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娥冤》中的若干程序问题
摘要:在关汉卿的《窦娥冤》中,楚州太守桃杌在案件受理阶段未要求原告呈交词状;在审讯阶段实行独任审判、言辞审讯过于简略、未组织尸检、非法拷讯;在结案阶段越权裁决、重刑案件未予上报审核、未经核准执行死刑。以上行为均严重违反了当时的司法程序,导致了冤案发生。肃政廉访使窦天章在录囚程序阶段对该案进行重审,纠正了桃杌在初审时因违反程序而忽略的细节,窦娥冤案得以平反。因此提出造成《窦娥冤》的最重要原因在于对司法程序的违反,完善和严格遵循司法程序对于促进实体公正、防范冤案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窦娥冤》;程序;冤案;元代
任何司法活动都是在现有法律制度下展开的,分析冤案的形成原因和寻找防范冤案的方法都必须立足现实,用实然而非应然的眼光看待问题。所以,关于《窦娥冤》的分析就必须考察关汉卿所处的时代和那个时代的司法制度。用现代的科学技术和无罪推定等概念来分析古代冤案的成因,是对中国古代官员的苛责,也未能正确分析冤案产生的基本原因,从而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当时制度建设、维护司法正当程序对公正审判的重要性及其现代警示。①在元代的司法制定下,可以发现《窦娥冤》中存在的问题乃是对于元代司法程序的违反,将窦娥的冤案一步一步推向不可挽回的境地。
一、案件受理不合程序
在《窦娥冤》中的案件受理阶段,原告张驴儿未呈交词状,不符合程序规定。
元代无论民事还是刑事案件,都由当事人提起诉讼,称为“告状”,告状的主体一般限男性,必须有文字材料,称为“词状”,递交词状意味着诉讼活动的开始。《至元新格》中规定:“诸诉讼,元告明白,易为穷治。其当该官司,凡受词状,即需仔细详审。若指陈不明,及无证验者,省会别具的实文状,以凭勾问。其所告事重,急立掩捕者,不拘此例。”②可以看出,词状对于刑事诉讼是非常重要的,是审判官员了解基本案情、案由,核验证据的重要材料,需要审判官员仔细研读、推敲,对于指陈不明或者不能提供证据的,不予受理。
张驴儿在其父亲死后,原本是想趁机威胁窦娥顺从自己的,但由于窦娥不从而官休,理应有足够的时间和动机准备词状。即使原告提供了,桃杌也应该详审其内容,对案情可有基本了解和准备,对于词状内容指陈不明或者不能提供证据的,不予受理。我们在文本中并未看到这些信息,这成为了冤案发生的起点。
二、审讯不合程序
桃杌在审讯阶段有四处严重违反司法程序的行为:一是独任审判;二是言辞审讯过于简略;三是死亡案件没有尸检;四是非法拷讯。
《元典章?刑部卷》记载:“凡问罪囚,须与连职官员立案同署,依法推理。”③说明元代审案官员并非一人,而是多人同审定案,元代的州设札鲁花赤、州尹、判官,州设有专职审讯官。“鞠勘罪囚,仰达鲁花赤、管民官一同磨问,不得转委通事、必阁赤人等推勘。”在刑讯、拷问、结案的过程中,由长贰佐僚等吏圆坐在一起集体立案署押。④这种审理形式非实行法官独任审判,虽然与今天的合议制不可同日而语,但对于促进审判公正、防范冤案来说是巨大的进步。在《窦娥冤》的整个审判中,桃杌都是独断专行,完全看不到连职官员出场,这种毫无权力制衡和集体商议的审判是造成冤案的重要原因。
元代的审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言辞审讯,二是刑讯,刑讯只有在重大刑事案件中运用。《元典章?刑部卷》记载:“今后应有鞠问公事,须凭证佐,赃验明白,究情研穷磨问。”④所以,言辞审讯应该包括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陈述,审查相关证据。本案中原告张驴儿直接控告的是窦娥,窦娥即成为被告,公堂之上的蔡婆婆就是案件过程中最重要甚至唯一的目击证人。所以在言辞审讯阶段,桃杌应该听取张驴儿与窦娥双方的陈述,听取证人蔡婆婆陈述并传唤证人蔡卢医到堂。关于案件重要线索――毒药,应该成为言辞审讯阶段的重点。
由于本案涉及人身伤亡,根据元代法律,“凡伤人命,全凭定验尸伤,推文拟罪”,所以本案的审讯必须依赖于对尸体进行现场勘验,得出死亡原因、死亡时间等至关重要的信息。《元典章?刑部卷》中记载:“本部今参酌定立尸帐,图画尸身,一仰一合,令各路依样板印,编立字号勘合,用印钞记,发下州县,置簿封收。如遇检尸。随即定立时刻,行移附近不干碍官司,急速差人投下公文。仍差委正官将引首领官吏、惯熟仵作行人,就赍元降尸帐三幅,速诣停尸去处,呼集应合听检并行凶人等,躬亲监视,对众眼同,自上至下,一一分明仔细检验,指说沿尸应有伤损,即于元画尸身上比对被伤去处,标写长阔深浅各各分数,定说端的要命致害根因。”⑥这表明元代对于尸检具有详细规定,并且有专门的“尸帐”(政府颁发的检尸法式,绘有正反尸身)样本,除了官方人员外,还要有“应合听检”,即见证人。法律还规定了对违反尸体勘验程序的官员的处罚制度:“如有违慢,或牒到而不受,致令尸变者,正官决三十七下,首领官吏各决四十七下。”这说明元代对于死人案件有着严格的尸检程序制度和较好的技术支持,对违反者亦有着较为严厉的处罚。桃杌在言辞审讯阶段没有要求原告张驴儿提供证据,传唤证人,了解案件发生过程,也没有抓住案件的重要线索――毒药,更没有遵循死伤案件必须勘验的程序。
在结案阶段,桃杌除了延续独任审判的错误之外,还有三方面的严重违反司法程序的行为:一是违反法律关于审判权级别的规定;二是违反重刑案件需上报待准的程序;三是未经核准即执行死刑。
通过前文可知,元代并非实行独审制,而是“圆坐圆署制”,州府审讯后定案须经同一衙门中官员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不肯签字的,他的意见可以上报,该案上报或者另派其他官员重审。桃杌在审讯和定案阶段均是一人独断,显然属于违法。
元代还有轻罪与重罪的区分,主要在于审判权的不同。徒罪及以上即为重罪,由路州府一级拟判,流罪和死罪还需要牒报廉访司审覆。《元典章?刑部卷》记载:“诸所在重刑,皆当该官司公厅圆坐,取讫服辨,移牒肃政廉访司审复无冤,结案待报。若犯人翻异,或家属称冤,听牒本路移推。”⑨《元史?刑法志》中记载:“诸杖罪以下,府州追勘明白,即听断决。徒罪,总管府决配,仍申合干上司照验。流罪以上,须牒廉访司官,审覆无冤,方得结案,依例待报。其徒伴有未获,追会有不完者,如复审既定,赃验明白,理无可疑,亦听依上归结。”⑩重刑就是流行和死刑,对于重刑案件,路府只有拟判权,而无最终裁决权,需报廉访司复审查肃政廉访司认为合格的,行文退还路府总管结案并上报刑部(行省成为地方一级行政机构后上报行省),认为审理有误的,还可以进行重审;行省复核拟判或对没有旧例、法规的案件进行拟判;刑部再审上报所拟及提出新拟;中书省决断;死刑报皇帝核准。在审核之前,尤其是在皇帝核准死刑之前,是不能行刑的。
《窦娥冤》涉及死刑案件,楚州太守没有最终裁决权,而只有拟判权,该案需要上报审核,而死刑最终的核准权在皇帝手中。桃杌的结案却相当草率:“既然招了,着他画了伏状,将枷来枷上,下在死囚牢里去。到来日判个斩字,押赴市曹典型。”B11仅就结案阶段的程序规定来说,这已经违反了路府拟判,牒报廉访司复查,死刑皇帝核准等几方面的司法程序,最终导致了冤案的生成。
四、重审程序
从《窦娥冤》的结局来说,窦娥的冤案最终得到了平反,虽然此时窦娥早已蒙冤九泉。窦娥冤案之所以能够平反,在于元代的司法中的录囚制度,这是一种监督官员,防范冤案的程序设计。
窦天章巡视楚州时是两淮提刑肃政廉访使,随处审囚刷卷,体察滥官污吏,是元代肃政廉访司录囚制度的体现。录囚是古代视察监狱、审理冤滞的制度。在元朝,录囚制度发展已经很完善,各级行政机构都有相应的录囚制度。提刑肃政廉访司(原系提刑按察使)作为元朝在地方上的监察机构,在司法审判上,除具有复审路府审断重刑案件外,还有录囚的职能。《元典章?刑部卷》中记载:“诸见禁罪囚,各处正官每月分轮检视,凡禁系不廉、淹滞不决、疾患不治,合给囚粮依时不给者,并须随事究问。廉访司所在之处,依上审察。”肃政廉访司还有巡回地方,审囚刷卷的职能,对地方官员的审判错误有复查、重审权。《窦娥冤》运用了文学的想象,利用窦娥的鬼魂向窦天章诉冤,从而重启了窦娥案件的审判程序。有学者认为根据元朝法律,窦天章作为窦娥的生父,在复审此案时以及刑讯被告时均应当回避,然而剧中窦天章却显然没有回避,而是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的女儿伸张了正义,这在程序上也是不合法的。B12这里作者或许为了作品的前后照应,增加戏剧效果和悲剧氛围,刻意制造了妇女的阴阳相见。若略去这个细节不看,窦天章在重审的公堂上以毒药为线索,追问毒药源头。又传唤了案中的重要证人赛卢医使得案情真相大白,这些都是被桃杌在初审中忽视掉的关键,他们本应成为桃杌审理案件的重要程序。如果初审官员桃杌能在之前的任何一个环节遵循程序,窦娥的冤案就极有可能避免。
五、结论
从窦娥的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对程序的违反都可能导致冤案的发生,但是在定案或者执行(尤其是死刑)以前,在前一阶段发生的错误也可以在后一阶段通过严格遵守程序进行纠正。桃杌在违反了受理阶段的程序,如果能根据死刑案件的法律规定勘验现场,或者能在审讯阶段遵守言辞审讯和刑讯的程序规定,或者能在结案阶段上报待准,只要他能在任何一个阶段严格遵守程序,窦娥的冤案都极有可能避免。
从法律角度看,《窦娥冤》中的最大问题就是程序问题,楚州太守违反司法程序是导致冤案的最重要原因。可见程序正义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实体正义有着至深的影响,不断完善和严格遵守司法程序将是人类永恒的主题。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yyfangchan@163.com (举报时请带上具体的网址)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