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行为,加强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节约成本,保证工程和采购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总》,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负责制定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对各项采购和招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成立采购和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主管企业管理的副总任副组长,公司企业管理部、生产技术部、资产财务部、安全环保部、设备能源部、物资供应部、监察审计部等单位领导任小组成员,公司企业管理部为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公司工程建设、设施养护,设备、材料、、劳保用品、办公用品采购等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 采购和招标
第五条 公司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实施采购与各项工程建设,防止采购、工程建设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 公司生产经营购买设备、配(备)件、办公用品和其他物资,以及建设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没有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可以自行采购和委托建设,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比选的方式进行采购。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采购和建设项目,依法招标。
第七条 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养护项目、技改项目、大宗物品、贵重设备采购以及委托加工等项目,达到下列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一)勘查、设计、监理、检测、咨询、保险、设备(车辆)维修保养等业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二)建设工程、设施养护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三)机电设备采购合同估算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
(四)材料、生产设备、配(备)件采购及办公、劳保设备和用品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采购和建设项目。
第八条 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不进行招标;
(一)建设与养护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的;
(二)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的;
(三)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
的10%)或者主体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20%),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
(五)经招标确定的小型建设项目,质量、服务、信誉好的合作企业可以续签同一标(合同主体变化不大)的承包合同,但续签合同年度不得超过两年,两年后应诚信组织招标;
(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采购项目;
(七)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
(八)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公司紧急需要的采购、建设项目;
(九)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
(十)有特定技术要求且供应商相对单一的采购项目;
(十一)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项目;
(十二)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并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采购项目;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存在上述情形的达到必须招标标准而没有招标的采购、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相关经办人会同采购与招标管理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公
司,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2、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决策,形成推荐决策意见;
3、报请公司总经理审批;
报请审核的材料要规范详实,具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承包人或供应商基本情况和承担同类项目的业绩,不招标的具体原因,集体决策的有关会议纪要、决议等。
第九条 招标权限
(一)不符合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二)工程建设项目、大宗物资采购等按集团要求进行招标。
(三)其他材料、一般生产设备(备件)、办公用品等采用自行招标方式招标。
第十条 招标可采用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两种方式进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公开招标的,依法执行。
(一)达到第七条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新建、增建、改扩建)招标都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二)达到第七条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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