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篇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
第***条 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和开发利用,应当兼顾当前和长远、**和地方的利益,实行**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
第二十五条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在*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有关主管部门和省、**区、直辖市人民*编制,报*批准后施行。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对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与省、**区、直辖市人民*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是对矿区的开发建设布局进行统筹安排的规划。
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分为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
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部门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
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由省、**区、直辖市人民*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省、**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并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省、市、县级人民*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
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应当报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由*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并附具矿产资源详查报告及论证材料,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定,并联合书面通知有关县级人民*。县级人民*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并报*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确定或者撤销****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由*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并附具论证材料,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批准。
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矿山设计证书的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但是应当有开采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
矿山设计必须依据设计任务书,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
矿山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第三十条 采矿权人享有下列**:
(一)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二)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规定由指定的单位**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三)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四)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采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二)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三)**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停办矿山而矿产资源尚未采完的,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采的状态,并事先完成下列工作:
(一)编制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
(二)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所消耗的储量;
(三)按照原设计实际完成相应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
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
(二)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
(三)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关闭矿山报告批准后,矿山企业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
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区、直辖市人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在上述建设项目与重要矿床的开采发生矛盾时,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区、直辖市人民*提出方案,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根据**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区、直辖市人民*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决定。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2
第三十七条 国家**保护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合法权益,**对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可以开采下列矿产资源:
(一)不适于国家建设大、中型矿山的矿床及矿点;
(二)**有矿山企业同意,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其矿区范围内划出的边缘零星矿产;
(三)矿山闭坑后,经原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安全开采并不会引起严重环境后果的残留矿体;
(四)国家规划可以由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前款第(二)项所列矿产资源时,必须与国有矿山企业签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矿山安全协议,不得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并不得影响国有矿山企业的生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 私营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个体采矿者可以采挖下列矿产资源:
(一)零星分散的小矿体或者矿点;
(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第四十一条 国家设立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时,对应当撤出的原采矿权人,国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
(二)对未经**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篇扩展阅读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篇(扩展1)
——新商标法实施细则3篇
新商标法实施细则1
第一条 根据《*******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第四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该证明商标的**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无权禁止。
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商标**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转让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境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向*境内接收人送达。
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第六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第七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三)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
第八条 以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按照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规定通过互联网提交。
第九条 除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进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邮寄文件,应当使用给据邮件。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以书面方式提交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存档案记录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档案、数据库记录有错误的除外。
第十条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委托商标**机构的,文件送达商标**机构视为送达当事人。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期的除外。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方式送达,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商标**、**期限:
(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文件**送达的期间;
(二)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或者补正文件的期间以及因当事人更换需要重新答辩的期间;
(三)同日申请提交使用证据及协商、抽签需要的期间;
(四)需要等待优先权确定的期间;
(五)**、**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案件**结果的期间。
第十二条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期限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有效期从法定日开始起算,期限最后一月相应日的前一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新商标法实施细则2
第三十四条 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包括以*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的**延伸申请及其他有关的申请。
第***条 以*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者在*有住所,或者拥有*国籍。
第三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第***条规定的申请人,其商标已在商标局获得注册的,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办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符合本条例第***条规定的申请人,其商标已在商标局获得注册,或者已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被受理的,可以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办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第三十七条 以*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通过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申请办理。
以*为原属国的,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放弃、注销,应当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转让、删减、变更、续展,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也可以直接向国际局申请办理。
以*为原属国的,与马德里议定书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变更、续展,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也可以直接向国际局申请办理。
第三十八条 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其他有关申请的,应当提交符合国际局和商标局要求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超出**基础申请或者基础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
第四十条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的,商标局不予受理,申请日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一条 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其他有关申请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的,商标局不受理其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二条 商标局在马德里协定或者马德里议定书规定的驳回期限(以下简称驳回期限)内,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指定*的**延伸申请进行**,作出决定,并通知国际局。商标局在驳回期限内未发出驳回或者部分驳回通知的,该**延伸申请视为核准。
第四十三条 指定*的**延伸申请人,要求将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作为商标保护或者要求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自该商标在国际局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通过**设立的商标**机构,向商标局提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商标局驳回该**延伸申请。
第四十四条 世界知识产权**对商标国际注册有关事项进行**,商标局不再另行**。
第四十五条 对指定*的**延伸申请,自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商标**》出版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异议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商标局在驳回期限内将异议申请的有关情况以驳回决定的形式通知国际局。
被异议人可以自收到国际局转发的驳回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答辩,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通过**设立的商标**机构向商标局提交。
第四十六条 在*获得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有效期自国际注册日或者后期指定日起算。在有效期届满前,注册人可以向国际局申请续展,在有效期内未申请续展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商标局收到国际局的续展通知后,**进行**。国际局通知未续展的,注销该国际注册商标。
第四十七条 指定*的**延伸申请办理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在缔约方境内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者在缔约方境内有住所,或者是缔约方国民。
转让人未将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的,商标局通知注册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期满未改正或者转让容易引起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局作出该转让在*无效的决定,并向国际局作出声明。
第四十八条 指定*的**延伸申请办理删减,删减后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有关商品或者服务分类要求或者超出原指定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的,商标局作出该删减在*无效的决定,并向国际局作出声明。
第四十九条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第五十条 商标法和本条例下列条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相关事宜:
(一)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条第一款关于**和**期限的规定;
(二)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
(三)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商标转让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申请并办理手续的规定。
新商标法实施细则3
第五十一条 商标评审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有关商标争议事宜。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评审申请,应当有明确的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提供相应证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事实,**进行评审。
第五十二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
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商标局并未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决定的,可以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及原异议人提出的意见进行**。
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通知原异议人参加并提出意见。原异议人的意见对案件**结果有实质影响的,可以作为评审的依据;原异议人不参加或者不提出意见的,不影响案件的**。
第五十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
第五十五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
第五十六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决定和当事人申请复审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
第五十七条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副本。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八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第六十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
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的,应当在口头**15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口头**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口头**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口头**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第六十一条 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可以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撤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可以撤回的,评审程序终止。
第六十二条 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但是,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除外。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篇(扩展2)
——*法实施细则3篇
*法实施细则1
第一条 根据《********法》(以下简称《*法》)制定本实施则。
第二条 *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实施。*机关依照《*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工作任务时适用本细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 《*法》所称的"境外机构、**"包括境外机构、**在**** ***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分支**;“境外个人”包括居住在****共 和国境内不具有*******国籍的人。
第四条 《*法》所称的"间谍****人",是指受间谍**或者其成员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活动的人。间谍**和间谍****人由********部(以下简称*部)确认。
第五条 《*法》所称的"敌对**",是指敌视*******人民**主**和******,危害*的**。敌对**由*部或者*部确认。
第六条 《*法》第四条所称"资助"实施危害*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 **、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 向有危害*行为的境内**、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二) 向境内**、个人提供用于进行危害*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第七条 《*法》第四条所称“勾结”实施危害*行为,是指境内**、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 与境外机构、**、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活动的;
(二) 接受境外机构、**、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活动的;
(三) 与境外机构、**、个人建立联系,取得**、帮助,进行危害*活动的。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法》第四条所称“危害*的其他破坏活动”;
(一) **、策划或者实施危害*的恐怖活动的;
(二) 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的;
(三) 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进行危害国家安 全活动的;
(四)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活动的;
(五) 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族**,危害*的;
(六) 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行为或者由危害*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法实施细则2
第九条 境外个人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活动的,*部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入境。
第十条 对背叛祖国、危害*的**分子,依据《*法》第六条的规定,*机关可以通缉、追捕。
第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时,对发现身份不明、有危害*行为的嫌疑人员,可以检查其随带物品。
第十二条 *机关执行*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
第十三条 依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机关对查验中发现的不符合维护*要求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可以责令有关**和个人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拒绝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技术处理的,可以予以封存、扣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不受其他**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机关工作人员**执 行*工作任务时,应当出示*部侦察证或者其他相应证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事,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侵犯**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法实施细则3
第二十一条 实施危害*行为所使用的工具和其他财物,或者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的经费、场所和物资,*机关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根据不同情况,由*予以没收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国库。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财物,依照《********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危害*的行为,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机关也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具结悔过。
第***条 下列情形属于《*法》第***条所称的"立功表现":
(一)揭发、检举危害*的其他**分子,情况属实的;
(二)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使危害*的行为得以发现和制止的;
(三)协助*机关、司法机关捕获其他危害*的**分子的;
(四)对协助*机关维护*有重要作用的其他行为。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在前款所列立功表现的范围内对*工作有特别重要作用的。
第***条 有证据证明知道他人有危害*的**行为,或者经*机关明确告知他人有危害*的**行为,在*机关向其**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依照《*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机关**执行*工作任务时,公民和****有义务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协助,构成故意阻碍*机关**执行*工作任务的,依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故意阻碍*机关**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机关工作人员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司法机关或者*机关依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篇(扩展3)
——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1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或终止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劳动者因**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28、厂长、经理是由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上级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委*、***等*群专职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上级部门聘任机关签订劳动合同。对由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管理的企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9、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是指事业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以及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初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30、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继续履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3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一)至(四)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延后,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此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
3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的“连续”是指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季节性、临时性、阶段性的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同一岗位不能再连续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终止或**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的劳动合同作为计算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一次。
35、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的,自动续延视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6、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视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7、《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中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8、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劳动报酬,可以是具体的数额,也可以是双方认可的薪酬**。
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岗位合同是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劳动合同的期限。
40、《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内容不具备必备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补充完善。对协商不一致的条款,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1、劳动者的住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4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个月、一年、三年;“不满一年”、“不满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六个月以上”包含六个月。
43、劳动者使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建议请示**法工委)。
44、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45、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约定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不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可以通过协议进行协定。
46、《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为劳动者提供了超出企业年*均工资50%的费用的经费,“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单据,以及脱产培训期支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
47、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提供过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仍应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8、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未协商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
49、《劳动合同法》第***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0、厂家的'促销员在租贸商场的柜台工作的,促销员应与厂家签订劳动合同,商场对厂家侵害促销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篇(扩展4)
——中外合作企业实施细则3篇
中外合作企业实施细则1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境内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和产业**,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第三条 合作企业在批准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范围内,**自主地开展业务、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任何**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合作企业包括**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本实施细则第九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合作企业的主管部门为*合作者的主管部门。合作企业有二个以上*合作者的,由**批准机关会同****协商确定一个主管部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作企业的主管部门对合作企业的有关事宜**进行协调、提供协助。
第二章合作企业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批准。
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批准:
(一)投资总额在*规定由*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的;
(二)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衡建设、生产条件的;
(三)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批准的其他情形的。第七条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由*合作者向**批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二)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三)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人或其授权的**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四)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副**、委员的人选名单;
(六)**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四项中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批准机关认为报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当之处的,有权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间内补全或者修正。
第八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批准证书。
*授权的地方人民*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有关地方人民*颁发批准证书,并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将有关批准文件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害*的;
(三)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四)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合作企业协议,是指合作各方对设立合作企业的原则和主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书面文件。
本实施细则所称合作企业合同,是指合作各方为设立合作企业就相互之间的**、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书面文件。
本实施细则所称合作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约定合作企业的**原则、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书面文件。
合作企业协议、章程的内容与合作企业合同不一致的,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准。
合作各方可以不订立合作企业协议。
第十一条 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二条合作企业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
(二)合作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三)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四)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的转让;
(五)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六)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以及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名额的.分配,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
(七)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八)产品在*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的安排;
(九)合作企业外汇收支的安排;
(十)合作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十一)合作各方其他义务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十三)合作各方之间争议的处理;
(十四)合作企业合同的修改程序。
第十三条 合作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作企业名称及住所;
(二)合作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合作期限;
(三)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人的姓名、职务和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
(四)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五)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六)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会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副**的职责;
(七)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办事规则,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
(八)有关职工招聘、培训、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等劳动管理事项的规定;
(九)合作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
(十)合作企业解散和清算办法;
(十一)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章**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 合作企业**取得*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
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规模,需要投入的资金总和。
第十六条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注册资本以***表示,也可以用合作各方约定的一种可**兑换的外币表示。
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章投资、合作条件
第十七条 合作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
第十八条 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
*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在**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
第十九条 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条 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合作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
第二十一条 未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一方,应当向已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作各方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后,应当由*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作企业据以发给合作各方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作企业名称;
(二)合作企业成立日期;
(三)合作各方名称或者姓名;
(四)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内容;
(五)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日期;
(六)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抄送**批准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条 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批准机关批准。
**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转让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五章**机构
第***条 合作企业设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换。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副**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副董事长、副**由他方担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派的,可以**。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或者**召集并主持。董事长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或者**指定副董事长、副**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1/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应当书面委托他人**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董事或者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又不委托他人**其参加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并在表决中弃权。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天前通知全体董事或者委员。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也可以用通讯的方式作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三)合作企业的解散;
(四)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五)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形式;
(六)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外,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或者**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人。董事长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副**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对外**合作企业。第三十二条合作企业设总经理1人,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
合作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解聘。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董事或者委员可以兼任合作企业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胜任工作任务的,或者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决议,可以解聘;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条 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合作企业应当将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连同被委托人的资信证明等文件,一并报送**批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六章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第三十六条 合作企业按照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规模,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部门不得强令合作企业执行*部门确定的生产经营计划。
第三十七条 合作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在*境内或者境外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简称“物资”)。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合作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合作企业可以自行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也可以委托**的销售机构或者*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经销其产品。合作企业销售产品的价格,由合作企业**自行确定。
第三十九条 外国合作者作为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合作企业用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流转税。上述免税进口物资经批准在*境内转卖或者转用于**销售的,应当**纳税或者补税。
第四十条 合作企业不得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出口产品,不得以高于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进口物资。
第四十一条 合作企业销售产品,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销售。第四十二条合作企业进口或者出口属于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
第七章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
第四十三条 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采用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四十四条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
(一)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二)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三)经财政税务机关和**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外国合作者依照前款规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外国合作者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同意后,报**批准机关审批。
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第四十六条 合作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证。合作各方可以共同或者单方自行委托*注册会计师查账,所需费用由委托查账方负担。
第八章期限和解散
第四十七条 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
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
**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就延长的期限内各方的**、义务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起计算。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第四十八条 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
(一)合作期限届满;
(二)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三)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五)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
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报**批准机关批准。在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
第四十九条 合作企业的清算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关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及其合作各方,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合作各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
第五十二条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合作各方分别所有。经合作各方约定,也可以共有,或者部分分别所有、部分共有。合作企业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各方共有。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由合作企业**管理和使用。未经合作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十三条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设立联合管理机构。联合管理机构由合作各方委派的**组成,**合作各方共同管理合作企业。
联合管理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五十四条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应当在合作企业所在地设置**的会计账簿;合作各方还应当设置各自的会计账簿。
第十章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合作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其争议的解决,适用*法律。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包括合作企业的财务、会计、审计、外汇、税务、劳动管理、**等,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澳门、**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或者个人以及***居住的*公民举办合作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篇(扩展5)
——保护矿产资源管理励志标语3篇
保护矿产资源管理励志标语1
1.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人与自然**发展。
2.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3. 建好群测群防网络,加强地质灾害防治。
4.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5. 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构建**矿区。
6. 保护矿产资源,珍惜地质环境。
7. 治理矿山环境,造福矿区百姓。
8. 加强资源监管力度 打击违法采矿行为。
9. 合理利用矿产资源,造福子孙后代。
10. 任何**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
11. 加快资源整合步伐,实施矿权合理配置。
12. **取得的探矿区,采矿权受法律保护。
13. 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14. 科学管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发展。
15. 保护资源,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保护矿产资源管理励志标语2
1. 防治地质灾害,要坚持预防为主,避让治理相结合。
2.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
3. **保护科学利用矿产资源。
4.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采。
5. 对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坚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
6. 实施资源整合,促进矿业发展。
7. 禁止任何**和个人侵占破坏矿产资源。
8. 保护资源、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9. 多管齐下,重拳出击,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10. 开展矿产资源整合,提高资源保障能力。
11. 全面清查违法**行为,切实加强矿产开发管理。
12.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13. 合理开发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4.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必须**有偿取得。
15. 保护节约资源,发展绿色矿业。
16. 乱采滥挖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7. 转变矿业发展方式,推进资源合理利用。
18. 严格矿产执法,规范矿业权市场。
19. 珍惜矿产资源,构建**社会。
20. 合理开发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全县经济可持续发展。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篇(扩展6)
——人力资源公司交通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菁华1篇)
人力资源公司交通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
人力资源顾问公司交通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目的为保证公司员工因办理公务在本市交通的需要,提高外出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之交通费含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油耗费、公交车费、地铁车费、出租车费。
三、管理原则
1、业务交通费一律纳入部门费用预算进行预算管理。
2、员工因业务外出须填写《外出单》,并经部门主管审批。公司前台每月将各部门的《外出单》整理交各部门负责人,负责人根据员工外出记录核实员工申请报销的交通费单据,记录不符的单据不予报销。
3、员工(适用职能部门人员)因公加班至20:30钟后,可以报销打车费用。公司前台每月将各部门的《加班申请单》整理交各部门负责人,负责人据此记录核实员工申请报销的交通费单据,记录不符的单据不予报销。
4、任何非业务工作相关的上下班打车费用和自驾车油费,均不在报销的范畴内。
5、业务交通费用原则上先由公出员工垫支。公出员工返回公司后,应定期整理票据进行报销,按报销程序规定到财务部报销。
6、公出除因事务紧急可乘出租车外,交通工具应以公交车为主。
四、报销要求
1、**要求:出租车票应为机打票据同时还应当套印全国****监制章;路桥停车费应为机打票据或定额票据同时应套印全国****监制章;油耗费应为由加油站开具的商业企业专用**同时应套印全国****监制章。
2、报销要求:A、凡报销出租车票,需要在每张**的背面标注起点-终点、办理业务的说明。B、凡以私有车辆办理公司业务,每月给予报销油耗票的,需要事先在财务部备案。C、交通费票据报销粘贴时,可以根据报销票据量的多少在A4纸上分成1-2行分别按照从左到右的顺序粘贴,粘贴时应把每张票据稍错开一定距离,把票据粘贴成一个*面。
五、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公司原有关业务交通费规定同时废止。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篇(扩展7)
——厂务公开实施细则 (菁华1篇)
厂务公开实施细则1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的*精神,实践“*”的重要思想,切实保障职工群众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国有集体及控股企业实行厂务公开**”的有关问题通知精神,结合我厂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厂务公开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理论和*的*精神为指导,实践“*”重要思想,树立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思想。贯彻维护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的民*力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企业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搞好群众**,促进*风廉政建设,调动全体职工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促进我厂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
二、厂务公开的****
1、厂务公开**小组实行*支部****,建立厂长为第一责任人,*、政、工、团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厂务公开工作**小组由厂长任组长,**评议小组由副厂长任组长,两个小组成员由有关科室的负责人和若干职工**组成。厂务公开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财务科长担任,并由若干办事员组成。
2、厂务公开工作**小组要制定公开方案,做好有关厂务公开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对职工群众提出的问题意见作出解释或解答。同时,建立厂务公开档案。**评议小组要根据厂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评议公开事项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合法,群众反映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及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是否得到反馈等,促进厂务公开工作的健康运行。
三、厂务公开的原则
1、坚持*支部****,有关方面齐参与的原则,厂务公开是*推进企业**_建设,**职工当家作主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支部的****,形成*、政、工、团齐抓共管,动员职工群众广泛参与。
2、必须坚持调动职工群众和经营者两方面积极性,有利于促进企业**和发展的原则。既要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职工群众要求公开的意愿和热情,**落实职工**参与、**管理、****的**,又要尊重和**厂长**行使经营管理权,保证企业经营策略和管理**的正常运用。
3、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建立机制,逐步推进的原则。对公开的内容有所侧重,公开的内容、程序凡是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必须按规定公开,凡是属于原则性要求的,可结合企业实际,灵活掌握,重要的是把这项**有效地坚持下去。
四、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厂务公开的内容要根据我厂的实际情况有所侧重。既要公开有关**依据和我厂有关规定,又要公开具体内容和承办部门;既要公开办事结果,又要公开办事程序;使厂务公开在职工的广泛参与和**下进行。为此,结合我厂的具体情况,提出厂务公开的内容如下:
(一)企业重大决策方面
1、企业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基建项目重大决策方案。
2、参与污水处理厂BOD投标项目。
3、企业改制、重大技术改造方案。
4、重要规章**和管理办法。
5、财务预决算和财务计划完成情况。
6、污水处理费收支情况和利润完成情况。
7、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
8、劳动用工****、职工工资****。
(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
1、职工奖惩办法及奖金分配事项。
2、集体合同的协商**和履行情况。
3、职工的住房补贴。
4、职工培训计划。
5、职工晋级、专业职称的聘任情况。
6、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及其他社会保险、保障基金缴纳情况。
7、福利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8、住房公积金管理以及企业公益金的使用方案。
(三)与****建设和*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
1、****述职、**评议、**考核情况和任免情况。
2、中层管理人员任用、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
3、****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4、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项目和金额、超支和节支的数额、原因等情况。
5、**经费的来源和支出情况。
6、****的工资、公车和通讯工具使用情况。
7、****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8、企业管理人员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等。
(四)其他应让职工知情的事宜。
1、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发展第三产业经营状况。
3、计生指标计划及完成情况。
4、企业大宗物资采购供应情况。
5、各类先进评比、奖励情况。
五、厂务公开的实现形式
(一)职代会**:以报告、说明、方案、决定等方式公开厂务,履行职代会的**同意或否决、审议决定、评议**、选举等职权。
(二)**和ü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yyfangchan@163.com (举报时请带上具体的网址)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