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范文
公司章程范文(精选28篇)
公司章程范文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分期缴付 出资数额 出资 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合计 其中货币出资 (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 产生。董事任期 年,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二)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三)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 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 人(三至十三人,单数)。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 年(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八)、(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不得少于3人,单数),其中职工代表 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所作出的议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三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①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②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③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龋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确定;依照前条第(四)、(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时,应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订本,经股东签名,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于金华市 签订。 (盖章) 代表签字(盖章) 代表签字(盖章) 代表签字年 月 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北京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_____室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开发研究;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资额 股东-1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2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3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4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5货币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维护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4条 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5条 公司住所为:成都市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 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7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 _____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长或总经理均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9条 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0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2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13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14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16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17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18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19条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________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总数的_________%。 (注: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股份_________万元,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_________万元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_________ 万元) 第20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注:表格不够可另加,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21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22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3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24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25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26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27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应当及时记载公司股东变动情况。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 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8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29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应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30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31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时足额缴纳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32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33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3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5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6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电话或公告或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东。 第37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38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39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40条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签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41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42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应根据情况另行通知召开时间,但股权登记日不因此而重新确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43条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44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45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46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47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第48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49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50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五章 董事会 第51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______人组成(注:董事会成员由5-19人组成)。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52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53条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可以由股东董事也可以由非股东董事担任。 第54条 董事长的职权: 一、支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55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56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总经理 第57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58条 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会 第59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_____名监事组成(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股东监事____名,职工监事 _____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本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60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公司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61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62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63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64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需有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第65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66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67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68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69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70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71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 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72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73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74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75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有关机关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股东会议决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经营期满,经股东会研究决定不再经营等原因时,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 一、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登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对公司财务、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明细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及发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股东会或有关部门通过后执行。 二、清算后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费用,而后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交纳应交未交税金后偿还债务,最后剩余财产按投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三、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章 工 会 第76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功制度严格按照《公司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77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78条 本章程由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生效并报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第79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80条 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 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81条 本章程所订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全体股东签名: 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省xx市..徐特立路9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 学前教育项目策划、合作与推广;幼儿园办园指导、教育教学咨询;幼儿园玩教具等教学资源服务。(以执照核准的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10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10 万元。 第四章 公司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五条 公司由2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各自的名称(姓名)分别: 股东姓名(名称) 住所 事业法人证书编号 xx省师范学校附属幼儿园 xx市蔡锷北路号 事证第号 师范学校 经济技术开发区特立路x号 事证第号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到位。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为: 第六章 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在股东会按出资比例享有股东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司组织机构组成人员的权利; 3、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5、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享有优先认购权; 6、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报告。 8、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力; 9、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八条 公司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1、按时缴纳出资; 2、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 4、在股东会纪录、纪要等相关的文件上签名。 第七章 股东的股权转让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第十条 股东转让股份,应当经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的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的,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股东转让股权可以召开股东会进行决定,也可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采用书面通知形式的,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八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 职权职责、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设(一)股东会 (二)执行董事 (三)经理 (四)监事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聘任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计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计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11、确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2、聘请或者解聘承办公司的验资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14、对公司为股东和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分别于一季度和三季度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股权的股东、董事会、监事提议时,可以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股东会首期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出资金额相等时,由股东会推荐一名股东召集、主持,依法行使职权。公司成立后,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当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一般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也可随时召开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对一般事项进行时,有代表公司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就可形成决议。对涉及到股东股份转让及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等与公司股东个人利益有关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该股东不参与表决,由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方可作出决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对所议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录(或会议纪要)上签名。股东会行使职权,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聘任或者解聘由股东会决定以外的人员; 11、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解聘,对股东会负责。公司经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容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股东受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经理不是股东的,列席公司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由股东或股东单位代表担任。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拆讼; 7、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法履行职务。 监事履行职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东会确定,由公司执行董事担任。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2、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十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及利润分配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法建立财务会计机构和帐册、制度。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 第三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三十一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 3、提取5%的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利。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终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予以解散; 1、股东会决定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4、经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裁决解散公司的。 公司因1、3、4项规定解散的,于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会决定清算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清算小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三十五条 债权人应当自拉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小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公司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 3、支付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4、缴纳所欠税款; 5、清偿公司债务; 6、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清算中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企业破产法律、法规清算。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50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起。在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全部到位之前,公司的股利和剩余财产分配按各股东实际到位的出资所占公司实际到位的资本的资本的比例进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需要建立工会、党组织等和机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公司设立分公司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十条 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本章程条款为有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之处,以法律行政法规现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股东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和《公司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自公司核准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根据经公司x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x年度利润分配的临时提案》,同意以公司x年度末总股本40,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5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上述利润分配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64,000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相应增加至64,000万元,现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00万元。 64000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0000万股。 64000万股。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x年9月5日 经中国xx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为适应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经营需求和公司的未来发展规划,现拟对《中国xx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两人。董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协助董事会执行其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至 1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董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协助董事会执行其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副主席1 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主席或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中国xx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年三月二十八日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昆明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昆明市路号××室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经营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术语)。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公司股东名录 第五条 公司股东名录: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 出资 持股比例 或姓名 (万元) 方式 时间 (%) 货币或非货币 第六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时间由全体股东约定。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11) (12)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 (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全体股东约定)。定期会议应于每年 月按时召开(全体股东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全体股东约定)。但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3至1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年(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 人(可不设),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全体股东约定产生办法)。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 (三)年(全体股东约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担保数额不得超过 万元)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12)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 以上的董事出席(全体股东约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全体股东约定),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公司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有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9)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 人(不得少于三人),[或者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1-2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本款仅限于公司设监事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设监事会条款)监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由 以上的监事出席(全体股东约定),所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7) (8)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______(董事长或经理)担任(全体股东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为 。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长期(全体股东约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二十四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未就出资转让召开股东会的,股东应就其出资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出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 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修订,自公司变更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 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天鸿工贸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中涉及专项审批的按许可证经营) 第六条 公司的宗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诚实守信,科学管理,努力开拓市场;为云南的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第七条 公司的发展规划:坚持为国家、为社会大众服务的原则,积极 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力争在短期内树立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公司的全面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金:本公司全体股东实际认缴的出资总额,人民 币: 万元。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 东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第十条 凡持有本公司所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 是法人的,由该法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五、股东名录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册股东共XX名,均为自然人股东。 1、 股东姓名: 住 所: 出资额: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认缴时间: 年 月 日 2、 股东姓名: 住 所: 出资额: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认缴时间: 年 月 日 3、 股东姓名: 住所: 出资额: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认缴时间: 年 月 日 4、 股东姓名: 住所: 出资额: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认缴时间: 年 月 日 第十二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六、股东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 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 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红利; 3、 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有权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 4、 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 按规定转让出资; 6、 其他股东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 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 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 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 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五条 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 第十六条 出资人按规定期限于 年 月 日前缴足出资额,逾期 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己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验证 并出具验资证明,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八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九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额,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 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 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全称、 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 东组成。 股东会成员名单: 、 、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 对股东向股东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10.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1. 对是否设立分公司做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 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算后一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由执行董事提议召开,代表四分之一表决权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也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 东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于会前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股东会由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缺席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普通决议 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八条 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 1、增、减注册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应作记录,经出席股东(或代理人)签字由公司保 存。 (二)执行董事 第三十条 本公司暂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 责并行使董事会职权。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本届执行董事为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3.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方案; 7.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级职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 签署出资证书。 (三)监事 第三十三条 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暂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对 公司的执行董事及高级职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本届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 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 理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四)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经理负责,公司副经理及其它管理 人经公司经理提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现任经理由 担任。 第三十八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4. 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6. 提名聘任和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和解聘其他管理 人员; 7. 决定职权范围内所管员工的报酬待遇。 (五)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条件、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3.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者,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6. 国家公务员而未脱离原职者。 第四十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下列义务; 1.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 执行懂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4.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财产以其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5.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6.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7. 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经理及其他由执行董事聘任的高级职员不得违背股东会的决议,不得超越执行董事的授权,若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由执行董事聘任的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30天报告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在接到申请起7日内做出决定。在批准辞职前公司高级职员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若违反此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 公司参与诉讼活动。法定代表人应全力维护公司的利益。 现任法定代表人为 。 十、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 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 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 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在每年召开下半年股东会20天前将财务会计报告 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利润退还公司。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四十九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五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 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五十一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壹拾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算起。 第五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述情况时,应予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股东会认为不再继续存在的; 2、合并或全部资产转让; 3、股东人数或注册资本达不到《公司法》要求时; 4、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 5、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利益,被执法部门撤销; 6、股东会特别决议决定解散; 第五十三条 公司依照前条1、2、3、6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 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五十四条 公司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在60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在90日内向清算小组申报债权。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告知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在公司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不得对公司债权人进行 清偿。 第五十七条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 清算组在出现第五十二条4、5款之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清算,按有关程序申报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九条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剩余按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工资、奖金、劳动保险费用; 2、税款; 3、公司债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 报表和各种财务账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验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公司终止。 十二、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登记后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订立日期为 年 月 日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x年4月12日召开的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x年5月5日,公司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手续,并于x年5月11日取得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情况如下: 一、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 现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80万元”。 二、第十八条原为:“公司股份总数为6000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现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10080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年5月12日 章程修正案 公司股东会于x8年x月x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x次全体股东大会,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x章第x条 股东出资情况: 此处为原内容! 现修正为: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x有限公司 x8年x月x日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市××××区××××路××××号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章 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 证照号码 资本金 出资方式(金额:万元) 出 资 % 比 出资 时间 货币金额 实物金额 无形金额 其他金额 合计金额 认缴 .. 实缴 .. 认缴 .. 实缴 .. 第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五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其它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任和解聘。经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或:经理)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二)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并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或: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经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四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全体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各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盖章(非自然人股东)或签名(自然人股东):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在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为: 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依法管理,业主至上,服务第一。 第四条 公司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万元。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主营房地产物业管理、维修、养护,楼宇机电配套设备管理维修,清洁卫生,庭园绿化及辖区内车辆停放管理。兼营与住宅(含大厦)相配套的商业、饮食业、便民服务业。 第三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__个,分别是: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按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公司一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和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只有两名股东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出资后的公司股东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半年召开一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董事、经理、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经理、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者进行交易。 (四)执行董事、经理、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五)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如下财务、会计制度: (一)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送交各股东审阅。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①资产负债表; ②损益表; ③财务状况变动表; ④财务情况说明书; ⑤利润分配表; (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三)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公司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 (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本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本公司如与其他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当公司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章 公司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遇自然灾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解散,应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主管机关或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同时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应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理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附 则 一、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二、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确认。 全体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 股东姓名: 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股东郭纯认缴出资___ 万元,于___年___月___日前缴足。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他产品办法、职权、仪事规则 第七条 本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股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4)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审议批准公司的例如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8) 对公司合并、分立、更变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9) 修改公司章程; (10)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直接作出决定,并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连连任。 第九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权利: (1)决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股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付通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8)定制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权利: (1)主持公司的生成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股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人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议。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聘任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矛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议。 第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享受有如下权利; (1) 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有表决权; (2)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者监事; (4)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章程获取鼓利并转让; (5)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的公司的剩余财产; (8)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股东程度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九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五条 股东可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律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在提取。 第二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 全体股东同意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公司经营管理发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结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公司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理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于公司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各方处长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有限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召开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变更公司(登记事项1)、(登记事项2),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XX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二、第XX条原为:“………………”。 现修改为:“………………”。 X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0X年XX月XX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x年4月12日召开的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x年5月5日,公司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手续,并于x年5月11日取得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情况如下: 一、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 现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80万元”。 二、第十八条原为:“公司股份总数为6000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现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10080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年5月12日 相关知识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利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均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保障中小股东能够获取足够的公司信息。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 顾名思义,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为股东。司法实务中,判断股东身份一般遵从“当时持股”、“连续持股”两大原则。 当时持股——申请人在主张权利时必须享有股东身份,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对于隐名出资人,则只有在被确认为隐名股东的情况下,才能成为主张知情权的适格主体。 连续持股——申请人自主张权利至裁判终结为止必须连续持有公司股份,在此期间,若申请人将其股份全部转让,则丧失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资格。 在涉及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上,从《公司法》第32条第3款的规定可知,工商登记属于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在现代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下,公司股东的名单通过工商登记对外公示后产生公信力;当然,工商登记股东名单者对内推定具有股东资格。 股东知情权为法定权利,不得约定排除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权利,旨在保障股东能充分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管理人员活动,公司章程不得约定排除股东知情权,但可以作出一定的合理限制。此外,股东在主张行使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需要提出书面申请。此为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前置程序(查阅其他文件并无该项要求),书面申请书中须有查阅目的的表述,并依法送达给公司,但并不以公司收到为必备条件,避免公司恶意拒收而导致股东请求无法到达。 目的的合理性。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同时,以防公司滥用上述权利,股东可要求公司说明拒绝的理由,若股东认为拒绝查阅存在不当,可向裁判机关主张权利。 15日答复期的适用。法律规定了公司应在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然而,股东在15日的答复期间内即向裁判机关主张权利,如公司在答辩时已明确表示拒绝该股东查阅相关材料的,不宜以股东起诉时15日答复期未满为由驳回其起诉,以免增加不必要的诉累。 由于现行法律对于股东查阅账簿所存在的“不正当目的”缺乏明确的界定,导致裁判实践中存在不统一的情况。所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草案)》亦将此纳入可能的解释范围: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草案)》第17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 (二)股东为了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 (三)在过去两年内,股东曾通过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 (四)能够证明股东以妨碍公司业务开展、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共同利益为目的的其他事实。 股东可否查阅会计原始凭证? 股东在依据《公司法》第33条规定主张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往往会进一步提出查阅会计原始凭证的要求。《公司法》并未明确将原始凭证列入可以查阅的范围以内,但同时也未列入禁止查阅的范围,总的来说,准予查阅原始凭证较为符合该条文的立法本意。 法理上。《会计法》要求会计账簿记录应与会计凭证的内容相符,会计凭证本身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者天然具有不可分割性;而且由于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更改,致使股东在查阅账簿的时候,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确保账簿记载的真实完整性。 情理上。股东知情权争议的产生一般源于股东间的信任破产,若不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原始凭证,处于弱势一方的股东根本无法从账簿上判断公司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行为是否失当,也难以获知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股东知情权完全沦为摆设。(如账簿上反映公司上年度营业亏损500万元,单从一个数字根本无法判断亏损的原因,是商业风险抑或决策失当,还是由于存在非法的关联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8期刊登的“李某等四人诉江苏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对此的态度非常明确: 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不查阅原始凭证,中小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根据会计准则,相关契约等有关资料也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入账备查。据此,四上诉人查阅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被查的有关资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省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台州市EE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台州市椒江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咨询,服务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或以工商行政部门核准期限为准,如需展期,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1个(允许公司在营业后,以合作,转让方式增加股东) 股东姓名或名称:XWG 住址: 身份证:联系电话: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四).股东承诺: 1.诚实信用.永远不欺骗客户,公司及同事! 2.团结协作.永远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 3.不谋私利或利字当头,永远不做损害他人或集体利益的事! 4.谋求事业发展,永不言放弃。 5.提高个人道德修养,人品永远第一! 6.承诺每年捐献慈善事业不少于工资总额的2-5%。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为发起股东一人独资. 第十三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四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十七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人,(注:3-13人)其中:董事长一人。(公司暂不设董事会,以后增加股东后另定)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由股东会任命产生)任期年。 第二十三条董事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董事任期年(注: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六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注:由公司自行决定)。经理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监事会(或:监事)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员名(注: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名〈注:1-2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五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六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三十八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一条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二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六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股东盖章及签字(注:自然人为签名): 姓名或名称: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注:若有多个股东照此类推) 年月日 因公司经营需要,拟在公司经营范围内增加部分事项,为此,需对公司章程相应 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 章程原第十三条 内容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税控收款机的制造、销售、租赁,对电子产品行业的投资,电子计算机技术服务及信息服务;公路计算机收费、监控、系统设计、咨询及安装调试;对外贸易;手机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通讯产品咨询服务;机电、消防工程设计;机电工程施工;消防工程施工;消防设备销售;移动通信及终端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修改为: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税控收款机的制造、销售、租赁,对电子产品行业的投资,电子计算机技术服务及信息服务;公路计算机收费、监控、系统设计、咨询及安装调试;对外贸易;手机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通讯产品咨询服务;机电、消防工程设计;机电工程施工;消防工程施工;消防设备销售;移动通信及终端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电子收银秤的制造、研发、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11 月 28 日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x年4月12日召开的x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x年5月5日,公司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手续,并于x年5月11日取得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情况如下: 一、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 现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80万元”。 二、第十八条原为:“公司股份总数为6000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现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10080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年5月12日 相关知识 1、章程应标明制定时间,可以写明制订或修订章程的股东会的届次和会次; 2、章程应包含《公司法》规定的以下必载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公司的经营期限 3、章程的签署 设立时章程依法由全体股东签名(自然人股东)盖章(单位股东);修订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全体股东签名(自然人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者经由公司权力机构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4、章程修正案 既可以同时写明原条款内容和修订后的条款内容,也可以只写明修订后的条款内容。格式要求与章程相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指一个自然人股东姓名或者法人股东名称)一人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全部出资额,股东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 第十一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缴纳的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其中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于200X年XX月XX日(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股东自行确定)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或由股东会行使该职权,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东可以自行确定,执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经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十八条 经理对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以上七项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执行董事)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 年(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出资人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200X年XX月XX日 相关知识 股东资格 1、对投资主体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强调股东的唯一性。自然人股东应当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至于法人股东,《公司法》并没有特别限制,可以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被排除在外。《公司法》之所以把非法人企业排除在外,主要是出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考虑。非法人企业一般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法律通过追究其投资者的无限责任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允许非法人企业投资设立“一人公司”,一旦出现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以及其他需要否认法人人格的情形,“一人公司”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将得不到切实保护。 2、对一个投资主体同时设立数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限制公司章程范文 篇2
公司章程范文 篇3
公司章程范文 篇4
公司章程范文 篇5
公司章程范文 篇6
公司章程范文 篇7
公司章程范文 篇8
公司章程范文 篇9
公司章程范文 篇10
公司章程范文 篇11
公司章程范文 篇12
公司章程范文 篇13
公司章程范文 篇14
公司章程范文 篇15
公司章程范文 篇16
公司章程范文 篇17
公司章程范文 篇18
公司章程范文 篇19
公司章程范文 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