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审查意见
答复审查意见(通用18篇)
答复审查意见 篇1
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以下意见陈述是针对审查员xx年xx月xx日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做出的。申请人仔细研究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与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1-2,针对审查员所指出的缺陷,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附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并意见陈述如下:一、修改说明:1、增加了权1的技术特征,将….增加到权1中,修改依据来源于说明书和实施例x。说明书第xx段有相应的描述…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的范围,符合专利法33条和实施细则51条3款的有关规定。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新颖性:1、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按照单独对比的原则,权利要求1公开了x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披露此特征,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按照单独对比的原则,权利要求1公开了x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披露此特征,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2、权利要求2-5的新颖性:在独立权利要求1有新颖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有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三、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且公开了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权利要求1公开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如下: 因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3)对于此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公开这个区别特征,也没有任何暗示,(或者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这个特征,但是作用不同),此区别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本申请还取得有益效果,具体….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或者两者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进步,具有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在独立权利要求1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有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四、关于不清楚的问题: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不清楚的问题。(针对具体不清楚的问题,需要再描述一下),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的规定。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已经完全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及不清楚的问题,并克服了形式缺陷,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请审查员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授权本发明的专利权。上述修改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申请人愿意以最大的诚意积极配合审查员工作,以加快审查进程。最后,申请人和代理人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
代理人:,联系电话:
答复审查意见 篇2
意见陈述书
P4E1210324C
一、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一)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 确定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审查员引用了对比文件1(CN101024489A,以下简称D1)和对比文件2(CN1431143A,以下简称D2)。D1与本发明领域接近,且披露了本发明的部分技术特征,因此将D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 权利要求1相对于D1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D1相比较可知,本申请的负荷可控式多通道液态燃料气化烧嘴与D1所公开的液态燃料部分氧化制合成气烧嘴的区别在于:
A、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旋流器和一烧嘴冷却系统;该中心通道内设有旋流器,该旋流器的外径与该中心通道的内径相同,该旋流器包括若干旋流叶片;
B、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第三烧嘴外环喷管、一第三烧嘴外环喷头、第三烧嘴外环喷头为一个截头的锥管;该第三烧嘴外环喷管套在该第二烧嘴外环喷管外形成了以第三外环通道;
C、该第三烧嘴外环喷头具有一第三烧嘴外环喷头外侧倾角τ;该第二烧嘴外环喷口端面之间的距离h2为0≤h2≤60mm。
在进一步论述前,先进一步解释一下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关于技术特征A
权利要求1的中心通道内设有旋流器,使中心通道的气流旋转形成旋流,采用中心向外旋流提高烧嘴整体的雾化性能,对液态燃料的雾化更加充分(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0027段最后第2行)。而权利要求1的烧嘴冷却系统可以保证冷却效果,使烧嘴不被烧坏,提高寿命。
D1中,在两个环形通道中设置导流块13和14,中心通道没有附加任何旋流装置的截头锥体,主要借助于由外向内的方式提高雾化效果。而且由于导流块13和14分别设置在中环通道和外环通道,这两个通道都是环形的,为了匹配形状,导流块13和14也需要设置成环形,增加了加工难度。以导流块13为例,其设置在中环通道8中,需要同时与烧嘴中心导管4以及烧嘴中环导管5配合。装配时导流块13的内外环面必须同时与了两个导管同轴配合,才能安装进中环通道8内,这无疑增加了加工难度和装配难度。
关于技术特征B
权利要求1形成了第三外环通道,通过第三外环通道内通入保护气,保护烧嘴中间的雾化和混合反应。而且,意外发现通过调节保护气的比例,流速可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参见本说明书第3页0027段倒数第2行)。
所以技术特征B的效果是保护烧嘴中间的雾化和混合反应,可以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
区别技术特征C 权利要求1还设置了外侧倾角τ;优选了该第二烧嘴外环喷口端面之间的距离h2为0≤h2≤60mm。由于烧嘴端面形成错位,可有效提高雾化混合效果,但不宜过大,过大将导致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均受较大影响。
所以技术特征C的效果是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的同时保证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
综上所述,本技术方案相对于D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冷却烧嘴,以不同的方式提高雾化效果,;可以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且同时保证了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防止烧嘴被烧坏,增加烧嘴寿命,且减少加工难度和装配难度。
3.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D2所述的烧嘴以天然气为原料部分氧化制合成气,其主要为气-气混合过程,设置有气化剂(氧气)通道(通气化剂(氧气))、气化剂(氧气)环隙通道(通气化剂(氧气))、天然气通道(通天然气)和蒸汽通道(通蒸汽)。工作时,四个通道的气互相混合反应,特别是蒸汽作为反应介质,抑制天然气裂解产生碳黑(参见D2说明书第2页第2段第6行)。
首先, D2中虽然具有四通道结构,包括蒸汽通道,但是可以知道的是,该四通道结构是属于燃烧功能部分,也就是说,D2的四个通道是必须设置在一起,烧嘴才能燃烧的。而D1和本发明中的三通道结构(中心通道、第一外环通道、第二外环通道)也是属于燃烧功能部分,本发明的第三外环通道仅属于辅助作用的通道,其并不属于燃烧功能部分。所以D2中作为燃烧功能部分的蒸汽通道,并不能从四通道结构整体上割离开来,也不能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起辅助作用的第三外环通道。实际上,D2中并没有记载起辅助作用的通道。
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外环通道用于喷射保护气,来保护烧嘴中心的反应。而在D1和D2中,烧嘴中心的反应都是暴露在外界的。而D1和D2中也可以看到,设置的通道都是为了喷射气化剂、燃料等反应介质,并没有记载过设置通道,来喷射反应介质以外的介质。单纯结合D1和D2并不能想到,通过设置通道来喷射保护气的。
而且,权利要求1设置了第二外环通道喷射保护气保护的同时,也可以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从而减少了烧嘴的磨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烧嘴磨损的时候,通常有非常多的现有手段。比如可以采用更耐热的材料,这样材料就不易烧坏,磨损变少。也可以优化结构参数,比如喷头的收缩角等参数来解决磨损问题。所以在非常多的现有手段中找出一可以实施于本方案的,且效果很好的手段是非常不容易的。而且保护气通常是起到保护,隔绝外界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想到其减少磨损的效果。
然后,D2中明显记载了“蒸汽作为反应介质,抑制天然气裂解产生碳黑”。而D1是液态燃料烧嘴,其燃料当中是不具有天然气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不具有创造性思维的,他看到D2后明确记载了蒸汽通道作为反应介质,用于抑制天然气裂解产生碳黑后,他必定认为该蒸汽通道的作用是提供燃烧用的介质。而本申请和D1都是液态燃料领域,只需要三通道
就能提供所有的反应介质,其本身也不需要额外的通道提供反应介质。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有动机将该蒸汽通道运用到液态燃料烧嘴领域。D1的申请是在20xx年,距离D2的公开20xx年,已经有4年了,这4年后,本领域还是使用三通道结构,可见其领域差别大,结合是非常困难的。
所以,在D2没有记载过区别技术特征B能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且同时保证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且D2暗含了其需要用在天然气烧嘴领域的情况下,D2不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B运用到D1的技术启示。而设置技术特征B也并非本领域惯用手段,从D1和本申请背景技术可以看到,本领域惯用手段就是三通道结构,从未有过四通道结构。
而且权利要求1的中心通道内设有旋流器,采用中心向外旋流提高烧嘴整体的雾化性能这样简化了结构,减少了成本和装配难度。权利要求1由于设置了保护气通道,所以要避免旋流对保护气产生的影响,采用由内向外的方式旋流。而D1没有设置保护气,其采用常规设计不会有任何影响。即使在D1上加设保护气通道,这时导流块14就紧邻在保护气通道旁边,导流块14产生的气旋必定会扰乱,甚至吹散保护气,而一旦保护气无法包裹住燃烧介质,那也就起不到保护的作用,更别提控制火焰了,所以并非是简单结合就能实现的。
最后,区别技术特征C还设置了外侧倾角τ;优选了该第二烧嘴外环喷口端面之间的距离h2为0≤h2≤60mm。实际由于烧嘴端面形成错位,可有效提高雾化混合效果,但不宜过大,过大将导致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均受较大影响。而D2采用天然气,其是不需要雾化的,由于没必要,D2也没记载相应的h2优选范围。所以现有技术不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C运用到技术启示,而设置技术特征C也并非本领域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D1并结合其他现有技术也是不容易想到的,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故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二)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
本技术方案提供了以不同的方式提高雾化效果,且减少加工难度和装配难度;可以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且同时保证了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因而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二、从属权利要求2-9具有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9也必然具备创造性。
衷心希望通过本次的答辩,能使本专利申请尽快授权。再一次感谢审查员的辛勤劳动!由于我们专利申请经验有限,答复难免有不足之处,因此恳请审查员谅解,如有措辞不当的
地方,也请见谅。
如有任何疑问,可直接电话与代理人薛琦或者杨东明联系,联系电话:021-51797198,或者代理人何桥云联系,联系电话:021-51791460。
答复审查意见 篇3
尊敬的审查员先生/女士:
首先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审查。对于审查员的意见,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简述审查员的意见,表明同意或者不同意查员的建议,)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1.修改说明
(针对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逐一分析,说明出处。)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为:
1.本发明涉及……
2.关于新颖性
对比文件1涉及(简述对比文件1的发明要点)。
(与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对比,阐明不同,可用例句如下:
(1) 对比文件1披露了新修改独立权利要求1前叙部分的内容,但未披露“本发明区别技术特征”;
(2) 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发明具有区别技术特征)
所以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文件1对比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二款和《审查指南》规定的新颖性的要求。
对本文件2涉及(简述对比文件2的发明要点)。
(与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对比,阐明不同)所以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文件2相比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二款和《审查指南》规定的新颖性的要求。
权利要求2~*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因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新颖性。
3.关于创造性(“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指出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提供的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与本发明技术领域相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所以,确定对比文件*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第二步: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
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相比,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与它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论述区别技术特征)。由此可知,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并没有给出解决此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也没有给出解决此问题的相关启示。
(第三步:将最接近现有技术与其他文件结合对比)
(其后的论述分两种情况:第一种,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没有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披露;第二种,该区别技术特征虽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披露,但它们在该篇对比文件中起到的作用与为解决本发明针对的技术问题所起到的作用不同。)
(第一种)
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公知常用手段,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第二种)
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虽在对比文件*中披露,但它们在该篇对比文件中起到的作用是,与为解决本发明针对的技术问题所起到的作用不同。从而该对比文件及其他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上以解决此本发明中要解决的(具体技术问题)问题的启示,由此可知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得到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实质性特点;
修改后权利要求1所提到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有益效果),具有显著进步。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或者其同*的结合,都具有突出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22条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因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相信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克服了存在的缺陷,请审查员先生/女士在以上的基础上继续对本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仍不同意上述修改和陈述的内容,恳请审查员先生/女士再给与一次修改文件或陈述意见的机会。
代理人 :,
审查员在一通中经常用到“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
1.首先承认他明确给你的区别,其次列出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参考文献和常规技术手段的区别,从三方面论述:①发明目的和任务②技术特征③技术效果。如果①相同,就强调②和③的不同;如果①相同,②差别不大,就强调③的不同;
2.回答最重要的是修改权利要求,重点在修改合理,而不在于论述长;
3.使用成套语言:
【例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明显区别,对比文件1是申请人公开的纯属是导电聚乙烯泡沫塑料,本发明是抗菌防霉化学交联聚乙烯泡沫塑料,尽管同是聚乙烯泡沫塑料材料,但是发明的目的和任务根本不同。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相比,在配方上不同,对比文件1是解决导电的技术配方,本发明是解决抗菌防霉的技术配方。本发明的技术配方是经过重新的组合和严格的选择,在保持聚乙烯泡沫塑料的基本性能,而且具有新的抗菌防霉性能,并且有协同作用,在厚度和密度方面比较优良。
上述事实说明对比文件1和结合对比文件2的技术手段的简单加和产生不出本发明。要得到本发明就必须经过反复试验和相当长时间的研究,要付出长期艰苦的劳动。
对比文件2只列举出抗菌防霉母料可加入?等塑料中。仅仅列举出抗菌防霉母料可加入PVC制成的抗菌防霉塑料(没具体实施例和数据),又没有记载所说的?等抗菌防霉塑料具体实施例和数据,更不必说这些塑料本身性能各异。
选择使用有效量的抗菌防霉母料活性成分要考虑它的适用性强和使用安全性。适用性和使用安全性等应当是不可预见效果(确切地说是不可预见的积极效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化学药物抗菌防霉母料的使用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要对环境友好。要精心选择能够找到对环境友好使用安全并且保持泡沫塑料良好的力学性能适用性强的抗菌防霉化学交联聚乙烯泡沫塑料配方,需要经过反复试验和相当长时间的研究,要付出长期艰苦的劳动。因此,在判断化学组合物用途发明的创造性时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对比文件1没有任何直接记载和提示利用对比文件2或公知常识可以导出本发明抗菌防霉化学交联聚乙烯泡沫塑料,同样对比文件2没有任何直接记载和提示利用对比文件1的导电泡沫塑料就会导出本发明。
普通技术人员是不能简单的根据对比文件1和结合对比文件2的技术手段的简单加和产生出本发明。因此,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本发明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满足专利法
第22条三款的规定,具有创造性。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1.阅读通知书
(1)明确审查员的总体倾向性意见。
(2)重点放在指出的实质性缺陷,尤其是对权利要求书的评价上。
不仅要知道审查员的结论性意见,而且要理解所述理由及用来支持理由的证据(如评价权利要求无新颖性、创造性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
注意,如果通知书中未指出某从属权利要求有实质性缺陷,很可能是一种暗示:将此权利要求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补充到引用的权利要求中而改写成新的独权要求,就有可能取得专利保护。
(3)归纳通知书提出的所有问题。
应归纳指出的全部问题,并仔细理解论述的理由。
2.分析通知书及其引用证据
对于肯定性结论意见,基本上属于形式缺陷,只需针对指出的缺陷修改即可。对于否定性结论意见和不定式结论意见,必要时结合申请文件内容及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进行分析,从而正确理解所指出缺陷的含义。
通知书引用对比文件指出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应结合对比文件披露的内容来理解通知书的分析,不仅要将通知书列出的对比文件逐篇与本申请对比,还要将对比文件结合起来与本申请对比,尤其要结合起来与通知书认为无新颖性、创造性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比(如何分析可参见本节后面的进一步说明),在此基础上考虑有无商讨余地。
对通知书指出的几类主要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1、申请缺乏新颖性/创造性
(1)逐篇分析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尤其是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新颖性)
审查员判断是否具备新领性/创造性的主要依据是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仔细研读对比文件是深入理解审查员观点的基础:相对于通知书指出的对比文件,逐篇指出新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或原独立权利要求)中哪些技术特征未被该篇对比文件披露,从而说明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每一篇对比文件均具有新颖性。
(2)将几篇对比文件结合起来分析,重点分析现有技术有无结合启示(创造性)
将几篇对比文件结合起来分析,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这几篇对比文件得到本申请披露的技术方案(尤其是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以确定这些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从而得出是否具备创造性。 ①从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中确定一篇最接近现有技术。②指出上述独立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该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③进一步指出通知书引用的其他对比文件或公知常识中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来解决上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此外,还可以从本申请①相对于最接近对比文件解决了长期以来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②相对于现有技术由于其采用的技术手段而获得商业上的成功③克服了技术偏见④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来分析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从而说明具有创造性。
(4)确定是否修改权利要求并对说明书作相应修改,并根据修改情况撰写出具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书。
将本申请、尤其是独权要求与对比文件对比后,就要确定是否修改及如何修改。
如果不同意审查员意见,即认为独权要求相对于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则可以不修改权利要求书,此时必须充分论述原独权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
若同意或部分同意通知书的意见,如原独权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则应考虑修改独权要求。提交修改文件时,应在意见陈述书中论述修改的独权要求相对于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
2、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即说明书不支持权利要求)
首先应弄清得出此结论的具体理由是什么,是指①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太宽,还是②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未记载。然后有针对性地修改和答复。
3、缺乏单一性
(1)争辩重点:两权利要求之间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特定技术特征是指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是指不仅作出新颖性贡献而且要作出创造性贡献
(2)对缺乏单一性的专利申请的处理办法
①删去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在独立权利要求因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而导致并列从属权利要求之间无单一性时类似地删去一项发明)
②删去的发明可根据申请人的意愿提出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应当满足的要求: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时间/类别/文本/内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陈述意见时:各方面、各方面的每个层次都要论述到:
1. 不超范围。具体指出在说明书的哪部分有支持。如果是考撰写就不必写了。
2. 新颖性。要相对每篇对比文件陈述。
3. 创造性。要按对比文件1+公知技术常识、对比文件2+公知技术常识、对比文件1和2结合+公知技术常识几种情形分别论述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两方面。对公知技术常识只要提到即可。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可以从考试材料中摘抄,对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之间的关系可以作一些个人发挥。
4. 如果有多个独立权利要求,论述单一性,具体指出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答复审查意见 篇4
实质审查意见答复技巧
实质审查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审查员以一篇或几篇对比文件,将专利申请的一些技术特征作等同对比,而剩余的不同技术特征,就以“公知常识”或“显而易见”等为由,否认掉该专利申请的创造性。碰到这种情况有时是比较棘手的,因为审查意见一般不提供教科书、手册等证据支持。若申请人不服,又苦于不能穷尽举例说明不是“公知常识”等等,如何答复是好,我之愚见:
1、 具体分析,认真对比
上述的审查意见有一些无疑是对的,但不排除的情况有:审查时间很紧,审查员大致给出基本否认的意见,而让申请人去详细说明解释,再审时就清楚明白了。本人曾碰到过这类实例,一审意见全盘否定,答一通后又全部授权。外国的审查意见也有类似情况。另一情况:当今知识爆炸、分门别类越来越细,审查员可能不够了解本领域的具体情况,给出了似是而非或抽象和空泛的评审意见,若发现情况不对,就要认真对比,为申请人争取最大利益。
2、抓住技术方案中的实质不同点分析,阐明不同点带来的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1)对于似是而非的评审意见,由于代理人的知识面和经验是有限的,很多情况下初看似乎相同,难以分辨其中实质的不同。那么就应该与发明人积极配合,使其了解相关规则,树立信心,启发鼓励发明人提供一些技术信息上的支持,如此,代理人便可以利用熟悉法规和答辩技巧的优势,大做文章了。
(2)透过技术表面上的相似之处,重点分析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实质上的不同点,这是争取专利申请授权的关键所在。
(3)为明显有别于现有技术,必要时应该作出适当的修改,以便获得合理的保护范围。
(4)在说明书中,应该尽可能披露技术信息,以便作为实质性支持以及答复审通和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基础。
(5)要“步步为营、据理力争”。当初撰写权利要求书时是“步步为营”,而到实质审查时,对于每一条权项都要据理力争。
3、面对“显而易见”或“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技巧性的应对
(1)面对“显而易见”或“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的审查意见,一般可以通过分析该项目的背景技术、提案的基础、实际投入的人力资源和物力,以及研发过程的有关记录等材料来回答。
(2)面对“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除了通过上述方法分析之外,还可以与发明人配合尽可能主动介绍本领域常用的一些技术手段——主动举证。若审查员不同意你所述的意见,那么他就完全应该对其提出的论点举证,申请人也可以请求审查员举证。这样可化被动为主动,为后期的答辩留有余地。因为,对待以“公知常识”为由抗辩是否要举证、如何举证,虽然法规有所说明,但是具体实践中,业内不同阶层理解不一样。专利局的很多审查意见是不举证的,而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员和法官却认为必须举证。
对待审查意见中“显而易见,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可得出”或“有限的实验可得出”、“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的内容,代理人必须与发明加强沟通合作,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阐述鲜明的观点,可以争取应有的权益。
答复审查意见 篇5
审查意见答复技巧
1、认真阅读审查意见内容,仔细分析对比文件
代理人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时,首先应针对审查意见认真阅读,尤其应仔细分析审查员所阐述的对比文件与本申请区别特征点及对创造性的判断理由,这是审查员对本申请案做出倾向性结论的依据。
此时应认真分析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是否正确,同时应从专业上仔细分析本申请区别特征较之于对比文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然后根据这种效果结合审查指南对创造性的要求判断审查员意见是否准确,为下一步答辩打下基础。
涉及创造性的答辩最好先与发明人沟通。虽然创造性判断在审查指南上有一定的规定,但涉及区别特征和技术效果的问题仍然是属于技术上的问题,针对创造性的答辩应围绕区别特征展开,这就需要透彻地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技术方案及技术效果。发明人是从事该领域的专业人员,亲身参与了该申请的研发,对本现有技术及申请技术方案较代理人和审查员必然有更为深刻的了解,能够准确地判断和挖掘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并能根据其对所属技术领域及现有技术的了解阐述这种区别所导致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的差异,可通过这种差异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带来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和阐述,以充分说明该技术方案对于审查员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的非显而易见性,而这些内容是答辩时最有说服力的依据。
2、结合审查指南进行针对性答辩,做到有理有据
创造性的判断是一个非常难以掌握的标准,审查员在判断其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能够促使审查员正确理解发明的实质,客观公正地作出评判。
答辩过程中,应当使审查员能够清楚地看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差别,而这种差别蕴含着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从而带来了不同的技术效果,且这种改进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是显而易见的,符合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要求。
在对审查员的观点提出反驳时应当具有说服力,应就审查员所提出的意见结合审查指南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答辩,答辩时说理清楚,论据充分,必要时可印证对比文件和本申请内容及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详尽阐述其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非显而易见性,使审查员清楚地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之间实质性的差异,因此这样的意见陈述将可能使申请朝着有利于授权的方向发展。如果只有论点,而缺乏充分依据支持的意见陈述是很难有说服力的。
针对审查员提出的创造性缺乏的审查意见,在意见陈述书中对其发明与对比文件的区别分别从区别特征、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等方面充分论述本发明与对比文件的差别,并论述本发明具有非显而易见性的充分理由,答辩有理有据。
答复审查意见 篇6
专利审查意见答复技巧
在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过程中,专利局通常会以通知书的形式将审查意见和倾向性结论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需要针对审查意见进行答复,而答复审查意见通常需要发明人、专利管理工作者和专利代理人的密切配合,因此企业相关人员了解审查意见答复的知识,对争取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会很有帮助。
通常,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会明确指出申请文件存在何种缺陷,如果我们想要作出有针对性的答复来消除各种缺陷,则需要掌握一些技巧。下面就对一些常见缺陷的答复技巧来进行一一阐述。
一、 公开不充分
如果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关于“清楚”“完整”“能够实现”的规定,即说明书公开不充分,通常会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首先指出这一缺陷。
导致审查员认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原因可能有多种,有可能是因为说明书确实存在没有全面完整地描述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不可克服的实质性缺陷造成的,也有可能是因为其他一些可以克服的缺陷造成的。例如:说明书存在打字错误、翻译错误;说明书的某些语句不通顺,不易理解;说明书使用的术语不规范;审查员对发明的背景技术掌握不够,认为说明书缺少对本发明的描述;审查员没有准确理解发明内容等。
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给出的具体理由,分析清楚造成审查员得出这种结论的原因所在,并针对不同情况成熟意见或者修改文件。此时,申请人需要特别注意理解与掌握《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的相关规定。
如果经分析认为,审查员认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原因是语句不通顺、文字或语句存在歧义、上下文描述不一致或者相矛盾或翻译错误等造成的,则可以通过修改说明书以克服此类缺陷。申请人修改时应该充分说明修改的依据,指出修改的内容可以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直接导出,否则将导致产生修改超范围的缺陷。
如果经分析认为,审查员认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原因是在于审查员对发明的背景技术掌握不够,从而其认为说明书未对某技术内容作出清楚的描述,则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详细说明所述技术内容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此时最好提供相关的现有技术文献,例如相关领域的教科书、词典等作为辅证。
如果经分析认为,审查员认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原因是在于其没能准确理解发明内容,则应该在意见陈述书中向审查员作出澄清性说明,必要时对申请文件作澄清性修改,并说明这样的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二、 属于非授权主题
如果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的主题属于专利法明确排除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会指出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或者第25条的相关规定。
如果审查员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或者属于疾病的诊断或治疗方法,则申请人需要认真研究《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或者第4.3节的规定,并考虑是否有可能将权利要求改写为装置或用途的权利要求,或者陈述权利要求限定的发明实质内容是一种产品,而不是方法。
在某些情况下,发明的主题并不属于或者主要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等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只是由于描述方式或者权利要求所涵盖的范围包括了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使得权利要求限定的内容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修改权利要求的描述方式,或者删除有关不授予专利权客体的内容,往往能够克服这种缺陷。
如果权利要求涉及数学公式、计算机程序等特殊问题,则申请人应当仔细研究《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权利要求,或者陈述意见表明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三、 不具备单一性
如果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书中的两个或多个技术方案不属于一个总的构思,会指出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单一性,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的规定。审查员通常会建议申请人将不具备单一性的部分技术方案删除并分案。有关单一性的详细规定,申请人可以参阅《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的内容。
如果审查员指出该权利要求存在单一性问题,要求申请人分案,则申请人一定要针对审查员提出的特定问题,研究《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举例,可能的情况下与审查员会晤或者电话讨论,就该问题充分陈述意见。
若权利要求书中的两个或多个技术方案确实不具有单一性时,应当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四、 缺少必要的技术特征
如果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说明书中指出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则会作出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相关规定的审查意见。
在确定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时,应当分析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的集合是否能够解决说明书中所指出的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特别要分析权利要求是否记载了对现有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区别技术特征。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缺少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就不能解决说明书中指出的最主要的技术问题,则应当修改独立权利要求,以克服上述缺陷。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了对现有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技术特征,审查员指出的未写入的技术特征只是为了解决说明书中提及的次要技术问题,则可以不修改权利要求,而修改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中有关技术问题的相关描述,使其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适应。
五、 保护范围不清楚
如果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没有清楚地限定保护范围,则会引用《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指出其不符合相关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节第3.2.2节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申请人在看到通知书中指出的这类问题时,一定要准确理解审查员指出这一缺陷的具体原因,有针对性的分析通知书中的意见是否正确,必要时针对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通常,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的情况有几种:一类属于文字表达不清,不影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于这种情况,可采用与审查员沟通的方式,具体商讨在文字上如何修改以克服此缺陷:另一类不清楚的情况则有可能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变化,此时对该权利要求修改时,应考虑如何增加较少的技术特征来克服所指出的缺陷:第三类是原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达错误,未能正确表述其技术方案而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此时应当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对权利要求作出正确的限定,以清楚表达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此外,权利要求不清楚也可能是一些非实质性的形式性缺陷造成的,此时只要克服这些形式性缺陷即可。还有一些情况是因为描述不当造成的,对于这种缺陷的修改,根据说明书换一种表达方式即可。
六、 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如果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要求,即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此时对申请文件有两种修改方式。
(1) 如果确定上述问题时指权利要求的概括不适当,则应当考虑对权利要求作出进一步限定,使其与说明书中公开的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相适应。若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能合理地推出权利要求的概括限定,则可以陈述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合理概括出相应的技术方案,以争取到一个较好的保护范围。
(2) 如果确定上述问题是由于权力要求的用语与说明书中的用语不一致,或者是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缺少与权力要求技术方案相应的文字描述造成的,则可通过对说明书进行修改来克服上述缺陷。
七、 不具备新颖性
如果审查员认为某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已被公开,则会引用相关对比文件作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的审查意见。
申请人在答复时,应当找出发明与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没有写入权利要求中,则应当修改权利要求书,将区别特征补入权利要求中,并在意见陈述书中向审查员说明修改之处;如果权利要求书中已经明确写明了该区别特征,则应当陈述意见,向审查员说明和解释本发明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之处,以及权利要求在哪一部分明确写明了该区别特征。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不仅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论述上述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的理由,还应当论述其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八、 不具备创造性
如果审查员指出,某一项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则申请人应当针对具体情况分别处理,或者修改权利要求,或者陈述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对有关创造性规定的理解,申请人需要仔细研究《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节的具体内容。通常,审查员在分析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时,会采用该部分所述的“三步法”: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此外,在分析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审查员通常会采用《专利审查指南》中设立的辅助审查基准,即判断权利要求限定的发明是否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是否克服了技术偏见;是否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是否在商业上获得了成功。
申请人在答复有关创造性的问题时,同样可以借鉴上述 “三步法”的实质,判断审查员的意见是否合理,从而在意见陈述中作出妥当的答复。一般步骤如下:
首先,判断审查员作为审查基础的对比文件是否公开了与本发明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
其次,如果审查员作为审查基础的对比文件确实为与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则应当找出权利要求与该对比文件相区别的技术特征,分析这些区别特征带来了哪些技术效果、解决了哪些技术问题、对现有技术作出了哪些改进。
再次,在确定了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后,接下来就要判断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是否显而易见的具体方法是:查看审查员引用的另外一篇或者多篇对比文件是否给出了一种启示,根据该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以解决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取得本发明的技术效果,从而形成本申请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如果不存在这样的启示,则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此时可以不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但应当向审查员陈述意见,详细说明支持自己观点的理由,必要时还应当争取与审查员会晤的机会,努力说服审查员改变其观点,接受申请人关于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意见。如果经过分析发现审查员的理由较为充分,不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则难以说服审查员时,就应当按照审查员的建议,或者根据本发明的实际情况,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在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后,必要时还要对说明书的发明名称、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以及说明书摘要等部分作适应性修改。
九、 修改超范围
如果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则申请人应当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节的规定,认真分析审查员的意见,确定修改是否超出了范围。
对于可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直接导出的修改,可以在意见陈述书中详细说明如何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内容导出目前修改的内容。为了更好地说服审查员,可以与审查员会晤或电话讨论。
对于修改的确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的部分,应当按照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要求将其删去,以克服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否则该申请会被驳回。
答复审查意见 篇7
×××(侦查机关名称):
你×××(侦查机关简称和文号)号提请批准逮捕书移送的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案由)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
你×(侦查机关简称)提请批准逮捕书未列明的犯罪嫌疑人……(写明需要追捕的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年龄),有证据证明有下列犯罪事实:……(围绕犯罪构成及情节写明需要追捕的人实施的犯罪事实,之后写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上列犯罪嫌疑人××x(姓名)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全国人大会有关决定)第x条的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立即依法逮捕。请你×(侦查机关简称)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本院审查批准逮捕。
年 月 日
(院印)
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发现应当逮捕而侦查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建议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提请批准逮捕的侦查机关,一份附卷。
答复审查意见 篇8
内蒙古锡盟分院侦监处完善审查逮捕意见书
新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正式实施,其中修订和新增的一系列规定,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
为了准确适用新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加强对逮捕案件的审查工作,规范办案程序,切实提高案件质量,锡盟分院进一步完善了《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制作,将《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内容进行调整和规范,要求各院今后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要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增加对排除非法证据、同步录音录像审查、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听取律师意见、捕前刑事和解等新增内容的审查和分析说明,使之更符合新刑诉法的精神,保障我盟侦查监督工作在新法实施后顺利衔接。
答复审查意见 篇9
经总支部委员会讨论,认为×××同志已具备党员条件,同意其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报上级党委审批。
总支部名称 (盖章) 总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 ×××
××××年××月××日
答复审查意见 篇10
一、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一)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 确定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审查员引用了对比文件1(CN101024489A,以下简称D1)和对比文件2(CN1431143A,以下简称D2)。D1与本发明领域接近,且披露了本发明的部分技术特征,因此将D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 权利要求1相对于D1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D1相比较可知,本申请的负荷可控式多通道液态燃料气化烧嘴与D1所公开的液态燃料部分氧化制合成气烧嘴的区别在于:
A、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旋流器和一烧嘴冷却系统;该中心通道内设有旋流器,该旋流器的外径与该中心通道的内径相同,该旋流器包括若干旋流叶片;
B、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第三烧嘴外环喷管、一第三烧嘴外环喷头、第三烧嘴外环喷头为一个截头的锥管;该第三烧嘴外环喷管套在该第二烧嘴外环喷管外形成了以第三外环通道;
C、该第三烧嘴外环喷头具有一第三烧嘴外环喷头外侧倾角τ;该第二烧嘴外环喷口端面之间的距离h2为0≤h2≤60mm。
在进一步论述前,先进一步解释一下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关于技术特征A
权利要求1的中心通道内设有旋流器,使中心通道的气流旋转形成旋流,采用中心向外旋流提高烧嘴整体的雾化性能,对液态燃料的雾化更加充分(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0027段最后第2行)。而权利要求1的烧嘴冷却系统可以保证冷却效果,使烧嘴不被烧坏,提高寿命。
D1中,在两个环形通道中设置导流块13和14,中心通道没有附加任何旋流装置的截头锥体,主要借助于由外向内的方式提高雾化效果。而且由于导流块13和14分别设置在中环通道和外环通道,这两个通道都是环形的,为了匹配形状,导流块13和14也需要设置成环形,增加了加工难度。以导流块13为例,其设置在中环通道8中,需要同时与烧嘴中心导管4以及烧嘴中环导管5配合。装配时导流块13的内外环面必须同时与了两个导管同轴配合,才能安装进中环通道8内,这无疑增加了加工难度和装配难度。
关于技术特征B
权利要求1形成了第三外环通道,通过第三外环通道内通入保护气,保护烧嘴中间的雾化和混合反应。而且,意外发现通过调节保护气的比例,流速可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参见本说明书第3页0027段倒数第2行)。
所以技术特征B的效果是保护烧嘴中间的雾化和混合反应,可以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
区别技术特征C 权利要求1还设置了外侧倾角τ;优选了该第二烧嘴外环喷口端面之间的距离h2为0≤h2≤60mm。由于烧嘴端面形成错位,可有效提高雾化混合效果,但不宜过大,过大将导致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均受较大影响。
所以技术特征C的效果是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的同时保证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
综上所述,本技术方案相对于D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冷却烧嘴,以不同的方式提高雾化效果,;可以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且同时保证了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防止烧嘴被烧坏,增加烧嘴寿命,且减少加工难度和装配难度。
3.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D2所述的烧嘴以天然气为原料部分氧化制合成气,其主要为气-气混合过程,设置有气化剂(氧气)通道(通气化剂(氧气))、气化剂(氧气)环隙通道(通气化剂(氧气))、天然气通道(通天然气)和蒸汽通道(通蒸汽)。工作时,四个通道的气互相混合反应,特别是蒸汽作为反应介质,抑制天然气裂解产生碳黑(参见D2说明书第2页第2段第6行)。
首先, D2中虽然具有四通道结构,包括蒸汽通道,但是可以知道的是,该四通道结构是属于燃烧功能部分,也就是说,D2的四个通道是必须设置在一起,烧嘴才能燃烧的。而D1和本发明中的三通道结构(中心通道、第一外环通道、第二外环通道)也是属于燃烧功能部分,本发明的第三外环通道仅属于辅助作用的通道,其并不属于燃烧功能部分。所以D2中作为燃烧功能部分的蒸汽通道,并不能从四通道结构整体上割离开来,也不能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起辅助作用的第三外环通道。实际上,D2中并没有记载起辅助作用的通道。
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外环通道用于喷射保护气,来保护烧嘴中心的反应。而在D1和D2中,烧嘴中心的反应都是暴露在外界的。而D1和D2中也可以看到,设置的通道都是为了喷射气化剂、燃料等反应介质,并没有记载过设置通道,来喷射反应介质以外的介质。单纯结合D1和D2并不能想到,通过设置通道来喷射保护气的。
而且,权利要求1设置了第二外环通道喷射保护气保护的同时,也可以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从而减少了烧嘴的磨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烧嘴磨损的时候,通常有非常多的现有手段。比如可以采用更耐热的材料,这样材料就不易烧坏,磨损变少。也可以优化结构参数,比如喷头的收缩角等参数来解决磨损问题。所以在非常多的现有手段中找出一可以实施于本方案的,且效果很好的手段是非常不容易的。而且保护气通常是起到保护,隔绝外界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想到其减少磨损的效果。
然后,D2中明显记载了“蒸汽作为反应介质,抑制天然气裂解产生碳黑”。而D1是液态燃料烧嘴,其燃料当中是不具有天然气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不具有创造性思维的,他看到D2后明确记载了蒸汽通道作为反应介质,用于抑制天然气裂解产生碳黑后,他必定认为该蒸汽通道的作用是提供燃烧用的介质。而本申请和D1都是液态燃料领域,只需要三通道
就能提供所有的反应介质,其本身也不需要额外的通道提供反应介质。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有动机将该蒸汽通道运用到液态燃料烧嘴领域。D1的申请是在20xx年,距离D2的公开20xx年,已经有4年了,这4年后,本领域还是使用三通道结构,可见其领域差别大,结合是非常困难的。
所以,在D2没有记载过区别技术特征B能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且同时保证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且D2暗含了其需要用在天然气烧嘴领域的情况下,D2不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B运用到D1的技术启示。而设置技术特征B也并非本领域惯用手段,从D1和本申请背景技术可以看到,本领域惯用手段就是三通道结构,从未有过四通道结构。
而且权利要求1的中心通道内设有旋流器,采用中心向外旋流提高烧嘴整体的雾化性能这样简化了结构,减少了成本和装配难度。权利要求1由于设置了保护气通道,所以要避免旋流对保护气产生的影响,采用由内向外的方式旋流。而D1没有设置保护气,其采用常规设计不会有任何影响。即使在D1上加设保护气通道,这时导流块14就紧邻在保护气通道旁边,导流块14产生的气旋必定会扰乱,甚至吹散保护气,而一旦保护气无法包裹住燃烧介质,那也就起不到保护的作用,更别提控制火焰了,所以并非是简单结合就能实现的。
最后,区别技术特征C还设置了外侧倾角τ;优选了该第二烧嘴外环喷口端面之间的距离h2为0≤h2≤60mm。实际由于烧嘴端面形成错位,可有效提高雾化混合效果,但不宜过大,过大将导致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均受较大影响。而D2采用天然气,其是不需要雾化的,由于没必要,D2也没记载相应的h2优选范围。所以现有技术不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C运用到技术启示,而设置技术特征C也并非本领域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D1并结合其他现有技术也是不容易想到的,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故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二)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
本技术方案提供了以不同的方式提高雾化效果,且减少加工难度和装配难度;可以改变气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状,且同时保证了分层射流,混合和雾化效果。因而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二、从属权利要求2-9具有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9也必然具备创造性。
衷心希望通过本次的答辩,能使本专利申请尽快授权。再一次感谢审查员的辛勤劳动!由于我们专利申请经验有限,答复难免有不足之处,因此恳请审查员谅解,如有措辞不当的
地方,也请见谅。
如有任何疑问,可直接电话与代理人薛琦或者杨东明联系,联系电话:021-51797198,或者代理人何桥云联系,联系电话:021-51791460。
答复审查意见 篇11
经审查,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等材料齐全,入党手续完备,基本符合党员条件,支部大会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了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表决有效,同意支部大会关于接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决议。
中共总支委员会
总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X年XX月XX日
答复审查意见 篇12
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贵局X年X月X日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本申请作出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修改权利要求1 (以下简称权1),在其特征部分增加技术特征,以具备专利法(以下简称法)22.3 条的创造性,其修改依据见说明书 段。
2.删除从属权利要求x (以下简称从权x ),对比文件公开了,与权x 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相同的技术问题,其技术方案相同,达到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因此权x 不具备新颖性,申请人将其删除。
3.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x 的主题名称,使其与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一致。 4 .修改了原权利要求书中其他一些形式缺陷,如错别字,附图标记未加括号,yyy 括号使用错误,设备型号,标点符号,宣传用语等。以及其他一些明显的实质性缺陷,如……。 此修改符合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的规定,可视为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51.3 条要求的修改。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符合法33 条要求,并且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符合细则51.3 条要求。具体修改可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新颖性 【采用单独对比法】1.新权1 记载了技术特征X、Y、Z 1)对比文件1 (以下简称D1) 没有公开X,新权1 相对D1 具有新颖性。 2)D2 没有公开Y,新权1 相对D2 具有新颖性。 2.从权2-3 在其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也具备新颖性。 综上所述,权1、2 具备法22.2 条规定的新颖性。
三、创造性 【采用三步法分析】
1.权1
1)D1 公开了一种 的技术手段,其与本发明的技术领域相同,技术问题相同/相似,技术效果相同/相似,且公开了最多技术特征,因此选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2)由前所述,权1 与D1 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具有YYY 的技术效果。
3)D1 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D1 采用了 (具体技术方案)或认为yy (相反结论),
因此也没有利用前述区别技术特征结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A .D2 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存在采用上述技术手段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
B.D2 虽然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但其在D2 中所起的作用是xyxy,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yy 的作用并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因此获得启示采用上述技术手段解决该技术问题。
上述技术手段也不是本领域中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 因此权1 相对D1,D2 或其结合不具备显而易见性,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其实际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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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XYXY 的有益技术效果,具有{显著}进步。
因此权1 具备创造性。
2.从权2-x 在其独权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1-x 具备法22.3 条规定的创造性。
四、单一性 【专利法第31条-A31】 A .独权1 和7 属于同一发明构思,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具体为权1 中的,和权7 中的yyy,因此权1、权7 具备法31 条的单一性,可以合案申请。
B.权1 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权7 解决的问题是yy,两者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并不相同,不属于同一发明构思,不具备法31 条的单一性,因此不能合案申请。
五、得到说明书支持
在判断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文字] 内容,[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文字内容和附图直接毫无疑义得到的内容]而不仅仅是限于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
A .权利要求记载了技术方案涉及,其支持见说明书x 段,及附图x,虽然实施例部分仅记载了涉及xy 的技术方案,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理解到其必然适用于 。
B. (权书中的文字)是yy (说书中的文字)的上位概念,其是利用yy 的共性yyy来解决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意识到此上位概括的所有方式都可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并且想不到此上位概括包含的。但不能解决技术问题的方式。因此是合理的概括。
C. (权书中的文字)是yy (说书中的文字)的功能性限定。对于说书中的实施例1、2、3 很难用结果限定/用功能限定更为合适。而本发明的关键不是用某一结构实现这一功能,而是由能实现这一功能的技术特征与其它技术特征相结合来解决技术问题。因此该权利要求不是单纯的功能性权利要求,也没有理由怀疑这一功能性技术特征包括的某一具体结构不能与本发明的其他技术特征结合解决技术问题,因此是合理的概括。
综上,权利要求书是得到说明书支持的,符合法26.4 条要求。
六、说明书能实现
说明书 段记载了x、y、z 的位置关系,附图1-3 给出了xyz 的形状构造,虽然没有以文字方式记载xyz 的组装关系,但是结合说明书以及附图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出 xyz 的作用,以及其之间的连接关系,实现技术方案,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并达到技术效果。
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对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完 的说明,符合法26.3 条要求。
七、R20.2
权x 中记载的技术方案是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其 体构成了本发明/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方案,解决了技术问题并达到了技术效果,符合细则20.2 条要求。 申请人相信,上述修改和陈述已经克服了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指出的缺陷以及其他一些形式缺陷,符合法、细则、指南的要求,恳请审查员在此基础上尽早授予本申请专利权。
答复审查意见 篇13
南粤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
东检捕审〔20xx〕00号
本院20xx年2月23日收到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东公刑提捕字(20xx)226号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刘小严涉嫌敲诈勒索罪、张小明涉嫌故意伤害罪、刘建平涉嫌窝藏、包庇罪的文书及案卷材料、证据后,承办人助理检察员张小玲审阅了案卷,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核实了有关证据,现依法对本案审查完毕。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张小明,曾用名:无,绰号:无,男,21岁,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工作,住南粤市东湖区沿湖路123号。20xx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东湖区看守所。
父亲,张国成,母亲李秀梅。
二、发案、立案、破案经过
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刘小严涉嫌敲诈勒索罪、张小明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胡广明、王大宝于20xx年1月22日报案至公安机关,受理后经审查,于20xx年1月23日立案侦查,后分别于20xx年1月22日、1月25日、2月11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张小明、刘小严、李刚,三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该案据此告破。
犯罪嫌疑人刘建平涉嫌窝藏、包庇罪一案,由侦查员再侦查李刚、张小明、刘小严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过程中,于20xx年1月25日发现,经审查,于20xx年1月25日立案,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供认不讳,且有刘小严的供述等证据佐证,该案据此告破。
三、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证据
(一)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
20xx年1月22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李刚发现其妻子张晓丽到南粤市恒丰宾馆办理入住手续后与一名男“网友”在一起,即打电话给朋友张小明,张小明叫上刘小严,一起赶到恒丰宾馆门口。三人见面经预谋后,一起闯入张晓丽入住的房间内,对王大宝进行殴打,经鉴定,王大宝的伤情为轻微伤。李刚则提出王大宝拿出十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后经商谈确定王大宝补偿八万元给李刚。李刚让王大宝即打电话先筹三万元现金,并强迫王大宝当场写下五万元的欠条。王大宝给朋友胡广明打电话,以自己急需用钱为由,让胡广
明送三万元到南粤市污水处理厂门口附近。经商定,由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去取钱,犯罪嫌疑人刘小严在宾馆看着王大宝。李刚、张小明到南粤市污水处理厂附近与胡广明见面后,胡广明将三万元钱交给李刚。胡广明给完钱后发现情况有异,即追上李刚、张小明并询问王大宝的情况。李刚、张小明与胡广明发生厮打,过程中张小明用刀将李刚刺伤,经鉴定为重伤。犯罪嫌疑人张小明随后逃跑,并给刘小严打电话让其快跑。
犯罪嫌疑人刘小严跑回家后将事情发生情况告诉其父亲刘建平,刘建平给了刘小严1000元现金,让其出逃躲避。公安机关向刘建平询问时,刘建平隐瞒事实真相。
(二)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
经审查,上述事实有证据证明:
1、物证
未见所扣押物证的照片,相关程序性证据有: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P73-74
从李刚处扣押五万元欠条一张和人民币三万元;从张小明处扣押折叠刀一把(沾有血迹);从刘建平处扣押雷管49枚、导火索45米。
2、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证明案件发案、受案情况,见“发案、立案、破案经过”。
(2)立案决定书
证明案件立案情况,见“发案、立案、破案经过”。
(3)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20xx年1月22日8时开始,我队民警根据市局统一部属在沧河桥路设卡盘查,在9时30分左右,收到市局指挥中心指令,要求抓捕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特征为20岁左右,男性,身高180CM左右,着淡黄色“T”恤衫,胸前印有很在的红色“adidas”,可能带有凶器。9时40分左右,我们在一辆被盘查的出租车内发现符合上述特征的犯罪嫌疑人,民警将该男子叫下车准备继续盘问时,其主动交待自己叫张小明,有用刀伤人的犯罪事实,并将随身携带的小刀交出,同时还供出同案犯刘小严的身份和住址。在审查张小明过程中,发现被伤害人李刚及另一人刘小严还涉嫌敲诈勒索和抢劫犯罪。1月25日在本市“逍遥网吧”刘小严抓获归案,同时抓获窝藏、包庇的犯罪嫌疑人刘建平。
(4)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侦查活动违法:张小明的刑事拘留期间至20xx年2月
答复审查意见 篇14
×××(侦查机关名称):
你×××(侦查机关简称和文号)号提请批准逮捕书移送的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案由)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
你×(侦查机关简称)提请批准逮捕书未列明的犯罪嫌疑人……(写明需要追捕的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年龄),有证据证明有下列犯罪事实:……(围绕犯罪构成及情节写明需要追捕的人实施的犯罪事实,之后写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上列犯罪嫌疑人××x(姓名)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全国人大会有关决定)第x条的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立即依法逮捕。请你×(侦查机关简称)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本院审查批准逮捕。
年 月 日
(院印)
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发现应当逮捕而侦查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建议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提请批准逮捕的侦查机关,一份附卷。
答复审查意见 篇15
目前,在专利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中国专利局审查委员经常会采用「由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就可以得出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或「该从属权利要求所附加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等语句描述作为核驳理由来否定专利申请的创造性。那么,上述审查意见如此描述的依据是什么呢?申请人又该如何答复这样的审查意见呢?
首先,先看一下审查意见所依据的专利法规。
《审查指南》有关「公知常识」的规定第一次出现,是在第二部分第四章有关创造性的审查部分。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3)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i) 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七章有关检索的内容中,对从属权利要求中引入公知常识的操作进行了规定,相关部分摘录如下:
「3.3 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检索
对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检索,找到了使该技术方案丧失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对比文件的,为了评价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员还需要以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作为检索的主题,继续检索。但是,对于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范围的从属权利要求则可不作进一步的检索。」
以上内容只是规定审查员有权力结合公知常识来评价专利申请的创造性,但并没有对如何结合进行规定。
为了防止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对「公知常识」的滥用,《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八章有关实质审查程序部分,对公知常识的认定程序和标准进行了规定。
答复审查意见 篇16
内蒙古锡盟分院侦监处完善审查逮捕意见书
新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正式实施,其中修订和新增的一系列规定,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
为了准确适用新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加强对逮捕案件的审查工作,规范办案程序,切实提高案件质量,锡盟分院进一步完善了《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制作,将《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内容进行调整和规范,要求各院今后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要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增加对排除非法证据、同步录音录像审查、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听取律师意见、捕前刑事和解等新增内容的审查和分析说明,使之更符合新刑诉法的精神,保障我盟侦查监督工作在新法实施后顺利衔接。
答复审查意见 篇17
经总支部委员会讨论,认为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报上级党委审批。
总支部名称 总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
x年x月x日
答复审查意见 篇18
经学院党委委员会20 年 月 日讨论审查,认为 同志已经达到了中共党员的要求,同意该同志按期转正,党龄从自20 年 月 日算起。
学院党委委员会应到 人,实到 人, 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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