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人事调动,对于办理人事调动的人来说,是一件好事,是值得恭喜的事情!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要怎么做好管理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严格借调程序,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的管理,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身份关系、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保持不变。
第三条 全市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部门(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缺额,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二)因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 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二)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事业心责任感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借调:
(一)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
(二)组织部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时间未满2 年的。
(三)与借调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 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部、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八条 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由借调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借调理由、借调岗位、借调数量、借调期限、借调人员的基本要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特长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审批。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借调人选,并统一发文借调。
第九条 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参加借调部门(单位)的相关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享受借调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
(二)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借调期限在6 个月以上的,应及时将党组织关系转到借入单位。原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借调人员的工资福利、职称晋升等管理工作。
(三)借调人员在借调部门(单位)工作不足6 个月的,在原单位参加年度考核。借调单位应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鉴定,向原单位反馈;在借调部门(单位)工作超过6 个月的,由借调部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提出评定等次意见,向原单位反馈。
(四)借调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原单位应将借调人员与在编在岗干部(职工)同等对待,做好借调人员定员、定岗、定级工作,保证公开、公平对待借调人员。
(五)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借调部门(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调部门(单位)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凡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随时予以退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六)借调人员借调期满,因工作需要,符合提拔(重用)或调动等相关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调部门(单位)应及时解除借调关系。
(一)借调期满,未办理续借手续的。
(二) 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工作任务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三)因原单位工作需要,借调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调部门(单位)工作的。
(四)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调部门(单位)同意的。
(五)借调人员违反借调部门(单位)劳动、工作纪律,致使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六)借调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的。
第十一条 借调工作纪律。
(一)借调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统一审批。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不得借调。
(二)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
(三)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借调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借调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到。
(四)已借调到各部门(单位)但没有办理正式借调手续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补办借调手续。
(五)未按规定程序借调人员的,要追究借出、借入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规定
为全面贯彻执行上级职称和工资的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协调处理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中的关系和矛盾,现对我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的手续程序、专业技术资格变更和工资确定问题,提出如下处理办法。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除要求填报《干部调动审批表》外,还需填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动职务审查表》,经人事职改部门对单位岗位数额、系列专业、资格条件、任职条件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再由干部调配部门研究决定。调入后应低聘的要由本人写出同意低聘的书面承诺,经调入单位签署意见,方能办理调动手续。
二、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原则上要求系列和专业对口,调入岗位有相应数额。
三、调入单位无相应岗位数额而又需要调入的人员,要降低一个职务聘任。系列和专业不对口的,需要重新办理变更系列和专业手续。
四、由区外及中央和省驻思单位调入我区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安置到我区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干部,其专业技术资格要重新审定。调入单位应及时填写《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专业技术资格确认表》报相应的人事职改部门重新确认。所确认的资格经单位聘任后,属区外及中央和省驻思单位调入的,其工资按调入单位同条件人员的工资重新确定。军队转业技术干部的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人员调动(安置)后需要变更系列和专业的`,按本文五、六、七条执行。
五、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变更系列和专业,属人事职改部门认定的,填写《变更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认定表》;应由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表》。按调入单位新任职务岗位申报条件衡量,报相应的人事部门和评委会审核评定。其职务和工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不同系列间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调动
1 、学历及其他条件符合调入单位新任岗位职务条件的,由相应的人事职改部门重新认定资格,经单位聘任后,其工资按调入单位系列职务标准执行。此规定只限于:
(1 )高教系列变更为中专、技校、中学和小学系列;
(2 )中专系列变更为技校、中学和小学系列;
(3 )技校系列变更为中学和小学系列;
(4 )中学系列变更为小学系列;
(5 )会计系列变更为统计、经济系列;
(6 )工程系列变更为同行业的经济系列;
(7 )会计系列与审计系列相互变更;
(8 )新闻系列与出版系列的相互变更。
例如:某中专化学讲师调到中学任中教一级化学教师,其专业相同,该教师可由中专化学讲师变更为中学一级化学教师。
2 、基本符合调入单位系列规定条件人员,可暂时保留原职务工资半年,经半年时间试用考核合格,报相应的人事职改部门重新认定相应资格,经单位聘任后工资按调入单位系列职务工资标准执行。经试用考核不能胜任工作者,降低一个职务聘任,工资按降低后的职务就近就低套入。
例如:某电气工程师调入中学任物理教师,该工程师系大学专科学历,具备中学一级教师的学历要求,可保留其原职务工资半年。使用半年考核合格后,报地区职改办办理有关认定资格的手续。
3 、调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调入单位系列的学历条件,但不符合调入单位系列的某些申报条件(如:未参加外语考试和未取得专业合格证书等),须降低一个职务聘任,其工资按降低后的职务就近就低套入。待符合条件重新评定相应的资格,经单位聘任后工资按相应职务就近就高套入。
例如:某中学一级语文教师调到中专学校任语文教师,该教师系大学本科学历,已基本具备中专讲师的主要任职要求,只因未考外语,将其降低一个职务聘任。待该教师参加外语考试后,报中专评委重新评审。
4 、学历等条件达不到调入单位相应档次职务规定要求的,降低一个职务,其工资按调入单位同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例如:某小学数学高级教师调入中学任数学教师,该教师仅为中专学历,达不到中学一级教师的学历条件。所以,该教师调入中学后要降低一个职务聘任。
(二)不同系列不同专业的调动,调动人员要降低一个职务聘任,其工资按降低后的职务比照调入单位同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例如:某小学一级数学教师调入县档案馆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由于小学教育和档案管理属不同系列和不同专业,所以,该教师应降低一个职务聘任。
(三)艺术系列内学历要求不同的职务类别间的调动,按以下办法处理:调入人员的学历符合调入单位职务类别规定要求的,可由相应的人事职改部门认定其资格,单位聘任后,工资按调入单位相应职务标准执行;调入人员的学历不符合调入单位职务类别规定要求的,要降低一个职务聘任,其工资按调入单位同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例如:某三级演员调到艺术研究所任编剧工作,该演员仅为初中学历,达不到三级编剧学历条件要求。所以,该演员按调入单位职务类别降低一个职务聘任。
六、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要按调入系列和专业类别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正常申报条件衡量,不得按破格条件要求进行衡量。
七、以工代技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人员调动工作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八、从国家机关调入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未评定专业技术资格之前,工资暂按事业单位职员工资标准执行。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后,从单位聘任之下月起,改按所定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执行。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仍执行职员工资的,不得享受专业技术职务其他待遇。
九、本办法从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执行。以往调动人员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精神的改按本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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