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办法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办法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应制定规范的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篇1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项目部及其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
三、工作制度
1.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是指对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当年各类综合性和一产工作单项奖励资格,安全生产责任人当年先进(优秀)个人奖励和晋升资格,以及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按本办法予以“一票否决”。
2.凡发生一般事故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科室、施工队和有关责任人,除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外,另按事故等级和所负责任分别予以否决。
3.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应按公司条例受到处分,在受处分的影响期内和处分尚未解除期间,不得提升职务,不得评为先进、优秀个人。
4.按照项目部有关规定,各科室、施工队控制目标有两项及以上没有完成项目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发生社会影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检查、隐患整治不及时不彻底,一般事故多发的,年度内部门不得参加任何项目的评先、评优;
5.安全科应当认真执行和落实“一票否决”制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在评定先进、优秀和晋级之前,应主动征求公司领导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篇2
1、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公司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以建立一种奖惩结合、奖罚分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努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既对分管面负责,又对分管面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原则。
3、否决内容:公司党、政、工每年全方位目标考核后所授予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各种先进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兑现)等。
4、否决对象:符合否决条件的单位(集体)及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在本年度无安全责任事故时本应获得的先进荣誉称号及物质奖励(兑现)等。
5、否决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一票否决:
1) 发生一次及其以上死亡、重伤事故或由于人为原因造成一次经济损失超过3万元的。
2) 被责令全面停工二次及以上的。
3) 市以上安全大检查评定为不合格施工现场,复查仍不合格的。
4) 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经举报查实的。
6、每年由公司工程部向公司经理办公室和公司党委等单位提出否决意见。
7、各项目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并根据当地政府部门的要求,严格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篇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事故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扬州市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票否决”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部门、项目部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应予“一票否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指各单位、部门、项目部行政主要负责人以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赋予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一票否决”是指安全生产工作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参与各类综合性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评比奖励资格。出现下列1~5条款中所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享受绩效年薪、经营性风险补贴、奖励年薪;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不得享受当年考核发放的15%岗位工资以及项目部的考核兑现奖励。应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发生死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发生重大环境投诉、重大环境事故的。
4、发生重大火灾、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5、发生多人(3人以上)伤害事故的。
6、发生重伤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7、轻伤率突破控制指标的。
8、发生环境投诉、环境事故的。
9、发生火灾、交通责任事故的
10、施工现场JGJ59-99标准检查考核一次不合格的。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项目部在各类综合性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活动中应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纳入考核内容,各类表彰奖励活动组织(上报)部门应及时征求工程部意见,对所参加先进(优秀)评比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一票否决”的,一律予以否决。
第六条 在确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合格供方时,应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纳入考核内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予以否决其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合格供方资格。
第七条 对瞒报、谎报、漏报事故而逃避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其当年已获得的先进(优秀)荣誉称号和奖励,由原表彰奖励活动组织单位予以取消和追究,已获得利益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予以追回,公司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工程部等有关部门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骗取荣誉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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