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名人故居(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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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名人故居篇一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4〕183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常州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用土地的房屋拆迁管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全市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安置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拆迁),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和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征地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地拆迁的主管部门,对本市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建设、房管、劳动、物价、财政、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征地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地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征地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的实施。

第五条 征地拆迁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和村镇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二章 征地拆迁管理

第六条 征地拆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辖市人民政府发布征用土地公告;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三)征地拆迁人与被征地拆迁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征地拆迁人按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五)征地拆迁人实施房屋拆除。

第七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辖市人民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征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查核定。被征地拆迁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八条 市、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拆迁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拆迁人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拆迁的位置、地类、面积、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安置办法;

(六)拆迁范围、搬迁期限、安置方式;

(七)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征地拆迁人组织实施。

第九条 征地拆迁范围确定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被征地拆迁所在地房管、规划、建设、工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相关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房屋转让、抵押、出租;

(五)以拆迁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营业执照。

在暂停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停办的各项活动。

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

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 征地拆迁人和被征地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地点、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一条 被征地拆迁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辖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市、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征地拆迁中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房屋用途: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权属证书上未标明用途的,以权属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房手续规定的用途为准。

房屋面积: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

积为准;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有权部门确认的实测面积为准,但对违法违章搭建的面积不予确认。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征地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征地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住宅房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五条 拆迁住宅房,采用统一安置、统一复建、自拆自建等形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货币安置方式。采用何种方式补偿安置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实际情况确定。市区及金城镇、溧城镇原则上采用统一安置方式安置。

统一安置房、统一复建房建设应依法向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自拆自建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宅基地管理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根据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重置成新价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征地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标准,房屋结构、使用年限、年折旧率对照表和房屋成新评定对照表,进行评估后确定(见附件

一、附件二)。

第十七条 采用统一安置方式的,其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建筑面积×110%。

采用统一复建、自拆自建方式的,其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建筑面积×100%。

第十八条 征地房屋拆迁安置的对象为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房产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被征地拆迁人及其家庭成员。

被征地拆迁人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可列入安置对象:

(一)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义务兵军人;

(二)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

(三)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教或服刑的人员;

(四)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前出生、婚嫁落户的人员;

(五)按有关政策规定应列入拆迁安置的其他人员。

被征地拆迁人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不列入安置对象:

(一)租住、借住征地拆迁范围内房屋的;

(二)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空挂户”;

(三)按有关政策规定不属于征地拆迁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 实行统一安置的,安置建筑面积为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安置户型根据安置面积与安置房具体户型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原则确定。

拆迁房屋的原面积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的,原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建安价结算;安置面积超过原面积,但不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安置面积超过原面积又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拆迁房屋的原面积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按人均40平方米安置,按安置房的建安价结算;由于安置房房型原因造成安置房面积超过人均40平方米,但不超过被拆迁房屋原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由于被征地拆迁人原因要求增加的安置面积,增加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被拆除房屋面积大于统一安置房或统一复建房面积的部分以及拆除房屋后不需要安置的,具体补偿标准由辖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统一安置房、统一复建房的建安价、成本价见本办法附件三。

第二十条 擅自将住宅房改为非住宅房的,或者将住宅房出租(借)给他人作非住宅房使用的,拆迁时仍按住宅房处理。

拆除出租(借)的住宅房,征地拆迁人对租(借)用人不予补偿安置。

第二十一条 拆除住宅房,征地拆迁人以现房安置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房为期房的,被征地拆迁人自行解决住处的,征地拆迁人应当支付在过渡期限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地拆迁人使用征地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征地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地拆迁过渡期限从被征地拆迁人搬家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自拆自建、统一复建的过渡期限为12个月;统一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因征地拆迁人责任超过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将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倍。

第二十二条 拆除房屋阁楼的补偿,按阁楼高度分别折算成建筑面积(前后包檐不等高的,取平均值)计算:

高度在1米以下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25%计算;

高度在1米至1.49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50%计算;

高度在1.5米至1.79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75%计算;

高度在1.8米至2.19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90%计算;

高度在2.2米以上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100%计算。

临时阁楼、浮阁及征地调查后搭建的阁楼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电话、有线电视、空调机、燃气移位费等,具体标准附

后(附件四)。搬迁奖励费由辖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征地拆迁涉及房屋附属设施(包括装修)补偿的,根据征地补偿调查登记中实际登记的情况,按照征地拆迁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标准附后(附件五)。

第四章 非住宅房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 拆迁学校、幼儿园、乡镇卫生院(所)、敬老院、文化站等公益性房屋的,征地拆迁人按拆一还一的原则给予复建安置;不需要复建安置的,按被拆除房屋原面积的重置价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除企业生产用房和企业非生产用房后需要复建的,按被拆除房屋原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需要复建的,按被拆除房屋面积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拆除企业生产用房不需要搬迁的,不予补偿其设备搬迁费;需要搬迁的,对设备的拆除、安装、搬迁费用由所辖市(区)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拆除企业生产用房致使企业停工停产的,其停工补偿费按实际停工停产需待业的职工人数计算,以该企业前1年的人均月工资给予补偿(仅含工资、社会保险费),但不得少

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补偿期限按实际停工停产时间为准,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在实施征地拆迁前已停工停产的,不予补偿。被拆迁企业职工是农业人口,征地时已得到安置补助费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除营业用房,属经有权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未到期的,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50%给予补偿;属永久性合法建筑的,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200%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拆迁非住宅房复建安置的,必须经城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被征地拆迁人按有关规定自行复建。

第五章 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二十九条 征用土地时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本办法附件六的标准予以补偿。

本办法附件六未列的地上附着物补偿项目,应当按照重置成新的原则,由征地拆迁人与被征地拆迁人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形式通知坟主限期迁移。逾期未迁移的,视为无主坟,由用地单位深埋处理。

第三十一条 自征地调查进场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突击建设、栽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征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产权归属支付给合法产权所有人。产权不明的,由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结算管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被征地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故意弄虚作假、以欺诈手段获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款的,予以追回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被征地拆迁人辱骂、殴打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妨碍、阻挠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负责实施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涉及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及已发布征地拆迁公告,尚未完成征地拆迁的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原规定执行。

常州名人故居篇二

常州名人故居和纪念馆保护利用纪事

http:// 2023年11月07日14:53 常州日报

常州张太雷旧居维修保护工程,日前进入江苏省委宣传部、省文物局联合公布的江苏省第三批名人故居、古民居抢救保护工程10大项目之一。这标志着这位中共早期领导人的旧居,将以一个全新的面貌展示在世人面前。

众多的名人故居和纪念馆,已成为常州文化事业发展的强劲动力和优质资源之一。

历史文化遗存位居全省前列

2001年,常州被省政府批准公布为第三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目前,全市共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控制单位776处,其中国家级5处(京杭大运河常州段、淹城遗址、瞿秋白出生地天香楼和瞿秋白故居、张太雷旧居、金坛三星村遗址),省级27处、市县级256处、市级文物保护控制单位20处以及历史文化保护街区4处。另外,金坛市还公布了文物保护控制单位468处。

据对先秦以来全国400多座城市的杰出专家学者的地域分布进行统计分析,常州共拥有杰出的专家学者57名,数量仅次于苏州、杭州、北京,居全国第4位。常州的历史文化遗存数量位居全省前列,这都为常州文化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概括起来,常州历史文化遗存有四大特点:

“广”,即分布范围广。大量的历史遗存广泛分布在二市五区。

“全”,即文、史、哲、医、艺术、教育、新闻、科技、经济、政治各类名人名家齐全。

“大”,即名声大。如“常州三杰”瞿秋白、张太雷、恽代英,北宋文学大家苏东坡,历史学家赵翼、吕思勉,语言学家赵元任等等。此外,清朝时期的常州五大学派等,影响深远。

“成系列”。如苏东坡系列,有终老地遗址——藤花旧馆、洗砚池、舣舟亭、东坡书院等;唐荆川系列有宅、墓、读书处等;瞿秋白系列有诞生地——天香楼、故居——城西瞿氏宗祠、读书处——庄氏塾馆等。

综合保护形成文化魅力

多年来,常州十分重视名人故居的保护和纪念馆的建设,形成了文化魅力。

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内名人故居保护和纪念馆建设工作。青果巷历史文化街区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瞿秋白出生地— —天香楼,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唐荆川宅、赵元任故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刘国钧故居、恽鸿仪故居。前后北岸历史文化街区内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前北岸明代楠木厅(苏东坡终老地遗址)和管干贞故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吕宫府和赵翼故居。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对这两个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十分重视,前后北岸历史文化街区修缮与整治工程已进入尾声;青果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也即将启动。在积极争取支持,多方加大投入,力保名人故居、纪念馆的保护与建设的同时,坚持文物保护以国家保护为主,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吸引社会资金支持文物保护事业。近几年来,常州先后投入近亿元,动迁居民近百户,对全市文物保护单位,尤其是名人故居及场馆进行了维修和建设。如投资600多万元修缮了瞿秋白故居和纪念馆;投资10 0多万元修缮了洪亮吉纪念馆和吕思勉故居;投资300多万元修缮了黄仲则故居;宗教局出资80万元修缮了两孙故居;刘氏家族出资300万元修缮了刘国钧故居;建设局出资100万元修缮了临清会馆;新北区投资80万元修缮了费伯雄故居等。在现代名人馆的建设上,政府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先后投入1500多万元修建了刘海粟美术馆、吴青霞艺术馆、屠一道根艺馆等。

辖市区也积极开展了一系列的修缮工作。其中,金坛投入200多万元修缮了戴王府遗址、华罗庚纪念馆、段玉裁纪念馆和王维克故居等;武进投入上百万元修缮了李公朴故居、吴稚晖故居、恽南田纪念馆、王诤故居;溧阳在文物普查的基础上,近年来又先后公布了多处名人故居,并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同时投入了相当资金修缮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合剌普华墓,并向社会征集了上千件文物。市建设、园林等部门也积极筹措资金对文物进行保护和整修。许多市民还为名人故居、纪念馆的修复和建设出谋划策,并纷纷捐出涉及名人的相关珍贵字画、史料、文件及修复用的古建材料。

建设利用与保护开发并举

这些名人故居、纪念馆,成为了宣传常州、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展示窗口,成为了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基地,成为了各类学术研究的重要场所、举办各种展览和重大纪念活动的阵地。仅瞿秋白纪念馆一处,开放以来就接待了众多国家领导人,美、英、日等国家的游客和国内群众200多万人次;刘海粟美术馆自开馆以来平均每年要举办40多场展览。

据了解,常州还将进一步增强各级的文物保护意识;进一步广泛深入地普及宣传《文物保护法》,提高社会各界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对名人名居、纪念馆的建设还将加大投资力度;进一步完善名人馆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强文物管理部门的自身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积极探索文化与旅游结合的新路子,以常州历史文化为主线,以江南水乡、枕河人家为背景,以名人故居、名馆、名园、名迹为主要内容,抓住特色,打出品牌,凸现文化底蕴,形成常州城市以人文资源为主的旅游热点。

常州名人故居篇三

常州名人

瞿秋白

恽代英

张太雷(常州三杰)

·华罗庚

·刘海粟·

唐荆川·刘国钧

阿甲

· 陈衡哲 · 段玉裁

· 洪亮吉 · · 黄景仁

· 姜椿芳

· 杨守玉 · 洪深

· · 恽敬 · 吕思勉

· 钱名山

· · 张惠言

· 李伯元

· 王诤 · 史良

· 章汉夫

· 庄蕴宽 · 狄超白

· 李公朴 · 蒋衡

· 朱涟 · 王肯堂 ·裕良

· 蔡旭

· 丁甘仁 · 盛宣怀

· 唐驼 伯昕

赵 戈·

徐··

常州名人故居篇四

常州名人

负责人:王奇

内容摘要:常州人杰地灵,人文荟萃,享有“天下名士有部落,东南无与常匹俦”之誉。“常州今文经学派”、“阳湖文派”、“常州词派”、“常州画派”和“孟河医派”饮誉全国。近代人物中,尤以常州三杰最为有名。

一、问题提出

常州以常州三杰最为有名,但是很多人对常州三杰不了解。基于此问题,我们决定参观常州三杰纪念馆,了解常州三杰主要事迹。

二、研究过程

1、研究步骤

1、上网查阅资料,了解三杰事迹

2、参观常州三杰纪念馆

3、撰写总结报告

2、研究方法

a、上网查阅资料

b、实地考察法

三、成果展示

瞿秋白

(1899.1-1935),原名瞿双,后改名瞿霜、瞿爽。江苏常州人。早年曾到武昌外国语学校学英文,后到北京谋生。1917年考入北洋政府外交部办的俄文专修馆读书。1919年参加五四爱国运动,同年11月参与创办《新社会》旬刊。1920年初,参加李大钊组织的马克思学说研究会,同年10月以北京《晨报》和上海《时事新报》特派记者的身分,去莫斯科采访。1921年兼任莫斯科东方劳动者共产主义大学中国班的教员。1922年2月在莫斯科加入中国共产党(介绍人张太雷)。曾先后出席远东民族代表大会和共产国际第三、四次代表大会。1923年春回到北京,主持起草了中共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纲领草案,参与制定国共合作的战略决策。同年6月出席中共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并当选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还担任中共中央机关刊物《新青年》、《前锋》主编和《向导》编辑,7月去上海创办上海大学,任教务长兼社会学系主任。1924年1月参加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候补委员,后又担任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委员。1925年1月当选为中共四大中央执行委员、中央局成员。后又参加领导五卅运动。1927年5月在中共五大上当选为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同年7月接替陈独秀负责中央工作。主编过中国共产党创办的第一张日报《热血日报》,曾将为陈独秀等人压制和拒绝发表的毛泽东写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发表,并为之写了序言。大革命失败后,在汉口主持召开临时中央紧急会议,后任中央临时中央政治局常委,主持中央工作,成为党的主要领导人之一。1928年4月去苏联,6月主持召开中共六大,并当选为中央委员,在中共六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会后,作为中共代表,参加了共产国际第六次代表大会,当选为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团委员及政治书记处成员。后留在莫斯科,任中共中央驻共产国际代表团团长。在苏联期间开始研究中国共产党党纲、中国苏维埃宪法、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法等问题,写了大量论著,翻译了共产国际纲领以及斯大林论列宁主义的著作。1930年8月回到上海,9月和周恩来一起主持中共六届三中全会。1931年在中共六届四中全会上,被解除中央领导职务,开除出中央政治局。1931年夏参加了“左联”的领导工作,反击国民党文化的“围剿”,系统向中国读者介绍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及普列汉诺人关于文学艺术的理论,翻译了苏联的许多著名文学作品。1934年2月到瑞金,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人民教育委员。还兼任苏维埃大学校长。同年10月中央红军主力长征后,留在南方,任中央分局宣传部长。

1935年2月23日在福建省长汀县被捕,6月18日英勇就义,年仅36岁。

恽代英

字子毅,1895年出生于湖北武昌一个书香之家。父亲是未能补实缺的清朝八品官,出身士宦之家并颇有旧学根底的母亲一起,从小便督促他学习古文和诗词。后来他上了新式小学堂,因文才出众被老师誉为“奇男儿”,并接触到西洋新学和民主思想,崇拜维新思想家梁启超、谭嗣同,以“我自横刀向天笑”自勉,决心冲破封建思想樊笼。

1913年,恽代英入武昌中华大学预科,1915年进入文科中国哲学系学习。这一年,陈独秀主办的《新青年》问世,恽代英读后欢呼这是“传播自由、平等、博爱、互助、劳动的福音”,并向其踊跃投稿。1917年,他在武汉发起组织进步团体互助社,1920年,又创办了利群书社,成为在长江流域宣传新思潮的重要阵地。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恽代英便申请加入。同年秋,他入蜀担任川南师范学校校长,引导大批青年出川参加革命。1923年,他赴沪执教于党创办的上海大学,并于10月间同邓中夏一起创办了共青团机关刊物??《中国青年》,其发行量迅速增至3万份,成为国内最受欢迎的青年杂志。恽代英在该刊发表过一百多篇文章和几十封通讯,成千上万的青年正是手捧这份杂志并呼唤着“代英”的名字,奔赴黄埔军校、去寻找党团组织。

1926年初,恽代英到广州担任黄埔军校政治总教官并兼中共党团书记,在校内与周恩来并列为最受欢迎的演讲人。1927年初,他赴武汉主持中央军校工作,并成为精神上维系全体进步师生的核心。同年5月,在党的五大上他当选中央委员,7月间赴南昌参加组织起义。当张国焘赶来阻挠行动时,平时待人一向和善的恽代英拍案而起喝道:“如果你再动摇人心,就要打倒你!”起义部队南下广东受挫后,恽代英乘小舟飘到香港。12月中旬广州起义爆发时,他担任苏维埃政府秘书长,其间发布的政纲、宣言、告示等多是经这位大手笔挥就。失败时,他在指挥部大楼中坚守到最后,因同志们都劝他潜伏下来写暴动史才被迫离开,潜往香港。

1928年秋,恽代英被调到上海,主编中共中央机关刊物《红旗》,后调任中央组织部秘书长,协助部长周恩来工作。1930年初,他曾前往闽西苏区视察,高度评价了朱毛红军长期游击战争的经验。同年5月,他在上海的工厂前偶然被捕,押转南京途中有些黄埔毕业的国民党军官认出了他,出于钦佩之情却相约不指认。在狱中,恽代英看到囚粮夹着砂粒和脏物,便不顾暴露的危险出面领导难友斗争改善了待遇,同时还编写了一本解释中国共产党十大纲领的工人读本。1931年4月,他被叛徒出卖而暴露身份,第二天便英勇就义。张太雷

1898年6月生,江苏常州人。1915年考入天津北洋大学法科学习。1919年投身五四运动。1920年10月参加北京共产主义小组。积极开展工人运动,与邓中夏到长辛店组建劳动补习学校,培养了北方铁路工人运动的第一批骨干。后到天津组织社会主义青年团。1921年春赴莫斯科,任共产国际远东书记处中国科书记。多次陪同共产国际派到中国的代表会见李大钊、陈独秀等,参与创建中国共产党的活动。张太雷还是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的创建人之一,曾任青年团中央总书记。

在复杂的斗争中,张太雷具有清醒的政治头脑。1926年3月蒋介石制造“中山舰事件”,他主张武装工农予以反击。1927年参加中共中央在汉口召开的“八七”会议,坚决批判了陈独秀的右倾投降错误,被选为临时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后任中共广东省委书记、中共中央南方局书记。9月到潮(安)汕(头)组织群众接应南昌起义军。11月到上海中共中央参加制订广州起义计划,下旬回广州主持武装起义准备工作,兼任中共广东省委军委书记。12月11日领导广州起义,建立广州苏维埃政府,任代理主席、人民海陆军委员。12日,遭敌袭击时牺牲,时年29岁。临终,他向战友们嘱托:要和敌人战斗到底,完成党交给的任务!

四、总结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社会实践使同学们找到了理论与实践的最佳结合点。尤其是我们学生,只重视理论学习,忽视实践环节,往往在实际工作岗位上发挥的不很理想。通过实践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得到巩固和提高。就是紧密结合自身专业特色,在实践中检验自己的知识和水平。通过实践,原来理论上模糊和印象不深的得到了巩固,原先理论上欠缺的在实践环节中得到补偿,加深了对基本原理的理解和消化。

通过这次的社会实践,让我学会了很多东西,我深深地感受到一个人在工作岗位上的那份热情。正因为如此,我才渐渐地懂得了一个道理:要创造自己的事业,就必须付出加倍的努力,凭着一个人对工作的执,坚定的信念会指引着他走向完美的事业之路。

在实践的这段时间里,我通过自己的努力奋斗,体会到了工作中的酸甜苦辣,这时才发现自己是最幸福的。因为我还在学习的阶段,还没能真正地接触事业,没能真正地了解到工作的难处和辛苦。想起来,还是觉得自己现在还是不错的了,能在这么好的环境下读书,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基础。这一次社会实践给了我学习的机会,同时也给了我一次记忆深刻的经历。

在实习的过程中,我认真、负责地做好每一件自己该做的事,对自己的疑惑,都得到了一个满意的答案。原本以为自己已经学会了一些基础的知识就够用了,可到了进行社区服务的时候才知道原来自己要学的东西还有很多,以后自己要走的路还很长,不能只安于现状,一定要奋勇直前。人是在不断前进中成长起来的,虽然会有很多坎坷,但总是会有办法解决的。做人不怕失败,最怕失败后永远不能站起来。一定要相信自己,因为我总是对自己说“勇敢点,挫折?怕什么,风雨过后一定会有彩虹的”。于是,我便有着一个坚定的信念,那就是克服自己在成长中的困难,坚定不移地朝着自己奋斗的目标前进。我相信,自己的明天将会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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