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一、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

(一)标准预防认定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均具有传染性,不论是否有明显的血迹污染或是否接触非完整的皮肤与黏膜,接触上述物质者.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l、既要防止血源性疾病的传播,也要防止非血源性疾病的传播。

2、强调双向防护,既防止疾病从病人传至医务人员,又防止疾病从医务人员传至病人。

3、根据疾病的主要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包括接触隔离、空气隔离和微粒隔离。

(二)标准预防的措施

l、洗手: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物品时,不论其是否戴手套,都必须洗手。遇有下述情况必须立即洗手:摘除手套后(接触病人前后)可能污染环境或传染其他人时。

2、戴手套:接触病人的上述物质及其污染物品时,接触病人黏膜和非完整皮肤前均应戴手套;对病人既接触清洁部位,又接触污染部位时应更换手套。

3、上述物质有可能发生喷溅时,应戴眼口罩,并穿防护衣,以防止医护人员皮肤、黏膜和衣服的污染。

4、被上述物质污染的医疗用品和仪器设备应及时处理,重复使用的医疗仪器设备应进行清洁和适当消毒。

5、污染的床单及时处理,防止接触病人的皮肤与黏膜,以防污染衣物及微生物传播。

6、锐利器具和针头应小心处理,以防刺伤。

7、医护人员进行各项医疗操作、清洁及环境表面消毒时,应严格遵守各项

操作规程。

8、污染环境或不能保持环境卫生的病人应隔离。

(三)医护人员的防护要求

1、基本防护:

防护对象;在医疗中从事诊疗活动的所有医、护、技人员。

着装要求:工作服、工作帽、医用口罩、工作鞋。

2.加强防护:

防护对象:进行体液或可疑污染物操作的医护人员,传染病流行期的发热门诊的工作人员;转运疑似或临床诊断传染病的医护人员和司机。

着装要求:在基本防护的基础上,可按危险程度使用以下防护用品:

隔离衣:进入传染病区时;

防护镜:有体液或其他污染物喷溅的操作时;

外科口罩:进入传染病区时;

手套:操作人员皮肤破损或接触体液或破损皮肤黏膜的操作时;

面罩:有可能被病人的体液喷溅时;

鞋套:进入传染病区时。

3.严密防护:

防护对象:进行有创操作;对传染病尸体进行解剖的医务人员。

要求:在加强防护的基础上,应使用面罩

二、供应室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措施

医院供应室担负着各临床科室污染物品的回收、清洁、消毒、灭菌和发放工作,是医院无菌物品的供应站,也是污染物品的集中点。加强供应室工作人员的防护能力和保证工作人员的自身健康显得十分重要。

一、危害因素1、生物因素 医疗用品在供应室进行去污、清洗、消毒和灭菌,再返回临床使用的循环程序中,频繁地接触病毒和细菌。污染物品的数量多、种类复杂,成为交叉感染的媒介。这不仅仅是造成医院感染的潜在因素,也是危害供应室护理人员身体健康的因素之一。2、物理因素 消毒灭菌时高压锅、排气扇等的噪声,可损伤人体的听神经,引起心血管系统等的生理变化。紫外线进行空气消毒时可以引起角膜炎、结膜炎及皮肤红斑,它照射产生的臭氧,对呼吸道也有损害。热力灭菌法在使用过程中所散发的热量使供应室工作人员长期处于高温高湿的.环境中,对健康造成影响。3、化学因素

戊二醛、过氧乙酸、含氯消毒剂等化学消毒剂在应用时散发的气体,可污染供应室的工作环境。这些消毒剂具有强烈的刺激性和腐蚀性,直接接触人体时可引起皮肤、黏膜、呼吸道的损伤;挥发在空气中被人体吸入后可导致支气管黏膜水肿,长期作用可引起支气管炎,最终导致呼吸系统的损害;另外对人的眼睛也有刺激作用,可引起流泪、模糊、视物不清等;还可以引起接触性皮炎。

4、锐利器械伤害

在物品回收和清点的过程中,污染的针头、刀片或其他医疗器械刺伤是最常见的职业伤害,可导致工作人员的血液暴露,,有发生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以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危险。

5、环境因素

供应室工作繁琐单调,消毒灭菌工作需付出较大的体力,人体容易疲劳,使身体免疫力下降。每日把医院各处回收来的布类、器械等物品统一在回收间再重新分类整理,在这一过程中,又造成了回收间环境的污染。

二、防范措施

1、加强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知识教育

加强供应室人员对医疗环境中职业感染危险性的认识,把职业安全教育作为培训的主要内容。强化护理人员消毒、灭菌和隔离及预防感染的意识,加强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知识培训。在回收的过程中,要求戴口罩、帽子、手套,出供应室时换外出衣、外出鞋;直接接触患者血液、尿液、脓液以及体内各种引流液的器械时,要求戴手套,并且要及时更换手套,避免交叉感染。2、建立医护人员健康档案

供应室人员必须维护自身健康,不能患有急慢性传染病。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查体两次,接种乙型肝炎疫苗,加强职业健康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免疫力与抗病毒能力。3、加强锐利器械损伤防护和处理

在操作中应戴手套,注意避免损伤,动作轻巧,避免碰撞,对金属器械应先分类,,采用持物钳持物。锐器必须放在利器容器内进行运输,避免用手直接接触锐利器械,以免刺伤。一旦被利器刺伤,应立即反复挤压伤口周围并洗手,用碘酒、乙醇等消毒,必要时包扎。如被HIV、HBV等污染利器刺伤,应进行相应的接种及采取其他治疗措施,如严重刺伤,立即到外科处理。4、环境因素的防护

安装排气扇,在制作敷料、棉球等,应戴口罩。5、化学消毒剂的防护

了解消毒剂的理化性质,配置时戴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具。盛放消毒剂的容器要配备容器盖,,避免消毒剂的挥发,既可以保证消毒剂的有效浓度又减少了对身体的危害。定期通风,工作时应开排气扇,保证室内空气流通,。强酸浸泡物品操作要小心谨慎,操作完毕用自来水充分冲洗所接触物品及区域。放酸位置

需固定,切忌与其他溶液混放,容器表面要有明确标志。

三、锐器伤的防范措施及处理

锐器伤是医务人员常见的一种职业性损伤,对医务人员身体健康造成直接威胁。1、常见的锐器在医疗活动中,常见的锐器包括:手术刀片、注射针头、医用缝合针、安瓿碎片、玻璃及剪刀等一些锋利的医疗器械。2、防范措施①强化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手持针头和锐器时,不要让锐利面对着他人,以防不慎刺伤。操作完毕,处理针头时不要太匆忙,禁止双手回套针帽,防止刺伤自己的手;禁止用手去折弯或弄直针头;在为不合作患者做治疗时,应取得他人的协助。

②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将用过的针头、刀片、缝针等及时处理,丢入合适的锐器盒内,不要将针头、刀片、缝针等丢在一般的垃圾桶内,以免刺伤保洁员。

③严格操作规程。医务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各项操作规程,手术科室医护人员与锐器接触机会多,操作者要严格操作规程,准确、无误,做到忙而不乱,从而避免锐器刺伤自己或他人。当手要接触血液、体液或污染物品时,要戴手套进行操作,特别是医务人员手上有伤口时必须戴手套操作,虽然戴手套不能防止锐器伤,但可以减少血液进入人体的量而减少感染的机会。操作中,手套破损应立即更换,处理血液污染的器械时均应戴手套进行,脱手套后仍需立即彻底洗手。

④完善防护措施,接种乙肝疫苗,定期体检,并进行有效的预防接种。

4、锐器伤后处理医务人员工作中不慎被血液、体液污染的锐器伤时,应立即挤出伤口的血液,流水冲洗伤口,再用碘酒、酒精消毒,遇特殊感染手术中医务人员不慎刺伤,应立即进行临床处理和消毒。并在手伤后48小时内上报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并填写报表,在伤后72h内作HIV、HBV等基础水平检查。可疑暴露于HBV感染血液、体液时,应尽早注射乙肝疫苗(最迟不超过7天),1个月后再注射1次;可疑暴露于HCV感染血液、体液时,尽快于暴露后作HCV抗体检查;可疑暴露于HIV感染血液、体液时,即刻抽血检测HIV,3、6个月后复查,72小时(越早越好)内采用二联或三联药物治疗28天,并随访6个月。

四、X光室人员职业安全防护措施

(一)职业暴露的防护措施加强培训、提高自我防护意识:通过职业教育,增强专科理论知识,深入了解职业暴露的危害性,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掌握防护原则和具体防护措施。

(二)职业安全防护措施

1、工作时尽量缩短接触X线的时间以减少危害,定期脱离放射环境以减少射线的照射及积蓄。

2、改善工作环境,减少与X射线管焦点或散射体的距离来减少其受照剂量。

3、对病人进行X光透视、照片操作时,应穿戴铅橡胶防护衣,佩戴防护用品铅围裙、专用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在不影响正常操作的条件下,使身体尽量远离X射线管和患者,避开有用线束的直射线。对患者要严格掌握其适应证,在保证诊断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照射时间,并用铅胶板屏蔽非检查部位。

4、加强通风换气,消除X射线机房内有害物质:

除安装迷宫式百叶窗保持良好通风外,设机械通风,保持每天换气4~6次。

五、实验室人员职业安全防护措施

实验室医务人员因其职业的特殊性,每天要处理大量的临床标本,而标本中含有不同种类的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寄生虫、衣原体和支原体等,因此实验室医务人员每天都暴露于各种各样的危险因素之中。为保护实验室医务人员的健康,防止污染向实验室外扩散。特制定实验室人员职业安全防护措施:

1、实验室人员职业感染的危险因素

(1)实验室检测的标本大多是病人的血液、分泌物和排泄物(如粪、尿等)。其内可能含有多种病原体,为了提高标本阳性检出率,选送的标本往往都是含菌数量和活菌数最多的部分。另外,带菌者、亚临床感染者、潜伏期病人,这些没有明显临床症状的人有时送检标本做例行检查时,标本中也可能含有病原体。

(2)实验室锐利器械

实验室人员在采血工作中被针头刺伤,是最常见的职业伤害,可导致医务人员血液暴露,有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和艾滋病病毒等的危险。另外,针刺伤还可传播一些其他疾病,如疟疾、败血症、伤口感染等。

(3)检验操作时形成的微生物气溶胶

检验操作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产生危害性的微生物气溶胶。

① 直接涂片或制作湿片时;

② 吸取和稀释体液标本或排除注射器内的气泡时;

③ 倾倒微生物悬液时;

④ 使用组织搅拌器后立即打开搅拌器盖或当培养管振摇后打开管塞时。

2、防范措施

(1)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根据控制实验室医源性感染的管理工作的要求,建立实验室微生物学监控制度、保洁工作制度、消毒工作程序和感染性垃圾分类、收集、运送及登记制度。

(2) 加强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个人操作习惯是造成锐器伤发生的决定性因素。要改变不正确的个人操作习惯,保证在任何时候进行操作时都能采用符合规定的安全技术和预防措施,要增强医务人员对医疗环境中职业感染的危险性认识,要把职业安全教育作为职业培训的一项内容,以减少不安全隐患的发生。

(3) 增强自身防护意识

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在实验操作中戴一次性手套、口罩,高危操作环境要求穿隔离衣、戴防护眼镜。正确配制消毒液,定期对工作环境消毒,经常保持实验室内空气流通。

(4) 加强锐器损伤的防护和处理

医务人员被锐器意外刺伤后,应先脱去手套,再自近心端向远心端挤压受伤部位,同时用流动净水冲洗伤口,使部分血液排出,然后用碘酊、乙醇消毒受伤部位,用无菌敷料包扎伤口。

(5)加强接触部位的消毒

在配制、使用和处理污染物的过程中如发生接触,必须做到:(1)迅速脱去手套和隔离衣;(2)肥皂和流动水清洗接触部位的皮肤;(3)眼睛接触后迅速用水或等渗洁眼液冲洗;(4)记录接触情况,必要时就医治疗。

六、口腔科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措施

一、加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实行标准预防隔离原则,强调双向防护,既防止疾病从病人传至医务人员,又要防止疾病从医务人员传至病人。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包括接触隔离、空气隔离和微粒隔离。对病人和医务人员均采取有效的保护性措施。为有效隔绝皮肤与病人唾液、血液及病原微生物的直接接触,医务人员手的防护极为重要,工作人员在进行诊疗操作时应戴手套,并在下一位病人治疗前更换手套,操作后脱掉手套、肥皂洗手。必要时可用手消毒剂,常用的有5000mg/L碘伏溶液或75%乙醇溶液。

二、发生锐器刺伤立即清洗、消毒,必要时包扎。诊疗时工作人员应戴口罩、帽子、必要时戴眼罩,预防感染性气溶胶吸入和污染。三、口腔诊室内要保持清洁,每个工作日结束后用紫外线照1小时,并保持通风良好。治疗台在治疗每位病人后用5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综合治疗椅表面及在诊治过程中被病人血液、唾液或其他分泌物污染的工作台,在治疗结束后用500~10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

安全防护管理制度2015-07-19 17:59 | #2楼

一、目的

安全防护是保证生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与保障,搞好安全防护的管理,有利于安全、文明生产,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为了保证安全生产,降低生产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对安全防护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安全防护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职责

1.生产科负责公司安全防护的全面管理工作。

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防护的维修、保养、报废和更换工作。

四、程序

1.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

(1)安全防护设施,是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避免或减少职业危害和预防工伤事故的技术措施或装备,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要认真管理、使用和保养。

(2)公司使用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本着“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工作。

(4)生产科应建立完整的资料和档案。

(5)安全防护设施的备品、备件等,供应必须及时,并保证质量。

(6)单机或与设备配套的安全防护设施大修或更换,必须列入检修计划,由生产科提出并组织实施。

(7)各部门对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加强日常管理,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8)各部门员工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出现问题时,必须及时报告或处理。

(9)未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拆迁或停止使用安全防护设施。

(10)安全防护设施需要报废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报生产科鉴定后,提出书面意见,报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废。

2.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1)各生产部门负责本部门需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公用区域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由生产科统一协调安排。

(2)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要完善,做到“有边就有栏,有洞就有盖,交叉作业有隔离,安全通道有封闭,高处作业有安全网(带)”。

(3)生产过程中需采取的临时安全防护设施要做到安全、可靠、完善、适用。

(4)安全防护设施,生产科和综合部要组织人员进行检验。

3.安全防护设施的维护

(1)安全防护设施以“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维护。

(2)安全防护设施出现损坏的,使用部门应及时向生产科汇报,生产科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修复和更换。

4.安全防护设施的拆除

(1)因生产作业需要移动、拆除或局部拆除安全防护设施的,应事先递交申请,报综合部批准后实施。恢复安全防护设施时,作业单位应通知综合部监督安全防护设施的恢复。

(2)因生产作业需要临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在完工后,作业单位应报综合部批准后,及时进行拆除,并清理作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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