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国法制史期末选择题 中国法制史期末试题及答案(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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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选择题 中国法制史期末试题及答案篇一

1.清政府立宪举措及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意义

答:清政府立宪举措:

1、考察西洋宪政

2、设立专职机构

3、改革官制

4、制定新法

5、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6、成立资政院和咨议局

7、颁布十九信条,实行君主立宪

意义:

直接从西方移植了一批近代化的法律。

确立了宪法指导下诸法分立的近代化法律体系。确立了民主宪政的发展趋势。

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是如何走向“诸法分立”的?

答: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从制定大清现行刑律开始,清政府分别制定了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商律草案等实体法,又制定了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等程序法以及宪法大纲等法律文件,随着修律过程中这些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传统的中华法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典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体例被西方式的由多个部门法共同组成的体系所取代;晚清政府新制定的法律,均参照了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结构模式,从而彻底改造了传统中华法系的法律结构。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王朝,清廷的法制改革不了了之。但是,中国法制“诸法分立”的进程没有停止。民国时期,中国法制“大陆法系化”的进一步发展,基本形成了 “大陆法系化”的“六法全书”。

3.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在法制建设上的建树。

答: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建树颇多:

颁布革命法令。(1)保障人权废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如解除“贱民”身分,禁止买卖人口;提高女权;取消官僚特权与革除官厅陋习。(2)发扬“国魂”革除封建陋习。禁烟禁赌;劝禁缠足;发布《晓示人民一律剪辫文》。(3)整饬吏治任人唯贤。

建立了新型的司法制度。(1)建立新型的司法机关。为贯彻三权分立,实现司法独立的资产阶级法制原则,中央设“临时中央裁判所”,后改称“法院”;地方审判机构称作“审判厅”,实行四级三审制。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干涉。(2)改革审判制度。仿效西方文明的审判方式,颁布《禁止刑讯文》、《禁止体罚文》,废除封建的刑讯体罚制度。

(3)采用律师制度。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拟《律师法草案》,实行律师辩护制度、公审制度、陪审制度。

4.如何认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答:从1928年到1936年,国民党政府集中进行频繁的立法,最终建立起“六法”体系,形成了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干。所谓《六法全书》简称《六法》,狭义是特指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广义是指上述六大法典及其它附属法规和判例解释例,亦即整个法律体系的通称。就其内容而言,除搬用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律原则外,也继承了清末和北洋政府具有封建性的法律传统。

5.共产党领导下的宪法性文件和土地立法内容

答:宪法性文件主要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人权条例》。

土地立法主要有:《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五四指示”,《中国土地法大纲》。1

中国法制史期末选择题 中国法制史期末试题及答案篇二

北航11春学期《中国法制史》期末作业考核要求

一、名词解释(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刑罚世轻世重

《吕刑》规定“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其大意是说,对于刑罚的适用,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轻重程度是各不相同的。就是讲根据不同时期犯罪的不同情况,应当依照客观形势的需要,制定出不同轻重的刑罚,使其符合于各个不同时期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正确执行轻重不同的刑罚,才能有区别有分析地去适当用刑,以求得安定社会秩序的一致需要。这种思想和制度,既是对刑罚适用的历史总结,又反映出适用刑罚的客观规律性。自其形成以后,即受到历代统治者和思想家的普遍重视。

2、黄老思想

中国战国时的哲学、政治思想流派。尊传说中的黄帝和老子为创始人,故名。黄老之学始于战国盛于西汉,假托黄帝和老子的思想,实为道家和法家思想结合,并兼采阴阳、儒、墨等诸家观点而成。《史记·乐毅列传赞》称其代表人物有河上丈人、安期生等。黄老之学继承、改造了老子“道”的思想,认为“道”作为客观必然性,“虚同为一,恒一而止”,“人皆用之,莫见其形”。

3、“六杀”

唐《斗讼律》中,“六杀”的含义:“谋杀”是指预谋杀人;“故杀”是指事先虽然没有预谋,但是情急杀人时已经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的是在斗殴中过于激愤而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是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的是“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5分,共45分)。

1、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刑事法律儒家化的主要表现。

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儒家思想的指导下,传统法律开始了儒家化的过程。主要表现为:

(1)“八议”入律。“八议”是指封建贵族富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后,须“议其所犯”,对他们所犯罪行实行减免刑罚的制度,表现出封建法律特权思想的鲜明特征。“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主张,曹魏时期“八议”正式入律。“八议”是指:“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的人)、“议动”(有大功勋的人)、“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的人)、“议宾”(前朝皇室宗亲)。自营魏以后,“八议”遂成为历代封建法律的重要内容。

(2)“富当”入律。“官当”是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官当”制度的形成,表明封建特权法的进一步发展。

(3)“准五服以制罪”的确立。《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服制”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此时被纳入法典,成为确定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施用的原则。它规定,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凡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确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其影响广远,壹至明清。

(4)“重罪十条”罪名的确立。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把它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并强调“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是儒家“三纲”精神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重罪十条”经过《开皇律》的改造,形成了“十恶”制度,为后世封建各朝代所沿用。

2、简述清末的司法机构进行了哪些改革。

清末司法改革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司法机构的改革,二是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1)司法机构的改革

司法组织机构改革分为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改革、审判机关改革、检察机关改革。(1)设立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法部。改革后的司法行政管理机关为法部,即原来的刑部。官制改革后的法部,则成为专门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狱、执行刑罚、监督各级审判机构和检察厅的工作。清末法部的职权范围较西方国家的司法行政机关更宽,兼有部分司法审判职能,如复核大理院和高等审判厅判决的死刑案件,核实秋审、朝审等。(2)设立审判机关——大理院。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互为制约,互不统属,相互独立是西方宪政制度的一个基本标志。晚清政府决意仿行宪政,进行改革,并把宪政归结于“实由官制之预备得宜:诚以未改官制以前,任人而不任法;即改官制以后,任法而不任人。”而“中国非急采立宪制度,不足以国强。”[3]因此,分设大理院可以说是清末官制改革的重心。大理院的前身是大理寺,它正式成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它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几千年传统的官审制度的结束。(3)设立检察机关——检察厅。检察厅是清末从国外引进,在中国史无前例的一个机构。它附设于各级审判机关内,负责调查取证,对刑事案件进行公诉,对审判机关实行监督,调度司法警察。按照《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和《法院编制法》,检察厅设在相应的审判机关之内。但与审判机关不同的是审判机关上下级无隶属关系,而各级检察厅则“联为一体,不论等级之高下,管辖之界限,凡检察厅应行职务,均可由检察厅之命委托代理。”[4]检察厅的职权范围有刑事提起公诉,收受诉状请求,预审及公判,指挥司法警察官逮捕犯罪者等。清末的检察官机构虽然尚未完全独立于审判系统之外,但作为一种司法审判的监督、制约机关,它的出现和存在,具有积极和进步作用。

(2)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在清代以前的的中国传统法律,程序法与实体法不分,行政与司法合一。为了改变中国传统法律的缺陷,清末司法改革除了前述的司法组织机构改革外,还包括以制定、实施与实体法相对应的程序法为主的诉讼制度改革。清末诉讼制度改主要通过制定独立的诉讼法典来明确各级司法机构的权限,我国传统立法中没有专门的诉讼法,它们大都与实体法揉合在一起,在审判中大多实行的是采取行政官与审判官合一的方式进行。清末修律以来,清廷对这一状况进行了改造,先后拟定或颁布了《大清刑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和《法院编制法》。尽管清末针对诉讼审判所制定的这几部主要法律,除《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和《法院编制法》得以颁行之外,其余三部均未获准颁行,因此,在实行诉讼中仍多用传统方式,但它们所确立的近代诉讼制度和原则是符合时代潮流的,因而多为后世所援引,从而成为近代诉讼立法的开端。这里主要说明一下三大草案:一是《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1906年第一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编成,该草案吸收西方近代诉讼原则,并直接采纳部分诉讼制度,包括诉讼活动中的平等、公正原则以及公开审判、律师辩护、陪审等制度。它的上述原则与制度无论从当时着眼还是从现在看都可以说是个跨越性的进步,里程碑式的改革。二是《刑事诉讼草案》, 1911年1月24日,沈家本等人仿照1890年日本刑事诉讼法,完成《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该草案的要旨是:

诉讼采取告核程式、检察提起公诉、自由公证、原被告待遇平等、审判公开、当事人无权处分、干涉主义、四级三审等重要原则和制度。该草案沿袭了日本的先进诉讼制度,可以说是清末司法诉讼改革的标志,但不久辛亥革命爆发,该草案被废止。三是《民事诉讼草案》,1911年8月,《民事诉讼律草案》分为审判衙门、当事人、普通诉讼程序、特别诉讼程序四部分。这部标志性的草案弥补了上述两部草案的不足,在上述四个部分尤其是诉讼程序方面,对后世产生着巨大的影响。这三部草案引用了一系列的西方近代诉讼制度、诉讼原则和具体诉讼程序来改造我国旧有的封建司法审判制度。具体表现在:首先,在诉讼制度上,采用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公诉附带私诉制度、民诉案件自诉制度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等;其次,在审判原则上,实行合议原则、审判公开原则、辩论原则和回避原则等现代诉讼原则;再次,在审级制度上,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最后,还规定了管辖、诉讼的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规定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判等审判程序,使法律操作程序更趋规范、公正、合理。所有这些规定无疑都是冲破了旧的法律传统,使得中国的审判制度开始向现代化迈进。

3、简述《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四章21条,其主要内容是:

临时政府由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参议院和临时中央审判所组成。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是行政机关。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产生,每省有一票权。临时大总统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有统治全国,统率海陆军之权;得参议院的同意有宣战、媾和、缔约,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临时大总统得制订官制及任免国务员、外交专使,但须参议院之同意。临时大总统下分设各部,部长为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办理各部事务,并对其负责。

参议院,由各省的都督府委派三名参议员组成,是行使立法权的机关。其职权有议决暂行法律、预算、税法、币制、发行公债、检查政府出纳、宣战媾和、缔约和设立中央审判所之权,对临时大总统行使任免国务员和外交专使职权时有承诺权;议决临时大总统交议事件,答复临时大总统咨询。参议院由议员选出议长、副议长主持院务。一般的议案,以到会议员过半数同意为有效,而对宣战媾和及缔约等重大事项,则须到会议员之三分之二同意,才能议决。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还规定,临时中央审判所为行使司法权的机关。

(二)《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特点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其“施行期限,以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为止”,可见它是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其特点是: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临时政府为总统制共和政府,政府机关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仿效美利坚合众国的政治制度,规定中央行政机关实行总统制,不采用内阁制。即总统不仅是国家元首,而且是政府首脑,总统虽然由参议院选举产生,执行职权得经参议院同意,但实际上不对参议院负责,而且对参议院的议决有交令复议权。《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资产阶级共和政体的诞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三、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1、论述清律与唐明律在刑罚适用原则上有何发展变化。

隋唐时期,特别是唐代的封建文化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文学艺术诸多方面都达到了

当时世界的最高水平,反映唐代确立的封建的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基本格局的唐律,也是封建法律自《法经》之后,经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的发展之后的集大成之作。而明代是继唐之后又一个国力比较强盛、文化比较发达的朝代,无论在政治体制还是法律制度上,它都在唐宋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和变化,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并对清代产生了相当重要的影响。因此,自唐明律分别产生后,历代律学家和法律史学家对它们都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对唐明律的评价也就成为了中国法律史学的一个重要课题。晚清时期,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历史变化,中国传统法律史学开始走向现代法律史学,在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中的唐明律研究与评价,已超出了学术的影响范围,和当时的社会变革,尤其是法制变革相互影响,具有了广泛的社会意义。

2、论述中国古代法律上礼治与刑治主义的关系及主要表现。在中西法治思想中,由于法治的概念的差异,法所包含的内容也有很大差异。中国传统法治思想中的法主要是指刑法,在很多时候刑就是法的代名词。“刑,常也,法也。”中国历代法典,其主要都是刑法典,“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与此不同,西方法治思想中法的内容有“实在法”与“自然法”之分,实在法是指世俗社会由国家机关定的法律,它只有合乎自然法所体现的正义,才称做法,否则就是“恶法”,而恶法非法,自然法才是真正的法、永恒的法,它既是评价实在法好坏的价值标准,也是刻在人们心坎上的理性光环。在这里,西方“法”的外延无疑大大大于中国“法”的内容,西方自然法的含义同中国的法的内容无论在价值上不可同日而语,也不具有可比性。单就西方“实在法”的范围而言,也比中国传统法的内容要丰富得多,它包括刑法法规、民法规范、司法法规、行政规范、教育法规、婚姻家庭规范等社会生活各方面的规范和原则。沈家本告诫世人,西方“法”的内涵不单单是“刑”,他总结道:“说者谓西文’法’字于中文中有’理’、’礼’、’法’、’制’之异译,不专指刑法一端”。在西方法的内容中,似乎也包含着中国传统“礼”的内容。同西方绵延不绝的法治传统相比,中国学者认为中国的统治模式则是“礼法互补”或者“礼主刑辅”,甚至认为中国传统之“礼治”具有普世价值,“未来社会秩序越来越倚重于’礼’”。而有的学者则认为“礼治是人治的基础”,从法治与礼治的基本价值的相异来说明“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要清除’人治’的影响,必须破除封建’礼治’观念”。进而,有的学者提出从传统中国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便是从礼治秩序向法治秩序的转变。如何理解中国传统法治与礼治的关系,中西方礼治与法治的不同,以及中国现代思想的转型?

首先,应该明确何谓“礼”?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荀子对礼的论述最为集中和系统,“礼者,养也”。养,也就是供养和给养。具体而言,“礼,就是人们衣食住行的物质需要,也包括音乐文采等精神需要。礼,就是为了满足这些欲望和需要而制定的制度和规范。”

而“礼治”便是统治者按照“礼”所规范的社会等级次序和人伦关系来治理国家。礼治秩序从一定意义上而言,强调人情是法律的核心,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所以它并非排斥法律的作用,而是认为礼治的作用更为根本,能够使之对社会成员的控制由肉体转向精神。“礼治”同“德治”一样,在强调君主权威的同时,也强调君主的自律与自守;在强调治民的同时,也强调重民保民。而且,更重要的是“礼治”的主张使专制主义披上了温情的外衣,以强大的宗族伦理来缓和中国传统法治所造成的尖锐的社会矛盾,避免滥刑滥罚,使“法”在实施时能得其“中”。进而言之,“人治”与“礼治”有着密切但非普遍性的联系,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正是“礼治”秩序的存在为“人治”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刚性支撑;但是,从整个世界文明的进程来看,“人治”社会的存在并不是总是由“礼治”秩序来得以保全。中国也并非“从政治学的方面看,是一个’人治’的社会,从社会学的方面看,是一个’礼治’的社会。”“人治”、“礼治”之

谓皆出自政治学方面的考量,这也是传统中国政治渗透社会的明证。

同西方的“法治”相比,中国“礼治”观念在形成发展的脉络、崇尚的基本价值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异。就其形成的基础而言,中国古代的“礼治”是建立在宗族伦理观念之上的等级秩序和权力崇拜,而西方“法治”是建立在自然权利观念之上的平等秩序和权力制衡。就治国模式而言,中国古代的“礼治”强调以人情为核心,以道德为基础,强调统治者道德表率作用于立法建制。中国古代设法立制的最终目的在于建立和谐社会,可以说政、法是治标,德、礼才是治本,对社会的治理是由里而及表。而西方“法治”是以理性为中心,以制度为基础,社会治理由表及里。在当今社会,“礼治”中所浸淫的“天人合一、礼让和谐”的道德精神和“治人治其心”的治国理念是推进国家精神文明建设乃至法治文明建设的不竭动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礼治在当代仍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决不能因此认为“礼治”具有普世之价值。更重要的是,礼治秩序中对人情的关怀和对等级的维护构成了中国迈向法治的社会的巨大障碍,法治社会所倡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往往会因为受传统观念之“讲人情、不讲规则”和“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影响而如履薄冰、寸步难行。儒家内核之“礼治”观念同现代政治文明的大体相悖则成为学者在文化层次上否定“中体西用”论的主要依据。在由中国传统社会迈向现代社会的进程中,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礼治”观念总体上终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但是其中所浸淫的道德理念将分别渗透于“法治”和“德治”的价值之中。

中国法制史期末选择题 中国法制史期末试题及答案篇三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复习提示

中国法制史本学期实行课程考核改革(机考,电脑抽题),终结性考核的题目有两种类型:名词选配题15个(以单选的形式出现),每题4分;问答题4个,每题10分。复习参考资料有:书面材料主要为教科书、学习指导和复习指导,网上的复习资料主要为期末复习考试重点提示。由于中国法制史终结性考核的题型与形成性考核的题型不一致,因此形成性考核作业只作复习内容范围之参考,建议多根据期末复习重点提示的内容全面复习。

请大家全面复习,祝大家考试顺利。

第一章重点难点

1.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它虽然以禹命名,但并不是大禹所作,而是夏朝统治者制

定的,为了追念其祖先而名为“禹刑”。文献记载,禹刑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2.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甘誓》里规定了“威侮五刑,怠弃三正”的内容。

3.圜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因其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土墙而得名。

4.夏朝的监狱。夏朝已建立囚禁罪犯的监狱。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圜者,圆也”,“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的土墙。夏朝在都城阳翟“均台”(今河南禹县)这个地方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相传夏桀曾把商汤“囚之夏台”。均台也叫夏台。所以后来“均台”和“夏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5.《甘誓》的发布及其主要内容。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其中规定了:(1)“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罚。”夏启向他的臣民宣告有扈氏的罪行,有扈氏不学习黄帝、尧、舜、禹四世的德行与政绩,不走正道,逆天而行,引起天怒人怨,因此上天要灭绝他,夏启奉上天的意志对他进行讨伐。

(2)“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意思是说,在战车左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左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战车右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右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驾驭战车的兵士,如果不好好驾驭战马,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先祖的神位前赏赐那些奉行命令的,在社神面前惩罚那些不奉行命令的。6.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第二章重难点

1.汤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的总称。汤刑并非商汤时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溯他们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其内容已不可考。

2.炮烙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会坠入炭中烧死。

3.醢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4.脯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将犯罪者本人及其亲属和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6.墨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也叫作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墨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

7.劓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就是割鼻子的刑罚。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劓刑比墨刑重一等。

8.剕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也叫作刖刑。即断足的刑罚。剕刑比劓刑重一等。

9.宫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宫刑最初适用于淫乱行为,所以也叫作淫刑。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10.刑名从商

这是荀子对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结。意思是说后世历朝历代的刑事法律制度大体上沿袭商朝的,说明商朝的刑罚种类多且残暴。11.兄终弟及

兄终弟及是中国古代出现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12.父死子继

父死子继是中国古代出现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自己的儿子。

13.嫡长继承制

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它是中国古代的主要继承制度。14.商朝的主要立法。(1)《汤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时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汤刑的内容亦不可考。但可知,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2)《汤誓》:《汤誓》是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3)《汤诰》:在《汤诰》里,商汤将夏王的罪恶和商朝的政治纲领宣告给老百姓。15.奴隶制五刑: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劓、刖、宫和大辟。

(1)墨刑。也叫作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墨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

(2)劓刑。劓刑就是割鼻子的刑罚。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劓刑比墨刑重一等。(3)剕刑。也叫作刖刑。即断足的刑罚。剕刑比劓刑重一等。

(4)宫刑。即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宫刑最初适用于淫乱行为,所以也叫作淫刑。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

(5)大辟。即死刑。死刑的适用方法很多,主要包括:斩、戮、炮铬、醢、脯、劓殄。16.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

商朝处决死刑的方法很多,主要介绍以下几种:(1)戮。就是活着刑辱示众,然后再斩杀。

(2)炮烙。就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会坠入炭中烧死。

(3)醢。也叫“菹醢”。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4)脯。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即刑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17.商朝的监狱。商朝的监狱名称分别是:

(1)圜土,与夏朝的监狱同名,因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坑或在底上为诚圆形的墙而得名。

(2)羑里,羑里是一个地名,在今河南汤阴县。“纣囚西伯(即周文王)羑里。”

(3)囹圄也是商朝监狱名称。18.商朝王位继承制度的发展变化。

(1)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但以弟及为主。皇兄死后,由皇弟继承王位。

(2)商朝中后期,随着私有制的发展,私有观念进一步加强,父死子继逐渐取代兄终弟及。父皇死后由皇子继承王位。

(3)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商朝后期,又逐渐实行嫡长继承制。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嫡长继承制自商朝后期实行后,就一直作为我国古代主要的继承制度而存在。

第三章重难点

1.周礼:周公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用以加强统治奴隶的力量,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而成的法定的典章制度。

2.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3.《九刑》:《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4.《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命令司寇吕侯所制定的有关刑法和赎刑的规定。

5.田里不鬻: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天下土地的所有权归周天子一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分封的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

6.明德慎罚: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提倡德治,也就是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7.义刑义杀: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即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8.刑罚世轻世重: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社会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9.傅别:西周时期出现的借贷契约。

10.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品。

11.七去: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12.三不去:这是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西周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13.大司寇:西周时期全国最高司法机关。辅佐周王“掌建邦之三典”。

14.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

听、目、听。

15.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囹圄不仅关押各类犯罪分子,而且承担者教化的职责。

16.坐嘉石: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17.礼不下庶人:是周礼的特点之一,一方面是说作为统治阶级特权的“礼遇”,庶人百姓不得享有或无从享有;另一方面是说作为禁忌用的“礼”,无论是贵族与平民、百姓,一律具有约束力,如违礼则入于刑。

18.刑不上大夫:周礼的特点之一。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不受处罚,但重罪除外。

19、小宗五世则迁:小宗五世则迁是宗法制的原则,即只允许小宗祭祀四世内的高祖,一旦满五宗,就要将远祖的神位迁入祧庙。20.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义刑义杀: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21.西周的司法机关: 西周的中央司法机关有:

(1)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2)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3)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西周的地方司法机关有:(1)乡士(2)遂士 22.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西周统治者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灵活地运用刑罚手段。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断狱时,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行严重程序,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

(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

(5)刑罚世轻世重:即所谓的:“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其适用须有节度,不能一味的使用重刑手段。

23.西周的“六礼”:六礼是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

(1)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

(2)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然后去占卜。

(3)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男家仍以大雁作礼物请媒人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4)纳徵后来也叫纳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即后来所说的订婚礼。(5)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6)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24.西周的诉讼制度。

(1)诉讼,西周时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了区别。民事诉讼用“讼”表示,刑事诉讼用“狱”表示。

(2)起诉,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起诉是要交纳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被认定败诉。民事诉讼交纳“束矢”;刑事诉讼交纳“钧金”。

(3)审理,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所谓“五听”,是指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4)判决,要有司法机关制作法律文书,还要向当事人宣读。西周的判例叫“成”,即以往的办案成例,可以作为断案的参考。(5)上诉,当事人不服,允许上诉。25.西周的法律形式。

(1)誓,即誓词,多位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的军令。在以誓作为形式的王命中,被讨伐之罪,即成为刑法的罪名;被宣布的处罚,便成为刑罚的种类和惩罚的手段。(2)诰,即统治者关于施政的训令。

(3)命,是周王针对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

(4)礼,礼涉及范围广泛,不仅有政治、经济、军事,也同时有法律、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方面的内容,故法律成为周礼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部分。

(5)遗训,是指由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

(6)殷彝,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第四章重难点

1.仆区法:仆区法是春秋时期楚国楚文王仿照周文王“有亡荒阅”制定的一部法律。2.茆门法:茆门法是春秋时期楚国楚庄王制定的一部法律。3.被庐之法

被庐之法是春秋时期晋国晋文公制定的,有关官吏的职权和等级名位的法律。因该法在“被庐”这个地方制定,所以取名“被庐之法”。

4.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措施及所引起的争论。(1)公布成文法的措施

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

晋国曾制定“被庐之法”、“常法”,但未公布于众。直至公元前513年,晋国将范宣子的刑书铸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

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5.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6.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不论是谁,不分贵贱等级、亲疏远近,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由官府统一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重其轻者”: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7.《法经》的主要内容、阶级本质和历史意义。

(1)《法经》是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所作,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共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2)阶级本质: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3)《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8.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1)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2)奖励告奸;(3)奖励农业生产;(4)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1)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

(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3)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4)统一度量衡制度。

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第五章重难点

1.睡虎地秦墓竹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经专家整理并命名为《睡虎地秦墓竹简》。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和公文。后人整理为十部分,其中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诊式》。《睡虎地秦墓竹简》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

2.廷尉:秦朝的“廷尉”是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廷尉的职责有二:一是负责审理“诏狱”;二是审理地方移送的疑难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的复审。3.封守

秦朝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在调查案件中,查封财产或看守家属的行为,称为“封守”。“封”是指查封财产,“守”是指看守家属。

4.三重选官法:秦朝选任官吏的制度。一重客士,即重用国外的贤人能人;二重军功,起用有军事才能的人;三重法律,选用懂法的人作官。5.考课

“课”指的就是官吏的考绩,考课则是指对官吏的考核。秦朝的考课分两种,一种是集中考课,为大考;一种是平时考课。

6.五善五失:五善五失是秦朝考核官吏政绩和品性的内容。所谓五善,就是忠、廉、慎、善、谦。五失,就是自夸、自大、刚愎自用、犯上和重财货轻。

7.具五刑: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8.枭首:首始于秦的一种死刑,即斩下人头,高悬在木杆上示众。

9.定杀:秦朝的死刑适用方法,是活着将罪犯投入水中使其淹死。在秦朝,它是专门针对患有麻风病的犯罪者使用的刑罚。

10.城旦、舂:城旦即男犯白天筑城;舂即女犯春米以供刑徒口粮。

11.鬼薪、白粲:鬼薪、白粲是秦代的徒刑。鬼薪即男犯入山采薪供祭祀鬼神;白粲即女犯择米使之正白。

12.司寇、作如司寇:司寇、作如司寇是秦朝的徒刑。司寇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防御外寇或看管刑徒。作如司寇是指强制女犯服相当于防御外寇入侵的刑罚。

13.罚作、复作:罚作、复作是秦代的徒刑。罚作适用于男犯,强制其到边远地区戍守;复作适用于女犯,强制其女犯到官府服劳役。

14.赀:秦朝的一种财产刑。赀指处罚犯人缴纳一定的财物或服一定的劳役的刑罚。15.以古非罪:以古非今罪秦朝的一种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在秦朝,以古非今罪处以族刑。

16.妄言罪:妄言罪是秦朝的一种罪名,就是指煽动、宣传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在秦朝,妄言罪处以族刑。

17、非所宜言罪:非所宜言罪是秦朝的一种罪名,就是说了不该说的话。

18.盗徙封罪: 盗徙封罪是秦朝的一个罪名,指偷偷移动田界的标志而侵犯他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对此罪要判处”耐”刑,但允许出钱赎罪。这中罪的基本精神是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20.公室告

公室告是秦朝的一种受诉案件类型。秦律《法律答问》记载:“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即控告他人的杀人、盗窃行为属于“公室告”,官府予以受理。21.非公室告

非公室告是秦朝的一种受诉案件类型。秦律《法律答问》记载:“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的控告,儿子对父母或者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的控告,为“非公室告”,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22.读鞫:秦朝把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

23.乞鞫:秦朝规定,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叫做“乞鞫”。24.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1)法令由一统

先秦法家提出“壹法”,即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统一人们的思想。秦王朝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法令由一统”、“法出于一”的思想。这一思想有两层意思,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2)事皆决于法

秦朝建立后,以此作为指导思想,加强封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制定了各种法律。通过云梦秦简可知,秦朝在政治、军事、工农业生产、市场管理、货币流通、交通、行政管理、官吏任免、案件审理等方面均有法律规定。(3)以刑杀为威

这一思想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二是严刑重罚;三是滥施刑罚。

25.秦朝的中央行政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秦朝的中央行政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皇帝之下设三公,三公为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丞相是“百官之长”,承受皇帝之命,辅助皇帝掌管天下的行政的官。太尉是掌管军事的最高官吏。御史大夫的地位相当于副丞相,主要职责是管理图籍、奏章,监察文武百官。

三公之下设九卿,作为中央行政机关分掌具体行政事务,如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等。九卿分别包括: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

26.秦朝的法律形式。

(1)律。秦朝的律还没有法典化,而且非常零散,但律已经成为秦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为后世律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础。

(2)令。秦朝的命、令、制、诏,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原则性的区别,都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对象临时发布的命令、批示等。

(3)式。在秦朝式指的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的程序、文书程式以及对司法官吏审理案件的要求。

(4)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指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5)廷行事。秦朝的廷行事,就是司法机关的判例,已行的成例。27.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其内容主要以下几方面:第一,春天2月正是林木生长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但有例外,人死要用木料做棺材,砍伐树木不受季节限制。第二,不到夏天(春夏之交),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第三,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gu,音古)捕捉鸟兽。到七月便解除禁令。第四,居邑靠近养牛马的苑囿和禁苑的幼兽,正在繁殖期不准带狗去打猎。第五,老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如果未追捕兽,不准打死;如果追捕兽,要打死。在有专门警戒的地区打死的狗,要完整的上缴官府,在其他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肉而上缴狗皮。28.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还有《仓律》等。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第一,管理粮食的官职分三级,全国最高农业官员为大司农,负责规划总体农业事务,负责农业生产的执行官员为大田,县一级的农业官员叫田啬,管理粮仓的官员叫做仓啬夫。第二,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应即使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经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的顷数。第三,庄稼生长后下了雨,也要立即报告雨量的多少和受雨田地的顷数。第四如果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害虫等灾害损伤了庄稼,也要报告受灾顷数。第五,距离近的县,文书由走得快的人专程送递。距离远的县,在8月底以前送达。第六,粮仓要专职管理,负责粮食管理的官员要保管好粮仓,粮食的进仓和出仓要履行严格的手续。29.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里。其内容主要有产品的规格、质量、生产定额以及劳动力计算方法等(1)关于产品规格。凡制作同一种类的器物,大小、长短和宽窄必须相同。(2)关于产品质量。秦朝建立生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评比制。首先,产品要按不同要求登记入帐,不得混杂,出帐时也要统一规格,以便检查核对。其次,每年进行一次质量评比,被评为不合格者,罚工师一甲,罚丞和曹一盾,如果连续三年评为下等者,要加倍惩罚,主管官吏啬夫不仅受到赀二甲的惩罚,而且撤职永不叙用。第三,为了追查生产责任,要求在器物上刻有制作官署名或工匠名。始皇陵出土的陶俑衣襟等部位都有印记和刻文,记载的地名、官署名、工匠名。(3)产品定额与劳动力计算方法。首先根据季节的不同计算了劳动量。其次根据劳动工种、性别、年龄、熟练程度等因素计算产品数量。30.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关市律》、《金布律》、《钱律》、《效律》、《工律》里。

(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要求明码标价所出售的商品。(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章重难点

1.《九章律》

汉高祖时萧何制订,共九篇。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2.汉律六十篇

汉朝的几部主要法典的总称,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律》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

3.科:科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针对某类事情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6.比:比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指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7.征辟:征辟是汉朝对特定人才的任用方式。分征召和辟举两种。

8.征召:征召是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或者由皇帝诏令各郡推举并皇帝面试后任用,或者皇帝直接征用有才能之人。

9.辟举:辟举是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也叫辟除,是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上郡守以上的官吏在其辖区境内对有名望又有统治才能的人,向中央推荐人才或自选属吏的制度。10.女徒顾山: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刑罚,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释放回家,但每月必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11.僭越罪:汉代的罪名,汉代诸侯百官的器用、服饰、乘舆各有规制,如有“逾制”,即构成僭越罪。

12.左道罪:汉代的罪名,即凡以邪道蛊惑民众者依律处以死刑。13.首匿罪:汉代的罪名,指主谋藏匿罪人。首匿者处重刑。

14.通行饮食罪:汉朝的罪名,指给农民起义军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汉律严格镇压此种行为,犯者处死刑。

15.见知故纵:汉朝的罪名,是指吏民看见或知道有人犯法,特别是看见或知道“盗贼”在活动,则必须举告,不举告即为故纵。见知故纵者与罪犯同罪。

16.券书:汉代的买卖契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日后发生纠纷,以契约为证。17.《春秋》决狱

18.汉朝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2)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指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除谋反、大逆以外,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最早提出这一伦理原则的是孔子,将该伦理原则上升为刑罚适用原则的是西汉宣帝。(3)先自告除其罪(4)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贵族官僚有罪先请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即一定级别的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理,须奏请皇帝,由皇帝根据其官职高低、功劳大小等因素,决定刑罚的适用及减免。

19.汉代立法指导思想先后的发展变化。

从汉初到武帝七十多年间,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前后发生很大变化,汉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也相应发生很大变化,总体上看,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一)汉初至文景时期

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二)汉武帝以后

汉武帝以后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辅”。20.“春秋决狱”的要旨。

汉朝断案的方式,汉代在断决案件的时,不是根据法律,而是根据儒家经典《春秋》一书中所表达的儒家经义为准绳。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要根据犯罪的事实,考察行为者的动机;只要有犯罪动机,就应当加以惩罚,不必待其成为行为;对于首犯要从重惩处;如果只有犯罪行为,而没有犯罪动机,就应当从轻发落。21.汉代刑制改革内容和意义。

(1)汉代刑制改革源于“缇萦上书”。

(2)汉文帝时期的改革内容是:以徒刑、笞刑、死刑分别取代黥刑、劓刑和斩趾刑。即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300,斩左趾改为笞500,斩右趾改为弃市。

汉文帝改革出现的问题: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以笞刑替代劓刑和斩左趾,受刑者都被打死。

(3)汉景帝时期的改革内容是:第一、减少笞数。最终将劓刑改为笞100,斩左趾改为笞200;第二、制定法令规范笞刑。规定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中途不准更换行刑人等。(4)改革意义: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22.两汉监察机关

(1)中央监察机关:西汉时期,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东汉时期,御史府更名为御史台(也叫兰台)。

23.君权神授:此理论的最早提出者是董仲舒,目的是把皇帝神秘化。意思是说皇帝受天之命,所以皇帝被称为“天子”。

24.德主刑辅:这是汉武帝之后汉代的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以儒家的德为主,并辅以法家的刑,采取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

第七章重难点

1.服制,是指死者的亲属按照与其血缘关系的亲疏和尊卑,穿戴不同等差的丧服制度。2.登闻鼓,是指在朝堂外悬挂大鼓,臣民有进谏或重大冤案可击鼓以闻。这是一种直诉制度。

3.魏律,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魏律在体例上的特点(1)增加了篇条,由原来的九篇增加到十八篇,基本上解决了因篇少带来的缺陷;(2)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使体例更加科学。魏律在内容方面的改革:(1)吸收律外的傍章科令,调整、归纳各篇的内容,文字简要而通顺;(2)在律中正式规定了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八议”条款;(3)改革了刑罚制度,法丁刑有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杂抵罪,并减轻某些刑罚;(4)限制从坐的范围,如改革妇女的从坐,规定出嫁之女只“从夫家之罚”等等。4.晋律,晋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泰始律》)。

5.北齐律,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共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篇目依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它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议”,新列了“重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而著称,是南北朝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对以后的隋律、唐律发生了重要影响。

6.御史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建立的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关,对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司法机关和官吏进行监督。

7.杂抵罪,是指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总称。此制为“官当”的雏形。

8.登闻鼓,是指在朝堂外悬挂大鼓,臣民有进谏或重大冤案可击鼓以闻。这是一种直诉制度。

9.八议”: 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是为庇护统治集团成员除“十恶”以外的犯罪而规定的,三国曹魏正式入律,至唐进一步完善,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相沿不改。这种制度反映了人们在法律上不平等的特点,从而使得贵族官僚地主更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加深了广大人民的苦难。

第八章重难点

1、《开皇律》

开皇三年,隋文帝本着删繁就简,以轻代重的原则,对新律重新更定,最后完成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开皇律》的结构和内容对唐律有着直接的影响,是制定唐律的蓝本,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主要内容如下:(1)确立死、流、徒、杖、笞封建制五刑,废除前代车裂、枭首等酷刑;(2)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加强对危害封建统治秩序行为的镇压;(3)吸收魏晋南北朝以来的“八议”、“官当”、“听赎”,并创设“例减”,进一步完善和扩大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的特权。《开皇律》的结构和内容对唐律有着直接的影响,是制定唐律的蓝本,所以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唐律:从广义上说,它是唐代法律的总称;从狭义上说,是指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部具有唐一代代表性的律典。

3、《贞观律》:是唐大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历经十年完成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贞观律》的制定,奠定了唐律的基本面貌,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一代律典。

4、《唐律疏议》(《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永徽律》,十二篇五百条。此后又对五百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

5、《大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由李林甫主持编定,详细规定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以及各机关的组织与职权,是保存至今最早的、最完整的、具有封建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官修政书。

6、三省六部: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相继出现并逐渐形成的,是隋唐时期的最高行政机关;三省是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是指尚书省所辖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7、封建制“五刑”:隋《开皇律》废除前代车裂、枭首等酷刑,确立了刑名为死、流、徒、杖、笞新的封建制五刑,从而取代了奴隶制五刑,标志着我国古代刑制的历史进步。新封建制五刑作为法定刑,为以后历代律典所沿用。

8、御史台:中国封建社会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大夫为长官,唐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9、刑部:中国封建社会掌管刑法和狱讼的中央官署,隋朝时称“刑部”,以后历朝相沿,直至清末。

10、“三司推事”:唐朝时逢大案,常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

11、牵掣:唐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允许其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抵债,这叫做牵掣。

12、义绝:唐朝强制离婚情形之一,是指夫妻之间的情义断绝。

13、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1)礼刑并用。(2)法令简约。(3)宽仁慎刑。

14、唐朝的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四种。

15、《唐律疏议》的篇数和篇名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其篇名依次为: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16、唐律对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特权的保护

依据唐律规定,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犯罪,在法律上享有以下特权:

(1)议。“八议”者除犯“十恶”罪以外的死刑,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理,必须先将其所犯之罪行及符合“议”的条件,奏请皇帝,由皇帝作出裁决,享受减免特权。

(2)请。享受请的人包括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官爵五品的上者;这些人犯死罪者通过上请程序来减轻刑罚。

(3)减。指七品以上官员及有爵位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子孙犯流罪以下,可以享受减免一等的优待。

(4)赎。指应议、请、减和九品以上的官及应“减”者祖父母、父母、妻子、子孙犯流罪以下,可以享受以铜赎刑的优待。

(5)官当。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和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6)免官。指有品级的官员犯徒罪,通过免去官职折抵刑罚。

17、唐律对化外人相犯案件的处理原则

1)属一国侨民之间的犯罪,则依其本国法律处断;

2)不同国籍侨民之间相犯或唐朝人与化外人之间相犯,则按照唐律处断。

18、“八议”制度。“八议”最初源于西周时期的“八辟”,自三国时期正式写入魏律后,一直是后代封建法典中一项基本的重要制度。此后历代相沿,至《大清律例》。唐律对此予以确认,在具有总则性质的《名例律》中作了更加全面而详细的规定。

“八议”者除犯“十恶”罪以外的死刑,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理,必须先将其犯罪事实及应享受的特权的理由奏请皇帝,由皇帝交朝臣“集议”后,最后由皇帝作出裁决,一般均可免除死罪;若犯流以下的罪,则可直接减一等处罚。但是,犯“十恶”者不得适用“八议”的规定。根据《唐律疏议·名例》中“八议”条的注疏,享有这一特权的人包括: 议亲,皇帝的亲属。议故,皇帝的故旧。

议贤,封建德行高尚,其言论行动可作为法则者。

议能,能整顿军旅,治理内政,为皇帝出谋划策,师范人伦者。议功,对封建朝廷尽忠效力,建立大功勋的人。议贵,指三品以上高级官员及爵一品者。

议勤,指高级文武官员中恪尽职守,专心致志办理公务的人。议宾,指国宾,前朝皇帝的后代。

18、“十恶”制度。

最早规定在《开皇律》中,“十恶”由《北齐律》“重罪十条”发展而来。它是以隋唐为代表的封建法律所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总称。具体指:

一曰谋反,指企图推翻封建国家统治,夺取皇位的活动,视为最大的犯罪,列于“十恶”之首。二曰谋大逆,指预谋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的行为。三曰谋叛,指图谋叛国投降敌国的行为。

四曰恶逆,指家庭内部或一定亲属间卑幼殴打和谋杀尊亲属的行为。五曰不道,指犯罪者手段残忍,“违背正道”即违背做人的正道。六曰大不敬,指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七曰不孝,指严重违反孝道。八曰不睦,指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的行为,因违反礼之“亲亲”原则,所以列为“十恶”。

九曰不义,指本非血缘亲属关系,根据名分应遵守道义,但却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十曰内乱,指亲族内部紊乱人伦的行为。

24、唐朝的定罪量刑原则

(1)维护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的法定特权。(2)老、幼、废疾、笃疾犯罪减免刑罚。(3)自首减免刑罚。(4)同居有罪相为隐。(5)共犯区别首从。(6)二罪以上俱发。

(7)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8)断罪无正条。(9)化外人相犯。

25、唐律的主要特点

(1)体例完善,结构严谨。(2)用刑持平。第三,从刑罚加减看,以从轻为原则,规定“二死三流同为一减”、“至死不复加”;第四,从设立加役流看,以此取代可杀可不杀而不杀的死刑犯。

26、唐律的历史地位

(1)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

第一,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完备的封建法典,为后世立法提供样本;第二,在封建法制的发展历史中,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2)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第一,对亚洲许多国家立法具有示范作用,如朝鲜、日本和越南等;第二,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27、唐朝的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机关兼理,直接管理诉讼的属吏州一级有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等。

28、唐朝的监察制度: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第九章重难点

1.《宋刑统》:于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刑统》12篇、502条;不过在每篇之下设“门”,合计213门。2.刑统

所谓“刑律统类”或“刑统”,即以刑律为主,将其它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的法规。从秦商鞅“改法为律”,直到唐律,历代法典无不称律,“刑统”的出现是法典编纂上的一个变化。

3.编敕: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由于宋朝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高度发展的朝代,因而皇帝发布的诏敕是最有效力的法律形式,可以随时补充、修改甚至取代法律,也可以对特定的案件作出裁决而置律于不顾。但由于敕通常对特定之事或特定之人而发,为一时之权制,起初并未成为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再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就是所谓“编敕”。4.重法地,即凡在所谓“重法地”犯罪,加重处刑。最初以京城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强化京畿地区的治安。待创立“盗贼重法”后,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皆用重法。

5.盗贼重法:宋朝的“盗贼重法”实际上是“重法地法”的扩展,无论在何地,凡属劫盗罪当死者,籍没其家以赏告密者,妻子编制千里外,逢赦也不移不释。

6.红契:是宋朝初年出现的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它实际上是地主占有土地进而剥削农民的法律依据。

7.刺配之法:宋太祖统治后期以宥恕死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即赦免犯死罪者的死刑,而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刺配之法的施行,实际上是古代肉刑之一——黥刑的复活。

8.凌迟:所谓凌迟刑,是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适用方法说法不一。

9.折杖法:折杖法是宋朝适用的刑罚变通方法,即用笞杖刑取代流刑、徒刑,并减轻笞杖数。

10.审刑院:宋建隆年间在宫中设置司法机关。宋律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审刑院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而建立的。

11.《元典章》:是元朝的一部法典,但它并不是元朝中央政府颁布的法典,而是当时地方政府所纂集的自元初至英宗至治二年五十余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元典章》共六十卷,十类,下分三百七十三目,每目有若干条格。当时它为各级官吏熟悉法纪提供了方便。

12.宋朝的断例、指挥、申明和看祥。

断例,即判案的成例。例本来是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但在司法实践中,例的作用很大,往往超过法令。

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它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同类事件具有约束力,往往与敕、令并行。

申明,指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解释刑统的,称“申明刑统”;解释敕的,称“申明敕”。“申明”也具有法律效力。

看详,是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13.元朝的主要立法有哪些?

(“大法令”(蒙语叫“大札撒”);《至元新格》,这是元朝最早实施的一部法典;《风宪宏纲》,这是一部关于纲纪、吏治的法典;《大元通制》;《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至正条格》。

第十章重难点

1、“重点治乱世”: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

2、《大明律》

是明朝最根本的法典,经过三十多年的修订最后于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将《钦定律诰》附后并颁布,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3、明《大诰》

明朝一部重要法典,共4编,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规范,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反映了朱元璋重典治天下的主张、实践和措施。

4、《大明会典》

是明朝仿照《大唐六典》体例编制的,它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是明朝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的行政法典。

5、参汉酌金

是清朝立法原则。“参汉”就是吸收明朝的封建法制;“酎金”则是有条件地授用女真族的习惯法。

6、《大清律集解附例》

清顺治三年制定,是清朝正式颁行的第一部成文法典。除个别条款有所增删改并外,无异于《大明律》的翻版。

7、《大清律集解》

清雍正五年颁行,在《大清律集解附例》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8、《大清律例》

它是经过近一百年的多次修订而成的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其结构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436条,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

9、《大清会典》

详细记载了清代从开国至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事例和活动原则,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10、禁榷制度

是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的专管制度,最早两汉时实行盐铁官营。

11、都察院:是明朝的最高监察机关,唐宋时期称为御史台。

12、九卿会审:是指清代遇特别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是清朝中央的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

13、小三法司会审: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御史台、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的活动。

14、大三法司会审: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活动。

15、秋审:是指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秋季复审各省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

16、朝审:是指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霜降后复审刑部或京师附近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

17、热审:是指清朝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小三司于每年小满以后十日至立秋前一天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

18、充军:明代创设一种刑罚方法,近似流刑但比流刑重。清律有所发展,按远近分为“五军”。

19、迁徙:清朝的一种刑罚,是将罪犯强制迁出一千里外安置,永远不许回原籍。

20、发遣:清朝的一种较充军更重的刑罚,即把罪犯发充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且一经发遣非有皇帝命令,终身不得开脱。

21、明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1)重点治乱世,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

(2)礼刑并用,主张将礼的预防犯罪职能与法的镇压犯罪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3)加强法制宣传。

22、明朝严惩贪官污吏的法律规定

朱元璋深知贪官污吏是激起农民反抗斗争的重要原因,了解其对封建国家所造成严重的危害。所以他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从法律上严惩贪官污吏。《大明律》规定:(1)对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

(2)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

(3)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且刑罚残酷,如有“剥皮实草”等。

23、明朝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的法律规定

《大明律》中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同时,还严禁内外官交结,《大明律》规定,“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附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24、清朝制定的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

为了巩固统一多民族的国家,加强中央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司法管辖,清王朝制定了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如《回疆则例》、《苗例》、《蒙古律例》、《番例条款》等。其中,《番例条款》是雍正年间制定的,它是适用于宁夏、青海、甘肃等地少数民族的法律。25.大清律的制定。1)清顺治三年(1646年)制成《大清律集解附例》,这是清朝正式颁行的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2)康熙十八年(1679年),鉴于刑部现行条例处罚过严,皇帝特谕刑部编成现行则例,刊刻通行。(3)雍正即位(1722年)以后,以析异同归、删繁就约、轻重有权、宽严得体为指导原则,修订大清律,于雍正五年(1727年)颁行《大清律集解》。(4)乾隆时,重修大清律,对原有律例逐条考正,折衷损益,于乾隆五年(1740年)完成,定名《大清律例》,“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它是经过近一百年的多次修订而成的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其结构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436条,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

26、《大清会典》的制定。康熙时仿《明会典》制定《康熙会典》,此后雍正、乾隆、嘉庆、光绪四朝均加以修订。它详细记载了清代从开国至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事例和活动原则,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27、明清司法的机关,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

28、明清监察机关的变化。明清时期由于君主集权制度的加强,监察机关的组织与职权都有了更大的发展。(1)明初,监察机关的组织沿用唐、宋旧制,中央设御史台;至洪武十五年扩大监察机关组织,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叫“风宪衙门”。它对全国上下大小官吏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有权纠察弹劾;对重大刑事案件还可以会同刑部、大理寺一同审判。所以,明朝的都察院是监督法律执行、维护封建吏治的最高监察机关;同时,依当时省制将全国划分为13道,设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分别掌管地方的监察工作。(2)清朝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就是在都察院内增设了六科给事中,以加强对六部的监督。

第十一章重难点

1、“五不议”原则

是清政府改革中央官制的原则,即“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太监事不议”。

2、谘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于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

3、资政院:

是清政府在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于1910年设立。

4、《钦定宪法大纲》

清末预备立宪的一部宪法性文件,光绪三十四年颁布,中国法制史上首部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大纲的内容基本抄自1898年日本帝国宪法。共二十三条,分正文和附录两部分(“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迫于内外政治压力,颁布《钦定宪法大纲》,成为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用资产阶级宪法形式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了合法外衣。宪法的产生,要求其它法律与其相适应,这就必然导致旧有中华法系诸法合体的破裂,从而使清末立宪成为中华法系解体的开端。主要内容:内容基本抄自1898年日本帝国宪法,《钦定宪法大纲》共二十三条,由正文“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君上大权”共十四条,赋予了皇帝颁行法律、发交议案、召集或解散议院,设官制禄、统帅陆海军队、宣战媾和、订立条约、宣布紧急戒严以及总揽司法审判等大权。“臣民权利义务”九条,重心是纳税、当兵及遵守法律等项义务。同时规定了在法律范围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事项,准其自由,臣民非依法规定,不受逮捕监禁处罚;以及进行诉讼,专受司法机关审判等。

《钦定宪法大纲》的历史意义。(1)《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客观上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不小的冲击作用。(2)《钦定宪法大纲》打破了传统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之外,全面、集中地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3)《钦定宪法大纲》的机构比较完整。

5、《十九信条》

清末预备立宪的一部宪法性文件。辛亥革命爆发后不久制定和通过。在体例与内容上不同于《钦定宪法大纲》。

6、《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在《大清律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篇目、内容仍不脱旧律窠臼,但作为近代社会产物,已具有过度性法典的性质。

7、《大清新刑律》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从草订到颁布,历经五年。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并附《暂行条例》5条。

8、《大清明律草案》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共五编,按其特点分两部分,总则、债权、物权前三编和亲属、继承后两编。

9、“礼法之争”

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10、《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清廷1906年12月颁行,一部明确大理院职权的法律。它引入了资产阶级的司法独立原则、确立四级三审制、审检和署等制度,是模仿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我国第一个单行法院组织法规。

11、法部

在清末司法机构改革中,清廷将刑部改为法部,是专任司法行政的中央司法机构。

12、大理院:在清末司法机构改革中,清廷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13、领事裁判权:所谓领事裁判权,乃是外国侵略者与清廷在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即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对他们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14、会审公廨

是在租界内设立的会审机关,对于中国人与外国侨民之间发生的诉讼,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断。

15、清末《法院编制法》中规定的审级制度。

按照《法院编制法》的规定,清末的司法审判机关划分为,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在司法审级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即:向初级审判厅起诉的案件,不服,可上诉到地方审判厅直至高等审判厅;向地方审判厅起诉的案件,不服,可上诉到高等审判厅直至大理院。

16、如何全面理解领事裁判权?所谓领事裁判权,乃是外国侵略者与清廷在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即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对他们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1)领事裁判开始于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以后根据其他不平等条约,其范围不断扩大。

(2)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与清廷在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即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对他们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3)这一制度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是旧中国半殖民地的重要标志。

17、何谓会审公廨?

1858年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俄、美、英、法各国强迫清政府分别订立《天津条约》,强行确定中国官员与外国领事的“会审制度”。对于中国人与外国侨民之间发生的争讼,在调解不成时,即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断”。

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会审公廨,以后又在汉口、哈尔滨、厦门鼓浪屿等地设立了会审机关。这些会审机关名义上还是中国司法机关,但不论是直接与外国人有关的华洋案件,还是无约国侨民之间的诉讼以及外国人雇佣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均有权参加会审。名为“会审”,实则会审公廨完全为外国领事一手把持,任意断案。

第十二章重难点

1、《天朝田亩制度》

1853年太平天国定都南京后制定颁布的纲领性文件。它规定了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描绘了农民理想社会的蓝图,并提出了太平天国的其他一些重要制度。

2、《资政新篇》

1859年担任军师的洪仁芾沓笾贫ǎ翘教旃笃诖凶时局饕迳实氖┱倭臁!蹲收缕吩谡畏矫嬷髡拧叭ü橛谝弧保忧恐醒爰ǎ辉诰梅矫嬷髡判税旖墓た蠼煌ㄊ乱担辉诟牧忌缁岱矫嬷髡欧⒄菇幕郎透@乱担锍饨埃辉诜煞矫嬷髡拧耙肆⒎ㄒ晕肌薄ⅰ跋冉桃蕴焯醵笃胍怨ā薄ⅰ白锶瞬绘邸薄ⅰ吧拼宸浮薄⒏母镄谭V贫龋鹊取5捎谌狈准短跫途没。又τ谡秸刺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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