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献血奖励制度

江苏省献血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全面推动我省的无偿献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K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卫生部、中国红十字总会联合下发的《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无偿献血奖项分为:无偿献血先进市、县奖,无偿献血促迸奖(单位、个人),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之江杯奖。

第三条省无偿献血先进市、县奖,用于奖励认真贯彻实施《献血法》和《实施办法》,积极推动无偿献血工作,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量比例达到100%,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四条省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于奖励常年为无偿献血事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和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10万元以上的个人;以其它形式为推动我省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和单位。

第五条省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于奖励无偿献血累计达2000毫升以上或稀有血型者无偿献血累计达1000毫升以上的个人。

第六条省无偿献血之江杯奖,用于奖励无偿献血累计达到10000毫升以上的个人。

第七条由省卫生厅、省红十字会、省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组成"浙江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负责对各地上报的评奖材料进行审核、评定,并参照《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省无偿献血促进奖(单位)由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分配名额至各市,由县(市、区)及县级以上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组织逐级评审后上报。

省无偿献血促进奖(个人)由县(市、区)及县级以上献血管理机构逐级推荐,经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审核后上报。

第八条国家无偿献血促进奖和无偿献血奉献奖的评审标准、程序及表彰奖励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全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银、铜奖)和省级各项奖项。

第十条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同样适用于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外省在浙人员。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和省红十字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附则

(一)表彰奖励时个人自愿无偿机采成分献血的折算方法:每机采一次血小板按献全血800毫升计算。

(二)在本办法实施以前的无偿献血量可累加计算。

(三)上述第十一条所指的人员,由其现居住地的献血管理机构评审、推荐。

(四)本办法的各类表彰奖项为荣誉奖励。集体奖项可作为精神文明单位评比时的参考,个人奖项可供其他部门参考。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5-07-22 23:48 | #2楼

第一条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偿献血奖项分为了“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

第三条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分为金、银、铜奖,分别奖励自愿无偿献血达四十次、三十次、二十次的无偿献血者。

第四条国家“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车、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单位;捐款3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个人;长年为无偿献血事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和宣传的单位及个人;以其它形式为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部门。

第五条国家“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用以奖励临床供血达到100%由无偿献血者提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第六条由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有关部门组成“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负责对所报评奖材料进行审核、评定。

第七条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表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无偿献血促进奖”和“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的获得者。“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铜奖)”获得者经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审批后,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联合进行表彰。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可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表彰奖励办法。

第九条本办法也适用于华侨、港澳同胞及外籍在华人员。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无偿志愿献血奖励办法(试行)》自行废止。

附则:献血量的计算以全血二百毫升按一次、四百毫升按两次计算,成份血每一个机采单位按四次计算。 《献血法》颁布前无偿献血次数可累加计算。本办法表彰的各类奖项为荣誉奖励,个人获奖殊荣供其他部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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