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释
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释
篇一: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释
1、房屋租赁的无效。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2、登记备案。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承租人的优先权(2010年案例分析题、2011年多选题)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1)只有房屋租赁规定了优先购买权,其他标的物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3)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③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④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4、房屋租赁中同住人的权利。
(1)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2)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篇二: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篇三: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释
1、概念。
租房合同又叫房屋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期满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
2、区别。
租房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办理备案是对权益的保护。房屋出租后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仅是法律、法规的强性制要求,也不是简单的登记,更重要的是对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法律武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时,租赁登记机关有多项审查内容,其中之一便是对租赁双方的身份进行审查。
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时,工作人员首先会对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使用身份证识别系统进行真伪辨认,并将其身份证信息录入电脑系统备查;二是要对出租房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即审查出租的房屋是否是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比如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是否违反规定改变了房屋的使用性质,以及是否存在查封和司法限制等情形;三是对房屋出租人的出租资格进行审查。例如出租人是否与《房产证》及产权证登记系统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房屋是否存在抵押、共有,以及转租房屋的原出租人是否书面同意等。上述问题不审查,极易产生无效合同。
3、法律特征。
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
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4)订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①出租房的主体资格,即签约对方是否为房产权人(如不是房产权人则至少应拥有房产权人的相应授权),实践中曾有人与不是产权人签约,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②租房时房屋的状况及房屋的装潢及随房物品(如随房提供的电话之类用品)应填写仔细,以防退租时发生纠纷;
③应对租房者是否有权转租明确约定;
④应明确约定房屋修缮责任(一般均应由出租方负责)。
⑤应约定出租方在收纳每月房租时须出具相应的收款凭证(也可以转账至约定的账号)。
⑥要看清转租给你的人和房东的租赁期,他和你签定的合同租赁期不可以超过他自己和房东的租赁期。
⑦要看房屋是否设定了抵押权等用益物权;如有的话,抵押权人是否允许出租,万一抵押权实现,如何承担责任等;
在房屋正式交割前,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一个《租赁合同》,这对双方都有好处。签订合同看起来当时有些麻烦,但是事前有一个文字的东西,双方都按约定来做,对双方都有一个约束,能够使以后少出现不必要的矛盾,出现矛盾时也有据可查,避免出现大的麻烦。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凡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的人,都有权将其使用的标的物转由他人使用,成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款规定了承租人的转租权,说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权,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权利,只是其权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由于房屋是特定物,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质量指房屋的内部构造、使用的建材、相应的配套设施等,数量则指房屋的面积、间数等。这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据。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例如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有误差,应视为出租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双方经协商减少租金,变更合同内容。
如果出租人交付的房屋状况与约定不符,承租人能否用其他手段如拒交物业管理费等来对抗呢?这要看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双方约定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支付,则承租人不能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对价;物业管理费则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是物业公司以自己的经营活动为所有业主、租户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二者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但如双方在合同中对于此项无具体约定,则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
4、相关政策。
(1)四川成都:
四川省成都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在城镇租住成套私人合法产权住房的,经产权人同意,凭租房协议,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可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作“租住户”登记。成都市公安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调整该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租房入户政策,取消了租房入户时间限制。
据成都市公安局副局长何建生介绍,以前的政策对进城务工者入户的限制较多,要租赁指定房屋或具有合法产权房屋,还要租住至少一年。新政策取消了时间和房屋面积的限制,更有利于进城务工者落户。新政策允许进城务工者租住私人住房,但不包括单位产权房和商业店铺。对于“成套”的解释,何建生明确提出,一套房屋包括厨房、卫生间、卧室等,只能有一户居住,也就是说,几人合租或者租住公用卫生间的房屋都不能落户。进城务工者达到落户要求后,只要房屋产权人同意,凭房管部门认定的格式租房合同、用人单位的'用工证明就可申请落户。“一旦进城务工者不再租住这个房子,房主就要督促他们将户口迁出。”何建生说,租住的房子必须是空户,有进城务工者租的时候就落他们一家的户口,他们走了,另外一家来租时,就要空出来给新的一家落户。户口落到市内后,进城务工者原来的农村户口仍然保留,有朝一日回到农村时,仍然为农村户口。
此次政策调整针对的对象是成都市户籍人口中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据介绍,这将彻底消除用货币“筑起”的农民向城镇转移的门槛,打破因户籍管理阻碍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障碍,实现成都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真正意义的自由迁徙,使户籍登记地与居住地一致。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户口迁入城镇后,与当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并继续享受国家和地方给予农村居民的有关优惠政策。
(2)江苏南京:
据了解,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要被取消承租资格的七种情形分别是:转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房内居住的;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违反物业管理公约拒不整改的;依照租赁合同应当解除的。
(3)云南红河州:
云南红河州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的《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公民迁徙自由的决定》中规定:实行州域范围内的公民迁徙自由;在全州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二元户籍结构;打破城乡居民在就业、教育、医疗、社保等方面的区别对待,逐步落实公民平等待遇……
“只要有租房合同就能落户,而且不管以前是农业户口还是城镇户口,门槛已经非常低了,简直不敢想。”红河州的新户籍制度规定,州外公民在红河州拥有合法的住所,或到红河州创业、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引进的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合同,或在州外的父母、配偶、子女,只要本人愿意,均可到红河州落户。红河州居民只要具备这些条件,也可在州内自由迁移。
为了配合落实这项政策,红河州相关部门还出台了配套文件和规定。红河州教育局的文件称,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当地教育部门统一安排入学,外来创业、就业人员子女的收费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以后红河州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企业用工等也将不会有户籍限制,州内的居民均有平等参与的权利,针对农村人口和外来人员进城务工的各种限制和收费也全部取消。民政局已根据州委州政府的有关户籍改革精神,出台了具体的措施,尤其是在社会保障方面,逐步达到农村和城镇一个标准,“我们现阶段已经开始建立农村部分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红河州此次户籍改革还将为失地农民设立养老保险制度,所有在城镇工作的“原农村户口”人员将平等享受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独生子女奖励等项目。
5、注意事项。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作为住房的承租人,既要清楚自己的权利,也应了解自己的义务。具体来说,房屋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主要说明以下两点: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
(6)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住房或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请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维修。但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出租人无力对住房进行修缮的,承租人可与其共同出资维修,承租人负担的维修费用可以抵偿应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7)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8)转租的约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9)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10)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如果承租人由于工作等的变动需要与他人互换住房,应该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换房后,原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
6、租房手续。
(1)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2)租赁双方应当在祖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书面租赁合同。
②房屋所有权证书。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③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④经办人的证明文件。房屋代管人出租产权人委托代管的房屋,须提交房屋产权人明确授权其有出租房屋权限的委托书和代管人的合法证件;
⑤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外地人员承租本市房屋需提交户籍地证明其身份。外出事项的证明;有些性质房屋的出租(如机关、事业和公益单位的房屋)需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机关、部队和企事业单位祖用城市私房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3)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7、重要法规。
(1)《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4)《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5)《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7)《合同法》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8、合同格式。
出租方:___________(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乙方)
根据国家对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了明确出租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遵循平等、自愿、有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的住宅房叁间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在承租房内从事淫秽、吸毒、赌博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活动,如果发生和发现以上违法事项,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租赁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房租自房屋租赁之日起计算,年租金总额为:_____元。乙方必须一次性付清。
三、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将租赁房屋的全部或一部分分转租,或用其他变相租房方式与他人使用房屋,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向乙方加收一个月的租赁违约金,租赁期间房屋使用若有变故,甲乙双方应提前一个月说明或协商解决。
四、房屋因自然损坏,甲方负责修复,因乙方使用不当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因不可抗力因素损坏,本合同自然终止,互不承担任何责任,消耗物品由乙方自行解决。
五、房屋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所有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双方应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9、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为更好提高单位房屋的使用率,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座落于县城xx中路汽车站运达商场靠车站东大门一间面积为82、5平方米的临街门面租赁给乙方,作xx使用。
二、租期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即:两年)。
三、年租金_____万元整,乙方于每年_____月份一次性向甲方交清当年的租金,但甲方必须提供税务发票。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_____元押金(不计利息),合同期满押金退回。
五、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按拖欠额每日收取0.5%的违约金。
六、承租期内乙方在不改变和影响房屋整体结构的前提下,可进行装修装饰;期满不续租,其装修材料由乙方自行处理,若拆除,其费用由乙方自理并恢复原貌。
七、合同期内,甲方应提供水、电供应。水、电费按月按表由甲方计收。同时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水、电管理规定,如有违反,按甲方的水电管理办理。因甲方责任停水、停电,致使乙方损失,甲方按全年租金总额0.5%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实际损失。如乙方需增容,其手续和费用由乙方负责。
八、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房屋主体结构的正常维修,如委托乙方代行维修,费用由甲方负担。若甲方拖延维修或不作委托维修造成房屋毁损,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赔偿。其室内的各种设施(包括门窗)维修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
十、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租给第三方,或改变用途,租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3个月与甲方协商。
十一、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因改建、扩建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同意,如乙方需退还也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如甲方违约,除退还押金外另赔偿违约____元,并赔偿不足部分损失;如乙方违约不得要求返回押金,并赔偿不足部分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乙方如需续租,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乙方。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十五、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盖章)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0、无效处理。
当租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房客可以申请退房,房租租赁恢复到签订租房合同之前的状态,房客应将房屋恢复到出租前的状态。
(1)过错方应当赔偿损失。
如果造成租房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还应当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所对应的经济赔偿。
(2)合同无效装修纠纷的处理。
若是房客或房东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在无效合同执行期间,即房客经房东同意对房屋装饰装修,而在租房合同无效时,房东同意利用这些房屋装饰的,可折价归房东所有;若是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房客拆除,值得注意的是,在拆除过程当中应注意将房屋恢复原状。
但是房客未经房东同意装饰装修,由房客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房客与房东在执行无效合同期间的争议,若是双方协调不成,可以直接通过法律渠道去解决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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