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
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通用9篇)
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 篇1
[复习提问] ⑴请同学们回想一下本课的纲目,由一位同学回答。(设此问的目的:帮助学生起我国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享有的政治权利的基本框架。) ⑵为什么说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管理国家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⑶在我国什么人具有行使选举权利的资格? ⑷行使选举权利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设⑵⑶⑷题的目的:帮助学生掌握上节课的主要知识点。) [导入新课] 现在我们开始学习第二框题的内容。 二、(板书) 请同学读第67页框题旁边自然段的内容。思考:我国宪法规定的六项政治自由权利是什么?它们的重要地位是什么?(同学回答,教师归纳。)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这六项自由,是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的表达意愿、参加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 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形式。(板书) 请同学们看第一横题的内容。思考:⑴什么是言论自由?它的本质含义是什么?⑵言论自由是不是绝对的自由言论?为什么?(设此问题的目的是:让学生理解言论自由的本质,帮助学生逐步建立起辩证思维的思想方法。)(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1.言论自由(板书) ⑴言论自由是通过语言表达意思的自由。包括的形式有口头的和书面的。 其本质含义:①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发言权;②发表言论的内容,只要不超出法律范围,就不受任何非法干涉;③发言者不应由于自己的某种言论带来不良后果。 ⑵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言论。 因为,滥用言论自由会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不能允许的。所以,言论自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第一,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教唆、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第二,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侮辱、诽谤其他公民的人格。因此,我国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文件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依法,谁公开发表了有损于他人的言论,就要对言论后果负法律责任。(把以上两点在书上标出记号。) [资料] “损害前妻名誉,前夫依法赔偿” 75岁的张某与63岁的孙某原是夫妻,共同生活了40多年后于1995年离婚。现孙某已再婚。张某对孙某心存记恨,于1997年9月及1998年4月,在孙某的住所,在公共场所张贴小字报,用“臭流氓”、“黑了心肠”、“坏了良心”等不文明语言谩骂孙某,并在小字报上贴出孙某的照片。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公共场所,公然贴出小字报,用不文明语言谩骂孙某,且贴出孙某的照片,张某的行为严惩侵害了孙某的名誉权,给孙某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法院对张某提出严厉的批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在法院公开向孙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孙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0元。 《北京晚报》1998.7.27 2.出版自由(板书) (让学生看71页横题内容。思考;①出版自由的含义;②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出版自由?设此题目的;此问题同第一横题思路相同,意在让学生把握理解问题的方法。)(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⑴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的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⑵和言论自由一样,出版自由也要依法行使。除了要遵守行使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外,我国还禁止出版发行黄色、淫秽以及散布迷信等的出版物。 [资料] “虚构《邻家风波》自己反惹风波” 1995年12月,初二女学生叶某的作文《邻家风波》被本校校刊《泉溪河》选登。文内虚构了邻居黄家重男轻女、家庭不和的情节,但所写的人名却是邻居女儿真实姓名。1997年底,邻居黄家发现刊有这篇作文的校刊后,遂于1998年5月28日向长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被告三渔冲中学和叶某名誉侵权,责令消除影响,赔偿损失8000元。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民事纠纷案,并于6月公开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生写真人假事,学校又进行传播,这一事实客观上给黄某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开庭审理之后,双方互谅互让,以协商解决,被告道歉并适当补偿损失后,原告于6月2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 《北京晚报》1998.7.23 [资料] “北京金秋书市两展位被扫地出门” 1998年9月25日至10月5日,在北京劳动人民文化宫举办“金秋书市”。9月29日书市上,有两个展位被清理出市,空展位上挂有一块“曝光牌”上面赫然写着“某单位因销售盗版图书被取缔清理出市”。 《法制文萃报》1998.10.8 3.结社自由(板书) (先让学生看本横题内容。思考:①结社自由的含义。②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⑴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的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在我国,凡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而组成的社会团体,都受到国家的保护。 ⑵我国法律既保护公民享有结社会自由,又禁止和取缔不法分子假借这种自由搞非法组织和破坏活动。 [资料] “北京首例非法社团诉讼终审裁定” 这一非法社团名为“深入全国乡镇义务送医疗、文化、科技下乡活动组委会。”该组委会未在社团管理部门登记,于1997年8月1日成立,擅自开展活动。在北京社团清理整顿工作中,崇文区民政局于1997年11月根据有关规定,正式通知该组委会为非法社团,要求其自行解散、停止活动,并收缴子该组委会的会章、会旗、会徽及有关材料。该组委会发起人李军成不服,于1998年2月向崇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一审裁定驳回。随后李军成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认为:崇文区民政局所发通知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李军成上诉所称该通知造成侵犯其财产权的后果经查没有事实根据。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李军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中国社会报》1998.9.26 请同学们对下面这个小故事做出判断、分析。(用此例帮助学生运用刚学过的观点分析问题,学会辩证思维。) [小故事]某学校部分实践学生在一起商量组成了个“兄弟同盟”,并确定“为朋友两肋插刀”是行动纲领。一次因打架违反了学校的制度,受到学校的批评。有的同学认为“这是我们的自由” 。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板书) (发给每个学生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①粗读此法律;②自学教材此横题内容。目的、要求:①读原法律条文;②区分集会游行示威三项自由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⑴集会自由,是指公民有聚集在一定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权利。包括露天集会和室内集会两种场所 ⑵游行自由,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 ⑶示威自由,是接线员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下面请同学们阅读教材71页,了解三者的共同点和不同点。 [课堂小结] 这节课我们学习了一个新的公民权利——六项政治自由权利。懂得了一个新观点——政治民主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形式;学会了一个新方法——全面地、辩证地看问题,看到事物的两个方面。 [巩固新课] 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说明下面的案例。 [资料] “十年诽谤科学家终戳穿” 日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岳麓区法院关于肆意中伤生物学家刘筠教授的平江县鱼类良种繁殖场职工高玉华一次性赔偿5万元的裁决,一起长达10年之久的诽谤案终于画上句号。经法院查明,青鱼人工繁殖自行产卵受精研究是湖南省科委1982年下达、由高玉华和湖南师大生物系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但高玉华为了窃到全部科研成果,竟然采取诽谤等卑劣手段,诋毁著名生物学家刘筠教授。自1988年以来,高玉华先后10次以“揭开刘筠伪科学面孔”等数万份诽谤材料分别向全国部分地区知名专家、学者邮寄散发,致使刘教身心健康遭到严重摧残。在确凿的证据面前,高玉华只得低头承认。 二、(板书)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这六项自由,是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的表达意愿、参加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 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形式。(板书) 1、言论自由(板书) (1)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通过语言表达意思的自由。包括的形式有口头的和书面的。 其本质含义: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发言权;发表言论的内容,只要不超出法律范围,就不受任何非法干涉;发言者不应由于自己的某种言论带来不良后果。 (2)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言论。因为,滥用言论自由会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不能允许的。所以,言论自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第一,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教唆、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第二,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侮辱、诽谤其他公民的人格。因此,我国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文件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举例 村委会主任雇凶“整残”村支书被判刑 新华社成都3月27日电:村委会主任因不满村支书,雇用两名凶手将村支书伤害致死。三名被告人最近分别被法院被判处死刑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8年初,时任珙县下坝村村委会主任的张明均认为自己未被批准入党以及未能承包磷铵厂是村党支部书记周家富从中作梗所致,因而对周家富产生仇恨。同年10月,张明均邀约其妻弟王夕超及其堂兄王夕华密谋将周家富“整残”。随后,张明均先后两次共拿出3000元现金给王夕超、王夕华准备作案凶器。同年11月12日早晨7时许,在下坝镇屠宰场守候的王夕超、王夕华见周家富从农贸市场返回行至珙县党校对面,立即冲上前同时持刀刺杀致其倒地后逃离现场。周家富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0年1月10日,张明均被传讯归案。同年7月26日,王夕华被抓获归案。2001年2月5日,王夕超投案自首。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张明均犯罪动机卑劣,但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周家富死亡的结果是王夕超、王夕华在接受张明均对周家富故意伤害的教唆后,在实施过程中超越教唆内容的行为所致。根据刑法“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夕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张明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夕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新华社 2003年3月27日 举例2:南宁一男子网上骂人被判赔偿500元 3月19日,南宁市一名在网上侮辱和诽谤他人的网友,被城北区法院作出判决:停止名誉侵害,赔礼道歉:向原告精神损害抚尉金500元。 原告覃某网名为“开拓”,被告周某网名为“盐贩子”和“周伯通”,两人均在“久久论坛”和“逍遥谷”网站注册登记上网。2002年8月22日,在“逍遥谷网站”“逍遥论坛”的“逍遥时报”讨论版,“周伯通”发表了“开拓,欠债可以不还吗?”文章,同年8月25日,在“久久论坛”的“生活空间”讨论版,“盐贩子”发表了《我和开拓不得不说的故事》一文,上述贴子的点击人数均达数十人次至数百人次。 原告覃某认为,这些行为在网络界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名誉侵害,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 被告周某则辩称,被告并未在网上发表什么言词侵害原告的名誉权,也不认识“开拓”。任何人只要注册id,都可以登陆“久久论坛”和“逍遥谷”网站,虚拟的id用户只对虚拟的网络社会有影响,根本不会影响现实生活对真实主体名誉的评价,况且,贴子上的言词只是一种网络调侃的方式,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城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选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原、被告虽然各自以虚拟的网名登录网站并参与网站的活动,但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聚会,已经相互认识并且相互知道网名所对应的人,且原告的“开拓”网名及其真实身份还被其他网友所知悉,“开拓”不再仅仅是网络上的虚拟身份。 被告数次发针对“开拓”即原告的言论,期间多次用侮辱性语言贬低“开拓”即原告的人格,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影响有限,对原告提出的赔偿10000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南国今报》2003年3月21日 2、出版自由(板书) (1)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的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2)和言论自由一样,出版自由也要依法行使。除了要遵守行使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外,我国还禁止出版发行黄色、淫秽以及散布迷信等的出版物。 举例:博士抄袭五万字 法院判赔一万元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于 1999年至2001年将其国研所高级研究员张春子等人在《动态》上发表的六篇论文公开在其网站上发布。2002年2月,经济管理出版社出版了《实践》一书,该书第二章由原某大学在读博士生王志强撰写,后经对照该章与中信公司国研所高级研究员张春子等写作的六篇论文,相同文字总计约5万字。 法院认为,王志强写作的《实践》一书第二章内容构成严重抄袭,王志强在抄袭上述作品时,未向张春子等四人及中信公司核实权属问题,未尽第三人的注意义务。其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王志强在侵权时作为在读博士生,主要任务是进行研究工作,大量抄袭他人作品,侵权程度严重,应承担相应责任。经济管理出版社对其发表的作品,没有尽严格审查义务,而且,其以赢利为目的对该书进行出版,理应与王志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判令被告王志强和经济管理出版社赔偿中信公司一万元并赔礼道歉。 ——《北京青年报》2003年05月29日 3、结社自由(板书) (1)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的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在我国,凡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而组成的社会团体,都受到国家的保护。 (2)我国法律既保护公民享有结社会自由,又禁止和取缔不法分子假借这种自由搞非法组织和破坏活动。 在全国人民万众一心抗击sars时,邪教组织趁机利用种种手段进行破坏捣乱。4月中旬以来,河北省承德、张家口、廊坊、保定、沧州、衡水等地接连发生了邪教分子利用非典疫情制造谣言、破坏社会安定的案件。他们散布“末世论”,企图引发社会恐慌,声称“在中国爆发的非典型肺炎是警示那些迫害和仇视大法的人的”。他们散布“练‘’不得非典”的谬论,企图借机鼓动“练功”、发展成员、恢复地下组织。分子宣扬练习的人血液中有超常的嗜中性白细胞,免疫功能增强,妄称“身带‘’传单,不传染非典型肺炎”,“非典型肺炎,在全国蔓延,记住大法好,与你不相干”。他们还不择手段进行反转化活动,利用非典疫情恐吓已转化人员,使一些已转化人员出现反复。 最近,河北省连续侦破81起分子传播邪教、破坏防治非典工作的违法犯罪案件。截至6月4日,该省共抓获180名违法犯罪分子,有力打击了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维护了防治非典工作大局和社会稳定,在抗击非典特殊时期发挥了维护首都稳定的“护城河”作用。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板书) (1)集会自由,是指公民有聚集在一定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权利。包括露天集会和室内集会两种场所。 (2)游行自由,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 (3)示威自由,是接线员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三者的共同点和不同点: 共同点 若干人共同表达意愿 不 同 点 形式 场所 集会 发表意见(说) 露天或室内 游行 列队行进 露天 示威 集会、游行、静坐 露天 举例1: 据2002年9月10日《大河报》报道,9月9日,郑州退休老教师郭明拿到了郑州市公安局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决定书》,在9月10日教师节的中午,他将和其他400多名退休老教师在中原路上(京广路至大学路段)以集会游行的方式庆祝教师节。 也许有人会说,既然上街游行示威是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为什么还要经过批准呢?这种想法不对。比如郑州老教师的这次游行,郑州公安部门在批准的过程中,会按照《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这个法规中的条款,对游行或示威的内容、人数、路线、时间等进行审查和备案,做到心中有数,有利于对游行现场交通秩序的管理,有利于对游行的程序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等,同时也给参加游行的人提供一个必要的约束,防止少数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侵犯他人的权利。 举例2:在天安门广场地区寻衅滋事的外籍人全部离境 2001年11月20日下午,35名外籍人在北京天安门广场地区打出邪教内容的横幅,“打坐”示威、呼喊邪教口号,宣扬邪教。 鉴于他们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中国有关处理邪教的法律,有关部门对他们进行了训诫、警告和教育,依法做出了限期离境的处理,并给予了人道待遇。到21日19时前,这35名外籍人已按中国有关部门的处理全部离境。 学生小结 [复习提问] ⑴请同学们回想一下本课的纲目,由一位同学回答。(设此问的目的:帮助学生起我国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享有的政治权利的基本框架。) ⑵为什么说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管理国家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⑶在我国什么人具有行使选举权利的资格? ⑷行使选举权利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设⑵⑶⑷题的目的:帮助学生掌握上节课的主要知识点。) [导入新课] 现在我们开始学习第二框题的内容。 二、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板书) 请同学读第67页框题旁边自然段的内容。思考:我国宪法规定的六项政治自由权利是什么?它们的重要地位是什么?(同学回答,教师归纳。)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这六项自由,是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的表达意愿、参加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 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形式。(板书) 请同学们看第一横题的内容。思考:⑴什么是言论自由?它的本质含义是什么?⑵言论自由是不是绝对的自由言论?为什么?(设此问题的目的是:让学生理解言论自由的本质,帮助学生逐步建立起辩证思维的思想方法。)(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1.言论自由(板书) ⑴言论自由是通过语言表达意思的自由。包括的形式有口头的和书面的。 其本质含义:①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发言权;②发表言论的内容,只要不超出法律范围,就不受任何非法干涉;③发言者不应由于自己的某种言论带来不良后果。 ⑵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言论。 因为,滥用言论自由会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不能允许的。所以,言论自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第一,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教唆、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第二,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侮辱、诽谤其他公民的人格。因此,我国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文件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依法,谁公开发表了有损于他人的言论,就要对言论后果负法律责任。(把以上两点在书上标出记号。) [资料] “损害前妻名誉,前夫依法赔偿” 75岁的张某与63岁的孙某原是夫妻,共同生活了40多年后于1995年离婚。现孙某已再婚。张某对孙某心存记恨,于1997年9月及1998年4月,在孙某的住所,在公共场所张贴小字报,用“臭流氓”、“黑了心肠”、“坏了良心”等不文明语言谩骂孙某,并在小字报上贴出孙某的照片。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公共场所,公然贴出小字报,用不文明语言谩骂孙某,且贴出孙某的照片,张某的行为严惩侵害了孙某的名誉权,给孙某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法院对张某提出严厉的批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在法院公开向孙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孙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0元。 《北京晚报》1998.7.27 2.出版自由(板书) (让学生看71页横题内容。思考;①出版自由的含义;②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出版自由?设此题目的;此问题同第一横题思路相同,意在让学生把握理解问题的方法。)(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⑴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的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⑵和言论自由一样,出版自由也要依法行使。除了要遵守行使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外,我国还禁止出版发行黄色、淫秽以及散布迷信等的出版物。 [资料] “虚构《邻家风波》自己反惹风波” 1995年12月,初二女学生叶某的作文《邻家风波》被本校校刊《泉溪河》选登。文内虚构了邻居黄家重男轻女、家庭不和的情节,但所写的人名却是邻居女儿真实姓名。1997年底,邻居黄家发现刊有这篇作文的校刊后,遂于1998年5月28日向长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被告三渔冲中学和叶某名誉侵权,责令消除影响,赔偿损失8000元。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民事纠纷案,并于6月公开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生写真人假事,学校又进行传播,这一事实客观上给黄某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开庭审理之后,双方互谅互让,以协商解决,被告道歉并适当补偿损失后,原告于6月2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 《北京晚报》1998.7.23 [资料] “北京金秋书市两展位被扫地出门” 1998年9月25日至10月5日,在北京劳动人民文化宫举办“金秋书市”。9月29日书市上,有两个展位被清理出市,空展位上挂有一块“曝光牌”上面赫然写着“某单位因销售盗版图书被取缔清理出市”。 《法制文萃报》1998.10.8 3.结社自由(板书) (先让学生看本横题内容。思考:①结社自由的含义。②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⑴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的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在我国,凡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而组成的社会团体,都受到国家的保护。 ⑵我国法律既保护公民享有结社会自由,又禁止和取缔不法分子假借这种自由搞非法组织和破坏活动。 [资料] “北京首例非法社团诉讼终审裁定” 这一非法社团名为“深入全国乡镇义务送医疗、文化、科技下乡活动组委会。”该组委会未在社团管理部门登记,于1997年8月1日成立,擅自开展活动。在北京社团清理整顿工作中,崇文区民政局于1997年11月根据有关规定,正式通知该组委会为非法社团,要求其自行解散、停止活动,并收缴子该组委会的会章、会旗、会徽及有关材料。该组委会发起人李军成不服,于1998年2月向崇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一审裁定驳回。随后李军成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认为:崇文区民政局所发通知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李军成上诉所称该通知造成侵犯其财产权的后果经查没有事实根据。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李军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中国社会报》1998.9.26 请同学们对下面这个小故事做出判断、分析。(用此例帮助学生运用刚学过的观点分析问题,学会辩证思维。) [小故事]某学校部分实践学生在一起商量组成了个“兄弟同盟”,并确定“为朋友两肋插刀”是行动纲领。一次因打架违反了学校的制度,受到学校的批评。有的同学认为“这是我们的自由” 。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板书) (发给每个学生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①粗读此法律;②自学教材此横题内容。目的、要求:①读原法律条文;②区分集会游行示威三项自由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⑴集会自由,是指公民有聚集在一定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权利。包括露天集会和室内集会两种场所 ⑵游行自由,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 ⑶示威自由,是接线员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下面请同学们阅读教材71页,了解三者的共同点和不同点。 [课堂小结] 这节课我们学习了一个新的公民权利——六项政治自由权利。懂得了一个新观点——政治民主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形式;学会了一个新方法——全面地、辩证地看问题,看到事物的两个方面。 [巩固新课] 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说明下面的案例。 [资料] “十年诽谤科学家终戳穿” 日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岳麓区法院关于肆意中伤生物学家刘筠教授的平江县鱼类良种繁殖场职工高玉华一次性赔偿5万元的裁决,一起长达10年之久的诽谤案终于画上句号。经法院查明,青鱼人工繁殖自行产卵受精研究是湖南省科委1982年下达、由高玉华和湖南师大生物系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但高玉华为了窃到全部科研成果,竟然采取诽谤等卑劣手段,诋毁著名生物学家刘筠教授。自1988年以来,高玉华先后10次以“揭开刘筠伪科学面孔”等数万份诽谤材料分别向全国部分地区知名专家、学者邮寄散发,致使刘教身心健康遭到严重摧残。在确凿的证据面前,高玉华只得低头承认。 教学目标 认知目标 识记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六项基本政治权利。 能力目标 提高辨证思维能力,正确理解和划清六项政治自由权利和滥用这些政治自由权利的界限。 思想觉悟目标 了解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政治自由和权利的基础上能正确行使这些自由和权利,不做法律禁止做的事情。 教学重点 言论自由。 教学难点 言论自由不是无限制的绝对自由;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 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 1.请同学们回想一下本课的纲目,由一位同学回答(设此问的目的:帮助学生回忆起我国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享有的政治权利的基本框架。) 2.为什么说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管理国家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3.在我国什么人具有行使选举权利的资格? 4.行使选举权利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设2、3、4题的目的:帮助学生掌握上节课的主要知识点。) 导入新课 现在我们开始学习第二框题的内容。 二、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板书) 请同学读第67页框题旁边自然段的内容。思考:我国宪法规定的六项政治自由权利是什么?它们的重要地位是什么? (同学回答,教师归纳。)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这六项自由,是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的表达意愿、参加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 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形式。(板书) 请同学们看第一横题的内容。思考:(1)什么是言论自由?它的本质含义是什么?(2)言论自由是不是绝对的自由言论?为什么?(设此问题的目的是:让学生理解言论自由的本质,帮助学生逐步建立起辩证思维的思想方法。) (教师归纳。) 1.言论自由(板书) (1)言论自由是指公民通过语言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包括的形式有口头的和书面的。 其本质含义:(1)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发言权;(2)发表言论的内容,只要不超出法律范围,就不受任何非法干涉;(3)发言者不应由于自己的某种言论带来不良后果。 (2)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言论。因为,滥用言论自由会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不能允许的。所以,言论自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第一,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教唆、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第二,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侮辱、诽谤其他公民的人格。因此,我国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文件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依法,谁公开发表了有损于他人的言论,就要对言论后果负法律责任。(把以上两点在书上标出记号。) 资料:“损害前妻名誉,前夫依法赔偿” 75岁的张某与63岁的孙某原是夫妻,共同生活了40多年后于1995年离婚。现孙某已再婚。张某对孙某心存记恨,于1997年9月及1998年4月,在孙某的住所,在公共场所张贴小字报,用“臭流氓”、“黑了心肠”、“坏了良心”等不文明语言谩骂孙某,并在小字报上贴出孙某的照片。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公共场所,公然贴出小字报,用不文明语言谩骂孙某,且贴出孙某的照片,张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孙某的名誉权,给孙某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法院对张某提出严厉的批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在法院公开向孙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孙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0元。《北京晚报》1998.7.27 2.出版自由(板书) (让学生看69页横题内容。思考:(1)出版自由的含义;(2)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出版自由?设此题目的:此问题同第一横题思路相同,意在让学生把握理解问题的方法。) (教师归纳。) (1)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的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2)和言论自由一样,出版自由也要依法行使。除了要遵守行使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外,我国还禁止出版发行黄色、淫秽以及散布迷信等的出版物。 资料:“虚构《邻家风波》自己反惹风波” 1995年12月,初二女学生叶某的作文《邻家风波》被本校校刊《泉溪河》选登。文内虚构了邻居黄家重男轻女、家庭不和的情节,但所写的人名却是邻居女儿真实姓名。1997年底,邻居黄家发现刊有这篇作文的校刊后,遂于1998年5月28日向长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被告三渔冲中学和叶某名誉侵权,责令消除影响,赔偿损失8000元。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民事纠纷案,并于6月公开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生写真人假事,学校又进行传播,这一事实客观上给他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开庭审理之后,双方互谅互让,以协商解决,被告道歉并适当补偿损失后,原告于6月2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北京晚报》1998.7.23 资料:“北京金秋书市两展位被扫地出门” 1998年9月25日至10月5日,在北京劳动人民文化宫举办“金秋书市”。9月29日书市上,有两个展位被清理出市,空展位上挂有一块“曝光牌”上面赫然写着“某单位因销售盗版图书被取缔清理出市”。《法制文萃报》1998.10.8 3.结社自由(板书) (先让学生看本横题内容。思考:(1)结社自由的含义:(2)应该如何正确理解?)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1)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的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在我国,凡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而组成的社会团体,都受到国家的保护。 (2)我国法律既保护公民享有结社自由,又禁止和取缔不法分子假借这种自由搞非法组织和破坏活动。 资料:“北京首例非法社团诉讼终审裁定” 这一非法社团名为“深入全国乡镇义务送医疗、文化、科技下乡活动组委会”。该组委会未在社团管理部门登记,于1997年8月1日成立,擅自开展活动。在北京社团清理整顿工作中,崇文区民政局于1997年11月根据有关规定,正式通知该组委会为非法社团,要求其自行解散、停止活动,并收缴了该组委会的会章、会旗、会徽及有关材料。该组委会发起人李军成不服,于1998年2月向崇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一审裁定驳回。随后李军成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认为:崇文区民政局所发通知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李军成上诉所称该通知造成侵犯其财产权的后果,经查没有事实根据。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李军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中国社会报》1998.9.26 投影:请同学们对下面这个小故事做出判断、分析。 (用此例帮助学生运用刚学过的观点分析问题,学会辩证思维。) 小故事:某学校部分实践学生在一起商量组成了个“兄弟同盟”,并确定“为朋友两肋插刀”是行动纲领。一次因打架违反了学校的制度,受到学校的批评。有的同学认为“这是我们的自由”。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板书) (发给每个学生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粗读此法律;(2)自学教材此横题内容。目的、要求:(1)读原法律条文;(2)区分集会游行示威三项自由的共同点和不同点。)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1)集会自由,是指公民有聚集在一定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权利。集会分为露天集会和室内集会两种。(板书) (2)游行自由,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 (3)示威自由,是指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课堂小结 这节课我们学习了一个新的公民权利——六项政治自由权利; 懂得了一个新观点——政治民主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会了一个新方法——全面地、辩证地看问题,看到事物的两个方面。 巩固新课 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说明下面的案例 资料:“十年诽谤科学家终戳穿” 日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岳麓区法院关于肆意中伤生物学家刘筠教授的平江县鱼类良种繁殖场职工高玉华一次性赔偿5万元的裁决,一起长达10年之久的诽谤案终于画上句号。经法院查明,青鱼人工繁殖自行产卵受精研究是湖南省科委1982年下达、由高玉华和湖南师大生物系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但高玉华为了窃到全部科研成果,竟然采取诽谤等卑劣手段,诋毁著名生物学家刘筠教授。自1988年以来,高玉华先后10次以“揭开刘筠伪科学面孔”等数万份诽谤材料分别向全国部分地区知名专家、学者邮寄散发,致使刘教身心健康遭到严重摧残。在确凿的证据面前,高玉华只得低头承认。《法制文萃报》1998.10.5 课后作业 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教学目标 认知目标 识记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六项基本政治权利。 能力目标 提高辨证思维能力,正确理解和划清六项政治自由权利和滥用这些政治自由权利的界限。 思想觉悟目标 了解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政治自由和权利的基础上能正确行使这些自由和权利,不做法律禁止做的事情。 教学重点 言论自由。 教学难点 言论自由不是无限制的绝对自由;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 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 1.请同学们回想一下本课的纲目,由一位同学回答(设此问的目的:帮助学生回忆起我国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享有的政治权利的基本框架。) 2.为什么说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管理国家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3.在我国什么人具有行使选举权利的资格? 4.行使选举权利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设2、3、4题的目的:帮助学生掌握上节课的主要知识点。) 导入新课 现在我们开始学习第二框题的内容。 二、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板书) 请同学读第67页框题旁边自然段的内容。思考:我国宪法规定的六项政治自由权利是什么?它们的重要地位是什么? (同学回答,教师归纳。)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这六项自由,是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的表达意愿、参加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 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形式。(板书) 请同学们看第一横题的内容。思考:(1)什么是言论自由?它的本质含义是什么?(2)言论自由是不是绝对的自由言论?为什么?(设此问题的目的是:让学生理解言论自由的本质,帮助学生逐步建立起辩证思维的思想方法。) (教师归纳。) 1.言论自由(板书) (1)言论自由是指公民通过语言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包括的形式有口头的和书面的。 其本质含义:(1)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发言权;(2)发表言论的内容,只要不超出法律范围,就不受任何非法干涉;(3)发言者不应由于自己的某种言论带来不良后果。 (2)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言论。因为,滥用言论自由会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不能允许的。所以,言论自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第一,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教唆、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第二,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侮辱、诽谤其他公民的人格。因此,我国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文件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依法,谁公开发表了有损于他人的言论,就要对言论后果负法律责任。(把以上两点在书上标出记号。) 资料:“损害前妻名誉,前夫依法赔偿” 75岁的张某与63岁的孙某原是夫妻,共同生活了40多年后于1995年离婚。现孙某已再婚。张某对孙某心存记恨,于1997年9月及1998年4月,在孙某的住所,在公共场所张贴小字报,用“臭流氓”、“黑了心肠”、“坏了良心”等不文明语言谩骂孙某,并在小字报上贴出孙某的照片。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公共场所,公然贴出小字报,用不文明语言谩骂孙某,且贴出孙某的照片,张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孙某的名誉权,给孙某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法院对张某提出严厉的批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在法院公开向孙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孙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0元。《北京晚报》1998.7.27 2.出版自由(板书) (让学生看69页横题内容。思考:(1)出版自由的含义;(2)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出版自由?设此题目的:此问题同第一横题思路相同,意在让学生把握理解问题的方法。) (教师归纳。) (1)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的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2)和言论自由一样,出版自由也要依法行使。除了要遵守行使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外,我国还禁止出版发行黄色、淫秽以及散布迷信等的出版物。 资料:“虚构《邻家风波》自己反惹风波” 1995年12月,初二女学生叶某的作文《邻家风波》被本校校刊《泉溪河》选登。文内虚构了邻居黄家重男轻女、家庭不和的情节,但所写的人名却是邻居女儿真实姓名。1997年底,邻居黄家发现刊有这篇作文的校刊后,遂于1998年5月28日向长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被告三渔冲中学和叶某名誉侵权,责令消除影响,赔偿损失8000元。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民事纠纷案,并于6月公开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生写真人假事,学校又进行传播,这一事实客观上给他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开庭审理之后,双方互谅互让,以协商解决,被告道歉并适当补偿损失后,原告于6月2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北京晚报》1998.7.23 资料:“北京金秋书市两展位被扫地出门” 1998年9月25日至10月5日,在北京劳动人民文化宫举办“金秋书市”。9月29日书市上,有两个展位被清理出市,空展位上挂有一块“曝光牌”上面赫然写着“某单位因销售盗版图书被取缔清理出市”。《法制文萃报》1998.10.8 3.结社自由(板书) (先让学生看本横题内容。思考:(1)结社自由的含义:(2)应该如何正确理解?)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1)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的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在我国,凡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而组成的社会团体,都受到国家的保护。 (2)我国法律既保护公民享有结社自由,又禁止和取缔不法分子假借这种自由搞非法组织和破坏活动。 资料:“北京首例非法社团诉讼终审裁定” 这一非法社团名为“深入全国乡镇义务送医疗、文化、科技下乡活动组委会”。该组委会未在社团管理部门登记,于1997年8月1日成立,擅自开展活动。在北京社团清理整顿工作中,崇文区民政局于1997年11月根据有关规定,正式通知该组委会为非法社团,要求其自行解散、停止活动,并收缴了该组委会的会章、会旗、会徽及有关材料。该组委会发起人李军成不服,于1998年2月向崇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一审裁定驳回。随后李军成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认为:崇文区民政局所发通知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李军成上诉所称该通知造成侵犯其财产权的后果,经查没有事实根据。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李军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中国社会报》1998.9.26 投影:请同学们对下面这个小故事做出判断、分析。 (用此例帮助学生运用刚学过的观点分析问题,学会辩证思维。) 小故事:某学校部分实践学生在一起商量组成了个“兄弟同盟”,并确定“为朋友两肋插刀”是行动纲领。一次因打架违反了学校的制度,受到学校的批评。有的同学认为“这是我们的自由”。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板书) (发给每个学生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粗读此法律;(2)自学教材此横题内容。目的、要求:(1)读原法律条文;(2)区分集会游行示威三项自由的共同点和不同点。)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1)集会自由,是指公民有聚集在一定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权利。集会分为露天集会和室内集会两种。(板书) (2)游行自由,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 (3)示威自由,是指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课堂小结 这节课我们学习了一个新的公民权利——六项政治自由权利; 懂得了一个新观点——政治民主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会了一个新方法——全面地、辩证地看问题,看到事物的两个方面。 巩固新课 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说明下面的案例 资料:“十年诽谤科学家终戳穿” 日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岳麓区法院关于肆意中伤生物学家刘筠教授的平江县鱼类良种繁殖场职工高玉华一次性赔偿5万元的裁决,一起长达10年之久的诽谤案终于画上句号。经法院查明,青鱼人工繁殖自行产卵受精研究是湖南省科委1982年下达、由高玉华和湖南师大生物系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但高玉华为了窃到全部科研成果,竟然采取诽谤等卑劣手段,诋毁著名生物学家刘筠教授。自1988年以来,高玉华先后10次以“揭开刘筠伪科学面孔”等数万份诽谤材料分别向全国部分地区知名专家、学者邮寄散发,致使刘教身心健康遭到严重摧残。在确凿的证据面前,高玉华只得低头承认。《法制文萃报》1998.10.5 课后作业 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复习提问 举例: 据《北伆青年报》报道:北伆城八区伊大伋表换届选举伆1998年12月15日进行伈投票。投票前,各选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伈协商会议,认真推选确定出本选区的伋表候选伊。其中一位外籍友伊问记者,伈是否也可伍参加选举。请思考: ①外籍友伊有无资格参加我国选举? ②我国选民资格是如何确定的? ③在我国,行使选举权需经过哪伉法定程序? 导入新课 在上节课,我伊已经伈解伈选举权利,知道选举权利是公民依法伏有的最基本的政治权利。除此伍外,公民还伏有哪伉政治权利呢?请看一个案例。 举例: 1995年4月,哈尔滨出版的《北方文学》发表伈江西湖口县青年教师陈然的小说《喘息》。作者投影(教师提问): 1.你认为陈然的行为合法吗?为伆么? 2.我国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复习提问 举例: 据《北伆青年报》报道:北伆城八区伊大伋表换届选举伆1998年12月15日进行伈投票。投票前,各选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伈协商会议,认真推选确定出本选区的伋表候选伊。其中一位外籍友伊问记者,伈是否也可伍参加选举。请思考: ①外籍友伊有无资格参加我国选举? ②我国选民资格是如何确定的? ③在我国,行使选举权需经过哪伉法定程序? 导入新课 在上节课,我伊已经伈解伈选举权利,知道选举权利是公民依法伏有的最基本的政治权利。除此伍外,公民还伏有哪伉政治权利呢?请看一个案例。 举例: 1995年4月,哈尔滨出版的《北方文学》发表伈江西湖口县青年教师陈然的小说《喘息》。作者投影(教师提问): 1.你认为陈然的行为合法吗?为伆么? 2.我国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复习提问] ⑴请同学们回想一下本课的纲目,由一位同学回答。(设此问的目的:帮助学生起我国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享有的政治权利的基本框架。) ⑵为什么说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管理国家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⑶在我国什么人具有行使选举权利的资格? ⑷行使选举权利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设⑵⑶⑷题的目的:帮助学生掌握上节课的主要知识点。) [导入新课] 现在我们开始学习第二框题的内容。 二、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板书) 请同学读第67页框题旁边自然段的内容。思考:我国宪法规定的六项政治自由权利是什么?它们的重要地位是什么?(同学回答,教师归纳。)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这六项自由,是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的表达意愿、参加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 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形式。(板书) 请同学们看第一横题的内容。思考:⑴什么是言论自由?它的本质含义是什么?⑵言论自由是不是绝对的自由言论?为什么?(设此问题的目的是:让学生理解言论自由的本质,帮助学生逐步建立起辩证思维的思想方法。)(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1.言论自由(板书) ⑴言论自由是通过语言表达意思的自由。包括的形式有口头的和书面的。 其本质含义:①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发言权;②发表言论的内容,只要不超出法律范围,就不受任何非法干涉;③发言者不应由于自己的某种言论带来不良后果。 ⑵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言论。 因为,滥用言论自由会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不能允许的。所以,言论自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第一,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教唆、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第二,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侮辱、诽谤其他公民的人格。因此,我国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文件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依法,谁公开发表了有损于他人的言论,就要对言论后果负法律责任。(把以上两点在书上标出记号。) [资料] “损害前妻名誉,前夫依法赔偿” 75岁的张某与63岁的孙某原是夫妻,共同生活了40多年后于1995年离婚。现孙某已再婚。张某对孙某心存记恨,于1997年9月及1998年4月,在孙某的住所,在公共场所张贴小字报,用“臭流氓”、“黑了心肠”、“坏了良心”等不文明语言谩骂孙某,并在小字报上贴出孙某的照片。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公共场所,公然贴出小字报,用不文明语言谩骂孙某,且贴出孙某的照片,张某的行为严惩侵害了孙某的名誉权,给孙某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法院对张某提出严厉的批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在法院公开向孙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孙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0元。 《北京晚报》1998.7.27 2.出版自由(板书) (让学生看71页横题内容。思考;①出版自由的含义;②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出版自由?设此题目的;此问题同第一横题思路相同,意在让学生把握理解问题的方法。)(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⑴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的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⑵和言论自由一样,出版自由也要依法行使。除了要遵守行使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外,我国还禁止出版发行黄色、淫秽以及散布迷信等的出版物。 [资料] “虚构《邻家风波》自己反惹风波” 1995年12月,初二女学生叶某的作文《邻家风波》被本校校刊《泉溪河》选登。文内虚构了邻居黄家重男轻女、家庭不和的情节,但所写的人名却是邻居女儿真实姓名。1997年底,邻居黄家发现刊有这篇作文的校刊后,遂于1998年5月28日向长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被告三渔冲中学和叶某名誉侵权,责令消除影响,赔偿损失8000元。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民事纠纷案,并于6月公开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生写真人假事,学校又进行传播,这一事实客观上给黄某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开庭审理之后,双方互谅互让,以协商解决,被告道歉并适当补偿损失后,原告于6月2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 《北京晚报》1998.7.23 [资料] “北京金秋书市两展位被扫地出门” 1998年9月25日至10月5日,在北京劳动人民文化宫举办“金秋书市”。9月29日书市上,有两个展位被清理出市,空展位上挂有一块“曝光牌”上面赫然写着“某单位因销售盗版图书被取缔清理出市”。 《法制文萃报》1998.10.8 3.结社自由(板书) (先让学生看本横题内容。思考:①结社自由的含义。②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⑴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的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在我国,凡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而组成的社会团体,都受到国家的保护。 ⑵我国法律既保护公民享有结社会自由,又禁止和取缔不法分子假借这种自由搞非法组织和破坏活动。 [资料] “北京首例非法社团诉讼终审裁定” 这一非法社团名为“深入全国乡镇义务送医疗、文化、科技下乡活动组委会。”该组委会未在社团管理部门登记,于1997年8月1日成立,擅自开展活动。在北京社团清理整顿工作中,崇文区民政局于1997年11月根据有关规定,正式通知该组委会为非法社团,要求其自行解散、停止活动,并收缴子该组委会的会章、会旗、会徽及有关材料。该组委会发起人李军成不服,于1998年2月向崇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一审裁定驳回。随后李军成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认为:崇文区民政局所发通知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李军成上诉所称该通知造成侵犯其财产权的后果经查没有事实根据。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李军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中国社会报》1998.9.26 请同学们对下面这个小故事做出判断、分析。(用此例帮助学生运用刚学过的观点分析问题,学会辩证思维。) [小故事]某学校部分实践学生在一起商量组成了个“兄弟同盟”,并确定“为朋友两肋插刀”是行动纲领。一次因打架违反了学校的制度,受到学校的批评。有的同学认为“这是我们的自由” 。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板书) (发给每个学生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①粗读此法律;②自学教材此横题内容。目的、要求:①读原法律条文;②区分集会游行示威三项自由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⑴集会自由,是指公民有聚集在一定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权利。包括露天集会和室内集会两种场所 ⑵游行自由,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 ⑶示威自由,是接线员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下面请同学们阅读教材71页,了解三者的共同点和不同点。 [课堂小结] 这节课我们学习了一个新的公民权利——六项政治自由权利。懂得了一个新观点——政治民主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形式;学会了一个新方法——全面地、辩证地看问题,看到事物的两个方面。 [巩固新课] 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说明下面的案例。 [资料] “十年诽谤科学家终戳穿” 日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岳麓区法院关于肆意中伤生物学家刘筠教授的平江县鱼类良种繁殖场职工高玉华一次性赔偿5万元的裁决,一起长达10年之久的诽谤案终于画上句号。经法院查明,青鱼人工繁殖自行产卵受精研究是湖南省科委1982年下达、由高玉华和湖南师大生物系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但高玉华为了窃到全部科研成果,竟然采取诽谤等卑劣手段,诋毁著名生物学家刘筠教授。自1988年以来,高玉华先后10次以“揭开刘筠伪科学面孔”等数万份诽谤材料分别向全国部分地区知名专家、学者邮寄散发,致使刘教身心健康遭到严重摧残。在确凿的证据面前,高玉华只得低头承认。 [复习提问] ⑴请同学们回想一下本课的纲目,由一位同学回答。(设此问的目的:帮助学生起我国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享有的政治权利的基本框架。) ⑵为什么说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管理国家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⑶在我国什么人具有行使选举权利的资格? ⑷行使选举权利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设⑵⑶⑷题的目的:帮助学生掌握上节课的主要知识点。) [导入新课] 现在我们开始学习第二框题的内容。 二、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板书) 请同学读第67页框题旁边自然段的内容。思考:我国宪法规定的六项政治自由权利是什么?它们的重要地位是什么?(同学回答,教师归纳。)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这六项自由,是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的表达意愿、参加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 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形式。(板书) 请同学们看第一横题的内容。思考:⑴什么是言论自由?它的本质含义是什么?⑵言论自由是不是绝对的自由言论?为什么?(设此问题的目的是:让学生理解言论自由的本质,帮助学生逐步建立起辩证思维的思想方法。)(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1.言论自由(板书) ⑴言论自由是通过语言表达意思的自由。包括的形式有口头的和书面的。 其本质含义:①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发言权;②发表言论的内容,只要不超出法律范围,就不受任何非法干涉;③发言者不应由于自己的某种言论带来不良后果。 ⑵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言论。 因为,滥用言论自由会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不能允许的。所以,言论自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第一,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教唆、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第二,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侮辱、诽谤其他公民的人格。因此,我国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文件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依法,谁公开发表了有损于他人的言论,就要对言论后果负法律责任。(把以上两点在书上标出记号。) [资料] “损害前妻名誉,前夫依法赔偿” 75岁的张某与63岁的孙某原是夫妻,共同生活了40多年后于1995年离婚。现孙某已再婚。张某对孙某心存记恨,于1997年9月及1998年4月,在孙某的住所,在公共场所张贴小字报,用“臭流氓”、“黑了心肠”、“坏了良心”等不文明语言谩骂孙某,并在小字报上贴出孙某的照片。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公共场所,公然贴出小字报,用不文明语言谩骂孙某,且贴出孙某的照片,张某的行为严惩侵害了孙某的名誉权,给孙某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法院对张某提出严厉的批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在法院公开向孙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孙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0元。 《北京晚报》1998.7.27 2.出版自由(板书) (让学生看71页横题内容。思考;①出版自由的含义;②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出版自由?设此题目的;此问题同第一横题思路相同,意在让学生把握理解问题的方法。)(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⑴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的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⑵和言论自由一样,出版自由也要依法行使。除了要遵守行使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外,我国还禁止出版发行黄色、淫秽以及散布迷信等的出版物。 [资料] “虚构《邻家风波》自己反惹风波” 1995年12月,初二女学生叶某的作文《邻家风波》被本校校刊《泉溪河》选登。文内虚构了邻居黄家重男轻女、家庭不和的情节,但所写的人名却是邻居女儿真实姓名。1997年底,邻居黄家发现刊有这篇作文的校刊后,遂于1998年5月28日向长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被告三渔冲中学和叶某名誉侵权,责令消除影响,赔偿损失8000元。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民事纠纷案,并于6月公开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生写真人假事,学校又进行传播,这一事实客观上给黄某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开庭审理之后,双方互谅互让,以协商解决,被告道歉并适当补偿损失后,原告于6月2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 《北京晚报》1998.7.23 [资料] “北京金秋书市两展位被扫地出门” 1998年9月25日至10月5日,在北京劳动人民文化宫举办“金秋书市”。9月29日书市上,有两个展位被清理出市,空展位上挂有一块“曝光牌”上面赫然写着“某单位因销售盗版图书被取缔清理出市”。 《法制文萃报》1998.10.8 3.结社自由(板书) (先让学生看本横题内容。思考:①结社自由的含义。②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⑴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的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在我国,凡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而组成的社会团体,都受到国家的保护。 ⑵我国法律既保护公民享有结社会自由,又禁止和取缔不法分子假借这种自由搞非法组织和破坏活动。 [资料] “北京首例非法社团诉讼终审裁定” 这一非法社团名为“深入全国乡镇义务送医疗、文化、科技下乡活动组委会。”该组委会未在社团管理部门登记,于1997年8月1日成立,擅自开展活动。在北京社团清理整顿工作中,崇文区民政局于1997年11月根据有关规定,正式通知该组委会为非法社团,要求其自行解散、停止活动,并收缴子该组委会的会章、会旗、会徽及有关材料。该组委会发起人李军成不服,于1998年2月向崇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一审裁定驳回。随后李军成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认为:崇文区民政局所发通知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李军成上诉所称该通知造成侵犯其财产权的后果经查没有事实根据。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李军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中国社会报》1998.9.26 请同学们对下面这个小故事做出判断、分析。(用此例帮助学生运用刚学过的观点分析问题,学会辩证思维。) [小故事]某学校部分实践学生在一起商量组成了个“兄弟同盟”,并确定“为朋友两肋插刀”是行动纲领。一次因打架违反了学校的制度,受到学校的批评。有的同学认为“这是我们的自由” 。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板书) (发给每个学生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①粗读此法律;②自学教材此横题内容。目的、要求:①读原法律条文;②区分集会游行示威三项自由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⑴集会自由,是指公民有聚集在一定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权利。包括露天集会和室内集会两种场所 ⑵游行自由,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 ⑶示威自由,是接线员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下面请同学们阅读教材71页,了解三者的共同点和不同点。 [课堂小结] 这节课我们学习了一个新的公民权利——六项政治自由权利。懂得了一个新观点——政治民主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形式;学会了一个新方法——全面地、辩证地看问题,看到事物的两个方面。 [巩固新课] 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说明下面的案例。 [资料] “十年诽谤科学家终戳穿” 日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岳麓区法院关于肆意中伤生物学家刘筠教授的平江县鱼类良种繁殖场职工高玉华一次性赔偿5万元的裁决,一起长达10年之久的诽谤案终于画上句号。经法院查明,青鱼人工繁殖自行产卵受精研究是湖南省科委1982年下达、由高玉华和湖南师大生物系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但高玉华为了窃到全部科研成果,竟然采取诽谤等卑劣手段,诋毁著名生物学家刘筠教授。自1988年以来,高玉华先后10次以“揭开刘筠伪科学面孔”等数万份诽谤材料分别向全国部分地区知名专家、学者邮寄散发,致使刘教身心健康遭到严重摧残。在确凿的证据面前,高玉华只得低头承认。 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 篇2
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 篇3
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 篇4
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 篇5
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 篇6
公民依法伏有政治自由 教学设计(伎)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 篇7
公民依法伏有政治自由 教学设计(伎)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 篇8
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 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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