舱单申报业务的具体内容(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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舱单申报业务的具体内容篇一
1.中国海关推动新舱单系统应用的意义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舱单系统是与《舱单管理办法》相配套的海关业务管理系统。意义在于:一是中国海关全面推动风险管理需要;二是确保贸易链安全、便利。三是打击走私违法行为;四是实行货到前风险分析,为舱单数据的风险分析提供数据基础。2.海关总署关于新舱单的规定有哪些?
答:海关总署关于新舱单的规定有: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008年第80号、第97号、第101号、2009年第22号、2023年第70号、第77号等公告,对舱单传输主体和范围、电子传输报文格式、传输途经等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3.上海海关新舱单系统进口环节整体切换计划是什么?
根据海关总署统一部署,上海海关正逐步稳妥的推进新舱单系统进口切换工作,2023年6月28日实现海运进口全面切换,7月中旬,完成空运进口全面切换。
4.什么是原始舱单?原始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上有何要求? a:“原始舱单”,是指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的反映进境运输工具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
(一)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
(二)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
(三)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
(四)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受委托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
5、q:什么是理货报告?
a:“理货报告”,是指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部门对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的实际装卸情况予以核对、确认的记录。
6、q:什么是疏港分流?
a:“疏港分流”,是指为防止货物、物品积压、阻塞港口,根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将相关货物、物品疏散到其他海关监管场所的行为。
7、q: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传输义务人有哪些?
a: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都是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
8、q: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怎么办? a: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9、q:舱单传输人、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理备案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哪些文件?
a:舱单传输人、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
舱单传输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备案登记表》;
(二)提(运)单和装货单的样本;
(三)企业印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
(四)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或者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五)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10、q: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哪些文件?
a: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备案登记表》;
(二)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或者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三)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11.企业如何办理海关舱单备案手续? 符合舱单传输资质的企业,根据海关总署有关传输主体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公告2009年第1号要求和流程办理企业备案手续,不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发送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上海海关授权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办理空运舱单企业备案手续,委托现场业务三处办理海运舱单企业备案手续。
12、q:舱单传输人能否像海关提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a:舱单传输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舱单传输人及相关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
13、q:运输工具负责人在运输工具抵达境内目的港前后应做些什么? a:原始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以前,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运输工具预计抵达境内目的港的时间通知海关。
运输工具抵港以前,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运输工具确切的抵港时间通知海关。
运输工具抵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进行运输工具抵港申报。
14、q: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对决定不准予卸载货物、物品或者下客的,怎样处理?
a: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对决定不准予卸载货物、物品或者下客的,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舱单传输人,并告知不准予卸载货物、物品或者下客的理由。海关因故无法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的,应当派员实地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手续。
15、q::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在什么实现内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a: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6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需要二次理货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24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16、q:原始舱单与理货报告不相符时,怎么办?
a:海关应当将原始舱单与理货报告进行核对,对二者不相符的,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48小时以内向海关报告不相符的原因。
第二部分 海运进口
1.上海海关新舱单系统进口环节全面切换以后,进口老舱单电子数据要继续传输吗?
新舱单系统切换以后,为确保系统运行平稳,老舱单电子数据继续传输至2023年7月5日,自2023年7月6日起,不再向海关传输进口老舱单电子数据。2.原始舱单电子数据超过法定时限传输会有何提示? 原始舱单电子数据超过法定时限传输的,新舱单系统会给舱单传输人“原始舱单主要数据超时,转海关人工审核”。
3.怎样办理海运原始舱单电子数据超时传输海关手续 原始舱单超过法定时限传输的,舱单传输人应尽快向上海海关现场业务三处递交《舱单变更申请表》(《舱单管理办法》附件2,下同)和超时的情况说明。经海关审核同意的,在新舱单系统中完成人工审核手续,原始舱单电子数据方能入库。
对于船舶到港确认以后办理超时手续的,需海关科级核批。4.在舱单电子数据传输过程中,收到“该票提单已重复发送,海关审核不通过”回执,如何处置?
答:企业在收到上述回执时,说明企业已经向海关发送了该提单对应的舱单,有两种结果:一是舱单电子数据自动入库,二是转人工审核。企业在发送舱单电子数据时,务必要注意收到的海关回执。如果转人工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到上海海关现场业务三处办理相关手续。
5、q: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在规定的传输时限内,如何变更舱单数据? a: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即舱单已被核注)的除外。
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以海关接受舱单电子数据变更的时间为准。
6、q:在原始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后,哪些情形下可以变更舱单数据?
a: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舱单传输人向海关递交舱单变更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进行变更:
(一)货物、物品因不可抗力灭失、短损,造成舱单电子数据不准确的;
(二)装载舱单中所列的出境货物、物品,因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部分或者全部货物、物品退关或者变更运输工具的;
(三)大宗散装货物、集装箱独立箱体内载运的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数量在规定范围以内的;
(四)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传输错误的。
7、q:舱单传输人向海关申请变更货物、物品舱单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1.《舱单变更申请表》;
2.船舶经营人或无船业务经营人签发的提单复印件; 3.加盖有舱单传输人印章的纸质舱单; 4.加盖有申请人印章的情况说明。
海关收取提单复印件时,应当同时验核原件。其中,对于删除有理货信息的原始舱单电子数据删除的,递交1、3、4所列文件。没有理货信息的原始舱单电子数据删除的、进口理货报告以及进口分拨运抵报告删除的,海关收取1、4所列文件。
8.海关在多长时间内完成舱单变更手续? 除需层级审核的以外,海关在舱单传输人递交纸质申请1个工作日内完成舱单延时、变更或删除审核工作。
9.遇到原始舱单与理货报告不相符的情况怎么处理? 原始舱单与理货报告不相符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原始舱单错误的,按照本操作规范办理海关变更手续; 2.理货报告错误的,按照本操作规范办理理货报告电子数据删除手续,并要求理货部门或监管场所经营人重新发送理货报告。
10.海关可以办理原始舱单进口改靠港手续吗?有何具体要求? 进境船舶抵达卸货港前需变更原始舱单卸货港的,由企业向上海海关现场业务三处递交《舱单变更申请表》和情况说明,海关审核同意的,方能办理手续。船舶改靠港手续以总提单为单位办理,对于拼箱的提单一并申请进口改靠港。已被核注的原始舱单不得办理前款手续。
11.对于构成走私、违规行为的,还能变更或删除舱单电子数据吗?
对于构成走私、违规行为的,需要变更或删除舱单电子数据的,海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后,舱单传输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舱单数据的变更或删除手续。12.企业在办理报关单申报方式手续时,提示“运输工具未确报”,应当如何处理? 说明该舱单对应的运输工具没有到海关办理到港确认手续,进口口岸在洋山的,在洋山海关办理船舶到港确认手续,进口口岸在金山的,在金山海关办理船舶到港确认手续,其余的口岸均在上海海关业务三处办理船舶到港确认手续。13.企业在办理报关单申报方式手续时,提示“没有理货信息”,应当如何处理?
说明该票货物尚未理货或者理货部门尚未向海关发送理货报告电子数据,企业需同理货部门核实有关情况。
14.企业在办理报关单申报方式手续时,提示“理货异常”,应当如何处理? 说明该票货物已被理货,但是理货数据与原始舱单数据不符,企业需核实有关情况。属于舱单错误的需更改舱单,数据理货数据错误的,需删除理货报告以后重新发送正确的理货报告。
15.企业在办理报关单申报方式手续时,提示“理货异常”,最常见的原因有哪些?
进口集装箱货物理货异常常见的原因有:理货报告与原始舱单的船名、航次、船舶编号、集装箱信息(集装箱号、空重箱标示、集装箱封志号等)不一致。非集装箱货货物常见的有理货报告数据与原始舱单的重量、件数不一致。16.什么是进口分拨?
分拨,是指同一直属关区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将进境货物、物品从一海关监管场所运至另一海关监管场所的行为。
17.海运进口集装箱货物分拨业务流程是怎样?(1)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船舶代理企业在集装箱装船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传输总舱单电子数据;
(2)分拨货代在集装箱装船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传输分舱单电子数据;
(3)理货部门在船舶卸货完毕后的6小时以内向海关传输总单集装箱理货报告电子数据;
(4)分拨货代向海关提交分拨申请电子数据;
(5)分拨货代向主管地海关递交《进口集装箱货物分拨申请单》、《进口集装箱货物提货单》以及相关纸质单证;
(6)海关审核分拨申请电子数据和纸面单证;
(7)分拨货物运抵分拨仓库后,分拨货代向海关提交分拨运抵报告电子数据;(8)理货部门在分拨货物拆分完毕后的2小时内向海关提交分拨货物理货报告电子数据。
18.什么是分拨货物抵港申报?
载有分拨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设立海关的口岸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进行运输工具抵港申报。
19.开展进口集装箱货物分拨业务需满足什么条件?(1)分拨地监管场所须经海关批准;
(2)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境船舶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企业资质备案,并获批准;
(3)向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上海分中心申请数据联网传输,并获批准且安装完成;
(4)自行开发或对外采购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软件系统;(5)自行开发或对外采购接收海关电子放行信息的软件系统;(6)其他海关规定的条件。20.新老舱单下海关分拨业务有何不同?
老舱单系统下,仅需运输工具到港确认后,便可进行分拨申请作业;新舱单系统下,设置了多个节点,只有各节点所需的电子数据顺利接受且校验正常,才能完成整个分拨作业流程。
这些节点分别是:运输工具抵港确报、理货报告、分拨申请电子数据、分拨申请海关审核、分拨运抵报告、分拨理货报告。21.是不是所有商品均可开展分拨业务?
不是。以下商品须在进口口岸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不得分拨:(1)汽车整车(包括整套散件及二类底盘);
(2)消耗臭氧层物资、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化学武器原料、易制毒化学品等;
(3)动物废物、冶炼渣、木制品废料、纺织品废物、废纸、贱金属及其制品的废料、各种废旧五金、废电机、废电器产品、废运输设备、废塑料、碎料及下脚料等;
(4)海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分拨的其他货物、物品。
22.问:分舱单传输后,系统接收到“集装箱信息不一致,海关审核不通过”的回执信息,应该怎么办?
答:新舱单系统在接收到分舱单时,会自动对总分舱单的集装箱信息进行比对。该回执信息说明,客户端发送的分舱单内的集装箱信息与对应的总舱单集装箱信息不一致,请与总舱单传输人联系,确认集装箱信息后再次发送。
23.问:分舱单发送后,系统接收到“同类型报文等待审核,海关审核不通过”的回执信息,应该怎么办?
答:新舱单系统在接收到分舱单时,会确认系统中是否有相同的舱单。该回执信息说明,新舱单系统中已存在相同的分舱单,无需再次发送。可在系统中查询到之前的传输记录,如未发送过,请向上海海关业务三处咨询相关事宜。
24.问:分舱单传输后,系统接收到“该集装箱涉及非法拼箱,海关审核不通过”的回执信息,应该怎么办?
答:进口集装箱分拨货物要求一个集装箱只能有一条总舱单。该回执信息说明,发送的分舱单对应的集装箱同时有两条或两条以上的总舱单。请确认发送的分舱单信息填制是否正确,如正确,则与总舱单传输人联系,确认总舱单发送情况是否正常。
25.问:分舱单传输后,系统接收到“舱单传输超过备案时限,转人工审核”的回执信息,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海关总署第172号令的规定,舱单传输人需在进口货物装船前24小时,向新舱单系统发送进口舱单。该回执信息说明,舱单传输人未在货物装船前24小时发送进口舱单。请至上海海关业务三处进行舱单人工审核。26.问:什么时候才能提交分拨申请?
答:应在货物装船前24小时向新舱单系统发送相应的分舱单。待船舶靠港卸货后,理货公司向新舱单系统发送进口理货报告且理货正常后,才能向新舱单系统发送分拨申请。系统接收到“分拨申请已转人工审核”的回执信息后,应携带《进口集装箱货物分拨申请单》、《进口集装箱货物提货单》和相关资料至通关现场交单。
27.问:分拨申请发送后,系统接收到“总单理货不正常,海关审核不通过”的回执信息,应该怎么办? 答:新舱单系统设定为总单理货正常后才接受分拨申请。该回执信息说明,总提单尚未理货或者理货异常,请向理货公司询问实际理货情况。
28.问:分拨申请发送后,系统接收到“分拨申请对应的总分单重量不一致,海关审核不通过”的回执信息,应该怎么办?
答:新舱单系统在接收到分拨申请后,将对应的总舱单重量与分舱单重量之和进行校验。该回执信息说明,总舱单的重量和分舱单的重量之和不一致。先确认分舱单报送的重量是否有错误,如有,请至上海海关业务三处进行分舱单数据修改,如无,则联系总舱单传输人是否传输正确。
29.问:分拨申请发送后,发现分拨申请填制有误该怎么办? 答:分多种情况处理:
一、如果分拨申请尚未现场交单,则在现场交单时,向海关说明原因,由海关进行退单操作,再由分拨货代重新发送正确的分拨申请;
二、如果分拨申请已人工审核通过,但未发送分拨运抵报告,则分拨货代发送分拨申请删除报文,然后携带分拨申请删除申请的纸质资料至海关现场,由海关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分拨货代再发送正确的分拨申请;
三、分拨申请已人工审核,且分拨货代已发送分拨运抵报告,则分拨货代发送分拨运抵删除报文,至现场海关交单审核后,再按情况二操作;
四、已有分舱单结关,则需将对应的报关单删除,再按情况三操作。
30.问:分拨申请发送后,系统接收到“同类型报文等待审核,海关审核不通过”的回执信息,应该怎么办?
答:新舱单系统在接收到分拨申请时,会确认系统中是否有相同的舱单。该回执信息说明,新舱单系统中已存在相同的分拨申请,无需再次发送。可在系统中查询到之前的传输记录,如未发送过,请向现场海关咨询相关事宜。
31.问:分拨申请经海关审核后,系统会有提示么? 答:分拨申请经海关审核通过后,新舱单系统会向分拨申请发送人发送“分拨申请审核通过”的回执信息。
32.问:分拨运抵发送后,系统接收到“该集装箱未同意分拨,海关审核不通过”的回执信息,应该怎么办?
答:新舱单系统设定为分拨申请审核通过后才接受分拨运抵报告。该回执信息说明,分拨申请尚未审核通过,或者分拨运抵报告填制有误。
33.问:分拨运抵发送后,发现分拨运抵填制有误怎么办?
答: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尚没有分舱单结关,则发送分拨运抵删除报文,并至现场海关交单审核,然后再发送正确的分拨运抵报文;
二、已有分舱单结关,则需将对应的报关单删除,再按情况一处理。
34.问:分拨理货电子数据由什么部门负责,什么时候会有理货报告?
答:目前分拨仓库的理货全部由外轮理货公司负责。按相关文件要求,理货公司需在分拨集装箱货物到达分拨仓库并拆箱完毕后2小时内,向新舱单系统发送分拨理货报告。35.问:可能造成分拨理货异常的情况有哪些,该如何处理?
答:通常造成分拨理货异常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一是运抵报告发送错误,按q&a第12项的方式处理;二是分舱单数据报送错误或实际货物短溢装,则至上海海关业务三处进行舱单修改;三是理货报告数据发送错误,则联系理货公司进行理货报告修改。
36.问:通关环节,发送报关单和转关单数据时提示舱单数据不存在,该怎么办? 答:首先确认报关单或转关单的填制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船名、航次需完全填写,不得截位。在确认报关单或转关单填制无误时,询问舱单传输人是否正确传输相关舱单数据。如上述情况均无误,则向海关技术部门进行咨询。
37.问:通关环节,报关单和转关单放行时提示“运输工具未确报动态”,该怎么办? 答:向船公司咨询进境运输工具申报相关事宜。
38.问:通关环节,报关单和转关单放行时提示“没有理货信息”,该怎么办? 答:向相关理货公司咨询理货相关事宜。第三部分 空运进口
1.新舱单系统进口普货通关流程是什么?
答:1.地面代理传输原始舱单总运单数据、分运单数据并入库成功;2.地面代理传输总运单理货报告入库成功,并置“理货正常”标志;3.地面代理传输分拨申请;4.货运代理传输分拨运抵报告(7月31日前由地面代理传输);5.货运代理传输分运单理货报告入库成功,并置“理货正常”标志;6.海关接受报关单证申报,核注分运单数据,并置“已核注尽”标志;7.海关放行报关单证,核销分运单数据,并置“已核销”、“已放行”标志;8.新舱单系统中各条分运单数据均置“已放行”标志后,其对应的总运单数据(自动或人工)置“已放行”标志。
2.新舱单对于舱单和运单的定义是什么? 答:《舱单管理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提(运)单”,是指用以证明货物、物品运输合同和货物、物品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物品的单证。“总提(运)单”,是指由运输工具负责人、船舶代理企业所签发的提(运)单。“分提(运)单”,是指在总提(运)单项下,由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人或者快件经营人等企业所签发的提(运)单。舱单与运单的关系:舱单= σ总运单=σ分运单 3.空运新舱单系统切换方式是什么?
答:上海海关将使用2个关区代码,即未切换航班舱单数据发送至2233关区(浦东机场)采用新老舱单并行模式;已切换航班数据发送至2211关区(卢湾监管)采用新舱单模式。两系统间舱单数据此消彼长,最终全部进入新舱单系统后,将2211关区整体切换至2233关区。
4.企业如何得知切换航班的信息?
答:地面代理会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货代企业。同时,浦东机场海关会在空运舱单网上管理系统或公告栏上及时公布各航空公司切换计划。新旧舱单并行期间,根据切换的航班进度,企业需要及时调整舱单操作流程,并通知报关企业相应的申报要求。5.新舱单系统中原始舱单的管理要求与老舱单的区别? 答:1.原始舱单的传输主体为航空公司或其地面代理。
2.原始舱单必须符合传输时限要求,实现货物到港前提前电子传输。3.原始舱单的删除和修改必须由传输人提出申请,即谁传输谁修改。6.新舱单系统对原始舱单入库进行哪些审核? 答:海关系统接收原始舱单数据后,进行审核,通过的,原始舱单数据入库。审核内容包括:舱单传输人审核,传输人是否经过备案或在备案范围内;逻辑审核,包括是否符合报文填制规范或其他业务逻辑;时间审核,是否符合新舱单时限要求。以上审核由系统自动进行,对舱单传输人和逻辑审核不通过的,系统拒绝接受;时间审核不符合《舱单管理办法》要求的被转海关人工审核。时限要求有开关控制,目前空运时限开关尚未打开。7.原始舱单的传输时限要求是什么?
答:对于原始舱单主要数据: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对于原始舱单其他数据: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
8.新舱单系统对于分批货物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答:分批运输的进口货物,根据分批运输的情况,分别传输每一批次的原始舱单数据,填写“分批”标志。货物分批进行总运单理货,系统会自动累加理货报告并与原始舱单进行比对;当货物分批未到齐时,总运单理货显示为“分批理货”,此时货运代理无法发送分运单理货,项下所有分运单尚无法放行。
9.总运单理货、分拨申请、运抵报告和分运单理货之间发送有何逻辑关系?
答:根据浦东机场空运现场新舱单进口流程设定,发送分拨申请的前提是总运单理货正常;发送分运单理货报告的前提是分拨运抵正常以及总运单理货正常。
10.货代企业进行分运单理货报告操作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1.如果分运单理货报告的海关回执是理货正常,说明可以正常报关放行;2.总运单理货、分拨和运抵环节都需要正常后,分运单理货报告才能发送。货代企业不要提前发送分运单理货报告,否则分运单无法放行。3.如有总运单理货异常或分拨申请发送遗漏等情况的,应及时联系地面代理完成前道所有手续。4.如果分拨和运抵没有信息,地面代理又确认已经发送,可以提醒地面代理是否错误分拨至快件仓库(特别是普货和快件都经营的企业)。
11.对于“理货异常”的,货代企业应如何处置?
答:对于舱单置“理货异常”标志,舱单传输人应当在48小时内向海关报告不相符原因。如果舱单错误,由地面代理向海关申请删、改舱单;如果理货报告错误,由地面代理或货运代理申请删除理货,理货报告只能删不能改。
12.新舱单系统中各舱单数据件数、重量比对的要求是什么?
答:总舱单与项下分舱单累加件数不进行比对、累加重量进行比对。重量在误差范围内的提示“总分比对一致”;超过误差范围的提示“总分比对不一致”,总运单将无法放行; 原始舱单与理货报告的件数和重量进行比对,件数不一致或重量超出误差范围,理货报告提示“理货异常”。
13.对于使用新舱单数据进行申报的要求是什么?
答:对于已切换航班货物申报,报关单进口口岸为2211关区;尚未切换的,报关单进口口岸仍为2233关区,私人行李、ata等申报方式与报关单一致。对于报关单申报时进境口岸填写错误的,如使用新舱单应为2211关区,但如误申报为2233关区的,目前只能进行删单重报。14.如果遇到分批货物一部分数据在老舱单、一部分数据在新舱单应如何处置?
答:这是只有在某一航班切换初期会遇见的问题,建议直接联系海关舱单科,舱单科会根据数据实际入库情况,告知企业处置方式。货代企业需要通知报关企业调整申报关区。
15.新舱单系统办理舱单更改的几点要求?
答:由于新舱单系统对舱单数据与物流数据比对控制更为严格,因此更改舱单所涉及环节和步骤也更多。因此,提高海外舱单传输质量才是解决根本问题的方法。如舱单已经发生错误,境内代理也需要尽早发现并处理,发现的越早需要操作的环节就越少。
新舱单系统申请舱单更改时要符合以下逻辑:一是删总运单理货必须先删所有分运单理货、删总运单舱单必须先删所有分运单舱单;二是舱单数据修改和删除的前提是舱单没有被核注;三是修改总、分运单舱单重量时,必须满足累积分运单重量之和小于等于总运单重量,否则都无法递交修改申请的。发送申请报文时应根据上述逻辑,注意报文发送的先后次序。
16.海关回执提示“海关审核不通过”或者舱单更改后海关回执仍旧不正常是怎么回事?
答:“海关审核不通过”是新舱单系统进行自动逻辑判断后,对不接受传输的数据所给出的回执。该回执说明数据并没有入库,原因都在前面半句。如果数据满足了入库要求,企业可以在客户端再次重新传输。对于办理修改舱单件重等情况的,舱单数据修改后,新舱单系统会自动判断为理货正常。但由于理货报告没有重新发送过,因此其对外回执仍旧为理货异常。此类情况下,均以海关告知的办理结果为准。
舱单申报业务的具体内容篇二
拱北海关公路舱单业务指引
一、公路舱单传输人备案
公路舱单传输人应携带以下资料,选择向横琴口岸、跨境工业区口岸、拱北口岸中的任一公路口岸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备案登记表》(详见海关总署令第172号附件1);
(二)提(运)单和装货单的样本;
(三)企业印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
(四)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或者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五)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公路舱单传输人在任一公路口岸海关完成备案后,其备案在拱北关区内所有已经启用公路舱单的公路口岸海关均有效。
二、舱单传输方式
(一)公路舱单传输人使用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qp)向海关传输公路舱单及进出境确报电子数据。
(二)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公路舱单传输人申请安装使用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qp),请向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拱北分中心联系(业务办理电话:0756-8125566),由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拱北分中心按照相关流程为企业办理系统安装等相关工作。
三、数据传输要求
(一)公路舱单中的“货物运输批次号”项填写《中华人民共
- 1 - 和国海关进/出境载货清单》(以下简称《载货清单》)13位编号;同一车辆一次进境(或出境)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多部车辆同时载运一批货物进境(或出境)时,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并同时进境(或出境)。
(二)公路舱单中的“提(运)单号”项由企业自行编制,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项下“提(运)单号”不得重复。
(三)进出境确报中“货物运输批次号”项填写《载货清单》13位编号;车辆载有货物、物品的,进出境确报中“货物运输批次号”项应当与公路舱单的“货物运输批次号”项保持一致。
四、相关报关单填制
启用公路舱单后报关单填制规范做如下调整: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或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有关栏目的填制规范要求变更如下:
1.运输工具名称:免于填报; 2.航次号:填报货物运输批次号; 3.提运单号:填报进出口总运单号。其他栏目填制规范要求不变。
(二)转关运输货物、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以及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仍按照现行填制规范要求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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舱单申报业务的具体内容篇三
进口舱单更改注意事项
1.进口舱单更改需要客户提供的单据包括:
1)责任方(提单发货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英文,主要内容包括船名/航次/提单号/更改前后内容等信息,以及因本公司何种原因造成舱单数据错误,向海关申请更改,保证以上情况属实,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本公司承担等字样,盖发货人副本章及收货人正本公章。
2)上述情况说明的翻译件,由提单收货人提供,样式附后,盖收货人正本公章。3)正确的海运提单副本。4)提供中文品名。
2.件数、重量等一般舱单更改需要2个工作日左右。
3.如更改前后数据差异太大或其他情况海关移交缉私局的,需处罚完毕后才能更改舱单数据,一般需要2周左右。
4.如货物已报关,请务必先删单再通知我司递交更正申请,否则会延误时间并可能造成海关处罚。
5.如果货物海关验货后发现重量不符的,需提供过磅单,验货记录单,货物报批单。
情况说明
致:新港海关/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
船名/航次: 提单号: 更改前内容: 更改后内容:
此票由于我司(即发货人)失误(可列明具体原因),导致舱单数据错误,现向贵关申请更改,我司保证以上情况属实,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我公司承担,谢谢。
xxxx公司 日期
注:
1.此说明为发货人情况说明的翻译件。
2.靠泊太平洋码头的填写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靠泊其他码头的填写新港海关。
3.落款需提单收货人盖正本公章。
舱单申报业务的具体内容篇四
出口新舱单业务操作指南
一、预配舱单如何申报?
1、与现行模式的区别:在旧舱单模式下,由船公司或者船代公司在船舶离港后72小时内,向海关发送清洁舱单。而在新舱单模式下,相关舱单数据传输人,需在货物抵达码头前24小时向海关发送预配舱单。
2、预配舱单的发送主体:船公司、船代公司发送总提运单或分提运单;无船承运人发送分提运单。
3、总分结构的预配舱单,同一总单下的所有分单应一次性传输。
4、舱单传输人应及时发送装载舱单,港务部门凭装载舱单安排货物装船。
二、新舱单下报关单申报有什么变化?
1、新舱单下,报关单刷卡申报时,计算机自动检查系统内的预配舱单,报关单申报内容需与预配舱单内容一致,否则提示舱单不一致或无舱单,报关单退单。
2、新舱单下,报关单刷卡申报时,计算机自动检查新舱单运抵报告,b类及b类以下企业必须在运抵状态正常的情况下才能刷卡成功。aa类和a类企业可在无运抵报告情况下刷卡申报,报关单放行时检查运抵报告,无运抵报告或者运抵报告异常将导致无法放行。
3、相关预配舱单、运抵报告的状态信息,可在通关一点通客户端、web版、手机客户端上进行查询。
4、报关单结关需预配舱单、运抵报告、装载舱单、理货报告比对无误后,计算机自动进行结关。
三、预配舱单如何变更?
1、任何预配舱单删除和修改,必须在舱单未核注的状态下(即报关单或转关单未申报),如已申报报关单(或转关单),但仍需变更预配舱单的,请删除报关单(或转关单)后进行变更。
2、目前预配舱舱单变更都为计算机自动审核,未核注的舱单可由舱单传输人自行提交变更报文进行变更。
3、如需删除预配舱单,需将与要删除预配舱单具有拼箱关系的所有其他预配舱单,在同一报文中一并申请删除。
4、舱单传输人只能变更由本企业传输的舱单。
四、直接改配适用于哪种情况及注意事项?
1、直接改配只适用于已放行的总提运单(多总单拼箱情况除外)。
2、直接改配需提交直接改配申请报文,海关计算机自动审核,完成后申请人收到成功回执。
3、直接改配不能跨关区代码进行改配。
4、直接改配需先删除原船装载舱单,然后通知码头换船,再发送改配申请,然后发送新船装载舱单。
5、如有总提运单在未放行情况下需要换船,可待放行后进行直接改配。
6、改配后,需到通关部门修改报关单相关船名航次等信息。
7、直接改配后如需要删除报关单,需先将报关单上船名航次提单号改为改配后的船名航次提单号,方可删除。
8、直接改配的必须先通知码头换船,否则先改配再在码头换船的有可能提单放不了,无法传输装载。
五、落货改配适用于哪种情况及注意事项?
1、落货改配适用于分提运单或者总单拼箱中的部分总单。
2、货物刷卡申报后即可提交落货申请。
3、落货改配不能跨关区代码进行。
4、存在拼箱关系的所有相关货物均已总提运单放行的情况下,不得提交落货申请。
5、落货申请由海关人工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落货改配申请。
6、分提运单落货申请通过后,会自动核扣原总提运单重量,不需要变更原总提运单重量。
7、原总提运单在落货申请通过后,如所有分提运单已放行且分提运单重量之和与总单相同的情况下,总提运单仍未放行,可联系海关对该总单下任意一票报关单重审即可放行。
8、改配后,需到通关部门修改报关单相关船名航次等信息。
9、落货改配后如需要删除报关单,需先将报关单上船名航次提单号改为改配后的船名航次提单号,方可删除。
10、落货改配单据:
1、舱单变更申请表 盖舱单传输人正本章 项目那 只需要落货改配的 写落货 需要手工核注加落货的 分别注明
2、舱单传输人盖章的情况说明
3、场站加盖公章的未出运证明或未装箱证明!
4、关于落货改配的要求如下:
? 不得手写 ? 注明imo编号 ? 落货原因需注明
? 所有提交单据为正本,并加盖海关备案的公章或业务章,如印章未备案,拒收
六、出境地转关核销流程?
1、舱单传输人在规定时间内发送干线船预配舱单。
2、出境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监管场所经营人发送运抵报告。
3、单证齐全有效且电子数据准确无误的,在h2023系统中核销转关信息。
4、舱单传输人收到放行信息的回执后,在规定时间内发送装载舱单。
5、装载舱单与放行信息比对无误后,码头收到装载放行,进行装船作业。
6、货物离境后,理货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发送理货报告。
7、理货报告与装载舱单比对无误后结关。
七、启运地审核放行流程?
1、出境地为关区内
(1)舱单传输人在规定时间内发送支线船预配舱单。
(2)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监管场所经营人发送运抵报告。
(3)单证齐全有效且电子数据准确无误的,在h2023系统中放行转关信息。(4)舱单传输人收到放行信息的回执后,在规定时间内发送装载舱单。(5)装载舱单与放行信息比对无误后,码头收到装载放行,进行装船作业。
2、出境地为关区外
单证齐全有效且电子数据准确无误的,在h2023系统中放行转关信息。
八、更换出境船舶流程?
1、转关信息未核销
舱单传输人在规定时间内发送新的预配舱单,并递交相关单证更改h2023中出境船舶信息。
2、转关信息已核销,未发送装载舱单 舱单传输人发送直接改配申请,并递交相关单证更改h2023中出境船舶信息。
3、转关信息已核销,并发送装载舱单
舱单传输人发送直接改配申请或者删除原船装载舱单后直接改配,成功后发送新船装载舱单,并递交相关单证更改h2023中出境船舶信息。
九、转关异常情况处理
出口转关单核销后,预配舱单没有同步核注核销的,查看转关信息中船名是否申报正确,可在出口转关修改提单中将船舶编号改为imo号。
十、出口过境
1、过境集装箱到达港站后,在港站验核封志。
2、凭加盖验讫章的施验封志记录清单将过境箱由港站移动至码头前沿。运抵后,码头发送运抵报告。
3、在前沿验核封志。
4、审核纸质单证和h2023系统电子数据,单证齐全有效且电子数据准确无误的,在h2023系统核销转关电子数据。
5、舱单传输人在规定时间内发送干线船的预配舱单。
6、将一份转关申报单和一份验封清单做关封交舱单科,用以核销预配舱单。
7、舱单传输人收到放行信息的回执后,在规定时间内发送装载舱单。
8、装载舱单与放行信息比对无误后,码头收到装载放行,进行装船作业。
9、货物离境后,理货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发送理货报告。
10、理货报告与装载舱单比对无误后结关。
十一、出口直通操作流程
1、舱单传输人在规定时间内发送干线船预配舱单。
2、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后,监管场所发送运抵报告。
3、货物在启运地报关放行、发放直通信息。
4、舱单传输人收到放行信息的回执后,在规定时间内发送装载舱单。
5、装载舱单与放行信息比对无误后,出境地码头收到装载放行。
6、货物运抵出境地码头前沿。
7、审核纸质单证和青岛海关口岸直通业务管理系统电子数据。单证齐全有效且电子数据准确无误的,在直通系统中进行电子数据到达核注。
8、码头根据装载放行及直通核注信息安排装船作业。
9、货物离境后,理货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发送理货报告。
10、理货报告与装载舱单比对无误后结关。
十二、其他注意事项
1、总分单发送预配前需检查总分单校验。
2、禁止混拼,可能出现总单无法放行,或者无法落货等情况。
3、保持舱单清洁,确定不出运但是已经发送预配的舱单,要及时删除预配舱单;确定不出云但是已经放行的,要及时通知船公司删除装载,并及时改配或落货。
4、总单未放行的情况:有分单未放行,有拼箱关系,总分数据不一致,混拼。
5、删单换船的须先删单后再到码头办理换船,然后再报新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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