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辞退人员规定

事业单位辞退人员规定

  辞退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解除所属单位职工职务的法律制度。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事业单位辞退人员规定,希望能帮到你。

  事业单位辞退人员规定

  为顺利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维护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事业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经双向选择优化人员结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全市事业单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受聘人员解聘辞聘的有关问题,特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聘用合同的过失性解除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单位领导,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聘用合同的非过失性解除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承担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四、受聘人员随时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交纳养老保险金、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六)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五、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处理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又不属于本规定情形的,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聘用单位应当自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六、用人单位对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总额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由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五)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交纳养老保险金、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六)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七)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就业的,或者接收安置单位重新计算工作年限的。

  (八)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七、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负的责任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款规定处理:

  (一)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服务期的,受聘人员违约后应向聘用单位支付培训费,培训费按每服务1年递减20%收取。

  (二)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辞聘或者工作调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八、违约责任的处理

  聘用合同一经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即具法律效力。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违约金=受聘期间月平均基本工资×20%×违约月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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