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培训讲稿(共2篇)
- 1《食品安全法》培训讲稿
- 2食品安全法培训讲稿
三是食品检验机构不够规范责任不够明确,年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三是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可以归纳为八大特点。
《食品安全法》培训讲稿
《食品安全法》培训讲稿
授课时间:2016年10月19日
主讲人:李洪波
2016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将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这是继1982年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之后,又一个食品卫生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关于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必要性、原则及总体思路
(一)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必要性
法的修改,又称法的修正,是立法的一种形式,是指由于情势的变化等原因,立法机关对于生效的法律予以部分的变更,包括删除原有内容和补充新的内容。食品安全法是对食品卫生法的全面修订。在制定食品安全法时,正确评价现行食品卫生
法是做好食品安全立法工作的前提。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食品安全的总体状况不断改善。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执法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所造成的。尽管如此,该法也的确存在一些不足,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公众对食品缺乏安全感,食品安全问题还影响我国产品的国际形象,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据统计,十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立法和加强监管等方面的议案建议累计达3100多人次,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呼声。
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问题主要是:微生物污染导致食物中毒,从农田到餐桌食物链污染,食品加工新工艺新资源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知识,自我防范意识薄弱等。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现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主要有:一是食品标准不完善、不统一,标准中一些指标不够科学。对有关食品安全性评价的科学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二是规范、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重质量、重安全,还缺乏有效的制度和机制。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明确、不严格,对生产经
营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三是食品检验机构不够规范,责任不够明确。食品检验方法、规程不统一,检验结果不够公正,不合理的检验还时常发生。四是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甚至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五是监管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部门间存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的现象。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十分有必要对现行食品卫生制度加以补充、完善,制定食品安全法。
(二)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历程
2004年7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和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要求国务院法制办抓紧组织修改食品卫生法。国务院法制办于2004年7月成立了由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食品卫生法修改领导小组,组织起草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此后,国务院法制办赴上海、浙江、福建、江西、四川等地调研;收集研究了许多国家的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多次召开论证会,邀请有关专家对制度设计进行研究、论证;先后6次将征求意见稿送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以及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征求意见。在反复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
根据修订的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更名为食品安全法草案。2016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该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一直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立法,常委会领导多次就食品安全问题听取有关部门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2006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将修改食品卫生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积极介入该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先后六次召开修订食品卫生法座谈会,听取有关议案领衔代表、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先后赴山东、广东、浙江等地进行调研,了解食品安全现状,听取各方面意见。2016年5月,全国人**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在京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家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根据立法工作要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分别于2016年11月和2016年8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审议报告和审议意见。
2016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16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自4月20日至5月20日共收到意见11327件。此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6年8月和10月对该草案进行了二审和三审。2016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四次审议并通过了食品安全法。
(三)制定食品安全法把握的原则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提高立法的质量。在食品安全立法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我国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科学分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掌握食品安全的客观规律,以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为出发点,对食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进行科学管理。同时,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重视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秩序混乱问题。食品安全法起草工作坚持遵循了三项原则:一是以宪法为依据,注重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法律一经制定和实施,就必须严格执行,并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不变,在修改法律时,还应保持与原有法律法规在内容和效力等方面的衔接。只有保证立法质量,做到科学立法,才能实现、维护好这一点;二是立足国情,坚持民主立法。法的创制过程,实际上也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食品安全法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实践性要求很高。事实证明,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比较、反复、交换,能够有力地提高立法质量,也便于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制宣传。三是总结现行食品卫生法实施以来的实践,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外的有益做法。
(四)制定食品安全法的总体思路
根据现代法学和行政管理学原理,制定食品安全法在总体
思路上重点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成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二是坚持预防为主。遵循食品安全监管规律,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运输工具等各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确定有关制度,并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等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臵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三是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通过确立制度,引导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以形成确保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四是建立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决策与执行适度分开、相互协调,同时进一步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五是既要加强行政管理,又重视行政责任,既加强行政处罚又重视民事赔偿,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赔偿渠道。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因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食品安全法的主要特点
食品安全法在延续食品卫生法行之有效制度的基础上,根据食品安全新形势,从现阶段实际情况出发,吸收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以保证食品安全为主线,针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漏洞,在不同层面、多个角度,进行了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为食品安全工作构筑了新的框架平台。立法重点明确,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全面妥善的规定,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强。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可以归纳为八大特点。
1、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更加科学、有效
食品安全是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为了解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的职责不清等突出问题,本法规定了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农
业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管。这种体制有利于各司其职,对改善食品安全状况,实际上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2、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律地位,食品安全监管有了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食源性疾并营养缺乏性疾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就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的科学依据,是人们对食品安全监管规律的深刻认识,已成为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据此,本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并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得到利用,本法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风险评估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监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修订、制定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3、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利于保障监管工作的统一性
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有多套标准适用的问题,本法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并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本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卫生、农业、食品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4、规范食品检验行为,保证食品检验数据和结论的客观、公正
为了规范食品检验机构和食品检验活动,保证食品检验数据和结论的客观、公正,本法规定:一是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二是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三是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为了避免食品安全监管出现遗漏,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这些都体现了科学、公正执法的理念。
5、注重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维护好消费者的权益
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
人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知识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检测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这样有助于强化企业的责任意识,提高食品安全整体水平。食品安全法还赋予了行业协会明确的职责,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要求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知识的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针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作出了针对性规定。如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同时还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仅要经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还必须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否则不被允许使用。 为了更好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该法除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制度外,还规定了以下制度:
一是生产经营食品的基本准则。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相应的原料处理场所和生产经营设备等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同时,本法明确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
食品,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二是食品标签制度。本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等事项。本法还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做出特别规定,除上述要求外,其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三是索票索证制度。本法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食品原料、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同时,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四是食品召回制度。本法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从生产、经营和监管三个方面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第一,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第二,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第三,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停止经营。
6、加大了对进口食品的监管力度,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 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法对食品进口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或首次进口的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安全性评估材料。二是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注册。三是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为了维护我国出口食品的良好形象,本法规定,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备案。此外本法还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有不良记录的,应加强检验检疫。
7、规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权力和责任,监管制度更加合理
制定食品安全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监管须“以人为本”,科学监管。为此,该法在监管体制、监管依据、监管内容、监管手段、监管信息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针对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中执行力不强、执法不严等问题,本法赋予监管部门制止、查处违法行为的必要权力,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时,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根据权力和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本法同时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享有知情权,但为了防止不负责任的传言或者炒作引起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针对当前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公布的信息有的不够科学等问题,本
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主体、渠道、形式等分别作出了详细规定,保证公众获得真实、准确、及时的食品安全信息。
8、强化了公民权益保障的有效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必须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据此,本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安全性评估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生产等,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吊销其许可证。对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生产或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针对目前一些虚假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食品安全法加强了对食品广告的监管。一是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二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为了保证使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本法还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样规定更多地体现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强化了对消费者民事权利的保护,也有利于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食品安全法培训讲稿
《食品安全法》培训讲稿
各位同志大家好: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2016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这是继1982年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之后,又一个食品卫生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今天与各位同志共同学习《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相关的几个基本概念
《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一、首先介绍食品安全法相关的几个基本概念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重点谈一下食品安全这个概念 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起初是一个较为绝对的概念。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绝对安全或者不存在丝毫的危险是很难做到的,食品安全更应该是一个相对的、广义的概念。一方面,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极微,如果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譬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度会伤身。另一方面,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又是因人而异的。譬如,鱼、虾、蟹类水产品对多数人是安全的;可确实有人吃了这些水产品就会过敏,会损害身体健康。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或者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单纯地看它内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更要紧的是看它是否造成实际危害。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社会已经基
本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并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玻
二、《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内容丰富,覆盖面广,立法寓意深刻。《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营者社会责任、食品添加剂监管、食品检验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惩罚性赔偿等一系列法律规定。既强化了地方政府负总责和部门分段监管的原则,更强调和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不仅体现了对生产经营者严格自律的要求,而且强化了监管执法。
《食品安全法》内容很多,我把它归纳为十个方面来解读:(幻灯片)
1、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第四、五、六条)
为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法着重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为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第四条)。二是界定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明确对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监管的体制。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三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四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上级政府所属部门的关系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不过随着下一步国家大部制的改革,这一模式将有部门变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将统归药监部门监管。
2、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一、十三条)
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食源性疾并营养缺乏性疾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就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的科学依据,是人们对食品安全监管规律的深刻认识,已成为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意味着相关部门应将食品的风险监管关口提前,转变只注重“事先许可、事后抽检、出了事故进行处罚”的传统监管方式,主动对食源性疾并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检测,防止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这也是获得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主要对食源性疾并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三个方面进行监测。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意味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由注重外在的卫生干净扩展到注重内在因素的无毒无害,更加关注百姓的健康。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九、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存在政出多门的问题,针对同一种食品,既有国家标准,也有行业标准,如月饼的生产加工,卫生部门有标准,质检部门也有标准,有这些标准往往相互矛盾,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问题。因此,《食品安全法》从统一标准的原则出发,明确规定,只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才有权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食用农产品的标准也要由卫生部统一制定和发布,不能多头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建立科学、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仅能够为保障食品安全奠定坚实基础,还能够有效杜绝各个执法部门法出多门、各自为政的现象。随着技术的发展,新食品不断增多,食品标准的升级、更新也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4、生产经营者社会责任。
《食品安全法》特别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与此相应,《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一系列制度,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责任一一落到实处:一是明确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通过完善准入制度、提高市场门槛,从源头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二是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最终达到将那些缺少安全信用的企业驱逐出市场的目的;三是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可以追查到底;四是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防止不安全的食品继续在市场上流通、销售,成为食品安全的隐患。
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在《食品安全法》第四章有二十多条,时间关系,我重点解读几条:
第二十八条 是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
[解读]食品对人类造成的危害主要是食品本身含有毒素和食品受到污染。食品污染是指原材料从生长到成熟的过程中,包括从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烹调直到食用前的各个环节,由于各种条件和因素的作用,可能使某些有害物质进入动植物体内或直接进入食品,使食品的营养价值、卫生质量下降,甚至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解读]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用工业酒精兑制的假酒、添加三聚氰胺的婴儿奶粉、部分利欲熏心的食品生产者利用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等,这些食品不符合食品标准,食用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严重的甚至会导致死亡。
(例:江西南昌部分皮蛋加工厂被曝出使用“工业硫酸铜”腌制皮蛋,硫酸铜里所含的铅、坤等对人体会造成巨大伤害,工业硫酸铜及用非食品原料)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解读]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一般而言,要做到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物质含量为零,成本过于高昂,缺乏可操作性,另外人体对这些物质有一定的耐受性。但是这些物质如果过量,就将损害人体健康。具体衡量的标准就是食品安全标准。这些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就禁止生产经营。
(例:广州发现的湖南镉大米:原因:一方面,采矿企业重金属排污被放任自流地进入土壤农田;另一方面,被重金属严重污染的土地继续种植大米,农民没有收到任何来自政府方面的种植禁令。最后,重金属超标的大米进入市场交易。镉是一种重金属元素,会对人体产生危害。通过大米等食物摄取的,属于“长期小剂量”。这种情况带来的危害主要是肾脏和骨骼。世界卫生组织对镉的安全标准就是基于对肾脏的毒性建立的,上限是每周每公斤体重7微克。这相当于一个60公斤的人,每天不超过60微克。2016年中国报道的“镉大米”事件中,镉的含量最高可达每公斤1.005毫克。镉在肾中一旦累积到一定量,就可能损害泌尿系统。主要表现为近端肾小管功能障碍为主的肾损害,这虽并不致命,但可能会影响预期寿命。)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解读]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婴幼儿时期是人类生长发育的基础阶段,专供婴幼儿的食品应适应婴幼儿生长发育的特点。婴幼儿本身体质比较虚弱,免疫力较差,非常容易受病毒或细菌感染,而且由于受到体质限制等原因,他们不容易吸收食物的各种营养成分。所以,专供婴幼儿的食品应根据年龄及生长发育的特点,为他们制定专项标准。其他特定人群一般是指患有特殊疾病的人,如糖尿病人,或者身体有某种倾向的人,如易疲劳人群等,根据这些人体质的不同特点,应制定不同的食品标准。如果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就不能从食品中摄取足够的养分,针对自身体质食用适合自己的食品。(例:三鹿奶粉事件)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解读]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的“腐败变质”指食品经过微生物作用使食品中某些成分发生变化,感官性状发生改变而丧失可食性的现象。这些食品一般含有沙门氏菌、痢疾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致病性病菌,易导致食物中毒。“油脂酸败”指油脂和含油脂的食品,在储存过程中经微生物、酶等作用,而发生变色、气味改变等变化。“霉变”是指霉菌污染繁殖,有时表面可见霉丝和霉变现象,这种霉菌毒素在高温高压条件下,也不易被破坏,使食品有较强的毒性。如前几年被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的陈化粮事件,就是因为陈化粮中的黄曲菌霉超标。黄曲菌霉产生的黄曲霉毒素是目前发现的最强化学致癌物,尤其可以导致肝癌。因此,按照国家的规定,陈化粮绝对不允许直接作为口粮进行销售。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解读]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这是因为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体表及体内往往含有致病性微生物或寄生虫,人们在食用这类肉类及其制品后会导致食物中毒,发生病患甚至死亡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解读]禁止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肉类制品。为了使群众吃上放心肉及肉制品,有必要对肉类及肉类制品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允许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说明某些指标不符合食品标准,应当坚决制止其流入市常如针对生猪屠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解读]禁止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包装材料一般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天然纤维、玻璃等制品。生产
后的产品要求使用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容器包装,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运输。包装污秽、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容易导致食品污染。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解读]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通常只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应的营养水平和卫生标准,超过这一期限,就极容易发生变质,食用后往往导致程度不同的中毒或其他疾玻所以本条第八项规定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必须标明保质期限的食品认真标出保质期。保质期应从食品加工结束当日算起,并在生产厂内包装工序结束时加盖保质期限印记,不允许从发货之日和销售单位收货之日起计算。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这一项将在《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详细解读。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解读]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该项延续了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对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对应罚则:第八十五条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本条是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的规定。
对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取得许可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有效期3年,《食品流通》成为办理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同一食品流通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解读] 如果食品从业人员患有传染病或者是带菌者,就容易通过被污染的食品造成传染病传播和流行,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因此,食品从业人员除应做好个人卫生外,食品生产经营者还要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这是贯彻预防为主的重要措施。
为了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是必要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般包括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解读]之所以要加强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管理,一是为了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要,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广大消费者可以借助食品标签来选购食品。通过观察标签的整个内容,了解食品名称,了解其内容物是什么食品,是由什么原料和辅料制成的,以及生产厂家和质量情况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
和明确的警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性能、规格、主要成分等有关情况;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眩产品质量法要求生产者要标识“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可见,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食品经营者的义务。二是生产者和经销者的需要。他们通过标签来扩大宣传,让广大消费者了解企业和产品;同时,不同生产企业以自己特有的标签标志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其他假冒自己的标签食品。三是出口和国际食品行业技术交流的需要。
需要说明的是,近年来,一些食品生产者在食品标签上标注食品添加剂时,仅非常简单地标注“稳定剂、着色剂、甜味剂”等,具体是哪些稳定剂、着色剂、甜味剂等,并不明确。我们知道,实际中使用的很多食品添加剂属于复合食品添加剂,如果不标明的话,食品经营者有可能在“稳定剂、着色剂、甜味剂”的幌子下,使用大量复合食品添加剂,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还有的食品生产者,在标注食品添加剂时使用化学式名称,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这些化学式名称可能闻所未闻,但是如果告知其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一般都会知晓。因此,本条对此着重作出规定,要求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表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婴幼儿是人类生长发育的基础阶段,必须食用具有一定营养标准的食品,才能保障其身心健康成长。其他特点人群一般指患有特殊疾病的人,如糖尿病人;或者身体有某种倾向的人,如易疲劳人群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区别于其他食品之处,就在于为了满足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需要,其营养成分及含量有所不同。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辅食品的购买者之所以购买这些食品就在于其声称的主要营养成分及成分含量。如果食品中声称具有某种营养成分而实际上没有、声称营养成分到了一定含量而实际上低于声称含量,就构成了虚假宣传,就不能满足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需求,影响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如果消费者发现并证实其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及含量与实际不符,可以依法投诉并可获得赔偿。
5、食品添加剂讲讲食品添加剂的基本知识
正确认识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不是洪水猛兽
食品生产工艺的改进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享受美味、营养、安全、便捷和低价的食品。没有食品添加剂就没有琳琅满目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在食物中的作用:
a保持或提高食品的安全性和新鲜度;
b提高或维持营养价值,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份; c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善味道、口感和感官特征。
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有一千八百多种,二十二个大类,食品生产经营中对食品添加剂的不规范使用,甚至滥用,是危害食品安全的重大源头问题。
一、食品添加剂的分类
按来源分: 天然的和化学合成的
按功能分:防腐剂、漂白剂、发色剂、着色剂、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膨松剂、稳定剂和凝固剂、胶姆糖基础剂、乳化剂、酶制剂、增味剂、被膜剂、水分保持剂、营养强化剂、甜味剂、增稠剂、香料及其它等。
二、食品添加剂的一般要求
根据多年来的工作,由动物实验对添加剂已作出 毒理学的评价,从而规定了添加剂的“每日允许摄取量”,即ADI值。ADI值,是指人每天允许食用的量,就是说,某种化学物质某种化学物质一个人每天食用同样的数量,并且长期不断食用下去,对人体也不致产生危害的剂量。这是通过动物试验的结果将它应用到人类而制定的。
任何对人体有重要作用的不可缺少的物质,都是有一定限量的,超过就会对人体有害。
食品安全法从两方面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一是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有必要并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第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二是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同时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对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按照这一法律条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哪怕是对人
体无害的物质,也是违法行为。
6、保健食品监管。(第五十一条)
《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目前,《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但《食品安全法》和《实施条例》已明确确立了保健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家监管的原则,保健食品不属于我们许可和监管的范围。
7、食品检验。(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
食品检验是食品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标准对食品原料、辅助原料、成分、质量和安全性能进行检验。《食品安全法》用一章来规定食品检验。明确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可以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这是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工商部门抽样检验的权利
《食品安全法》针对食品检验明确规定:一、食品检验机构要有资质(第五十七条)。二、检验由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第五十八条)。三、检验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负责制(第五十九条)。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第六十条)。五、食品安全实行抽样检验制度(第七十七条)。
8、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第八十二、八十三条)
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还有其他重要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立的须统一公布的信息(第八十二条)。二是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影响特定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和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第八十二条)。三是农业、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日常监管信息(第八十三条)。
在信息发布上要注意三点要求:一是公布的信息应准确、及时、客观(第八十二条)。二是重要的信息要实行报告制度,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
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八十三条),这个制度的突破与“三鹿事件”有很大关系。三是信息实行通报制度(第八十三条),也就是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相互通报信息。要实行无缝监管,相互通报信息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涉及到部门间的配合问题。
9、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五条) “三鹿事件”暴露出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中的漏洞,为此,《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制度:一是报告制度,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第七十一条);二是事故处置制度,卫生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当立即会同有关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和减轻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这里要注意,《食品安全法》上明确规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时候,是卫生部门会同有关监管部门调查处理,也就是说,只要是食品安全事故,都要由卫生部门牵头处理,这个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注意。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进行处置(第七十二条);三是责任追究制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政府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第七十三条、七十五条)。
10、处罚及惩罚性赔偿(第八十四至第九十四)
《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对用非食用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用婴幼儿或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用了十多条详细进行了规定,明确规定对这些违法行为可追究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九十八条)。在民事责任追究方面,
《食品安全法》突破了目前我国民事损害赔偿的理念,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第九十六条)。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加大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成本。
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工商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责,工商行政管理管理部门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职责。《食品安全法》共计104条,涉及工商部门相关法条有40条左右,为了确保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不久,2016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又相继颁布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共五章六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设定的食品经营者的义务:
1)食品经营许可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2)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食品经营者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
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所以大家要明白,不仅仅是饭店的从业人员要有健康证,开商店、开超市,凡是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都要体检办理健康证明
4)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的规定,批发企业批发记录的规定,特定主体的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第十三条~第十六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要有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的目的就是追根溯源,万一食品出现问题,有了进货查验记录,就能够找到生产厂家货批发商,追究其责任,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虽然繁琐、复杂,这其实是保护经营者的一种手段,大家一定要理解。
6)对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标识、标注的规定
这一条前面已经详细讲解,就不多说。
7)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 举办者的食品安全义务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二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四)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
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8)对食品经营者退市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经营者未依照前款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
前段时间问题鸭蛋、问题奶粉的下架退市,大家在电视报纸上都已经看到。
9)对食品广告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
大家经常在电视、报刊上看到一些的广告宣传某某食品有防病治病功能,这其实是虚假宣传、虚假广告,是不允许的。
10)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报告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者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设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
1)食品经营市场准入管理
从事食品经营需要领榷食品流通许可证》方可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
有效期是三年
2)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
对食品市场质量准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市场清查等。
3)食品经营行为监管。
包括监督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按照规定对经营食品进行贮存和检查、管理,及时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监督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履行法律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等。
4)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经营行为。
对于违法行为按照职责分工,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5)依法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有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
6)按照有关规定预防和处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
《食品安全法》增加了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要求,我们要有危机管理的意识,要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事故沟通机制等一整套的危机处理工作。
7)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既要切实履行职责,又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加大与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交流,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书面移交相关部门;对申诉举报处理工作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要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对其他部门移交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要按照职责及时予以查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对共同负责的领域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提高食品安全的信息共享能力。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般来讲,食品流通许可的审批范围包括流通领域常见的各种形式市场主
体,即通常所见的各类商店、商尝超市、购物中心、小卖部、经销部、经营部、商行、公司、农贸市场等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1、食品流通许可的事项
凡是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统称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
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2、食品流通许可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领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3、食品流通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八)其他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4、食品流通许可的程序
1)申请并获得名称核准。
到辖区工商所申请名称,也就是说给自己的开的店取一个名字,但这个名字必须经过工商部门核准。
2)提交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相关材料。
上一条提到的八种申报材料
3)受理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如果: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4)进行实地核查。
进行现场核查,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和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审核机关主要对环境条件、经营场所、卫生设施、食品的存放、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等对照有关的食品安全卫生要求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整改,现场核查时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5)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5、食品流通许可的期限
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榷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6、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yyfangchan@163.com (举报时请带上具体的网址)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