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简称***)内各行政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关管理规定;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行政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行政单位预算;
(三)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行政单位实行单位报账制度,由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统一负责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章 单位财务预算管理
第六条 行政单位财务预算是指行政单位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行政单位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财政局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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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八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弥补经常性支出不足和必要的专项支出。
第九条 行政单位预算依据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行政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编制预算内、外资金捆-绑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并报送财政局;
(二)财政局参照行政单位提出的收支预算以及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年度计划,审核分配单位财务预算指标;
(三)财政局将审核后的单位财务预算指标报管委会审批,管委会审批后正式下达。
第十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是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局核拨给行政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给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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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预算外资金和经财政局核准由行政单位按照计划使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项目补助资金。
(四)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三款、范围以外的收入。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和基金,以及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支出包括:
(一)经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二)专项支出(含上级补助资金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专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行政单位经依法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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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支出,分别按其用途列入相应的预算科目。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由财政局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管委会有关经费支出管理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同时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并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及财政局报送专项支出情况表及文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确需安排支出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核批后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条 结余是指行政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的结余不提取基金,全额结转下年使用。其中,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及财政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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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分类按的统一标准设置。固定资产实行计划审批、统一采购。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政局统一建账、核算,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行政单位应当明确责任,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由财政局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账户。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所需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上报管委会统一审批。
第三十条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出租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七章 应缴款项和暂存款项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等款项,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以及暂未纳入预算管理但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等收入,应当使用合法票据。
行政单位取得各种应缴款项,应当及时、足额上缴金库或者同级财政专户,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
第三十三条 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八章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发生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全面清查资产,编制有关财务报表,提供资产目录以及往来款项清单,提出资产作价依据和往来款项的处理意见,办理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手续,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六条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的资产经上报财政局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三)撤消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由财政局及授权的主管预算单位处理。
(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政局及授权的主管预算单位处理。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行政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专项支出情况表等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四十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固定资产利用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人车比例等。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一条 财务监督是行政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十三条 财政局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好行政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的重点是:行政单位依法设帐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情况;预算编制、执行情况;收支管理的规范、合法情况;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等。定期对行政单位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行政单位应根据加强财务监督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整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依法理财水于,强化节约意识,根据有党政机关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受,结合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局属财政金额预算管理单位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各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
(二)“逐级”审批原则。从严控制,紧缩支出,严格审批权限,努力堵塞漏洞。
(三)保证原则。在开源节流的前提下,保证机关整体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基本任务
(一)科学编制预算,依法组织收入,积极争取资金,保障工作运转;
(二)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实现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帐表相符、账证相符;
(四)定期进行财务分析,管好国有资产,防止流失:
(五)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建立缝全内部核查制度,防止 1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 机关财务管理坚持预算审批制度,贯彻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审查的原则,反对浪费,厉行节约。
第五条业务招待费严格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标准》规章制度。
(一)接待范围。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需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二)接待程序。各承办科室(单位)应在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三)接待标准。
住宿标准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及水果等。
用餐标准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就餐标准人均80元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 2
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出行标准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不得在机场、车站、高速路口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参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实行单独管理,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六条、差旅费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出差必须按照规定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差旅
费核算内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已由会议主办单位安排食宿的,不再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一)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 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 超支部分自理。县级及县级以下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和飞机经济舱。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二)住宿费。工作人员应本着“经济节约”的原则含理选择住宿宾馆。出差住宿费实行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规定等级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
住宿费规定等级报销标准为:副处级及以上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限额标准每人每天200元,其余人员住宿标准间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一线城市:京、沪、律,渝四个直辖币知深圳、珠海以及沿海发达地区省会城市的住宿费标准另行掌握)。实际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币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 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到漯河市属县出差每人每天20元;市外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
元。
(四)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 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 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外出参加会议、考察学习等费用报销,必须有领导指示的文件或通知为附件,电话、口头通知应有分管领导签批为附件,方可审核、报销。差旅费推行使用公务卡结算,出差人员凭发票、消费交易凭条等手续进衍报销,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否则将不予报销。
第七条 每项支出先由分管领导签字,再报局长审批: 10000元以上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管理和发放,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购置,否则,不予报销。遵循先申请,后购买的原则。购买前,由物品管理人员,造预算、列清单,主管领导审批后、有办公室采购发放。
第九条 实行固定资产备案制度。单位增加固疋资产(一 般设备单位价格5 0 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格8 0 0元以上), 或者减少(出售、拆除、报废、毁损、丢失)、变更(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无偿转让、置换、使用机构变更、管理人员变动)、
注销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填报固定资产变动表。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办公室编制预算,局长审批。大宗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实行政府采购,由局纪检监察室对招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固定资产购买后应及时登记入帐,机关所有固定资产,不论是机关购买,或是上级业务部门配发,所有权一律属于市XX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上级业务部门配发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报局办公室登记八帐,不得私自占有。
第十一条 机关房屋、道路、水、电的维修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安排。
第十二条 鼓励各科室自己动手编辑文件材料,之后交局文印市统一排版打印。对于复印、传真业务,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统一在局文印室打印,未经办公室同意在外部打印、复印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看望病号、慰问老干部等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否则,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局机关公文和信函的邮寄由办公室统一办理。禁止私人信件公费邮寄。
第十五条 机关人员就医按市医保政策执行,不再报销医药费、治疗费等就医费用。
第三章 收费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 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取的应该纳入预算 管理的罚没收入、行政性事业收费、基金,以及应缴入财政专 户管理的各种收费,单位在执行收费前,填写《收费备案监督 表》,报局纪检监察室备案。纪检监察室要认真审核其收费依 据、收费许可、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 收费期限等,符合规定的,局纪检书记签字或盖章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 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监督 检查内容:
(一)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财务经费管理情况
(三)“四费”支出公开情况
第十八条 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监督,对拒绝或规避监督、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XX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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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传统,发挥经费的最大使用效益。
二、严格财务审批制度,实行局长、办公室、经办人审批签字。局内一切费用支出、货款划拨必须经局长批准、办公室和经办人签字后,方可支付。未经签批而私自办理报销、划拨手续的,财务人员停职追回。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关财会人员和当事人共同承担。
三、实行当周报账制。每周的单据于周一由局长签字报销,确实不能签字时,另行通知
四、日常办公用品统一由办公室购置,购置时,先写申请,报局长批准后方可购买。对于大宗固定资产的购置,须经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审批。购买时,需两人以上参加,一人负责,私自购置的不予报销。
五、财产由办公室负责登记,造册存档。实行领用签字的管理办法,做到购进有入库单,领出有支出凭证。各科室领取办公用品,科长领取并签字。使用中,要做到人人爱护公物,谁损害谁赔偿,谁丢失谁赔偿。
六、各科、室、站因工作或会议,需要打印、复印的各种材料、文件、报表,原则上由各科室自行打印。
殊确需外出打印的,由分管机关的副局长审批,由办公室出据打印凭证并登记后到指定打印部打印。不按上述程序办理,私自随意打印者,费用自理。
七、各种会议,食宿等费用支出,必须经局长,分管局长签批后方可安排,凡未经批准擅自安排的费用自理。
八、必要的业务招待,要本着“节约、适度、从俭”的原则,由办公室统一出据派餐单,经局长、分管局长批准并按规定标准安排。本局安排的各种报表、例会及各乡镇计生办工作人员来局请示、汇报工作需要安排就餐的,一律按上述程序在局食堂安排工作餐(原则上每人每餐控制在十元以内)。未经批准擅自安排的不予报销。
九、因公出差,需在外地食宿者,用餐费每人每天控制在30元以内,住宿费控制在60元以内(特殊情况除外)。
十、各级举办的业务学习、培训班,经局长同意后,方可参加。学习期间的培训费、食宿费,按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和财务部门有关规定报销,车船费报销往返一次。
十一、对外使用的收支凭证一律由财务科负责,其它任何科室无权收支现金。严禁借支、挪用公-款。因工作需要临时借款的.,必须填写借款凭证、注明结帐还款日期,经局长审批签字后,财会人员方可借付。对私自挪借公-款的,除限期追回外,给予财会人
员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有关财会人员和当事人共同承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财会人员坚持日清月结,每月报表必须于下月5日前向局长提供。
十三、群众监督。财务人员应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日清月结,现金收付准确无误,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干部职工对一切不明白的收支事项可以通过正当渠道提出,经领导批准,由财务科解释,保证经费的正确使用。
适用于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 则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和站内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勤俭节约,杜绝浪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使财务工作有据可查,有章可循,更好地为造价管理工作服务,根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精神和上级要求,结合我站实际情况,经站党支部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
财务工作站长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由财务科统一管理。财务科负责编制全年预算内、外计划,年终决算,撰写财务分析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统一设立帐户、统一核算,实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
财务科要当好参谋,做到年初有全年预算,当月有当月预算,年清月结,财物相符,帐证相符,手续齐全,年终有分析,全年有总结。
经费开支要本着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按年初预算执行,特殊原因,适当可作相应调整,费用开支标准一律按现
行财务制度执行。
三、财务监督
财务工作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管理办法。即公开财务管理制度,公开财务执行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加强财务事前监督,实行财务稽核制度,一切开支(含借款)必须履行先审核后批报手续。
1、实行民主理财。成立站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对重大收支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财务公开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分析、评价,听取群众意见,提出改进措施。
2、重大收支项目由支部会议研究决定。
凡重大收支项目,财务科应提交详细分析报告,由支部会议充分酝酿讨论,研究决定。
3、财务科每月应向站长办公会议提交站里预算内外资金收支情况,便于站领导及时掌握全站财务状况,做出相应决策。站财务情况每年应公开接受市审计、监察、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四、财务运行
1.人经费:国家和地方统一规定的人员工资、津贴按人事局核批的标准执行,津补贴按有关文件执行,养老保险
为上年工资总额的28%(个人8%)、医疗保险为9%(个人2%)、失业保险为3%(个人1%)、住房公积金不超过12%,人员经费由分管财务副站长审批。
2.公用经费:
以下费用在500元以内,由分管财务副站长审批,500元以上须报请站长同意方可签字。
⑴办公费、会议费、印刷费、电脑维护费:由办公室做好会议预算,报请站长批准后,由分管财务副站长审批;
⑵差旅费、车辆各项费用、交通费、招待费、福利费、培训费、劳务费、邮电费、委托业务费及其他支出:由经办人做好预算,报请站长批准后,由分管财务副站长审批;
⑶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工会经费:由分管财务副站长审批;
⑷固定资产购置:一般资产由科室提出申请,站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站长同意后方可购置,重要资产由支部审定;
⑸所有报批费用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凭证单据,并列明事由,由经办人、批准人签字后,财务科方可办理报销款结付。
五、财产管理
1、财务科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帐。负责各类资产的登记、验收工作。办公室负责资产的保管、领发等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样样都在册。
2、财产物资的调拨、报废、捐赠等均应按照相关权限进行审批,由财务科统一办理。
六、档案管理
1、财务科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及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会计工作和财务行为,确保报销的原始凭证数字真实可靠,票据完整清晰,大小写金额相符。
2、建立健全会计档案与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科要按有关规定建立会计档案,档案的借阅、交接、存放、销毁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附 则
本制度从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上统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行政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行政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行政单位预算;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六)加强对非独立核算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
第五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独立核算。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的单位,可以实行单据报账制度。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行政单位预算是行政单位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按照经费领拨关系和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领经费,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行政单位,为主管预算单位;
(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报领经费,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
(三)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预算单位报领经费,没有下级拨款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第八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报领、核拨经费,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预算单位报告。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
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弥补经常性支出不足和必要的专项支出。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行政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提出收支概算,逐级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参照行政单位提出的收支概算,审核分配单位预算指标;
(三)行政单位根据分配的单位预算指标正式编制年度预算,并逐级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正式批复行政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整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行政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级报送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审批。非拨款收入部门发生变化,需要相应调整支出的,由行政单位自行调整并报送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备案,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复决算时审核确认。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核拨给行政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由行政单位按照计划使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范围以外的收入。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和基金,以及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支出,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经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专项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专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行政单位经依法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支出,分别按其用途列入相应的预算科目。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重大支出项目,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各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分别反映。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并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行政单位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的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照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报送专项支出情况表和文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确需安排支出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核批后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五章 结余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结余是指行政单位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结余不提取基金,全额结转下年使用;其中,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报经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以上,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由
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行政单位应当明确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由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账户。
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主管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条 行政单位所需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配置。
第三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出租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七章 应缴款项和暂存款项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等款项,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罚的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以及暂未纳入预算管理但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等收入,应当使用合法票据。 行政单位取得各种应缴款项,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者同级财政专户,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
第三十五条 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的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八章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全面清查资产,编制有关财务报表,提供资产目录以及往来款项清单,提出资产作价依据和往来款项的处理意见,办理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手续,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八条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的资产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预算单位处理。
(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预算单位处理。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行政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四十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专项支出情况表等有关附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四十二条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固定资产利用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是: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人车比例等。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四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务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行政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预算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行政单位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十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容监督机制。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行政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外事经费、社会保障经费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列为行政编制并按受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和未列为行政编制但完全行使行
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进行财务活动时,依照本规则执行。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分别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认真搞好乡财县管乡用的管理工作,规范各单位的财务核算,根据《会计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县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 资金管理
(一)、财务预算与管理
乡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统一管理,收入与支出根据各单位收费、经营等实际情况编制预算收支方案,再由乡镇政府与乡财政所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预算方案。
(二)、现金、存款管理
1、乡财政所设立资金结算统管账户,统一管理各单位财务,货币资金(现金、存款)由核算会计管理。各单位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须及时存入资金结算账户,其他人不得管理现金。
2、任何单位不准坐支现金、不准侵占、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留用各项收入。
3、乡属各单位不准在乡信用社私设账户,统一由财政所在信用社设立资金结算账户。
4、各单位大额支出费用实行银行转账,日常公用支出由报账员在备用金中支付后再报账列支。
5、严格控制资金出借,未经主管领导同意的不得向外
借款。办理预支资金超过1000元由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
6、各单位由报账员可以申请留有2000元的备用金,用于各单位报账。
7、核算会计必须每月与开户银行及总出纳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帐帐,帐实相符。
(三)、收入、支出管理
1、各单位的收入、支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坐支”现金。
2、各单位的收入必须按规定存入财政结算户,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3、各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通过财政结算户,支出经审批后,由财政结算户拨付到支出专户,才能列支各项费用。
4、严格执行单位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单位的支出票据,由核算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审核后,由报账员填经费支出报账单,财政所稽核后方可列支。
5、支出票据报销办法。支出票据由经办人、证明人和单位领导签字后,由报账员在备用金中预支,四费采用一单五签的审批办法。
6、各单位的差旅费报支,由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15天内必须报清票据,不得拖延,造成账务处理不及时。
7、核算会计必须严格按会计制度办事,严格审核,报
销票据,准确核算登记帐务,每月30日前记清当月账务,并及时、准确填报个单位会计报表。
8、核算会计总出纳和报账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凭证,做好各类款项的结算,做到银行存款日记账与现金日记账日清月结,并定期和银行核对账务,做到账账相符,保证各项资金的安全完整。
二、财产管理
1、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财产登记簿,所有财产都必须登记入账并指定专人保管。
2、定期盘点账务是否相符,需购置、变卖、报废固定资产时,必须报请乡领导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并报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审批。
3、对出租或承包的固定资产要签订合同,对丢失损坏集体财产者,保管员要按账面财产原值予以赔偿。
4、人员工作变动,应及时办理公有财产的移交手续。
5、新购财产、物资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凡涉及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先向采购办申报审批,然后根据采购办的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三、财务监督与审计
1、乡财政所负责落实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及财务公开制度。
2、乡财政所每年必须对各单位的账务审计一次。
3、乡财政所负责统一管理票据的领发、缴销和保管,并
对有收费的单位依据票据管理规定严格审核领销票,各单位对领取的票据必须按票据管理法规,妥善管理,不得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收费票据。
4、乡属各单位干部离任时,凡涉及到有关财务的人员,必须进行离任审计,结清财务手续,并健全移交档案后,写出书面审计报告。
四、处罚办法
1、会计账务的处理必须坚持日清月结,每月25日前各单位必须结清当月账务,否则按《会计法》从严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
2、对坐支现金、侵占、挪用公-款或专项资金、公-款私存、白条抵库、留用各项收入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3、对未经领导同意的借款,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按银行同期最高利息计收利息,并及时追回借出款项。
4、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如发现有不按审批程序擅自开支的,谁批准,谁负责,冰锥、并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
5、对发现有不按规定使用票据者,依据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对造成公共财物损坏、丢失、被盗的,追究财务保管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由财务保管员按照账面原值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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