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言谏制度特点及现实意义
学界一般认为,中国古代言谏制度即言官规谏制度,多指中国古代设言谏官对国家施政得失、皇帝诏令进行评议、规劝、封驳的制度。中国古代言谏制度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监督制度:言谏关系一般只存在于君臣之间,春秋战国时期游士对各国君王进行游说以图博取功名利禄的行为不是言谏行为。任何违背忠于社翟、忠于君主专制国家根本利益原则的行为亦非言谏行为。言谏制度在古代具有合法性但其效力有非强制性,谏议是否被采纳取决于皇帝偏好,根本受制于君主,是一种将政治的昌明与否寄托于对明君圣主的期望中的制度。但客观上,言谏制度的设置使实质上决策过程中皇帝不再是唯一的决策主体,这客观能够弥补皇帝个人能力有限的缺陷并监督皇帝的决策行为,从而减少决策失误和决策错误,反映了对科学决策的追求。同时这种自下而上的监察方式反映了君权(首长权力)的可监督性,言官作为监督主体也是”民”的一部分,因此可以说言谏制度是君主极权时期中民主决策因子存在的佐证.当前,君主专制制在我国已不复存在,但首长负责制仍是重要的行政制度,二者有其共性。同时,在政治决策和政策执行过程中对科学性和民主性的追求非但从未改变,而且并不断凸显扩大。因此,对中国古代言谏制度的研究有切实的现实意义,对言谏制度特点和意义的把握有助于我们实现古为今用。
一、中国古代言谏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言谏制度源远流长,有其显著特点。
(一)发展源远流长
谏的最初起源为巫祝和祭司的神谕、祖训、卜辞等等,是宗教人员对于世俗首领的一种变相的进谏,并在事实上也影响了社会发展的进程和世俗事务的处理。原始社会后期氏族成员对氏族首领的民主监督习俗通常被认为是言谏制度的萌芽。有观点认为,“纳言,喉舌之官,听下言纳于上,受上言宣于下(《尚书?孔氏传》)”中的这种纳言之官,是谏官的初始。另据《周礼?地官》记载,谏官一职在西周时期正式出现,时称“保氏”,主要职责是“掌谏王恶”。春秋战国时,直接以“谏”命官,称为谏官。例如,齐桓公时设“大谏”之职,以谏官作为齐国中央相府的五个职掌之一。而秦统一天下后,在中央行政行政部门设有谏议大夫、给事中、博士、议郎等谏官和一些有谏议之责的官位,如:侍中等,并形成了议事制度。汉代言谏制度仿承秦制,并较秦代有一定的发展,谏官已在一定程度上行使职权,出现了诸如刘辅、王褒、匡衡、夏侯胜等著名谏官,但谏官无定员,数量由皇帝任意确定。魏晋南北朝时期,谏官开始有独立的机构。在隋唐时期,言谏制度已经成熟完善,并以唐为极盛。当时,门下掌封驳、谏官随宰相入阁议事得到了制度上的保障,唐太宗开了“纳谏”之风,做到了“从谏如流”。而宋时则专置谏院,并置谏官六人,以“司谏”、“正言”充任;另有许多以他官兼领者,谓之“知谏院”、“同知谏院”,带有加官性质,但也是很重要的谏官。元代废门下省,谏议、司谏、正言也随之俱废,因而未设专职谏官,但御史却承宋制,得兼谏职。明代亦无专职谏官,但由“给事中”兼任谏职,流俗为“给谏”。清代言谏之官的建置大体如明代,并逐步实现了台谏合一。
虽然宋朝以后言谏制度不断式微,言官逐渐非专职化,但客观上言谏的职能作用依然得以保留,言谏制度的生命还存续着,因此可以说中国古代言谏制度源远流长。
(二)作用过程受君权根本掣肘
总的来看,中国古代政治以皇帝独裁专制为主体,同时又有一套自我内部调节、自我完善、自我补充的机制;既有封闭性,又有一定程度的开放性。言谏制度是这种开放性的一种表现。然而,其作用过程受制于皇权是根本事实。
在中国古代,尤其是封建社会君权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并不断得到强化。在后世的封建制度发展过程中,朝代更迭,但皇权的地位总是不可动摇的,“家天下”的实质贯穿于封建社会的全过程。而“家天下”的现实决定了皇帝不仅是其家族的统治者,还是天下所有者,皇帝控制了资源,也就掌握了一切的主动权。言谏过程中,言官作为“臣”的地位相对于“君”而言无疑是弱势的:第一,言官的设置和人员选定的决定全在于皇帝。“有能尽言于君,用则留之,不用则去之,谓之谏。用则可生,不用则死,谓之诤(西汉刘向《说苑?臣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谏官的这种被动地位;第二,言官以言为“剑”,靠舆论的力量发挥作用,没有强制力量或绝对权力作为其言论的后盾保障,并不能启动法制程序。这就决定了皇帝对言官的劝谏可以选择性听取甚至是完全否决或根本忽视,言谏的作用过程和效果实质上受君权控制。宋之后言谏制度的式微现实也是受君权的制约的结果。
(三)效果具有非稳定性
在中国言谏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言谏的效果大小、好坏具有非稳定性。
一方面,在不同的朝代,言谏制度的地位不尽相同,产生的效果也不尽相同。宋朝之前言谏制度的功能不断得到强化,为客观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带来诸多积极效果,但宋之后言谏制度逐渐式微,言谏的影响力逐渐减小,效果也逐渐淡化;另一方面,言谏制度的作用发挥受制于皇帝君主的主观性,皇帝的偏好、个人素质以及性格特点等个人因素会极大地影响谏议是否能被重视并被采纳。同时,谏议的作用效果的发挥也与谏官的诸如沟通表达能力等方面的素质能力息息相关。再者,君臣之间的互信关系也会对谏议对实际决策行为以及行政行为产生的作用大小产生重大影响。这表明言谏制度是否能发挥其正能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然而个人往往意味着主观性、差异性和片面性等,进而意味着非稳定性。另外,朝代更迭,君主变换和官员配置变化是政治中的自然现象。不同特点的君主和谏官及制度的排列组合使言谏制度的效果不能表现出持续的积极性或消极性,历史上有唐太宗与魏征形成的虚心纳谏的美谈,也有吴王夫差和伍子胥铸就的言谏悲剧。
二、言谏制度现实意义分析
中国古代言谏制度体现了对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的追求以及在权力运行中弱者对强者的可监督性和可质疑性精神,可以启发我们积极挖掘并扩大其中的民主决策的因子,将这种特殊的“民监”运用到现实中。古语有云:“以天下之目视,则无不见也”。笔者认为将言谏中的“民”扩大化是现代普遍民主的要求,让“行政体制外的民”也能用“言谏”的方法对国家政策的制定等发表意见无悖于言谏精神。时代在改变,我们不能从照搬中国古代言谏制度的现实模拟中确定其现实意义,言谏的现实意义应主要从其精神对现代民主和监督等方面的启发和实践作用上判断。在此基础上,对言谏制度的现实意义作如下分析归纳:
(一)切合我国行政体制实际,有利于提高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一规定使更多的人能够以其思考和言论影响当权决策者和执行者,体现了“言谏”精神。而在现实中这种广泛的民主有利于集中大家的智慧,考量多方的真实需求,做到更科学更民主地决策。这也就体现了“言谏”在当前的现实意义所在之一。
(二)彰扬民主监督力量,有利于提高行政监督水平
当前,我国行政监督包括以人大监督、政党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在内的外部监督和包括行政内部上下层级的监督等监督方式的内部监督。但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因政治体制等影响,政府的腐败现象仍十分严重,中国的行政监督任重而道远。目前,我国的行政监督面临监督的活性不足,监督的难度大,监督水平仍需提高的现实。
言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实力相对弱者对强者的一种影响,其精神体现了上级的权力垄断和领导的不可质疑性的否认。“言谏制度”制度化地使下属对上级决策有更多建议权利,并对上级进行合理监督,这能够将行政体系内部监督扩大,使自下而上的监督得到更广泛的认可。一般而言,行政体制内部人员对内部现实有相对更客观深入的了解,这更能保证建议的可行性和监督的客观性从而发挥教积极作用。言谏很大程度上,借用舆论的力量发挥作用达到目的。在当前,言谏主体一旦扩大到非行政系统内部人群中,社会媒体和群众可以参与到言谏中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另外,现代信息技术的利用将使这一作用更迅捷,行政系统外部监督将进一步强化。这一切,毫无疑问地,都将保障扩大监督主体,更全面合法化的发挥舆论监督力量,弘扬民主监督的精神,从而有效促动提高我国的行政监督水平。
(三)减少决策失误,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益和提升政府形象
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说:“我们国家最大的浪费莫过于战略决策失误”。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毛昭辉教授指出,我国的决策失误率达30%远高于西方国家的5%。而据世界银行的估计,我国“七五”至“九五”期间,投资决策造成的资金浪费和经济损失大约在4000-5000亿元。决策失误不仅造成了行政效益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
“众人拾柴火焰高”,言谏可以将参与的决策权力扩大到更多的人,发挥更多人的才智,从而更快地认识到社会需求,了解现状条件,更准确地明确目标,制定更好的方案,做出更正确的选择,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及民主性。“言谏”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上的积极意义,将有助于我国减少因决策失误带来的损失,从而提高我国的行政效率及效益。当一个政府的决策和行政的效率与效益度得到提高时,无疑将使国家政府形象得到提升。
(四)吸收民意,有利于提高公众民主参与的积极性和社会责任意识
“言谏”的精神契合民主参与的实质。当“言谏”成为可能时,非首长位置的官员甚至普通民众皆有机会、有途径参与到政府决策过程中来,更多的人可以发挥自己的见解,政府决策者可以听到更多不同的声音,可以知道更真实的民意,了解到更广泛更真实的社会需求,并通过政策反馈于民。
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求有层次之分,并不只是局限于金钱等物质性的生存需求,人们会追求更高层次的需求。当前我国已实现总体小康,绝大部分人的生存需求得到满足,人们有追求更高层次的需要的需求和基础。一旦“言谏”参与者认识到自己的言论是可以实实在在影响到政策规范的形成的,这无疑将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他们自我实现和获得尊重等方面的需求,从而提高他们的满足感,在很大程度上将刺激他们的投入,激发社会各界人群的民主参与积极性,使之有更强的主人翁意识,有更强的社会责任意识,更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更愿意完善提升自我,最终将利于整个国家的发展。
三、结语
言谏制度所蕴含的民主和科学精神切合了当前对民主的重视和追求,对言谏制度改造再利用有重要的现实性意义。但必须强调的是,笔者认为,在具体借鉴利用过程中,言谏的对象不能只是科层制金字塔最顶端的人及其决策,要将所有具有决策权的官员及其决策行为纳入言谏对象范围。只有大小领导都受到言谏的约束,大小决策汲取言谏的积极力量才能保障国家社会整体的更大程度的民主与科学。与此同时,“言谏”的主体也必须扩大化,言谏不应只是少数体系内的人(官员)的特权,我们要积极追求全民的参与。另外,积极主动地结合包括网络技术在内的先进技术支持拓宽言谏渠道,简化言谏程序同时加强法制规范力是将言谏的现实积极意义落到实处的必要且有效的手段。现实中,“言谏”的体现形式及具体如何操作以实现言谏制度的现实意义的现实化和扩大化是值得探讨并可探讨的,言谏的弊端也是事实存在的,但由于主题和篇幅问题,本文对此不做探讨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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