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起诉状(精选27篇)
起诉状 篇1
原告:,女,汉族,1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XX市XX县XX镇组x6号,身份证号,电话1x0。
被告:苏州X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天隆X室,送达地址为::苏州X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因不服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x3)第XX1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中一倍即人民币5017x.41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x307.42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x2年4月至x3年7月的扣发工资x47x.x4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17645.77元;
五、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未办理社保及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7x56元;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失业金损失45x0元
七、判令被告承担证人出庭作证的交通费、误工费300元;
八、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x2年3月份,原告到被告处上班,工作岗位为文员兼销售,休息时间为每周一,双休日照常上班。双方约定劳动报酬为1x00元/月,销售佣金支付比例为0.x%;只要有一套商铺成交,此后工资每月就可增加x元,佣金比例也增长为0.x%。x2年4月份,原告成交商铺后,除佣金外的基本工资为x0元/月。x2年12月底,原告因母亲住院向被告提出请假,因情况紧急,被告口头予以批准,并称x2年12月份工资届时通过农业银行转给原告。x3年4月份,原告母亲情况稳定后继续回到公司上班,双方约定工资涨至2300元/月,佣金比例调整为0.5%。
x2年3月至今,原告工作认真负责、尽忠职守;然,被告却一直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保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无故扣发原告的工资,导致原告生活困难以及无法享受正常的医疗等相关社保待遇。
x3年6月份,被告另行招聘了人员取代了原告的工作,为了规避原告即将怀孕所需支付的津贴、补贴及给工作带来的不便,被告于x3年7月10日违法辞退了原告,导致原告失业在家。
被告的上述种种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相关权利。据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向苏州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苏州吴中区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对本案证据认定存在随意性、片面性导致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关于双倍工资差额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再根据《江苏省高院、省仲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条规定,时效从工作满一年的次日开始计算一年。计算基数为本人工资,而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本人工资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即为本人所有劳动所得。
在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中,仲裁委只支持x个月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虽然,原告第10、11个月为请假,但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或终止,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请假月份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从法理及立法精神上讲,“支付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质;也就是说只要在一年期限内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尚存的情况下,无论劳动者是否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均应按每月平均工资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关于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依法应按原告应发工资进行计算,即基本工资+佣金额+加班工资为基数;仲裁委对于原告的佣金额不予采信,理由不足。
2、关于加班工资问题:第一,仲裁委颠倒了举证责任的承担,加班的工资的计算基数在无特别约定情形下,依法应为申请人的应发工资,而申请人计算加班工资的应发工资为基本工资+销售佣金,对于这两点,申请人提供了工资表、证人证言、录音予以证实,此足以形成初步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存在考勤卡、工资表;被申请人不提供的,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在申请人向仲裁委提交的加班工资计算明细中,申请人对加班工资区分了为双休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仲裁庭审中,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也明确说明了为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仲裁委根据苏州市最低基本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于法无据。
3、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仲裁委应当适用而未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对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录音,只字不提,存在有意偏袒行为,显失公正。根据《证据规则》及《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一》十三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又根据《江苏省高院、省仲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4、关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问题:此部分损失不仅包括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不能正常享受养老、医疗、生育、失业等待遇而自己确有因此实际支出的损失;还包括社会保险费的损失。虽然,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保费用是直接缴纳给社会保险机构,但是此直接受益人为劳动者,本质上劳动者也是此社保费用的所有者,也在间接控制着这部分费用,只是存放在社保机构的账户而已。仲裁委对此不予支持或不予处理,于法无据。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看,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者与行政机关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法第2条第4项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因社会保险等发生的争议”。这里的社会保险争议主体,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者与行政机关。《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请。
此致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起诉状 篇2
原 告:吴 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被 告:x公司
住所地:
负责人: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49134元[具体包括: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243334元,车辆牵引费800元,评估费5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11月1日下午16时15分许,案外人吴x驾驶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沪A博斯特Bxx牌小型轿车沿G60沪昆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在进沪方向21.5公里后20米处,遇案外人应驾驶车牌号为浙丰田牌小型轿车同方向前面行驶,两车不幸发生追尾,都不同程度受损,原告车辆车头部位在本次事故中损失严重。
报警后,xx市公安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就该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所有的车辆追尾,须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所有的车辆已向被告xx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都在保险期间内。
事后,原告按被告定损结果向案外人应赔偿车辆维修费13000元。
但就原告车辆维修一事,被告却始终不予解决。原告无奈,只好委托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原告所有车辆的车头部位损失进行评估,用去评估费5000元,评估中心于x年12月29日出具评估意见书[编号:],物损评估意见为:直接物质财产损失为230334元。
另外,原告因车辆整车损坏严重,不得不接受牵引,用去车辆牵引费800元。
原告认为,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已支付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243334元[具体算法如下:230334元+13000=243334元],支付车辆牵引费800元,支付评估费5000元,上述费用合计249134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理应全额赔偿,但被告却置之不理。
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吴
x年一月二十二日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原告:,女,汉族,生于x年xx月xx日,四川省xx县人,现住四川省,身份证号:。 被告:xx县房管所。 法定代表人:,系该所所长。 住址:xx县沿口镇小河街。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撤销武房权字第212号房屋所有权证书。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之母原系xx县沿口镇人,后于x年搬迁至山西大同与原告一起居住生活,在迁至山西大同之前,将位于xx县沿口镇建设巷88号的房屋交由居住使用,于x年3月9日向原告之母出具了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中明确了由于无居住地方,将其所有的位于xx县沿口镇建设巷88号的房屋借给居住使用,同时该书面材料加盖了当时居委会的印章和签章。后于x年10月6日在山西大同病逝,x年10月14日向被告xx县房管所提交资料,要求按照继承确权办理房产登记。由于向原告之母出具了书面材料,对房子使用等情况做出了承诺,原告在其母亲去世后考虑到当时家庭经济状况就未要求向原告交付该房屋,也未进行继承登记。x年8月22日,原告因处理父亲坟墓被毁一事回,后发现已去世多年,位于xx县镇沿口建设巷88号的房屋已经登记在名下。 根据x年4月2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统治〉第七条: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除需依照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规定格式填写申请外,并须按规定出示个人身份证件、法人资格证明、交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证件;第八条:登记机关依照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产权审查,凡房屋所有权清楚,没有争议,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证件齐全,手续齐备的,应发给房屋所有权政见。根据建设部x年12月31日颁布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应当依照《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后,发给房屋产权证。据此,申请人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出具取得房屋产权的证件,且被告在进行房屋确权时具有审查义务,被告应当对提交的申请及证明资料进行审查,确定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按照向被告提交的申请书中的说法来看,还有一个女儿(本案原告)生活在山西,此时被告应该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来审查确认本案原告是否明确放弃继承,此外也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妻就是女儿。于x年10月14日向被告申请房屋确权,于x年4月24日在被告处领取房屋产权证书,在此期间被告应当严格按照《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由于被告xx县房管所未尽审查义务,向案外人颁发了房产证书,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之规定,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裁决。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九月六日 原 告:杨某,男,1x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12组97 号。 被告人:李某,男,1x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18组12号。 诉 讼 请 求: 1、李某返还杨某欠款18000元人民币;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x0年4月1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借款18000元用于周转,写下借条并约定6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现诉至贵院望依法予以裁判。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杨某 年月日 上诉人:A,男,x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现被羁押在q看守所。 上诉人A因不服湖北省q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岸刑初字第号提出上诉,该一审判决书认为A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请求判决A无罪。 上诉请求: 请求B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q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岸刑初字第号,公正判决此案,改判A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A与B某某网络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拓展部之间的关系是承包经营关系还是其下属员工?这是一个经济纠纷,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刑事法律关系,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刑事审判均是用刑事手段干扰插手正常的经济纠纷是形成A受冤的根本原因,在法律制度如此健全的今天再发生该案确实令人痛心! 二、依照客观事实,A与B某某网络有限公司是承包经营关系,A就有权自主经营,支配承包单位的财务,有权支配承包经营部门帐户上的资金。一审回避了A与某某公司间的承包经营关系,是公开的“有罪推定”。 B市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某公司)几年前是一个资不低债的亏损单位,20xx年3月份,总经理S主持经理办公会议,明确A为副总经理,全面负责拓展的各项业务,当年4月8日根据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精神,拟定了“拓展部经营目标承包责任书”,对承包经营责任人采取“风险抵押,先收后支,费用自理,借支启动”的明确规定,为了支持我A与拓展部之间的承包经营关系,我父母在内举全家之力,先后卖掉多年盈利中的几家网吧,投资了200多万元作为运作资金,还将我家一辆新别克车作为风险抵押过户到某某公司名下,A为了完成承包任务,起五更睡半夜,顶着巨大的压力,经过一年多的苦心经营,使某某公司在同行业中发展速度是最快的,总经理S还夸是“市宣传部下面的一面旗帜”。经过A的苦心经营,某某公司就由几家连锁商发展成为170多家加盟连锁店,从发展速度和规模都是同行中领先的,成绩和业绩受到普遍赞扬。自从20xx年至今公司的股东在拓展部工作中没有投过一分钱,出过一份力,这几年的经营和发展均是我家的全力投资。由此引起一些人的“红眼病”,在想法攫取我承包经营的拓展部利益为已有,为已用!特别是20xx年公司更换总经理后,我的冤祸横来,经理黄土多等人设局陷害。但以下铁的事实和证据证明了我的清白,我没有职务侵公罪的行为: 1、根据某某公司的《会议纪要》、《拓展部经营目标承包责任书》以及某某公司主要负责人S在《拓展部经营目标承包责任书》上的签字证明了A与B某某公司是承包经营关系,我A承包经营某某公司拓展部。 2、某某公司员工D、F、G的证词证明某某公司主要负责人S多次开会说明A是承包经营,A负责的部门收入支出是自己负责,A负责的部门收入支出不入公司的帐。 3、从一审侦查机关的提交审计报长来看,某某公司和拓展部的帐目是分开设立的,说明二者是两个不同的独立单位,拓展部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 4、某某公司与明星网吧(业主J)签定的《关于赔偿事宜的补充协议》、《转让协议》收据、收条等证实了某某公司在不能履行特许协议书时赔偿是由A进行赔偿的55万元,而不是某某公司赔偿的,证明了某某公司拓展部的支出是由A负责并承担的,而不是由某某公司承担和负责的,证实了拓展部是由A承包的。 5、A在承包经营中向某某公司交纳了承包金20万元,A在承包经营中向其承包经营的拓展部投入资金50万余元用于经营。详见一审律师提供的Q、W、E证词,A根据发包人某某公司的要求,将自己拥有的一辆价值十多万元的鄂AJK7x6别克轿车过户到某某公司名下,作为承包风险抵押物,但车子过户后该车的保险,维修等费用仍由A支付。 以上证据和事实证明了A与某某公司是承包经营关系,一审回避这个承包经营关系,从而判定A犯了职务侵占罪很显然与法律是相悖的,一审的判决公然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一审公诉人仅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人A用G银行卡(拓展部帐户)上的款项30万元购买某某公司 31%的股权,而没有提交证据说明G银行卡上的30万元款项是某某公司的资金或购买某某公司 31%的股权的30万元的来源。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A动用某某公司资金30万元购买某某公司 31%的股权构成职务侵占罪显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A购买某某股权的30万地是A个人向他人所借的,事后A也进行了归还,该款不是某某公司的款额。 根据本案事实:从G卡上支付和购买股份的钱应认定是A个人所借的30万元,某某拓展部是将F个人帐户用作拓展部的帐户,后来又将G个人帐户用作拓展部的帐户,本案中F和G个人帐户都是拓展部的帐户,A所借的30万元打到了F卡上(即拓展部的帐上),这30万元后来被用于拓展部的生产经营中,某某公司一直没有归还A此款,所以某某公司拓展部欠A个人30万元,后来,从G卡上支付的购买股份的30万元不是拓展部的营业额,而是A个人借给拓展部用于经营的款额。 以下几点亦可证明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公诉机关仅凭G个人的证词不能证明G银行卡上的所有款项是某某公司的款项。G银行卡上的所有款项是否是某某公司的款项应有其它证据证明,或有关审计部门的审计证明。况且被告人A否认G的说法。 2、公诉人在庭审中提交的用于证明被告人A用于购买某某公司股权的G银行卡上的30万元的来源的公安机关于20xx年 6月18日的笔录及有关银行记录,一审辩护人认为由于在公诉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目录中没有列出上述证据,因此上述公安机的笔录及有关银行记录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况且,该证据所证明的汇款金额、汇款笔数与侦察机关此前提供的证明被告人A用于购买某某公司股权的G银行卡上的30万元资金的进账金额、进账笔数不符。 3、侦察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上所列明的拓展部的帐目与G银行卡上的帐目有出入,审计报告上也没有20xx年8月24日G卡上进账30万元的反映。说明G银行卡上的资金并不都是拓展部经营过程中收取的客户的资金。也就是说G银行卡上的资金并不都是某某公司或拓展部的款项。 4、A购买某某公司股份的30万元是A向吴仲信借的。有吴仲信、陈庆、陈凤等人的证词、借条和陈凤在20xx年8月9日汇出10万元借款的存折流水单等证明。 四、A从没有“侵占”的故意。 从本案的情况看,购买某某公司股份一事是由S一手操办的,网点公司的总经理S要求A出资购买某某公司股份,到从拓展部的帐上支付30万元购买股份,再到相关手续的办理都是S一手办理的。试问S总经理会经手或支持A侵占自己公司财产行为吗?A对于购买股份从来是用自己的钱购买,A是向吴仲信借了30万元并打到拓展部F的卡上,然后A将这30万元卡交给新科房电子公司的老总张晓樱,但A有接受,后来这卡就经由S转到了G手上,后来产生了S电话给A要付股份购买款时,A就同意G处余钱支付的,A从主观上从没有侵占拓展部营业额购买股份的故意! 五、在整个一审中,公诉机关从没有举证出来,购买股权的款额系某某公司所有,也没有排除该款系A个人所有,一审存在着严重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秩序违法的错误。 综上所述,A与拓展部系承包经营关系,其所购买股份的事实应S总经理的要求而为,且经手人系S所用的30万元的所有权不是某某公司所有,而是A筹借的,A是无罪的,一审作出A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七年重刑,依据的事实虚假,证据严重不足,请求二审公正独立审理本案,改判A无罪。 此致 B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原告: ,男, 年 月出生,住址: ,联系电话 。 被告: ,男, 年 月出生,住址: ,联系电话 。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7847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x元; 2.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的委托费用3000由被告承担; 3.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1年5月14日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1x00元整。双方约定被告应于x1年6月14日下午银行下班前一个小时将借款还清给原告,超过银行下班时间另加100元交通费;上述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3%的标准计算。 双方约定该项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的,视为被告违约,被告每逾期一日应赔偿原告x元。被告同时将其名下合法资产交给原告做债务清偿,并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拍卖、变更、银行抵押等相关手续。同时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执行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x1年10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原告6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据此,原告请求两被告归还本金60000元,另加计利息18470元,违约金61x元,委托律师费3000元。各项共计人民币142670元。 根据双方《借款协议》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权利。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 1、本起诉书一式三份; 2、借款协议复印件一份; 3、收条复印件一份; 4、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若干; 5、其他证据若干; 原告:,男,汉族,生于x年5月25日,xx市XX县人,住XX县X场乡江云村组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吴,泰源律师事务所. 被告:xx市xx区x集团公司。 住所地:xx区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董事长。电话 原告因与被告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劳仲案字()第152号裁决书的裁决,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4万元、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9万元,周未加班工资70745.4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170.15元、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5万元,共计257915.63元。 2、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补办社会保险。 3、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严重与事实不符和适用法律错误。x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无书面约定,且多数申请人未领过工资没有直接证据证实。”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短难道就可以认定不签订劳动合同和工资额争议过大就可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认定完全违背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侵犯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也明文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同时既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休息休假和加班情况及工资发放应当由被申请人举证,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而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举证责任转嫁于申请人而不予支持的认定也是错误的。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按行政程序进行处理而不予受理也是错误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当部门规章、条例与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法律,而仲裁委员会适用条例是完全错误的。再次,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 原告自x年5月20日进入被告单位,在被告单位”秦皇1号”吸砂工程船上从事船舶管理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1万元.从x年11月以来至x年2月,被告就一直拖欠原告工资,共计拖欠4万元。同时,被告也未给原告安排过休息休假,也未支付过加班工资,也未办理社会保险。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未支付加班工资的,除支付加班工资外,还应当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同时在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间也未给原告办理社会保险,除依法应向原告补办社会保险外,被告还应当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此,被告应当向原告被告支付所欠工资4万元、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9万元,周未加班工资70745.4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170.15元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5万元,共计257915.63元。同时被告还应当为原告补办社会保险。 综上所述,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做出公正裁决,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 x年八月五日 原告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 工作单位: 电话: 被告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 工作单位: 电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写明:请求的目的和要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元,营养费××元,护理费××元、车份损失××元,误工费××元,交通费××元,共计××元整。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起诉事实及理由: (简要写明:原、被告之间争议内容,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并阐明起诉的理由和根据) 此致 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此处要求原告本人亲笔签字)原告(签名)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1、原告行驶证复印件和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 2、驾驶员信息,车主信息; 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4、修车费单据复印件一份; 5、交通费用票据复印件一份; 6、医疗费用单据复印件一份; 7、起诉书副本一份; 8、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9、被告车辆投保资料 备注:起诉书一式二份,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颜色需用蓝黑或黑色),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二份(需用A4纸复印)。 原告程,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 诉讼代理人王冰光,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马(郑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东·与扬子·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胡群,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0371-86111111。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责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xx年8月19日至20xx年6月20日在职期间的工资20xx2元; 3、责令被告支付原告δ发放的业务提成25125元; 4、责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966元; 5、责令支付加班费6093.33元; 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 责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4006.4元)、医疗保险待遇(1201.92元)、工伤保险待遇(200.32元)、失业保险待遇(400.64元)、生育保险待遇(100.16元)而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5909.44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19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直到20xx年6月20日原告离职被告都δ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δ为原告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及生育保险。工作期间被告对原告一直十分信任,委以重任。至到在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时被告都再三挽留原告不要辞职,在看到原告辞职坚决时为此还再次承诺离职后原告δ发完的业务提成仍然按照原有约定售房款的1%的比例发放。原告的提成金在发放两个月后被告突然终止了原告δ发完业务提成,在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继续按照约定的1%比例发放提成,被告却多次以各种理由拒绝按照原有比例发放,最后甚至直接停止发放。原告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于20xx年10月份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要业务提成及工资。并在被告置之不理的情况下,于20xx年11月23日向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诉,要求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支付在职期间的工资、δ发放的业务提成、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待遇等请求,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经受理、审查,于20xx年2月21日做出郑劳人仲案字〔20xx〕0040号仲裁裁决书。 原告认为,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明显不当,无法令人信服。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程 年 月 日 上诉人:李X,男,x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市xx镇xx村x号; 上诉人:薛,男,x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市xx镇xx村x号; 被上诉人:丁,男,出生于x9年6月24日,汉族,农民,住址:xx市xx镇x村。 被上诉人:沈阳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xx市x村。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XX市人民法 院的()民(三)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辽宁省XX市人民法院的()民(三)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 2. 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 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错误。 1、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中称“被上诉人丁于x0年10月15日开始供应的熟棒,截止x0年11月18日供熟棒12万余棒,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与事实不符。丁在庭审中却实提供了部分养菇户签字的收条,因为上诉人不知道此事,于是庭审后原告要求签字的养菇户到法院把事情说清,可是一审主审法官态度蛮横,不接待养菇户,于是养菇户只好向法院提交了说明,即大部分养菇户出具的收条是x0年7月3日签订菌棒购销合同因菌棒的质量原因(当时丁和康口头约定成活率必保95%以上)丁合伙人康根据每户的成活率情况答应给种菇户补的菌棒。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12万棒都是被上诉人丁履行合同供应的菌棒数量。 2、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中称:“做生棒协议签订后,原告的用户从x0年12月2日至12月7日拉走14万棒的原料(含部分欠料、有欠条),价值35万元。”与事实不符。根据丁供应的原料及其提供的配方来算上诉人只能够生产63013棒菌棒,而不是14万棒。一审法官应当明白“木桶效应”即按照丁供应的花生壳、玉米芯只可以做63013棒,即使其他原料充足,也是无法生产,也做不成14万棒菌棒。而且至今丁也没有将所欠的花生壳、玉米芯补齐。因此,认定拉走价值14万棒的原料及价值35万元是与事实不符的。 3、被上诉人只供了部分平菇菌棒,合同约定的姬菇50万棒至今一棒也没有供应。造成广大养菇户品种单一,无法适应市场的需求,导致部分平菇销售困难,价格偏低。 二、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 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上诉人之所以没有在x0年10月5日前交齐180万购货款,是因为被上诉人丁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x0年9月23日开始供货,并且在x0年10月5日前丁一棒菌棒也没有供给上诉人的养菇户,更甚者至今丁也没有供齐70万元的菌棒。因此,上诉人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没有继续支付购买菌棒款,即上诉人不继续支付菌棒款是依据合同法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 2、 被上诉人已供货近70万元是错误的。上面上诉人已经对丁实际交货数量已经说明清楚,在这里不再论述。 3、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违约,请求赔偿证据不足。”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已经认定“丁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供应第一批货,已构成违约。”可是又在同一段的论述中又称“原告诉丁违约赔偿证据不足。”真是不可理解,上诉人认为作为一名法律“知识渊博”的老“优秀”法官不可能违法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应当是年岁已高的原因造成逻辑思维出现了混乱,所以做出如此荒唐的错误论述,上诉人表示理解,请二审法官纠正过法官的思维混乱造成的错误。 4、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第一次供货数量未明确约定,到x0年10月15日供货数量也未约定。”但是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五款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因此,虽然没有详细说明第一次供货数量及每日供货数量,但是被上诉人丁应当按照总共货量和供货时间均衡的供货。而不能以第一批货物供货数量约定不清,就可以不供货,而逃避违约责任。 5、 一审法院认为“x0年10月9日丁与康及二原告为公证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看,是在未供货及货款未全部付清的情况下签订的,此协议可视为供货时间准许延期,给付货款时间准许顺延。”是错误的。上诉人在丁与康合作协议上签字,明明是公证人身份,只是对该份协议见证。而且该份协议的内容只是丁与康合作事宜,根本没有涉及丁与二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内容。不知道一审郭法官哪来的突发奇想,将毫不相干的两份协议联系的“天衣无缝”,真是天才呀!这样的法官还在基层法院工作,真是屈才呀!请求二审法官认真阅读并调查研究x0年10月9日丁与康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该协议是否真的能证明供货时间准许延期,给付货款时间准许顺延。 三、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违约,继而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可是,一审法院在论述中已经认定了丁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本案适用法律与认定事实是相互矛盾的。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法律依法进行判决。 四、 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1、一审判决中称“本院认为双方应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的料应给付或退款,如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如被告给付货物不足70万元,原告可另行诉讼。”是推卸审理责任的做法是错误的。这种做法真是让人啼笑皆非,上诉人如能与对方进行结算,协商解除合同,上诉人还花一万八千多元的诉讼费找你法院解决啥?丁给付货物不足70万元在该判决书中已经认定,而且在诉讼请求中也要求被上诉人退还购买菌棒款,为啥还要求上诉人另诉,是不是法院缺钱?你法官在退休之前准备多为“法院搞点创收”呀!一审法院到底是在为上诉人解决问题,还是人为的制造矛盾、制造不和谐的社会因素呀? 2、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因有事晚来的当事人薛XX大声呵斥,不让其发表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并强行将薛撵到旁听席。可见,一审法官剥夺上诉人质证权、辩论权的行为已经严重的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已经构成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依法查清事实,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而且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因此,恳请贵院在依法查清本案事实的情况下,严厉惩罚坑农害农的违法和违约行为,给xx村的农民一个公正、公平、合理、合法的判决。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 月 日 被告人卜,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5225291970,汉族,文盲,从事保温设备安装,租住宜兴市**街道号(户籍在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被告人卜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x年2月3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涉嫌故意杀人罪,于x年4月10日向宜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卜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周某甲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5月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卜,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x年6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6月20日通过宜兴市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院于同年7月20日重新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x年8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9月4日通过宜兴市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院于同年10月4日重新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卜因借款购房未果与其姐姐卜某某、姐夫周某甲(男,殁年43岁)产生矛盾,遂起意报复。x年2月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卜至宜兴市新庄街道新源城市花园17幢103室周某甲家中,持事先准备的尖刀刺戳周某甲胸腹部、颈部数刀,后逃离现场。周某甲被送至医院时已死亡。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卜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甲系颈部、左上胸部、上腹部遭受锐器损伤造成左颈动脉、左颈内静脉断裂、主动脉破裂、心脏破裂、肺破裂、肝破裂导致大出血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收集的身份资料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卜某某、周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卜供述; 4.无锡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陆 x年10月29日 原告:,男,**岁,住所地:**省**市**区路1号。现居住地:**市生物制药厂*幢*室。电话:. 被告,男,**岁,住所地:**市**区二村栋*门号,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900,000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年*月*日,原债务人将欠原告的人民币九十万元债务转移给被告,被告同意承受,并当场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200*年*月**日归还欠款,若不能归还,则以其所有的房屋直接作价偿还。原告也表示同意。然而,被告既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债务,也不按约定将其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原告:闵,男, x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市北京西街15号7单元3-4,电话: 被告人:哈,女,x年02月01日出生,现*市**区某小区132号楼3-1, 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3378.82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8年至x0年初原告多次向被告出售葡萄酒,共计540000元。被告后于x1年4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一月之内支付酒款。现承诺期已届满,但被告仍未支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其均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望判如所请。 此致 **市某人民法院 具状人: x1年7月26日 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职务:总经理 现住: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水径村石龙坑工业区右边第×栋×楼 联系电话:2x6,1 被告:×××电脑(深圳)有限公司 住 址: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同富裕惠明盛工业园第×栋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116030.6元及延迟付款违约金11603元,共计人民币127633.6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从x7年3月至x7年8月,被告以向原告发传真定单的方式,从原告处购买塑胶骨架等电子配件,约定由原告送货到被告所在地,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双方变约定违约责任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货款的10%违约金。但从x7年6月份开始,被告拖欠应付货款,至x7年11月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16030.6元。 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遗憾的是,被告至今仍拒不支付所欠货款116030.6元,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明察事实,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xx年十一月二十 原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被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 三、××市××区××路××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陈述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月××日到××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下儿子×××。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且其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相关知识 一、离婚起诉书应具备哪些内容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如下事项: 1、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就一份好的离婚起诉书来说,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1、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2、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 (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起诉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3、写明起诉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起诉的时间。 起诉状写完后,要求一式两份,送到法院即可。 二、写离婚起诉书注意哪些问题 一般在制作离婚起诉住的过程中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1、起诉书是引起诉讼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书,起诉书的书写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书写,同时要在事实及理由部分将结婚的时间,婚后的情况,及不能再维持夫妻关系的理由写清楚。但一定要避免事无巨细全都写上的流水帐式的书写方式,要将主要问题,主要观点,主要理由写清楚即可。实践中往往有些原告,总是担心没有将事实书写清楚,结果长篇大论,侃侃而谈,实际上这样做于事无补。 2、原告与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绝对准确,不能有任何的错误,换句话说只要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直就可以了 3、在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相关信息时,尤其要写明被告的联系方式,使法院可以根据此地址把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到被告手中。 4、诉讼请求要写清楚,离婚请求是一定要写的,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涉及到的财需要写。如果不涉及到子女问题,你不需要写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 如果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一定要把你是否主张直接抚养子女,你要求对方支付费用费与否,如何支付抚养费等问题写清楚。 如果涉及财产分割问题,一定要把财产清单列清楚,要求如何分割写清楚。 如果涉及债务承担问题,一定要把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分清楚。 如果有损害赔偿的事实存在,一定要记得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总之,要把诉讼请求写清楚。 5、陈述事实与理由,一般需要注意:除了写明婚姻状况外,要求离婚的理由尤其需要注意,把你要求离婚的理由要写清楚,尤其要注意导致感情破裂的理由,如果有符合法定判断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就一定要写上去。 6、写明起诉书要递交的人民法院的名称,这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管辖法院的规定来写明,一般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7、最好原告人一定要记得签名并具名起诉时间。 8、最好要记得离婚起诉书要一式两份递交到人民法院,并附上证据目录,把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事项等写清楚。 9、写完后一定要好好的检查,不要因为不小心写上了对自己不利的话。 10、在起诉书中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及不文明的言语。 原告:瓮,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 信阳市xx县xx镇xx村. 被告一:xx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x局长 被告二:xx镇政府,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余,女,汉族,住xx镇xx街村队 被告四:任,男,汉族,同上 被告五:任,男,汉族,同上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一、二拒绝履行保护原告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2、请求确认被告一、二违法要求原告履行义务; 3、请求撤销原告受胁迫签订的调解协议书; 4、请求被告三返还原告16.5万元的补偿款及利息; 5、请求被告共同承担房屋遭受的损失; 6、请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用10000元; 7、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8、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20日上午11时许,原告到xx县xx镇街道居委会组家中行医,像往常一样按规范对输液治疗,输液期间任因病情转变出现神志不清,呼吸急促等异常,在紧急送往xx镇卫生院抢救后确定因突发脑溢血死亡。 任因自身原因突发脑溢血死亡,与原告及xx镇卫生院的诊治无任何因果关系。其家人也认可这一事实欲安葬死者,而死者的弟弟任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于20xx年xx月xx日以任为首的敲诈勒索团伙,纠集几十人,由死者家中移尸至原告家中,用黑白两具棺材摆放,现场非常恐怖,肆意在原告家中乱摆花圈、烧纸烧香、放炮奏哀乐等寻衅滋事活动长达15天之久,原告家人心惊胆战,病号唯恐避之不及,邻居生活亦受到严重干扰,致原告有家不能住,有业不能做。过着寄人篱下、颠沛流离的生活。同时也造成房屋墙体和地坪的严重破坏、墙壁污浊不堪,目前该房屋既不能居住又不能卖,价值一百多万的新房如同废房,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原告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局镇政府有关人员到现场后不仅不对医闹人员予以立案追究处理,反而于20xx年xx月xx日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对原告立案侦查,拘留后报批准逮捕羁押在息县看守所。公安局、镇政府负有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政职能。在接到公民控告后不仅对控告的情况置之不理,不对违法犯罪者采取任何措施,表现为明显的行政不作为,更严重的是违法公开支持非法医闹,让对方在得到公安局、镇政府怂恿后行为更加肆无忌惮,又无理要求原告予以赔偿,令原告人身、财产、精神遭受到严重伤害,造成巨大损失。为澄清事实真相,洗清不白之冤。原告多次上访并聘请律师帮助,20xx年xx月xx日,在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督促下,xx县公安局才以公(治)撤案字[20xx]号撤销案件判决书决定撤销此案,终于为原告洗清冤屈,证明任死亡与原告的诊治无任何因果关系。xx县检察院在收到撤案决定书后正在为检察院的错误批准逮捕进行国家赔偿。 20xx年11月28日起,xx县公安局治安中队长李、xx镇综治办主任杨、xx派出所所长王多次到看守所以威胁、恐吓的方法告知原告走法律程序需要10多个月,并说罪行很重需判10余年,让原告尽快与死者家属调解,原告坚决不同意,后来他们又找到在上海的瓮(原告的三弟)商谈,瓮不明真相又被公安局和镇政府人员恐吓施压,20xx年12月6日在公安局、镇政府及包信镇司法所所长杨主持下,在xx县群工部被迫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被迫将16.5万元补偿款打入杨账户,使原告的财产受到了较大的侵害。这笔补偿款完全是因为被告一、二的胁迫及被告三、四、五的勒索,原告方不得已而交付的,根据《合同法》第54条,因受胁迫而签订的合同属可撤销合同,撤销后原告有权请求被告返还补偿款并承担相应利息。 原告行医多年,医术医德深受乡邻的赞誉。因被冤屈涉嫌“非法行医罪”而错误刑事拘留逮捕,使原告声誉一败涂地、经济一落千丈,为此原告父母几次昏厥过去,妻子精神频临崩溃……原告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名誉权、荣誉权均受到严重侵害,原告有权依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一、被告二的行政不作为,胁迫原告签协议的违法行为;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的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均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规,特诉至贵院,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瓮 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 罗律师 20xx年8月6日 原告:A,x年3月18日出生,住**村。 被告:B,36岁,住**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耕地5.7亩。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现金账本、身份证及相关证件、书籍。 3、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长期在外打工,之前自家的耕地一直让二哥C在耕种。x年左右,被告将原告的地从张xx处要回自己耕种。当时原告默许了被告的行为,考虑到都是亲兄弟,让哥哥种或是让弟弟种都是一样的,便对此没说什么。后来原告因养育子女、打工挣钱较难,身体也不如以前,x年左右原告便向被告提出要回自家的耕地,自己耕种或是承包给他人耕种,但被告以各种理由不答应。原告碍于亲兄弟及老母亲的面子也未再坚持要回自家的耕地。x年1月份原告再次要求被告返还自家的耕地5.7亩,被告坚持不给。 x年3月份,被告趁原告在外打工之际,将原告家中所有的物品全部拉走,房子也砸了个稀巴烂。被告拿走原告的物品里面含有原告的一些生意往来的现金账本、身份证及相关的证件、书籍等物品对原告意义重大,后原告发现此事要求被告返还自己的物品时,被告坚决不给。在家族的哥哥们的调解下,又看着年迈的老母亲,原告又再次选择了忍让,希望大事化小。 然而,x年3月28日,被告在本村黑板报上张贴大字报,对原告人身名誉进行严重诋毁,并向村大队、乡政府机构诬告陷害原告,捏造莫须有的罪名,乡派出所为此还派人去村中调查原告,使得原告在本村及濮阳市内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身心疲惫,名誉也遭到严重侵害。 鉴于被告的种种侵害行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A x年3月30日 相关知识 民事侵权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导致的人身或财产的不利益。这种不利益是指一切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与利益所遭受的不良状态和不良后果。 对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又称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减少,对人身的损害包括对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损害,而且对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生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引起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不法行为的实施,如果损害事实并非不法行为的实施所致,则不构成侵权。 有过错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 根据法律对行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过失又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违反法律对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没有达成法律对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较高要求。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达到法律对他的较高要求,甚至连法律对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达到。 在侵权行为中,一般而言,对过错程度的划分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也不会影响赔偿责任的大小,因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的范围由损害的结果决定,不会因其过错较轻而减轻其赔偿。 原告:马某,女, 被告:张,男,x年 日生,汉族,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2)双方所生小孩 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用;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财产价值约为 万元); (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自x年月在同建立恋爱关系,x年底在一起共同生活, 20 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有 缺陷方面的疾病,夫妻生活一直不和谐,双方感情一般。 对被告所患的疾病,原告一直希望被告积极治疗,但被告却无动于衷,逃避问题的解决,为此,在和原告生活的几年当中,双方多次发生矛盾。多年来,原告只能委曲求全,内心压抑。 被告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双方相处近6年来,每次发生矛盾,无论谁对谁错,大事小事,几乎都是原告先去和被告缓和。在家庭生活中,被告从不允许别人指出他的缺点及不足。多年来,为支持被告在事业上的发展,原告尾随被告各地奔波,多次放弃了自己的工作,无怨无悔。而自从x年月来到后,被告当上公司老总,从此,自负的本性便更加暴露出来,对原告说话常用命令口气。x年日,双方在看中一处住宅,尽管原告的母亲拿了万元给被告用于付首付款,但在签合同时,被告却根本不考虑将原告列为共有人,其自私的心态可见一斑。 原告怀孕后,对于原告在怀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身体不适,被告较为冷漠,从不表示关心,哪怕是为原告做过一顿饭,被告都不愿意。原告怀孕7个多月时,母亲到昆明照顾,距离预产期还有多天时,被告的母亲和大姐也从河南来到了昆明,被告的家人认为原告母亲的到来,坏了他们家乡河南的风俗。20 年 月日,孩子,便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出生的。 当原告剖腹产后还不到24小时,被告的大姐便与原告的母亲发生顶撞和争吵,为此,被告及其母亲数落原告,并称永远不让原告之母踏进他们毛家半步。被告同时向原告的母亲说了不少狠话。 被告将钱财看得太重,几乎到了不近情理的地步,原告生小孩是剖腹产,生孩子后很长时间身体一直虚弱,需要就医吃药、加上孩子的费用,各方面生活开销都加大。但孩子出生后被告一方面是多月不回家,对孩子的情况毫不关心,一方面却不分青红皂白就责怪原告乱花钱,并要原告向其出示开支明细。原告只得将开支明细发给被告审查。孩子生病时,被告关心的不是孩子的康复,不了解孩子的病情发展,但却非常关心孩子医疗费花费的数额。 如前所述,因为被告患有生理疾病,原被告间长时间都是处于分居状态。小孩的出生,更促成了原被告间分居状态的持续。婚姻生活及孩子的出生,似乎并未促成被告心态及角色的转变,被告不会想到作为丈夫应关心妻子,作为父亲应照顾孩子。从孩子出生2个多月起被告便没再看过孩子一眼,即使孩子晚上哭闹再厉害被告也不闻不问。后来,仅仅是因为原告表达了不满,被告就离家出走。被告离开原告及小孩,抛妻弃子,没有给过原告一个电话或短信。孩子出生百天、儿童节,打预防针,被告也从未出现过。 x年月,因被告离家出走不归,事实上原、被告双方已感情破裂,原告遂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和被告的婚姻关系。但因原告没有注意收集和被告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未能向法庭举证,同时,因被告出于报复心态,不同意离婚,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号《民事判决书》为证)。 至今,孩子也已经岁零个月,被告虽然不同意离婚,但被告仍然不尽父责,不履行夫责。事实情况是,原、被告双方依然互不见面,双方的婚姻关系,至今并未有任何改善的迹象,为此,原告只得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 月 日 被告人王,男,x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1,汉族,初中文化,系福利镇福新村村民委员会员,住集贤县**镇**街巷号。x4年1月10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x4年1月23日由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决定逮捕,次日由集贤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x4年3月24日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本院于x4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x4年4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x4年5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挪用公款犯罪 1.被告人王在x2年至x1年末担任集贤县福利镇福新村民委员会(x2年更名为集贤县福新农工贸有限公司)**期间,明知郭某甲个人注册公司需要验资款,于x1年7月21日以个人名义,私自将征地补偿款400,000.00元通过郭某乙借给郭某甲使用。郭某甲分别在x1年7月26日、8月3日和8月20日,将400,000.00元归还给王。 2.x1年5月份,王将管理的征地补偿款350,000.00元交给肖某某个人使用,x2年4月,王以经管站出具的关于377,814.00元征地补偿款的往来票据上没有其签字、盖章为由,不承认收到此笔征地补偿款,并在x2年和x3年向纪检部门和检察机关隐瞒收到款项的事实,致使该笔被挪用的公款无法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福利信用社取款凭证、福利镇农村经济办公室关于377,814.00元补偿征地款的说明: 2.证人郭某甲、郭某乙、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供述与辩解。 二、贪污犯罪: x1年春节,王将保管的征地补偿款377,814.00元挪用35,000.00元后拒不承认该款去向,而将剩余277,814.00元中的9,800.00元以个人名义为肖某某购买一台长虹54英寸液晶电视机;余款18,000.00余元,被王用来个人支出消费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福利信用社取款凭证、集贤县农村信用社福利信用社集贤县福利镇农村经管中心账户明细: 2.证人周某某、王某乙、范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将377,814.00元公款挪用其中350,000.00元后,被告人利用公款没有入账的情况,隐瞒27,814.00元公款的去向,将27,814.00元用于个人支出,在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而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王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集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x4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集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系 之):,男,年月日生,汉族,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系 之子):,男,年月日生,汉族,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系 之子):,男,年月日生,汉族,住。身份证号:, 法定代理人 (系 之妻),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赔偿因交通肇事故致 死亡的死亡赔偿金X元、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元、丧葬费X元、交通费元,以上各项赔偿金额总计 元。 事实与理由: x年月日,被告人驾驶三轮车沿公路由向行驶至时,造成 死亡、 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年月日,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 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 不负事故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认为, 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被告人应予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 犯交通肇事罪,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表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王犯罪行为给原告 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 法定代理人: x年月月 日 原告:张××,女,汉族,×年×月×日生,住×市××路×号×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19××年×月21日生,住址×市×区×号×号,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判决婚生女胡××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元,被告另外承担女儿手术费××元; 三、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座落于×区×号××小区×栋×门×楼×号住房一套,家具、家用电器若干); 四、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双方分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x6年4月×日自愿登记结婚,x2年×月 ×日生下女儿××。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且因婆媳关系紧张,被告偏听偏信其母,常与原告争吵并冷遇原告,导致夫妻感情逐渐冷淡,结婚近八年,原告很少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女儿出生后,照料女儿,是原告一个人独力承受,被告虽已为人父,但和从前一样,下班回家后只是沉迷于电脑游戏,从不照看女儿,而且拿到工资后很少给家里交生活费,生活费用几乎全是原告负担,被告完全没有尽到做丈夫与父亲的责任.在原告怀孕期间,原被告双方便分居生活,虽然同住一套房子,但夫妻两人分房而居,到现在为止,原被告双方已分居两年以上,x3年7月,原告带着女儿回到山东老家生活.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毫无感情、毫无联络的夫妻生活,且夫妻双方分居多时,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现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女儿胡××一直与原告一起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照顾,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女儿的生活,为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现请求法院将女儿判给原告直接抚养,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元. 夫妻双方现有住房一套,该房屋座落于×区×号××小区×栋×门×楼×号住房,该房屋是贷款购买,首付及每年房贷均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支付,后期房贷还没有还完,但x0年×月已办理了房产证,夫妻二人是该房屋的共同所有人,现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时将该房屋按现价值予以合理分割,被告若想单独拥有该房产权,应及时地给予原告相应补偿;另外,该房屋内有家具及电器若干,皆是夫妻婚后购买,请法院判决离婚时一并处理.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处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原告:赵 被告:郦 被告:向某 请求事项: 1、 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及相应的利息(还款期内利息按约定一千元计算,20xx年1月20日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年12月19日,被告向通过被告郦认识原告并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向当时说其开办公司缺少现金,急需周转一下,一个月就偿还,并愿支付利息五千元。加之被告郦愿意作为其担保,所以,原告就毫不犹豫地借给了被告向50000元。 但是,一个月过后,原告向被告向催还借款时,被告向总是以各种借口拖欠不还或者干脆就说无力偿还借款,但被告向却驾驶着高级马自达商务车,还经常出入各种消费场所。迄今为止,被告向分文未还。原告找被告郦要求履行担保责任时,被告郦也予以拒绝。 以上事实,有被告向及郦签字的《借据》为证。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 月 日 原告,女,X年X月XX日出生,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电话: 被告,男,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电话: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请求法院判决平均分割属于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家用电器和家具和首饰;请求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存款1万元,股金61000元(因股金无法取出,可折现为现金方式由被告补偿给原告)共计71000元的一半(即35500元归原告。 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件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xx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男方经常玩至凌晨,婚后因此事常常吵架,20xx年3月底女方怀孕后,男方还是经常玩至深夜,女方因此事经常与男方争吵,于5月下旬女方流产,女方一再包容认为他会改,可是江山易改,本性难移,男方竟然说如果女方再说,就把女方掐死,女方彻底死心。短短一年,因被告单位要入股,女方承担了家庭费用及吃住都由女方承担,男方理所当然。家务事也都是女方一人承担,男方没有一点责任感,让女方心理上和身体上受到伤害。经女方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原告面对被告的冷漠无情和无动于衷,双方因为矛盾激烈,于20xx年11月分居。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极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且被告对婚姻的破裂有着重大的责任,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原告为解脱在这名存实亡的婚姻家庭继续生活下去,于20xx年2月21日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通海县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没有达完全破裂的程度,仍有和好可能,于20xx年4月18日以(20xx)通民一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但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至今,原被告双方仍分居至今,没有任何和好之可能。 综上,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多次发生矛盾后,双方性格不合、观念差异及被告对家庭极不负责任,导致了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0xx年2月21日提出离婚请求,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已超过六个月,但原被告双方现仍在分居,已完全无和好的可能,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因此,原告特依法提出上列诉讼请求,恳请法院给予判准为谢。 此致 通海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原告:-,女,汉族,-xx年xx月出生,住---。联系电话:--- 被告:-,男,汉族,-xx年xx月出生,住---。联系电话:---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拆除对原告造成光污染的违章建筑,停止并排除光污 染侵害;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年,被告违反--x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在-xx小区号楼顶层私搭乱建,其封闭阳台所使用的玻璃在白天将阳光反射到对面楼即原告所居住的x号楼x单元x门室内,致使原告客厅内光照强度非常高以致日常生活无法正常使用客厅,且站在居室内阳台上正常目测会非常刺眼,令人炫目,该程度超出一般人的忍受限度,致使原告白天必须得拉上窗帘抵挡强光(若是夏季来临必然会导致室内闷热),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正常生活环境已造成不合理的不利影响,大大降低了生活舒适度,进而影响原告的身体健康,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此事,但被告一直不予解决。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臵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及《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之规定,特将本案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拆除私搭乱建造成光污染的违章建筑,停止并排除光污染对原告所造成的侵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人民法院 原告: X年xx月 x日 原告:A,女, x年9月19日生,汉族, 住址:略;电话:略 ;邮编:略 被告:B,男,x年7月9日生,汉族, 住址:略;电话:略 ;邮编:略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本案的《遗嘱》无效,并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本案遗产的折价款838200元;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本案是继承纠纷案。本案的被继承人是R。R出生于x年4月24日,死亡于x年12月3日。R死亡时的户口登记地为:xx市xx新区x路y弄z号404室。 本案继承纠纷的争议的标的物是座落在xx市xx新区e路f弄g号1701室的房屋(下称系争房屋)。由于在R死亡时,系争房屋的权利人登记为R,因此系争房屋应当是被继承人R死亡时遗留的遗产。 本案的原告是被继承人R的遗产的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被继承人R生前既未结婚,又未生育过子女。被继承人R的父亲叫D,D生于x年,死亡于x年。被继承人R的母亲叫M,生于x年12月5日,死亡于x年3月21日。因为被继承人R的父亲和母亲均先于R死亡,因此在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R的遗产将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在D和M的生前,D和M共生育有两个子女,即,原告和R两人(其中,原告是姐姐,R是弟弟)。由于D和M只生育有两个子女,因此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原告,应当是R遗产的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本案的被告B并不是被继承人R的法定继承人。原告之所以要把B列为本案的被告,并要求其支付本案遗产的折价款,是基于以下的四项事实: (1)系争房屋已经由被告B一人继承。被告B是以受遗赠人的身份接受系争房屋这一遗产的。被告B有权接受遗赠的依据是一份既没有代书人签名,又没有见证人签名的,且是由他人以打印方式,而代书的《遗嘱》。这份代书遗嘱写道:“待我死亡后,上述房屋产权由B一人继承”(根据代书遗嘱内容,“上述房屋”是指系争房 屋)。这一代书遗嘱所注明的年、月、日是x年11月26日。这就是说,这一立遗嘱日离立遗嘱人的死亡才六天。至于R是否在代书遗嘱上签名,xx市公证处在立遗嘱人立遗嘱以后的第五天,同时,又是立遗嘱人死亡日的前二天,即x年12月1日,才在其编号为()沪浦证字第7210号《遗嘱公证书》(下称7210号公证书)上追认性地证明说:R“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但是却没有写明究竟是谁代书了这份关于遗赠的遗嘱。 (2)x年2月8日,xx市公证处根据被告B的申请,又出具了其编号为()沪浦字第384号的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书》(下称384号公证书)。384号公证书证明说:“根据R的意愿,R死亡时遗留的上述遗产由遗嘱受益人B一人继承” (根据384号公证书内容,“上述遗产”是指系争房屋)。在384号公证书上,xx市公证处还捏造事实说:本处 “根据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所提供的未到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联系电话,向其他法定继承人进行了核实”。事实并非如此,原告是本案被继承人R的亲姐姐,被继承人R的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作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原告从未接到过任何公证机构的要求核实的电话。 (3)依据384号公证书和被告B的申请,x年3月15日,房地产登记处出具了权利人为被告B的系争房屋的新的《xx市房地产权证》。 (4)x年11月22日,被告B又把系争房屋出卖给案外人W。其房地产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38200元。 基于以上的事实,原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 其理由如下: (1)作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原告是被继承人R的遗产的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如果没有遗嘱,或者,本案的遗嘱无效,那么被继承人R的遗产,包括系争房屋就可以由原告一人依法继承。 (2)本案的《遗嘱》是无效的,因为这份由他人以打印方式,而代书的《遗嘱》,不具备法定的代书遗嘱的一切形式要件。对代书遗嘱,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然而,本案的《遗嘱》却是一份既没有代书人签名,又没有见证人签名,而只有遗嘱人签名的打印件,以致这份打印的《遗嘱》,究竟是由谁代书的,由谁见证的,都不得而知,更不要说,他们的签名和注明年、月、日了。面对这样的一份代书遗嘱,谁敢确认其中的立遗嘱人的签名是真实的。 对本案《遗嘱》中的立遗嘱人的签名,公证机构虽然出具了一份《遗嘱公证书》予以证明,但是这份《遗嘱公证书》又有什么证明作用呢?不要说,它仅仅是一份独立于《遗嘱》的文件,也不要说,这份公证文件晚于《遗嘱》整整五天,就是在这份迟到的独立的公证文件上,公证机构也没有写明究竟是谁代书了这份遗嘱,更没有遗嘱的代书人,遗嘱的其他见证人的签名和注明年、月、日。违法、草率、不负责任、视法律为儿戏,就是这份公证文件的根本属性。 原告认为,作为一个法人,公证机构也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其公证行为,即,它的代书人,它的其他见证人也应当依法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和注明年、月、日。而且,公证机构仅仅是一个证明单位。对代书遗嘱,我国继承法并没有给予公证机构以任何特权,而仅规定了一个限制性条款,即“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至于怎样办理,当然应当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不折不扣地予以办理,即,“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且,本案《遗嘱》的形式也不符合国家的《遗嘱公证细则》的具体规定。《遗嘱公证细则》第6条规定:“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本案的遗嘱公证并不是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的,而是只有一名公证人员在办理。参与办理此次公证的另一名人员是非公证员,其公证书上承认:是“本处工作人员H”。由于“H”是非公证员,因此“H”只能以见证人的身份参与公证。由于见证人依法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因此见证人“H”应当在本案的遗嘱上签名。然而,在本案的《遗嘱》上,见证人“H”未签名。很显然,本案的代书遗嘱只能无效。 (3)本案的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书》也是无效的。首先,因为本案的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书》是基于本案的代书遗嘱而作出的,而本案的代书遗嘱无效,因此本案的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书》当然也无效。其次,该《公证书》的出具程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国家的《关于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指导意见》的第18条规定:“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出证前应以信函、公告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法定继承人,以了解他们观点”。由于申请继承的B,非被继承人R的法定继承人,其遗嘱继承又属于遗赠,且被继承人R还有法定继承人存在,因此公证机构理应谨慎处理本案的继承权公证,即,至少应当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出证前应以信函、公告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法定继承人,以了解他们观点”。然而,该公证书在其出证前,却从未以信函、公告或者其他方式通知过原告,更未了解过原告的观点。相反,还要捏造事实地说:其“根据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所提供的未到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联系电话,向其他法定继承人进行了核实”。很显然,本案的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书》无效。 (4)因为本案的代书遗嘱及其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书》无效,而依据这无效的代书遗嘱及其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书》,而取得的系争房屋,又被非法持有人被告B出卖给案外人W,因此被告B应当向作为合法的法定继承人的原告,返还本案遗产的折价款,即系争房屋的转让价款人民币838200元。 鉴于以上的事实与理由,原告特向法院提出本案的诉讼。望法院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A x年2月 日 相关知识 遗嘱继承的特征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3.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4.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遗嘱继承的条件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口头遗嘱怎么认定 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该四个要件的口头遗嘱当属无效遗嘱。 原告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市xx区某某村某号。TEL: 被告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民,住xx市经济开发区某某社区。 TEL: 被告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TEL: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08000元及利息(自x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现计算至x年5月9日,利息为 元)。 二.一切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x年2月6日,被告因急用钱向我借款150000元整,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截止x年10月25日,被告将利息全部结清,并又偿还了220xx元本金,并重新为我书写保证书一份,该保证书载明:借款本金128000元,x年11月10日前全部还清。后经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分两次共偿还本金20xx0元。之后,被告一直以无款为由不再偿还。为此,特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贾某某 x年5月23日 准备起诉材料 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的时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及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主要包括: 1、起诉状。 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一定要写的明确和具体,不同被告可考虑单独列为一项诉讼请求,利息和违约金、罚息应当列明是暂计算的数额,实现债权的费用单独列为一项诉讼请求。笔者举个例子,比如张三作为出借人将钱借给李四,王五为这笔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马六以自己的房屋为这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如果张三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可以这样写: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四向原告返还本金 元,利息 元,违约金 元;(以上利息和违约金按照 标准计算,暂计算到20xx年1月8日,一直计算到借款人将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四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费等费用共计 元; 3、请求法院判令王五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原告对被告马六用于抵押的 房屋拥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获得的价款在上述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 备注:起诉时如果李四已婚可以考虑将李四配偶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事实和理由部分律师建议不要长篇大论,以开门见山、简明扼要为基本要求,在起诉状中尤其要防止对自己不利的自认。关于事实和理由注意如下要点: 第一,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第二,起诉主张事实与请求应保持一致,并针对诉讼请求陈述相关事实。例如:(1)原告主张与被告就利息未作书面约定,但实际上既有口头约定利息,被告又在一定期间内按期归还利息,但是该主张在诉讼请求中却未有提及;(2)原告一方面陈述与被告就本案债权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一方面在诉讼请求中却未见要求实现抵押物权的要求;(3)原告提出为实现债权支出了必要费用,但在事实与理由中未就此进行任何陈述等。 第三,起诉意见中的观点不能相互冲突。例如:原告一方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时根本没有可供归还的财产而存在欺诈,另一方面又认为被告隐匿资产,与其公司人格混同等。这两方面意见明显存在冲突。 2、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当原告是自然人时,需提交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查验。当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复印件有的法院要求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文件; (2)当事人可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如原告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应当提交符合法院要求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如原告委托律师出庭参加诉讼,需要与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3、证据材料 当事人能否胜诉,提供有效证据至关重要。债权人在起诉时需要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证据,债权人需要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供证据副本,债权人提交证据最好整理一份规范的证据目录,将证据进行编号,并对证明目的等进行说明。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认定,法院会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借款协议或借条。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提供有关担保的证据材料。 (3)借贷双方合理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材料。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材料。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材料。 在有的案件中,虽然债权人已经出具借条或者欠条,但在诉讼中,债务人及其代理人往往会矢口否认曾有过借款或者欠款的事实,要求原告提供全面完整的证据。实践中,曾出现过债权人向债务人出借巨款,但是该款系现金支付,没有其他凭证;或者虽是转账,但不是从债权人本人账户转出的,而是通过其他关系人账户付款;或者该款并没有直接支付,而是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案外人的其他债务互相抵消的情况。一旦进入诉讼,由于债务人的否认,导致法院审判出现困难。 因此,在立案前,债权人应对此有所预测,未雨绸缪,在出示借据或者其他条据的基础上,收集或者提供其他诸如证人证言、合同、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 必要的时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金融机构调取涉案款项的转账或者汇付的相关记录,以便更好地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依法保护自己的债权。 现如今,债务人不按合同及时结清,拖债、搪债现象相当普遍,有的即使公证机关作出裁决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有的债务人实质上是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遇到这些情况,债权人可根据法律规定,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诉讼的同时递交一份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以便于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债务人经济诈骗,债权人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防债务人转移财产,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 原告:陈,男,x年4月3日出生,汉族,xx市自行车厂工人,住xx市城南路909号。身份证号: 被告:xx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所在地:xx市管城区清真寺街。单位代码: 法定代表人某某,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的郑公管决字()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3月1日,原告与邻居王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殴打,王受到轻微伤。管城公安分局北下街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对此案进行了处理,认为原告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因此对原告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向xx市公安局申请复议,xx市公安局于x年4月30日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决定。 原告认为,原告和王发生殴打是由王引起,况且原告也受了伤。被告对原告的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的郑公管决字()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xx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陈 x年五月八日起诉状 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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