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管理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关系管理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关系管理是很多企业关注的内容,但是还是有部分的企业不知道劳动关系如何管理。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你精心推荐的劳动关系管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关系管理的内容
1.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员工招收录用条件、招工简章、劳动合同草案、有关专项协议草案审批权限的确定;员工招收录用计划的审批、执行权限的划分;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事项的审批办法;试用期考察办法;员工档案的管理办法;应聘人员相关材料保存办法;集体合同草案的拟定、协商程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办法、程序;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修改、废止的程序。
2.劳动岗位规范制定规则。
3.劳动纪律:包括时间规则、组织规则、岗位规则、协作规则、品性规则、其他规则。
4.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5.劳动定员定额规则:编制劳动定员规则、劳动定额规则。
6.其他制度。
劳动关系管理方式
传统式
这种风格由所谓权威主义所指导,一般适用于小型的由所有者自己管理的企业。在这种企业中,劳动关系在出现问题之前一般不会受到重视,企业通常采用救火式的方法,发现什么问题才解决什么问题,不重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企业文化是强硬式的,是一种权威式的管理风格,行业工会也被这些企业认为是不需要的,企业主尽可能少地付给雇员工资,对待行业工会的态度也是恶意的。
温情式
这是一种家长主义的管理风格。它和传统式管理风格一样,不赞成建立行业工会,认为雇主和雇员的关系从根本上讲是合作的关系,雇主能前瞻性地处理雇员关系问题,不需要建立行业工会。这类企业支付给雇员的工资通常高于市场平均水平,在用人上雇主十分小心地选择合适的人员,然后花大量的精力使雇员忠诚于企业的目标。企业文化主要倡导企业家精神。
协商式
奉行协商式管理风格的企业,通过综合应用其雇员关系中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机制进行运作,其前提是管理人员应该具有前瞻性计划并采取了前瞻性行动,因而被称为是解决问题式的管理风格。行业工会在这类企业中受到欢迎,并被视为企业的伙伴,是代表雇员意见的基础,同时也是管理沟通过程中的关键。这种管理风格非常强调向工会和员工咨询,鼓励他们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以试图与他们达成协议。工资既可以通过集中谈判解决,也可以不通过集中解决,各个企业或子公司的经理和工会代表可以自行改进组织工作、生产率和福利。然而,所有这些都是以劳资双方关于劳动关系管理共享为基础的。
法制式
这是一种类似于协商式的管理风格。与协商式管理风格相同,法制式的管理风格具有关注前瞻性的计划,管理者与行业工会共同工作,员工参与主要通过行业工会的渠道实现的特点。与协商式管理风格不同之处在于,对待雇员关系的方法较为强硬和充满敌意,更注重正式的管理协议,通过在工作场所进行强有力的双边谈判来实现和平共处。协商位于双方的谈判之后。
权变式
权变式的管理风格由权变理论所指导,它依赖于子公司所拥有的权力并根据当地的情况管理劳动关系,是一种实用的方法。在很多不同的行业内运作是联合大型企业的特点,子公司向母公司负责利润,当然也提供一些关键性服务。因此行业工会可能被认可,也可能不被认可;员工参与可能普遍存在,也可能不普遍存在;工资的给付在由高层管理者给定的范围内由各个企业自己确定。
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法院对于目前涉及到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必须首先对该案件是否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判断,因而有必要了解构成该类案件的主要要件。事实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劳动事实,而劳动合同调整的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劳动法律事实。劳动法律事实具有合法性,劳动事实则不一定具有合法性,此点为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关键区别所在。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目前学术界还没有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也没有统一的认识。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就笔者看来应当具有如下四个要件:
首先,已经存在劳动行为。劳动关系的对象指向的是劳动行为,该行为的形成、存在以及终结是形成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只有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通过支付相当的体力和智力,完成用人单位布置的工作内容,创造了劳动成果,并归用人单位所有,才意味着劳动者已经向用人单位让渡了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提供了有偿劳动,从法律上形成一种劳动关系。否则,既无口头约定又无实际付出劳动,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已经存在劳动行为成为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如同案例2所涉及的,被告在原告所在单位已经存在事实的劳动行为。
其次,已经形成了从属关系。一般来说,这一类型的案例中的都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特定的生产工作,将人身自由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归用人单位支配,服从劳动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并从用人单位处获得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因而,在一定时期内,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两者形成一种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是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和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如果没有形成这种特殊的从属关系,则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甚至也不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默认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意思表示合意的要素,这种合意或是通过行为默认或是通过口头约定而成的,双方存在的从属关系的事实在客观上等同于双方当事人间已经存在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只有双方都对该劳动行为以及从属关系以默认的方式接受或不排斥的情况下,才能认为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如同案例1,劳动者即原告提供劳动,而用人单位即被告接受劳动成果。
第四,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如前所述,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和规定的劳动标准,劳动者提供有偿劳动,两者之间存在概括的意思表示,或通过行为默认或通过口头约定而形成的。因此,从法律上看,事实劳动关系具备了主体、内容和意思表示3个要素,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只是未形成书面合同,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这也是事实劳动关系区别于劳动法律关系之所在,是其构成要件之一。这两个案例都明确的表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才会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价有偿的原则,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区分: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依据双方约定所形成的一种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的隶属性。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雇佣经营业务用工。
3、关系的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比较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的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多为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
4、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定期得到劳动报酬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社会保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一般只涉及劳动报酬问题,劳动报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无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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