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刑事上诉状优秀 (菁选2篇)

经典刑事上诉状优秀1

  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住址等)。

  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住址等)。 上诉人因_______ 一案,于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 日收到_______ 人民

  **(_____)______ 字第___ 号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现不服该判决,提出 上诉。

  上诉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 人民**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 份;证物____ 件;书证____ 件。

经典刑事上诉状优秀2

  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住址等)。

  上诉人因____一案,不服____人民**___年___月___日(__)___字第__号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人民**

  上诉人:(签名) ____年__月__日

  附:证物___件;书证___件。


经典刑事上诉状优秀 (菁选2篇)扩展阅读


经典刑事上诉状优秀 (菁选2篇)(扩展1)

——经典刑事上诉状

经典刑事上诉状1

  上诉人:舒周锋

  被上诉人:徐智业

  被上诉人:陈志明 上诉人因徐智业、陈志明故意伤害一案,不服孝昌县人民**于20xx年11月22日出具的(20xx)孝昌刑初字第54号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孝昌县人民**的(20xx)孝昌刑初字第54号刑事裁定;

  2、由孝感市中级人民******此案。

  事实与理由:

  2009年8月6日上午,被上诉人徐智业召集被上诉人陈志明等人到孝昌县白沙镇光明村二组将上诉人舒周锋家并非违章建筑的院墙拆倒。由于不服上诉人的阻挠,徐智业突然冲向上诉人抓住他的衣领将其**在地便骑在上诉人的身上猛打,陈志明赶紧上前帮忙抓住上诉人的双手使其无法反抗。徐智业、陈志明两人对上诉人共同实施暴力殴打达数分钟之久。在上诉人即将爬起时,陈志明一记重拳打在上诉人的左眼上。顿时上诉人左眼血流如注,疼痛无比,惨不忍睹。其左眼弓下皮被打开了一条长3厘米的口子,鲜血直流,左眼眶骨折,左视神经损伤,左视网膜震荡伤。被上诉人徐智业、陈志明见势不好便扬长而去。

  事发当天上诉人到孝昌县白沙镇派出所报案,白沙派出所委托湖北中真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鉴定。20xx年4月2日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舒周锋的左眼损伤程度为轻伤;伤残程度为八级;后期康复对症治疗费用1000元;康复及休息期为伤后4个月。

  20xx年11月22日,孝昌县人民**以“自诉人舒周锋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伤系两被告人徐智业、陈志明所为,其诉两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为由,作出(20xx)孝昌刑初字第54号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自诉以附带民事**。上诉人认为该裁定严重错误,特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一、该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根本无视上诉人的如下证据:

  1、相片若干,均为上诉人的儿子在上诉人被殴打时用手机拍得。***能证明上诉人的眼睛被打得血流满面的相片,有能证明徐智业、陈志明殴打上诉人的相片;

  2、录像若干片段,能证明徐智业、陈志明殴打上诉人;

  3、了解**的村民的证言。证明上诉人曾遭被上诉人毒打。

  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中既有视听资料,又有证人证言,还有司法鉴定意见书;既有证明损伤程度的证据,又有能证明上诉人的损伤与徐智业、陈志明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完全符合《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证明要求,并不是原审**所认定的“证据不足”

  二、该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能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款的规定,而应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款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款规定,只要“**事实清楚,有足够的证据”相关**就应该****。在本案中**事实是非常清楚的,谁打伤谁一目了然。另该款对证据的要求是“足够”而没有要求是“充分”这两个词的内涵很不一样。足够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充分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有足够的证据**就应该****,有充分的证据**就应该定罪判刑。事实上,上诉人的证据已经是非常足够了,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款规定**应该****此案。

  三、孝昌县人民**不宜再**此案,本案应由孝感市中级人民****。 本案其实是一件非常普通的伤害案,情节、因果关系都很简单,根本不是疑难复杂的案件,但孝昌县人民**的一系不法举措,使上诉人对该院的司法公正产生极大的怀疑,表现在:

  1、对于上诉人申请****的证据,该院无正当理由,也不解释,不让上诉人复印或查阅,这是对上诉人诉讼**的蔑视与剥夺。

  2、上诉人申请****取证的对象有三人,20xx年10月12日,该院刑二庭庭长胡火明带队的**人员长途跋涉从孝昌县城来到偏远的孝昌县白沙镇光明村二组,却只对其中两个不是很重要的证人进行了简单的**,便草草收场,要打道回府。上诉人向该院的**人员提出对最重要的证人舒带三进行**的要求时,该院的**人员堂而皇之说:“时间不够用,我们还有别的事要办。”这话简直是瞎扯淡。别人的事是事,上诉人的事就不是事?上诉人盼星星,盼月亮,终把**的人盼来**取证,为什么对上诉最有利的证人,**人员避而不见?这其中倒底隐藏着什么样的玄机?这不得不让上诉人对****人员的动机产生合理的怀疑。

  3、当天来**的人员共计4人,一个是该院的胡庭长,一个是该庭的*员(女),一个是司机,第4个人是白沙*的工作人员。上诉人很不满的是,**的人来**取证,为什么要与**的白沙镇*的工作人员一起来?当时**的人解释说:“是让他带路”。光天化日,大路朝天,**的人要找上诉人所在的村子是易如反掌的,即便是找人带路,为什么一定要找白沙镇*的人?白

  沙镇*与本案有密切的利害关系,其工作人员与**的人同坐一车,会进行哪有些对上诉人不利的阴谋策划?由此可以进一步推断,**的人到上诉人的在的村子之前,先到的是白沙镇人民*,否则,这位白沙镇*的工作人员是从哪冐出来跳上车的呢?这位*的工作人员必然是受白沙镇*的指派才出来带路的。

  白沙镇人民*是***,是***,**的人与他们的工作人员在**取证的时候也搞到一起,能有什么好事?结合上面2、3、两点的论述,**的**人员对舒周锋最有利的证人无故不**,必然受到白沙镇*的指使。

  4、孝昌县人民**出尔反尔,言而无信。

  20xx年5月25日,上诉人向孝昌县人民**提起自诉,要求追究二位被上诉人的刑事责任。孝昌县人民**20xx年6月25日作出(20xx)孝昌刑初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人不服提出上诉,20xx年8月23日,孝感市中级人民**作出(20xx)孝立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撤销(20xx)孝昌刑初字第40号刑事裁定,发回孝昌县人民**重审。20xx年8月24日,孝昌县人民**作出(20xx)孝昌刑立字第54号立案通知书,决定受理上诉人的自诉案件。在**过程中,上诉人应孝昌县人民**的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在追究两被告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其赔偿上诉人各项经济损失184434.02元。

  从20xx年8月24日该院决定立案至今,该院一直不决定**日期,每当上诉人问时,该院的人总是说“你等一段时间”,一直等了三个多月,上诉等来是一纸驳回**的裁定书。由此可以看出,孝昌人民**一会不立案,一会立案,一会又驳回**,朝令夕改,且一而再,再而三地忽悠上诉人,其所作所为是对上诉人作为一名*******公民的诉讼**的极大漠视。

  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孝感市中级人民****。

  除了上面的理由外,上诉人另认为,孝昌县人民**并不是没有业务能力**此案,而是受一股强大的****所左右,该院在这股强大的****面前已充分地**为力,所谓的司法为民,司法公正在这股强大的****面前已彻底土崩瓦解。该院的处事原则是“只保自己,哪管他人”,要它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简直是痴人说梦。

  另,本案影响极大,极其**。孝昌、孝感两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省高院、省*部门,省内外的各大**,谁人不知?谁人不晓?

  难道这不是孝昌及至孝感司法界的丑事?

  难道孝感市中级人民**还要让这样的丑剧、闹剧在孝昌及至孝感司法界继续上演吗?

  难道一定要等到**的暴力事件或**事件发生后,司法机关才会引起足够的重视吗?

  到那个时候,你们想做点什么还有机会吗?

  上诉人希望孝感市中级人民**能撤销孝昌县人民**的(20xx)孝昌刑初字第54号刑事裁定,更希望由孝感市中级人民**直接****此案,而不是草草看一下上诉人的材料(书面**)就驳回自诉,这种解决纠纷的方法是很简单的,也是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的。上诉人希望在庭审的过程中双方充分提供证据,充分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充分地阳光操作。对一个普通农民而言,一生当中眼睛被打伤一次就已经足够了,而对一个人民法官而言,一生当中要开无数次庭。如果通过****,被上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实无罪,上诉人也能坦然接受,真所谓“死也瞑目”既然如此,人民**为什么就一定要吝惜开一次庭呢?开一次庭难道真的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吗?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够、充分,原审**的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上诉,恳准所请。

  此致

  孝感市中级人民**

  上诉人:舒周锋


经典刑事上诉状优秀 (菁选2篇)(扩展2)

——经典简单刑事上诉状

经典简单刑事上诉状1

  上诉人:某某,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XXX人,初中文化。2004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某*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05年5月24日经某城区人民**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某看守所。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某城区人民**(2005)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2005)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量刑。

  上诉理由

  一、一**决认定事实有误,影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1、上诉人不慎参与的盗窃罪,属于共同**。共同盗窃的**成员中作用明显有区别,应当分清主从、公正量刑。

  在上诉人参与的盗窃**中,犯意的产生者、成员的**者、**主要工具特别是车辆的准备者都是第一被告人某某,每次销赃后的赃款保管者都是第二被告人某某。上诉人在盗窃过程中仅仅在开发区那一起他们三人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叫上诉人一起搬动赃物,其余多次上诉人只是为他们开开车门,仅仅起到较小作用,上诉人在共同**中的作用明显属于辅助和次要性质,应当**认定上诉人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由于一**决在主从犯事实上的认定不清,直接导致上诉人这一法定从轻情节在量刑时被忽略,加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2、上诉人接到*机关的传唤通知,就及时主动到*机关,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盗窃**事实,上诉人的这种情节应当在量刑时得到酌情考虑,一**决对此没有认可。

  3、为了体现上诉人的悔罪态度,上诉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按照司法机关要求随叫随到,并且说服家人积极交纳了罚金5000元,在上诉人参与盗窃金额4736.1元的情况下,交纳罚金的表现也应当在量刑时得到体现,一**决对此体现不够。

  二、一**决对上诉人适用法律不公,量刑畸重,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上诉人**情节,对上诉人可以宣告缓刑,以体现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量刑原则。

  1、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处拘役、三年以下****的**分子,根据**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2、上诉人在**情节上具有从犯法定情节,又有相当于主动归案的表现,且能全额及时交纳罚金,**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要求;从上诉人的**过程可以看到,上诉人是在受人引诱的情况下,没有理智辨别是非,不慎走上**道路的,四次盗窃行为集中在2004年8月16日至9月2日的半个月内,此后直到上诉人被取保上诉人没有再参与一次**,上诉人属于第一次违法、是偶犯初犯,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

  上诉人年仅21岁,走上**道路非常后悔,上诉人对不起父母亲人、对不起社会,上诉人有信心改过自新、从新做人,恳请二审**正确适用法律,积极体现我国法律“惩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改判上诉人缓刑。

  此致

  某市中级人民**

  上诉人:某

  年 月 日


经典刑事上诉状优秀 (菁选2篇)(扩展3)

——经典的刑事上诉状优秀

经典的刑事上诉状优秀1

  上诉人:某某,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XXX人,初中文化。2004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某*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05年5月24日经某城区人民**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某看守所。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某城区人民**(2005)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2005)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量刑。

  上诉理由

  一、一**决认定事实有误,影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1、上诉人不慎参与的盗窃罪,属于共同**。共同盗窃的**成员中作用明显有区别,应当分清主从、公正量刑。

  在上诉人参与的盗窃**中,犯意的产生者、成员的**者、**主要工具特别是车辆的准备者都是第一被告人某某,每次销赃后的赃款保管者都是第二被告人某某。上诉人在盗窃过程中仅仅在开发区那一起他们三人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叫上诉人一起搬动赃物,其余多次上诉人只是为他们开开车门,仅仅起到较小作用,上诉人在共同**中的作用明显属于辅助和次要性质,应当**认定上诉人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由于一**决在主从犯事实上的认定不清,直接导致上诉人这一法定从轻情节在量刑时被忽略,加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2、上诉人接到*机关的传唤通知,就及时主动到*机关,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盗窃**事实,上诉人的这种情节应当在量刑时得到酌情考虑,一**决对此没有认可。

  3、为了体现上诉人的悔罪态度,上诉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按照司法机关要求随叫随到,并且说服家人积极交纳了罚金5000元,在上诉人参与盗窃金额4736.1元的情况下,交纳罚金的表现也应当在量刑时得到体现,一**决对此体现不够。

  二、一**决对上诉人适用法律不公,量刑畸重,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上诉人**情节,对上诉人可以宣告缓刑,以体现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量刑原则。

  1、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处拘役、三年以下****的**分子,根据**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2、上诉人在**情节上具有从犯法定情节,又有相当于主动归案的表现,且能全额及时交纳罚金,**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要求;从上诉人的**过程可以看到,上诉人是在受人引诱的情况下,没有理智辨别是非,不慎走上**道路的,四次盗窃行为集中在2004年8月16日至9月2日的半个月内,此后直到上诉人被取保上诉人没有再参与一次**,上诉人属于第一次违法、是偶犯初犯,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

  上诉人年仅21岁,走上**道路非常后悔,上诉人对不起父母亲人、对不起社会,上诉人有信心改过自新、从新做人,恳请二审**正确适用法律,积极体现我国法律“惩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改判上诉人缓刑。

  此致

  某市中级人民**

  上诉人:某

  年 月 日


经典刑事上诉状优秀 (菁选2篇)(扩展4)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优秀篇」3篇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优秀篇」1

  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状

  上诉人: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电话:

  工作单位:

  住址:

  被上诉人: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电话:

  工作单位:

  住址:

  上诉人不服 人民** 年 月 日作出的( ) 刑 字第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 ) 刑 字第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发回重审)。

  上诉事实及理由:

  综上所述,原审** ,严重影响了**的公正性,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 条之规定,

  请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改判)。

  此致 人民**

  上诉人: 年 月 日


经典刑事上诉状优秀 (菁选2篇)(扩展5)

——刑事上诉状优秀「」3篇

刑事上诉状优秀「」1

  上诉人:钱某,男,24岁,汉族,XX市人,XX市XX工厂工人,住XX市XX路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因钱某、黄XX盗窃、销赃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2005年X月X日X字第X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上诉人钱某为钱某、黄XX盗窃、销赃案中的第一被告。本案经XX市XX区人民**以X字第X号判决,判处钱某****七年。被告人(上诉人)钱某认为本案判决在认定**方面是正确的,但是在量刑方面偏重,适用法律不当。理由为:

  (一)本案第一被告钱某犯盗窃罪、销赃罪,原判决引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共判刑七年。上诉人认为第一被告钱某盗窃作案数额虽属较大,但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回,并且主动坦白认罪,以这个情节衡量,无论如何总不该顶格判刑(徒刑五年)。而本案第一被告的销赃罪行,原判决亦认定“钱某系帮助黄XX销赃”的,意即黄XX是本案销赃罪的主犯,钱某是销赃罪的从犯。原判决对黄XX的销赃罪判处徒刑二年。那么,作为销赃罪帮助犯的钱某总不该令其负二年****的刑事责任。 因此,根据上述理由,上诉人认为原判决对本案第一被告钱某判处****七年是畸重的。

  (二)本案第一被告钱某既犯有盗窃、销赃两罪,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一百七十二条,是属于“数罪并罚”。原判决没有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数罪并罚”规定,对数罪分别作出判决,再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这是不合《刑法》规定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判决对本案第一被告钱某判处****七年,量刑太重,刑罪不当,要求重新判处。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

  上诉人(本案第一被告)钱某

  20xx年X月X日


经典刑事上诉状优秀 (菁选2篇)(扩展6)

——最简单的刑事上诉状

最简单的刑事上诉状1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X,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 ,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 街 号院 号楼 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2009)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2009)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 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xx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xx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上诉人开始只是丁xx的一个司机,后被丁xx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 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但永城市人民**(2009)永刑初字 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xx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 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 本人或汇到了丁 指定的帐户上。至今为止,上诉人为 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提交证据)也无着落。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2009)永刑初字第 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的判决。


经典刑事上诉状优秀 (菁选2篇)(扩展7)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1

  上诉人:任广山,男,195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越秀区福今路21号601号。

  上诉人因一**决***一案,不服湘潭市岳塘区人民**(2012)岳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湘潭市岳塘区人民**(2012)岳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一**决理由完全是有罪推定,认定上诉人构成***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从岳塘区人民*的**书来看,该院是以上诉人涉嫌票据***提起**,在本案的一审过程中,上诉人的辩护人已经提出上诉人并不明知涉案的票据系变造票。这一观点也获得了一审**认可,即上诉人主观上并不明知在逃犯于吉路提供的450万元的承兑汇票系变造,故不构成票据***。上诉人认为,一审**在没有认定上诉人构成票据***的情况下,却认定为普通***,一审**的判决结论与其自身观点存在明显自相矛盾,属于典型的有罪推定。

  1、上诉人没有构成诈骗**的主观故意。根据刑法规定,***必须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骗取财物。一审**在判决中认为,上诉人隐瞒了广西国正源水务有限公司无任何经营往来的事实,系空壳公司,但是对于吉路提供的商业承兑汇票还是提供了公司的印章给文铁进行背书,故属于一种隐瞒事实**的行为。上诉人认为,一审**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众所周知,市场上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比比皆是,广西国正源水务有限公司并没有注销,公司与株洲福尔程化工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承兑汇票的背书行为并不构成**,仅仅属于不符合票据法的行为,如果要追究责任,相互进行背书的公司都涉嫌**了。很明显,这是根本不成立的。

  2、如果上诉人不构成票据***,同样就不可能构成***。在上诉人涉嫌的**中以及其他诈骗**中,如果要骗取他人财物,必须通过隐瞒事实**的方法采取一定的诈骗**,在本案中,如果认定上诉人构成***,不是以广西国正源水务有限公司有没有实际经营业务为大前提,因为被害人湘潭大兴公司并非上述原因支付给株洲福尔程化工有限公司440万元资金,而是以购买承兑汇票为前提。那么,对于涉案承兑汇票是不是真实的,有没有隐瞒该票系变造的这一情节,才是认定上诉人有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的前提条件。一审**既然已经认定上诉人没有隐瞒承兑汇票系变造的主观故意情节,却认定属于诈骗,这根本不能自圆其说。

  3、一审**对上诉人的口供存在明显的断章取义的取舍,没有对全部口供进行综合审核认定。首先,侦查机关于2012年2月10日对上诉人进行了第一次提审,从口供第4页的内容来看,上诉人与于吉路于2011年3、4月份认识,于吉路称其在**有一家医药公司,当时,上诉人问于吉路他的公司能否出具银行承兑汇票,于吉路说可以由其公司担保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于是上诉人提出要他开一份银行承兑汇票,由上诉人出13%的手续费…,根据上诉人的供述,不难发现,上诉人与于吉路事前从来没有有关商量变造银行承兑汇票的预谋。其次,从2012年3月6日,侦查机关对上诉人的第五次提审口供第2页来看:“问:你知道于吉路买过来的承兑汇票的来历吗?知道承兑汇票的真伪吗?答:我没有考虑承兑汇票的真伪,于吉路只告诉我这份银行承兑汇票的信息可以到全国各个银行去查询,信息是真实的。”由此可见,上诉人主观上并不明知涉案的票据属于变造的承兑汇票。关于于吉路为什么能够以60万元的价格获得一张450万元的承兑汇票?这是本案上诉人涉嫌**的关键处。上诉人认为,一审不能以需要支付60万元成本获得了450万元的承兑汇票这种理解推测该票据明知是变造的。60万元换来450万元承兑汇票的可能性有很多。上诉人一直以为是于吉路支付办理贷款的成本从银行贷出来,从来没有想过经过银行验证的票据是假的。

  4、从本案被询问人颜建兴、宋兵武、朱冬明、彭永强、齐雄开等人陈述的内容来看,上诉人根本不可能知道涉案票据系变造的汇票。颜建兴在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二页陈述称:我们的财务人员专门到银行对这张承兑汇票进行了查验,证实汇票是真实的;宋兵武在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二页陈述称:朱冬明当时承诺他已经在银行查询了汇票的真假,保证是真票。朱冬明在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二页陈述称:我以前一个叫文铁的朋友带着任广山拿着一张承兑汇票找到我…通过银行查询这张承兑汇票的票面等情况,确认盖章承兑汇票确实存在…;彭永强在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二页陈述称:饭后,齐雄开、张友良及另外三人到银行严正承兑汇票的真伪…后来,听张友良告诉我,这张承兑汇票银行验票是真实的。齐雄开在第二次询问笔录第二页陈述称:兴业人员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这份承兑汇票是真实的。如此多的证人证言均证实承兑汇票的真实性,那么,一**决认定上诉人对票据的真假情况存在隐瞒是不客观的。

  5、上诉人再次向二审**强调,对于于吉路提供的450万元承兑汇票有关贴现过程,上诉人全程没有参与,全部是文铁一手操办,文铁仅仅向上诉人告知可以从银行借到钱,上诉人一直认为自己与于吉路应该各归还各自拿到的钱,从来没有想过据为己有,不用归还。

  5、上诉人的二位证人伏志中和胡建波的证言可以得知,直到2012年1月18日(2011年腊月二十五),上诉人在福建省建瓯**托了伏志中前往湖南长沙与宋兵武、朱冬明协商归还银行承兑*的欠款的事情。此期间,上诉人从来没有躲藏起来,*机关的补充材料中宋兵武、朱冬明已经证实伏志中**上诉人协商还款的事情。上诉人在整个案发过程中,没有任何不接电话或故意逃避追捕的行为,电话也没用更换过,上诉人也不可能于2012年2月10日用**制的车票乘火车去福建。

  二、恳请二审**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刑法原则。

  1、如今,真正**嫌疑人于吉路、文铁负案在逃,上诉人***后,深感冤屈和无奈,因为,只要此二人一天不到案,上诉人将无法真正进行辩白,上诉人已经年岁已高,身患严重高血压,曾一次次想了结余生,可是一想到自己不能身负着不白之冤,就只能在看守所苟延残喘的忍辱活下去。上诉人始终坚持认为,即使**嫌疑人于吉路、文铁没有到案,但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既然本案无法形成完整的链条。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综上所述,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恳请二审**抛弃顾忌各个部门的利益,顾忌错案的影响后果的思维模式,坚决拨乱返正,该盘上诉人无罪。

  此致

  湘潭市中级人民**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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