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大会代表活动制度
代表大会代表活动制度
代表大会代表活动制度
代表大会代表活动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保障党代表充分行使职权,积极探索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促进党内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推进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代 表
第二条 代表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关键时刻和重大原则问题上,是非分明,与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有较强的党性和先进性。
2、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议党议政议事能力
3、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起表率作用并做出显著成绩。
4、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尽职尽责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5、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能认真征求并如实反映本单位党员的意见,正确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
第三条 代表资格的确认。经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党代表,在乡党的代表大会通过资格审查报告后,即获得代表资格。党代表任期与本届党委任期相同。
第四条 代表的权利。
1、听取和审议乡党委、纪委的工作报告或年度工作报告,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
2、选举乡党委、纪委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3、对乡党委、纪委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议,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4、根据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乡党委、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5、受代表大会或乡党委的委托,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项调查或检查;
第五条 代表的义务。
1、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议党议政议事能力。
2、坚持党性原则,强化宗旨观念,勤政为民,廉洁奉公,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3、积极参加党的代表大会和乡党委、代表小组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执行党的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乡党委的决定,积极向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宣传党代会精神,支持和监督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对党代会和乡党委作出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4、收集、调查、了解本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年会和乡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5、维护本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合法权益,定期向本选举单位汇报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每年汇报一至二次,自觉接受本选举单位党员的监督。
6、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机密,对于涉及党的机密问题,以及党的代表大会和乡党委要求保密的事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六条 代表的权益保障。
1、党代表所在的党组织要为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提供方便。
2、乡党委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党代表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其政策理论水平和议事议政能力,积极引导党代表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力。
3、实施《代表证》制度,给每位党代表颁发《代表证》,《代表证》除颁发机关有权依照本制度规定收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吊销。
4、代表活动经费列入乡财政预算。乡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专门用于组织代表的活动。
5、代表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通过有关程序提交乡党委、纪委,乡党委、纪委要认真研究办理,予以及时答复。
第七条 代表资格的暂停。
代表因经济、政治及其他涉嫌违法违纪等行为,在被立案侦查期间,经乡党委批准,暂停代表资格。
第八条 代表资格的取消。
1、党代表所在选举单位三分之一党员联名提出,或乡党委、纪委提出,认为该党员代表不履行职责或丧失代表条件,可以召开选举单位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如得到实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赞同,并报乡党委批准,则取消该党员代表资格。
2、在本届任期中,代表无故三次不出席会议或活动,代表资格自行取消。
3、代表因违纪违法,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其代表资格自行取消。
代表资格取消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将有关情况报乡党委备案,并在乡党代会年会上予以通报。
第九条 代表资格的消失。代表因工作调动,若调离本乡,其代表资格自然消失;若仍在本乡内,其代表资格继续有效,并做为调入单位的党代表编入相应党代表小组参加活动。
第十条 代表的增补。代表缺额原则上不增补。如确因工作需要增补党代表,须经市委组织部同意,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报乡党委审查批准后,方可获得代表资格。增补后的代表总数原则上不得突破本届代表名额。本届任期内增补的党委委员为当然代表。
第三章 党代表小组
第十一条 党代表小组是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管理和加强对代表教育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其主要在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年会和举行代表小组会议时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代表小组的组成。
1、根据区域和行业将全体代表分为若干个代表小组。
2、代表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组长、副组长候选人由乡党委提名,经代表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组长、副组长因工作变动,可重新推选产生。
第十三条 代表小组在党的代表大会期间的职责。组织本小组代表对主席团或乡党委、纪委提交的报告、人事问题以及其它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代表小组在闭幕期间的活动。
1、活动时间。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
2、活动内容。包括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内有关文件;讨论代表小组所在行业、区域内有关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受乡党委委托,就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等。
3、活动要求。党代表小组每组织开展一项活动,事先应将活动方案报乡党委,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正副组长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集中活动前,做好充分准备,活动中要正确引导,活动后要有总结,不断提高活动质量。
第十五条党代表小组活动的纪律。党代表小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进行。要遵守党的纪律,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抵制自由主义、宗派主义和本位主义,自觉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第四章 党的代表大会年会
第十六条 乡党的代表大会年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召开乡党代会年会一般安排在乡人代会例会之前。代表大会年会由乡党委召集并主持,不设大会主席团。乡纪委委员列席会议。其它人员需要列席会议,由乡党委决定。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年会的主要任务。
1、听取和审议乡党委、纪委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下一年度本乡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工作思路和计划。
3、修改或撤销乡党委已作出的决议、决定中不妥或错误部分。
4、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代表。
5、听取和审议乡党委提请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乡党的代表大会年会,表决或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得到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代表的半数方为通过或当选。并可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决议的实施。
1、乡党的代表大会年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乡党委组织实施,并报告执行情况。
2、凡属重要决议应形成书面文件,发至全体党代表,以便党代表掌握情况,监督落实。
第五章配套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建立组织领导责任制度。乡党委专门成立乡党代会代表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员乡长和政工副书记任副组长,其他党委委员具体负责抓落实。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党代表活动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调查了解制度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党代表活动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一条建立党内情况通报制度。乡党委定期不定期地向党代表通报党代会和党代会年会决议的实施进展情况;通报每一阶段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传达党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和党内生活的重要信息等。
第二十二条建立重要问题决策征求党代表意见制度。在党代会年会闭会期间,乡党委凡有重要决策,事先都应以党代表小组为单位组织代表进行讨论,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党代表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从而不断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乡党委在讨论、决定社会发展规划、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等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时,邀请相关党代表列席会议,参与重大事项讨论研究。
第二十三条建立党代表双向联系制度。确定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为党代表联络员。每个党委委员结合各自的分工,分别联系一个党代表小组,负责检查、指导小组活动,收集、综合代表提出的意见,及时向党委汇报;要在广泛联系其所在地或选举单位的党员和群众的基础上,建立党代表联系户,重点联系老党员、烈军属、特困户、种养殖大户及私营企业主等,经常了解、收集并认真反馈党员、群众对党委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发挥党代表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桥梁纽带任用。
第二十四条建立党代表考察工作制度。乡党委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乡党代表和驻乡的市级以上党代表,对本乡党的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状况进行专项检查或综合考查,了解和掌握本届乡党委的工作实绩和存在问题,为监督、评议党委的工作提供客观真实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建立党代表和人大代表联席活动制度。根据乡实际情况,从“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角度出发,组织部分乡党代表和人大代表开展联席活动,共商本乡大事,共谋发展大计,促进本乡三个文明建设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中共×××第十三次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由乡党委组织办公室负责对党代表的联络和制度的解释。
二○○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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