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全文3篇

*******城乡规划法全文1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 按照****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的镇人民*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的镇人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的镇人民*应当**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报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区、直辖市人民*制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城乡规划法全文2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向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进行的**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 **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公开,供公众查阅和**。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城乡规划法全文3

  第五十八条 对**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责令改正,**批评;对有关人民*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责令改正,**批评;对有关人民*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镇人民*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上级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编制城市的**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所在地镇的**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或者上级人民*****责令改正,**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对未**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可以责成****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规划法全文3篇扩展阅读


*******城乡规划法全文3篇(扩展1)

——*******旅游法全文3篇

*******旅游法全文1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境内的和在*******境内**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

  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 *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和**,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 **成立的旅*业**,实行自律管理。

*******旅游法全文2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及其****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旅游者接受相关**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旅游法全文3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和****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检查。

  第八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第八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实施**检查,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检查人员对在**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保密。

  第八十七条 对**实施的**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和****,在履行**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查处。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

  旅游主管部门和****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的情况。

  第九十条 **成立的旅*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城乡规划法全文3篇(扩展2)

——*******引渡法全文3篇

*******引渡法全文1

  第一条 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加强惩罚**方面的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和**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和外国之间的引渡,依照本法进行。

  第三条 *******和外国在*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

  引渡合作,不得损害*******的*、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

  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

  第五条 办理引渡案件,可以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引渡拘留、引渡逮捕或者引渡**居住的**措施。

  第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被请求引渡人”是指请求国向被请求国请求准予引渡的人;

  (二)“被引渡人”是指从被请求国引渡到请求国的人;

  (三)“引渡条约”是指*******与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引渡条约或者载有引渡条款的其他条约。

*******引渡法全文2

  第一节 引渡的条件

  第七条 外国向*******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

  (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

  (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只要***一种**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准予引渡。

  第八条 外国向*******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根据*******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国籍的;

  (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

  (三)因****而请求引渡的,或者*******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的;

  (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五)根据*******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纯属军事**的;

  (六)根据*******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

  (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

  (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机会的除外。

  第九条 外国向*******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

  (二)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原则不宜引渡的。

  第二节 引渡请求的提出

  第十条 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提出。

  第十一条 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出具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载明: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职业、外表特征、住所地和居住地以及其他有助于辨别其身份和查找该人的情况;

  (三)**事实,包括**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 (四)对**的定罪量刑以及追诉时效方面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在出具请求书的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应当附有逮捕证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副本;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应当附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副本,对于已经执行部分刑罚的,还应当附有已经执行刑期的证明;

  (二)必要的**证据或者证据材料。

  请求国掌握被请求引渡人照片、指纹以及其他可供确认被请求引渡人的材料的,应当提供。

  第十三条 请求国根据本节提交的引渡请求书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应当由请求国的主管机关正式签署或者盖章,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经********同意使用的其他文字的译本。

  第十四条 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作出如下保证:

  (一)请求国不对被引渡人在引渡前实施的其他未准予引渡的**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将该人再引渡给第三国。但经*******同意,或者被引渡人在其引渡罪行诉讼终结、服刑期满或者提前**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离开请求国,或者离开后又自愿返回的除外;

  (二)请求国提出请求后撤销、放弃引渡请求,或者提出引渡请求错误的,由请求国承担因请求引渡对被请求引渡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第十五条 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

  第三节 对引渡请求的**

  第十六条 *收到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后,应当对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进行**。

  最高人民**指定的高级人民**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对高级人民**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对于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行为或者不同行为请求引渡同一人的,应当综合考虑*******收到引渡请求的先后、*******与请求国是否存在引渡条约关系等因素,确定接受引渡请求的优先顺序。

  第十八条 *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认为不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的,可以要求请求国在三十日内提供补充材料。经请求国请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十五日。

  请求国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供补充材料的,*应当终止该引渡案件。请求国可以对同一**再次提出引渡该人的请求。

  第十九条 *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认为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的,应当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转交最高人民**、最高人民*。

  第二十条 外国提出正式引渡请求前被请求引渡人已经被引渡拘留的,最高人民**接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应当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及时转交有关高级人民**进行**。

  外国提出正式引渡请求前被请求引渡人未被引渡拘留的,最高人民**接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通知*部查找被请求引渡人。*机关查找到被请求引渡人后,应当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人予以引渡拘留或者引渡**居住,由*部通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接到*部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转交有关高级人民**进行**。

  *机关经查找后,确认被请求引渡人不在*******境内或者查找不到被请求引渡人的,*部应当及时通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接到*部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查找情况通知*,由*通知请求国。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经**,认为对引渡请求所指的**或者被请求引渡人的其他**,应当由我国司法机关追诉,但尚未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当自收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意见分别告知最高人民**和*。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根据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有关规定,对请求国的引渡请求进行**,由**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条 高级人民****引渡案件,应当听取被请求引渡人的陈述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高级人民**应当在收到最高人民**转来的引渡请求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引渡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引渡人。被请求引渡人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

  第***条 高级人民**经**后,应当分别作出以下裁定:

  (一)认为请求国的引渡请求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具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暂缓引渡情形的,裁定中应当予以说明;

  (二)认为请求国的`引渡请求不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作出不引渡的裁定。

  根据请求国的请求,在不影响*******领域内正在进行的其他诉讼,不侵害*******领域内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在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的同时,作出移交与案件有关财物的裁定。

  第二十五条 高级人民**作出符合引渡条件或者不引渡的裁定后,应当向被请求引渡人宣读,并在作出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裁定书连同有关材料报请最高人民**复核。

  被请求引渡人对高级人民**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不服的,被请求引渡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可以在人民**向被请求引渡人宣读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提出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复核高级人民**的裁定,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认为高级人民**作出的裁定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对高级人民**的裁定予以核准;

  (二)认为高级人民**作出的裁定不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可以裁定撤销,发回原审人民**重新**,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的裁定。

  第二十七条 人民**在**过程中,在必要时,可以通过*要求请求国在三十日内提供补充材料。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作出核准或者变更的裁定后,应当在作出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裁定书送交*,并同时送达被请求引渡人。

  最高人民**核准或者作出不引渡裁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机关**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接到最高人民**不引渡的裁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

  *接到最高人民**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后,应当报送*决定是否引渡。

  *决定不引渡的,*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人民**应当立即通知*机关**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的**措施。

  第四节 为引渡而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对于外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前,因紧急情况申请对将被请求引渡的人采取羁押措施的,*机关可以根据外国的申请采取引渡拘留措施。

  前款所指的申请应当通过外交途径或者向*部书面提出,并应当载明:

  (一)本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

  (二)已经具有本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指材料的说明;

  (三)即将正式提出引渡请求的说明。

  对于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申请的,*应当及时将该申请转送*部。对于向*部提出申请的,*部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通知*。

  第三十一条 *机关根据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请求人采取引渡拘留措施,对于向*部提出申请的,*部应当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对方,对于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申请的,*部将执行情况通知*,*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通过上述途径通知时,对于被请求人已被引渡拘留的,应当同时告知提出正式引渡请求的期限。

  *机关采取引渡拘留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收到外国正式引渡请求的,应当撤销引渡拘留,经该外国请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十五日。

  对根据本条第二款撤销引渡拘留的,请求国可以在事后对同一**正式提出引渡该人的请求。

  第三十二条 高级人民**收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对于不采取引渡逮捕措施可能影响引渡正常进行的,应当及时作出引渡逮捕的决定。对被请求引渡人不采取引渡逮捕措施的,应当及时作出引渡**居住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引渡拘留、引渡逮捕、引渡**居住由*机关执行。

  第三十四条 采取引渡**措施的机关应当在采取引渡**措施后***小时内对被采取引渡**措施的人进行讯问。

  被采取引渡**措施的人自被采取引渡**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机关在执行引渡**措施时,应当告知被采取引渡**措施的人享有上述**。

  第***条 对于应当引渡逮捕的被请求引渡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引渡**居住措施。

  第三十六条 *作出准予引渡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最高人民**。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尚未被引渡逮捕的,人民**应当立即决定引渡逮捕。

  第三十七条 外国撤销、放弃引渡请求的,应当立即**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的引渡**措施。

  第五节 引渡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引渡由*机关执行。对于*决定准予引渡的,*应当及时通知*部,并通知请求国与*部约定移交被请求引渡人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执行引渡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九条 对于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引渡的,*机关应当根据人民**的裁定,向请求国移交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因被请求引渡人**、逃脱或者其他原因而无法执行引渡时,也可以向请求国移交上述财物。

  第四十条 请求国自约定的移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接收被请求引渡人的,应当视为自动放弃引渡请求。*机关应当立即**被请求引渡人,*可以不再受理该国对同一**再次提出的引渡该人的请求。

  请求国在上述期限内因无法**的原因不能接收被请求引渡人的,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也可以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重新约定移交事宜。

  第四十一条 被引渡人在请求国的刑事诉讼终结或者服刑完毕之前逃回*******的,可以根据请求国再次提出的相同的引渡请求准予重新引渡,无需请求国提交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第六节 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

  第四十二条 *决定准予引渡时,对于*******司法机关正在对被请求引渡人由于其他**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的,可以同时决定暂缓引渡。

  第四十三条 如果暂缓引渡可能给请求国的刑事诉讼造成严重障碍,在不妨碍*******领域内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并且请求**证在完成有关诉讼程序后立即无条件送回被请求引渡人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请求国的请求,临时引渡该人。

  临时引渡的决定,由*征得最高人民**或者最高人民*的同意后作出。

  第七节 引渡的过境

  第四十四条 外国之间进行引渡需要经过*******领域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和本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提出过境请求。

  过境采用航空运输并且在*******领域内没有着陆计划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发生计划外着陆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提出过境请求。

  第四十五条 对于外国提出的过境请求,由*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作出准予过境或者拒绝过境的决定。

  准予过境或者拒绝过境的决定应当由*通过与收到请求相同的途径通知请求国。

  *作出准予过境的决定后,应当将该决定及时通知*部。过境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事宜由*部决定。

  第四十六条 引渡的过境由过境地的*机关**或者协助执行。

  *机关可以根据过境请求国的请求,提供临时羁押场所。

*******引渡法全文3

  第四十七条 请求外国准予引渡或者引渡过境的,应当由负责办理有关案件的省、**区或者直辖市的**、检察、*、*或者**管理机关分别向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部、司法部提出意见书,并附有关文件和材料及其经证明无误的译文。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部、司法部分别会同*审核同意后,通过*向外国提出请求。

  第四十八条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向外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前,通过外交途径或者被请求国同意的其他途径,请求外国对有关人员先行采取**措施。

  第四十九条 引渡、引渡过境或者采取**措施的请求所需的文书、文件和材料,应当依照引渡条约的规定提出;没有引渡条约或者引渡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四节和第七节的规定提出;被请求国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被请求国的特殊要求提出。

  第五十条 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决定。

  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

  第五十一条 *机关负责接收外国准予引渡的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对于其他部门提出引渡请求的,*机关在接收被引渡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后,应当及时转交提出引渡请求的部门;也可以会同****共同接收被引渡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城乡规划法全文3篇(扩展3)

——*******城乡规划法 (菁选3篇)

*******城乡规划法1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批。

  第十三条 省、**区人民***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审批。

  城乡规划法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的区域。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报*审批。省、**区人民*所在地的城市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区人民***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报省、**区人民*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编制县人民*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编制,报上一级人民*审批。

  第十六条 省、**区人民***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研究处理。

  镇人民***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审批前,应当先经镇*大会审议,**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研究处理。

  规划的**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组**员或者镇*大会**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的**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批准后,报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备案。

  第二十条 镇人民*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镇的**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审批。县人民*所在地镇的**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经县人民*批准后,报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可以**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第***条 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条 城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区、直辖市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专家和****进行**。

*******城乡规划法2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向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 [1]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进行的**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 **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公开,供公众查阅和**。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城乡规划法3

  第五十八条 对**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责令改正,**批评;对有关人民*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责令改正,**批评;对有关人民*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镇人民*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上级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编制城市的**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所在地镇的**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或者上级人民*****责令改正,**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对未**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可以责成****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规划法全文3篇(扩展4)

——*******劳动合同法全文3篇

*******劳动合同法全文1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的**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或者被人民**宣告**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法全文2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的用人单位,由上级**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与企业方面**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提**讼。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参加或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合同法全文3

  第七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实施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实施的**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实施的**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企业方面**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实施**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应当出示证件,**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处理,或者**申请仲裁、提**讼。

  第七十八条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讼的,****给予**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城乡规划法全文3篇(扩展5)

——*******烟草专卖法全文3篇

*******烟草专卖法全文1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十二条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省、**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计划部门下达。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市场销售情况下达,地方人民*不得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超产任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需要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全国烟草总公司根据*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向省级烟草公司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省级烟草公司根据全国烟草总公司下达的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在该企业的年度总产量计划的范围内,对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适当调整。[3]

*******烟草专卖法全文2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条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本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

  第二十五条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生产。

  第二十六条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将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3]

*******烟草专卖法全文3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管理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3]


*******城乡规划法全文3篇(扩展6)

——最新********险法全文3篇

最新********险法全文1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 在*******境内的法人和其他**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保险**管理机构**对保险业实施**管理。

  *保险**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保险**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管理职责。

最新********险法全文2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保险**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九十六条 经*保险**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

  (一)分出保险;

  (二)分入保险。

  第九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管理机构制定。

  第九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公积金。

  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保险**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第一百零二条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保险**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保险**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零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保险**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第一百零七条 经*保险**管理机构会同*证券**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由*保险**管理机构会同*****制定。

  第一百零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一百零九条 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 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符合*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前款规定的保险销售人员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保险**管理机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人登记管理**,加强对保险**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最新********险法全文3

  第一百三十四条 保险**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条 *保险**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管理的规章。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实行**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管理机构批准。*保险**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一百三十八条 *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第一百四十条 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保险**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保险**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

  第一百四十二条 整顿组有权**被整顿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被整顿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的**下行使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整顿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保险**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被整顿公司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金运用。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整顿保险公司经整顿已纠正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由整顿组提出报告,经*保险**管理机构批准,结束整顿,并由*保险**管理机构予以**。

  第一百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一百四十六条 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保险**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

  第一百四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保险**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保险**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

  第一百四十九条 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保险**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一百五十条 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保险**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保险**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及时**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五十一条 *保险**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一百五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保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保险**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 保险**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保险**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

  第一百五十五条 保险**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保险公司、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险机构的**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及与被**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保险公司、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险机构的**机构以及与被**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

  (六)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险机构的**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保险**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予以冻结或者查封。

  保险**管理机构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措施的,应当经保险**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第(六)项措施的,应当经*保险**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保险**管理机构**进行**检查或者**,其**检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一百五十六条 保险**管理机构**履行职责,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一百五十七条 保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保险**管理机构应当与*人民银行、*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建立**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保险**管理机构**履行职责,进行**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


*******城乡规划法全文3篇(扩展7)

——*******专利法全文3篇

*******专利法全文1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二十八条 *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要求*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城乡规划法全文3篇(扩展8)

——*******国境卫生检疫法全文3篇

*******国境卫生检疫法全文1

  第十五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十六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第十七条 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区别情况,发给就诊方便卡,实施留验或者采取其他预防、**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各地医疗单位对持有就诊方便卡的人员,应当优先诊治。

*******国境卫生检疫法全文2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入境的人员未**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

  罚款全部**国库。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给予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逾期不**又不履行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对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及时进行检疫;违法失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yyfangchan@163.com (举报时请带上具体的网址)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