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可行性报告(精选5篇)
银行可行性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准政策性;贷款;调研报告
中图分类号:F832.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3)20-0115-05
准政策性贷款业务是由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自行承担贷款风险的粮棉油收购贷款,是现有信贷产品中一类特殊信贷业务,介于政策性贷款业务和商业性贷款业务之间,既具有政策性贷款刚性需求特征,又具有商业性贷款自担风险特征。在现阶段,开展准政策性贷款业务主要是为防止出现区域性农民卖粮难的问题。多年的实践表明,准政策性贷款业务以其特有的职能和优势,在履行支农职能、实现有效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而特殊的作用。在当前粮棉油市场形势不断变化、信贷环境日趋复杂的背景下,重视和研究准政策性贷款业务的发展问题,对于做好农发行信贷支农工作,推动全行业务健康较快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准政策性贷款的基本特点
由于兼具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的特征,准政策性贷款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
1.信贷计划优先安排,信贷资金足额供应,实行基准利率。
2.承贷主体多元化,包括购销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工企业和集团客户等。
3.对借款人要求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
4.实行封闭管理和风险管理的统一,把风险控制放在突出位置。
5.财政不兜底,自负盈亏。
二、准政策性贷款的作用与成效
(一)鸡西市2006―2008粮食年度粮食生产情况与总体趋势
由表1数据可以看出,鸡西市粮食种植面积、总产和商品量呈逐年增加趋势,详见图1。
(二)近几年准政策性粮食收购情况
2006粮食年度收购准政策性粮食72万吨,占商品量的28.57%;2007粮食年度收购44万吨,占14.33%;2008粮食年度收购16万吨,占5%;虽然受2007粮食年度国家启动最低收购价敞开收购,2008粮食年度国家全面启动托市收购等因素的影响,准政策性贷款发放逐年减少,但其产生的作用不可小视。
1.政治作用巨大
前几年粮食丰收,物价连续上涨,粮食销售市场价格低迷,受产业政策、出口退税等因素影响,外地粮商少,市场销售不畅,企业利润空间狭窄,局部地区出现卖粮难的现象。针对这一情况,鸡西市分行迅速确认辖区内收储企业的贷款资格,核定最高额度,及时发放准政策性贷款,解决了农民卖粮难的问题,保证了农民利益,保持了社会稳定。正如虎林市市长所说:“农发行的信贷支持使广大农民可以坐在家中甚至田间地头有选择性地售粮,并能卖上好价钱,从中获得了实惠,尝到了甜头,为农村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也带动了整个社会的稳定,使政府可以腾出更多的精力抓好地方经济建设工作”。
2.社会作用突出
粮食企业季节性收购明显,融资量大,有效资产少,融资困难,不采用全额抵押担保的方式,很难在商业银行获得贷款。农发行顺应粮改的需要,在推动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基础上,适时启动了准政策性这一贷款品种,填补了“政府想办的、农民所需的、商业银行不想涉足的”特殊领域的需求。仅鸡西地区2004―2006粮食年度在国家没有启动政策性收购的情况下,累计发放准政策性贷款22.31亿元,共支持43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加工企业收购粮食145.77万吨,收购辐射46个乡镇、459个村屯和11个国营农场,受益农户19.3万户。2006 年以来累计为地方增加税收达1.2亿元,提供就业岗位5 000余个。农发行也是当地各金融机构贷款增幅最高的银行,充分发挥了支农领域的骨干作用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3.经济效益显著
2006―2008年鸡西市发放准政策性贷款20.23亿元,支持收购粮食131.62万吨,帮助企业实现收入22.28亿元,获利1.05亿元,达到企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的。同时,农发行也实现收息7 459万元,间接带动了存款、中间业务等全面发展,为完成全行利润计划等各项经营指标奠定了基础,实现了三赢。
(三)准政策性贷款对象呈现多元化趋势,非传统购销企业所占的比重稳步提升
2006年,将收购贷款的对象明确界定为在农发行开户并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首次打破了所有制的界限,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工和转化企业以及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企业纳入了准政策性贷款支持范围,实现了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享受准政策性贷款政策的多元化局面。
从以上数据看,随着粮改的进一步深入,准政策性贷款支持的行业覆盖面有较大的拓展。
(四)准政策性贷款效率较高,杠杆作用明显
从鸡西市情况看,准政策性贷款占全口径贷款比的7.27%,虽然占比不高,但是其作用是高效的,特别是对农业产业化龙头、加工企业的作用尤为突出。加工企业经营严格遵循市场规律,以质论价。有的还采用订单方式收购,如鸡西市兴达、海泰及农垦爱邦等公司均与农民签订种植协议,从选种、播种、田间管理直至收购粮食全程参与,这样就保证了粮食的产量和质量,直接增加了农民收入,企业也获得更高收益。企业效益提高,带动了地方税收的增长,企业规模扩大,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仅鸡西兴达制米有限公司一家,在2004年接收鸡西市第一粮库下岗工人就达110余人,同时,对农发行经营也起到了促进作用。三年来,鸡西市分行此项贷款累计获得利息收入4 000多万元,中间业务收入50余万元。
本次调研重点针对连续三年得到鸡西分行信贷支持的5户企业进行对比分析:资产总额保持增长的有4户企业,占比80%;所有者权益保持增长的有5户,占比100%;实收资本增长的有1户,占比20%;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的有4户,占比80%;利润总额增长的有3户,占比60%。可以看出,通过对加工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有效地促进了企业的持续发展,企业的经营能力和获利空间得到稳步提升。如鸡西市兴达制米有限公司,在农发行信贷支持初期,是单一的粮食加工产业化龙头企业,几年来,通过农发行信贷支持,成为了以种植、加工、销售、仓储为一体的中型粮食加工企业,是省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省重点出口企业,企业经营和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再如,黑龙江农垦爱邦实业有限公司,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发行支持初期是年加工原粮3万~5万吨的小型加工企业,通过几年投放准政策性贷款的支持,现已成为年加工原粮近15万吨,集粮食加工、麦芽发酵、稻壳发电、城镇供热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资产也由原来不足5 000万元增加到现在的亿元以上,由过去抗风险能力较低转化成现在的经济实力雄厚、物资保证充足的优质企业。
三、准政策性贷款是政策性贷款的有益补充和必要延续
政策性粮食收购贷款主要特点体现为:政策性强、制度规范、管理成本低、贷款份额高。
(一)目前政策性收购存在局限性
1.保底收购只能在特定条件下使用
政策性收购是为了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调控市场等需要,而实行的国家及地方各项储备的粮食收购,也是为了保护农民利益,具有保底收购属性的最低价收购、托市收购和国家临时储备粮食收购,是政府在特定时期所采取的必要手段。2006至2008粮食年度,为加强国家宏观调控,鸡西市收购中央储备粮共46.36万吨。2007粮食年度,鸡西市启动了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水稻42万吨,启动的主要原因是当年市场价格比国家制定价格(0.82元/斤,国标三等)低,而玉米未启动最低价预案,原因是当年玉米市场购销活跃,市场价格高。2008粮食年度,鸡西市启动国家粮食调控政策,指标218.4万吨(含佳木斯桦南县、七台河市),在鸡西地区实际收购160.8万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引起了经济动荡,粮食市场价格起伏较大,国家推出临储粮收购政策,有效缓解了农民卖粮难问题,确保了农民利益。从几年来的粮食购销实际情况看,政策性贷款应对粮食市场特殊情况具有明显优势,而在市场的常态下,发挥的作用受自身先天特性的制约,满足市场需求的能力有限。
2.严格的质价政策性有其局限性
一是质价政策性强。2008年度粮食质量较好,2009年度粮食质量较差,等外粮多,农民如何销售手中的等外粮将是农民增收的一大障碍。二是国家临时储备收购定价限量存在片面性。2008年末,在水稻市场形成稻强米弱的格局,加工企业不敢轻易入市收购,国家及时出台了临时储备收购政策。但计划指标分批下达和政策宣传不到位,既给相关部门协调运作增加了难度,又引起了大量农民恐慌性卖粮,使本来能保护农民利益的、较为合理的定价,却没有让农民得到实惠,大部分利润被粮食经纪人等中间环节侵占了,国家的好政策没有真正起到作用。三是扭曲市场价格。当政策性粮食收购价高于市场价格较多时,指导价格占据了主导地位,价格信号不能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市场丧失调节和引导种植结构的能力,会使某一品种产量居高不下,收储压力增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力度,对各粮食品种价格定位的合理性进行调研,以达到通过利益驱动来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的目的。
3.代储企业的被动投入容易转化成农发行贷款的隐性风险
有些企业原有条件差,为了达到临储库点的标准,前期投入大量资金,但临时储存时间的不确定性,极易造成入不敷出的现象,最后形成新的亏损或外欠债务的增加,直接给农发行贷款造成隐性风险。
4.实行政策性收购对加工企业乃至下游产品的冲击
一是政策性粮食大量收购后,对加工企业和相关的农副产品冲击加大。政策性收购启动后,市场粮食价格会被硬性提高,增加了加工企业的收购成本。同时,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成品价格无法相应提高,形成了不收购、不生产、不亏损,收购越多、生产量越大、亏损越严重的怪圈。以2008粮食年度大豆收购为例,国家收购临储大豆的价格为3 700元/吨(三等),而进口大豆到港价格为3 300元/吨左右,差价400元。为了减少亏损,有的油脂加工企业被迫采购进口大豆进行加工,这对我国的大豆产业造成了严重的冲击。二是“国进民退”的情况更加严重,不利于企业间的竞争和粮食市场经济的长远发展。由于政策性收购价高于市场价格,而指定的收购企业基本上都是国有粮食企业。因此,其他企业低于政策价格入市收购,根本收不到,高价收购又要亏损,由此,导致粮食大部分都流向了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这也是造成2008粮食年度准政策性贷款投放减少的主要原因。
(二)发放准政策性贷款是完善政策性收购的必要手段
1.农发行投放准政策性贷款是履行自身社会职责的需要
一是受政府财力的限制,以增加政策性储备规模来保障收购的可能性不大;二是国际国内粮食起价较高,粮食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的可能性较小,即便能够启动,客观上存在着时间、地域和品种的限制;三是粮食产业属弱势产业,利润率低,季节性收购明显,资金需求量大,商业性贷款业务受到资金和计划的双重约束,难以对粮食收购提供有效的支持。总之,在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都难以有效解决收购问题的现实情况下,准政策性贷款是农发行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手段。
2.发放准政策性贷款是支持民族粮食加工业发展的需要
随着我国粮食市场与国际市场对接,粮食价格也形成对接机制,国际粮商和跨国公司正陆续进入中国粮食市场,对我国民营粮食加工企业造成极大冲击。如在“2004年大豆危机”之后,国内近70%的大豆压榨企业停产,大量企业倒闭,国际粮商趁机低价收购和参股。目前,我国80%左右的小包装食用油控制在国际大粮商手中,而且还有继续向其他品种扩张的趋势。跨国企业已掌控我国植物油定价权,如果进一步取得粮食流通的控制权,将会造成我国粮食定价权旁落,给我国粮食宏观调控和粮食安全造成极大影响。隶属世界四大粮商之一ADM公司的益海嘉里集团,已经在山东、河南、河北、黑龙江、湖南等粮食主产区建立或并购多家粮食加工企业,2009年在鸡西市也进行了相关布局的调研和运作。在这种形势下,我们必须加大对国有或民营粮食加工企业准政策性贷款支持,使其迅速发展壮大,对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增强我国粮食产业在国际市场上的话语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投放准政策性贷款是农发行自身发展的需要
一是多年来农发行对准政策性贷款的投放和管理已经形成了贷款投向的清晰化、业务操作的规范化和风险控制的程序化。我们认为,这项业务已进入良性发展阶段。二是随着粮改深入,粮食市场流通体系将逐步健全,粮食物流将会逐步顺畅,国家除掌握必要的储备外,市场流通将成为主导,这是准政策性贷款快速发展的有利契机。三是通过多年来的信贷支持,已发展了一批有实力、有规模和抗风险能力强的客户群体,继续支持,可把他们打造成大型的粮食骨干和支柱企业,实现农发行贷款业务持续有效的发展。四是通过准政策性贷款的投放,对农发行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
4.投放准政策性贷款是促进加工企业发展的需要
对粮食加工企业投放准政策性粮食收购贷款,是农发行拓宽粮食收购渠道,积极支持多种形式收购的重要手段。鸡西市分行2006―2008三个粮食年度累计对16户加工企业投放准政策性粮食收购贷款7.72亿元,收购粮食46万吨。
在实际操作中,加工企业真正能够提供优质资产进行抵押的并不多,为方便粮食收购,企业多建于县(市)郊区,部分经营用地的取得方式为租赁或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按农发行现行规定,设定不了抵押价值或抵押价值较低,直接影响到地上建筑物的价值。受此限制,农发行投放抵押贷款的额度也较低,职能占到企业贷款总需求的10%~30%,个别甚至连10%都达不到。同时,加工企业自身流动资金不足,原因为:一是大部分自有资金投入到固定资产;二是粮食原料收购季节性强,短期内需要大量资金;三是粮食产业利润率较低,完全是靠量的积累才能实现企业的盈利;四是企业多采取先货后款的经营方式,这样就形成一部分结算资金占用,影响了资金的周转。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商业性贷款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加工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这是因为:①商业性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准入门槛较高,信用等级需达到A-级以上,一般要采取担保的贷款方式;②加工企业可办理有效抵押的资产较少,以全额抵押方式投放商业性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无法满足企业收购资金在量上的需求;③找专业担保机构担保,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原本利润率就较低的加工企业获利能力将更加有限;④商业性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收购粮食的,农发行仍采取封闭运行的管理方式,必须做到购贷销还,不能周转使用,这与加工企业的经营方式存在着明显矛盾。所以说,加工企业迫切需要准政策性贷款支持。
四、当前准政策性贷款业务面临的形势和问题
(一)准政策性贷款的社会敏感度提高,政策刚性增强
2023年以来,受物价上涨过快、自然灾害频发、国际粮食供求紧张等因素的影响,农业和粮食生产面临着比较严峻的形势。在这种背景下,支持粮食收购已不仅仅是个简单的经济问题,更是一个高度敏感的政治问题,关系到粮食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全局,关系到保证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是国家宏观调控、长远规划的重要一环,政策性十分突出。
(二)准政策性贷款的市场环境复杂,风险防控难度加大
一是粮食市场化程度提高。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也意味着竞争的加剧和风险的加大。从近年来的情况看,市场放开后,各类市场主体为争夺粮食资源而展开的“收购大战”频频发生,导致市场供求扭曲、价格波动频繁。二是部分农产品的国际化程度提高,突出表现在大豆市场受国际市场的影响较大。三是企业经营的一体化程度提高。目前,大部分市场主体实行“购加销”一体化经营。生产经营环节增多,市场风险点也在增加,只要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有可能影响到整个企业的经营。四是市场经营方式的多元化程度提高。从市场交易的方式看,目前,除了现货交易之外,还出现了期货交易、电子撮合交易等新型的交易方式和手段。这在规避传统风险的同时,也容易产生新的风险。
(三)准政策性贷款的对象基础薄弱,倒逼贷款现象使农发行监管责任加重
目前,一方面,由于市场主体发育缓慢,导致准政策性贷款投放缺乏足够的市场载体。几年来,受应急、应季缓解局部性农民卖粮难问题的制约,择优投放贷款的空间非常有限。截至2009年末,鸡西地区全辖42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加工企业中,A级以上客户13户,只占31%。全市16%的国有粮食企业的贷款资格是由地方政府推荐取得的,实际达不到农发行的认定条件,因而贷款的发放存在着风险隐患。另一方面,国有粮食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还不彻底、不到位,企业风险承受能力较弱,其贷款主要用于委托粮食收购,导致贷款的使用权发生了分离。如果市场价差超出风险保证金,委托客户续存难度大,就会将风险直接转嫁给企业和农发行。粮食企业与其他行业相比有很大的区别,一年一度集中收购,分期销售,光靠对报表、现金流、产成品的监督远远不够,第二还款来源较弱,因此,只能靠加强粮食库存监管来保证贷款安全,农发行监管责任日益加重。
(四)准政策性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较弱,安全措施无法覆盖风险全部
粮食购销类企业一般以贸易为主,流动资金多,固定资产较少,因此,企业第二还款来源较弱。截至目前,占用农发行贷款的粮食企业有效资产值仅为3.7亿元,其中,粮食购销企业2.82亿元,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加工企业0.88亿元,有效资产抵押值为1.85亿元。而鸡西地区年均粮食收购贷款需求量为30亿元左右,有效资产抵押值仅占贷款需求的6%,而且变现难度较大。大量的信用放款仅靠10%~20%的风险保证金来覆盖,贷款风险难以防控,一旦发生风险,安全措施无法到位。如果要求企业实行抵押担保的方式,一是抵押率不足,难以满足贷款需求;二是贷款费用支出较大,企业难以承担,并且个别企业也难以落实担保公司的条件。
(五)准政策性贷款的发展定位尚不够清晰,在操作中存在两难选择
随着粮食市场的逐步放开以及国家宏观调控的加强,作为农发行收购信贷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准政策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之间,客观上存在着既相互补充,又相互排斥的关系。对准政策性贷款业务来讲,如果采取积极的信贷政策,增加准政策性贷款的投放量,就会使企业自主收购能力增强,市场价格上扬,导致国家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的可能性下降,政策性贷款的需求减少,市场风险增加,并通过准政策性贷款向农发行集中。相反,如果采取从紧的信贷政策,压缩准政策性贷款的投放量,则可能会导致企业自主收购能力削弱,市场价格下降,国家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的可能性上升,政策性贷款的需求增加,但同时政策风险增加。
(六)准政策性贷款承贷主体的多元化,使信贷服务与管理的难度加大
一是客户结构复杂。目前的贷款客户,既有购销流通企业,也有产业化加工企业;既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既有股份企业,也有上市企业。不同类型的企业有不同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需要农发行提供更加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实行更加具有针对性的信贷管理。二是客户贷款种类复杂。有的企业在农发行既有准政策性贷款,又有政策性贷款,有的还有商业性贷款,各种信贷资金相互交织,分类监管难度较大。三是客户市场复杂。目前,不少商业银行也在逐步向涉农优质客户渗透,客户竞争日趋激烈。同时,新型市场主体增多,但发育不完善。不少中小型粮食加工企业、粮食经纪人或合作组织通过自身积累、民间借贷等方式逐步成长为不可忽视的市场力量,但普遍存在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财务信息不透明、经营不规范等问题,需要在客户营销与培育方面有所突破。
(七)准政策性贷款性质界定的不足,限制其发挥更大作用
一是现行准政策性贷款的范围界定偏窄,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目前,农发行把准政策性贷款仅仅局限于粮棉油收购贷款领域。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样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农副产品收购也需要准政策性贷款支持。二是现行准政策性贷款的业务范围与个别商业性贷款业务存在交叉。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收购粮食所需的资金,目前,既可使用准政策性贷款,即收购贷款,也可使用商业性贷款,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三是准政策性贷款业务缺乏合理的补偿机制。由于对准政策性贷款允许存在一定的风险敞口,使得准政策性贷款所承担的风险要高于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综上所述,准政策性贷款在制度设计上需更加完善。
五、结合鸡西地区实际,提出推动准政策性贷款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从全局的高度,明晰准政策性贷款业务的战略定位
一是准政策性贷款业务应当服从和服务于整个收购信贷业务的发展战略,应该围绕“因地制宜、防控风险、力争多投”的指导思想,来确定可持续发展的路径。二是准政策性贷款业务的发展应有助于政策性贷款业务的发展。从综合效益来讲,政策性贷款要优于准政策性贷款。对于粮食收购应尽可能地促成国家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以提高调控贷款在支持收购中的比重。三是准政策性贷款业务应为商业性贷款业务的发展提供支持。对既符合准政策性贷款条件,又符合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应尽可能地选择使用准政策性贷款,如加工企业就更适合使用准政策性贷款。
(二)强化管理,准确把握准政策性贷款业务的中心环节
在经营管理中,鸡西市分行始终严格执行“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要求,抓好贷款发放、贷款使用和收贷收息三个重点环节,明确工作职责:客户经理负责贷后管理,行长、主管副行长承担相应管理和监督责任,层层签订库存监管责任状。按程序操作,依制度管理,规定动作不得简化或省略,关键环节的制度执行必须有据可查,杜绝在坚持基本制度上走过场。支行承担贷款发放并按进度供应资金,监督收购,市行抽调力量监督库存和法人代表,并严格执行库存动态监管、企业法人离城报告制度。
2008粮食年度,为加强对粮食库存的监管力度,鸡西市分行创新了检查方式,成立了贷后督查大队,重点履行粮食库存督查职能。2009年1至8月份,督查大队对全辖13个新粮库点进行每月两次巡回检查,采取倒查法,直接深入到企业专职检查库存,如发现问题一查到底,直接追责到基层行行长、主管副行长、驻库信贷员,有力地保证了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为全市粮食贷款筑起了一道坚固的安全防线。如虎林市农垦庆丰粮油加工厂异地储粮,督查大队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追回了1 000多万元粮款,避免了贷款风险的升级。截至2009年10月末,鸡西市2008粮食年度准政策性贷款实现本息“双结清”。2023年,为加强对2009年度收购的新粮管理,在各基层营业机构正常监管库存的前提下,市分行组建了三个库存监管小组,配备专车,坚持每月50%的时间深入到基层检查库存。粮食库存是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库存有保证,准政策性贷款的风险就可规避。
(三)通过信贷手段创新,破解准政策性贷款业务“两难”的问题
1.监管手段的创新
在加大库存监管的同时,鸡西市分行还加强对企业法人进行全方位的道德风险监管。一是在资格认定时,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通过查看法人代表出差票据,根据出差日期看前后有无可疑资金流出或流入,通过企业纳税情况来判断企业法人代表是否真正遵章守纪。如法人代表道德不过关,实行一票否决。二是在日常库存监管时,定期对企业法人代表的道德行为进行跟踪监管,并由支行行长最后做出判断,出现问题及时向上级行报告。如2009年,在对某企业监管时,发现一户重点贷款企业法人有做期货交易的传闻,市行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全面调查,最后发现是竞争对手制造的传闻。三是在贷款全过程中,重视并建立与“法人代表面谈”制度。四是在贷后期间,通过在粮食企业中开展“信用企业”和“信用法人代表”活动,形成讲究诚信经营、防范法人道德风险的良好氛围。
2.贷款方式的创新
发放准政策性贷款时,鸡西市分行在实行有效资产抵押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的基础上,还采取了浮动资产抵押、保险和与法人代表签订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等方式,尽可能地降低风险敞口。目前,鸡西市分行正在探索加工企业联保制,这是一种区域内加工企业联合会的形式,是在企业内部规范行为,形成互为制约的一种模式。
(四)引入准入与退出机制,净化信贷整体环境和提升客户竞争力
鸡西市分行采取“有保有压、有进有退”的营销原则,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发展潜力以及对农发行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类排队。在逐步收回存量贷款的前提下,稳步实施客户退出机制,对市场竞争力差、经营效益较低、风险承受能力弱、资信不好的企业逐步使其退出鸡西市分行的支持范围。2009年1至8月份,累计强行退出7户规模较小、经营管理差、抗风险能较弱的粮食加工企业;逐步退出6户基础条件差、交通不便、历史包袱重、内部管理混乱、不配合信贷监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确定准政策性贷款支持对象时,始终坚持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或遍地开花。特别是经过2008、2009两个粮食年度的审慎经营,明确重点支持:一是大中型加工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收购原料;二是有常年固定合同的军供粮加工、外省地储粮收购等粮食企业;三是大型集团客户进行委托收购。禁止:一是对纯贸易类企业收购贸易粮赌后市的企业发放贷款;二是对国有购销企业自营收购发放贷款;三是对政策性与准政策性混收的企业发放贷款。通过实施分类排队和客户退出机制引入,进一步优化了客户和贷款结构,使鸡西市分行掌握了客户结构和信贷结构调整的主动权,有效的预防和化解了信贷风险。
(五)立足可持续发展,着力构建更加有效的准政策性贷款业务,发展保障机制
一是继续拓宽准政策性贷款的支持范围。准政策性贷款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公共产品特性,体现的是国家政策和公共利益,受惠的应当是整个农村社会经济,因而不能把准政策性贷款简单等同于粮食收购贷款。建议根据农发行支农职能的调整,以及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拓宽准政策性贷款的内涵和外延。二是争取政策支持,加快健全自我补偿机制。鉴于准政策性贷款的特殊性,应该建立比其他贷款业务更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建议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对农发行准政策性贷款业务的认同和认可,在财政不承担补贴责任的情况下,允许农发行提高对准政策性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比例,以区别其他商业性贷款业务。三是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重点从执行政策和防范风险两个方面来综合衡量准政策性贷款业务的运作成效,要将考核结果纳入到经营绩效考核体系中,与工资、费用以及其他资源分配挂钩。
参考文献:
[1] 董小君.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银行可行性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 会计报告; 银行监管报告; 分离; 协调
会计与金融本来分属于不同的学科,彼此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与会计的相互渗透性日益增强。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会计问题与金融问题更是交织在一起,于是,研究会计与金融交叉学科的文章逐渐增多。不过,已有的文献多是基于会计准则与金融政策的宏观视角进行研究,而微观角度的研究鲜有人涉及。本文拟从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的角度探讨会计与金融问题,以填补该领域研究的不足。理论上,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的关系一种是合并,另一种是分离,那么到底应该如何呢?
一、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的基本概念
既然本文研究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这里首先对它们的概念进行界定。本文的会计报告即指银行对外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之所以采用“会计报告”这一概念,是为了与会计、金融监管的名称相呼应。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报表又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银行监管报告的概念目前理论上并没有统一的定义。本文将监管报告界定为监管机构要求被监管者提供的,反映自身资金使用的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和内部控制能力等监管信息的文件。根据我国中央银行的规定,银行监管报告要求提供基本情况、资产质量分析、盈亏状况分析、资本充足率分析、内部控制分析等方面的信息。其中资产质量分析和资本充足率分析更多反映了银行的风险状况,而盈亏状况分析和内部控制分析有助于了解银行的风险水平。
二、会计报告是银行监管报告的基础
会计报告是编制银行监管报告的重要基础,银行监管报告的数据多是来源于会计报告。这是因为会计通过确认、计量、记录的过程,将企业的经济业务事项转化为综合的、定量的会计信息。金融监管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再去核算银行的经济业务,而主要依赖会计上的核算。所以,依据会计准则生成的会计报告则具有通用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能够为金融监管者提供基础的财务信息。金融监管者在认可会计报告提供基础信息的前提上,可以根据自身的监管特性,对通用的会计信息作出有针对性的调整,以满足金融监管的需求。
会计报告为银行监管报告提供基础信息的具体表现之一便是在监管指标的计算上。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le Ⅲ),将银行资本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一级资本中的股本、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都属于会计报告中的数据,而附属资本的计算依据也多来源于会计报表上的数据。此外,流动性监管、盈利性监管、资产质量监管中的指标也有很多来源于会计数据。所以说,会计报告提供的信息是银行监管的重要依据,是银行监管报告的数据来源之一。
三、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的分离
(一)分离的原因——目标不同
会计报告的信息使用者包括投资人、债权人、政府机构、社会公众等,而银行的会计报告还应考虑监管机构这一特殊信息使用者。然而,会计报告并非主要为监管机构编制的,因此其主要服务对象还是投资者。会计目标是为现有的或者潜在的投资者提供有利于他们作出合理决策的会计信息(FASB,1978)。因此,会计追求的原则是中立性,重心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公允,信息质量特征上强调相关性、可靠性以及如实反映等,优先保护的是投资者的利益。
银行业由于是经营高风险的行业,并且银行具有巨大的政治性、社会性和外部性效应,所以金融监管将银行系统的稳健审慎运行放在首要位置。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降低存款人的损失,始终是银行监管当局追求的目标。因此,金融监管追求的原则是审慎性,重心是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信息质量特征上强调前瞻性、审慎性、透明度,优先保护的是存款人的利益。
正是由于会计目标与金融监管目标之间存在如此差异,所以才需要分别编制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会计报告根据会计准则编制,遵循会计客观中立的原则,主要向投资者等提供银行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通用的信息,向银行提供监管需要的基础会计数据。银行监管报告根据监管政策编制,遵循宏观审慎原则概念框架,只向监管机构提供反映银行风险方面的信息。监管机构利用银行监管报告来检查银行是否达到了审慎经营的标准。
(二)分离的具体内容
由于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涉及的内容众多,本文仅选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三个方面内容进行简要分析,即:资产负债率与资本充足率的分离、会计资产减值损失与监管拨备的分离、公允价值应用的分离。
1.资产负债率与资本充足率的分离
资产负债率与资本充足率均是反映银行偿债能力的指标。资产负债率立足于会计处理方法,而资本充足率是作为银行监管部门的衡量指标。资产负债率与资本充足率的分离,其根本在于会计资本与监管资本的分离。
会计资本即会计报表中列示的资本(所有者权益),由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科目加总得出。从会计的角度看,资本是由投资者为了盈利而投入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在计算方式上,会计资本是用总资产减去总负债而得出的,代表着股东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剩余财产权。
监管资本是由银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作用在于充分吸收银行非预期损失和进行风险支撑。因为监管机构对银行资本的计算提出特别要求,所以银行资本又被称为监管资本。监管资本对于银行来说就是“银行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注入的资金”,但其要求远高于《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因为,银行资本不仅要保证银行的正常经营活动,还要能够覆盖银行的非预期损失,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监管资本主要根据会计资本调整计算得出,调整依据是能否吸收损失:只要能够吸收损失,就属于监管资本,即使它不符合会计资本的定义;如果不能有效吸收损失,便不能计入监管资本。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于2023年公布的Basel Ⅲ明确了将会计资本调整为监管资本的方法,具体内容包括少数股东权益、未实现损益、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库存股、贷款损失准备缺口等方面。
2.会计资产减值准备与监管拨备的分离
贷款损失准备是商业银行为抵御信用风险而提取的,用于补偿贷款违约而遭受到损失的准备金。会计上基于谨慎性原则,要求银行对已经减值的资产提取相应的准备金,以反映资产的现实价值;金融监管基于审慎性原则,要求银行必须有足够的资本金来弥补预期信用损失。会计与监管的关键分歧就在于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包含预期信用损失。
金融危机前,会计上采用“已发生损失模型”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即只在有客观证据表明贷款发生减值时,才确认资产减值损失。金融危机使人们意识到“已发生损失模型”具有较强顺周期性效应,加大了银行财务报告的波动性。因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均开始改进金融资产减值模型。后来,准则制定机构提出了“预期损失模型”,将预期信用损失考虑在内。最终的“三组别模型”(TPM),将全部贷款划分为三个组别,未受到可观测事件影响的贷款需要计提12个月的预期损失作为减值准备,其余的均要求计提整个存续期间的预期损失。
监管上,BCBS颁布的旧资本协议规定:贷款减值准备包括一般准备和专项准备。一般准备是依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专项准备是对贷款风险进行五级分类后,按比例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复杂化,BCBS后来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Ⅱ)。BaselⅡ提供了两种贷款减值准备方法:标准法(SA)和内部评级法(IRB)。标准法是对五级分类法的改进,只在风险权重上有所不同。内部评级法将银行信用风险造成的损失分为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分别用贷款减值准备和资本金进行弥补。
本文认为“预期损失模型”目前还有很多缺陷,且对会计的独立性造成威胁。解决贷款损失准备问题的最佳方法是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的适当分离。目前的“已发生损失模型”是符合会计基本原则的,但是有必要研究改进方法或者新的减值方法。而金融监管出于谨慎性的考虑,倾向于增加计提基于未来预期信用损失导致的减值准备,在减值模型上可以考虑采用“预期损失模型”,以充分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3.公允价值应用的分离
公允价值是指在一项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双方自愿交换一项资产或清偿一项债务所使用的金额。公允价值由于能够提供更加相关的财务信息、及时地反映市场风险、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而受到准则制定机构的推崇。但是公允价值同时也存在估值技术不完善、增加金融机构损益的波动性等缺点,并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
公允价值的应用对会计报告会产生有利的影响:一是公允价值使得会计报告的数据更贴近市场。历史成本下,银行的资产、负债价值局限在取得时的成本,对市场变化视而不见,而公允价值计量恰好相反,它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资产负债的价值。二是公允价值能显著提高会计报告的透明度。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相关的计量基础,已被FASB多次强调,它能减少银行管理层进行利润操纵、盈余管理的空间。因此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生成的会计报告信息透明度较高。
但是,对于银行监管机构,公允价值的运用则会造成以下不利后果:(1)收益波动性的提高,产生亲周期效应。(2)削弱银行的流动性转换功能,降低对银行存款和贷款的储备。(3)削弱银行对经济进行缓冲的作用,导致银行平滑经济的功能降低。(4)负债公允价值计量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公允价值适合对银行的金融工具进行会计计量,但却不适合应用于银行金融监管。会计报告中可以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当然公允价值会计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需要改进),然而,银行监管报告中则不宜照搬会计准则的要求,应尽量消除会计处理上采用公允价值对金融监管造成的不利影响。本文认为会计报告中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银行监管报告中适当排除公允价值的应用,这是解决公允价值问题的有效方法之一。
(三)分离的后果
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的适当分离,本文认为可以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何为适当?这主要是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首先要保证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能够实现各自的目标,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次,在能够实现两种报告目标的基础上,尽量减少二者的分离,以降低编报成本。如果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进行完全的分离,则无论对投资者、监管机构,还是对投资者和公众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对银行来说,完全的分离会增加银行信息系统支持的难度、运营执行成本以及编报成本;对监管者来说,完全的分离会使得数据的转换难度增大、识别银行风险的难度增加,降低了监管效率;对投资者和公众来说,完全的分离使得使用者增加获取信息的难度,并降低数据分析的使用价值。
四、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的协调
(一)协调的基础
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之间不仅存在差异性,同时也存在统一性与相似性。统一性在于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都是银行的信息披露形式,也在于二者都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问题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正是由于二者之间存在统一性,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之间才存在协调的基础。况且,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的分离并非绝对的分离,只是相对的分离,需要用辩证的眼光来看待。如果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各自为政,完全的分离对各方均是没有益处的。2008年金融危机恰好证明了这点,会计与监管的沟通不畅导致未能及时发现隐藏的风险点。
(二)协调的途径
1.充分利用会计报告提高监管报告的质量
会计报告质量的提高有助于银行监管报告质量的提高。银行监管报告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反映银行的风险状况,而监管报告中无论是资产质量分析,还是资本充足率分析,或是盈利能力分析都依赖于会计报告提供的数据。如果会计报告的质量不高、信息生成的过程有瑕疵,则据此生成的银行监管报告的质量势必会受到影响。由此可见,会计报告提供的信息是关键所在。
2.积极调整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的差异
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目标的差异导致它们披露的内容有所不同,并且可能会对金融监管造成不良影响。由于各自理论体系不同,要实现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的统一基本不可能。所以,调整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差异的有效途径,就只能根据会计准则的变化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以抵销会计准则对银行监管造成的不利影响。
3.尊重会计的独立性,加强与金融监管的合作
会计的独立性,一方面是来源于会计固有的属性,另一方面也是由会计的专业性决定的。然而,会计的独立性只是相对的独立,它与金融监管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解决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的协调问题,需要在尊重会计准则独立性的前提下,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提高信息的透明度。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凭借其对银行风险和金融稳定更深程度的理解,为会计准则的制定提出相关建议。
五、结论
本文意在阐述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之间的矛盾,该矛盾来自于二者目标函数的不同。会计报告提供的信息没有涵盖银行风险方面的信息,也没有反映银行宏观审慎监管的理念,因而不能满足银行监管机构的有效需求。所以,需要在会计报告的基础上另行为监管者编制银行监管报告。由此,本文提出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的分离式设计方案,以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尝试缓解会计界与金融界的矛盾。最后,本文提出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相互协调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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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可行性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各国均在不同程度上开始增强风险管理意识,加大对银行内部控制的监管。以投资、信贷为主要业务的商业银行是一类特殊的银行,其经营风险远高于其他银行与企业。因此,与商业银行的稳健发展息息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得到理论界与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据有关统计,在1996-2007年间,受到中国证监会与沪深交易所处罚的上市公司违规行为中,信息披露违规的占78%。为了不断提高对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国家证监会、银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相继出台和颁布了各种法律法规。虽然这些法律法规较为严格、规范与具体,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也日趋完善,但是与国际通行标准相比仍有巨大差距。而且目前我国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系统。
二、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现阶段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主要是由证监会、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沪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根据本文的梳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银行应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2.商业银行应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作出说明,商业银行还应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随年报一并送证交所和证监会。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以上三性存在严重缺陷的,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对此予以说明,监事会应就董事会所作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并分别予以披露。
3.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出说明。监事会应就董事会所作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并分别予以披露。
4.披露操作风险状况时,对银行内控制度的“三性”做出说明。
5.公司如发现其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汇报至证券交易所,经认定后及时公告。公司应在公告中说明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董事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形成决议,并及时披露年度报告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以及会计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审核评价意见。
从以上可以看出,当前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主要有三个环节:第一,当公开发行股票进行融资时,需在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对内部控制信息做出披露;第二,对外披露年报时,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出说明。监事会应就董事会所作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并分别予以披露;第三,当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时,上市银行要以临时公告的形式进行信息披露。
三、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及缺陷
截至目前,在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共有16家,分别是:深圳发展银行、宁波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南京银行、兴业银行、北京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本文从披露载体、披露内容和披露依据三个方面出发,以16家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为研究对象,运用描述性统计方法对2023年年报做出研究分析。数据来源于巨潮咨讯网站上的上述银行2023年度年报全文。
(一)披露载体方面
如表1所示,以上16家上市商业银行在年报中均对内部控制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说明。2023年度除了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及中信银行,其余11家上市商业银行均以董事会报告的形式进行了相关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同时,16家上市商业银行均以监事会报告为载体,披露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情况,披露的内容基本表述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整、合理和有效,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说明。除平安银行外,其余上市商业银行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报告中均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发表审计意见。此外,16家银行均在内部正文中不同位置披露了各自的内部控制情况。由此可见,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形式载体不统一,缺乏规范性。
(二)披露内容方面
1.董事会报告
由于银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具体披露内容没有做出硬性规定,这就造成了披露的详尽程度不一。部分银行在董事会报告中对本行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详尽的披露,如光大银行“公司严格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结合资产结构、经营方式和业务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相互制衡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机制,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有效。一是建立了完整的财务报告总体架构。二是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三是建立了完善的信息传递机制。”其中具体地说明了其内控如何得到有效执行,而不是流于形式。此外,并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进行了描述。类似的还有北京银行、农业银行、华夏银行。其他银行则在董事会报告中对内部控制发表了责任说明,简要说明了其内部控制完整、合理和有效。
2.监事会报告
各家银行基本上都在监事会报告“监事会就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中专设“监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披露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意见。监事会意见通常是:“监事会已审阅了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董事会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并认为公司制定了完整、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北京银行、华夏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农业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均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阅情况进行了简要说明。以下银行在监事会报告中对内部控制制度情况简要说明:北京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南京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需进一步加强)、宁波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和兴业银行。
3.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报告
从表1看出,会计师事务所均对16家上市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在审计报告中发表了审计意见,肯定了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此外,事务所还在年度报告中对民生银行、工商银行的内部控制做了评价报告。
4.年报正文
16家上市商业银行都在年报正文中以不同形式对内部控制信息进行了披露,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统一的内部控制披露要求与格式,各家银行披露的量与内容有些许差异。其中北京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浦发银行和招商银行均在年报正文中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了详细说明。兴业银行、农业银行、宁波银行、北京银行、华夏银行均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了说明。光大银行、工商银行在年报正文中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建设银行、平安银行、光大银行还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我评价。民生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在年报正文中均对与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说明。中国银行在年报正文中对积极提升内部控制三道防线体系进行了说明。
从披露内容方面可看出有以下不足:年报中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多以定性描述,而定量分析则很少;多数银行对内部控制的正面部分反映较多,实质性缺陷则较少揭示;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披露较多,而存在的风险评估与披露不足。
(三)披露依据方面
从表2中不难看出,各家商业银行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各有所异,并不统一。其中平安银行和民生银行两家银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作为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披露依据之一;16家上市商业银行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时均参照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平安银行、宁波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交通银行和工商银行6家银行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作为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披露依据之一;以下4家银行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为其披露依据之一: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工商银行;另外,平安银行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为其披露依据之一;华夏银行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时还遵照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上述情况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我国近些年来陆续出台了一些关于内部控制的法规条文,这些法规条文确实使内部控制制度有所完善,但是从另一层面上讲并没有统一的制度依据。也正因为如此,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格式与内容参差不齐。
四、完善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对策
1.统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及评价标准的内容与格式
为提高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增加其可比性,同时也为了避免产生分歧与意见,建议相关部门统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途径、内容、时间及评价标准,为上市银行在进行内控信息披露时提供一个明确的操作指引。另外,我国要充分借鉴国际通行标准,结合中国实际金融市场发展状况,逐步完善统一上市商业银行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时所依据的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评价以及银行出具的自我评估报告审核时所依据的标准。
2.强化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
商业银行经营者短期行为,隐藏了潜在的经营风险。监管部门只是号召性的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内部控制监管制度,程序性地报备万事大吉。某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如何,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如何,监管部门则部重视,不检查,监管流于形式,造成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虽然我国对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是对于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仍有待增强—当上市银行及管理层在内控信息披露中出现违规行为时,主要承担行政责任,而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涉及的较少,使有些管理者存在饶幸心理不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因此建议根据《银行监管法》、《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务法律体系,建立商业银行违规处罚制度,规定违规处罚的原则、种类、标准和实施程序与方法。
3.增加内部控制中的风险评估披露
随着以金融机构多元化、商业化和市场化为特征的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我国银行业取得了逊色的发展,商业银行数量不断增加,竞争日趋激烈,隐藏的风险也随之增大。从本文对已上市16家商业银行2023年披露的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来看,大多数银行在内部控制披露时均表明其内部控制完整、合理和有效,对其存在的风险做出披露的却寥寥无几。笔者认为披露内部控制机制的薄弱环节,可以对银行的风险状况做出判断,即使发现和控制风险,维护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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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可行性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上市银行;内部控制;实质性漏洞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23)09-0-01
一、实质性漏洞的概念
PCAOB将实质性漏洞(Material Weakness)定义为会导致上市公司年度或中期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风险,并且这个风险难以被发觉及有效预防的一个或多个缺陷。Ge和McVay(2005)将实质性漏洞分为九类:账户式、人员培训,期末报告与会计政策,收入确认,职责划分与授权,对账,子公司式,高管层和技术方面。以下中信银行的案例分析参照此分类标准。
二、中信银行内部控制实质性漏洞披露状况
中信银行于1987年建立,2007年实现A+H同步上市,已成长为一家具强大增长势头和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一)中信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
1.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分布
通过对中信银行上市以来的5份年报、内控自我评估报告和内控审核报告进行整理分析,我们发现其公开披露的内控信息主要集中于年报中的监事会报告,公司治理报告、年终审计报告以及内控自评报告和内控审核报告里。监事会报告对内控的披露较简单,主要是对内控自评报告的审阅意见,上市五年均无异议。公司治理报告主要是对本年度内控的建立健全情况和内控的自评情况进行披露,内容较详尽。内控自评报告逐年有统一格式,包括本年度内控的基本情况,内控存在的不足、下年度的改善措施及内控自评。董事会报告和重要事项未对内控进行披露。
2.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连续性
中信银行2007-2023年内控披露的位置是一致的,并且没有间断,这得益于我国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制度逐渐完善,2006年颁布了有“中国萨班斯法案”之称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下称《指引》),2007年颁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下称《办法》)。2007年上市的中信银行,对相关监管制度的把握是较充分的。
(二)中信银行实质性漏洞披露状况
1.实质性漏洞披露的数量
2007年未披露实质性漏洞可能因为上市首年想给各利益相关者一个好印象,同时《指引》和《办法》刚颁布不久,中信银行可能还没能力马上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如下表所示,中信银行于2008和2009年各披露了4项和3项实质性漏洞,均披露于内控自评报告。2023和2023年未披露,这体现了其通过对实质性漏洞的识别、分析和弥补,建立起较完善的内控体系,相对有效的预防了风险。
中信银行2007-2023年间披露的实质性漏洞
2.实质性漏洞披露的类别
中信银行披露的实质性漏洞类别各异,说明其面对的内控问题是复杂和严峻的。其中出现较多的是高管层和职责划分与授权两类,也表明其管理层的风险控制能力还存在不足,同时操作不规范的情况还难以杜绝。
三、结论及建议
分析表明,中信银行实质性漏洞的披露主要集中于内控自评报告,内控审核报告流于形式,未涉及公司内控的具体内容。对于实质性漏洞的披露,管理层不够重视,没有逐年披露也没有分类别披露。
据此,本文对我国上市银行完善其内控实质性漏洞的披露提出建议:第一,上市银行董事会提高对实质性漏洞披露的重视。实质性漏洞的识别和披露不仅涉及上市银行自身的持续发展,也涉及各利益相关者是否能取得可靠信息作出有效决策;第二,建立统一的实质性漏洞评价标准体系。目前我国对实质性漏洞的评价还缺乏一致的标准,使实质性漏洞的识别较难,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建立统一的评价标准体系。另外董事会在利用评价标准体系时,要与本行的具体控制环境结合,更准确的识别本行的实质性漏洞;第三,完善内控相关监管制度,加强处罚力度。对于内控的相关监管制度应增加与实质性漏洞披露相关的要求,对于信息披露方面的强制性要求,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不遵循公司的处罚力度,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银行可行性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反洗钱;银行业;信息系统;数据库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10-0035-04
一、当前银行业反洗钱信息系统基本模式与主要问题
现阶段银行业反洗钱信息收集主要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它从定量的角度界定一定金额以上的交易为大额交易,从定性的角度列举了部分可疑交易模型,规定了数据的报告流程、方式等,其基本模式如下:
上述模式,基本实现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以下简称“FIU”)与商业银行主报告行“总对总"联网报告数据,部分大额实现了系统自动化提取数据。数据报送的及时性较以前仅通过人民银行各地分支行收集后手工导入FIU数据库有了质的飞跃。但由于反洗钱信息系统建立时间不长,部分数据资源还没有及时整合,尚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大额交易的错报、重报问题较难克服,许多交易要素需要营业网点进行手工补入,影响工作效率发挥,数据的可靠性与及时性受到影响,大大降低了数据利用价值。
由于各类支付工具的不同特点,将所有大额交易数据要素都通过系统进行自动化采集存在一定困难,尤其是部分业务的交易对手信息,尚需要通过手工补入相关要素。比如银行本票、单位或个人支票等,付款行较难及时获知收款人、收款行以及具体收付款日期等信息要素。只有当本票、支票解付提回时,并且收付款人在同一银行开户,付款行才可以通过该银行系统完整提取出收付款人双方身份信息。银行汇票也是如此,付款行如是委托其他银行开立汇票业务,也无法填写收款行和收款人账号等信息,一般此类信息是保留在行。同样,通过银联进行大额转账业务数据报送也会遇到上述相类似的问题。因此,只要是跨行支付的大额交易,在一般情况下付款行报送收款人的信息存在困难,同样要求收款行报送跨行的付款人信息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果要求双方行都报送收付款人双方信息,就有一家银行将重复报送同一笔交易,数据库大量的重报信息妨碍了对情报的分析与统计。由于重报的交易信息中部分要素为手工填入,两笔数据无法完全吻合,很难通过系统设计剔除重报的信息。
2、可疑报告内容不够详实,情报价值不高,商业银行内部尚缺乏对可疑交易的综合分析判断过程。
主要原因是商业银行发现可疑交易情报的途径单一,银行内部各业务条线无法整合和合理分工,仅依靠各营业网点进行简单的判断,机械地对照已公布的可疑模型对号入座,填写可疑报告,并传递到该行的反洗钱情报收集人员。由情报收集人员集中所有网点递交的可疑报告,一般不加更多的分析就集中报告其总行或当地人民银行。整个过程,情报收集人员只是一名二传手,并未对可疑账户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也未对所有可疑账户进行风险分类管理、了解交易背景和对交易特征进行长时间的观察。商业银行报送的大量可疑交易主要是为了应付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检查。我国FIU因此要分析处理大量防卫性的可疑报告,难度相当大,真正重要的可疑线索可能因此掩盖在海量的报告中,无法得到及时处理,影响了正常效率的发挥。
3、现场监管成本高、效率低,非现场分类指导实施困难,全国各地区的监管力度与监管要求较难平衡。
主要原因是现场监管与情报收集整体工作脱节,尚没有建立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监管部门对被监管机构的数据漏报、错报、重报等不能及时掌握,较难实施全面有效的监管。非现场监管没有手段,分类指导实施困难,无法为现场检查“精确制导”。现场监管难以有针对性地选择工作不重视或工作流程中存在缺陷的银行进行,现场检查的频度与深度也较难准确把握。由于缺乏非现场信息系统,对报送单位各地分支机构也不能形成统一有效的监管模式。因各地行政监管部门的认识不同,对同一类事件,处理也不尽相同。现场检查的处罚等级不分明,甚至相悖的现象时有发生,处罚激励效果受到影响。
二、对进一步完善银行业反洗钱情报信息系统模式的设想与建议
(一)调整反洗钱的情报收集模式,采取数据分类收集处理
上述流程相比原来的情报收集模式主要是补入了跨行支付平台在大额数据报送过程的责任。可疑报告根据进一步判断分析的优势不同,传递对象的不同,同时兼顾效率,商业银行任何一级都有直接向FIU报告可疑的权力与义务。跨行支付平台的补入主要是为了减少手工操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实现所有数据自动化提取。银行一旦发生跨行交易,只负责报送发生在本银行开户的单边交易数据,交易对方信息由对方银行负责报送,双方信息通过人民银行大额支付平台或其他相关支付平台的信息进行数据匹配,从而完成一笔完整的跨行交易记录。尽管在系统建设初期,这种操作模式可能会在匹配过程中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干扰,如各银行系统不同的因素、数据提取方式、部分业务的退票处理等等导致无法实现成功匹配,但这些问题随着工作推进都是可以进行分类解决与克服。只要对无法匹配的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再进行分类处理,通过退回商业银行自查或交给各地反洗钱现场监管机构核查,将可以大大减少大额重报、漏报、错报现象。监管机构也可以因此及时掌握银行的报送情况,了解报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商业银行认真履行数据报送义务,纠正错报与重报现象,实现对数据漏报、错报的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也因此可以有的放矢,有据可查。
对大额数据的接收与匹配处理流程如下:
商业银行报送的大额数据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不需要进行匹配的单边交易信息,因其业务本身只有收、付款一方信息,如大额现金存取数据;第二类是双边交易信息,主要是以各银行为单位的非跨行交易信息,不必通过人民银行支付平台或其他跨行支付清算平台,只通过本行业务系统进行清算的交易信息。含同行异地结算的各类业务,此类交易收付款双方信息可以通过该行系统自动化完整获取;第三类是跨行支付结算信息,一般只能从商业银行系统中自动提取单边交易信息,提取交易对手信息存在一定的困难。这类交易主要是通过一些跨行支付平台或一些机构等实现结算,一般需要通过中国银联、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或一些机构等进行数据关联匹配才能取得交易双方完整信息的数据。前两类数据设计与提取比较容易,第三类数据要素的设计要重点考虑匹配字段,需要唯一识别码,它是将单边信息转变为双边信息的关键。当然还可以有辅助识别要素,如交易日期、交易金额等,确保数据可以与两银行所报的单方信息进行匹配,实现跨行交易数据的链接,以便进行非现场交易分析时,重现跨行交易完整过程。
(二)进一步完善可疑交易的分析判断流程
1、加强商业银行内部的综合分析与判断流程。提高可疑线索的报告质量,不仅要关注法律体系中的模型定义,更需要依赖商业银行自我进行深入挖掘线索,综合分析判断,总结积累经验,归纳不同类型的洗钱特征。商业银行最了解其本身的业务系统与客户,行政管理及FIU难以替代或超越商业银行去发现与挖掘所有可能的洗钱线索。对可疑交易的分析判断需要建立在分析人员对客户长时间的观察分析,该流程在银行内部形成,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业务操作流程、合规管理等工作联系密切。下面是对银行内部可疑交易分析判断流程的设想:
上图是以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的反洗钱分析管理部门为枢纽的可疑交易分析判断流程。经反洗钱专职管理人员分析判断之后,可疑报告可直接报送FIU,当遇可疑交易需要商业银行总行进行分析判断时(如交易发生在同行异地),报送总行请求协助一起分析判断;当遇可疑账户与当地多家银行发生资金往来时,可以将可疑交易报告到当地人民银行请求协助共同分析。但所有可疑交易数据报送总行与当地人民银行的同时需一并将数据报送FIU,经商业银行总行及各地人民银行综合分析之后,再进一步上报可疑报告,各级主体都可履行报告义务。
商业银行各业务条线在可疑交易分析与判断过程中,除了要进行本身业务合规管理外,因各业务条线职责不同,承担的角色与作用也有所不同。如现金管理部门应重点关注一些不合理的大额取现,通过客户提供的现金付款依据、用途,判断大额现金提取的合理性;账户管理部门重点要预防账户开户之后是否被利用于洗钱,特别要关注短期内频繁开销户或多头开立的账户;信贷管理部门,则是重点通过对信贷资金流向的监管,以及关联企业相互担保贷款等信息及时发现异常线索;各营业网点直接面对客户,它是发现可疑交易的主要部门。可以重点关注形迹可疑的交易人,如有意回避银行了解客户身份与资金拥有与交易情形等存在明显不符合的异常交易;国际业务部门应重点关注跨境资金流动的合理性,如:对同一家企业或同一个法人投资多家没实际业务的空壳公司,一次性结汇基本没有其他款项往来的企业;结算管理部门与营运管理部门可以关注票据收付款人的相关性,对没有真实交易背景下使用票据的账户进行分析判断,并报告反洗钱分析管理部门。
反洗钱专职分析管理部门不仅是该机构反洗钱业务管理部门,也是反洗钱线索分析判断的主要机构。各业务条线将各类信息定期集中反馈到反洗钱专职管理部门,由该部门专职分析人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下一步调查处理方案,根据分析结果,将异常账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确定各类风险账户的关注周期,指导业务部门配合调查等,通过一段时间的分析调查之后形成可疑报告,并确认可疑关注的级别,上报FIU。
总之,根据各自的业务特点,上述业务条线的管理部门与反洗钱专职管理部门可以形成分工有序、相互配合、有效合作的机制,定期与反洗钱专职分析管理部门交流信息,或随时交流发现的可疑线索,协助反洗钱专职管理部门调查,并进行线索的研判。
2、整合全国的企业与个人的账户管理信息与征信管理信息,增强FIU对可疑交易账户的非现场分析能力。人民银行已建立的企业账户管理系统、征信系统的企业与个人结算账户信息内容完整丰富,它们可以为FIU非现场了解可疑账户,及时分辨可疑交易线索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例如企业账户管理信息涵盖所有开立账户的企事业单位名称、电话、地址、存款人类别、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信息或单位负责人信息、行业分类、注册资金、地区代码、经营范围、关联企业、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代码、账号、开户日期、信贷信息,以及该客户在其他银行开立的所有账户信息等。征信系统中的个人结算账户管理信息也非常丰富,有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信息、信贷情况、工作单位、住址、学历、本人所有个人结算账户信息等。以账户为交易网络中的节点,对进出此节点的资金流量、流动频率、流向以及相对量变化等情况,就可以制作出各类异常资金流动模型,进而分析筛选出可疑交易报告。例如,选择账户的四项指标,分别为企业事业单位的地区代码(d)、账户性质(x)、行业分类(h)、经营范围(j),假设某一个账户节点I(d1、x1、h1、j1),它与另一节点L(d2、x2、h2、j2)之间业务不相关,但却频繁发生大额交易,则可认为异常交易;假设某类行业(h)账户节点频繁发生提现或取现行为,与其经营范围(j)明显不符,则可认定为异常交易;假设相同收付款人不同账户性质(x)的资金频繁异动,将大额款项来回摆渡,明显没有交易背景,可视为异常交易;对公对私账户频繁往来,或与敏感地区(d)、敏感账户频繁往来,可以重点关注。在模型设计时重点关注跨地区、跨银行进行交易的账户,此类交易在一个网点的交易一般比较分散,单一网点发现可疑较为困难,一定要借助系统才能进行。分析的基本流程图如下:
(三)进一步完善监管流程
在数据“总对总”报告模式下,在设计监管流程时,建议采取全国统一的封闭式监管方式,通过系统监管,协助商业银行总行与其各地分支机构之间建立一套有效的报告体系,确实提高反洗钱大额与可疑的报送质量。下面是以银行业为例的监管模式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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