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通告

房屋拆除通告(精选6篇)

房屋拆除通告 篇1

  根据国务院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经我局依法审核批准xx市金碧苑置业有限公司在四新路43号及附号地段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凡属:四新路43号及附号地段内的所有房屋,均为拆迁范围,各类房屋须全部拆除。

  二、上述地段的房屋拆迁,由xx市新佳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负责实施,法人代表:杜红萍。

  三、拆迁期限为x年8月26日至x年12月30日。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均不得无故拖延搬迁。

  四、在我局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不得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五、拆迁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身份不明者,被拆迁人可拒绝其进户。

  六、被拆迁人不得拒绝拆迁,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将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强制拆迁。

  希望拆迁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以大局为重,克服困难,积极搬迁,支持城市建设,为建设多做贡献。

  特此通告。

  x年8月25日

房屋拆除通告 篇2

  因xx科技大学和xx大学新校区工程建设需要,需拆迁位于xx市xx区桃源街道辖区《xx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建设用地方案图》(方案号-003-0054)以及《xx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深规选HQ--0211)确定的拟建校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附着物。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xx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xx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有关规定,我局批准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第002号)的延期申请并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直属二001号),延期期限从x年1月14日至x年1月13日,拆迁人为xx区xx科技大学和xx大学新校区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请上述范围内相关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业主)携带房屋所有权证明资料,到xx区xx科技大学和xx大学新校区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办理房屋拆迁登记,协商拆迁补偿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拆迁期限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1、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2、改变建筑物和土地用途;3、租赁房屋。

  特此通告。

  附件:拆迁范围示意图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xx区路与学苑大道交汇处桑泰大厦二楼(桃源街道办事处东侧)

  xx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

  xx年二月二十三日

房屋拆除通告 篇3

  房屋拆除还耕通告永xx村村民: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xx届五中全会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改善我县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农房建设中的的实际情况,现就崭山村农房建设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和面积标准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农村村民宅基地包括农村村民居住的寝室、堂屋、粮食堆房、厨房、厕所用地。

  现就永新镇崭山村村民建房用地作如下要求: 1.凡是一户人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宅基地的,必须在20xx年6月15日前拆除,只保留一处宅基地;2.凡是重新选址修建新房的,必须在20xx年6月15日前拆除旧房还耕(林);3、凡是扩建房屋,扩建面积与原面积合并计算,超过标准用地面积必须在20xx年6月15日前拆除;4、凡是新建房屋未进行外观装饰的,必须于20xx年6月15日前进行外观装饰;5、凡是影响村容村貌的工矿、企业、公益事业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在20xx年6月15日前进行装饰或者拆除。以上事项由永新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崭山村村社干部群众具体落实,国土资源中心所、规划建设中心所密切配合, 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特此通告。

  xx镇人民政府

  五月二十二日

房屋拆除通告 篇4

  根据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由xx区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实施xx街道二期地块拆迁项目,需拆迁xx街道xx村部分房屋及其附属物。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绍兴县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意见》和县政府(20xx)10号、(20xx)19号专题会议纪要,现就房屋拆迁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项目拆迁范围及面积:

  拆迁范围:东至20xx年已拆迁地块,南至绸缎路、西至解放居委会、北至柯袍线【具体以拆迁红线为准】,总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约70万平方米。

  二、本项目拆迁期限:

  自20xx年6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三、本项目住宅房屋拆迁搬迁期限:

  自20xx年11月26日起至20xx年12月10日止。

  四、本项目房屋拆迁事务由xx区xx街道办事处承办。

  五、本项目房屋拆迁范围内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纠纷应在拆迁期限内妥善解决,逾期不解决的不中止拆迁。

  特此通告

  

  xx年xx月xx日

房屋拆除通告 篇5

  根据省、市、区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精神,为推进x集团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卡项目】的步伐,由xx区人民政府对x集团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按照统一安排,依次实施,分片安置的原则进行征收。现将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片区:西津西路196至300号(双号)、郑家庄143至161号(单号)。具体为:xx大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xx市第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西二区西1栋、西二区西2栋、西二区西3栋、西二区西4栋、西二区西8栋、西四区郑1栋、西四区郑2栋由西向东的三个单元。

  二片区:西津西路138至186(双号)、柳家营路45号、87至103号(单号)。具体为:西一区西五栋、西一区西六栋、西一区西七栋、西一区西十一栋、西一区西十二栋、西五区八十七栋、西五区九十一栋。

  以上征收范围与实际不符的以规划部门核准的用地范围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

  xx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

  xx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委托xx市xx区敦煌路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征收补偿工作。

  四、补偿安置方式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和《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实施办法》地相关规定:

  (一)住宅: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就近期房安置。

  一片区安置地点:老厂区5号地块1、2、3、4、5、6、7号楼,计划过渡期限36个月。

  二片区安置地点:拟安置到豪布斯卡22号地块或25号地块,计划过渡期限36个月。

  (二)非住宅: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非住宅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五、签约期限

  该项目一片区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5天开始,90日内完成(即20xx年1月11日—20xx年4月16日,其中春节2月7日至2月13日共计7天的节日时间,不计算在征收签约期限之内);二片区签约期限另行通知。

  六、奖励期限

  一片区按本公告签约期限执行;二片区按另行通知的签约期限执行。

  1、对在签约期限内前45天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第1天至第15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30000元;第16天至第30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20xx0元;第31天至第45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10000元。

  2、对在签约期限内前45天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第1天至第10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50000元;第11天至第20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40000元;第21天至第30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30000元;第31天至第40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20xx0元;第41天至第45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10000元。

  七、诉讼及强制搬迁

  1、房屋征收当事人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xx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xx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市xx区人民政府

  20xx年12月28日

房屋拆除通告 篇6

  房屋拆除公告

  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对桃溪滩支行原营业办公楼进行拆除。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行现公开招选拆除单位。

  一、拆除范围:桃溪滩支行老营业办公楼,共四层,总建筑面积9.77平方米。

  二、要求及条件:具有房屋拆除资质和经验,中标后要按章办理拆除手续和处理废料,废土、废渣需全部外运。

  三、投标办法:各投标人须在20xx年8月24日17时前将投标报价书、资质证明等密封完好后交本行人事监察部陈新收。

  联系人:潘 谢

  联系电话:87693 8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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