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精选3篇)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评价与绩效管理,充分体现短期和长期激励相结合,使得个人和公司利益相平衡,更好地保障股东利益,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股东会秘书。
第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终绩效考核以股东会确定的绩效年薪。
第四条考核时间按年度进行,如因工作需要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发生岗位变更,按任职时段计算其考核年度的绩效奖罚。
第五条总经理的年终绩效考核由股东会负责,根据股东会下达的年度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年度绩效奖罚与公司经营业绩直接挂钩。
第六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年终绩效考核可由总经理负责,年度绩效奖罚与工作目标及任务指标直接挂钩。
第七条当年绩效考核后的应得薪酬与奖罚,在年报披露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并在。
第八条本办法涉及到的薪金数据均为税后金额,财务指标为年终审计报告中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第二章对总经理考核
第九条总经理的年度业绩考核评价指标分为主要考核指标、特殊奖励指标和约束考核指标。年度审计结束后,由股东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此确定年度业绩完成情况及考评结果,并计算出总经理的年度薪酬奖罚结果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主要考核指标的薪酬绩效计算1、主要考核指标及计算权重:考核指标权重(%)营业总收入2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0成本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10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年)10EVA(经济增加值)10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应收账款占用资金额10存货占用资金额10合计100。
2、考核分数计算:实际经营指标考核分数=权重股东会下达指标。
3、总经理完成股东会目标任务时,全额领取年度基准薪酬;如果总经理超额或没有完成任务,则按考核分数计算奖罚。每增加1分,奖励年度基准薪酬的2%;每减少1分,扣罚年度基准薪酬的2%,扣罚上限为年度基准薪酬的30%。计算不足整分,按四舍五入计算(保留一位小数)。
第十一条特殊奖励公司在经营年度内完成下列项目,总经理将获得如下特殊奖励:1、实现资本市场上的股权性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整。2、年度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下线,且新产品销售收入达到年度营业总收入的20%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3、公司的产品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级奖奖励20万元,省部级一等奖奖励5万元。4、股东会确定的其他特殊任务指标。
第十二条约束指标当公司下列任一情形出现,对总经理按如下约束指标扣罚:1、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公司巨大经济损失,股东会认为应该处罚的,参照20__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号令《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2、发生重大产品质量、环保、安全责任事故的,一次性扣罚基准年薪总额的10%-50%。
第三章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
第十三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基准为股东会对总经理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总经理年度考核结果是进行扣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得到同比例扣罚。
第十五条总经理年度考核结果是进行奖励的,总经理以年初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年度经营责任合同书》完成情况为依据,在股东会对其奖励额的0.6至0.8倍的范围内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奖励。
第十六条当出现以上第十二条规定的约束条款对总经理进行扣罚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将得到同比例扣罚。
第十七条总经理对其他特殊任务指标的奖罚。
第四章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未纳入上述考核范围而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的其他人员也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其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集团公司 年各项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贯彻各项工作“重在计划、重在落实、重在执行、重在结果”的重要经营管理思想,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树立典型,体现多劳多得、以人为本和能者上、庸者下的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及薪酬支付模式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根据集团目标预算管理系统中分解到12个月的年度目标任务的权重和完成年度目标给予的奖励方案为考核依据,并根据考核的结果和各被考核单位在年度目标任务书中约定的高管薪酬支付模式(2:8、2:3:5或2:4:4等比例)发放该考核单位或集团职能部门高管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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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考核原则及指导思想
第三条 以年度目标任务分解成的关键指标、月度工作计划及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科学合理,坚持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通过考核,全面评价高管的各项工作表现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依据考核结果兑现高管薪酬,促使高管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推进项目开展、确保集团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 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和现代企业薪酬支付的要求,力求使考核做到反馈化、差别化、客观化和相关性,最终使高管的薪酬、待遇与自己的工作业绩相吻合。
第四章 考核范围及对象
第六条 高管人员、事业部、子公司负责人、集团规定的其他被考核人。
第五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高管绩效月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高管所负责经营单位或部门在目标预算管理系统中的经济指标和非经营性指标及权重、项目进度完成状况、费用控制指标、《一日工作条例》贯彻执行情况、服务支持指标、下级对上级绩效评价。
第六章 考核时间及方法
第八条 定期考核分为十二次月度考核和年度一次考核。
第九条 绩效考核采取自我考核与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各被考核人在向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提交月度自我考核情况时,同时提报下月度需要调整的目标任务和下月需要完成的目标任务。
第七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各单位或职能部门在每年的12月制定下一年的年度目标任务,同时将下一年的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到12个月,并将下一年度目标任务和分解后的月度目标任务向集团公司目标预算管理系统、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提报。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在绩效考核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对下一年度目标任务和分解的月度目标任务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各被考核人在每月3日前根据《绩效考核表》(见《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目标向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提报自我考核情况,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根据被考人自我考核情况进行考核,并在每月12日前将上月绩效考核得分报送人力资源管控中心。
第十三条 各被考核人在每月25日前根据上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向目标预算管理系统和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提报下月目标任务。
第十四条 每年的年终考核将在下一年的1月上旬进行,并依据年度目标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及权重进行年度综合考核。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各个职能部门、事业部、子公司参照集团高管薪酬绩效管理办法拟制本单位的绩效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并将本单位的绩效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实施方案报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对本单位的管理人员及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同时将考核的结果报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公司成立绩效考核管理委员会,下设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负责高管(集团要求的被考核人)绩效考核的全部工作。集团公司规定被考核人的考核人为集团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集团董事长为总裁考核成绩的审核终评人,总裁为其他集团分管领导绩效考核的终评人。
第九章 考核评估与反馈
第十七条 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及时向被考核人反馈考核结果,通过对高管绩效结果的反馈,激发其改进现在绩效水平的意愿,并为高管在制定下一期绩效指标时提供参考。
第十八条 分析绩效差距与确定改进措施。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对高管绩效差距进行说明,通过表扬与激励,维持与强化高管的高绩效行为。还要通过对低绩效行为的归纳与总结,准确地界定高管绩效差距,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协助各被考单位认真分析产生低绩效的原因,共同努力解决问题,推进绩效目标的达成。
第十章 考核纪律
第十九条 高管薪酬绩效考核工作应当遵守如下纪律:
(一)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在考核时必须公正、公平、认真、负责,不可以做出过高或过低的评价;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成员不负责任或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不公正考核者,一经发现将给予降职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被考核人应积极配合考核工作。考核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报相关考核材料。被考核人不按时报送绩效考核表者,扣其考核总分的15%;弄虚作假者,一律按总分的100%扣分,并追究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被考核人在对本单位管理人员及员工进行考核时,出现不公的现象,一经查实,扣发当月的绩效工资,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提请解释或复议;对解释或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集团绩效考核管理委员会申诉。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解释、补充完善,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此前所颁发执行的有关高管薪酬绩效考核的规定、制度、管理办法等与本办法有抵触的部分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除。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篇3
印章管理办法
为保证A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法人章、投标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项目部印章(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印章”)以及各分子公司公章、子公司(含三级子公司)合同专用章、分子公司项目部印章、法人制、财务专用章(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印章”)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与严肃性,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在总结现行用印惯例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除上述提到的印章之外各地区(子)公司不得自行刻制任何印章(含部门印章)。
下文中的地区公司:指单独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目标责任人经营管理的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审批及登记制度]
未经审批程序并进行使用登记,一律不得使用印章。
违反审批以及登记制度而使用股份公司及各地区公司印章所出具的书面文件,将对未经审批或登记擅自使用印章者个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条[审批]
股份公司公章的使用应当由申请盖章的部门报其主管的副总裁(地区公司应当报送董事长)批准,证券法务部认为必要时(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涉及的金额、诉讼、工程结算等重大事项)有权请示证券法务部主管副总裁核准。合同章的使用根据股份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进行审批。
子公司印章的使用应当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经地区公司董事长最终批准;地区公司按月将使用记录报证券法务部备案。
分公司印章的使用应该由使用人申请,原区域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
地区公司使用股份公司印章,先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用印,但证券部法务部认为有必要经过主管副总裁的审批,经主管副总裁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三条[登记备案]
股份公司印章使用一律执行登记制度,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公章使用登记表》、《合同章使用登记表》、《公章带出审批记录》中注明用印事由、数量、是否使用法人章、申请人、批准人、经手人、用印时间等相关事项。
地区公司印章的使用应当按照《地区公司印章使用登记表》进行使用登记,印章管理人员应按月将使用登记表交至证券法务部备案。
第四条[印章管理部门]
股份公司印章由股份公司证券法务部保管,并根据本办法进行使用管理,包括审核、登记、备案等,A股份公司总经理直接负责监管证券法务部印章管理。
地区公司印章应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指定人员来管理,并根据本办法进行审核、登记、备案;印章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地区公司董事长及证券法务部的不定期检查。
分公司印章负责人为所属地区公司董事长,印章由所属地区公司董事长指定管理人负责保管并安排登记、使用。
所有印章在刻制后三日将印模(印鉴)提交证券法务部存档备案。
《公章使用审批表》、《公章使用登记表》、《地区子公司印章使用审批表》、《分公司印章使用审批表》、《合同章使用登记表》、《公章带出审批记录》由证券法务部制定,各相关部分进行实时登记,并保存其上的原始用印纪录。
第二章股份公司印章
第五条[公章使用审批特别程序]
使用和加盖股份公司公章除了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进行审批并提交《公章使用审批表》及附所盖章文件关键页扫描件由证券法务部备案外,对于下列事项还需要提供相关文件:
1、[工程投标]各区域公司为承揽工程而进行初次投标,在加盖公章之前应当在股份公司市场营销中心办理备案登记,并OA系统审批后前往证券法务部进行投标盖章、封标。
在投标过程中,出具各种关于工程质量、进度、安全以及有关合作条件(如付款方式)方面的承诺函件,应当经由地区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2、[工程施工过程文件]各地区公司针对在施工程存在的情况和问题,与建设单位或者总包方达成的商务洽商文件、补充协议,涉及工程价款、工程量变更、结算方式,在加盖股份公司印章之前应当经由地区公司董事长在前述文件中签字确认。
各地区公司对于在施工程的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售后服务等关系及公司利益事项做出书面承诺,如果需要加盖公章,应当经由地区公司董事长在该文件上签字确认(必要时应当上报证券法务部主管副总裁审批)。
各地区公司对于在施工程需要与总包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消防安全管理协议、环境保护协议等相关协议或与安装队(安装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如果需要加盖公章,应当经由股份公司工程质量安全部备案登记,并通过OA系统审批后前往证券法务部进行盖章。
各地区公司对于供应商、安装队(安装公司)的付款方式、产品质量等做出书面承诺,参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3、[工程结算文件]各地区公司与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方办理工程结算应当加盖股份公司公章,该结算文件应当事先经过地区公司内部审核(必要时由审计监察部参与审查),并由地区公司董事长在结算文件上签字。
各地区公司与安装队(安装公司)办理劳务结算,需要加盖公章的,应当依照公司其它相关制度进行审核通过并由地区公司董事长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
4、[合同文件公章]股份公司职能部门或者各地区公司对外签订各种合同需要加盖公章的,应当事先按照《合同管理制度》进行评审,并由主管副总裁或地区公司董事长在该合同文件中签字署名。
5、[职能部门发文]
股份公司各职能部门以股份公司名义进行内部发文应当按照总裁办公室的规定进行相关的审批流程,并持有该审批文件。
第六条[股份公司公章借出]
1、[借出审批和登记制度]股份公司印章原则上不得借出。重要且紧急情况下借出应当办理借出手续,应当通过《公章带出审批纪录》表由借出人所在部门的主管副总裁及证券法务部的主管副总裁签字批准,并在表中进行登记。携带公章外出,至少要两人以上同行。
2、[实时联系与及时归还]
印章借出人应当在证券法务部留下联系方式(手机号码),保持实时联系,便于证券法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印章使用。
印章借出人应当确保印章安全,并按照本办法使用。
印章借出人应当按照约定归还股份公司印章,并在《公章带出审批纪录》署名纪录具体归还时间(精确到分钟)、印章用途以及加盖份数。
印章出借人在未经主管副总裁和证券法务部允许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加盖任何文件、资料等;如印章出借人未遵守上述规定,由此引发的后果全部由出借人承担。
第七条[合同章使用制度]
1、[合同章使用审批]
根据《合同管理制度》进行相关审批并经由关负责人在OA流程签字通过评审的合同方可加盖股份公司合同章。
2、[合同章使用登记和备案]
加盖公司合同章应当由证券法务部对合同进行编号,并且由业务经手人在《合同章使用登记表》中进行盖章登记以及合同原件归还登记。
证券法务部应当按照《合同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加盖了合同章的合同催促归还并备案。
各地区公司对加盖合同章的生效合同(文件)必须在5日内将原件交回证券法务部备案。
第八条[法人章审批具体程序]
在签署各类合同以及对外出具书面文件时,根据情况审慎使用法人章。公司法人章使用审批与登记制度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条和第七条办理。
第九条[投标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经营区域逐步拓展,为提高工作效率,股份公司决定授权外埠经营的地区公司持有和使用“A公司投标专用章”。
地区公司刻制投标专用章之前应当由地区董事长向股份公司市场营销中心、证券法务部提交书面申请,经过股份公司市场营销中心主管副总裁和证券法务部主管副总裁准批准后方可刻制、使用,必要时由股份公司出具授权文件,授权该投标专用章使用权限和法律效力。
地区公司董事长作为各自投标专用章的管理人和责任人,可以授权下属工作人员代为实际保管,负责使用及登记等事项。
地区公司为承揽工程而进行投标,在加盖投标专用章之前应当在股份公司市场营销中心办理备案登记,并经地区公司董事长批准。
地区公司使用投标专用章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十条[股份公司项目部印章管理]
股份公司各区域公司因业务需要,可以刻制工程项目部印章;在刻制项目部印章之前必需由项目经理、项目部负责人、地区公司工程总监、董事长、证券法务部、股份公司工程总监批准后方可自行刻制。
项目所在地区公司必须在印章刻制完成后二日内到证券法务部备案并选定印章保管人员。
项目部印章使用必须要进行登记,每月末将印章使用登记记录由保管人员向证券法务部备案。
项目部印章仅限于工程现场往来文件收发、资料报验使用,在加盖项目部印章之前应当征得项目负责任、地区公司工程总监的批准、同意。
所刻制的项目部印章待项目通过四方验收且上报完成竣工资料、结算资料后交回股份公司工程管理部。
刻制项目印章必须刻制有“A公司x项目部印章仅限文件收发、资料报验使用”。
第三章分子公司印章管理
第十一条[一般规定]
分公司刻制印章应当经过股份公司批准,分公司的印章(公章、合同章、负责人名章、财务章)由所属地区公司董事长指定专人统一保管。
分公司所属地区公司董事长是印章的责任人,印章管理人员须于每月末将当月用印登记记录报股份公司证券法务部备案。
分公司印章使用首先由所属地区公司经营副总、总经理审批,之后上报至地区公司董事长处审批,通过后方可用印。
第十二条[子公司印章管理]
1、[刻制审批]
依法注册的子公司,可以刻制子公司印章(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但必须在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审批。
2、[印模备案]
子公司应当在其印章刻制后3日内将印模1份提交证券法务部备案。
3、[使用审批和登记]
子公司印章的使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审批后,报地区公司董事长审批。对于文件所述内容涉及的金额较大(工程合同20__万元以上)或地区公司认为有必要经股份公司证券法务部及各副总裁审核,应当在盖章前三日内上报股份公司证券法务部及各副总裁核准。未经核准而加盖子公司印章的责任由印章管理人员、印章使用人员及地区公司董事长共同负责(地区公司董事长负主要责任)。
子公司印章的使用应当按照《子公司印章使用审批表》进行使用登记,将所有加盖子公司公章的文件之关键内容页扫描件存档,以便证券法务部或股份其他部门使用及监督检查。
4、[子公司公章使用审查]
证券法务部对于子公司提交的使用子公司印章记录以及文件扫描件负有审查义务和权利,对于违反本办法而加盖印章的文件应当向主管副总裁以及总裁、董事长如实汇报。
第十三条[子公司项目部印章使用管理]
子公司因业务需要,可以刻制工程项目部印章;在刻制项目部印章之前必需由项目经理、项目部负责人、工程总监、地区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自行刻制。刻制后应当将项目部印章印鉴提交证券法务部备案。
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负责该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为项目部印章的管理人和责任人。
项目部印章仅限于工程现场往来文件、资料报验使用,在加盖项目部印章之前应当征得项目负责任、地区工程总监、地区公司董事长批准、同意。
刻制项目印章必须刻制有“A公司x项目部印章仅限文件收发、资料报验使用”。
项目部使用项目部印章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空白文件禁止用印]
严禁在空白的书面文件、合同上使用任何印章。
第十五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于X年X月X日起施行。
本办法生效前涉及股份公司印章管理办法之规定、惯例、做法与此冲突的,在本办法施行之后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处罚制度]
各地区公司、子公司、各职能部门必须按照本办法严格执行;因未按照本办法的执行且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股份公司将给予责任人、使用人相应的经济处罚;情况严重着将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在经营过程中发现伪造、假冒公司任何印章,每发现一次处罚地区公司目标责任人五万元。
第十七条[办法解释权与修改权]
本办法解释权与修改议案提请权属于股份公司证券法务部。
公章使用审批表
编号:
使用单位(部门):申请人:
文件涉及内容概要:
批准人及批准日期:
特殊事项审批::
备注:
1、“文件涉及内容概要”栏中应当注明项目名称(如有)及文件用途。
2、批准人必须是地区公司董事长或者股份公司副总裁、总裁、董事长。
3、“特殊事项审批”适用于涉及金额较大事项(如投标项目额度超过3000万等)。
地区(子)公司印章使用登记表
编号:
使用部门:申请人:
文件涉及内容概要:
部门负责人审批:日期
地区公司董事长批示:日期
备注:
地区公司(子)公司应先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应在批准栏签字;之后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批示;
分公司印章使用登记表
编号:
使用部门:申请人:
文件涉及内容概要:
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核:日期
地区公司董事长审核:日期
备注:
用章部分负责人应先审核,应在批准栏签;之字后由地区公司董事长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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