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存款保险条例》的思考
摘 要:我国经过20多年存款保险制度的探索,终于《存款保险条例》将在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这正式拉开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序幕。本文通过对《存款保险条例》主要内容的介绍及意义分析,提出了存款保险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条例;金融安全网
一、《存款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一)明确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目标
《存款保险条例》第一条指出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是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目标。其他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是发生金融危机后的应激措施,是为了应对金融危机以及银行破产风潮。我国在没出现系统性金融危机情况下建立这一制度是为我国金融体制市场化改革提供保障。[1]
(二)明确规定了存款保险制度的主体和客体
存款保险制度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三个: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是保险人,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投保机构,存款人是受益人。条例第二条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照本条例规定投保。存款保险制度的客体是被保险存款,条例指出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不包括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
(三)提出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解决方案
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一直都是各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关注重点。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易使存款人不再谨慎选择存款银行,使银行倾向于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商业计划,这些可能导致道德风险。若存款保险制度采用自由投保方式时,易发生高风险金融机构为选择加入而低风险金融机构为节约成本而不愿加入,从而导致逆向选择。我国对两种情况高度关注,在条例中提出了解决方案。
条例指出我国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根据央行在2023年底对存款情况的测算结果可以得知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条例规定最高限额而非全额偿付给广大储户传递出其存款并不是百分百安全,仍需关注各银行的信用评级与经营管理状况审慎选择,有助于降低道德风险。此外条例第九条指出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这既有助于降低优质金融机构的投保成本也督促高风险金融机构不断提高经营水平,以此降低道德风险。
条例第二条规定指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投保形式为强制投保以减少逆向选择。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与国际存款保险人协会共同联合发布的《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强制性是有效存款保险制度的一项核心原则,所有的存款机构都必须加入这一机制以避免逆向选择的发生。从国际实践来看,大部分国家都采用的是强制性的制度,仅有瑞士和哈萨克斯坦等少数国家和地区采用了自愿性的投保方式。[2]
(四)加强金融安全网成员之间的协调
条例第十四条指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这使得我国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正式确立。
(五)存款保险制度主要环节的其他具体规定
除了上述内容,条例在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职责、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的方案、对存款人的赔付与资产追回和对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违规违法的处置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二、对存款保险条例具体执行的建议
(一)加强存款保险制度基础知识普及
政府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初期应充分利用现代发达的网络系统加强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普及。通过微信、微博、QQ等社交APP向公众传达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原因、运作方式及其局限性、存款保险承包范围、赔付程序等基础知识,可以采用图片式、知识竞答、知识接力赛等趣味游戏形式保证信息的有效传达。通过普及存款保险制度基础知识使广大存款人树立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正确认识,并提高其存款风险意识,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以及金融体制市场化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立法
条例虽然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环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却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支撑。加快建立银行破产法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为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银行破产法,而当前银行破产遵照《企业破产法》执行,但该法律框架不能为及时介入或关闭问题银行提供充分的制度支持。[3]此外条例对各投保机构适用费率的规定需要以信息披露制度有效执行为基础,要求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并且及时。
(三)强化危机预警机制
存款保险制度将有效提高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效率。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差别费率,并要求投保机构强制投保,这就激励高风险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其评级以降低投保成本。此外,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协助存款类金融机构强化危机预警机制,改进风险计量方法,及早处理潜在的风险,持续提高风险管理和防控能力。[4]
(四)明确金融安全网成员的职责权限划分
条例虽明确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但就金融安全网三大成员各自的职责权限划分却没有具体安排。三大成员对银行机构的监管为避免出现监管重叠和空白,应通过修订相关法律重新划分其各自的职责权限,确保既各成员各司其职又相互补充,保证金融安全网在合作监管中能对问题银行或潜在的系统风险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减少存款人和社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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