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

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通用5篇)

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 篇1

  原告:凌某某 男,汉族,x年8月出生,身份证号:,住某某市城西一路0073号,电话: 0…;

  被告:黎某某 男,汉族,x年10月出生,身份证号:,户籍:某某市新丰镇观南村下仄组7-1号,现住某某市合源美地小区12栋1单元402号房,电话:

  被告:陆某某 女,汉族,x年5月出生,身份证号:,户籍:某某市新丰镇观南村下仄组7-1号,某某镇六寨小学六窝分校公办教师,住某某市合源美地小区12栋1单元402号房,与被告黎某某是夫妻关系,电话:0775-65148………,130879511——。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x0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欠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x000元为基数,从x0年12月17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

  3、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黎某某与被告陆某某是夫妻关系 ,x0年10月17日,被告陆某某以做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凌某某借款人民币22万元,约定每月至少还款2万元,11个月内全部还清借款。但被告除于x0年11月还款2万元,余下欠款一直没有归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到起诉时止,被告仍不还清余下欠款。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被告除应该偿还原告本金20万元外,还应从x0年12月17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以上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x2 年9月24日

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 篇2

  原告一:张,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

  原告二:李,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颜宇丹,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肖,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

  被告二:赵,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人民币XX万元及从x1年X月X日起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2、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港币万及从x1年X月X日起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3、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港币万及自起诉日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一与原告二系夫妻关系,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夫妻关系。被告因经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于x1年年初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考虑到原被告的朋友关系及被告夫妻的实际困难,原告夫妻先后借给被告夫妻x笔款项,共计人民币XX万元、港币XX万元,具体如下:

  x1年X月X日,原告一开出香港XX银行有限公司支票,票面金额港币XX万元,被告方从原告所在的东莞市XX镇取走支票,被告二对该支票予以签收;

  x1年X月X日,原告二在东莞市XX镇从网上通过XX银行账户向被告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万;

  x1年X月X日,原告二在东莞市XX镇从网上通过XX银行账户向被告二XX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XX万元;

  x1年X月X日,原告二在东莞市XX镇从网上通过XX银行账户向被告二XX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XX万元;

  x1年X月X日,原告一向被告一开出香港XX银行有限公司现金支票,票面金额港币XX万元,被告一从原告所在的东莞市XX镇取得该支票,对该支票予以签收并签署了借款凭据。

  x1年X月X日,原告一向被告一寄出《清偿债务通知书》,要求被告在收到通知书x日内清偿x1年X月X日借到的港币XX万元及利息,被告一于x1年X月X日收到该通知书,但至今未予清偿。

  x1年X月X日,原告二向被告二寄出《清偿债务通知书》,要求被告在收到通知书x日内清偿x1年X月X日借到的人民币XX万元和x1年X月X日借到的人民币XX万元以及x1年X月X日借到的人民币XX万元及利息,共计人民币XX万元,被告二于x1年X月X日收到该通知书,但至今未予清偿。

  原告夫妻与被告夫妻建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合同履行地系东莞市XX镇,原告夫妻屡次向被告夫妻追讨借款未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具状人:

  x2年 月 日

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 篇3

  原告:李,男,汉族,x年9月15日出生,住莆田市秀屿区xx镇湄洲北大道号,身份证号码:,手机:1

  被告:徐,男,汉族,x年6月15日出生,住莆田市秀屿区xx乡港里村下里兜号,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53000元;

  2、从x9年1月25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487719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徐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两次向原告李借款总共人民币1153000元,第一次于x8年11月2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28000元,第二次于x8年12月3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5000元;被告徐出具两份“借据”,在借据上双方约定“如x9年1月25日不能付清,借方愿意付日千分之1.4违约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双方在借据上约定所谓“违约金”即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部分利息原告不予诉求,x9年1月份商业银行二年期贷款年利率为5.40%,x9年1月25日开始计算利息至起诉之日止,暂计利息为人民币48771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秀屿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 篇4

  原告:欧,男,汉族,1x年xx月xx日出生,XX县XX镇XX村组村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欧,男,汉族,1x年xx月xx日出生,XX县XX镇XX村组村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万元及利息(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xx年X月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xx年X月、按月一分五计息、共X元整);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系同村村民。20xx年XX月XX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己全部的积蓄X万元和向他人借的X万元共X万元整一起借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现金X万元,借期X个月,月利息一分五,逾期利息八分。后被告共支付给了原告X个月的利息。截止同年X月份,被告分三次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X万元。此后被告既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均未果,被告现在还躲避原告。

  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躲避原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诚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

  20xx年xx月xx日

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 篇5

  原告何,男,1x年5月28日生,汉族,XX县人,现住XX县S乡H村。

  被告夏,男,1xx年11月17日生,汉族,xx县人,住址XX县F镇G园……

  诉讼请求

  一、 要求被告夏偿还原告的借款伍万元(5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时止。

  二、 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7年4月24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原告借款五万元,被告承诺原告于数日后归还,同时立下借据(见附件1)。一月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而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被告方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正当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故原告具状起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为盼。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何

  20xx年6月11日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借条复印件2份;

  3、原告户籍证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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