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航空机场建设流程(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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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机场建设流程篇一

建设用地报批分为分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两种类型。

1、分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如城镇规划区、工业园区)的建设用地。

2、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外的国家和省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建设用地(须调整或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建设用地报批程序

1、对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的分批次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进行用地预审。由用地单位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预审报告,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平面布置图、用地位置图等资料(属于发改部门备案的项目,须提供矿产压覆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经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用地预审主要是审核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拟征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关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12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拟占耕地是否已经补充并达到占补平衡。预审通过后,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用地预审批复。用地单位持省国土资源厅用地预审批复到发改部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手续,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须到省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2、用地单位持省国土资源厅用地预审批复、发改部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环保部门环评批复或意见(占用林地的须持省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资料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

3、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用地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对拟征土地组织测量、土地权属调查、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进行核查统计,协助市政府拟订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听证告知书》和《听证通知书》,按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必须组织被征地单位(即村小组)代表对征地补偿方案进行听证(听证笔录及参加听证人员签字原件与报批资料同时上报)。

4、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将有关征地事项在国土资源网站上进行报前公示后(公示期为5天),组织用地资料报批(用地资料包括: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请示、用地审查意见、建设用地“一书三方案”<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为“一书四方案”>、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程序的说明、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和安置途径可行性情况的说明、被征地农民社保落实情况说明等资料),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5、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办事窗口受理用地报批资料后,分别转厅征地处、耕保处、规划处、地籍处、利用处、地环处、储量处、法规处、信访处、执法总队、计财处等11个处室进行联审,并由各处负责人签字。联审通过后,由征地处统一汇总提交厅务会研究,厅务会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省政府批准。用地经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准文件,同时下达用地规费缴款通知书。县级人民政府在缴清用地报批规费后,持缴款票据(复印件并加盖财政部门公章)到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三、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省人民政府赣府字[2023]126号文件规定,从2023年3月1日起,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我市新的征地补偿平均标准(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为:水田30585元/亩、菜地、果园、茶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水田补偿标准(下同),旱地、宅基地不低于67%,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35%,未利用地不低于20%。

我市共分为五个区域:第一区域范围为鹿江、淦阳、福城三个街道,水田征地补偿标准为34962元/亩;第二区域范围为大桥、张家山街道,水田征地补偿标准为30602元/亩;第三区域范围为临江镇、洋湖乡,水田征地补偿标准为30217元/亩;第四区域范围为阁山、店下、永泰、观上4个建制镇,水田征地补偿标准为29832元/亩;第五区域范围为经楼、刘公庙、黄土岗、昌傅、义城、中洲、吴城、洲上8个乡镇,水田征地补偿标准为27312元/亩。

四、省人民政府审批权限

1、总面积在100亩以下,其中耕地不超过50亩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2、总面积100亩至300亩,其中耕地在50亩至150亩之内,由分管副省长批准;

3、总面积300亩至600亩,其中耕地在150亩至300亩之内,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批准;

4、总面积600亩至1050亩,其中耕地在300亩至525亩之内,由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5、总面积1050亩以上,其中耕地在525亩以上,报国务院批准。江月

航空机场建设流程篇二

2023年以来,为落实国办文件、支持通用机场建设工作,军方下发专门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场址评估方法、判定标准和审批办理程序;民航出台系列办法,按照分级分类的思路重新提出通用机场审批及取证要求;部分省级政府也出台了鼓励通用机场建设的新政策。从整体工作流程来看,通用机场的建设审批仍按照军方场址审查—民航场址审核—地方发改立项—机场设计—招标采购—建设施工—验收颁证的流程。1.民航

2023年4月,民航局下发《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46号),按照是否对公众开放重新对通用机场分为a、b两类,并进一步明确了民航在通用机场建设、颁证过程中的审批事项。作为落实举措,各地区管理局正在陆续出台实施细则,目前华东局的实施细则已发布,其他管理局的实施细则也陆续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对于审批工作流程有以下几点变化:

(1)场址审核。场址审核是《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中保留的审批事项,民航局也保留了对编制单位民航专业资质的要求。在管理局层面,尽管不再要求按照ap-129-ca-02的内容和深度对三个备选场址进行比选,但一般要求对单一场址的功能定位、需求分析、基本情况、运行因素作详细分析,附相应图纸,并提供军方空域意见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2)可研及初步设计。根据《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管理局机场主管处室不再对通用机场的可研和初设进行审批。但根据《民航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23】15号),通用机场已进入民航发展基金的补贴范畴,目前已经有若干通用机场取得了资金支持。按照民航局计划发展部门要求,拟申请使用发展基金补贴的通用机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局出局意见,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法人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审批申请,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民航地区管理局联合审批。

(3)飞行程序设计。按照地区管理局的要求,目前通用机场场址审查阶段仍需要开展航行服务研究,并进行飞行程序设计,设计单位须按照ccar-97fs-r3在民航局完成备案。

(4)颁证及日常管理。目前,通用机场的使用许可证颁证、变更、撤销和注销正在下放民航各省/市安全监管理理局,同时通用机场的日常监查任务也将由监管局执行。2.军方

军方申报的流程与之前相较没有出现明显变化,但在军方工作标准上有了新的规定。

(1)流程。根据目前仍有效的《关于新建通用机场场址核准问题》(空司作【2023】132),通用机场审批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行文至所在战区空军,由战区空军受理审核并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后,上报空军司令部,再由空司上报联参需求局,联参批复后由空司转发战区空军,军区空军负责函复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临时起降点设立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空司作【2009】424号),对于“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不需建设场坪场址等固定设施的临时起降点”,仍由战区空军进行核准,报空司与联参备案即可。

2)标准。之前军方对场址是否可用并无明确的文件要求。2023年下半年,军方下发《明确协助地方做好新建民用机场选址有关问题》,强调战区在向地方出具通用机场布局规划意见前,必须逐级取得空军和军委机关的许可。同时,要综合考虑新建通用机场对军用机场起飞降落、飞行区域、战备训练等影响程度,做出无影响、一定影响和严重影响的结论并附解决方案。3.地方

2023年以来,为加快本区域通用机场建设,鼓励支持各类资本进入通用机场领域,各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本省、市、自治区通用机场方面的利好政策。

省级政府负责通用机场项目立项,主要通过对机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审批进行把控。为便利项目申报,部分省份的发改部门细化了对通用机场立项审批附件的具体要求并附模板,部分地区还设立专门窗口受理通用机场可研申请。审核备阶段

一、发改部门

新建通用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核准

申请材料

1.申请人提交的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拟建项目的核准申请文件 3.申请人提交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请表(按标准表格填写)4.申请人提交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文本(含拟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篇,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编制)5.住建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6.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但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7.申请人提交民航中南地区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行业审查意见(附专家意见)

二、住建部门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且属建制镇规划区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申请材料 1.申请人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由建设单位填写并盖章的《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3.省级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项目计划等文件或省级相关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文件)4.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初审意见。其中,跨市、县的建设项目,应有沿线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出具的初审意见 5.申请用地位置图,项目拟选址地区的法定规划相关图件,如城市总体规划的空间布局图、综合交通规划图等相关图纸,中心城区项目应附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布局图。规划图纸上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用红色实线标注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走向、范围,并加盖公章。申请用地范围图,由建设单位提供能清晰准确反映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与周围相互关系的现状地形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1:2000,线型基础设施项目比例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地形图范围要涵盖与建设项目相临的配套基础设施,包括道路、给排水、电力、煤气和通讯等,用红色实线标注拟建设用地的四至界线及坐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图纸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6.以下两类项目应提供《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①未纳入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城乡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②因建设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以及涉密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建设的国家或省重点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国土部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申请材料

1.申请人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属备案类的项目,需提交市(州)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证 3.属审批类的项目,申请人需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拟建项目纳入相关行业专项规划的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发改部门审查前的文本)4.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包括线性工程占地耕地面积≧100公顷或块状工程占用耕地面积≧70公顷)的项目,省、市(州)国土部门出具的对占用基本农田的踏勘意见(进入特别程序)5.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占用基本农田论证报告》评审意见(附专家意见)(国土部门评审,其中:跨县(市、区)项目由市(州)国土部门评审,县(市、区)辖区内的由县(市、区)局评审)6.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报告审查意见(铁路、公路、输油输气管网、输变电线路等线型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若不压覆矿产资源也不与矿业权交叉重叠,可由项目所在市(州)国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7.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县(市、区)国土部门出具的基本农田补划或核销方案及基本农田补划位置图 8.需提供县(市、区)国土部门出具的耕地补充的占补核查报告 9.拟建项目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初审意见 10.涉及规划调整的,县(市、区)国土部门出具的调整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1.涉及规划调整的项目,由拟建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及说明并附听证意见(或落实方案及重点项目清单)12.若属线性工程占地耕地面积≧100公顷或块状工程占用耕地面积≧70公顷)的项目,申请人需提供项目用地论证报告(可自行编制)13.申请人提交的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承诺函 14.申请人提交的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部门出具的标注项目用地位置的比例尺1 :1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不能网上传递,需在当地国土部门审批窗口递交纸质文件)15.申请人提交的市(州)、县(市、区)国土部门核定的项目预审用地面积一览表 16.申请人提交的已由专业机构出具的已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证明材料 17.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占用基本农田论证报告》 18.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按标准表格填写)19.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文件(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按示范文本编制)20.属核准类的项目,申请人需提交达到可研深度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可报发改部门审查前的文本)21.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22.申请人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

航空机场建设流程篇三

(一)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权),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物权法》第135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二)法律特征

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他人的土地为标的物而设定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仅以土地为限;而且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

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保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这里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如桥梁、沟渠、铜像、纪念碑、地窑,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以保存此等建筑物或工作物为目的。

第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利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定限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虽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但其主要内容在于使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因而是用益物权。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物权法》第137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可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即出让或划拨。

第一,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者通过这种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即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三种形式:协议、招标和拍卖。

第二,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我国物权法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3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

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上述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及续展。

第一,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分别不同种类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规定。通过土地划拨及乡(镇)村建设用地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通过这种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除了法律规定的使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外,可以无期限地使用土地。

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

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二,关于续展的问题,《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住宅用地到期怎么具体续期,是无偿还是有偿还不得而知,各种观点也异说纷呈。国家应该出台有关具体规定。

(五)当前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审批程序。

1.建设项目的五证两书。在谈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程序之前有必要简要一提建设项目审批证书,也就是常说的五证两书:

“五证”是:

⑴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核发。

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规划部门(规划局)核发。

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规划部门(规划局)核发。

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建设部门(建设局)核发。

⑸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管部门(房产管理局)核发。

“两书”是:

《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

取得五证的程序:

(1)立项批准。一般是由开发商向城市计划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告,说要在某地建设住宅一处;或者说与某某公司合作,利用原来的职工宿舍修建住宅一处,其中多少分给职工,多少进行销售。根据当地的城市发展情况,一般情况这些申请大部分都可获得批准。

(2)建设用地许可证。开发商拿着立项证明到规划局,说我的这块地已经批了可以建设某个项目了,你看从城市规划角度行不行?规划局根据各地的城市发展规划,说可以,那么就再发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此宗土地可以用于住宅建设。

(3)土地使用权证。开发商凭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国土资源管理局,问是否可以将此宗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我?国土资源管理局一般也会说可以,你交了土地出让金后,我给你一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实,这是一开始就说好了的,如果此时不批准,那前面的工作不全白费了!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商得到了地,然后就要进行住宅设计,将这个设计的内容再交给规划局,说你看我的这个工程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吗?规划局经过审核,认为符合规划要求的,就再发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意此证与上面所讲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不一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证明此宗土地可以进行住宅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证明这项工程的设计内容符合规划要求。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发商拿着上述几个证件以及与建筑商签订的合同,到建设委员会进行登记,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航空机场建设流程篇四

建设工程规划建设行政审批流程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科(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受理; 2、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科(以下简称建规科)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组织选址踏勘用地,审查确认,建规科(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规划条件,分局(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向行政审批服务科(以下简称审批科)发出可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凭证。

3、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申请材料(需提供资料详附件1)、规划条件,到审批科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科核实材料要件齐全和符合要求的,直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在限期内不能补正的,按退件重新受理处理。

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确认建设用地范围申请和用地范围图(1:500-1:2000地形图),分局(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受理;

2、分局(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审查确认,并向审批科发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凭证; 3、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申请材料(需提交材料详附件2),到审批科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科核实材料要件齐全和符合要求的,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在限期内不能补正的,按退件重新受理处理。

三、报审规划建筑方案

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规划建筑方案(包括纸质文本图纸和电子文本、图件)、报审申请(需提供的资料详附件3),分局对符合规划审查条件的受理;

2、分局组织(规划业务科室参与)方案审查(重要建设项目需组织专家评审、报送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审查完毕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审查意见,需修改的应规定时间修改到位。

3、建设单位或个人将拟审定的规划建筑方案的总平面规划图和建筑设计方案按规定向社会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及周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分局对修改后的规划设计成果进行审核,修改到位的,报市局领导审批,印发规划建筑方案批复,同时对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建筑方案签署确定意见、经办人姓名并加盖确认章。

四、报审施工图

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设项目施工图(包括纸质图纸和电子文件)、有相应资质房产测绘单位的房产面积预测报告、审查申请报告,分局(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对符合规划审查条件的受理;

2、分局核实施工图(建筑类)技术指标和规划布局是否与规划条件、规划建筑方案相一致,并提出书面意见;市政规划科核实(市政类)项目(道路、桥梁、公园、绿地、雨污管道等)施工图技术参数与规划布局是否与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市政类)相一致,并提出书面意见。3、分局或市政工程规划科对修改后的施工图进行审核,对审定的施工图签署经办人姓名、时间并加盖确认章,向行政审批科发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凭证。

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需提交材料详附件4);

2、审批科核实材料要件齐全和符合要求的,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在限期内不能补正的,按退件重新受理处理。

六、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需提交材料详附件5),审批科对符合规划审查条件的受理;

2、审批科核实材料要件齐全和符合要求的,直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在限期内不能补正的,按退件重新受理处理。

附件1: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办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市规划建设局网www.gzjsw.gov.cn下载);(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证明文件;

(3)有分局(建筑类)或市政规划科(市政类)审查确认的拟建项目用地范围1:500—1:2000的地形图;

(4)需编制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提交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

(5)按《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提供地质灾害评估报告;《江西省对城市建设项目试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通知》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附件2:

(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类)申办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市规划建设局网www.gzjsw.gov.cn下载);(2)行政划拔用地需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3)发改委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

(4)经规划业务科室或分局审查确认的用地范围1:500—1:2000的地形图;

(5)行政划拔建设用地提供政府划拨决定书或预审意见;公开出让用地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非划拔用地建设项目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提供);

(二)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办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市规划建设局网www.gzjsw.gov.cn下载);(2)经审查同意的临时建设方案;

(3)在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的承诺书。(4)业务科室或分局审核许可内容凭证。

(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类)申办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市规划建设局网www.gzjsw.gov.cn下载);(2)发改委立项审批文件(限政府投资类);

(3)已标示道路、桥梁红线经市政规划科审查确认的1:500—1:2000地形图四份;(4)划拔用地批准文件或预审意见复印件; 附件3:报审规划建筑方案申办材料:

(一)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申请报告;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三)与市国土资源局签定的《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证》及宗地图、1∶500数字化地形图;

(四)人防部门同意异地建设的意见(按规定要求结建人防工程的不需提供);

(五)园林部门对建设项目绿地率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意见;

(六)按《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非划拔用地建设项目需提供)。

(七)规划建筑方案设计文件(需同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规划设计单位出图专章)4套及电子文件;

(八)提供设计单位的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扫描件,单项建筑工程应提供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证书(方案盖出图章可视为已提交);

(九)规划条件中要求提交模型的应提交模型;

(十)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使用《sun日照分析软件》编制的《日照分析核查报告》。附件4:

(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申办材料:

(1)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市规划建设局网www.gzjsw.gov.cn下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需验原件);

(3)经分局审查确认的总平面规划图(或修详规)、建筑设计方案(平、立、剖面图和效果图,其中含采用《sun日照分析软件》对规划建筑方案日照分析合格结果),批前公示资料;

(4)经分局审查确认的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经市政规划科审查确认的小区综合工程管线规划图;

(二)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申办材料:

(1)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市规划建设局网www.gzjsw.gov.cn下载);

(2)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3)土地临时使用证及宗地图复印件;

(4)经分局审查确认的修建性规划图,或规划建筑方案;

(5)经或分局审查确认的施工图;(6)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的承诺书。

(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申办材料:(1)市政工程规划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道路、桥梁工程、园林工程需提供)复印件(验原件);

(3)经市政规划科审定的道路红线图,市政设计方案(道路、桥梁、园林工程需提供);(4)经市政规划科审定确认盖章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盖章的施工图;(5)涉及园林、交警、城管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6)经市政工程规划科审定盖章的管线平面地形图(管线工程需提供)。附件5: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办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市规划建设局网www.gzjsw.gov.cn下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3)经人防部门审定的地下人防工程施工图或人防部门同意异地建设的批文;

(4)按《消防法》第十条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项目类别须消防部门对项目消防设计进行审查的,应提交消防部门的审查合格意见。

(5)施工单位出具的现场符合开工条件的证明;

(6)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情况备案报告书、招标情况告知书;

(7)图纸审查报告、图纸审查合格书、图纸审查备案单复印件(验原件);

(8)在招投标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附现场项目部人员组成名单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增加条款》;及在招投标部门备案的《监理合同》附现场监理人员名单;

(9)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

(10)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建造师及“五大员”(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或造价员、材料员、专职安全员)原件或招标部门的扣证凭证;

(12)外地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进入赣州市备案表复印件(验原件);

(13)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的《质量监督书》、《安全监督书》、《安全条件审核表》;(1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防止拖欠民工工资保障金和签订民工工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证明》。

航空机场建设流程篇五

通用机场建设与使用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机场分为 a、b、c 三类。

a 类通用机场:是指供固定翼飞机使用的通用机场。

b 类通用机场:是指具有固定性、驻地性、供直升机或水上飞机常年进 行飞行活动的直升机场和水上机场。有跑道的直升机场属于 b 类通用机场。

c 类通用机场:是指季节性或执行临时紧急任务暂时供直升机或水上飞 机起降使用的直升机场和水上机场。高架直升机场、非经营性通用航空运 行单位或个人自建自用的直升机场和水上机场属于 c 类通用机场。

第二章 通用机场建设管理

第八条 通用机场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 a 类通用机场的建设应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报选址报告 审查、项目申请报告(或预可研代可研报告,以下简称“项目申请报告”)审查。

第十条

b 类通用机场的建设应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申报项目申请 报告审查。

第十一条c 类通用机场的建设程序不作规定,项目法人需申请机场使 用许可证的,按b类通用机场的建设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通用机场的选址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航行服务研究和飞 行程序设计、民航专业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委托具有民航资质 的单位承担。

总则

第三条 根据建设规模、可起降的航空器类别和使用频率等将通用

第二十三条 承担a 类通用机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 具备民航施工资质。b类通用机场场道工程可由具备机场场道工程施工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市政施工资质或公路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c 类通用机场不作规定。

第二十五条 a、b类通用机场中的民航专业工程,项目法人或机场所 有者应在工程开工前向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地区站(以下简称 “民航质监站”)申办质量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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