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补贴政策

大学生创业补贴政策

2017年及以后在我市范围内创业,且创业时距其毕业时间未满5年的国家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资助和补贴。

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补贴项目

1、实行创业补贴。首次在我市辖区内成功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经评估其创业项目可行性高、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符合产业生产政策,正常经营满3月以上,可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的镇、乡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镇、乡劳动保障所初审后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核实,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创业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创业补贴申请表》、《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创业项目简要概况及有关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场地购买或租凭合同等)复印件,相关部门对项目的评估意见等。镇、乡劳动保障所初审后上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核实。

2、创业吸纳就业奖励。高校毕业生创业,新增吸纳2名以上劳动者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创业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所申请一次性奖励,每名创业高校毕业生只能享受一次。奖励标准为:吸纳2-10名劳动者就业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吸纳11-20名劳动者就业的,给予一次性10000元奖励;吸纳21-30名劳动者就业的,给予一次性30000元奖励;吸纳

31-40名劳动者就业的,给予一次性40000元奖励;吸纳41-50名劳动者就业的,给予一次性50000元奖励。其中,吸纳的劳动者符合享受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的,可按德市财〔2017〕99号文件规定执行。

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申请材料应附:《高校毕业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申报表》、《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身份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创业项目简要概况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吸纳就业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按合同期限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凭证。由镇、乡劳动保障所初审后上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核实。

3、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涉农项目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创业,从事种植生产的,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证明材料,除享受国家相关政策补贴外,流转耕地面积在10亩以上或非耕地面积50亩以上的个人创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创业,从事养殖业生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母猪存栏10头以上,生猪常年存栏5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10头以上,蛋鸡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肉鸡3000只以上,肉羊常年存栏量100只以上,肉牛常年存栏10只以上,种兔存栏100只以上,商品兔存栏500只以上,个人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大学生创业补贴政策 [篇2]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委员会通过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发布《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办法》(下称《办法》),决定对自主创业人员给予贷款、场租、社保、税费、创业、创造就业岗位奖励方面补贴。

2009年8月1日正式执行《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办法》,因此要求享受有关补贴的创业实体必须是2009年8月1日后领取营业证照并在我市履行纳税义务的实体。具体的补贴范围是:在我市自主创业或带动就业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及毕业两年以内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

根据《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办法》,补贴内容包括六项:

一.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具体按《关于进一步改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深人社规〔2009〕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场租补贴。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或区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或孵化园区内,领取营业证照并持续正常经营的,给予连续三年的场租补贴,每户每月场租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第一年1000元,第二年800元,第三年600元,月实际租金低于月场租补贴限额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三. 社会保险补贴。包括三种情况:1.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创业的,凭营业执照到失业保险机构申请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救济金;2.自主创业人员实现自主创业并持续正常经营的,其本人已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费仍由其本人承担;3.对因创业失败处于失业状态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本市居民及时提供各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个人自愿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按同等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 税费补贴。自主创业人员创办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经营)的,根据其带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和纳税情况,按每带动一名失业人员就业给予每年1000元标准的税费补贴,每户每年补贴最高限额为8000元,年实际纳税额(不包括实际减免税额)低于补贴金额的,按实际纳税额给予补贴。

五. 首次创业补贴。自主创业人员首次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以下统称营业证照),且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每户4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六. 创造就业岗位奖励。自主创业人员创办的创业实体每创造一个就业岗位并与本市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对于履行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并为上岗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按每个岗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二次贷款补贴50%

八. 自主创业人员创业失败的,社会保险补贴1年。

自主创业人员申请补贴由创业实体营业证照注册地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资料受理和初审,市或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有关申报资料终审。《办法》对补贴期限也作了规定:首次创业补贴和创造就业岗位奖励属一次性补贴;场租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税费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自主创业人员创业失败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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