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不责众”背后的法理精神
摘要:“法不责众”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学术界也从法社会学、利益衡量等角度加以了研究,但是公众未必对该现象有个正确的认识。本文分为以下五个部分加以论述:首先论述了“法不责众”的涵义、特点,然后从法的作用,法的运行,法的价值以及法与社会的角度分析“法不责众”背后的法理学精神,随之在探究“法不责众”现象存在的原因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加大宣传、提高公民守法意识,建立完备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重视和谐警民关系的培养,加强新闻媒体管治的建议,希望能为解决“法不责众”现象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法不责众;立法;执法;守法
“法不责众”现象引起的社会问题日益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从法理学角度对该现象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填补法学理论领域研究“法不责众”现象的空白,同时有助于公众对于该现象树立正确的认识,更有助于为我国法治建设、解决社会性群体事件提供思路和参考性意见。
一、“法不责众”的概述
(一)“法不责众”的涵义
(二)“法不责众”的特点
1.违法行为具有群体性
“法不责众”的群体性体现在对于同一条法律规定,众多人事前同谋,然后共同完成一个违法行为,或者诸多人并无共谋但完成同一违法行为。例如同治年间,苏州某行业需要向朝廷进贡“飞金”,有个工匠为了谋取私利,在贿赂地方官以后,抛开行内的规矩,借飞速上贡“飞金之名”大收学徒,并索要600文见师礼。同行甚为愤怒,就援引“咬死不抵命”的说法,将该工匠活活咬死,随后四下散去。最后县官因为查不清谁先动口,谁又咬了致命的那几口,只好找了最先提出“咬死不抵命”的工匠出来抵命。[3]这是一件很明显的“法不责众”的现象,此外,还有当今社会存在的中国式过马路、公偷、小产权房的违法转让等现象都是“法不责众”现象的具体体现。群体性事件,意指因为某些社会性原因导致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多数临时形成群体,造成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群体性活动的发生,旨在维护权利或表达主张或发泄不满,从而给社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2.处罚违法行为难度大
由于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数众多,所以惩罚难度大,实践中通常为根据主从犯的规定,以及根据不同人的主观意志、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法律代表了大多数人的利益,立法者倾向于将大多数人的行为作为划分有罪和无罪的标准。立法层面上为何“责众”难度大,因为一方面,水可以载舟,也可以覆舟,如果法律不能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和支持,那么执行起来必定存在困难;另一方面,处罚大多数人的行为,执法成本也是非常巨大的,政府财力难以长期支持。[4]
二、对“法不责众”现象的法理学分析
(一)从法的作用角度分析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根据张文显教授的观点,按照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成和内容之间的区别,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又分为告示、指引、预测、评价、强制和教育等具体作用,对于“法不责众”现象,法的规范作用主要体现在法能够通过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及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能够防止公众做出违法性行为,同时通过法律规定的制裁措施,能够较好地处罚违法分子,维护合法公众的权益,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同时法对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作用也是特别显著的。
为了实现政治文明,我们就需要依法治国,法治就意味着我们必须限制国家机关的权力,其权力的限制又带来了执法缺乏灵活性、主动性等问题。同时由于法律的既定性和落后性,法律存在某些漏洞或缺陷,也会导致某些社会关系的调整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紊乱,甚至造成严重的群体性事件,而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巩固社会秩序,往往会选择牺牲一部分的利益,从而“法不责众”的出现成为了必然。
(二)从法的运行角度分析
法的运行是一个包括了法的制定、法的实施和法的操作的过程,法的良好适当运行不仅关系着人民合法权益的维护,同时也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和谐。“法不责众”现象在法的运行中主要体现了立法和执法方面的问题,目前的法律制度已日渐完善,但是在一些领域仍然存在漏洞和立法空白,于是乎,一些不法行为抓住了法律的空子肆意妄为。更有甚者,有些不法分子视法律而不见,例如当前引人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交通安全问题,究其原因,并非“法”不责众,而是“人”不责众。我国的执法措施本身就存在着执法力度不足等问题,加之面对具有参与人数多、影响范围广、行政司法资源短缺等特点的群体性事件,法律制度就显得格外的苍白无力。
执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的生命力所在,面对群体性事件的执法难度大的问题,公众的“法不责众”的不信任心理也由此而生。培根说过“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可见,当公众目睹了一次次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而违法分子却不能得到较好的惩戒,他们将会怀疑法律,甚至会产生侥幸心理,从而导致更多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从法的价值角度分析 法的价值是法律本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属性和品质,包括了秩序、自由、效率、正义与人权。当今社会各种问题、矛盾危及着社会安定,法律在维护阶级统治秩序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往往出于“息事宁人”、维稳的考虑,只有当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时候,才会按照司法程序惩戒违法分子,一般性的群体事件则往往由政府出面解决,甚至采用高压方式压制群体性事件,司法手段运用较少。
政府在保证秩序的情况下,往往忽视了法的另一个价值,即正义。正义是一个相对于利益的概念,并不存在具体的衡量标准,一个制度或原则是否正义的评价角度在于它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然而群体性事件是为了追求个人正义而采用各种极端的方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从而就造成了正义、秩序、人权等法律价值的冲突,国家执法者从而陷入了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既要打击群体性事件,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正义,另一方面又要维护社会安定。[5]
三、“法不责众”的原因探究
(一)立法的缺失
目前我国立法对于“法不责众”现象的存在并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更没有相关的具体法律规定加以限制,也没有将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确定下来,从而导致我国相应机关在面对群体性事件的时候,没有相应的法律加以援引,更没有法律权威,难以做到有法可依。
“法不责众”领域存在的立法空白,导致相应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调整,从而进一步导致了社会侵权行为的出现。公众认为多人违法,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公众的意识在合法与违法之间游走,因此各种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损害了其他公众的利益。
(二)执法成本高
执法成本是将经济学的概念引入到法学中,指国家为保障法律的实施及运用而投入的资金,包括执法监督、司法裁判、法律宣传等。国家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国情,因此执法和司法也需要考虑成本的问题。
执法成本包括执法机关的运行费用和司法机关的运作成本以及错误成本。违法行为出现时,执法部门一般会竭力制止,同时有力打击,但是当执法成本过高时,处置、责难违法行为则存在一定的困难。当参与违法行为人数少,行为零散,不具较大影响时,执法成本往往较低,而当违法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恶劣,则需要动用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加以控制和处理。例如北京的禁放令,旨在减少城市噪音,同时保护居民人身安全。为了较好地落实禁放令,北京市政府投入了大量执法成本,实施前印刷了250万份宣传文件分发给公民,同时又出动近10万的机关干警进行巡逻检查。
(三)公民守法意识淡薄
公民守法体现在公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普遍守法有利于推进法治建设,促进社会稳定。但是我国公民守法的现状并不乐观,公民普遍守法意识淡薄,很多人遇到自己权益受损的情况时,很少会使用法律工具,相反会采用私了或过激的的方式表达自己的不满甚至暴力抗法,如聚众殴打执法人员等。以“中国式过马路”为例,一方面因为公众对于交通法规没有准确清晰的认识,认为自身的行为未必会造成违法的后果,另一方面从众心理的影响和法律信仰的缺失也会深化“法不责众”的现象。当越来越多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法律惩戒时,由于守法意识和法律信仰的缺失,公众会产生对法律的不信任,从而导致更多的群体事件,最终恶性循环,陷入“法不责众”的怪圈。
我国公民的守法意识首先处在淡薄、消极的状态,当公民面对一项法律规定时,第一考虑的会是它是否符合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公众利益。如果该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形同虚设时,公民会仔细考量该法律规定,甚至对其表现出无所谓的态度,更难谈及会积极遵守和拥护法律。其次公民的守法意识也会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很容易受到其他人群或环境的影响,即“从众效应”。当人们的守法意识受到外部的压力时,人们通常会反思或怀疑自己的立场是否正确,随之逐步趋向群体的立场,并和大众做出同样的行为。再以“中国式过马路”为例,如果行人一起在斑马线后等待,稍有素质的人都不会擅闯红灯,但是只要有人迈出了一步,就会有第二个人跟随,甚至当大部分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擅闯红灯时,只剩自己在原地等待,就会显得非常不合群,甚至后悔自己没有随大流。可见,这样的守法意识严重影响了“法不责众“现象的发生,这是值得我们公民自己反思的。[6]
四、解决我国“法不责众”现象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
首先我们需要从立法层面出发,充实和完善立法,将大多数人的利益考虑在内,建立准确可行的法律制度和原则。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法不责众”的定义,以便于公众在法律角度上对“法不责众”有个清晰正确的认识。其次我们需要弥补法律在相关方面的漏洞和缺陷,制定严格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从而通过法律引导和规范公众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我们需要重视相关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因为法律虽然制定出来,但是不具可行性和操作性,也只是一句空话,执法机关操作起来仍然面临很多问题和困难,违法分子也会乘机钻法律的空子。此外,我们应该从立法上提高执法的力度和强度,如建立切实有效的规制机制,建立阶梯式惩罚措施,多种不同程度的惩罚手段结合以更好的管治“法不责众”现象。最后,不能忽视的是,法律出台后,我们应该及时对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调查,认真分析“法不责众”现象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及时制止“法不责众”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执法
在执法层面上,我们可以采用刚柔相济,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刚的方面,执法人员在熟悉和遵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严格履行职能,加强执法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体现法律的价值。此外,在执法的过程中,除了要刚性执法,还需要提高执法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执法成本。同时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机关被赋予职权,可能会存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情况,所以需要提高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柔的方面,我们可以尝试采用调解、协商、鼓励等方式。例如战争中的罗荣桓为了处理东北野战军中的居功自傲、打架斗殴等群体性事件,他采用了正面教育的方式,他通过召开荣誉军人代表大会,让那些闹事的军人感受到来自群众的尊重和敬仰,从而为自己的错误而感到羞愧,之后幡然悔悟,严格要求自己,他们最后都成了纪律严明的部队中的一员,并获得了不菲的战绩。[7] (三)加大宣传,提高公众守法意识
要想清除公民的“法不责众”的心理,需要从内因出发,提高其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从而减少和避免“法不责众”现象的发生。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守法意识,也因为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增多而变得更多重要和紧迫。
法律宣传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结合专业性法律和群众性法律宣传。前者是指在法律工作者之间的法律宣传,后者是针对普通群众主体的法律宣传,将两者结合,有利于法律人士更了解群众性问题,同时也促进群众了解更多法律专业性的问题,提高普法力度,更好的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生活中遇到的纠纷和问题。第二、结合广泛性法律宣传和针对性法律宣传。我国法律制度广泛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同时也有针对具体问题和领域的单行法,两者结合,可以让民众更广泛和准确地了解我国法律。广泛中有针对,针对中有广泛,才能更好的促进民众和各地区政府根据自身的情况,做出相应的决定。第三、结合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知识。法律理论是法学的基础和精髓,只有很好的了解了理论,才能更好的将法律运用到实践,并且融会贯通,举一反三,同时只有较好地把握了实践中的法律实践知识,才能更好的促进法学理论的发展,促进法学学者反思法律在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第四、结合传统和时新的宣传方式。
结语
“法不责众”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也是法律实际运用存在瑕疵的表现。社会各界的学者都对该现象有所研究,但是从法理学领域对其则研究甚少,因此本文旨在通过法学理论的角度,对其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指出公众所普遍批判的“法不责众”背后的法理精神。同时探索其存在的缘由,在借鉴国外有效经验的基础上,为该现象的解决提供了一些参考,希望能为该问题的解决和法治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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