织和一批企业,成为意大利政坛一支举足轻重的力量。总之,在西方社会,体制外的政党不是遭到“残酷打击”,“无情镇压”,而是被有效地纳入体制内,与资产阶级一起竞争政权,这不能不说是资本主义民主的一大特色。
西方政治竞争特色之二,执政党与反对党并非势不两立,而是遵循合法反对原则,在体制内和平共处。
所谓合法反对,指在不危及现有基本政治制度的前提下,反对党有合法存在的权利,并有权依靠合法的途径,正当的法律程序来反对执政党及其政府,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合法反对原则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资产阶级在执政初期,由于确定不了允许反对党合法存在的政治风险,曾在一个较长时期内,拒不承认反对派的合法地位,更谈不上承认合法反对原则。人们对反对派充满了厌恶和敌视情绪,担忧它为制造分裂和混乱,危及国家。1704年,英国政治人物查理·戴维纳特认为,“那些被认为接受了法国贿买的人以后组成”,在这里,“反对派”成了“里通外国者”的同义语。国王乔治二世则把沃尔波政府的称为“流氓”,“无赖”和“自高自大者”,对他们的活动加以限制。 在美国,1798年,联邦党人亚当斯政府专门针对共和党人颁布了号称美国历史上针对政治活动的一项最有镇压性的法令---惩治叛乱法》,根据这一法令,许多共和党人身陷囹圄,甚至在连任竞选中指责联邦派政策的国会议员亦未能幸免。总之,在美国建国之初,合法反对原则并没有得到承认。“共和党人在野的时候,从未承认联邦党是一个合法的执政党,而在他们执政的时候,也从未承认联邦党是一个合法的反对党。” 反之,联邦党人亦然。直到19世纪二、三十年代,经过一、二百年的政治实践之后,资产阶级终于发现,在承认和服从现有基本法律制度的情况下,允许反对党的合法存在并参与政治事务,并不会造成什么太大的政治风险,相反,有时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好处。如1822年英国一家权威性刊物《季度评论》所说:
一个能干的反对党存在的必要,……仅次于内阁的存在。尽管这一团体是自封的,难以得到宪法的书面承认。反对党必须对国家履行极为重要的政治职责。它必须扮演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者和拥护者,大臣们行为的检查者,大臣们失职和不端行为的告发者的角色,并作为民族的领导者反对大臣的议案,试图把他们赶出政府。
于是,在英国和美国,合法反对原则率先得以确立,随后,又在法德等西方国家发展开来。
在传统社会,由于不存在合法反对原则,因而反对集团不得不采取宫廷、暴动等阴谋手段夺取政权。而统治集团也往往把反对派看作政权的最大威胁,并利用掌握国家政权的优势,采取种种办法压制、打击和消灭其他的集团。执政集团“随时要提防着觊觎他的权力的可能的政敌,经常把大量的时间投入维持权位的权力斗争中去,甚至国家政治体制的设置也围绕着有利于执政者保持政治权力,以政治控制为体制配置和变迁的主要依据。” 相形之下,现代社会把反对者从阴谋家变成了可接受的持不同政见者,把充满恶意的、甚至可能是致命的敌对转化为在朝或在野的,日常的,可容忍的对抗。这无疑更为经济、安全得多。
西方政治竞争的特色之三,执政党间接影响国家政权的运作。西方政党的最大功能似乎就是夺权而不是执政:一旦竞争胜利,上升为执政党后,其作用反而下降,所谓的执政党实际上起不到执政的作用。执政党的意志主要是通过本党领袖的渗透到行政机关的职能中去。执政党无论权势多大、威望多高,都不直接介入政府的决策程序和政府的实际运作。政党领袖作为政府首脑,他们独揽行政大权,自主决定政府的一切大政方针,各部门的事务,不受政府之外的任何机构的指挥,控制和干预。也就是说,政府的运作和政党的运作是分开的。政党没有被纳入政府运作的程序之中,它是政府之外的政治力量,不介入政府内部事务。总之,这种党政分开的体制不仅有利于执政党的自身建设,而且保证政府发挥独立行使权力的作用,避免了双重领导和政出多门的现象,有利于国家机关及官员队伍更加精练和提高工作效率,也使政府工作更加透明和便于对它进行监督。
法学学位论文范文第3篇
2 “废藩置县”:1871年7月14日木户孝允等以天皇名义,把在京的76个藩知事召至宫中,宣读废藩置县的诏书,果断地进行了废藩置县的改革。全国废除260余藩,划为1使3府302县(同年11月合并为3府72县,1888年合并为3府42县);府县之下设小区、大区,大小区之下有镇、村。大区设区长,小区设户长、副户长,废除过去的庄屋(名主)等名称。区成为基本行政单位。 1 《武家诸法度》是德川幕府时代大名以下武士应遵守的法律,共13条,严定武士身分等级,大名参数交代时随从兵额,鼓励大名修练文武,自奉俭约,禁止新筑城堡、结党营私、隐藏罪犯、擅兴兵革及大名间私缔婚约等事。 1鹿鸣馆:日本政府为标榜欧化,讨好外国驻日官员,大兴土木,请英国工程师康德尔设计为文艺复兴时的建筑风格的馆所。从1881年起用时三年,耗资惊人,在东京内幸町山下门内(现千代田区内幸町一丁目)修起了日本第一座洋楼,充作接待外国人的迎宾馆,起名为“鹿鸣馆”,取此名是用中国《诗经·小雅·鹿鸣之升》中“呦呦鹿鸣,食野之苹,我有嘉宾”句,作为贵族官僚们进行国际性社交活动的场所,“鹿鸣馆”遂成为全盘欧化时期的标志。 1[日]西乡隆盛(1827-1877)与大久保利通、木户孝允三人被并称为「维新三杰。西乡隆盛生於文政十(1827)年12月7日,是萨摩(鹿儿岛县)藩士西乡吉兵卫之长男,安政五(1858)年,由於「安政之大狱(安政年间,弹压拥护德川庆喜份子的大狱),西乡隆盛被处以流刑。 1864年返回萨摩藩後,西乡隆盛在倒幕运动中,不断发挥他的领导力。1868年,西乡担任征讨大总督叁谋,与胜海舟谈判下,无流血的进入江户城。然而在维新政府的改革下,下级武士生活日益穷困。徵兵令实施之後,武士的军事权又告丧失,为打开这种僵局,遂使西乡隆盛兴起「征韩、「征台的念头。他毛遂自荐,想当遣韩大使,但遭岩仓具视、大久保力通等人的反对而下野。明治10(1877)年, 鹿儿岛的私立学校学生及下级武士拥立西乡隆盛为统帅,举兵反抗政府。史称西南战争。西乡隆盛战败,自刃而死。 1约翰.惠特尼.霍尔:《日本-从史前到现代》. 商务印书馆,1997版。 2福島正夫编:《日本近代法制的形成》,日本评论社1982年版,第4页。 1星野通:《明治民法编纂史研究》(日本立法资料全集別巻33),信山社、宝石社昭和18(1943)年版,第6-7页。 1 [日]江藤新平(1834-1874),日本明治前期最活跃的政治家之一,在明治前期积极主张开国,参加指挥了推翻幕府的战争,是明治前期实权人物。被称为“明治政府的智慧袋”,“人权与法治主义的先觉者”,主持了明治政府早期法典编纂工作,后因政治斗争失势,参与了反对明治政府的叛乱,被处以死刑。 1 《普鲁士宪法》:1850年普鲁士国王颁布的一部钦定宪法。宪法规定普鲁士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是行政首脑,任军队总司令。普鲁士宪法反映了容克地主和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具有浓厚的君主专制色彩。 1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第五节“日本民法典”,<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3期。 1 丁相顺:《法典论争与日本法制近代化》,韩延龙编《法律史论集》第4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17页。 2[日]石田穗:《法典编纂与近代化法学的成立——民事法》,石井紫朗编:《日本近代化法史讲义》,东京,青林书院1972年版,第101页。 1永佃权:日本民法物构权编里的永佃权就是从封建的地主佃农关系沿袭下来的封建的不平等关系。永佃权(永久耕作权)称为“永”,而民法规定不得超过50年(第278条),这实际上是对农民的剥夺(德川时代还允许农民对自己开垦的土地有永久耕作权)。永佃权人完全是—个无权者。这种不平等的关系是违反近代民法的精神的,只能说它是一种变相的封建关系。 1丁相顺:《法典论争与日本法制近代化》,韩延龙编《法律史论集》第4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21页。 1 (唐)李世民语,见《贞观政要》,卷第二,“第任贤第三”。 1 “交通18条”:2001年8月上海市根据新近出台的“交通18条”的规定,首次对行人乱穿马路被撞死不赔案作出判定,死者仅得到国家规定的“10%”补偿合5800元。这一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强烈的影响。因为,最近随着沈阳市颁行的新法令《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办理办法》的出台,严格区 分交通事故中的“人撞车”和“车撞人”,明确规定了五种情况行人负责完全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通行人走路违章被车撞,那么撞了也白撞。继后,上海、北京、济南等地也陆续出台了相应的规定。
法学学位论文范文第4篇
当然,此种理论分析框架本身并无大错,它是经由总结西方各国经济学和经济法发展历史得来的经验产物,(注24)有其特殊的存在合理性(尤其是方便于对历史上和当代的西方经济法作定性定量分析)甚至具有局部真理性。但要在21世纪的社会主义中国继续套用这个“万能公式”研究经济法,我们恐怕就该费一番思量了。 该理论框架或者说逻辑构造强调了一个重要前提:市场(社会)与政府(国家)必须永远处于一种制衡状态,它们是两种独立对抗之“力”;却忽略了另一个重要前提:市场(社会)与政府(国家)良性互动的现实性及相互协调的可能性,因此这个理论框架是有潜在逻辑缺陷的,而它偏偏又是在总结西方经济和经济法的发展历史基础上得来的。进一步说,所保留的市场和政府“对抗制衡”前提是与西方讲求分权与制衡的宪政制度及文化传统相联系的,所以该逻辑前提无形中在西方倍受重视,也符合西方的思维习惯;而所忽略的市场和政府“互动协调”前提,则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本质和经济发展模式的局限,西方学者相对认识不足,直至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沉疴积重难返,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全世界的提出才得以好转。再从世界两大法系来看:大陆法系“公私分野”的传统,突出了大陆法系经济法律调整框架的这个逻辑前提缺陷,虽然“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进程淡化了“公”、“私”的界限;英美法系“民行不分”的做法,使得经济法律调整框架中的这个逻辑前提缺陷转为隐性,却也同时缓和了解决这个问题的迫切性。这或许可以从一个独特的视角帮助我们理解为什么大陆法系国家富有经济法的理论却致经济法实践不彰,而英美法系国家盛行经济法的实践却不给经济法正名的“难解之谜”。(注25) 我们认为,市场和政府“互动协调”这个逻辑前提的“缺位”,恰恰正是历史上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法制度构造缺位的集中表现,也可以成为我们理解为什么在实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中不存在真正经济法的一条重要门径。经济法的五大缺位问题,从根源上讲都是从这个逻辑前提“缺位”而来。 (二)经济法的历史发展缺位 随着资本主义工业革命的开始,生产方式的改进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商品经济获得了充分的发展,同时也导致了生产社会化与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为基石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矛盾,并拓展到经济生活乃至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开始导致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对立。随着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时期,垄断加剧,社会财富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扩大,广大民众的经济环境和生活状况恶化,阶级矛盾进一步升级。 一方面,发达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开始通过法律对社会经济进行调控和规范,在一定限度内改良经济基础,以期缓和经济和社会矛盾,稳定政治统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集中表现就是国家主动通过法律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由于大陆法系严格“公私”分野的传统,无法通过原有法律自身的修正突破私权至上的传统民商法难以维护正常竞争秩序和对经济宏观调控不力的局限,在这样的背景下资本主义经济法便作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产生了。(注26)资本主义经济法在二战后逐渐走向理性和成熟,摆脱了为应付战争需要和经济危机的“随机、被动的实用主义性质”(注27),把立法的重点放在了宏观调控、社会福利和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后,西方国家为了渡过难关,对市场和国家的关系认识更加趋于合理化,对运用法律等手段综合调控经济运行的技术和经验也更加丰富,完全值得我们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加以大胆吸收和借鉴。 但是,资本主义国家自经济法产生之初就侧重于把经济法当作一种执行经济政策的工具,(注28)由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本身的局限性,因此从理论上缺乏对经济的法律调整本质的深入研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也决定了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的天平始终是向私有制倾斜的,(注29)不论法的社会化浪潮如何来势凶猛,也不论混合经济如何兴盛发展,这些表面现象背后的语言是:一旦国家为了私人资本的利益需要调整经济政策,以代表社会全体成员面目出现的公权力触角就会迅速转向,坚决让位于私权领域甚至帮助个别私权的扩张,与此种并非完全理性的经济政策联系紧密的经济法自然要受到冲击。(注30)例如日本是公认的经济法比较发达的国家,其经济法师承于有着浓厚学术传统的德国而又根据本国经济的特色有所创新,对于二战后日本经济奇迹的创造居功至伟,但处于核心地位的竞争政策法的发展意向却是不稳定的,经历了支持垄断到反对垄断数次反复,最终才在广大民众的强烈声讨下找到一个合适的位置,对其本国经济法理念的形成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注31)而许多西方国家在“滞胀”后根据不断兴起又迅速衰落的各种新经济学说,经济政策的重心已经围绕着市场和政府做了多次调整,并且步伐不甚统一,这种面对时好时坏的经济状况“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和“各人自扫门前雪”的作风,在客观上也加剧了经济法统一理念形成的难度,使得经济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缺乏协调度和稳定性,很难同传统法律有一个清晰的界限。(注32)
法学学位论文范文第5篇
在经济法地位问题的研究上,长期以来由于陷入传统部门划分理论的误区,一直没有突破性的进展。笔者期望对此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现象,反映了法的统一性和系统性。 多数学者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立法来说,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对于司法来说,有助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职责任务,并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十分庞大,并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进行科学的组合分类,将有碍于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已经被实践、历史和世界所认可,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是很有必要的。 当然,在法律部门的划分上,既不是越细越好,也不是还是越粗越好,而应该适中,既要严格掌握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结合实际需要,只有当其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才将其从原有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超前了会使之力量过于单薄,拖后了会使之受到发展阻碍。实际需要是法律部门独立的首要条件,法律部门划分过粗、过细都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一个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和原则的问题。 所谓法律部门的划分,又称部门法的划分,是指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对法律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的活动,划分的结果——同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则和标准的共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我国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从前苏联引进的。前苏联曾经就法律体系问题进行过三次较大的讨论。通过第一次讨论,人们普遍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应当是调整对象,而不应当将调整方法作为辅助标准。第二次讨论的结果是,承认将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辅助标准。现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个:其一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例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行政法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划分开来;其二为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具体社会关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进行分类,比如民法与刑法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调节为主要方式,刑法以强制性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这样就把民法和刑法划分开了。同时认为,在划分法律部门时仅依靠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这两个客观标准是不够的,还应考虑一些原则,这样才能使法律部门的划分更加科学、更加合理。多数学者达成共识的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主要有:粗细恰当(应注意在粗细之间适当平衡,以利于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全部现行法)、多寡合适(要考虑有关法律、法规的多寡)、主题定类(考虑以主题或主导精神来定其部类归属)、逻辑与实用兼顾(划分法律部门,既要有一定的逻辑根据,又不必过于拘泥,从实用出发,还应该考虑正在制定或即将制定的法律,把握法律的发展趋势)。 以上是我国法学界现在在法律部门划分问题上的一些公认的观点,我的问题是这些理论是绝对科学和正确的吗?在经济法地位,即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认识上,是否这些理论存在某些局限性?那应该如何认识呢?笔者试图就此谈一些初浅的看法。 二、调整方法或调整手段是否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一个必需标准? 所谓法的调整方法,是指法据以对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引导、纠正的方法或途径。按照法律调整方法的性质,可以将其划分为民事、行政、刑事、司法和准司法程序4种方法。按照法的制裁方式或法律后果的形式,则可以将其分为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褒奖、专业即社会性制裁5种。将方法和对象结合起来区分法律部门,就意味着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调整方法,“首先是它所特有的,因为它同所有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方法有重大区别,其次又是万能的,因为没有任何其他方法能够调整构成此一法律部门对象的社会关系。”这样一来,便出现了一个问题:法律调整的方法只有极为有限的几种,而社会关系和所对应的法律规范是极为繁多和庞杂的,面对这么多的法律规范,我们应该如何进行有效的分类呢?这一理论在经济法地位的认识上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必须予以彻底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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